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专业优势 助推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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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专业优势助推法治建设

作者:冯秀勤

来源:《浙江人大》2015年第04期

我是一名基层人大代表,从事律师工作23年。当选省十二届人大代表以来,我时刻思考着如何立足本职、履行使命。一路走来,有辛劳,有汗水,更有满满的喜悦与收获。

以专业视角助推法治建设

作为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大代表,我深刻感受到在法治建设中所肩负的责任。

这几年,我多次参加人大立法调研座谈,参与多项法规草案讨论,每次都做到提前学习、熟悉法规、认真思考,力争提出有针对性的立法意见。2013年4月,参加商标法修订座谈会时,我在事先进市场、走企业听取意见和了解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增加声音商标、颜色商标及加大侵权赔偿等10多条建议,其中6条被新法吸纳。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全省各级人大代表开展“查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条文”主题活动,我通过走部门、查法律、翻资料等方式积极寻找线索,并发动全所律师加班加点、共同查找,一个星期内共查找到相关法律法规内容20多处,提出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建议30多条。

作为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大代表,我充分利用法律实务工作经验,围绕改革发展的中心议题,结合人民群众的普遍关切,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向省人代会提出了20多件议案建议。目前,《关于制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议案》等4件议案,已经以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形式制定出台,还有不少具体意见被有关规范性文件所采纳。

闭会期间,我积极参加各类代表活动,支持和监督“一府两院”推进工作。2013年,我通过参加一系列的视察调研,发现随着依法行政的深入推进,各级政府对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因此,我在省人代会和受邀参加的各级政府有关座谈会上,都积极呼吁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提出了具体设计方案,为省政府制定相关制度提供了重要参考。2014年,我受邀参加义乌市人大评议“两院”工作活动,在走访调研、旁听庭审、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提出了数十条建设性意见,得到了当地“两院”及其工作部门的采纳。

以法治方式维护民生利益

代表联络站是代表联系群众的重要阵地,也是我运用法律知识服务群众的重要平台。这几年,我定期参加联络站的接待群众活动,并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比如在城乡新社区集聚建设中,群众对独门独户建房改套房安置抵触情绪很大,我结合法律讲解政策,理顺了公众情绪,推进了工程建设。还有一次,一名妇女到联络站哭诉自己的惨痛遭遇,说是她儿子因年少无知被判刑,刑满释放后就业、当兵等都受到了很大影响。我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有关法律明确规定:未成年人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封存有关记录,不得向外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07]5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7.01.12 【实施日期】2007.01.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通知(2011修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的通知 (宁建(建)发[2007]5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建设(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评选办法 二○○七年一月十二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 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推动我区建筑装饰工程整体水平的不断提高,依据《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与建筑室内外装饰密切相关的室外园林、景观与环境的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夏杯”优质装饰工程(以下简称优质装饰工程)的评选工作由宁夏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组织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自愿申报,经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择优推荐。获奖单位分主要承建单位和主要参建单位。 第四条优质装饰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额为6个。对其中成绩突出的2项工

中国法治建设的与存在的问题论文

山东交通学院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结课论文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姓名学号备注 李述群140611229 邱国富140611230 组长 赵世达140611231 董昊亮140611232 张庆元140611233 杨元栋140611234 姜程文140611235 于泳哲140611236 2014年 12 月

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 近些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辉煌成绩,但离人民群众的期待还有一定差距。要想分析中国法治建设的成就与存在的问题,我们首先应明确法治的起源、概念;社会主义法治的概念与特征等。 法治的起源:法治作为一种法律学说、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是经过漫长的历史积累而逐渐形成的,它来自于世界上各民族,特别是西方各民族在其生存的过程中权利与权力的广泛的持久的张力,来自特定的法律思想与社会实践的频繁的积极的互助共生。 法治的概念: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指出:“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而现在一般说的法治是指:法律至上,权力在法律之下;法律公开;依法行政;司法独立;保障权利和自由;实行正当程序。 社会主义法治概念的提出:早在1949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谢觉哉同志就在司法训练班的一次讲话中指出“我们不要资产阶级的法治,我们需要我们的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方面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的特征:1、以非人格化的权威及规则否定人格化的权威;2、法律规则的肯定性、明确性和普遍性、连续性、稳定性;3、法律体系的完备和统一;4、法律职业的中立性;5、司法过程的公开性、程序性6、维护自由、平等、正义,协调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实现公共权力和个体权利的平衡;7、在对“传统性”和“西化”的突破上寻找适合自己的道路。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经历了下列几个阶段。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通过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从此我们走上探索和实践法治的道路。毛泽东同志从他早年的“民本”思想,到他晚年的“群治”思想等,使得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在1978年以前在“现代性”上没有实质性的突破。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党中央提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在邓小平的“民主立国论”和“法制权威论”民主法治思想指导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进步;1997年7月中共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正式写入宪法;2012年,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从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和全局着眼,高屋建瓴、言简意赅地对过去的民主法治建设成就做出了评价,并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民主法治建设目标。未来中国法治发展的总体思路,应当努力实现四个基本转变,即从法治到社会主义宪政的转变、从法律体系构建到法治体系建设的转变、从注重立法到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的转变、从法治的表面“维稳”向深层次解决社会公平正义和权力腐败问题的转变。全社会应当尽快把对中国法治状况的认识和评价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上来,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中国民主法治建设事业做出新贡献。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这些年取得了巨大的的成就。2014年12月4日,中国迎来了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意味着宪法在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我国法治建设又向前迈进一大步。65年来,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的35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了辉煌成就: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华儿女的努力下,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中国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开创了一条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成功道路,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 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0.03.25 【实施日期】2010.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建设局、房管局(住房保障): 为进一步加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建立科学有序、行为规范、办事高效、公开透明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机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号),现将《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廉租住房的实物配租管理。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城市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的方式。 第三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坚持自愿申请、逐级审核、公开透明、分期轮候、定期复核、动态监管和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的原则。 第四条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行属地管理,由各市、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准入和分配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住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 (一)具有所在地城镇户籍至少1年以上; (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三)人均收入符合本城市规定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法治中国”这一新目标,要求“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其中,法治社会建设意在强调社会公众普遍守法。它相对于国家、政府层面公权力的守法而言,指法律在公民合作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得到普遍地认可、尊重与遵守。这一观念的提出表明中央意识到全民守法业已成为法治国家建设不 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法治真正生根的前置性条件。加快法治社会建设,必须解决现实中公民守法存在的突出问题。现阶段,我国民众守法情况在不断改善,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当前法治社会建设的现状 一是民众法律意识越来越强。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过去当其受到权利威胁或侵害时,多数会选择不了了之。现在多数人的法律意识已有了明显提高,权利话语也已深入人心,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会想到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如今,违反法律、侵害权益已经成为底线性、共识性的不当行为,容易引发社会各界的普遍反感和不满。 二是诉讼在纠纷解决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越来越多

的人选择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据统计,1981-2011年人民法院民事一审结案共1亿2623万件,平均每年407万件件,而调解的民事纠纷共1亿9264万件,平均每年621万件,是法院民事一审结案数量的1.53倍; 1981年人民调解的数量是民事一审数量的8.72倍;到2011年,前者只是后者的1.19倍。这说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业已成为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三是法律服务人员队伍的数量和业务量越来越大。据统计,1981年-2011年间,我国律师数量由8571人增加到214968人,增长了24倍,年均增长率80%;每10万人口律师数量由0.86人增加到了15.95人,增长了17倍。期间,律师诉讼业务量由7万多件增长到231万件,增长了30倍,年均增长率超过100%;非诉讼业务量由4550件增长到62万件,增长了136倍,年均增长率超过450%。法律服务人员和业务的激增表明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大,人们开始习惯借助法律开展社会交往。 四是社会纠纷数量居高不下。1981年我国有847万件民间纠纷和民事诉讼案件,2009年则升至1347万件,增长了58.9%。199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消费者申诉案件8634件,2009年则升至72万件,增长了83.16倍。1996年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调解劳动争议案件近5万件,2010年则升至60万件,增长了11.49倍。特别是公安机关刑事

关于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7e7672491.html, 关于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李何斌 来源:《商情》2019年第28期 【摘要】党的十九大指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有一些不足。因此,必须下定决心,大力推进,努力向着全面依法治市的目标稳步迈进。 【关键词】新时代 ;某市 ;法治建设 法治是治国安邦之基。党的十九大把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 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对依法治国做出总体部署,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南。深入推进某市法治建设,是某市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谱写新时代法治中国的某市篇章的必答题。如何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是全市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使命。结合自己对某市法治建设的思考,笔者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坚定信心,某市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2012年,某市以“法治先进城市”创建活动为抓手,开启了某市法治建设的伟大征程。通过全市上下的共同努力,某市法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绩,初步实现了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司法公平正义、法律保障有力、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依法治理的目标。在法治建设领域,某市斩获了多项国字号、省字号荣誉,某市的一个县荣获“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先进县(市、区)”,某市连续4年荣获全省普法依法治理先进市,市委政法委等6个单位荣获全省“六五”普法和依法治理先进单位,打造了普法依法治理品牌。某市法治建设的实践成就,为新时代某市法治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提振了砥砺前行的信心。 二、保持虚心,某市法治建设存在短板和不足 某市法治建设虽然取得了重大进展和不殊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必须解决的短板和不 足。一是全民法治素养不高,全民法治信仰远未树立。法治意识还没有广泛、牢固地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仍然存在。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不强,人治的思想仍比较浓厚。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依法行政能力有待提升,法治政府建设任重道远。各级党政领导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还不高,通过行政手段来推动工作落实过度依赖较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力量不足、执法能力还不适应法治政府的要求。三是公正司法体制机制有待完善,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政法机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影响了司法权威和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仰。执行难问题还没有很好解决,“空调白判”大量存在,影响了司法公信力和法治权威。基层政法单位警力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司法人员不堪重负。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宁建(建)字〖2008〗7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 (宁建(建)字〖2008〗7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质量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正常施工和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及道路、地下管线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筑深基坑工程(以下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工程勘察、支护结构设计、支护结构施工、地下水控制、基坑开挖、基坑监测等内容。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工业建筑及市政公用工程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市县建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深基坑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自治区安全监督管理总站具体负责全区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市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深基坑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深基坑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单位是深基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深基坑支护成本,提高深基坑工程的安全,减少或避免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工程承发包有关管理规定,择优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深基坑工程勘察前,对附近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现状,以及同期施工的相邻建设工程施工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资料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监测单位。前期调查时,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情况,以基坑顶边线起向外基坑开挖深度2倍范围为宜。 第十条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时,对深基坑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由岩土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深基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十一条深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邻单位、

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面临难题及成因

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面临难题及成因 一、立法的质量有待提高 那么前面在讲成就时,讲到立法我主要从数量、从社会覆盖面这个角度讲,现在的话讲问题我主要从质量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对我国国家立法的质量应当给予肯定,评价立法质量的好与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方面,或者说形式要件,指的立法技术方面内容。比如立法不能落后于现实,立法的体系要完备,法律之间要协调配套不抵触,立法的技术要专业,立法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等等,这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一般的理解从形式方面做到比较容易。第二,实质性内容,或者叫实质要件。立法,能不能反映出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或某一个群体的利益。从因然利益上我国想,我国中国的法律是能够做得好的,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从立法的角度讲,就

是我国立法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为什么呢?有人一开口就说我国的人大代表不专业,干什么的都有,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言下之意就是我国的立法质量会受到影响,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倒觉得这种观点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是什么?问题的实质不在立法的人本身情况怎么样,而在于立法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我国现在要从立法专业人士角度讲,我国跟美国比是少了一些,这一方面我国有所欠缺,但是我国现在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这样我国的人大代表在开会、在讨论法律议案的时候,就能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对法律进行审议和表决,也能站在一个相对超脱的立场看问题,这样一来如果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基本公正的,那么我国的立法公正性就肯定要比美国好。也就是说,从因然的意义上讲,我国的立法,我国国家,我国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能够做得好的,立法质量是完全能够做得好的。理论上讲能做得好,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呢?立法存在的问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 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宁建发[2009]92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6.30 【实施日期】2009.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的通 知 (宁建发[2009]92号) 各市、县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建筑市场的开放,进入我区建筑市场的外省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增加,承揽建设工程项目逐年增多,为我区的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也有一些外省进宁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拖欠农民工资、恶意竞争、压级压价等问题。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优化我区建筑市场环境,切实加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同时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依据《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发改委、经委、工商局、地税局联合出台了《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9]2号),办法中要求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进宁企业)备案时要先注册分公司,现就进一步加强进宁企业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要严格依据《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加强进宁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企业、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企业等建设部87号令中规定的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序列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下同)管理。为了更好地为区外进宁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吸引优势骨干建筑施工企业到宁夏参与工程建设,2009年7月31日前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单项工程备案或注册分公司备案,选择单项工程备案的,按原来的备案程序办理;选择注册分公司备案的,按《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自2009年8月1日后进宁的建筑施工企业,一律先注册分公司后备案,持分公司备案登记证方可参加工程招投标,凡没有分公司备案登记证的,一律不得参与招投标。 二、区外进宁企业应依法经营,自觉接受当地各有关部门的管理。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进宁企业纳入诚信管理系统进行

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日期: 2014-05-27 ]本文已被浏览过 6789 次 雨花台区司法局张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长期愿望, 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是人类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大计。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 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就必须采取有效对策,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 一、基层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 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 基层法治系统正常运转首先依赖于系统内部各要素的健全、完替。目前, 在基层法治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 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 这些要素自身存在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顺利进行①。 (一)立法方面 立法是法治的前提, 立法的健全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法的贯彻、执行、遵守、适用、关系到法的实现和实效, 直接影响到法治的进程。由于立法观念陈旧, 程序、体制不科学, 技术落后, 以及对立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基层立法是不健全、不完善的。 1、一些基层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造成法律盲区的出现。如目前我国基层集体经济中出现的股份合作制经济形式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 有利于促进基层的经济发展, 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调整, 导致其发展缓慢。 2、一些法律、法规不适应或不完全适应基层的客观实际情况, 造成这些法律、法规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可是在基层索要彩礼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这样一来, 一但发生这方面的纠纷, 如按法律规定办事, 就可能造成农民对法律的不满, 甚至对抗法律的执行。如按村规民俗办事, 则又会损害国家法律尊严和权威, 这就造成这些法律、法规在执行中陷入了进退两难的境地。 3、一些调整基层事务的法律、法规存在很多漏洞和不足, 缺乏可操作性。在减轻基层负担的一些法律、法规中规定, 解决基层负担的问题由行政机关解决。而实际上, 行政机关本身就是负担的制造者和实施者, 减少基层负担就是要减少他们的财政收入, 除非良心发现, 否则很难想象这些机关及其领导能真正依法办事,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维护基层利益。 4、基层仍然存在大量不符合法治精神的村规民俗。一些村规民俗规定: 女子出嫁后, 土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细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 【发文字号】宁建办发[2009]16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9.03.17 【实施日期】2009.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 范》细则的通知 (宁建办发〔2009〕16号) 各市、县(区)建设局,水利、电力、交通部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各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实现在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宁夏地区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投标 第三章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调整与明确 第四章招标控制价与投标报价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合同的约定与履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在自治区政府宏观调控指导下,建立和完善我区市场形成工程造价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结合我区工程造价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为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 第三条自治区和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当前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司法所 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担负着普法依法治理、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法律服务等职能,在推行民主法治,维护公平正义,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过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司法所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的组织机构,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开展基层司法行政各项业务工作,是整个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处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第一线。本文就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作一探讨。 一、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的意义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是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具体体现。当前,加快基层司法所机构体制改革,推进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是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的一项主要措施。 (一)司法所在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维护政治稳定,保一方平安的工作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来,基层司法所在参与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发挥职能上已经得到各级领导的认可。如果让基层司法所作为代表地方政府调处矛盾纠纷的专门机构,说服教育、依法调处,进一步加强对人民内部矛盾的排

查调处力度,这样司法所在充分发挥政府职能的同时也可以发挥法律管理服务的优势,既能发挥司法助理员懂法律又熟悉本地民情的优势,公正、公平、依法、依理的多层次、多角度预防化解矛盾,为人民群众办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维护他们生活、工作当中的合法权益,又能使党政领导从繁杂的事务中解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考虑发展经济的大事,真正做到“上为政府分忧,下为百姓解难”。 (二)加强司法所建设有利于促进政府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近年来,党政领导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虽然不断提高,但实际工作当中对许多法律方面的具体问题并不十分熟悉,如果有一个精通法律的司法所作为助手,在一些重大决策和涉法问题上由司法所帮助把关,就可使领导如虎添翼,从而提高地方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水平,进而协助基层政府依法管理经济,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另外,建立一支人员充实、素质过硬的司法所队伍,可以很好的把人民调解、安臵帮教、社区矫正、普法宣传、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依法治理等基层司法行政各项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既能发挥各项职能的长处,又可提升整体综合资源的优势,对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起到不可磨灭的作用。 二、当前司法所建设的现状 当前,司法所建设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取得新的成绩,办公用房明显改观,设施装备日趋完善,机构编制逐步解决,队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在如今的这个时代,人民不仅仅要获得物质上的需要,精神上的满足,更重要的是想获得一个平安、和谐、繁荣的国家。但是如果最基本的国泰民安都达不到的话,何谈其它呢? 那么如何才能达到国泰民安呢?一个国家要想建立起来,必须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如果连这个基本的东西都没有,那么这个国家是不完整的。在刚刚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奋斗目标,积极回应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和法治国家建设的关注和期待。这也表明现在的中国已经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宪可查’。所谓宪法,就是一切法律的立法之本,如果这个法律与现有的宪法存在争议,那么首先要修改的就是所立之法。这样就保证了宪法的权威,但是现在许多人对宪法不了解,不知道什么是宪法。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除了规定国家的根本政治、经济等制度,最主要的内容有二:一是公民权利的确认;二是国家权力的设置。什么是公民权利,公民权利是为公民所拥有、为宪法和法律所保障的合法权利。公民权利分为四类: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那国家权利又是指什么呢?顾名思义,国家权利是指反映政治阶级意志的、并作为社会整体代表的,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权利。 我们以前听见一些伟人说‘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何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一个国家是由无数个家组成,而家又是由人民组成的,如何治国,首先要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看见公平,这样才能更好的推进我们中国的法制建设。只有公民觉得法律是他们一切

活动的监管者,而不是因为你是有靠山的人就可以不惧法律。一旦你触碰了法律,不管你是谁,你都逃不过法律的制裁。只有通过公正、高效和权威的司法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才能从根本上做到最大限度增加社会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社会不和谐因素,才能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 我们中国人自古就有法律一词,一般称为刑法,律法等等一系列,古人制定法律也是为了治国,管理国家。毕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所以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是现在我国的重中之要,立法是法治运行过程的起点,而执法、司法、守法是对其的延续和发展。法治的目标与价值最终需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来实现。但是如果这些事情在处理的过程中,没有完成好,那在公民的眼中法律就不是那么神圣的。也不会好好遵守,这就得不偿失了。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法治工作总体布局之后,还要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样法律就起到了它真正的意义,人民群众也会遵守这个法律。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一次又一次的提出了增强民主法治意识、政治参与意识、权利义务意识。改革开发30年来,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现实中还是有许多法制上的不公平,所以我国现在的当务之急就是改变这种现状,努力缩短司法执法与群众之间的隔阂。让公民感觉到真正的公平,这就是我们现在的目标,为了这个目标,我们必须要加强宣传力度,立法者自己也要认真的对待公民的建议。为建设法制中国打下基石。才能增添全社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 (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五)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不符合前款条件之一的不得批准核发施工许可。 第五条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 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而基层法治建设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法治的成败,基层政府处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线,承担着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管理职责,直面广大群众,直面各种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市、县、乡政府能否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政府依法行政的整体水平和法治政府建设。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变革不断深化、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如何加强基层法治建设,促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有力推进显得尤为重要。 一、基层法治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九层之台,始于垒土”,任何工作一旦脱离基层,就容易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基层组织是否坚强有力,基层干部是否身先示范,基层工作是否创新有效,直接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基层法治是一个系统,在这一系统中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目前,在基层法治建设这个

系统工程中诸多要素都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基层法治建设顺利进行。 (一)公民法律素质有待提高。公民法律素质是一个内涵丰富的综合性概念,涉及公民的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情感、法律认同、法律心态、法律习惯、法律行为、法律价值判断等方面。它不仅包含知法、守法、用法等法律意识,还包括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能力。造成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经过了漫长的人治时期,人们的思想很难立刻转变为法治观念。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目前处于改革发展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在不断完善,一些体制、利益方面的关系还不够协调,导致社会上新问题和新矛盾不断涌现,进而影响到人们对法律的评价,降低了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和依赖性。公民的法律素质高低直接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进程和成效,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过程中,由于人们的法律意识相对薄弱,家族观念、习惯观念盛行,很多群众会把法治与道德、习惯截然地对立,认为法治是对习惯的约束,是对习惯的颠覆,有了这种观点,势必存在抵触情绪,有碍于法治建设。基层部分人群法治观念淡薄,有的人在自身合法权利被侵害时,不能正确反映诉求,不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新时期如何建立法治政府 及依法行政 【核心提示】法治政府离不开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必须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情、理、法所重在理。在中国,“情”处在第一位,故凡事必须要从“情”入手,做到以“情”感人;“理”居中,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精神,故凡事必须寻求合理,做到以“理”服人;“法”是基础,“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离开“法”的基础,即无情理可言,故必 须要把“法”牢记于心中。充分尊重他人,给对方足够面子,是有效沟通的开始;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时刻以公平、公正的理念作为行动指南,是合理行政的保证,只有合理的行政,才能保证行政行为从“管人”、“理人”到“安人”,才能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是鲁邦升律师于8月6日在市委学校,给全市计生系统局长、政法科长和乡镇分管计生工作领导干部培训班上,通过对“中西”文化比较及“法治”内涵差异分析后,归纳出的“三大要旨”。 中国人不喜欢“开口闭口讲法”的人,而愿意接受“由情入理而法”的行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要处理好“情、理、法”之间的关系。只有让行政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行为,自觉消除违法行为,才是是“依法行政”的最高境界。 (以下内容根据讲座实录整理)。 一、“法治”和法治政府 (一)“法治”的内涵 既然提到“法治政府”,那么什么叫“法治”?“法治”是相对“人治”而言的。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次明确提出“法治”理念的,是1978年12月13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工作会议闭幕会上“解放思

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的讲话中。邓小平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现在的问题是法律很不完备,很多法律还没有制定出来。往往把领导人说的话当做法,不赞成领导人说的话叫做违法,领导人的话改变了,法也跟着改变。所以,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这个讲话,明确提出了“法治”的理念。 在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强调了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治国理念。 自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禁锢,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立法进度明显加快,各项法律制度逐步建立。 党在2007年10月15日召开的十七报告中,明确“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法治”的内涵是什么?“法治”是指一种治国的方式或者被治理国家所处的状态。具体地说,“法治”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包括立法、执法、司法、行政机关的活动)行使权力和社会成员们的活动,普遍符合法律规则的状态。所以“法治”至少包括三个要点:(1)存在良好而完备的法律体系;(2)现存的法得到普遍的遵守(包括国家机关各级官员的遵守和普通民众的遵守);(3)具备使法得到普遍遵守的机制。 (二)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 不同的国家对法治的理念是不完全相同的。那么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是什么?社会主义国家的“法治”理念,首先是崇尚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建设监理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 建设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宁建[建]发[2013]33号 【发布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13.05.22 【实施日期】2013.05.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3年全区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动态核查的通 知 (宁建(建)发〔2013〕33号)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设监理(含区外进宁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区建筑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核查的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区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切实提高监理行业管理水平,打击监理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决定从5月下旬开始,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2013年度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动态核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依据 《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外进宁建筑施工和工程监理企业管理办法》(宁建建发[2012]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文件。 二、核查范围 以工程项目为载体,检查建设监理企业(含区外进宁监理企业)的市场行为。重点核查以下监理企业: 1、按照《关于开展2012年全区建筑市场动态核查的通知》(宁建(建)字[2012]89号)要求,在2012年检查中监理企业资质条件不达标或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现场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给予停业整顿半年并暂扣资质证书的区内监理企业; 2、区外进宁工程监理企业。 三、检查内容 本次检查是在各企业自查自纠基础上,对监理企业市场行为和在监工程项目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1、企业综合管理方面。区内监理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企业有无违法违规行为;有无违反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行为;企业是否建立有效的内部检查考核制度,以及定期对项目监理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的完整体系。 2、监理企业市场行为。重点检查所承揽的监理业务中法定必须招标的是否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有无出借(卖)资质、资格证照以及超资质监理、挂靠和低于国家指导价最低取费标准承揽监理任务的行为。 3、现场监理机构情况。重点检查现场监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需要、专业是否配套;是否配备必要的工程质量检测、检验工具和规范图集、办公设施等配备情况。 4、监理工作到位情况。重点检查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是否按投标

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下面是我们的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法治建设调研报告供大家参阅! 根据工作安排,今年6月份,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成调研组,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华带领下,对我区法治政府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实地走访了区法院、____国土资源分局、区环保局、区法制办、____镇、____乡等单位,召开了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区府办、区法制办等XXX个部门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了区法制办专题工作汇报,征求了与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现将有关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我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明显进展,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乡镇街道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大幅提高。 一是领导重视程度不断加强。区政府及各职能部门对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历来比较重视,每年根据省市考核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对全区法治政府建设进行及时部署安排。为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水平,区政府与高校签订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合作协议,借助高校的师资力量,及时更新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储备,培养法治思维,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在重大问题决策、化解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借助专业人士的力量,从源头上把好法律关,确保政府决策的合法

性、合理性。认真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的相关规定,区政府领导的出庭率为XX%,部门负责人出庭率为XX.X%。 二是工作机制不断完善。以《____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____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的通知》等文件为核心,从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政府合同审查备案、行政执法监管、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方面加大制度建设力度,构建法制工作框架,建立起了完备有效的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同时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综合目标考核体系,逐年增加分值比重,促使部门、乡镇街道推进落实法治政府建设。 三是行政执法不断规范。对规范性文件实行“三统一”制度,三年来(20XX-20XX年)共审查了52件规范性文件,有效地规范了抽象行政行为。实行政府合同报备案制度,确保政府合同的合法性,有效减少政府在商务活动中的法律风险。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提高执法案卷的质量,规范执法行为。大力推行行政复议听证审议制度,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结果的公信力。20XX年以来我区的复议案件听证率逐年上升,最大限度地实现了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 四是政府职能不断转变。深入推进“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努力打造“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责任必须为”的“有限政府”。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保留了行政许可事项248项,取消了全部非行政许可,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办理时期,努力打造“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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