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毕业论文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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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2 年 4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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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将税后收益和留存收益之间进行的合理配置的策略。2005 年4 月我国正式实施股权分置改革,要彻底解决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多年的“同股不同权”状况。2006 年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基本完成,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表示我国证券市场已经成功实现了“同股同利”,股票的全流通时代已经到来。由于股权分置改革前和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不同的,这必然会导致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出现一系列的变化。

本文从股利政策的基本概念入手,介绍了西方主要股利理论(包括M&M理论、“在手之鸟”理论、客户效应理论以及代理成本理论);分析了国外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实践与启示,尤以美国和日本为例;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

关键词:股利;股权结构;问题;股利政策

Analysis on the Dividend Policy of Listed Corporations

Abstract

Then the article studied mechanism through which dividend policy influence corporation value from two aspects-financing strategy and share structure. What it found was listed corporations in China prefer share financing. Many listed corporations acquire allotment qualification by adjusting profit, including distribute cash dividend to shrink profit rate of companies' net assets. Also, state-shareholder and prefer cash dividend, however, floating stock shareholder would like to have share dividend.

This article is based on dividend theory and reality of Chinese stock market. It did give a brief introduction about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dividend policy; however, it paid more attention on the practice of listed corporations in order to make sure that those principles can be testified by reality.

Key Words: Dividend; Ownership Structure; Dividend Policy

前言

截止2012年底,我国上市公司达到1434 家,市价总值89404 亿,证券市场从无到有,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不分配股利或分配股利以再融资为目的的现象,这被学术界称为“中国股利政策之谜”,[1]股利政策己成为国内外公司金融领域的一个研究重点。

西方股利政策理论的演进过程主要以MM 股利无关论为起点,在逐步放松假设的前提下研究相关主体的股利支付动机与模式。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人们开始从信号传递和代理问题角度来解释上市公司股利支付的动机。其中,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论创造性地将股东——经理层、股东——债权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与股利支付联系起来,因而能较好地应用到实践中去。但西方股利政策的代理理论产生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其股利政策的形成依赖于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市场约束环境,然而我国上市公司无论从内部治理机制还是外部市场环境来讲,都与之相差甚远。

国内学者在借鉴国外理论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时,一般集中于运用实证方法来研究股利行为对公司市场价值的影响,或是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决定因素。而很少系统地从公司的治理机制出发研究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因此笔者萌发

了从公司治理中的代理问题角度来研究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想法。

1股利政策的基本概述

1.1股利政策的概念

股利政策是上市公司以公司的发展为目标,以稳定股价为核心,将公司的净利润(提取了各种公积金后的)在公司和股东之间进行的分配。即,公司在利润再

投资和回报投资者二者之间进行权衡。它仅是公司利润分配的一部分,而非公司利润分配的全部。

一般而言,股利政策的内容包括了以下五个主要的方面:1、股利支付率的高低,即确定股利支付与否以及支付比例的高低,以每股实际分配盈余与可分配盈余的比率来表示股利支付率可以零,也可以是以很高的比例:2、股利支付的形式,即确定采用哪种方式来支付股利。常见的股利支付形式包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及其他混合形式等;3、股利发放策略,是指在一相对较长的时期中,公司预设的股利发放策略。从股利发政策略来看,股利政策一般可以分为;剩余股利政策、固定或持续增长的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低正常股利加额外股利政策:4、股利发放程序:包括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确定,如股利宣告日、股权登记日、除息日、股利发放日等日期的确定。5、股利发放前的资金准备:这主要是在采用现金股利作为股利支付方式时,需要对现金股利资金来源事先做出准备,以免因为现金股利的支付而影响公司正常的运作。

1.2西方主要股利理论

西方财务、金融学界对股利的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米勒和莫迪格利安尼提出了MM 理论。其后,1959年戈登总结出的“在手之鸟理论”,[1]自此后,股利政策研究成为财务界的热门话题。并相继提出了许多观点迥异的理论。本节将按照时间的顺序追寻前辈的各种代表理论。

1. 2. 1 M&M理论

1958年,美国经济学家默尔顿.米勒(Merton Miller)和弗兰克.莫迪格利安

尼发表了他们著名的论文《股利政策、增长和股票价格》一书,提出了M&M股利无关理论,从而开创了股利政策研究的先河。该理论认为在严格的假设条件下,股利政策不会对企业的价值或股票价格产生任何影响。M&M理论是建立在三个严格的假设条件上

的:即完全资本市场假设、理性行为假设和对未来的充分肯定假设。

1.2.2“在手之鸟”理论

“在手之乌”威廉斯理论可以说是流行最为广泛和最为持久的股利政策理论。

经由威廉斯、林特勒、华特的发展,最后经戈登总结提炼出“在手之鸟”理论[2]。

戈登针对股利无关论中假设的“投资者对资本利得和股利无偏好”提出了“在手之鸟”理论,认为投资者通常是厌恶风险的,因而,他们会将未来的资本利得和更高的风险因

素联系起来。

2 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分析

由于我国的股票市场建立的时间较短,而且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和有关的政策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因而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变化频繁,每年都有一些非常突出的特点,比如说有些年度现金股利比较普遍,但有些年度不分配的情况又比较突出。因此本章打算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描述性统计,考察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变动趋势,以总结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规律。

2.1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情况统计

本研究主要是以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作为样本,对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进行统计。由于最新的会计制度于200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而之前的财务资料都是按照1993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会计制度编写的,为了增强各年度之间的可比性,因此本统计中没有包括1992年以前的股利分配方案和2007年开始的股利分配方案。在研究的过程中,作者还发现有一部分上市公司采取了中期分配股利的方式,这会对这些公司的年度股利分配政策产生影响:有些中期分配的上市公司在期末没有进行分配,这会对数据的可比性产生了一些影响。由于本研究主要侧重于利用年度财务会计资料来研究企业的股利政策规律。

2.2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特点

2.2.1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形式多样且不稳定股利支付方式和股利支付率是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两大核心内容,不同的股利支付方式反映了公司的不同经营战略,对投资者和市场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我国,股利支付方式主要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等派发方式,最常见的是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按照国务院体制改革委员会1992年颁发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规定,我国股份公司股利分配只有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两种形式。虽然从理论上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盈余公积转增股本都不属于股利分配的范围,但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却被当作是股票股利的一种替代品,本文在研究时也将其作为股利支付的一种方式。这样我国的股利分配形式就存在多样性,有现金股利,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现金股利和转增股本,股票股利和转增股本,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并转增股本这七种形式。并且同一公司在不同的年度股利支付的方式不同,即使是同一年度上市公司所采用的股利支付方式也存在多种方式混合的形式。上市公司在选择股利支付方式时,

时而派现,时而送股,时而转增,时而不分配,无明显规律可循。

2.2.2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缺乏连续性

一般来讲,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应该是平稳的、连续的,这样才有利于发挥股利政策的信息传递功能,维持公司的良好形象,保持公司股价的稳定。只有管理层确信在未来较长时期内上市公司的盈利会发生变动时,才愿意改变股利政策。在西方较为成熟的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为了均衡股利水平,一般都倾向于保持稳定的股利政策。即使当期盈利比预期数增长很大,公司也不会立即大幅增派股利,而是逐步提高股利支付率,把股利支付水平慢慢调整到预定的目标分红率水平。因为稳定的股利政策将会引导市场给予上市公司较好的预期,并且防止了股东们把突然增加的现金股利当成永久性的股利分配政策。

但是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却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国上市公司在制定股利政策时往往短期行为严重,随意性较大,很少考虑这种随意性的股利政策给公司形象带来的损害,忽视公司股利政策与企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缺乏足够的远见。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利支付率时高时低,股利政策的连续性差。以1996年后上市的公司为例,上市后能连续六年进行分配的公司仅占当年所有上市公司 4.7%,即使是一些连续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其派现数额在各年度间的分配也很不均衡。

(2)我国上市公司的股价极不稳定,在证券市场上甚至出现人为地维持股价高位的现象。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我国的股票换手率会这么高的问题。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行为严重,无论多么优良的上市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均没有长期持股的打算,他们期望的只是通过“高抛低吸”的方式获取股票买卖收益即资本利得。事实上,正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在股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缺乏长远打算,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没有制定一个既能保障企业正常发展同时又能给予投资者稳定可观回报的股利政策,才导致了股利分配政策的不稳定,而股利政策的不稳定又使其向市场传递信息的功能不能发挥或者向市场传递对公司形象不利的信息,同时这种不稳定也直接影响了广大股东的投资收益,加剧了市场股票投机行为,不利于市场的资源配置。

2.2.3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受再筹资行为制约在西方发达国家,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与再筹资行为没有必然的、本质的联系。但在我国,情况却迥然不同。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受再筹资行为所制约,甚至成为再筹资行为

的附属物,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

例如在1999年3月以前,配股门槛相对较高,当时规定,在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年均在10%以上,才能获得配股资格。1999年3月3日,证监会放宽配股条件:上市公司最近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应在10%以上;属于农业、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高科技等国家重点支持行业的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可以略低,但不得低于9%;上述指标计算期内任何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不得低于6%。因此,一些净资产数额较高的公司,为了达到配股的目的,采取了发放现金股利以降低净资产额,从而相应提高净资产收益率的办法。原本发放现金股利是为了回报投资者,但在我国实际上却成了公司实现配股行为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对有关统计资料的分析表明,在深、沪两市公布1997、1998年报的744,835家公司中,分别有211,191家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在10%-11%之间,刚好达到证监会当时的要求,这其中除了一小部分属正常情况外,大部分都在财务处理上下了一番功夫。如上海梅林自1997年上市以来从未有现金分红,而1999年末期在摊薄后每股收益仅为0.32元,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每股收益只剩-0.09元的情况下,推出了每股0.39元的现金分配方案,分出去近1.3个亿,使得未分配利润变成了-363万,使1999年净资产收益率达到了13.34%,三年平均达到10%,2000年上半年配股可谓顺理成章。

再如2000年年末,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配股行为,证监会提出把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面对新的政策规定,许多上市公司改变了过去一毛不拔的做法,开始发放现金股利。这也是导致2000年年报公布后不分配公司减少的最主要原因。但这些上市公司发放现金股利的数额如蜻蜓点水,少得可怜。有的公司甚至周密“算计”,使派现额正好够投资者缴纳现金股利和红股的个人所得税。公司这样做,满足了配股条件,达到了配股“圈钱”的目的,但投资者却被愚弄,实际投资收益为零。2002年甚至出现现象。其实,从道理上讲,“既派又配”的现象是有悖财务管理一般规律的。一家公司派现,表明其有较为充裕的现金流量,而配股又说明其需要现金。这种自相矛盾的现象之所以产生,在于派现只是幌子,配股圈钱才是公司的真正目的。上市公司以微薄的派现额,换来了巨额的配股资金。这种作法就好像钓鱼,仅用了很少的饵料,钓到的却是大鱼。

2.2.4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阶段性

对股权分置改革前连续九年的股利政策分析,发现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有一定的阶

段性,呈波浪形变动。

(1)上市公司的不分配股利现象呈阶段性。1993年沪、深两市的A股只有8.67%(15家)上市公司没有发放任何形式的股利,但从此以后,不分配的上市公司的数量和所占比例都在迅速上升,到1999年达到516家,占上市公司总数的59.38%。2000年不进行分配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迅速下降,只有34.93%的上市公司没有发放股利。2001年不分配的情况又有所抬头,有40.37%的上市公司没有进行分配。也就是说,不分配上市公司可以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从1993年至1999年,不分配上市公司迅速增加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99年至2000年;第三个阶段是从2000年至2001年,不分

配上市公司有所增加。整体看,2000年是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政策的转折点。(2)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发放具有阶段性。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阶段性比不分配股利现象表现得更明显,更具有波动性。根据表2,我们可以把上市公司的现金股利分为四个阶段:1.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急剧上升阶段。从1993年至1994年,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逐年增多阶段。在该阶段,单纯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数量从28家上升到107家,相应的比例也从16.18%上升到38.63%。2.上市公司现金股利逐渐下降阶段。1994年至1996年,单纯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在出现较小幅度滑坡后急剧下降。在1996年,单纯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比例只有19.74%,仅略高于1993年的分配水平。

3.上市公司现金股利逐渐升温阶段。从1996年至2000年,单纯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逐年增多。从1997年开始,单纯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已经超过20%,2000年更是高达50.65%。

4.上市公司现金股利逐渐减少阶段。2000年至2001年,单纯分配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稍有下降,但仍然保持在较高的水平上。总体来看,发放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所占的比例是在迂回中上升。上市公司不分配股利和现金股利的阶段性特征。不分配和现金股利之所以会出现阶段性的特征,与在2000年底和2001 年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提出的一系列将分红派现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必要条件的政策有关。2000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关于上市公司申请配股或增发必须满足近三年现金分红条件的规定。2001年5月证监会又发布《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其中规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申请,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3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关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由于上市公司的再筹资行为制约了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因此上市公司为了获得再融资的资格而响应了

政策规定,使不分配和现金股利呈现阶段性的特征,但是无论它们怎么变化,2000年是

其转折点。

3 我国上市公司股利分配政策存在的问题

3.1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仍存在盈利不分配现象

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仍存在盈利不分配现象。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仍然存在“有盈利却不分配”的情况,但是这种上市公司很少,只是极个别现象。如 S 山东铝(证券代码是 600205)在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每股收益是1.55元,净资产收益率是25.68%,收益指标很高,业绩可谓优良,但却没有进行任何形式的分配,并且该上市公司不分配没有说明原因,仅仅只交代了一句“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本期利润不分配,不转增”。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分析, 可以发现“暂不分配”的情况经常出现, 不分红成为上市公司普遍实行的股利政策。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 股票市场波动较大, 并且市盈率较高, 投资风险相当大, 采取不分配政策剥夺了投资者获取资本收

益的权利。中国证监会2000年底出台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把现金分红派息作为上市公司再筹资的必要条件是导致派现高峰出现的最主要原因。但也有资料研究表明,2000年之后的派现高峰并不完全由政策变化所致,其中也有管理层的理性思考。

3.2不具备派现能力的公司热衷分红

与分红不积极的公司相对立的是, 一些上市公司热衷分红,甚至存在恶性分红的情况。如果对各上市公司的分配方案加以分析, 我们不难发现, 大股东若是自然人或民营企业, 上市公司会更倾向于分红派现。我国有些民营企业的上市公司的分红比例偏高, 甚至有恶性分红的嫌疑。在这些高额派现的公司中, 往往大股东高度集中, 并绝对控股。

3.3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一些异常现象

3.3.1上市公司盈利而不派现

一般而言,上市公司分配股利应遵循“有利则分,无利不分”的原则。一些本年度亏损或未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不进行分配,这点不难理解,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些上市公司当年有一定的盈利却也“捂紧口袋”不分配。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2000年的五粮液的分红事件了。2000年五粮液年报每股收益高达1.6元,经营业绩在沪深两市所有上市公司中可以说是“鹤立鸡群”,号称中国股市第一绩优股。而且2000年度该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高达12.9亿元,每股平均为2.7元,是每股收益的1.69

倍。累积未分配利润更是高达13.57亿元。该公司的财务结构也相当稳健,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比率等指标都很出色,表明公司的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很强。然而就是这样一家业绩优良、现金充裕的公司,却以资产置换面临大额资金支付的压力为由,提出了不分配的预案。实际上,即使该公司拿出5亿多元进行资产置换,剩下的现金按4.8亿总股本计算,每股派发一元现金股利仍然绰绰有余。更何况公司每股高达25元的配股方案即将在2001年上半年实施,届时还将会有大量的现金流入(10配2,配股价为25元的配股方案在2001年2月16日正式实施,“五粮液”因此筹得24亿巨资)。因此以资产置换为由不进行分配是没有道理的。尽管中小投资者委托北京君之创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代为出席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建议公司修改此不分配预案,但这种努力并没有奏效,公司仍维持原来的分配方案不变。这种结果除了说明公司对投资者利益的漠视之外,很难再做出别的解释。而该公司所谓的资产置换其实是为了和公司最大股东——宜宾国有资产管理局进行股权交易,用于购买“五粮液”事实上的发起人或前身“五粮液酒厂”所属的几个酿酒车间。通过资产置换,上市公司的现金通过关联交易流向了大股东——宜宾国资局。每年我国都有相当大比例的上市公司没有做任何形式的股利分配,这种情况非常不利于投资者树立信心。这也难怪很多中小散户投资者更多关注的是一些投机信息。投资者主要通过二级市场的“低买高卖”交易来搏取股票价差,很难有长期投资的观念。

3.3.2上市公司的超能力派现和融资派现

虽然我国的上市公司一向都吝于分红,但是自1999年起,许多上市公司不约而同地采取以现金股利为主的股利政策,派现的上市公司数量超过上市公司总数的一半,高派现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以2004年派发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为例,该年度派发现金股利超过0.3元/股的公司有55家,其中有数家上市公司的现金净流量为负数,这些公司通过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筹资活动所带来的现金流量根本不足以支付高额的股利;同时有11家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每股现金流量小于所发放的现金股利,要通过筹资或者投资活动甚至历史资金来支付高额的现金股利。在这55家高现金股利的公司当中更有14家公司于成立当年就发放了如此高额的现金股利。这已经形成恶性派现。在我国这种恶性派现可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派现总额大于或等于当年净收益。有些公司为了满足高派现的要求,不惜动力用以前年度积累的净收益来进行派现。另外一种表现形式是派现总额大于公司当年现金流量净额,这类公司要进行高派现,必然要实行融资派现,包括举债、

配股、增发新股等等。

4 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建议

经过上述研究分析,作者认为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更规

范,分配股利尤其是现金股利的上市公司增加,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在中国的证券

市场上已经发挥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股权分置改革并不是万灵丹,并不能彻底解决中国证券市场上的所有问题,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仍有一些老问题没有彻底解决。因此,我们仍然有必要采取一些有力措施来规范全流通下我国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

4.1优化证券市场环境

4.1.1加强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

第一,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投票时可以

投的总票数等于该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董事人数,股东可以将其总票数集中报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这种制度有助于中小股东的代表当选为董事,防止大股东操纵董事会,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权益。

第二,推行股东表决回避制度。股东表决回避制度是指在股东会投票表决中,该上市公司的关联方基于公平交易的原则,在议案表决时放弃投票权,由其他非关联方股东进行投票表决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治理我国当前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异常频繁而采取的现实选择。

4.1.2政府减少干预并加强监管

政府应调整对证券市场的指导思想,从对市场的直接行政干预转向加强监管力度和依靠经济、法律手段来间接干预,力求按经济活动的内在规律办事。理论上讲,上市公司具有自主决定股利分配方案的权力,政府机构无权干预,但上市公司在这方面的自律能力很差。在股利分配行为严重不规范的情况下,监督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督导,限制不分配现象,对无视规则而破坏市场秩序的公司

及时进行查处和惩治。

4.1.3提高中介机构独立性

要提高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应从以下两方面着手:第一,要加强从业人员的素质教育,使注册会计师能在审计工作中及时发现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提供客观的审计报告,有利于信息使用者的决策;第二,一旦发现上市公司有意提供虚假信息或与中介机构勾结提供虚假报告,则要从重处罚,起到警示作用。

4.1.4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应从建立和完善内部约束机制和外部约束机制两方面入手。在企业内部要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严格会计核算程序,为提供客观会计信息奠定基础。从宏观角度看,政府失灵和监管不足导致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实的危害性,无论是影响范围还是严重程度上都远远超出了企业自身的披露。

4.1.5提高投资者素质

一方面需要通过培训、理论交流等途径提高投资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另一方面,企业也有责任提供更易于理解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对各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进行分析,二者相结合才能达到最大限度利用信息资源进行合理决策的目的,使其成为真正的投资者。

4.2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4.2.1加快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改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不规范股利政策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层没有人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负责,而这又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密切相关。可以说,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不规范股利政策形成的制度基础。有鉴于此,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4月29 日宣布启动股权分置改革工作。由于股权分置问题是由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在推进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各种复杂因素的影响。但是我们认为股权分置改革是中国资本市场的一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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