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两篇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两篇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两篇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两篇

篇一: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条:为加快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十七人发起,于XX年8月6日召开设立筹备会,XX年8月18日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社员出资总额75.8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县药农,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本社依法为成员提

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成员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

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㈢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㈣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㈤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㈧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2%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1%

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范种植、诚信种植的基本要求从事种植活动,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㈤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㈥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

㈦承担本社的亏损;

㈧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

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㈠主动要求退社的;

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㈢死亡的;

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㈤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止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的三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㈠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㈡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本社对被除名的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因前条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成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选举组成。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

㈢决定成员出资标准;

㈣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㈤审议批准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㈥审议批准年度盈余方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㈦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㈧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它重大事项;㈨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作出决议;

㈩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十一)听取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5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㈠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议;

㈡监事长或监事会提议;

㈢理事会提议;

第二十条:成员代表大会须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代表因故不能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它成员代表代理,一名成员代表最多只能代表二名成员代表表决(含参加者本人)。

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须经有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成员代

表大会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本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㈡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㈢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㈣组织实施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㈤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负责,由十五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四人,其中常务副理事长一名,理事会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㈠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

㈡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㈢制订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㈣组织开展技术培训,总结表彰以及各种业务活动;

㈤管理本社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财产安全;

㈥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㈦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㈧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人员和其它技术人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可邀请监事长、经理和财务、技术人员代表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一名,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监事长和监事会成员行使下列职权:

㈠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㈡监督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㈢监督理事长或理事会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㈣向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㈤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建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

㈦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额情况;

第二十五条:本社经理由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㈡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

㈢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㈣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人员和其它经营管理人员;

㈤本社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第二十六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㈠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㈡违反章程规定或未经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㈢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㈣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它活动;

㈤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条第㈠项至第㈣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九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的季度未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主管人员。

第三十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帐户中,作为按交易额进行分红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第三十一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

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长或者监事会审核后,于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二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㈠成员出资;

㈡未分配收益;

㈢国家扶助资金;

㈣他人捐赠款;

第三十三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或其它财产作为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四条: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一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五条: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成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六条: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七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签名。

第三十八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帐。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不得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九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管理服务成本和生产发展基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㈠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四十;

㈡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帐户中;

第四十条:本社如有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帐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帐户中记载的出资额。

第四十一条:监事长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理事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担。

第四十三条: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代表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㈠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㈡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㈢本社分立或者与其它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第四十五条:本社因前条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代表大会推举五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

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予诉讼,仲裁或者其它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向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八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㈠与药农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㈡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㈢所欠税款;

㈣所欠其它债务;

㈤归还成员出资;

㈥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用公告栏的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电视方式发布。

第五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理事会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篇二:种植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完整版

第一章章程

第一条:为加快中药材产业的发展,规范种植经营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人发起,于XX年3月27日召开设立筹备会正式成立。

本社名称:xx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社

社员出资总额:500万元整

本社法定代表人:xxxxx

本社住所: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xxxxxxxxxx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额和交易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面向全县药农,首批入社对象为对本社交易额超过万元以上的种植户,今后将逐步使中药材种植规模化和集约化,将90%以上的药农吸纳入社。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

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㈢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㈣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㈤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㈧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出资额占本社成员总额2%以上或者与本社交易额占本社总交易额1%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置、生产经营等事项的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代表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义务。㈠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㈡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㈢积极参加本社各项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规范种植、诚信

种植的基本要求从事种植活动,认真履行与本社签订的种植协议、业务合同,发扬互相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㈣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㈤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㈥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所拥有的债权,抵销已认购或已认购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销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它成员的债务;㈦承担本社的亏损;㈧团体成员与本社是一种协作关系,各自均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并具备法人资格,各自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互为对方的发展经营创造条件。团体成员不得从事或借本社名义从事损害本社根本利益的行为,否则,本社有权终止其团体成员资格,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损失的权利。

第十二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㈠主动要求退社的;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㈢死亡的;㈣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㈤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三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止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的三个月退还记载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分红,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种植协议、业务

中药社团章程

。。。。。中药社团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药社团是在校团委直接领导下,由我校学生自发参与的,以对传统中医药求知精神为核心的组织,在组织结构上实行开放原则,以中药社团志愿者为主体,由发起组织者执行管理工作小组。 第二条本社团的宗旨:勤求博采,厚德济生。继承、弘扬传统道德精神,大力倡导敬德精神,团结有志青年,成为文明校风建设的中坚。 第三条本社团的口号:“团结,互助,求实,进步”。 第四条本社团的组织机构和社员活动都要遵守本章程。本社团自觉的接受各界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章活动内容 第五条 一、组织开展各种实践活动,促进校园文明礼貌,勤奋上进风气的形成。 二、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团活动,提高社员的医学素质和道德修养。 三、发动社员积极投身于社会精神文明宣传,倡导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四、努力维护社员利益,并发动力量为社会各界成员提供帮助。 五、在其他有意义的活动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推动中医药知识的发展。 第三章社员 第六条凡。。。。。的全体学生经申请、批准,方为本社社员。 第七条社员资格条件 一、承认并自愿遵守爱心社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具有对中医药求知的精神,责任心强。 三、个人素质较高,品学兼优,热爱同学,尊敬父母。

四、相互支持,团结一致。 第八条社员基本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社内活动。 三、对社内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监督本社理事会的工作,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 第九条社员基本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维护本社声誉、利益,执行本社决议。 二、积极向社团提供利社建议,并监督社内工作人员的工作。 三、积极参与社团组织的各种活动。 第十条社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退社。 第四章理事会 第十一条社长、副社长、理事、干事组成理事会,社长主持社内日常工作,社长不在,由副社长代理。 第十二条理事会基本职责 一、听取社员汇报,经民主讨论,决定本社重要工作,组织各种重大活动。 二、定期召开例会,讨论社团工作。 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制定修改本社章程。 四、对外代表本社。 第十三条本社社长行使职责 一、制定社团各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二、组织召开例会和各工作的实施。 三、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并进行考评。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范本仅供参考。 本示范章程的中括号内文字部分为解释性规定或示范性范例,其他部分为示范性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本示范章程制订和修正本社章程。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____________[注:全部发起人姓名或名称]等______人发起(其中,农民成员______人,占成员总数的______%)。于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__________________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___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理事长姓名]。 本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如: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及同类生产经营者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与农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上述内容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所核定的业务范围为准。]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注:或者出资额,也可以二者相结合]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阜城县保丰瓜菜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3年09 月 20 日召开设立大会,经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侯建武、侯春勇、侯春正、侯春路、侯春红等设立人发起设立。本社名称:阜城县瓜菜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六条本社住所: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刘南星阁村,邮政编码:053000 。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社业务范围:瓜菜农产品收购、销售,蔬菜瓜果、豆类、油葵种植、销售。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第八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次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合作社由程建波等人发起,于二0 一一年四月六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本合作社定名为:望城县靖港镇大泊湖农业种养专业合作社,注册资金四十万元。本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程建波。本合作社地址:望城县靖港镇石豪村14 组,邮政编码:410204 。第三条:本社采用专业合作社形式经营。成员共同认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成员出资。第四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合伙经营。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第八条本合作社在望城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合作社提供服务的农民和相关业务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可以吸收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第十条欲加入本合作社者,须履行以下程序: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维护合作社利益履行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依照章程规定享有权利。二经本合作社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代表)大会;七自由提出退出申请,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社。第十二条本合作社实行一人户一票制,成员对本合作社享有均等的表决权。出资额较多或者与本合作社业务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在本合作社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决策方面,可以享有一定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第十三条本合作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约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合作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合作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合作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合作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承担个人相应的经济责任;承偌承担保证责任的成员,须履行相应的承偌。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声明退出的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五被本合作社除名的。第十五条成员主动声明退出的,须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其中,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自

阜阳市颍州区济群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事迹简介

阜阳市颍州区济群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事迹简介 阜阳地处皖西北大平原,自古土地肥沃,物资丰饶,中药材种植历史悠久。 阜阳市颍州区济群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成立于2015年3月24日,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营业务为中药材种植。合作社于2017年被评为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合作社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在颍州区三塔镇李小郢村、张湖村两村流转土地2600多亩,种植白术、白芍、半夏、益母草、蛇床子、桔梗、白芨、皂刺、何首乌、菊花等数十种中药材2000多亩;种植经济林木600多亩,另外带动洲孜村、周赵村、盛庄村、拐湾村等行政村贫困户中药材种植。合作社采取务工帮扶、订单种植等方式,形成“一对多”精准结对帮扶机制。2016年带动278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人均年收入6000元以上;2017年合作社采用代资入股的方式,带动100户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人均年收益4000元,为阜阳市颍州区脱贫攻坚贡献了一份力量,深得当地农民朋友们的厚爱。 我们重点在以下四个方面的做了大量工作。 一、双管齐下,两条腿走路,脱贫致富奔小康 合作社流转土地,专业种植数十种适宜本地生长的中药材,并攻克了市场上濒临灭绝的白芨野生品种改为家种的技术难关,实验取得成功,且大面积推广下去,切实做到精准扶贫、优质高效扶贫。

二、政府搭台、企业唱戏 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上至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下至三塔镇政府、镇农业综合服务站都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扶,不仅奖补资金到位及时,在基地建设,技术实验、示范、培训、水利、道路建设等方面都给予了大力支持。我社则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为合作社良性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三、依托科技,高效种植 合作社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0余人,现代化农机30多台(套),新建药材保鲜冷库2万多平方米。同时和北京、合肥的大中院校、科研院所紧密合作,长期进行技术指导和帮扶,尤其在科学种植方面“产、学、研”相结合,为合作社良性循环发展,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 四、甘为龙骑兵,脱贫致富快 合作社母公司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中药饮片加工、销售及技术研发于一体的综合性企业,建有年产3万吨中药饮片GMP联动生产线。合作社种植的所有中药材自种自收,与农民朋友合作种植的中药材,全部由安徽省万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不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回收,完全解除农民朋友后顾之忧。同时部分贫困户被安排在合作社上班,按月领取工资,额外增加一份收入。 为进一步带动更多的贫困户脱贫,合作社在三塔镇投资1000万元新建一个占地面积30亩的现代化中药材趁鲜加工工厂,预计2018年底建成投产。 2018年合作社以中药材种植基地为平台,结合周边美丽乡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专业60条工商版)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作社及其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合作社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第三条合作社注册名称: 第四条合作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五条合作社设立人及出资额分别为: (),出资额()身份证号: (),出资额()身份证号: (),出资额()身份证号: (),出资额()身份证号: (),出资额()身份证号: (),出资额()身份证号: 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000000元),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 第六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是为其成员提供种苗、种植、农资等的销售、加工以及与种植生产经营有关的产品、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一)果疏、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苗、种植、产品销售及相关农资购销。 (二)引进新技术、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合作社及全体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本合作社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合作社的组织与行为、合作社与成员、成员与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合作社、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成员 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果疏、中药材等经济作物种植生产经营业务直接有关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能够利用并接受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合作社成员。 合作社应当置备成员名册,并报登记机关,成员名册是证明合作社成员身份以及承担成员权利义务的充分证据 第十四条合作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五条凡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向合作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可成为合作社成员。 第十六条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合作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合作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享有合作社统收统购统销产品的优先权。 (六)向合作社理事会提出经营和改善建议。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整理版

农村专业合作社章程 、、八 章 程 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社是由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

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二条本社定名为,总股本。本社住所设在县(市)乡(镇)村。 第三条本社的宗旨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为社员提供生产和生 活服务,维护社员利益,促进社员增产增收,提高社员生活质量和水平。第四条本社主要开展 下列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 (一)为社员提供市场信息,采购生产、生活资料; (二)弓I进新品种、新技术,组织技术辅导和培训; (三)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化经营; (四)组织社员从事产品的储藏、加工和销售; (五)提供其它社员所需的服务。 第五条本社经工商注册登记后,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本社自愿加入合作社联合社,承认其章程,享受社员社的权利,履行社员社的 义务。 第二章社员 第七条凡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和服务的农户、组织和其他人员自愿申请,承认并遵 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社社员。 第八条社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社员退社须提前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申请,股金在年 度结算后退还。 第九条社员的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有本社为社员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三)参与本社年终盈余分配; (四)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第十条社员的义务: (一)按规定交纳股金;

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王生明等6人发起,于2012年5月11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社定名为:顺丰高效农业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伍拾陆万元(¥560000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王生明业务范围: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 本社住所:村民委员会 邮政编码:710000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

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出资比例、作业量或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从事苹果种植及销售,满足社员生产资料,以及种养殖所需物资供应,提供苹果种植技术及生产信息、销售信息,引进种养殖苹果新技术、新品种、开展种养殖技术交流和技术咨询。[注: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主要业务内容填写]。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的出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在本社的作业量或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延安市安塞县县(市、旗、区)果业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协调,组织实施国家

农村种养合作社章程(农合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农村种养合作社章程(农合网)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XXXXXXXX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XXXXXXXXXX,邮政编码:XXXXXX。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XXX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XXXX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XXX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 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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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范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能够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经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农业专业合作社章程1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___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 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合作社业务范围: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第五条本合作社由成员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由法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和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加入手续,可申请成为本合作社成员。本合作社成员以农民为主(农户占社员总数的80%以上)。 第十条加入本合作社须履行以下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承诺按章程规定出资; (二)经本合作社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本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合作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标准版)

种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 【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共人发起,于年月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种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各成员出资均一次到位。本社出资成员、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见下表: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经营范围如下:(一)家禽、家畜、养殖、销售。 (二)提供与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章程 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 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文件目录 经办人签名: 年月日 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合作社设立大会纪要 通知时间:2014年 04 月 15日,电话通知全体成员。开会时间:2014年 04 月 16日开会地点:召集人:参加会议人员: 会议内容: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4年 04 月 16 日由同志主持召开了设立大会,大会通过如下事项: 一、全体成员一致通过了合作社章程。 二、选举三位同志为合作社理事会理事;同志为理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副理事长。 三、选举为监事会成员;为监事长。 四、研究讨论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并决定由同志办理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事宜。 参加会议人员签名: 中药材种植 本社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中药材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㈠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㈡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中药材产品。 ㈢开展成员所需的农业机械、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㈣引进中药材种植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㈤申报和承办中药材产业的科技开发和技术攻关项目。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帐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帐户所记载的出资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七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从事中药材种植每年供贸交易额达到10000元以上的中药 材种植户,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本社吸纳与中药材种植产业相关的企业作为团体成员。 第八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九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㈠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㈡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 营设施; ㈢按照本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㈣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㈤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㈥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㈦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㈧根据市场情况,提议理事会适当调 整药材收购价格,并就此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本社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代表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

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2年6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2012年6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万元。其中() 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一)组织采购中药材马铃薯的种植、引进新品种,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_______专业合作社章程 (____年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合作社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由人发起,于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成立。 本合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金_________元。 本社法定代代表人: 本合作社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 第三条本合作社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民主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二)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三)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四)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等。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

债务承担责任。 成员不能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和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 第六条本合作社存续期间由公共积累形成的财产,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所形成的财产,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中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社成员以其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责任。 本合作社以自身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合作社可以独资兴办或者与其他企业合资兴办与本合作社业务内容相关的加工、流通等经济实体;可以接受与本合作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有关农业项目建设;可以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办理成员的文化、福利等事业。 第八条本合作社在高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合作社成

中药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暨中药材种植项目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中药村种植专业合作社暨中药材种植项目基地建设 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快##县##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示范基地建设,加快驻地群众脱贫增收致富步伐,促进我社健康稳步发展,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区概况:##县巡检镇地处华山之阳,位于秦岭东南麓,北依莽莽秦岭与潼关、华阴相邻,南邻洛水接石坡、石门、寺耳等地,东距##县城45公里,北距潼关县城42公里,总面积280平方公里,林地33.6万亩。全镇下辖15个行政村,113个村民小组,3404户,农业人口12803人。属暖温带季风性湿润气候,海拔在800至1200米之间,年平均气温11.5℃,年降水量754.8㎜,降霜初霜日从9月30日到11月6日,终霜日是3月7日到5月15日。一般霜期170天,实际降霜55天。降霜期多在10月到翌年4月。无霜期195天。冬无严寒、夏无酷暑,山清水秀,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一级标准,水质为三类水体,森林覆盖率在90﹪以上,项目区距的国家级AAA景区“巡检老君山风景旅游区”“##县禹坪川秦岭原乡风景区”4公里,生态环境优势明显。##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主要依托巡检镇高山河村2组、驾鹿村3、8、9、10、11、12、13组黑彰村1、3、4、5组等三村12个组丰富的土地资源开展中药材、花椒等农产品种植、

加工、销售,带动周边村、组发展高效农业。 二、项目发展规划: ##县##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由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联合巡检镇高山河村、驾鹿村、黑彰村等639户群众组建,于2017 年注册登记。合作社采取公司加农户加基地的模式,由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资,群众以土地入股,群众除在合作社务工取得工资性收益外,还可以按照入股的土地取得固定收益。 项目涉及驾鹿村和黑彰村12个村民小组。示范区通过流转土地2100余亩,引进国内领先的北五味子、花椒、连翘、榛子、紫玉土豆等优良中药材品种,建设##北部山区中药材种植示范基地。 项目一期计划投资1500余万元,栽植北五味子400余亩、花椒800余亩、榛子50亩,种植紫玉土豆50亩,利用荒山荒地栽植连翘300亩。整修机耕道路7.5公里、打深水井4眼、修建多功能高位水池4个、铺设微喷滴灌管道7.5公里,建成园区内完善的水、电、路综合配套系统,惠及周边群众,实现共同增收,脱贫脱困。 合作社将依托中药材种植项目,利用当地优美的自然风光,探索旅游、观光、采摘、加工等多种经营模式,打造生态休闲农业示范区,通过3-5年的着力打造,到2020年前后实现核心示范基地1500亩,带动周边发展中药材3000亩

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章程模板

专业合作社章程 【6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 由全体设立人一致经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增加成员收入, 促进本社发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等人发起, 6月5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 专业合作社, 成员出资总额万元。其中( ) 本社法定代表人: 。 本社住所: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 退社自由, 地位平等, 民主管理, 实行自主经营, 自负盈亏, 利益共享, 风险共担, 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额) 比例返还。 第四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 一) 组织采购中药材马铃薯的种植、引进新品种, 供应成员所需的生产资料; ( 二) 组织收购、销售成员生产的产品; ( 三) 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包装等服务; ( 四) 引进新技术、新品种, 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她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资产所形成的财产, 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 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 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 额) 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她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 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 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 额) 。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经成员大会讨论经过, 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 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 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 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 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 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从事中药材、马铃薯生产经营, 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 承认并遵守本章程, 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 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 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 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 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经过者, 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 一) 参加成员大会, 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 二) 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合作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本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明确本社及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本社名称: 本社住所: 第三条本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三章业务围 第四条本社业务围: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及信息技术服务。 第四章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五条全体设立人为本社成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或对本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六条本社的成员中,农民成员为人,占成员总数的 %。 第七条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八条成员退出本社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出具责任承担字据,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成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理事会批评教育无效,由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并办理退社手续: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 (二)不履行成员义务; (三)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惩处的。 第五章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社实行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分享财务年度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执行监事的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有权申请退出本社,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一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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