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建价发〔2018〕8号2018-07-01起人工调整

川建价发〔2018〕8号2018-07-01起人工调整
川建价发〔2018〕8号2018-07-01起人工调整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川建价发〔2018〕8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对成都市等16个市、州

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

人工费调整的批复

各有关市、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你们关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的请示收悉。根据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和《关于印发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系数公式和〈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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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表格的通知》(川建价发[2014]33号)的要求,现批准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见附件)。

此次批准的人工费调整幅度和计日工人工单价从2018年7月1日起与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配套执行,2018年7月1日以前开工,但未竣工的工程,按结转工程量分段执行。人工费调整的计算基础是定额人工费,调整的人工费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础(税金除外)。

附件:成都市等16个市、州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人工费调整幅度及计日工人工单价

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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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市政工程中的给水、燃气、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安装、路灯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喷泉安装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2、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中的通信工程、信号工程、供电工程、智能与控制系统安装工程执行通用安装工程相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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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建造价发号完整版

川建造价发号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四川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川建造价发[2009]75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公平合理分担工程造价风险,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的规定,我厅制订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附件:? 四川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规范建设工程造价风险分担行为的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 一、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上述变化发布了工程造价中税金、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及人工费等政策性调整的,承包人不承担此类风险,应按照有关调整规定执行。

二、价格风险。价格风险包括材料价格风险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材料价格风险指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施工机械使用费风险指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施工机械使用费中的折旧费、修理费等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价格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予以明确约定,进行合理分摊。 (一)材料价格风险分摊的原则及调整方法 1、风险范围。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拟建工程可调价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燃料(以下简称“可调价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及其基准价。 可调价材料的范围应以其价值占拟建工程材料费的70%以上为原则,具体品种由发、承包双方根据拟建工程具体情况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参照《建设工程可调价材料参考表》(详附表)确定。 可调价材料基准价的确定。可调价材料的基准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确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信息的由发包人通过市场调查确定其基准价,并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2、风险幅度。发、承包双方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投标人或承包人应承担的拟建工程中可调价材料的风险幅度。 投标人或承包人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值在5%以内取定,对单位价值较高或总价值较大的钢材、水泥等材料的风险幅度值应在3%以内取定。 施工期间当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可调价材料的价格应进行调整。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川建价发(2017)5号文件

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证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落实到位,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防止扬尘污染,保护施工现场环境,根据《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结合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配套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所需要的费用。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安全施工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第四条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为不可竞争费用。在编制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时应足额计取,即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 环境保护费费率=环境保护基本费费率×2 文明施工费费率=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2 安全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基本费费率×2 临时设施费费率=临时设施基本费费率×2 第五条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保护环境、临时设施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招标人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时,应单独列项和计算费用,投标人投标时根据招标人的要求和工程特点结合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在措施项目中单独报价。 第六条安全文明施工费分基本费、现场评价费两部分计取。 1.基本费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增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等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9-03-29 文章点击数为:1292 字号:[大] [中] [小] 分享到: 川建造价发〔2019〕180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设计、施工、咨询及相关单位: 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8〕16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建发〔2019〕167号)规定和市场价格的变化,经调研、分析、测算,现对我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进行调整,调增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并增加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费。 一、调整内容 (一)调整计取标准。在《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17〕5号)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四川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调整的通知》(川建造价发〔2018〕392号)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费率标准基础上增加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标准《扬尘污染防治等增加费基本费费率表》(详附件1)。 (二)调整《四川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管理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评价及费率测定表》(详附件2)。在“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评价情况”栏增加“是否按《导则》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评价内容,增加“是否按规定采取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措施”评价内容;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测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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