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

办法

时间:2012-12-07 11:04:00 来源: 国务院公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业经2012年6月13日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2年8月14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是指为了掌握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系统和持续地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害因素进行检验、分析和评价的活动,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普查和专项监测等内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是指为了监督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法对生产中或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抽样检测的活动。

第四条农业部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提升其检测能力。

第六条农业部统一管理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并指定机构建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的采集、整理、综合分析、结果上报等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和信息。鼓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数据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财政预算,保证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风险监测

第八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定期开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可以随时开展专项风险监测。

第九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并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建设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网络。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监测计划向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机构下达工作任务。接受任务的机构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编制工作方案,并报下达监测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监测任务分工,明确具体承担抽样、检测、结果汇总等的机构;

(二)各机构承担的具体监测内容,包括样品种类、来源、数量、检测项目等;

(三)样品的封装、传递及保存条件;

(四)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抽样方法、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

(五)监测完成时间及结果报送日期。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分布及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监测品种、监测区域、监测参数和监测频率。

第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抽样应当采取符合统计学要求的抽样方法,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应当按照公布的标准方法检测。没有标准方法的可以采用非标准方法,但应当遵循先进技术手段与成熟技术相结合的原则,并经方法学研究确认和专家组认定。

第十四条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机构应当按要求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十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形势会商制度,对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查找问题原因,研究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并向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通报。

农业部及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结果。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结果及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风险监测工作的抽样程序、检测方法等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执法依据。

第三章监督抽查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重点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第二十条监督抽查按照抽样机构和检测机构分离的原则实施。抽样工作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执法机构负责,检测工作由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负责。检测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协助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实施监督抽查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抽样人员在抽样前应当向被抽查人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抽样人员应当准确、客观、完整地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应当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被抽查人为单位的,应当加盖被抽查人印章或者由其工作人员签字或捺印。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抽样单位、被抽查人、检测单位和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抽取的样品应当经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人签字或捺印确认后现场封样。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人可以拒绝抽样:

(一)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少于两名的;

(二)抽样人员未出示执法证件或工作证件的。

第二十三条被抽查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告知拒绝抽样的后果和处理措施。被抽查人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监督抽查拒检确认文书,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情况,对被抽查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第二十四条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一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第二十五条检测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测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对检测样品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

第二十六条检测机构应当按照任务下达部门指定的方法和判定依据进行检测与判定。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的,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范。

检测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测无法进行时,检测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并出具书面证明。

第二十七条检测机构不得将监督抽查检测任务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承担。

第二十八条检测机构应当将检测结果及时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报送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抽查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抽查人。

第二十九条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下达任务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检。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书面申请复检。

第三十条复检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应当及时依法查处,或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监测样品由抽样单位向被抽查人购买。

第三十三条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秉公守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被抽查人或者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抽样、检测工作。

第三十四条抽样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方案进行,不得擅自改变。

抽样人员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查人,不得接受被抽查人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样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三十五条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检测机构不得利用检测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三十六条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和参与监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对监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抽样和检测工作纪律的工作人员,由任务承担单位作出相应处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违反监测数据保密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对任务承担单位的负责人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处罚。

第三十九条检测机构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承担检测任务的资格。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或者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计划

为全面了解掌握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增强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针对性,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依据,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根据本市生产实际和工作重点,采取定性和定量检测相结合,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切实保障公众农产品消费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抽样范围 抽样监测范围:以生猪定点屠宰场、农产品“三品”基地、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种养企业和其他种养大户为重点,结合本市农业主导产业、主要品种和节假日等重点时段、重点产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 抽样监测品种: 1、蔬菜:茄果类(番茄、辣椒、茄子);瓜类(黄瓜、苦瓜、西葫芦);白菜类(大白菜、小白菜);鳞茎类(大葱、圆葱、韭菜、蒜薹);根茎类(白萝卜、胡萝卜)等地产蔬菜为主。 2、水果:以当季地产的草莓、西瓜、葡萄、香瓜等时令水果为主。 3、食用菌:木耳、平菇、香菇等。 4、粮食:大米。 5、畜禽产品:猪肉、猪肝、鸡肉、羊肉、牛肉、鸭肉、鸭蛋、鸡蛋、生鲜乳,以及动物尿样等。 三、抽样责任分工 按照产业管理分工,蔬菜、食用菌和大米等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抽样,分别由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特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农业技推广中心负责;畜禽、尿样抽样抽样由畜牧总站、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上级农业部门来我市抽样时,由各对口产业单位配合完成。 四、抽样检测任务

全年计划农产品抽样监测12500批次。其中:市本级定量监测600批次,市本级速测8000批次,乡镇级速测3900批次(每个乡镇不少于300批次)。 五、抽样方法要求 1、抽样方法。蔬菜、水果、食用菌抽样工作按照NY/T789-2004规定执行;稻谷抽样按GB5491-1985规定执行;畜禽产品、猪尿抽样工作按《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NY/T1897-2010)规定执行。农产品速测抽样按监测实际需要量随机抽取。 2、抽样、分样和封样工作必须在抽样现场进行,每批次样品应按检测用样和备份用样分为等效的2个包装,并严格按规定加封。每份抽样单和封样单必须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检者代表确认、签名。速测抽样的封样可采用由我局统一印制的包装袋,不干胶标签粘贴在包装袋正面。 3、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合理确定抽样时间、抽样布点、抽样品种。在生产基地抽样时,优先在各级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三品一标”基地、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省名牌农产品等基地中抽取,每次抽检每个基地不超过2批次样品。 4、样品要可追溯。所抽样品必须可追溯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在其它环节抽取的样品要明确生产者(或经营者),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不抽,做到样品质量可追溯。凡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抽样单位要认真做好详细记录,由抽样人员和当地陪同见证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不合格处理。 六、抽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工作已列入市政府对各监管部门、乡镇(街道)食品安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进一步细化抽样方案,明确抽检要求,主动与有关检测机构做好衔接。 (二)送检要求。定量监测的样品按抽样责任分工,由抽样的各职能单位及时送农产品检测中心检测,本级检测不了的由农产品检测中心协调上级单位协助检测,并负责索取检测结果。被检测单位要求提供检测报告的,由送检单位负责向检测机构索取并送达。 (三)结果处理。在速测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抽样定量检测。对定量检测不合格的样品要及时报告局农产品质量监管科和农业综合执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策略 摘 要 由于受市场竞争的影响,农产品生产者及销售 者为了赢得经济利益,不顾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使用或者添 加过多的化学药剂、保鲜剂、防腐剂等,严重威胁了产品的 质量安全,给农民朋友的经济利益和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带来 极大的损害。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构建完善的监 督体系,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并依靠现代化的生产模式 和管理模式,实现农产品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生产,推 动我国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 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 ;实施策略 2015)27--02 农产品质量安全关系着全国人民的身体安康,只有坚持 标准化生产,坚持严格的执法监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才能真正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1] 。为此,各级部门, 尤其是基层县级农业生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 的监督管理工作,不断完善农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建立长效 的监管机制,提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能力,促进农业 产业的健康发展 [2] 。 1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分析 -+z 中图分类 t=r. 号: F322 文献标志码: B 文章编号: 1673-890X

1.1 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 生的大事,不仅关 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还牵涉到农业经济的健康发展问题。由于受市场竞争压力的影响,农产品在生产和销售环节都收到质量安全问题的威胁[3] 。首先,为提高农产品的产量,大量化学药剂被广泛频繁使用,其中部分药剂的毒性较大或残留量较多,对人体的危害极大,部分农药安全间隔期未到就采收上市,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其次,为扩大销售额,提前农产品的采收上市日期、延长农产品的保质期,大量的植物生产调节剂以及防腐剂和保鲜剂被无限 制使用,使得农产品的商品性能得到有效保持,但其食用价 值大打折扣,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4]。 农产品生产者牺牲产品质量,要效益的做法短时间内可 取得良好的效果,但长期下去,将影响产品的信誉,从而彻底失去市场竞争力。质量是产品占据市场的核心力量,不严把农产品的质量关,无法真正实现农业经济转型发展,农产品生产者的利益无法得到彻底保障。 1.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的完善 1. 2.1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 全检测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首要任务就是严把农产品市场 准入、产地准出关,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测,保障进入流通市场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质 量检测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这就需要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支持力度,并将这一公益性和基础性的工程作为今后财政扶持的重要项目之一。另外,在设备方面也应加大投资力度,利用先进、快捷的检测仪器对农产品进行可靠的质量检验。最后,还应加强质量检测人员的专业培训,确保人员素质与先进设备仪器的匹配性,使各项检测制度得到彻底的执行和落实,保障农产品市场源头的质量控制。 1.2.2 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体系产品质量认证体系始于美国,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农牧发[2010]6号)要求,为做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加强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以下简称示范场)管理,提升畜牧业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示范场指以规模养殖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在场址布局、畜禽舍建设、生产设施配备、良种选择、投入品使用、卫生防疫、粪污处理等方面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经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由农业部正式公布的养殖场。 第三条示范场创建以转变发展方式、提高综合生产能力、发展现代畜牧业为核心,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发展要求,通过政策扶持、宣传培训、技术引导、示范带动,实现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和产业化经营,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增强产业竞争力,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畜牧业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积极争取发改、财政、环保、工商和质检等部门的支持,切实抓好示范场建设工作。 第五条中央与地方的相关扶持政策向示范场倾斜。鼓励畜牧业龙头企业、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示范场创建,带动广大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生产。 第二章示范场条件及建设要求 第六条示范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二)达到农业部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所规定的饲养规模; (三)按照畜牧法规定进行备案;养殖档案符合《农业部关于加强畜禽养殖管理的通知》(农牧发[2007]1号)要求; (四)按照相关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违禁药物及非法添加物,以及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五)具备县级以上` 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六)从事奶牛养殖的,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和销售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奶牛场卫生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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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及时了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有效发现和排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全力提升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和市农业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检测时间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每月组织一次抽样监测,有重点、有计划的对全县农产品各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同时加强重大节日、暑期期间农产品质量检测。 二、抽样地点 抽样地点包括种养殖基地、定点屠宰场、畜产品专卖店、奶站、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 三、检测品种及数量 (一)监测品种 检测样品的种类为:蔬菜、猪尿、猪肉、猪肝、牛尿、羊尿、牛肉、羊肉、鸡肉、鸡蛋、生鲜乳、水产品、饲料。 (二)监测数量 本级计划监测1899批次,其中畜禽产品466批次、生鲜乳79批次、水产品24批次、蔬菜1290批次、投入品40批次,不包括省市级监督抽样。 四、抽样依据、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 第 2 页共 5 页

(一)抽样依据 猪肝、猪尿和鸡肉分别按照NY/T763-XX《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其他动物产品按照NY/T5344.6-XX《无公害食品产品抽样规范第6部分:畜禽产品》执行;水产品按照SC/T3016-XX《水产品抽样方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水产苗种药残抽检的通知》执行;饲料按照GB/T14699.1-XX《饲料采样》执行;蔬菜依据NY/T448-XX、 GB/T5009.199-XX《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的快速检测》等。 (二)检测项目 1、猪肉、猪肝、牛肉、羊肉: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磺胺类。 2、猪尿、牛尿、羊尿:检测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3、生鲜乳:检测三聚氰胺、β-内酰胺酶、黄曲霉素M1、各种抗生素等。 4、饲料:检测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5、鸡肉:检测氯霉素、氟喹诺酮类、磺胺类等。 6、鸡蛋:检测苏丹红、氟喹诺酮类、氯霉素。 7、水产品:检测孔雀石绿、氯霉素、硝基呋喃类代谢物。 8、蔬菜: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 (三)检测方法 第 3 页共 5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部标准米质测定方法 2010-1-30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稻米品质的测定。 2引用标准 GB 2905 谷类、豆类作物种子粗蛋白质测定法(半微量凯氏法) GB 3523 谷类、油料作物种子水分测定法 GB 4801 谷类籽粒赖氨酸测定法染料结合赖氨酸(DBL)法 GB 5495 粮食、油料检验稻谷出糙率检验法 GB 7648 水稻、玉米、谷子籽粒直链淀粉测定法 NY 122 优质食用稻米 3样品的准备 3.1 稻谷在收获晒干后须存放三个月以上,待理化性状稳定后,方可进行分析。 3.2 加工的稻谷须扬净稻草、瘪粒,并除去砂石、泥块、铁屑等混杂物。稻谷品种纯度不得低于99.0%。 3.3 待测样品须放于干燥通风处或有空调的实验室内1周左右,使样品的水分含量为13%±1%,含水量的测定根据GB 3523。 4碾磨品质的测定 4.1 出糙率的测定 4.1.1 常样法 4.1.1.1 仪器设备 实验室用谷物脱壳机 4.1.1.2 测定方法 a. 根据待测样品谷粒的厚度,调节脱壳机滚轮(或辊子)的间距(一般在0.50~ 1.00mm之间),使样品经二次处理后,基本上脱壳完全。 b. 机器空转数圈,以清除机内残留的稻谷和米粒。

c. 称取130.0g稻谷,倒入进样漏斗中,打开电源开关,调节进样闸口,使样品均匀进入机内脱壳。 d. 经二次脱壳后,检出样品中残留的谷粒并称其糙米和谷粒的重量,精确到0.1g。 4.1.1.3 结果的表述 出糙率按公式(1)计算: 出糙率(%)={(糙米重(g)/〔试样谷重(g)-未脱壳谷重(g)〕}×100 (1)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二次出糙率的平均值.前后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不应大于1%. 4.1.2 小样法 按GB 5495方法测定. 4.2 精米率的测定 4.2.1 仪器设备 JMJ-100型精米机或其他同类型号的实验室精米机. 4.2.2 测定方法 4.2.2.1 称取100g糙米,精确到0.1g,放入精米机的碾米室内. 4.2.2.2 调节碾米室盖的压力至3kg左右,再调节定时器的碾米时间,使碾米精度达国家标准一等米的水平. 4.2.2.3 碾磨后的米样经手工除去糠块,再用1.5mm直径的筛子除去胚片和糠屑. 4.2.2.4 待米样冷却至室温后,称精米重,精确到0.1g. 4.2.3 结果的表述 精米率按公式(2)计算: 精米率(%)=〔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2)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精米率平均值.二次测定结果的相对相差应小于1.0 %. 4.3 整精米率的测定 4.3.1 仪器设备 整米分离机或具不同圆孔直径的筛子一套. 4.3.2 测定方法 4.3.2.1 精米样品的制备 精米样品制备的方法基本上同4.2.2,但掌握碾米的精度为糙米去糠率的10%±0.5%. 4.3.2.2 整精米样品的分离 借助于整米分离机或筛子,自以上精米样品中人工分离出整精米(整精米系指肉眼观察无破损的完整精米粒),称重,精确至0.1g. 4.3.3 结果的表述 整精米率按公式(3)计算: 整精米率(%)=〔整精米重(g)/糙米重(g)〕×出糙率 (3) 重复测定一次,求出整精米率平均值.两次测定结果相对相差应不超过2.0%.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农业部标准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标准化是组织现代化农业生产的重要科学技术基础,对发展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科技进步,改进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提高社会、经济及生态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标准由农业、畜牧兽医、水产、农垦、农机化、乡镇企业、环能、饲料等专业组成,主要任务是在农业部行业归口范围内制订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研究和国内外标准科技活动,为加快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各级农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都要把农业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发展的规划和计划,并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出口创汇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农业部是全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和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本部制定的标准化规章制度。 (二)制、修订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制、修订农业标准,审查上报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并审批、编号、发布行业标准。受理部直属企业标准备案。 (四)组织推动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五)管理农业系统等全国农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六)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七)组织标准化工作的奖励和表彰。 (八)管理和开展农业行业范围内的有关国际标准化工作。 (九)负责部内、部外标准的协调工作。 第六条农业标准化工作由部质量标准司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各业务司分工协作负责。各级农业主管标准的部门和单位要健全标准化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市的农业标准化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农业部及本省制订的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制订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实施细则和措施。 (二)编制本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系统的企、事业及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并监督检查计划的落实情况。 (四)会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订地方农业标准。 (五)组织实施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六)管理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事业单位的标准化工作。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方案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 系方案 Document number:BGCG-0857-BTDO-0089-2022

新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新郑市农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为基础,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场二级农产品质量检测监控体系为保障,以推进市场准入制和加强市场监管为主要抓手,确保我市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组织机构 由市政府牵头,整合行政管理资源,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侯国俊为组长,农业、工商、质监、环保、卫生、食品药品、水产、商务、公安、财政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新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确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政策制定、工作协调、重大决策及检查考核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 三、建设目标 通过五年左右时间,建立健全农产品标准化生产体系、市场准入体系、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质量追溯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通过整套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覆盖全市,全力提高我市农产品品质,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四、工作任务

(一)构建农产品市场准入体系。从2009年底开始逐步推行市场准入制,由城区向乡镇、村,由蔬菜猪肉向所有农产品逐步展开,对进入中心城区市场的批量农产品坚持“凡进必检”,由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站检测合格并规范标识后方能进入市场,不合格的产品依法禁止销售。 1、入市免检制度。对获得国家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食用农产品,并与基地种植相符的实行入市免检制度,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外地进入我市的农产品,持有农产品安全检测合格证明的,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入境上市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入市经销。 2、索证抽检制度。对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的产品和实行定点屠宰并取得检疫合格证的畜产品,实行索证抽检制度。凭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和畜产品定点屠宰印章、检疫合格证可以直接进入市场销售;无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3、现场检测制度。对来源于非认证基地的农产品并且未取得任何认证的产品,实行现场检测制度,由市场开办者检测合格后,允许进入市场销售。凡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目录的农产品,按有关规定,予以正确标示或标注。 (二)、构建市级和生产基地、市场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 1、完善监测体系。力争用三年时间,建立由市检测站和生产基地、企业、农贸市场、农产品超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建立和完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点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围绕农产品种植、养殖环节,强化依法监管,进一步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提高全区种植业“三品”产量比重,全面提升全场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平,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村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强化依法监管和推进标准化生产“两手抓”、“产”出来和“管”出来“两手硬”,通过实施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落实监管职责,强化生产过程全程监管,确保全场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初步建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测体系和执法体系,基本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本普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显著增强,优质安全品牌农产品的比重和市场公信力大幅提升,基本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站的管理与运行;

进一步提高地产农产品抽检合格率;完善农产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认真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工作,确保全场不发生因食用地产农产品而出现的中毒事件。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监管责任 1、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村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对本 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并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2、强化生产经营主体责任。督促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畜 禽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管控、包装标识、准出准入等制度,进一步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作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二)提高监管能力 1、健全监管体系。建立完善场、村二级监管机构,强化 队伍建设,突出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队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和生产企业内检员三支监管队伍的建设,健全村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真正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下沉至田间地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99号 (关于中药材上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种类) 为从源头上解决农产品尤其是蔬菜、水果、茶叶的农药残留超标问题,我部在对甲胺磷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加强登记管理的基础上,又停止受理一批高毒、剧毒农药的登记申请,撤销一批高毒农药在一些作物上的登记。现公布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和不得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的高毒农药品种清单。 一、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六六六(HCH),滴滴涕(DDT),毒杀芬(camphechlor),二溴氯丙烷(dibromochloropane),杀虫脒(chlordimeform),二溴乙烷(EDB),除草醚(nitrofen),艾氏剂(aldrin),狄氏剂(dieldrin),汞制剂(Mercurycompounds),砷(arsena)、铅(acetate)类,敌枯双,氟乙酰胺(fluoroacetamide),甘氟(gliftor),毒鼠强(tetramine),氟乙酸钠(sodiumfluoroacetate),毒鼠硅(silatrane)。 二、在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不得使用和限制使用的农药 甲胺磷(methamidophos),甲基对硫磷( parathion-methyl),对硫磷(parathion),久效磷(monocrotophos),磷胺(phosphamidon),甲拌磷(phorate),甲基异柳磷(isofenphos-methyl),特丁硫磷(terbufos),甲基硫环磷(phosfolan-methyl),治螟磷(sulfotep),内吸磷(demeton),克百威(carbofuran),涕灭威(aldicarb),灭线磷(ethoprophos),硫环磷(phosfolan),蝇毒磷(coumaphos),地虫硫磷(fonofos),氯唑磷(isazofos),苯线磷(fenamiphos)19种高毒农药不得用于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上。三氯杀螨醇(dicofol),氰戊菊酯(fenvalerate)不得用于茶树上。任何农药产品都不得超出农药登记批准的使用范围使用。 各级农业部门要加大对高毒农药的监管力度,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的行为,以及违法在果树、蔬菜、茶叶、中草药材上使用不得使用或限用农药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各地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生产、推广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促进农药品种结构调整步伐,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发展。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 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农牧发[2009]4号 【发布部门】农业部 【发布日期】2009.03.23 【实施日期】2009.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农业部关于印发《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 (农牧发[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农牧、农业、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中国奶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我部组织制定了《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技术规范 为加强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管理,根据《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要求,参照《良好农业规范第8部分:奶牛控制点与符合性规范》(GB/T 20014.8)制订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奶牛生鲜乳收购站管理,其他奶畜生鲜乳收购站参照本规范实施。 本规范中的生鲜乳收购站是指符合《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条件要求并依法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生鲜乳收购站。 1 基础设施 1.1 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地势平坦干燥、排水良好、水源充足、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国家标准的地方。 1.2 建在养殖场(小区)的生鲜乳收购站应建在场区的上风处或中部侧面,距离牛舍50米以上,应有专用的运输通道,不能和污道交叉,避免运奶车直接进出生产区。 1.3 机械挤奶的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消毒区、待挤区、挤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其它生鲜乳收购站应有收奶厅、贮奶间、化验室、设备间、更衣室、办公室等设施。 1.4 消毒区的建设应保证每班奶牛进入待挤区前能够完成正常的消毒工作。 1.5 待挤区的面积应与挤奶位数相适应,通风、排水良好,有条件的可配备降温设施。 1.6 进出挤奶厅的通道应是直道。通道宽度应为95~105厘米。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在办公场所悬挂工作职责阳光台、制度牌并严格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监测制度、检测室管理制度: (一)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工作职责(已述)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培训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计划和年度培训方案,组织开展宣传和培训活动,建立培训档案。 2、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在农产品生产基地、交通要道、集镇和农民集中场所,制作悬挂宣传标牌,张贴宣传标语。 3、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应当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参加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4、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每年组织对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培训40课时以上。 5、组织村监督员、组协管员和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参加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 (三)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农业投入品经营使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2、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档案,如实记载相关信息;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经营条件和经营产品审查,依法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3、加强农资市场巡查监督,以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经营使用高峰期为重点开展经常性巡查,巡查情况记入监管巡查记录。 4、指导监督农业投入品经营者规范建立进销台账,督促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店须公示产品使用范围、方法,严格落实专柜经营、实名购买等规定。 5、协助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农药兽药等投入品质量抽检、开展信用评价、实施农业投入品经营“黑名单”管理。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制度 1、制订实施年度巡查计划,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巡查监督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2巡查范围和内容包括农资经营门店的农业投入品经营状况,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记录情况、农业产地环境保护情况等;以农药兽药使用高峰期、农产品上市期为重点,加强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收储运环节和农业产地污染源(点)的巡查监管。. 3、对巡查发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严格督促整改;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应即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通知

温农办〔2010〕3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的 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局: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环节,为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能力,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水平,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各地要确定主管科室和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本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结合当地农产品准出示范点和动态监测点农产品种类、生产销售季节等要素,统筹谋划抽样、检测等工作,指导受检单位自觉履行责任,如实填写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本,便于合理确定取样时间。 二、加强监督管理,完成监测任务。要指导、帮助和督促本地各动态监测点开展上市前农产品监测,推进产地准出管理工作。全年检测总数每个动态监测点(包括省级监测点)一般

不少于400批次;鹿城、龙湾、洞头800批次以上,瓯海、乐清、永嘉、平阳1200批次以上,瑞安、苍南、文成、泰顺1500批次以上。 三、完善监测网络,推进动态监测。各地要逐步在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市级副食品蔬菜基地(后备基地)建立动态监测点,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同时要定期对监测情况做好汇总分析和信息通报,及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指导,对有条件的基地探索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四、建立工作制度,规范监测工作。为了保证检测工作质量,要完善制度,对动态监测点实行科学管理。有关检测工作制度详见附件1,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五、加强培训学习,提高检测水平。检测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检测技术,科学开展检测,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为农产品质量监管提供科学依据。市局将统一组织对各地检测员开展技术培训,检测员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六、加强协调配合,保障监测效果。加强内部衔接,农产品质量安全主管科室、农业执法、畜牧兽医、检测中心等要密切配合,加大监测力度,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外部沟通,主动与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联系,互通监测信息,建立检打联动机制。 附件 1、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制度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主管科室和专职人员名单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及对策(正式)_1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及对策(正式) 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046-13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状及对 策(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摘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已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进一步提升X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通过对近几年以来开展的主要工作回顾,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X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现状及对策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农产品供求日趋丰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现出来。XX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维护公众

健康,促进农村发展”的总目标,积极服务于“三农”事业,始终倡导“安全、健康消费”理念,强化安全检测监管,突出专项整治和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综合工作得到进一步发展,推动了农村经济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一、XX县基本情况 XX县辖19个镇,207个行政村,7.46万户,总人口28.55万人,其中农业人口6.47万户,24.04万人。总面积3487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积为1.89万公顷,林业用地3.09万公顷,天然草坡3.21万公顷。农业主导产业主要有烤烟、油菜、蔬菜、茶叶等。全县累计认证无公害农产品21个,绿色食品4个,有机产品1个;全县无公害农产品开发面积45万亩,建设绿色食品基地10000亩。 1、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成效与现状 1.1健全机构,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一是从20xx年开始相继成立了农业局监管办、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等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精)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意见 日期:2010-03-29 14:26 发布单位:农业部畜牧业司 农牧发[20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局(厅、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现代畜牧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中央1号文件关于加快畜禽养殖标准化、规模化的精神,进一步发挥标准化规模养殖在规范畜牧业生产、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畜牧业生产方式尽快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快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近年来,我国畜牧业取得长足发展,肉类、禽蛋产量连续多年稳居世界第一,畜牧业产值约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36%。畜牧业发展对于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促进农民增收作出了重要贡献。当前,我国畜牧业正处于向现代畜牧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矛盾和问题凸显:生产方式落后,畜产品质量存在安全隐患,疫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大宗畜产品市场波动加剧,低水平规模饲养带来的环境污染日趋加重。这些问题的存在,已不能适应全社会对于畜产品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安全的要求,成为制约现代畜牧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发展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是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的重要内容。这几年来,在中央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等扶持政策的推动下,各地标准化规

模养殖加快发展,生猪和蛋鸡规模化比重分别达60%和76.9%,已成为畜产品市场有效供给的重要来源。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有利于增强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畜产品供给安全;有利于提高生产效率和生产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从源头对产品质量安全进行控制,提升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有利于有效提升疫病防控能力,降低疫病风险,确保人畜安全;有利于加快牧区生产方式转变,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有利于畜禽粪污的集中有效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牧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当前,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仍然面临规模养殖比重低、标准化水平不高、粪污处理压力大等问题的挑战。因此,当务之急必须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继续深入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以规模化带动标准化,以标准化提升规模化,逐步形成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新格局。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加快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举措,全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与目标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以农牧结合、适度规模为基础,以标准化生产为核心,以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为载体,创新体制机制,努力实现畜产品供需基本平衡、生产水平明显提高、养殖效益稳定增加、畜产品质量安全可靠、资源开发利用适度、生态环境友好和谐的综合目标,推动现代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 力争到2015年,全国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在现有基础上再提高10-15个百分点,其中标准化规模养殖比重占规模养殖场的50%,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排泄物实现达标排放或资源化利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显著增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明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新版)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832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新版) 1、制定实施年度监测方案,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做到辖区内产出上市的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全覆盖。 2、严格按照相关规程实施农产品抽样,妥善封存样品并备样,按照规定填写、留存抽样单。 3、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监督检测,建立监测记录并附具检测原始单据;监测情况应及时报告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 4、根据监测情况,强化监管措施。农产品经检测不合格、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要求同批次农产品暂停上市或立即下架封存,并告知被抽检单位或个人申请复检的权利。 5、接受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委托,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并

出具检测结果证明。委托人应当填写并递交《入市农产品检测(委托/自检)申请单》。 6、协助上级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和监测等工作。 XXX图文设计 本文档文字均可以自由修改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面履行监管职责,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不断强化监管措施,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实现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目标,制定以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食用农产品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从事农产品收、贮、运等活动的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农业投入品的生产、经营情况; (二)生产主体农产品生产记录建立情况; (三)生产主体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 (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情况; (五)农产品包装标识情况; (六)农产品质量标志使用情况;

(七)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情况; (八)生产经营主体的自律制度建设情况; (九)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措施 各级农业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 (一)检查巡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定期检查辖区内生产主体在种植过程中投入品使用情况、自律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经营行为守法守信以及“三品一标”标识使用等情况,填写检查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档案记录等。 (二)执法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禁限用的农药、非法添加使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等违法行为,对检查或监督抽检中发现的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责令停止销售、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596号公告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和农业部第426号公告(以下简称426公告)要求,经审核,现公布首批《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规格目录》)、《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受理目录》(附件2,以下简称《受理目录》)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附件3,以下简称《废止目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规格目录》的,按国家兽药标准(以下简称国标)增加含量或包装规格管理,不实行标准试行期和监测期保护。拟生产该类产品的兽药生产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规格目录》中所列规格外,其他同品种不同规格的兽药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标)同时废止。拟增加《规格目录》同品种的含量或包装规格的,按《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技术资料审查原则》(农办医[2005]52号)相关规定办理。 三、法定兽药检验机构对列入《规格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检验时,应根据检验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取样量,以保证检验结果准确。 四、列入《受理目录》的,按426公告第九条规定执行。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审评办)向申报企业发出受理通知书,并提出相关要求。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向审评办上报补充资料。 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列入《废止目录》的同品种地标同时废止,其他后续工作按426号公告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六、各地已批准但未列入《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农业部公告第560号)的、未列入本公告《废止目录》的、未列入本地自行撤销地标清单的地标,均可按照426号公告要求抓紧组织该类地标的申报。 七、对联合协作申报地标的,所有企业应分别填写《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由承办企业按426号公告第五条规定进行申报,并附联合协作协议书。参与协作企业填写的《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标准申请表》需经本辖区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章、备案,作为地标升国标后申报产品批准文号的证明材料。 八、各地已上报审评办但未列入《废止目录》、《受理目录》及未做任何改变的国标品种,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直接向我部履行产品批准文号申报手续。 九、各地要高度重视地标清理工作,认真执行地标清理政策,积极配合我部做好相关工作,以保证兽药质量,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动物疫病防治效果,促进我国兽药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附件:1.国家兽药标准增加规格目录 2.兽药地方标准升国家兽药标准受理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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