100_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100_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是本公司特定个人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而订立。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境外紧急救援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短期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批注、附贴批单、投保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范围与主合同相同。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相同。

第四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紧急救援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以下简称救援机构)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紧急送往当地的医疗机构的合理运送费用以及到达该医疗机构之前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二、紧急转移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经救援机构确认因病情需要且被保险人所在地医院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充分的救治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从事发地转运至境外授权医生认为更适当的医院接受治疗的护送转院费用。

三、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接受住院治疗连续超过三十六小时,对被保险人住院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含床位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药费和救护车费等),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未满十二周岁的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在被保险人住院期间,本公司承担一位家长的陪同住院费用(若该医院无陪住设施,则安排该家长入住附近酒店,本公司承担该家长的酒店住宿费用)。累计支付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陪同住院费用限额为限。

四、转运回国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对被保险人的治疗结束后,或境外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可以旅行时,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以经济交通方式转运到中国境内被保险人居住地或因病情需要送至中国境内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五、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并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当地医疗机构接受诊疗的,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本公司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六、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而直接造成的牙损伤,经境外授权医生确认需进行紧

急医疗救治,对被保险人每次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本公司在扣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承担紧急牙科门诊费用。本公司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的该项责任终止。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的免赔额、给付比例和保险金额分别在保险单上载明。

七、后事处理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下列三种方式之一承担保险责任,但累计承担的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后事处理保险金额为限。

(一)遗体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以正常航班将被保险人的遗体从身故地转运至中国境内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若被保险人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为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士的,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转送至被保险人国籍所在国(或地区)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约定的国际机场所发生的合理费用以及灵柩费和运送灵柩的费用。

(二)遗体火化和骨灰转运回国

本公司承担被保险人遗体在被保险人身故地的火葬费并以正常航班将骨灰盒转运至中国境内的运送费用。

(三)就地安葬

本公司承担将被保险人的遗体在其身故地就地安葬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紧急救援所给付的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约定的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前已具有的,且已接受治疗、诊断、会诊或服用处方药物的疾病或在保单生效日前经主治医生诊断需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进行诊断和治疗的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精神病或精神分裂、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遗传性疾病、性传播疾病;

四、被保险人非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导致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与原牙病史有关的费用、非紧急或事先预约的牙科诊治及安装托牙、假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五、被保险人的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六、被保险人非因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七、被保险人任何获取移植器官或者捐献器官所产生的费用;

八、被保险人任何精神的、心理障碍的治疗;

九、被保险人定期或者长期做透析的慢性或者晚期肾功能衰竭;

十、在(但不限于)建筑工地、矿场、油田或者石油及化学工业现场等地进行职业活动发生意外伤害时所产生的费用;

十一、搜寻和营救行动造成的费用;

十二、一般性体格检查、健康检查、疗养或康复治疗;

十三、被保险人装配假眼、假牙、假肢或购买残疾用具;

十四、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

十五、主合同列明的其他责任免除事项。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紧急门诊医疗保险金额、紧急牙科门诊医疗保险金额、后事处理保险金额、

紧急救援总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保险费到期日与主合同相同。

第七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突发急性病需要紧急救援时,应立即拨打本公司提供的救援电话联系救援机构并由救援机构安排紧急救援和治疗。在异常紧急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因健康状况或通讯条件限制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及时联系救援机构,应在条件许可时立即联系救援机构并由救援机构安排后续的紧急救援和治疗,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保险金的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由本公司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出具的紧急救援费用、护送转院费用、转运回国费用、住院医疗费用、紧急门诊医疗费用、紧急牙科门诊医疗费用、后事处理费用的结算凭证,诊断证明、病历、住院、出院等相关资料;

4. 发生紧急转院和转运回国的,需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当地医疗机构或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文件;

5.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的医疗费用结算凭证;

6. 若由代理人代为申请保险金,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件;

7.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本附加合同终止时,未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发生过保险金给付或依本附加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第十条附则

一、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为准。

二、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相抵触的,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三、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中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十一条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在其保险期间起始日前未曾接受治疗及诊断且在保险期间突然发病并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中国境内:指中国大陆地区,该地区不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境外:指除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该地区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紧急救援: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者突发急性病时,经境外授权医生根据其专业知识确认确实需要的医疗救援。

合理施救费用:指至医疗机构抢救途中发生的各种抢救治疗费、急救药品费、医生出诊费。

护送转院费用:指境外授权医生或主诊医生做出决定,由救援机构或当地医院将被保险人从当地医院运送至其他更合适的有适当医疗设施的医院所发生的运输及专业人员护送费用。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门诊: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挂号手续,并确实在医院的门诊部或急诊部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其他途径:指互助基金、保险公司(含本公司)、其他救援机构、国家救援计划、工作单位或对其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补充医疗保险申报工作的各项流程,现特就相关事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参险员工。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管理、单据审核和申报、投诉协调、政策解答、存档备查等工作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第四条每年自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签订完毕后一个月内,人力资源部对关联年度内的申报和理赔要求以书面公告形式予以公开;参险员工应自收到相关书面文件并阅读相关条款后,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如出现对申报要求存在疑问情形,可自收到文件15日内以书面或电话的方式向人力资源部进行咨询。 第五条参险员工如有怀孕、患特殊病和重大疾病情形的,由本人或本人的直系亲属自确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凭由指定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和特殊病登记记录表向人力资源部履行书面报备手续。 第六条申报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相关期限,按照如下要求执行: (一)门(急)诊大额医疗费和i、ii类门诊特殊病的申报期限。 1. 凡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当年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联网结算部分可于7月25日至31日期间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 2. 上一年度联网结算部分和医疗费未足社会保险起付线部分,于每年1至2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3. 上一年度非联网结算部分,于每年4至5月的25日至月底期间进行申报。 4. 如联网结算部分涉及金额较大且经济确有困难的,可进行提前申报,但首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2000元,之后每次申报金额的下限不得低于1000元。 (二)住院医疗费和生育医疗费的申报期限。自与指定医院结算完毕后30日内进行申报。 (三)重大疾病的申报期限。自指定医院确诊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第七条参险员工在办理各类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申报和接收手续时,要依照公司的统一要求进行申报和接收,而且必须由本人签字确认。 交接时,双方需履行填报《补充医疗保险审核交接台帐》的书面签字交接手续,在签字的同时还需准确写明交接日期。如在人力资源部进行申报单据初审或保险公司审核后,出现不符合要求做退回补办处理的,同样要履行书面签字交接手续。 第八条人力资源部负责于收到申报单据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如有不符合制度之情形应做退回补办处理。凡申报单据初审合格的,需于收到申报单据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工作。 各部门和收费站的主管经理、站长负责统一向人力资源部交报部属员工的申报凭证,也可委派专职负责员工进行统一申报,但必须报人力资源部进行书面备案。凡属个人独立申报的,人力资源部将不予受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应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及时动态记录参险员工的申报和赔付等情况,以备核查。补充医疗保险台帐应包括参险员工姓名、申报理赔项目、申报单据金额、申报单据数量、申报日期、年度申报次数、提交日期、理赔金额、理赔日期等内容。 第十条在补充医疗保险操作过程中,凡有如下情形将对责任人进行绩效考核扣分处理:(一)未依照制度做好管理台帐相关工作的。其中主要包括未建立管理台帐、未及时记录管理台帐和管理台帐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 (二)未依照制度履行交接手续的; (三)无特殊原因造成工作延迟,并因此而遭到投诉的;

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逐步建立涵盖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和个人自选商业医疗保险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规划,为提高公司员工、退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公司不断完善员工福利计划的工作安排,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 (一)适度保障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体现了对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待遇的有益的补充和适度保障。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补充医疗保险应与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并根据公司经济效益状况适时调整。 (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三条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实体企业,必须符合下列

条件: (一)已按规定参加属地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并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按本试行办法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公司在册职工以及退休(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不包括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等人员。 第三章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基金筹集 (一)公司按照不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统一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由实体企业缴纳,在成本中列支。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公司根据经济效益情况确定缴纳标准,于每年年初下达。各实体企业应于缴纳标准下达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将本企业年度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汇入公司指定账户。未及时上缴的,每日按欠缴额的X%收取滞纳金。 第六条基金管理 (一)公司委托管理规范、专业化的保险公司对补充医

保险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渠道五年发展策略 团险业务部 2011年11月

目录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3)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3) 二、业内渠道发展状况的评估研究 (5) 第二部分团险渠道状况分析 (9) 一、团险渠道定位 (9) 二、团险渠道自身SWOT分析 (9) 三、团险渠道未来的核心竞争力 (10) 第三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1) 一、渠道成功的关键因素 (11) 二、团险渠道发展策略 (13) 第四部分团险渠道发展目标 (16) 一、团险渠道五年战略目标 (16) 二、团险机构建设与组织发展目标 (18)

第一部分团险市场状况分析 团险业务的发展受外部环境的影响极大,从团险业务发展历程来看,机遇与挑战并存。国家城镇化发展的持续推进、宏观经济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给团险业 务创造了广泛的机会,同时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集中度较高、监管越来越严格、客户对服务更高的需求等等因素,对寿险公司的IT系统、产品、经营服务能 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团险将面临极大的挑战。 一、目前外部环境对团险市场的影响 1、宏观经济环境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结构型调整为团险业务带来了机遇和挑战。中国经济继续保持着平稳增长的发展势头,与此同时世界经济增长减缓,全球金融危机进一步延伸,国际信贷市场出现紧张迹象。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结构型调整,银行信贷呈现较为明显的收紧,中小企业信贷融资环境更加严峻。 近年来,各大国企或事业单位改革催生了多样化的团险需求。根据国资委的目标和“十二五”期间要求,“事转企”“厂办分离”等政策的实施,团险业务成为 解决人员安置、新旧制度平稳过渡、提升人才竞争力的重要方式。 我国城镇化的持续推进和人民财富的不断积累,使民众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日益丰富,这对保险市场,特别是寿险市场深度开发创造了条件。 2、社会保障制度 团险业务受国家各项政策,特别是养老和医疗政策影响显著。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要以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社会保险法》等国家政策文件中明确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在合作方式上积极 创新,寻求不同的发展思路。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6号 2001年2月28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委、办、局、总公司,各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单位,军队驻京企业: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重要意义。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二、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突出解决重点问题。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附件: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公司 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为规范管理公司补充医疗保险,保障职工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立条件 1.已参加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2.具备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和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公司补充医疗保险应量力而行,与XXX的经济效益水平和负担能力相适应,不得因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度增加,加重XXX负担。 3.基础管理规范,民主制度健全。XXX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应履行民主程序和报批手续。 二、实施对象 XXX为以下人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1.签定劳动合同且试用期合格已转正的在册员工; 2.退休人员; 三、建立方式

与商业保险机构合作建立。XXX以商业保险机构的相关产品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设计补充医疗保险方案。XXX用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缴纳保险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原则 1.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用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助,不得另行建立个人账户或变相用于职工其他方面的开支。 2.合理设置报销比例和报销起付标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适度提高特殊人群的补充医疗待遇水平。特殊人群包括:关键人才和做出突出贡献人员,个人负担过重的患大病和特殊病人员,其他经XXX职工(代表)大会决定列入支付范围的人员等。 4.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的情况下,XXX可以开展健康体检、健康咨询等活动,以预防疾病,降低医疗费用。 五、基金筹集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和列支渠道按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六、管理与监督 XXX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务单独列账,专款专用,

_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pdf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团体补充医疗保险(B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 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文件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退休职工,在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 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投保时,单位投保人数不应低于五人,而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必须百分之七十 五以上投保。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 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二十四 时止,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届满后,投保人可以继续投保本保险,但本公司有权根据经营情况调整本保险的 保险费率。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对于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提供单位就医或者配药所支出的、在当地社会医疗保险 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后,本公司按本 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保险金。本合同对每一被保险人的免赔额根据当地职工社会基本医疗 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给付比例在投保时由本公司和投保人 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二、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 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职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项目;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中国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五、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第七条保险金额 本合同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八条保险费的交付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分为年交和月交。 月交保险费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的交费日期为本合同每月生效对应日。投保人如未按上述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示例

首先我们说,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国家给予政策鼓励,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它包括商业医疗保险机构举办和社会医疗保险机构经办还有大企业自办三种形式。 通俗的讲,补充医疗保险大概可以归结为以下六点: 1.补充医疗保险报销的原则就是社保没有报销的那部分再从补充医疗中报销。比如,门诊1800以内部分及18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住院1300以内的部分及1300以上社保报销比例以外的部分。 2.补充医疗能报销多少是根据单位自己选择而定的,比如,门诊单位可以选择在社保报销以外在报销60%、或80%甚至可以选择90%等等,住院也一样,可以选择在申报报销以后 再报销90%、95%等等,这而比例在投保时进行选择; 3.补充保险的费用:要根据单位选择的补充保险的报销比例而定,门诊部分的费用是比较高的,选择90%比选择60%的费用要高,住院部分的费用是比较低的,所以很多单位选择补充医疗时,门诊的比例不选择那么高,这样费用就可以低一点,另外费用还和参保的人员多少、人员的平均年龄、退休人员的数量多少有关,所以补充医疗的保险费要和单位具体商量才能定下来; 4.补充医疗的保险费一年一交,可以在工资的4%中列支,但是不是说把4%都交上来,如果人员有变动,现在社保做增加或减少的变更,拿着社保的变更单就可以在保险公司做补充医疗的人员变更,退费或加费。 5.补充医疗当人对职工有很大的好处,公司可以从费用中支出,一旦员工有一个大病或意外事故,对公司来讲那就可以减轻不小的赔付压力。 6.补充医疗也是社保要求的一个内容,不在保险公司做也要自己单位做。对于小的单位来说就更有必要,因为小的单位一旦有职工发生重大问题,资金就会收到很大的影响。 一般的企业都是为员工上五险一金,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按时为员工上社会保险的前提下自愿为职工缴纳的保险,都是用于企业中个人负担较重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费补助,

【精品文档类】2019年某公司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完整版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适当减轻员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医疗费用负担,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合同化员工、市场化员工、退休人员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 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一项由企业自行运作和管理的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 3.2 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 本规定所称门诊慢性病等特殊病种是指经当地基本医疗保险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需长期门诊治疗的一些慢性疾病。 4 职责 4.1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以下简称人事处) 4.1.1 是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归口管理部门; 4.1.2 指导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

4.1.3 检查监督所属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 4.2 财务处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及业务指导。 4.3 所属各单位 4.3.1 人事部门 4.3.1.1 负责本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包括员工补充医疗保险台账的建立、费用审核、费用报销单编制。 4.3.1.2 与本单位财务部门定期核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用的计提额度及支付额度。 4.3.2 财务部门 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的核算、资金管理及费用报销。 5 管理内容 5.1 资金的提取及管理 5.1.1 所属各单位人事部门负责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及规定的提取比例计算应提取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并按月提交本单位财务部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提取比例暂定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4%,今后视资金使用情况适当调整。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用。 5.1.2 所属各单位财务部门依据人事部门提交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额,按月计提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并列入本单位资金预算管理。 5.1.3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资金余额结转使用,任

保全部人员培训试卷

保全部人员《保全实务》培训试卷 (2011年7月22日) 姓名:成绩: 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20分) 1、短期险误保退保时间与保单生效日间隔不能超过三十日。已办理过保全业务或发生过理赔的保险合同,不允许进行误保退保,只能按规定退还现金价值。 2、团单变更受益人的申请资格人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3、团单增加被保险人时,若保险合同承担身故责任,被保险人须在变更申请清单上亲笔签名,或由投保单位另行填写《声明书》。 4、契约设定的调整主要适用于短险健康险。 5、团体业务补充告知类型分为健康补充告知、职业补充告知和出境告知三类。 6、团体年金类保险合同减少被保险人的形式主要有部分退保和离职。 7、短险健康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个月内办理复效手续。长期险应在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办理复效手续。 8、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9、团单投保人申请退保时,退保金只能以转账方式支付,原则上应退回投保时的交费账户。 10、团体年金类业务的红利按会计年度派发,只要在12 月31 日有效的保单,均享有当年的红利。 二、单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C)1、除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已经发生理赔但责任未终止的团单被保险人减少时,退保金为。 A、未满期保险费 B、现金价值

C、零 D、与投保单位协商退保 (B)2、团单领取方式/领取年龄变更描述正确的。 A、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公司相关规定。 B、以退休为领取条件的险种,领取年龄变更应符合国家退休的政策。 C、养老金开始领取后,领取方式允许变更。 D、若属于提前领取的,必须同时提供被保险人户口簿。 (B)3、以下红利领取方式变更描述错误的。 A、保险条款允许选择红利领取方式的险种,可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选择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 B、在保单生效日前的红利实际派发前,红利领取方式不允许变更。 C、变更前如有未领的累积生息红利,则要先将未领红利结清,方可进行变更。 D、如果变更为转账领取,则需要同时提供转账信息,进行转账信息录入处理。 (B)4、团体年金保险合同新增被保险人时,须在合同下为被保险人建立。 A、单位账户 B、个人账户 C、公共账户 D、留存账户 (C)5、以下短期险增人计算描述错误的是。 A、条款中明确了增人计算公式的,按条款执行。 B、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条款的短期费率进行计算。 C、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但列明了短期费率的,增人的公式按照双方约定计算。 D、条款中未明确增人计算公式的,也未列明短期费率的,增人保险费=保险合同期应收保险费×新增保险人的承保期间天数/保险合同承保期间实际天数。 (C)6、以下团体年金险减人作业规则描述错误的为。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沈阳理工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国外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 示 摘要 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社会保险制度中最复杂的一项,被称为“世界性难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由于涉及多方利益格局的调整,人们对其关注程度远远超过了其他问题。医疗保障制度总的来说有国家医疗保险模式、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商业医疗保险模式和储蓄医疗保险模式四种典型模式,这几种模式各有利弊。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经历了两个时期——国家医疗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现已初步建立起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医疗合作制度。但是,同养老、失业保险相比,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履为艰,我国目前现行医疗保险体系尚不能实现全民医保,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进。本文分析了当前国内外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发展背景,着眼于我国城镇医疗保险改革的现状,总结了国外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成功经验和教训,根据当前的国情提出了完善我国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模式,启示,医疗保障

Abstract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social guarantee system,it is also the complicated item among various insurance systems. So it is called ‘international problem’. The refor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is a complex social systematic project, which is closely related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reform, development and stability. People are paying much more attention to this problem than to others,because it involves the adjustment of multilateral benefits.Looking at the insurance mode worldwide it general has four typical patterns including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commercial health insurance mode, and savings insurance mode, each has both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After experienced two periods of the national health insurance and social health insurance, the basic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which combines society’s balance and personal account in cities and towns and the new rural cooperative medical system in village in China have just begun. However, it still has a hard and long way to go compared with old-age pension and unemployment insurance.Beginning from the revolution and background of present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of both domestic and abroad, the thesis analyses the present situation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reform, and generalizes a series of successful experience and failure lessons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from abroad. According to our national situation, the thesis propose a policy to perfect the urban medical care insurance system. Keywords: system of medical care insurance, mode, enlightenment, medical security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

提示:条款正文中背景突出显示的文字内容为免除本公司保险责任的条款,请注意仔细阅读。 平安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补充住院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健发[2009]32号,2009年9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 第三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参保成员的配偶与子女也可参加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四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30日为等待期,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无论住院治疗时间与生效之日是否间隔超过30日,本公司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本公司就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补充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给付的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床位费、合理手术费与合理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为限。 第五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

国外医疗保险的四种典型模式

国外医疗保险的四种典型模式 发表时间:2004-8-5 10:41:13 点击94 次 国外医疗保险制度的历经百余年的发展与演变,已日趋成熟与规范。目前,世界上医疗保险主要有四种典型模式。 全民保险模式:加拿大 该种模式的特点是:政府直接管理医疗保险事业。政府收税后拨款给公立医院,医院直接向居民提供免费(或低价收费)服务。 加拿大国家医疗保险具体做法:1)国家立法、两级出资、省级管理。即各省医疗保险资金主要来源于联邦政府拨款和省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省和地区政府独立组织、运营省内医疗保险计划。2)保险内容上覆盖所有必需医疗服务,住院保险和门诊保险,除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公众免费享受所有其他基本医疗保险。3)鼓励发展覆盖非保险项目的商业性补充医疗保险。凡非政府保险项目均可由雇主自由投资,其所属雇员均可免费享受补充医疗保险项目。 这种面向全民的医疗保险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国家的介入。由于政府是最大的雇主及服务买家,所以,从理论上讲在控制成本方面有着很大的优势。但从实际上看,这种模式面临着沉重的财政支出、服务的短缺、公共医院的官僚主义作风、医生缺乏成本意识导致的严重浪费等问题。1991年,加拿大卫生费用占GDP的10.1%,列世界第二位。卫生资源浪费、医疗费用无限度增长长期困扰着加拿大政府。 社会保险模式:德国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其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互助共济,主要由雇主和雇员缴纳,政府酌情补贴。目前,世界上有上百个国家采取这种模式。 德国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特点是:1)保险金是按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征收,而保险金的再分配与被保险者所缴纳的保险费多少无关,因此,无论收入多少都得到治疗。参保人的配偶和子女可不付保险费而同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劳动者、企业主、国家一起筹集保险金,体现了企业向家庭、资本家向工人的所得转移。3)在保险金的使用上,是由发病率低向发病率高的地区的所得转移。4)对于月收入低于610马克的工人,保险费全部由雇主承担,失业者的医疗保险金大部分由劳动部门负担。18岁以下无收入者以及家庭收入低于一定数额的,可以免交某些项目的自付费用。 德国没有统一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而是以区域和行业划分为7类组织,各医疗保险组织由职工和雇主代表组成的代表委员会实行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医疗保险基金,因而其浪费、滥用现象较少。但这种医疗保险模式也有很大的局限,即它不能控制外在经济环

P0552 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安附加住院公共保额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平保养发[2009]46号,2009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团体可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内容执行。 第三条保险责任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等待期相同。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连续投保本保险的或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疾病,由此而导致的住院治疗,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后30日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其在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就超出主合同保险金额的部分,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支付范围和支付比例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按上述约定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该被保险人的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为限。 当团体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该团体的保险责任终止。当个人累计给付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其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使用限额时,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本公司在公共住院医疗保险金额的限额内仅承担剩余的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 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被保险人患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二)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 (三)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四)被保险人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但因意外事故所致的分娩(含难产)、流产不受此限; (五)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六)被保险人健康检查、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七)被保险人接受矫形、视力矫正手术、美容、牙科保健及康复治疗、非意外事故所致的整容手术; (八)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解读 1、为什么要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为落实党中央“更加注重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以及国家“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要求,减轻员工医疗费负担,解决员工后顾之忧,增强企业凝聚力、吸引和留住人才,调动职工积极性,保障退休人员身心健康,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构建和谐中海、百年中海。 2、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92号),以及《关于下发〈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补充医疗保险方案〉的通知》(中海人[2010]7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集团上海地区的实际,制订本地区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适用人员范围有哪些? (1)在职职工:是指与集团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职工。 (2)退休人员:是指由集团各单位办理退休(职)手续,且确认其退休关系隶属中国海运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册退休(职)人员。 4、补充医疗保险可报销哪些费用? 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后,由员工(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下同)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进行报销。 “个人自负医疗费”是员工因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基本医疗保险、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船东责任险理赔支付后的个人自负部分,包括员工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账户中支付的资金。具体包括自负、分类自负和个人医疗账户支付医疗费,但不含自费医疗费。 5、员工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费用,其中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如何报销 (1)在职职工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 (2)退休人员年度内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给予报销,年度累计最高报销限额为2,500元。

购买境外医疗保险的利与弊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61511978.html, 购买境外医疗保险的利与弊 作者:邓华 来源:《大众健康》2018年第07期 近年来,我国人民对于健康保险购买和储蓄的意识逐步增加,很多人选择到大陆以外地区购买医疗保险,距离大陆最近的香港地区成为很多人买保险的选择。内地居民到香港投保的保费一直大幅增长。在健康险领域,香港的高端医疗险和重疾险有相对明显的优势。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很多内地的客户打着“飞的”到香港购买保险的原因。 香港作为全球金融中心,发展成熟的保险行业,较内地更低的死亡率、重疾发生率,公开透明的市场竟争环境都为香港保险的优势奠定了良好基础。香港高端医疗险的特点是:全球受保,保障额度高,特别是价格上较内地有明显优势;香港的重疾险,有分红这一点,更是吸引了很多前来投保的客户。 怎么能让“钱值钱”,是很多人所关心的。一份重疾险如果没有分红,保额将一直维持在同一个水平,根本无法抵御未来的通货膨胀。如1998年购买一份保额2万的重疾险,在那个人均收入只有几百元的年代,这样的保障是比较充足的;但是20年后的现在,真要发生理赔,这2万的理赔款可以说是杯水车薪。而香港的重疾险保额会逐年递增,能够有效地抵御通货膨胀。虽说分红并非保证,但2017年香港GN16實施,所有香港保险公司必须在官网上公布过往分红保单实现率。大家可以看到,除了极个别公司,大多数公司实现率基本都在98%-100%,所以香港重疾的分红并不是镜花水月。 当然除了这个最大的优势,还有一些其他优势:1. 癌症三次赔付,3年间隔期。这个在内地的重疾险市场还没有实现,只有两家公司的防癌险能够达到,并且价格并不便宜。2. 儿童先天性疾病也在受保范围。香港有几家大保险公司都把儿童先天性疾病纳入受保范围,这个在内地目前的保险产品上都是责任除外的。3. 对于小部分疾病定义,较内地更为宽松。如脑中风后遗症,内地判定神经机能缺损后180天,香港判定时机为4周;双耳失聪,对听阈内地要求是大于90分贝,香港是80分贝。 去香港购买保险需要付出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还是比较高的,特别是涉及到两地政策法律因素,也并不是所有居民都适合买香港保险。以下这几类人更合适去香港投保。 1.身体健康状况良好的人。 一般对于身体健康状况不够乐观的客户,我都不建议赴港投保,毕竟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就算是客户执意要来香港“试一试”,我也会建议香港和内地重疾同时投保,看两边结果哪边更优。我曾有客户患乳腺增生,投保香港重疾,结果乳腺责任除外,但内地正常承保,客户两相权衡之下,最终还是选择了内地保险。所以产品虽有高低,但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

出国一定要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吗

出国一定要购买境外医疗保险吗 提到境外医疗保险,很多人觉得它离我们很遥远。其实不然,留学、出国旅游、出国公干……只要涉及到“出国”,境外保险就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而这些年来,“出国”已经很普遍了,因此不妨及时掌握些关于境外保险的相关知识。 什么是境外医疗保险 境外医疗保险,也叫境外旅行保险,顾名思义,它是专门针对境外旅游、境外探亲访友、境外公干等而设计的保险产品。当我国国民在境外面临意外、医疗等风险时,如果提前购买了境外险,就可以享受24小时全天候、综合性的紧急救援服务及意外、医疗、救援服务和约定的费用报销。境外旅行险的作用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根据申根国家的规定,从2004年6月1日起,所有的短期签证申请者都必须在递交签证申请材料时购买境外保险,证明可担保国外住院费用及遣返费用,保险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并且覆盖所有的申根国家。在同时递交了护照和保险单后,才能发放签证。

其次,就境外险本身来说,它就像一个“护身符”,让人们在举目无亲的异国土地上,拥有一份踏踏实实的安全感。因此,出国前购买境外险不仅是为了取得签证,也是给自己增添一份保障。 境外医疗保险如何办理 如何才能成功办理境外旅行保险呢?主要有四种方法。 第一,最传统的办法是客户直接到保险公司销售柜面购买,填写投保单,保险公司收具保险费后出具保险凭证,保险生效。 第二,现在很多保险公司推出网上在线投保,客户完全可以足不出户,在网上完成填写投保信息和付费,保险公司出具电子保险凭证,通过电子邮箱或短信发送给客户,保险生效。 第三,很多消费者都有为自己服务的保险代理人,消费者可以通过这个代理人购买。 第四,有些保险公司会将系统终端装置在代理机构,客户提供投保信息并向代理机构交付保险费后,代理机构通过保险公司系统打印保险凭证给消费者,保险生效。 出国必须买境外医疗保险吗 那么,是不是出国一定要购买境外保险?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具体选择保险产品时,不用局限于医疗险范围内,也可以选境外旅行意外险,附加个医疗险就行了。总之,出门要谨慎,出“国门”,更是要做足保障才能无后顾之忧。

团体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团体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王一川 张天宝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民权县支公司,河南民权县476800) [关键词] 固体医疗保险;寿险公司;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摘 要] 寿险公司开办的团体医疗保险,为投保单位减轻了经济负担,已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受多种环节制约,同时又暴露出了多种复杂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商业寿险公司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阻碍了寿险业务的发展进程。本文对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对策。 一、团体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 投保单位扩充人员漫无边际,使寿险公司运营面临难堪 为适应寿险业的发展需要,加速和扩大寿险业的市场份额,寿险公司纷纷广开渠道,充分利用一切外在和内在的因素,向各大中型乃至小型企业扩展业务,以期达到促业务、求发展、增效益的目的。这就使得这些一向在商海中拼搏的精明的企业老板在曲指盘算、利弊权衡之后,便果断地做出抉择,即全员参保,把单位的一些病离、退休和常期以药养命的人聚集在一起,统一办理团体型住院医疗保险。这对寿险公司的影响则不言而喻。据调查,一家事业单位共有82名员工,而实际参保人数比单位实际人数竟多出9人。人多交费多,从表面看对寿险公司是件好事,可刚签单不久,住院医疗者便频频出现,两个月后,寿险公司竟出现了收不抵支的 倒贴、亏本 现象。细查病例,有些人员是具有两年病史的医院常客。为此,寿险公司拒赔,却引得投保单位的强烈不满,影响了寿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2 保险不白保 的心理,使寿险公司不堪重负近几年,团体医疗保险业务,受各级寿险公司短险业务考核的压力,不计承保质量,不惜余力赶超业务。因团体型的寿险没有统一的投保约束标的,所以团体寿险业务投保人正次体不能区别开来。只顾眼前上数字,不管以后赔付高,缺乏长期性的理念,在不同程度上给寿险公司的自我经营带上了枷锁。据对投保团体医疗保险的一所初级中学的162位教师的调查发现,在正常上班阶段,该校的医疗赔付是 零 。而暑假中,该校的教师疾病众生,16位教师纷纷在看望门诊医生后,住进了医院。据了解,这些教师大都受 当天10-15元考勤工资所制约,平常有点小病不愿请假去看病,以免被扣工资。于是便利用寒暑假做一下健康疗养,以求得小病早治。由此造成昂贵的住院费、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这又是造成寿险公司不堪重负的重要方面。 3 医用 大处方 ,使寿险公司蒙受巨额经济损失团体性的人寿保险包涵着疾病医疗和意外医疗保险两大类。疾病为自然性的,而意外医疗则属突发性事件造成医疗。对于保户的疾病和意外医疗的治疗及治疗效果,寿险公司是无法监控的,目前大多寿险公司都采取选择 定点医疗 来解决这一技术性的问题。由于 定点医院 和 寿险公司 是两所独立核算的事业与企业不同的所属机构,在某种程度上,由于受到利益的驱动,定点医院和寿险公司很难取得一致性的意见。据对医疗单位的调查发现,医疗单位是盈利性的事业性单位,大都以科室为单位,进行独立核算,每月向医院交够分配的定额任务即可,有的医院对各科室的管理、创收方法和创收渠道是不加干预的。这就造成各科室向保户要效益的心理加剧,造成 大处方 现象。医院 大处方 现象的出现,将保户的风险转移到寿险公司。据对一家寿险公司的定点医院进行审查,半年时间,该定点医院接诊参保人员为284位,医药费金额实际人均支出1678.69元,经寿险公司聘请的医疗专家对该院保户的处方审查,必要药物仅占62%,可有可无的药物为21%,无关紧要的药物竟达17%。从上述数字中不难看出,定点医院的 大处方 现象,严重影响着寿险公司的经济效益。 二、解决团体医疗保险存在问题的对策 1 寿险公司在承保方面要严把投保关。可通过为投保人建立一套精密的个人档案,实行 (下转第46页) [收稿日期] 2001 12 08 [作者简介] 王一川(1966-),男,记者,现供职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民权县支公司;张天宝(1971-),男,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民权县支公司经理助理。 37 2002年第3期 保险研究!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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