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老会计经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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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后,税务部门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营业税的征求意见稿》(〔2005〕执他字第12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属司法活动,不具有经营性质,不属于应税行为,税务部门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活动征税。

二、无论拍卖、变卖财产的行为是纳税人的自主行为,还是人民法院实施的强制执行活动,对拍卖、变卖财产的全部收入,纳税人均应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三、税收具有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四、鉴于人民法院实际控制纳税人因强制执行活动而被拍卖、变卖财产的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该收入中征收税款。

(国税函〔2005〕869号;2005年9月12日)财务会计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是日积月累、逐步提高的,绝不可能一朝一夕的事情;财务会计是一种各个领域融会贯通的工作,所以建议要全面地补充各个方面的知识,而不仅局限于本职工作;坚持一天学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_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_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会计作为岗位大类,细分为很多职能的会计工作。本期乔布简历小编将就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做出比较,让大家能对二者有更加全面的认识。下面就一起来看看税务会计工作和财务会计工作的区别与联系吧~ 关键词: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税务会计作为一项实质性工作并不是独立存在的,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也就是说,税务会计的资料一般来源于财务会计,它只是对财务会计处理中与现行税法不符的会计事项,或出于税收筹划目的需要调整的事项,按税务会计方法计算、调整,并作调整会计分录,再融于财务会计帐簿或报告之中。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 1、目标不同。财务会计是按照会计准则核算企业的财务成果,并为企业利益相关人提供真实相关的信息,便于他们投资决策。而税务会计则是按照税法来核算企业的收入、成本、利润和所得税的会计核算系统,其目的是保证国家税收的充分实现,调节经济和公平税负,为国家税务部门和经营管理者提供有用信息。 2、核算对象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而税务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对象只是与计税有关的经济事项。 3、核算依据不同。财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而税务会计核算的依据是国家税法。 4、核算原则不同。财务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为使报表公允地反映某一会计期间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允许企业在一定情况下对收益和费用进行合理的估计,而税法则主要是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一般不允许企业估计收益和费用。 怎么样,现在大家对于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吗?小伙伴们可以依据自己的兴趣在校园招聘中关于相关岗位~ 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区别_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联系 https://www.360docs.net/doc/772788087.html,/knowledge/articles/56710e3d0cf2c053fb9fb32c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详解 知识,感谢您的关注。 一、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 《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范围包括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新《税收征管法》明确了税务机关对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都可以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但执行的程序和时限有所不同。与税收保全措施不同的是,强制执行措施无论在征收管理阶

段还是在检查阶段实施,都是对已超过纳税期的税款进行追缴,因此,都是税款与滞纳金一同执行。而对罚款的强制追缴必须等复议申请期和起诉期满后才能执行。 三、税收征管过程中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环节 在征收、管理、检查三个环节,税务机关均可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征收、管理环节,可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40条、68条、第88条第3款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在检查环节,可按照第55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四、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 根据新《税收征管法》,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有两种: 一是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二是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或者罚款。 五、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实施程序 (一)税款、滞纳金的强制执行程序 1、一般程序(第40条) 第一,责令限期缴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缴纳。 第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责令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查批准,可执行强制措施。 第三,实施前述两项措施扣缴或抵缴税款、滞纳金。在强制执行措施中,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等行为具有连续性,即扣押、查封后,不再给纳税人自动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税务机关可直接拍卖或者变卖,以其所得抵缴税款。 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实施扣押、查封时,必须有2人以上在场,并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否则不能直接采取扣押和查封措施。但被执行人或者成年家属接到通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

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88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和范围 (1)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包括: 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③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2)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1)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论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一、税务会计 (一):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 在国家产生并开始征税后,作为税款的缴纳者,与关心自己的生产耗费一样,也必然会关心自己的税收负担,自然也会有纳税计量和记录的要求。但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社会生产力水平低下,各国的税制也远未走向法制化,在这种纳税环境下,纳税的原始记录和计量不可能形成规范的体系。随着19世纪末20世纪初现代所得税的产生,各国税收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社会也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经济)逐步走向工业经济,税务会计(纳税会计)产生也就逐步具备了经济、法律等环境。正如美国著名会计学家E.S.亨德里克森在其《会计理论》一书中所说,很多小型企业会计的主要目的是填制所得税申报表,他们在报税以前都不记账。甚至在大公司,收益的纳税也是会计师们的一个主要问题。因此,所得税法规对建立会计的通用程序具有一定的影响就不足为奇了。这些程序转过来也就有助于会计理论的形成。 从世界范围来看,税务会计是在税法和财务会计不断融合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边缘性学科。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以归纳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税务会计和财务管理会计合二为一,共同发展时期。政府为了维持庞大的国家机器(军队、警察、法庭等)的开支,需要不断向纳税人征税以满足其需要,同时为保证税款征集的法律条文即税法不断地充实和丰富起来。起初很长时间,会计和税法的互动发展十分明显,当时税法中与会计最为紧密相关的要属所得税法。1793年法国采用战时财政措施,实行综合所得税;1799年英国也效仿法国,到1842年长期有效的不列颠所得税法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完善;1849年的奥地利,1850年的德国,1864年的意大利也先后实行了当时和平时期的所得税法。从当时实施的这些所得税法来看,所得税的出现对税务会计的产生和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二阶段,纳税会计和财务会计逐步分离时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各国的税法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健全,而财务会计在信息充分披露的要求下也得到广泛的发展。在这一阶段中,财务会计通过从审查原始凭证到编制会计报表这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讲解学习

税收保全措施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区别 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①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的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应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范围之内。 ②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仅限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实施必须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 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程序包括:(1)税款的强制征收;(2)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采取税款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 对于被执行人必要的生产工具、本人及其所供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应当予以保留,不得对其进行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 首先,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措施之间只有可能的连续关系,但没有必然的因果连续关系。也就是说,强制执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税收保全措施做铺垫,而税收保全措施的结果也不一定就是强制执行。 另外,还要注意比较记忆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关系和异同点:主要相同点: ①批准级次相同,都是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范围之内。 主要不同点: ①被执行人范围不同。税收保全措施的使用范围只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强制执行措施的使用范围除涉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之外,还涉及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所以从被执行人角度看,强制执行措施比税收保全措施的涉及面要广。 ②执行限度有差异。税收保全措施执行限度应当以应纳税额为限;而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必须同时强制执行,但不包括罚款。这里体现的政策精神是:滞纳金是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纳税义务而被课以的新的给付义务,是税款的正常延伸 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新思考 一、征收环节税收保全措施与检查环节税收保全措施的区别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法院有什 么强制执行的措施 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三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需要注意法律规定的申请时间。但实践中,很多申请人也可能不清楚法院具体会采取怎样的执行手段。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收集了资料,告诉大家法院强制执行手段有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 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人民法院采取查询、冻结、划拨措施时,可直接向银行营业所、储蓄所及信用合作社提出,无需经其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外地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到被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银行、信用合作社查询、冻结和划拨存款,不需经当地人民法院同意或者转办手续。当地银行、信用合作社必须协助办理,不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税强扣〔〕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决定从 年月日起从你(单位)在的存款帐户(帐号:)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款(大写):(¥) 滞纳金(大写):(¥) 罚款(大写):(¥)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 合计(大写):(¥)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税务机关(签章)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 (1)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但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时使用;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时使用;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时使用; (4)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时使用。 3.本决定书抬头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具体名称。 4.“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横线处填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局(分局)局长所在税务机关的具体名称。 5.“在的存款帐户(帐号:中扣缴以下款项)”横线处填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具体名称。

心得体会-《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强制执行措施种类和法律依据》办案心得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时,法院除了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处罚措施外,还应运用手中的职权,强制将被执行人的财产划归执行申请人,从而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法院有哪些强制执行措施,以及采取这些强制执行措施适用的条件是什么?本文将做简要陈述。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那么法院可以通过公权力强制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权、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然后依据不同情形进行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有关单位应协助法院执行,不得拒绝。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根据此条规定,法院可以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有关单位再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必须配合办理。关于生活必需费用,应根据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考虑被执行人家庭的人口状况,综合判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在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情况下,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关于生活必需品,一般限于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衣物、家具、炊具、餐具;在职业上必需的物品,如个体经营户的小型机械、设备等;与被执行人具有身份关系的纪念物品,如荣誉证书、勋章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72788087.html,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内容 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院强制执行从来都是一个比较难的问题,虽然相关法律中已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的时候还是困难重重,不少被执行人甚至以身试法,公然对抗法院的执行人员。那么大家知道我国关于法院强制执行最新规定有哪些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

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八条执行工作由执行员进行。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第二百二十九条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税收法制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核算方法,连续、系统、全面地对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个会计学分支。它是以财务会计为基础,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因而,税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有着质的继承性和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种种不同,因此,在我国,许多专家学者曾提出二者分离的观点。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1.核算目的不同 财务会计通过对纳税人所有经济业务进行记录和核算,最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将其报送投资者、债权人、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为债权人、投资者的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同时也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提供真实的信息资料;而税务会计则是通过对企业涉税活动的反映和核算,保证纳税人依法纳税,使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既符合税法,又最大限度地减轻税收负担。 2.核算依据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企业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按照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的程序和方法组织会计核算和提供信息。但会计人员基于自身的理解或情况的特殊性,对某些相同的经济业务可能有不同的表述方法,以致出现不同的会计结果,这是会计方法灵活性和会计准则、制度具有弹性的正常表现;而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税收法规,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额并向税务部门申报,其会计处理具有强制性、客观性和统一性,一般不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也不允许在计算口径和方法上有悖于税法规则。 3.核算对象不同 财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企业以货币计量的全部经济事项,其核算范围包括资金的投入、循环、周转、退出等过程,既要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又要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资金变动情况。对纳税人可以用货币表现的经济活动,不论是否涉及纳税事宜,都要通过财务会计进行核算与监督,以满足国家宏观管理及企业债权人、投资人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而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因纳税而引起的税款的形成、计算、缴纳、补退等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其核算范围包括经营收入、成本(费用)与资产计价、收益分配、财产与特定行为目的、纳税申报与税款解缴、税收减免和税收筹划等与纳税有关的经济活动,对纳税人与税收无关的业务不予核算。

方案-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分析

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分析 '随着我国 制度和 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特别是1994年实行的分税制改革,使我国的税收制度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分离越来越明显,因此,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财务会计系统外单独反映的税收会计便应运而生了。所谓税收会计是核算与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一门专业会计。目前分析研究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对于我国加入WTO后与世界接轨,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目标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的目标是提供税收业务信息,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上交入库和公平税负,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和减少偷漏税款的行为,有利于保护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满足国家经济 的需要。它根据国家 权力的需要,确定应税所得的范围,超过成本费用扣减范围的要依法征税,所提供的业务信息主要服务于国家税务部门和企业经营 者,税收会计主要是依法纳税服务。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保证会计计量及其利益分配的公正、合理、合法,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有用的经济信息以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财务 。税收资金属于国家所有,税务机关无权支配和使用,它的取得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要向支付者(纳税人)付出任何报酬和费用(税收的无偿性),它既不周转,也不增值,因此税收会计不存在成本与盈亏的核算,会计核算的目的是通过提供综合的税收业务信息,控制税收活动,加强税收管理。企业资金归企业所有、支配和使用,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既要考虑资金周转,又要考虑价值增值,这就要求会计部门为企业提供有用的经营信息,并利用核算信息控制企业经营活动,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为此,企业财务会计必须核算经营成本与盈亏,以创造盈利,增加收入。 二、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依据法律法规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是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令、条例为依据,以稳定的税收收入为出发点,采用统一税收制度确认计税标准,按照一般会计原则处理各种纳税义务,具有强制性,并随着国家税法的不断完善,处理纳税义务的具体方法也随之发生变化。财务会计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来处理会计事项,企业可根据宏观经济状况、经营对象、经营方式、管理制度的不同对某些相同的会计事项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自主性。税收会计更多地体现了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而财务会计主要是满足微观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要,体现投资者实现资产保值与增值的需要。 三、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在核算原则方面的差异 税收会计在处理企业由于纳税活动而引起的资金运动时,虽然不必完全摆脱财务会计的原理和方法,但两者在存货计价、工资支出、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支出、折旧方法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根本区别是在确认收益的实现时间和费用的可扣减性方面,税收会计是按照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合并使用,采用分段联合制作为核算原则。而财务会计主要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计算收益和费用。收付实现制要求纳税人只有在实际收到或实际支付时,才能在年度列报损益或列报费用;而权责发生制则是以收入和费用已经发生为标准来确定当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即只要已经发生了收益与费用,不论是否已经实现,均列入当期收益和费用之中。税收会计为了保障税收收入,便于征收管理,一般不允许估计收益与费用,要求贯彻税收刚性的原则,在会计期间内的现金税金、上解税金、在途税金、入库税金、提退税金(包括征后减免退库)和损失税金方面,按照收付

关于企业欠税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

今年上半年,我们对某皮革手套企业实施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等一系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变卖抵税货物成交金额228000元,减除拍卖费用后净入库税款214860元,解决了该企业长期拖欠查补税款难题。同时通过对该类企业强制执行的有益尝试,发现了不少问题,也为今后的强制执行工作积累了经验。一、案件强制执行简介该皮革手套企业查补欠税发生于20xx年,已拖欠近三年。企业于20xx年底关停。在税款执行中,采取了书面催缴、上门催缴、停供发票、停止出口退税等多种方法,收效甚微,企业拒不履行纳税义务,清欠计划得不到落实,累计欠税138万元。当清欠陷入困境时,又获悉企业有转移资产迹象。事不宜迟,报经上级批准,我们迅速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查封扣押企业库存商品货物手套、皮革、铝合金门窗200万元(账面价),依法拍卖变卖,实现抵税货物变现上缴国库,清缴欠税214860元。清欠阶段性完毕。二、案件强制执行特点分析 由于我们是第一次处理此类案件,经验不足,虽然总体较成功,但尚不完美,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找出不足。综观全过程,有三个问题值得关注:(一)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整个执行过程要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环环紧扣,方法得当。首先必须全面调查核实企业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出租资产、出借资产、抵押资产,了解资产的来龙去脉,不遗漏可执行资产,亦不可将先于欠税已设立抵押权资产列入查封扣押清单,在此基础上,按照欠税额度,确定强制执行资产的品种、数量和金额,其金额应大于欠税额度;确定强制执行方式,选用冻结扣缴存款、查封、扣押货物中一种方式或数种并用;其次,经报批,下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对强制执行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填写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并做询问(调查)笔录,做到内容全面,签字盖章齐全。特别注意的是当清查盘点因人手不够,工作量太大采取抽检时,因企业可能会以少报多,以次充好,蒙混过关,此时在询问(调查)笔录中一定要对货物数量和质量的保管责任进行明确,指令企业负责保管,承担保管责任。本案中,因企业原因,导致皮革和手套实物比清单短少4万元,在拍卖实物交割环节产生纠纷,企业当事人开始不承认短少这一事实,由于在询问(调查)笔录及查封清单中均已明确:如实物数量和质量与查封清单中数量和质量有差异,以实物数量和质量为准,且差异责任由企业承担,企业自知理亏,出具了承诺书,承担了全部责任。因此及时化解了一场纠纷。 在拍卖变卖环节,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第12号《抵税财物拍卖、变卖试行办法》规定执行:第一,选择合法、信誉好、资质优的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保证拍卖变卖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既要达到变现入库目的,又要尽量减少拍卖变卖费用,减轻纳税人负担。第二,确定抵税货物保留价,税务机关与被执行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税务机关参照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确定。当参照评估价时,由于物价认证部门一般采用成本价作为评估标准,因此评估价比市场价、出厂价要低,这时应深入市场、同行调研,确立客观、合理的保留价,切实维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第三,遵循二次拍卖二次变卖程序,不能从简。第一次流拍后,保留价降价三分之一,第二次流拍后变卖,保留价再降价三分之一,第一次变卖不成功,保留价再降价三分之一,经二次定价变卖仍未实现变卖的,以市场上可接受的价格进行变卖。 (二)货物贬值与办案周期问题本案从案发,到检查、执行历时三年,周期长,税收保全未能提前介入,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为零,库存大量滞销品、残次品,货物严重贬值。抵税货物原出厂价200万,成本价180万,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评估价)687300元,货物贬值1112700元,不仅如此,经过二次拍卖仍流拍,最后变卖成交价为228000元,货物贬值的事实充分表明抵税货物滞销,存在严重瑕疵。其原因有三:一、出厂价、评估价与市场可变现价差额较大,查封的成品、材料由于积压时间长,表面已开始泛色,出现斑点。二、抵税货物不成批量。三、抵税货物原是外销产品,手套上印有专用注册商标,只能局限于内销处置,也给变现带来困难。由此可以看出,介入越早,执行效率就高,效果就好。反之,时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区别 1.税务会计的基础是财务会计。财务会计准则对税金的计提有着较为明确的规定,例如增值税含税收入的的确定,财务会计通过价 税分离的方式来确定收入以及应交税费,税务会计在月末或者法定 的纳税期间通过从科目余额表中取数(销项税、进项税、进项税转出)来确定应当纳税的基础。税费的核定基础数值由财务会计核算科目 余额或发生额确定,例如消费税的计提基础是通过财务会计核算, 确定消费税的纳税基础,税务会计以此为基础进行核算,然后确定 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并申报纳税以及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2.税务会计影响着财务会计核算。由于税法的独立性,财务会计在很多领域都税务会计的影响。例如在房地产行业,从房屋销售到 正式结转收入期间比较长,最长的跨度可在三年以上,一般情况下 也会超过一年。税法针对这种较为特殊的.销售行为进行了专门定性 的规定,例如预售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并按照预计毛利率缴 纳所得税。在财务会计领域,这些税费的缴纳并不能确认相关费用。但在税务会计中,该成本费用视同发生,并且以及税法的规定进行 计算,并结转至相关会计科目,即预计的毛利率与预缴的税费等均 视同法定实现,并且在会计科目中体现。 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协同最终体现为财务报告中。前文所述,财务会计是税务会计实现的素材,税务会计在结合财务会计的基础 上进行一系列的处理,财务会计也会根据税法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 调整。然而,最能体现两者相互协调的部分在于最终向外公布的财 务报告。例如,税法存在的大量的时间性差异,例如以前年度亏损 可以弥补,超支的广告费等可以在以后的年度内抵扣等等,为了反 映这种税法带来的差异,财务会计设置了“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者“递延所得税负债”等科目来实现与税务会计的协同。又如,财务 会计的所得税费用确认需要以税法的所得税费用作为最终确认数。

【措施】74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关键字】措施 74.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4.1 适用范围 适用于稽查局涉税岗位依法对纳税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74.2 涉及岗位 税源管理岗、稽查实施岗、稽查执行岗等。 74.3 作业流程及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一)经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交纳税款的;(依据:《征管法》第三十七、第三十八条) (二)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交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 (三)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五条) (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未交纳的;(依据:《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五)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依据:《征管法》第八十八条) 二、法定权限 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 三、工作程序 相关执法岗位对前款强制执行范围内的对象,拒不交纳税款和滞纳金和拒不交纳罚款的,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依法自行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1、相关执法岗位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填制《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缴款书通知其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和

滞纳金; 2、相关执法岗位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制作《强制执行决定书》,填制《查封(扣押)证》,《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或《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并填制《拍卖(查封、扣押)物品申请审批表》,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核批通过拍卖机构拍卖或由商业机构按市场价格收购,用以抵缴税款和滞纳金;已经扣押、查封的,可直接进入拍卖或收购程序拍卖后,向纳税人发出《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并附有《拍卖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二)相关执法岗位对拒不履行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纳税人,经县以上(含县)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填制《税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或《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相关执法岗位对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申请了税务行政复议或税务行政诉讼的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未经复议和判决更改前,对其继续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遇有复议和判决更改时,按复议和判决后的决定执行。 (四)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对其造成损害的,可以请求赔偿。 (五)相关执法岗位对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资料应及时整理移档案管理岗归档。 (依据:《征管法》第四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 四、具体要求 (一)税务机关执行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二)税务机关在实施扣押、查封时,按以下方法计算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 1、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时,以当地当日市场最低收购价计算; 2、扣押、查封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时,按照国家经营机构公布的收购价计算; 3、扣押、查封不动产时,按照当地财产评估机构的价值计算; 税务机关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数量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在扣押、查封、保管、拍卖等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 (三)税务机关在紧急情时可以先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并在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四)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或者经一定程序按市场价格变价销售。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五)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整体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可以整

浅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和联系

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 题目:浅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和联系 学习中心:内蒙古学习中心 学号: 090F12133018 姓名:张淑贞 专业:会计学 指导教师:白颖 2015 年 9 月 29 日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指导意见表 学生姓名:张淑贞学号:090F12133018 专业:会计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和联系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评阅教师评阅意见表 学生姓名:张淑贞学号:090F12133018 专业:会计学毕业设计(论文)题目:浅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和联系

论文原创性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浅谈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和联系》,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中引用他人的文献、资料均已明确注出,论文中的结论和结果为本人独立完成,不包含他人成果及使用过的材料。对论文的完成提供过帮助的有关人员已在文中说明并致以谢意。 本人所呈交的本科毕业论文没有违反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没有侵权行为,并愿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 论文作者(签字):张淑贞 日期:2015年9月29日

摘要 21世纪以来,我国社会主义会计制度的不断的发展与完善,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断的紧跟脚步进行了更新。随着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使得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呈现出新的差异。在此制度背景下,本文旨在通过研究目前我国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与差异,分析税务会计的特殊性,揭示两者差异协调的可行性。文章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述:首先,阐释了税务会计的定义。其次,阐述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二者的联系和差异。然后,详细阐明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相比其特殊性。最后,在综合上述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两者的差异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应该辩证地看待,使二者科学、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1、财务会计;2、税务会计;3、区别;4联系

【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作者:佚名来源:中顾法律网点击数:1156 更新时间:2010-08-10 16:10:16 免费法律咨询 我来说两句(0)复制链接大中小 [提要]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 推荐阅读:税收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 ?? 【执行异议申请书】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意 ?? 【执行异议申请书】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 ?? 【执行异议申请书】黑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 【执行异议申请书】黄晓德执行异议申请书 ?? 【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执行香港海事仲裁请示 ?? 【执行异议申请书】北京加强机构内部监督制约 ?? 【执行异议申请书】长沙某职工执行异议申请书 ?? 【执行异议申请书】名粤广场查封执行异议申请 【执行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在采取一般税收管理措施无效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依法征税的权力所采取的一种强行征收税款的手段。 与税收保全措施只适用于纳税人不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适用对象既包括纳税人,又包括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当事人。 (一)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这里有两种情况:一是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第40条);二是在税务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的(第55条)。 2.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扣缴义务人(第40条)。 (二)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第40条)。 (三)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履行的当事人(第88条)。《税收征管法》既有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处罚款,也有对其他单位和个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规定。因此,上述当事人的范围是非常广泛的,而不仅限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更多精彩请进入民事诉讼专题

浅议税收会计 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

浅议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汰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 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税收工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论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 两者几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 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并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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