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的公告

【标 签】已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颁布单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1-06-24

【实施时间】2011-06-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10﹞7号)的要求,我局对截至2010年6月30日前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经2011年3月24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文件(112件)

(一)营业税方面11件

1.《关于农业发展银行缴税地点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84号)

2.《关于公路养路费、车辆购置附加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发﹝1996﹞261号)

3.《关于行政事业单位代上级主管部门收费的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6﹞095号)

4.《关于港务监督局收取船舶港务费等各项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1996﹞126号)

5.《关于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及各收费站取得过路(桥)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9号)

6.《关于航道养护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168号)

7.《关于广东路路通有限公司委托银行收取的管理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8《关于东莞市中兴保鲜设备有限公司生产装配的冷屋面的安装工程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264号)

9.《关于财政部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适用范围的批复》(粤地税函﹝1997﹞7号)

10.《关于南方证券交易中心收取的会员席位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函﹝2000﹞205号)

11.《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发﹝2000﹞124号)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75件

1.《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014号)

2.《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1994﹞015号)

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森工企业、林场、苗圃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16号)

4.《关于对从事养殖业、种植业、捕捞业等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

发﹝1994﹞055号)

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证券交易所得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31号)

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粤税联发﹝1995﹞006号)

7.《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校办工厂免征所得税的补充通知》(粤地税

发﹝1995﹞056号)

8.《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054号)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272号)

10.《关于审核下发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31号)

1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83号)

1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5号)

13.《关于做好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职工再就业工作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3号)

1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工资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179号)

1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16.《关于审核下发第二批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科研单位名单的通知》(粤地税

发﹝1998﹞249号)

17.《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2号)

18.《关于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发﹝1999﹞35号)

1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金会应税收入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54号) 2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64号)

2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发﹝1999﹞80号)

22.《关于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324号)

23.《关于职工技协团体会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14号)

2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函﹝1999﹞141号)

25.《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批复》(粤地税函﹝1999﹞260号)

26.《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投资公司财务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201号)

2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8号)

2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50号)

29.《关于承包、承租费税收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10号)

30.《关于做好一九九九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办发﹝2000﹞3号)

3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6号)

32.《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取消优惠电政策后对原用优惠电单位给予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12号)

3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轻工集体企业主管部门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07号)

3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13号)

3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粤地税

发﹝2000﹞255号)

3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3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发﹝2000﹞263号)

3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粤地税

发﹝2001﹞10号)

39.《关于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1﹞129号) 40.《关于下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07号) 4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37号)

4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49号)

43.《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97号)

4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214号)

45.《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发﹝2001﹞251号)

4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8号)

47.《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27号)

4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发﹝2002﹞61号)

4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228号)

50.《关于执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385号)

5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4号)

52.《关于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224号) 53.《关于企业取得地方财政性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

发﹝2004﹞111号)

5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47号)

5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77号)

56.《转发农业部等八部委关于公布第三批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通知》(粤

57.《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和新产品研究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认定和审核管理方式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346号)

58.《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地税函﹝2005﹞110号)

59.《关于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税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422号)

60.《关于体育彩票发行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467号) 61.《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642号)

62.《关于贯彻〈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补充意见》(粤地税

发﹝2005﹞247号)

63.《关于农村供电机构取得的农电提成收入补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2005﹞806号)

64.《关于固定资产确定残值比例问题的函》(粤地税函﹝2006﹞280号)

65.《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

函﹝2006﹞292号)

66.《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36号)

67.《关于建安工程结算未付工程款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2006﹞383号)

68.《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6﹞272号)

6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7﹞66号)

70.《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号)

71.《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7﹞241号) 72.《关于省属企业清产核资有关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343号)

73.《关于我省党政等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限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344号)

74.《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技改项目设备购置期限界定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7﹞371号)

75.《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8﹞396号)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2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020号)

2.《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

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5﹞821号)

(四)房产税方面1件

1.《关于企业供作职工宿舍用的单位自有住房征免房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2007﹞834号)

(五)涉外税收方面16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境内企业应付费用扣缴外国企业预提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4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87号)

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书立、领受应税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89)粤税外字第146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咨询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139号)

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我省临时提供劳务有关营业税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15号)

6.《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2﹞416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粤地税函﹝2001﹞158号)

8.《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等的房屋定期免征房产税规定的通知》((84)粤税外字第023号)

9.《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对华能汕头燃机电厂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粤税办

发﹝1990﹞1611号)

10.《关于对暂缓征税的建制镇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恢复征收房地产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42号)

11.《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按评估后的房产价值计征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1998﹞322号)

1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作价投资入股的房地产缴纳房地产税时纳税人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184号)

13.《关于广东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征收房地产税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1999﹞364号)

1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征收城市房地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98号)

15.《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征免房地产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

函﹝2001﹞465号)

16.《关于严格履行外商投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减免审批手续的通知》(粤地税

函﹝2002﹞648号)

(六)征收管理方面7件

1.《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1号)

2.《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院收费使用凭证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6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娱乐、服务行业发票及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96号)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地税

发﹝1998﹞150号)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民间组织税务征管及票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3﹞140号)

6.《关于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3﹞560号)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中介服务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191号)

二、部分条款已失效或废止的文件(18件)

(一)营业税方面2件

1.《关于对广东省职工解困救急基金征税问题的复函》(粤地税函﹝1995﹞005号)第一条

2.《关于拍卖行拍卖房地产征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6﹞215号)第三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13件

1.《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的通知》(粤地税发﹝1998﹞221号)附件第二条

2.《关于我省择优扶持50家工业大企业集团办好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有关地方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73号)第一条

3.《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有关税收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163号)第一条

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67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5.《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务中心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56号)企业所得税内容

6.《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21号)第二条第(一)、(二)、(三)款

7.《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务院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0﹞304号)企业所得税内容

8.《关于演出经营有关税务问题的函》(粤地税函﹝2001﹞539号)企业所得税内容

9.《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4﹞224号)第二条

10.《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粤地税

函﹝2005﹞236号)第一条

11.《关于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5﹞152号)企业所得税内容

12.《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粤地税

发﹝2006﹞175号)企业所得税内容

13.《关于落实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粤地税发﹝2008﹞203号)“扶持服务业发展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第九条第(一)款中“对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在境外提供文化劳务取得的境外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1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地税发﹝1996﹞244号)第二条、第三条

(四)涉外税收方面1件

1.《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35号)第二条、第三条

(五)征收管理方面1件

1.《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地税

发﹝2003﹞86号)第五条第二款

关联知识:

1.关于继续支持我省灾区灾后复产落实税收扶持政策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收规范 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沪国税法[2010]32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颁布时间】2010-08-24 【实施时间】2010-09-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现将《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八月二十四日 上海市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体现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规范本市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上

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结合本市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市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统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市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适用范围) 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原则)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三)坚持权责统一,促进职能转变。 第五条 (制定主体) 税收规范性文件由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制定。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 (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 (一)报送备案范围 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

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 (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 1 —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内蒙古新闻网13-06-27 09:53 【打印本页】来源:内蒙古新闻网-《内蒙古日报》 第一条为提高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保证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相一致,维护党委系统规范性文件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和盟市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牵头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印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自治区纪委、自治区党委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委办公厅经盟市委同意印发或转发的规范性文件,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工作的文件,一般视为盟市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盟市党政联合制定、由盟市委或者盟市委办公厅印发的主要用于部署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具体工作,且具有年度特点、不具有长期约束力的文件; (四)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五)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凡属报送备案范围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备案,不得不报、迟报、漏报。 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全面审查其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予以处理。 第四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承办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所属法规工作机构。 第五条依照本办法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 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 第六条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制定说明和正式文本,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规范性文件备案平台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对报送自治区党委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资料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 软件版本:V1.0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目录 电子(网络)发票应用系统用户指南1 软件版本:V1.0 (1) 发行日期:2016年5月1日 (1) 目录 (2) 1. 系统安装 (4) 1.1 运行环境 (4) 1.2 系统安装 (4) 2. 系统初始化 (9) 2.1登录 (9) 2.2首页 (10) 3.发票开具 (10) 3.1发票开具 (10) 3.2红字发票开具 (14) 3.3发票作废 (16) 3.4调整打印参数 (19) 4、委托代开 (20) 4.1委托代开 (20) 4.2代开发票作废 (22) 4.3代开发票查询 (24)

5. 发票查询 (27) 5.1发票开具情况查询 (27) 6. 数据应用 (31) 6.1记账清单生成 (31) 6.2记账清单查询作废 (34) 7. 基础信息 (35) 7.1领购信息 (35) 7.2付款方信息 (36) 7.3开票项目说明 (39) 7.4用户设置 (41) 8. 网点管理 (43) 8.1网点设置 (43) 8.2发票分配 (44) 8.3发票接收 (46) 8.4发票退回 (47) 8.5发票收回 (49)

1.系统安装 1.1运行环境 安装之前,必须准备好软件与硬件环境,请仔细阅读。 软件配置: 操作系统:Win2000/XP/Vista/Win7/Win8/Win10 系统日期:必须设置成当天日期 日期格式:YYYY-MM-DD(本项在“开始菜单>>设置>>控制面板>>区域选项>>日期标签页”中设置。) 硬件配置 CPU:Pentium3 742 及以上 内存:最小256 MB 内存 硬盘:200 MB 的可用空间 网络配置 直接连接互联网(拨号、DDN、宽带等) 通过局域网连接互联网 1.2系统安装 1.2.1.启动计算机 1.2.2.从网站下载安装包。 1.2.3.运行安装文件,详细如下: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发票管理 【发文字号】粤地税发[2010]89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0.06.30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 案》的通知 (粤地税发[2010]89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略) 3.《行业类别设定打印内容一览表》(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0年6月30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9]142号,以下简称14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以下简称648号文件)精神,结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综合改革方案》和我省推广发票在线应用系统以及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管理工作实际,现就我省地方税收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简并票种方案 (一)发票在线应用系统开具的发票 我省正在实施地方税收发票管理综合改革,发票在线应用系统的上线工作正在全面推进,按照把发票在线应用系统打造成我省

税收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编辑本段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工作,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结合税务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部门规章,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并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税收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 第六条县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省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上一级税务机关制定。 县以下税务机关及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和临时性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制定规则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精选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总结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颁布实施后,××一市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要求和全省市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精神,把该项工作作为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积极认真地开展调查研究,进行探索实践,全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在有计划、按步骤的向前推进。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一)深入学习宣传,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省人大《规定》出台后,金昌市人大常委会及时组织机关全体干部职工进行认真学习,在人大机关内部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把制定出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时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市人大常委会20××年重点工作列入工作议程。与此同时,积极向市委进行专题汇报,得到了市委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支持。要求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学习领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意义、原则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市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为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奠定了基础。 (二)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制定出台了×市备案审查《办法》。20××年3月,省人大备案审查《规定》发布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为及时贯彻实施这个《规定》,推进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决定结合实际,在年内制定

出台市备案审查《办法》。常委会领导班子及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此项工作,明确了原则,提出了要求,并将起草《办法(草案)》的具体任务指定给内司委。在起草过程中,内司委认真学习了《监督法》和省人大《规定》,深入调查研究,外出考察学习,广泛吸收了省内外市州级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稿后,印发给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县区人大常委会等70多家单位,广泛征求意见,主动听取有关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办法(征求意见稿)》两次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进行专题讨论,经反复修改、补充、完善,六易其稿,形成了《办法(草案)》。20××年10月20日,经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办法》,并决定从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正式公布实施,标志着我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正式启动,并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迈进。 (三)积极尝试探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初步开展。省人大备案审查《规定》公布实施后,我市人大常委会一方面抓紧研究制定市人大备案审查《办法》,另一方面按照《规定》的要求,积极尝试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要求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送省政府备案审查的同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县区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20××年,市政府制定的《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6 件规范性文件、20××年1—10月,市政府制定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等4件规范性文件均按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备案审查。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对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审查,经审查,所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均符合《规定》和《办法》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的公告2010年7月27日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予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税,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北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区县局、分局)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区县局、分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没有授权又确需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市局制定。 市、区两级地方税务局的内设机构、稽查局以及税务所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原文转发其他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内部工作管理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和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相对人特定事项作出的批复等文件,按照有关公文处理办法执行,不适用本规程。 第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清理等工作,适用本规程。 第五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公开、统一、效能的原则。 第六条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 税收规范性文件对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税务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不得限制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法规类别】11805 【发文字号】桂办发[2013]12号 【发布部门】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 【实施日期】2013.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 (桂办发[2013]12号) 第一条为了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制定的党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办法所称党内规范性文件,是指自治区、市、县(市、区)党委及纪委、党委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主要有规范性、外部性、普遍性、反复适用性等四个本质特征。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有件必备,即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有备必审,即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有错必纠,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党内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情况汇报 篇一: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xx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

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xx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网上领购发票办理流程 一、网上领购发票流程 (一)纳税人登录“税企通”后进入网上办税大厅,使用预约发票领购功能,填写下单申请和邮寄信息。用户完成网上申请后,可凭回执上注明的业务受理号查询网上申购结果及发票邮件的寄递情况。 (二)网上领购发票种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税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不能办理网上领购): 1、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2、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 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购领) 4、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5、广东省收购统一发票 6、广东省出口商品销售统一发票 7、广东省客运限额发票 (三)税务机关审核网上订单,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办理发票出库手续,并与邮政速递部门进行信息传递和发票交接; 1、纳税人已向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2、纳税人已办理发票验旧手续; 3、纳税人无欠税、无逾期未申报及其他涉税违章行为或未办结事项。 (四)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工作人员向纳税人派送纸质发票,每天上午、下午各进行一次发票配送。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和身份证原件签收。 二、办结时限 上午11点之前申领,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下午送达,下午4点之前申领,次日上午EMS(中山邮政速递公司)送达。

三、费用 中山邮政速递送票上门时收取邮资每件15元起,具体详情请咨询当地国税部门。 四、注意事项 1、“税企通”请登录中山国税局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7c4570130.html,),进入“下载中心》软件下载”下载安装最新版本(Ver 1.2版本以上)并完成免费注册,若之前已注册的仅需重新安装新版本。 2、纳税人应确保填写的网领信息准确完整,以确保正确投递。 3、需要补缴税款的企业应先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办理补税后方可申请网领发票。 4、纳税人涉及变更发票票种、数量的,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大厅办理。 5、若因操作问题等原因,网领发票不成功的,请到各分局办税大厅发票发售窗口办理。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 制定管理办法》的公告 【标 签】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3-04-11 【实施时间】2013-06-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7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税收执法依据规范统一,提高执法水平,降低执法风险,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5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含本级)国税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公布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国税机关的内部管理事项等,依法不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主要包括: (一)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适用的不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文件; (二)各级国税机关原文转发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或对现有政策进行梳理后的政策汇集或汇编(不包含对政策的解释和如何具体适用的说明); (三)向上级国税机关报送的请示或报告;

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党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报告 篇一: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结 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总结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 根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整改落实阶段的安排,结合市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我办领导 高度重视,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提高对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组织专门力量,集中精力,全面认真地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清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统一组织。 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工作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推进依法行政、 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措施。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清理规章制度,创新体制机制,切实取得推动科学发展的实践成果和制度成果。我办领导高度重视这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在清理工作时间短、要求高、工作量大、人员少的情况下,组织专门力量,明确专人负责,集中精力搞好清理。对我办成立至今的涉及住房改

革和住房保障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保证清理工作高质量、高标准完成。 二、认真清理,抓好落实。 根据“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我办按照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主体、依据、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 面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规范性文件目录表》,保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进度和工作质量。 三、规章立制,规范新的行政行为 在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经过充分论证,为加强廉租住房资金管理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管理,我办草拟政府发文,新出台了2项制度。 今后五年,我办要在继续抓好住房保障工作和住房改革工作基础上,积极调研,强化管理,积极推进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上报工作,加快住房保障工作立法进程。 篇二: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 规范性文件清理总结报告 按照安县依法行政领办20xx15号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坚持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清除制度性障碍,保证法制统一,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狠抓工作落实,对我局规范性文

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市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办法 第一条为积极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对各区县(市)委,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制定党内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力度,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 2013〕13号)和《中共常德 2012〕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客观、公平、公开的考评机制和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

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三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由市委办公室组织,实行一年一考评。 第四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对象为各区县(市)委办公室,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和西洞庭管理区、桃花源旅游管理区党委(工委、临时党委)办公室(以下简称“五区办公室”),市纪委和市委各部委办负责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科室。 第五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的考评指标主要包括:领导重视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情况,党内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报备规范情况,报备的党内规范性文件质量情况和对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对本地本单位党内规范性文件审核和备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情况等。 第六条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考评的基础分为100分(计分标准见附件),综合得分60分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

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策划 乐税网

关于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 若干征管问题公告的解读 【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营改增,衔接工作 【业务主题】营业税 【来 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为保障我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1背景和目的 2016年4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对原地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等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使用期限进行了明确,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关于营改增后落实好车船税征管中有关发票信息工作的通知》(税总财行便函〔2016〕46号)也明确了有关保险公司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备注栏中如何填写车船税税款信息,而在我省国、地税联合发布的《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征管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中,相关规定与上述两个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为统一相关规定,方便纳税人执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公告。 2主要内容 (一)试点纳税人在5月1日前已领取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剩余未开具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应在过渡期结束次月底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缴销。明确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二)2016年5月1日起,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包括:保险单号、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车船税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报账凭证。

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55号 成文日期:2010-06-01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格式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法》的公 告 现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月日 ×××办法 (办法的内容)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现对×××问题公告如下: ×××××××××××× 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表格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印章) 年月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5月31日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做好《办法》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将贯彻落实《办法》列上重要的议事日程 为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和依法治国的进程,国务院于2004年3月22日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要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不断推进依法行政。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基层税务机关执法的重要依据,在税收执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改进和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制度、机制,有利于减少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随意性,实现税收执法依据的规范、统一。为贯彻落实《纲要》,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总局于2005年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201号),并于2006年3月1日开始施行。在总结国税发[2005]201号文件试行经验的基础上,总局以规章形式制定出台了《办法》。 制定实施《办法》,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纲要》的重要举措,对加强和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改进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贯彻落实《办法》作为税务机关当前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列上议事日程,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全面提升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要深刻认识到,贯彻落实《办法》是一项全局性工作,领导干部以及办公室、政策法规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学习,精心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收到实效。要创造条件,支持政策法规部门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等工作,尤其要确保人员配置能够适应相关工作需要。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办法》的立法意图和主要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能够全面掌握和准确理解《办法》的制定背景、立法意图以及《办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主要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内容,从源头上提高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核质量。为便于各地税务机关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总局正在组织编写《〈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条文释义》(以下简称《释义》),并将于5月中下旬下发各地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办法》规定,结合《释义》内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培训和辅导工作。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发挥表率作用;办公室、政策

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汇报(共5篇)

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汇报(共5篇) 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汇报(共5篇) 第1篇: 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关于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开展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对于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保障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原则(一)有件必备。凡属于报送备案范围的党内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向市委报送备案,杜绝不报、迟报、漏报和选择性报备的现象。 (二)有备必审。对于报送备案的党内规范性文件,备案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从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审查。 (三)有错必纠。备案机关在备案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违规等问题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报备工作(一)报送备案范围1.需要报备的党内法规性文件,是指市纪委、市委各部门和各县(市、区)党(工)委,市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市委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

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主要有三个本质特征:一是规范性,二是普遍性,三是反复适用性。 2.不需要报送市委备案的文件。(1)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2)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3)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4)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二)报送备案期限。党内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市委备案。 (三)报送备案材料及格式。 1.报送备案材料:(1)备案报告。抬关写"中共湛江市委办公室",落款署制定机关名称,并加盖公章。 (2)正式文本。含发布通知,电子版和纸质版应当一致。 (3)制定说明。是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所作的解释,主要包括制定意图、主要内容、起草及征求意见情况、审议签发情况,以及其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告的重要事项。 2.格式及方式:纸质文本要用A4型纸张装订成册,一式30份,同时报送PDF、TXT电子文本。 1三、审查工作(一)备案登记。收到报送备案材料后,首先从形式上审查:(1)是否属于报送备案范围;(2)是否自发布之日起30天内报送;(3)报送材料是否齐全;(4)报送材料是否符合规定格式;(5)电子文本与纸质文本是否一致。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c4570130.html,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作者: 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18期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国发〔2018〕17号)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税收规范性文件是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纳税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税务机构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落实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有利于纳税人方便快捷办理涉税事项,有利于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有利于改革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193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涉及机构名称需要调整的,例如,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局”“地方税务局”“地税局”修改为“税务局”,将“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是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其他实体内容的,例如,文件内容涉及国税、地税信息共享、联合发文、委托代征等内容,改革后不复存在,需要删除有关内容。 三、公告施行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四、发布文本 本《公告》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将在税务总局网站法规库中重新发布,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实施计划 一、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制定《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程序规定》,由市政府法制办起草,二季度报审。 二、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制定《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由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起草,四季度报审。 三、为全面实施《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加快我市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制定《关于加快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一季度报审。 四、为加速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城乡一体化,制定《关于推进中心镇扩权强镇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推进办起草,一季度报审。 五、为了保障“1255”城市发展战略的实施,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更高更大更快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房屋拆迁和城乡拆违工作实施意见》,由市征迁拆迁办公室起草,一季度报审。 六、为加快发展服务业,转变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城市功能,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制定《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二季度报审。 七、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加速构建“6653”现代产业体系,制定《关于促进软件动漫及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暂行办法》,由市政府研究室起草,二季度报审。 八、为解决我市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制定《关于进一 第 2 页共 8 页

步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由市经信委起草,三季度报审。 九、为加强对招标采购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采购交易行为,制定《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配套文件,由市招标采购监管局起草,主文件一季度报审,配套文件三季度报审。 十、为积极做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一、为更好地发挥中医药在缓解看病难、看病贵,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二、为进一步加快中医药事业发展,配套市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促进我市中医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市公立中医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三、为扎实推进我市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充分发挥村卫生室在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制定《市建立健全基层医改试点村卫生室考核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由市人社局起草,一季度报审。 十四、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监管职责,实现食品安全全程无缝监管,制定《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职责分工意见》,由市卫生局起草,二季度报审。 十五、为推动我市供销合作社发展,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由市供销社起草,三季度报审。 第 3 页共 8 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