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1次;

(2)盛装对瓶体材料能产生腐蚀作用的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2年检验1次;

(3)盛装其他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1次。

盛装混合气体的前款气瓶,其检验周期应当按照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

注:不含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溶解乙炔气瓶、车用气瓶及焊接绝热气瓶。

2、溶解乙炔气瓶、呼吸用复合气瓶

每3年检验一次。

3、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车用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5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二甲醚钢瓶

每4年检验一次。

5、车用纤维缠绕气瓶

按照GB24162《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6、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

按照GB1953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

7、焊接绝热气瓶(含车用焊接绝热气瓶)

每3年检验一次。检验或者使用中发现存在影响绝热性能等问题时,应当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或原制造单位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或修理。

(二)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处理

气瓶使用期超过其设计使用年限时一般应当报废。出租车安装的车用压缩天然气瓶使用期达到8年应当报废;车用气瓶应当随出租车一同报废。对焊接绝热气瓶(含焊接绝热车用气瓶),如果绝热性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应当报废。对设计使用年限不清的气瓶,应当按表3-5规定的设计年限作为气瓶报废处理的依据。

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期,使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延长使用期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进

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对盛装混合气体的气瓶,规定其检验周期应当按混合气体中检验周期最短的气体确定。这些规定覆盖了现有的所有气瓶品种,考虑到了几乎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况,使气瓶定期检验有章可循。

五提前检验

使用过程中,发现气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进行定期检验:

1.有严重腐蚀、损伤或者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的;

2.缠绕气瓶缠绕层有严重损伤的;

3.库存或者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后使用的;

4.机动车发生可能影响车用气瓶安全使用的交通事故后重新投用的;

5.气瓶检验标准规定需提前进行定期检验的其他情况以及检验人员(或者充装人员)认为有必要提前检验的。

六气瓶检验前处理

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当对瓶内残余气体进行回收和处理。回收和处理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1.盛装毒性、可燃气体气瓶内的残余气体采取环保的方式回收处理,不得向

大气排放;

2.确认气瓶内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

3.盛装可燃气体的气瓶须经置换;盛装液化石油气等可燃液化气体的气瓶需经蒸汽吹扫或者采用其他不损伤瓶体材料、不降低瓶体材料性能的方法进行内部处理,达到规定的安全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七检验项目和要求:

1.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对未制定定期检验国家标准的气瓶产品, (按规程1.5条)可由定期检验机构参照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制订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经过气瓶专业标准化机构标准评审;

2.气瓶定期检验应当逐只进行,检验时发现进行过焊接、修理、挖补、拆解、翻新的气瓶或者瓶阀,应当予以报废;

3.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保证检验合格的气瓶及气瓶阀门能够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应当报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到下一检验周期的气瓶阀门,应当更换。

八检验记录和报告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认真填写检验记录,检验结束后应当对检验合格或者报废的气瓶及时出具气瓶检验报告。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当真实、准确。

气瓶检验报告,格式如下。

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气瓶充装单位或产权所有者):

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及国家标准(GB ) /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号)的规定,你单位送检的(充装介质名称) 气瓶共 ______________ 只,经我单位实施定期检验(安全评定),下次检验日期为年月。其中_____只气瓶安全性能符合要求(详见附表1),_______ 只气瓶更换了由__ 阀门制造企业名称)___生产的气瓶阀门,_______只气瓶已判报废(详见附表2),并按照规定实施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检验员:(签字)

批准:(签字) (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月日

附表1 定期检验合格气瓶一览表

注:本检验报告一式两份,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存档一份,气瓶产权单位或所有者一份。附表1及附表2中行数不够时可另加附页。

九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消除报废气瓶使用功能的处理由当地质监部门指定单位负责。消除使用功能处理应当采用压扁或者将瓶体解体等不可修复的方式,不得采用钻孔或者破坏瓶口螺纹的方式。

承担气瓶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机构或者单位应当将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气瓶进行登记,并每年向所在市级质监部门报告。报废气瓶应当由气瓶产权单位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为避免报废气瓶被修理或翻新后重新使用,禁止气瓶充装单位或者检验机构将未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报废气瓶转卖他人。

质检办特〔2015〕675号《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6.19

二、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

(二)关于焊接绝热气瓶的制造与检验。

3.定期检验要求。

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国家标准未颁布前,检验机构可依据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进行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具体可按照《瓶规》1.5条规定执行。

(九)关于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评定。

按照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制造的气瓶,制造单位承诺的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在通过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一个定期检验周期。安全评定由具有液化石油气瓶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GB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机构应对评定结论负责,同时应出具安全评定报告并在瓶体上喷涂字高为60至80mm 的“安全评定合格”字样。气瓶需要更换气瓶阀门时,检验机构应选用具有气瓶阀门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制造的气瓶阀,并在检验报告或安全评定报告上注明气瓶阀的制造单位名称和制造许可证编号。

在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标准实施前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依据钢印标记的出厂日期,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当予以报废,并且采取可靠措施消除使用功能。

(十)关于对报废气瓶消除使用功能。

当地质监部门应确定负责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的检验机构或专业单位并对其实施监督检查。当地质监部门暂未确定单位的,由实施气瓶定期检验的机构按照《瓶规》7.2条规定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气瓶产权单位应依法履行气瓶报废义务,将报废气瓶委托给当地质监部门确定的单位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处理。

g车用气瓶使用年限与检验周期

《xx气体》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CNG汽车得到了较大发展,现在已建设有近300座CNG汽车加气站和8万多辆CNG汽车。初略估计,车上装有20多万个CNG 气瓶,其安全性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而与之密切相关的气瓶使用年限和检验周期的确定也为业内人士广泛重视。 1.国外情况简介 对于钢质气瓶的使用寿命,国外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为20年,只有美国和日本规定为15年,意大利规定为30年。2000年,四川省CNG汽车考察团在俄罗斯访问时,见到了不少1950—1955年期间制造的钢瓶还在使用中。国际标准ISO 11439《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1999年的草案中规定为20年,到该标准2000年正式公布时,调整为15年。 至于钢瓶检验周期,国外大多数国家为5年,ISO 11439则规定为3年;对于复合材料缠绕气瓶,国外大多数国家均按ISO 11439—2000规定,将使用寿命确 定为15年,将检验周期确定为3年。 2.国内情况 国内从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批量使用CNG钢瓶,JB/TQ 814—8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高压钢瓶规范》关于气瓶的定期检验是这样规定的“凡使用未满15年者每3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未满20年者,每2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者应每年检验。” GB 17258—1998《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中未对其使用寿命作出规定,而实践中一般是按10年作报废处理。 2003年8月,北京天海工业有限公司的企业标准Q/JBTHB014—2003《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使用期超过5年的出租车及使用期超过10年的其他车辆用钢瓶。登记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气瓶检验站管理制度

气瓶检测站 管 理 制 度 编制:柳学平日期:2015年10月01日审核:陈化珍日期:2015年10月01日批准:杨宏进日期:2015年10月01日 黄石金山特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目录 1、气瓶检验站安全管理制度………………………………3-4 2、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知足 (5) 3、危险源管理制度 (6) 4、应急演练制度 (7) 5、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8) 6、检验报告填写、审批制度 (9) 7、重大技术问题处理制度 (10) 8、计量器具周期检验制度 (11) 9、库房管理制度……………………………………………12-13 10、气瓶收发制度 (14) 11、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15) 12、气瓶保费管理制度 (16) 13、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7) 14、外购件验收保管制度 (18) 15、检验检测有关人员聘用调出制度………………………19-20 16、对分包住控制制度 (21) 17、特种设备许可执行制度…………………………………22-24 18、检测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制度 (24) 19、接受监察机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5)

管理制度目录 01 气瓶检验站安全管理制度 1、检验站的基本设施必须符合GB l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 2、检验站必须配备下列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检验标准的工作人员:取得气瓶检验员证书的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气瓶检验员。 3、有成套能满足气瓶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 4、待检瓶中的可燃气体排放场地应设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可燃气体或液体,必须回收或排至室外高空高出屋顶2米以上;进行本操作时,应注意导除静电、避免火源或产生火源的条件;排放氧气等助然气体或强氧化剂时,阀门、场地不得沾有油脂。排放场地内的氧气含量不超过23%:惰性气体、二氧化碳气体应排放至室外。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应注意导除静电和防火。 5、排放气体时,阀门开启要缓慢,且开启度不宜过大,以防气流反作用力推倒气瓶伤人。同时,操作时应立于阀口侧面。排放有毒气体时,应戴防毒面具。严禁在同一场所同时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相抵触的气体例如氧气和乙炔。 6、不准带压拆装承压器件管道和瓶阀。试压过程排除泄漏应在卸压后进行。 7、对提前送检的气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再行检验。 8、对无余压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对开启瓶阀而无气体排出的气瓶,应想到有可能是瓶阀故障。处理方法如下: 8.1 用洗耳球排空球内空气后吸足氮气,插入瓶阀内向内压入氮气。若无阻力,说明瓶阀通畅开启,瓶内无余压。 8.2 洗耳球向瓶阀内压气时手感阻力,则说明瓶阀开启故障。若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规定 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各类气瓶定期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以下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2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3、液化石油气瓶使用未超过20年的,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第2年检验一次; 4、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5年检验一次; 5、溶解乙炔气瓶,每3年检验一次。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对于不同性质气体的划分,应当按国家标准压缩气体分类进行。由于有些气体的腐蚀性与是否含水等条件有关,因此,应特别注意使用条件。检验周期是按正常条件确定的,如果使用条件或周围环境有特殊情况,则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因此,上述规定是不得超过。有的地方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允许检验周期规定的短些。库存和停用的气瓶,如保管不当会对气瓶造成更大的损伤,因此,在超过一个检验周期时,启用前要先进行检验。 (二)气瓶检验前准备工作的规定 检验气瓶前,应对气瓶进行处理。达到下列要求方可检验:1、在确认气瓶气体压力降为零后,方可卸下瓶阀(压力为零,指

的是表压为零); 2、毒性、易燃气体气瓶的残留气体应回收,不得向大气排放; 3、易燃气体气瓶须经置换,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达到规定的要求,否则,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气密性试验。 4、液化石油气钢瓶须经蒸汽吹扫,是因为国液化石油气中含有重组份气体,有些类似沥青的粘性物质沾在气瓶壁上,由于这类物质的挥发很慢,往往气瓶经放置后,瓶的可燃物与空气混合后仍可达到爆炸极限。用冷水浸泡是无法将这些粘性物质从瓶除掉的,只能用蒸汽吹扫才能除去。 (三)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要求和评定的规定 气瓶定期检验,必须逐只进行。各类气瓶定期检验的项目和要求,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的规定。即:GB 8334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04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5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7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检验合格的气瓶,应按规定打铳检验钢印。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气瓶应判废。少数判废的、尚有使用价值的气瓶,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判废是相对于原设计条件而言的,不符合原设计条件,但尚能符合较低的条件,可以不报废,而允许改装后降压使用。如已报废的气瓶,就不再允许进入气瓶使用领域了。这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条件而确定的原则。 (四)气瓶报废处理的规定

GB13004-1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标准号:GB13075-1999 替代标准号:GB 13075-91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 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 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 点击数:216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前言 本标准与前版相比,主要对瓶体外表面缺陷的评定数据做了修改和补充。 本标准从实施之日起,代替GB13075-91。 本标准的附录A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研究所、上海氯碱集团、合肥化工厂、无锡市压力容器检测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郑宁、胡毛良、黄霞志、徐煜明。 本标准于1991年7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压实验压力不大于7.5MPa,水容积为10~1000L,用于储存和运输低压液化气体并可重复充装的钢质焊接气瓶(以下简称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溶解乙炔气瓶、民用液化石油气瓶和灭火用气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100-1994 钢质焊接气瓶 GB7144-1986 气瓶颜色标记 GB8335-1998 气瓶专用螺纹 GB/T8336-1998 气瓶专用螺纹量规 GB/T10878-1989 气瓶锥螺纹丝锥 GB/T12137-1989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T9251-1997 气瓶水压试验方法 GB/T13005-1991 气瓶术语 LD96-1996 气瓶改装程序 3 检验周期与检验项目 3.1 盛装一般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安全可靠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工贸企业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规程(标准版)

( 操作规程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工贸企业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 规程(标准版) Safety operating procedures refer to documents describing all aspects of work steps and operating procedures that comply with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工贸企业气瓶检查站安全操作规程(标准 版)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气瓶检验站工作内容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本标准适用于气瓶定期技术检验工作的安全管理和控制。 2总则 2.1为了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其相关标准,提高气瓶检验质量,确保气瓶的使用安全和检验人员的安全保护,特制定本规定。 2.2气瓶检验站主要从事以下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漆色、维修或更换气瓶附件以及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工作: 2.2.1无缝气瓶;

2.2.2焊接气瓶; 2.2.3溶解乙炔气瓶; 2.2.4上级部门委托检验的各类气瓶。 2.3气瓶的定期技术检验,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3—般规定 3.1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人员,应当经国家质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取得检验人员证书后方可从事气瓶检验工作: 3.1.1至少有相关专业工程师或压力容器检验师1名; 3.1.2每个瓶种的气瓶检验员不少于2名; 3.1.3持II级证以上无损探伤人员不少于2名; 3.1.4专职或兼职安全员不少于1名。 3.2检验站的基本设施应达到以下条件: 3.2.1检验站的设置、建筑必须符合有关的放火、防爆、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3.2.2检验站必须有与所检气瓶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doc

气瓶定期检验制度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进行漆色与气瓶标识;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年度气瓶检验总数(含合格数、报废数)、定点检验的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技术状况。 6、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 7、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安全。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内的残气、残液的安全处理进行确认,达到有关安全要求后,方可检验。 8、气瓶检验单位应保证经检验合格的气瓶和经修理的气瓶阀门能够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不能安全使用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和阀门应予报废。 9、检验单位有责任将检验不合格的报废气瓶予以破坏性处理。气瓶的破坏性处理必须采用压扁或将瓶体解剖的形式进行。禁止将报废气瓶不作破坏性处理,销售给他人。

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一、用户在送瓶来充装时,应先对气瓶进行了检查,确认其气瓶产权是否为本站所有或者为本站托管气瓶,作好登记; 二、气瓶充装前,应有专人对气瓶逐只进行充装前的检查,确认瓶内气体并做好记录。 三、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1、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 2、附件损坏、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 3、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4、超过检验有效期的; 5、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6、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7、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更新 WWW. 公文大全

气瓶定期检验和评定[规程规定]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充装前检查管理制度(新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气瓶充装前检查管理制度(新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气瓶充装前检查管理制度(新版) 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气瓶充装前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1.2本制度适用于氧气充装站。 2.内容与要求 2.1氧气瓶充装前检查员必须经无锡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2.2充装前的氧气空瓶逐只进行检查。 2.3空氧气瓶必须按规定检查气瓶注册编号。若编号不符合规定,应重新进行注册编号。编号形式见下图。 编号的颜色为黑色。 2.4充装前检查员应按《氧气瓶充装前检查规程》对氧气瓶进行下列项目的检查: 2.4.1原始标记检查。

2.4.2气瓶瓶阀检查。 2.4.3安全附件检查。 2.4.4检验期限检查。 2.4.5外观检查。 2.4.6瓶内余气及余气性质鉴别。 2.4.7油脂的检查。 2.4.8氧气瓶注册登记标记检查。 2.5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 2.5.1氧气瓶未经注册登记,色标不符合规定,瓶内气体性质没有确定。 2.5.2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 2.5.3瓶内无剩余压力。 2.5.4超过检验期限 2.5.5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 2.5.6氧气瓶沾有油脂。 3.检查后的处理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国标-1608

Q∕GYTJ 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GYTJ 001—2016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2016-09-01发布2016-11-01实施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检验机构 (1) 4 工业气瓶检验 (1) 5 车用气瓶检验 (4) 6抽真空处理 (6) 7其他工作 (7) 附录A (资料性附录)焊接绝热气瓶外壳凹陷尺寸的测量方法 (7) 附录B (资料性附录)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C (资料性附录)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报告. (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对储存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的焊接绝热气瓶以及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的定期检验提出了指导性要求,为焊接绝热气瓶以及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安全使用提供了可靠的保证。 本标准参照GB24159-2009《焊接绝热气瓶》有关术语表达和静态蒸发率合格指标。 本标准由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公运特种气瓶检验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包文忠 本标准于2016年8月首次发布。

焊接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工业气瓶)和车用液化天然气焊接绝热气瓶(以下简称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的基本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盛装介质为液氧、液氮、液氩、液态二氧化碳、氧化亚氮和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体,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10~500L,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本标准也适用于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贮存介质为液化天然气,作为汽车燃料箱,设计温度不低于-196℃,公称容积为150L~1000L,工作压力为0.6MPa~3.5MPa可重复充装的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与评定。 注:除特殊说明外,本文以下内容中“气瓶”所指均包含工业气瓶和车用气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64 工业氮 JB/T6896 空气分离设备表面清洁度 GB12135 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 GB/T12137 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 GB16918 气瓶用爆破片装置 GB24159 焊接绝热气瓶 GB/T 18443.5 真空绝热深冷设备性能试验方法静态蒸发率测量 JB/T4730 承压设备无损检测 TSG Z700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TSG RF0001 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3 检验机构 承担气瓶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符合GB 12135的要求,并按TSG Z7001经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4 工业气瓶检验 4.1 检验周期 4.1.1工业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不超过3年。 4.1.2存在以下情况的应送检: 4.1.2.1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4.1.2.2气瓶使用过程中,外表面出现“冒汗”、“结霜”现象,气瓶的外壳出现可见的霜冻分界面现象的(内置盘管式汽化器开启时造成的结霜现象除外); 4.1.2.3气瓶的安全阀频繁启跳,影响气瓶的使用性能; 4.1.2.4库存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正式 版

气瓶档案管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 管理制度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本单位安排专人建立气瓶登记台账和档案,对气瓶状况采用“气瓶动态管理系统” 进行计算机管理; 2、进入电脑管理系统的气瓶必须技术资料完整,气瓶登记台账应做到一瓶一卡,内容应包括: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合格证、气瓶使用登记证等。 3、气瓶上应涂敷本单位标志、气瓶编号和打本单位标志钢印。 4、本单位气瓶外表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

定,气瓶的附件应保持完好,如发现颜色不清、附件损坏的情况必须及时修复。 5、本单位所使用的气瓶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定期检验,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气瓶不得使用。 6、当气瓶受到严重腐蚀、损伤及其它可能影响到使用安全的情况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7、气瓶必须专用,不得充装与气瓶标志不一致的其它介质。 8、气瓶平时应注意维护和保养,气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 9、夏季应防止曝晒,严禁敲打、碰撞气瓶,气瓶罐装后,不得对气瓶进行挖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精品

【关键字】设计、情况、方法、地方、问题、继续、执行、制定、发现、措施、安全、需要、 项目、方式、作用、标准、检验、履行、满足、严格、监督、保证、维护、实施、规范 第11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合金无缝气瓶:

气瓶检验站管理制度

TZQPJYZ管理制度文件编号QPJYZ/ZD/01实施日期2014/04/01 01 气瓶检验站安全管理制度版号/修改状态3/0 页次1/2 1、检验站的基本设施必须符合GB l213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的要求。 2、检验站必须配备下列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规范和检验标准的工作人员:取得气瓶检验员证书的技术负责人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资格、气瓶检验员。 3、有成套能满足气瓶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要求的检验设备。 4、待检瓶中的可燃气体排放场地应设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毒、可燃气体或液体,必须回收或排至室外高空高出屋顶2米以上;进行本操作时,应注意导除静电、避免火源或产生火源的条件;排放氧气等助然气体或强氧化剂时,阀门、场地不得沾有油脂。排放场地内的氧气含量不超过 23%:惰性气体、二氧化碳气体应排放至室外。在进行上述操作时,应注意导除静电和防火。 5、排放气体时,阀门开启要缓慢,且开启度不宜过大,以防气流反作用力推倒气瓶伤人。同时,操作时应立于阀口侧面。排放有毒气体时,应戴防毒面具。严禁在同一场所同时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相抵触的气体例如氧气和乙炔。 6、不准带压拆装承压器件管道和瓶阀。试压过程排除泄漏应在卸压后进行。 7、对提前送检的气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再行检验。

TZQPJYZ 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QPJYZ/ZD/01实施日期2014/04/01 01 气瓶检验站安全管理制度 版号/修改状态 3/0页 次 2/2 8、对无余压的气瓶,应分开存放。对开启瓶阀而无气体排出的气瓶,应想到有可能是瓶阀故障。处理方法如下: 8.1 用洗耳球排空球内空气后吸足氮气,插入瓶阀内向内压入氮气。若无阻力,说明瓶阀通畅开启,瓶内无余压。 8.2 洗耳球向瓶阀内压气时手感阻力,则说明瓶阀开启故障。若瓶内余气不多C 2H 2、CO 2 气瓶可称重判断,可用直径小于易熔合金塞浇注孔的钻头瓶内为可燃气体时只能用手动钻孔将易熔合金孔钻透排气后维修瓶阀。钻孔排气要避免产生火花引爆起火,亦应小心慢钻防止满瓶高压伤人。 8.3 氧、氩、二氧化碳气瓶,余压无法排出时,可用套筒扳手拧松瓶阀安全泄压螺帽放出余气。安全螺帽泄压操作时,操作人员应立于螺帽侧面,防止螺帽、高压气流伤人。 9、试压时如有异常声响、压力下降或试验装置故障时,应立即停止试验查明原因并作出处理。 10、压力或气密性试验中,升、卸压速度应缓慢,不得操之过急。 11、当试验压力超过公称工作压力后,不得撞击气瓶。 12、操作瓶阀拆装机时,操作者应立于其侧面,防操作失误,气瓶倒下伤人。 13、水压试验的环境温度及用水温度应不低于5℃;超声波测厚仪的精度不超过±0.10mm ;压力表等级精度不低于1.6级。精密压力表不低于

气瓶充装站管理制度

气体充装站管理制度 编制:张永林

目录 一、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制度 二、计量、仪表管理制度 三、充装记录和气瓶、槽车档案管理制度。 四、岗位人员培训教育制度 五、消防安全制度 六、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制度 七、事故管理制度 八、气瓶管理制度 九、罐车管理制度 十、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十一、用户信息反馈制度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 十三、用户宣传教育及服务制度 十四、气瓶固定充装制度

一、设备、仪器维护保养制度 1 、在站长领导下,本岗位设备由技术人员和班长、检修人员、岗位操作负责维护、检修管理,技术人员安排计划检修,随机检修的检修计划,由检修班执行,并每日上岗检查,岗位操作人员班长分工管理设备、仪器的维护保养。 2 、站长定期组织一次检修平衡会,总结、平衡检修计划。 3、岗位人员对分管的各类设备工具仪器衡器仪表做到定量管理,每天对它们擦拭一次,保持清洁,做到无油污、无锈蚀、无灰尘、不得与其他杂物混放。 4 、设备仪器的使用者包机人,做到:“三懂”(结构、原理、性能)四会(操作、排除故障、修理、维护)。 5、工作前应先检查设备仪器是否良好,各部件是否完好,工作中要仔细观察是否有异常现象,工作后要擦净设备上的油污,需要加油的要加油润滑。 6 、要及时消除跑冒滴漏,阀门要及时紧固或更换迫根。 7、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设备仪器损坏的,应在班级内出具损坏报告,由站长组织有关人员分析、明确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

8 、站长组织每月一次的设备安全检查,班组每周对设备小查一次,对维护好的表扬,对维护不好的批评并结合责任制考核。 9 、现场做到定置管理、满瓶空瓶、待充装瓶待试压瓶,自备瓶必须画框分类管理摆放。 二、计量、仪表管理制度 1、根据充装需要更新和新增计量衡器、流量计、压力表,由充装站提出申报、生产部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市场部根据审批的仪表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采购订货。 2 、正确使用维护计量仪器、仪表,不灵或超校验期的不准使用。 3 、地中衡磅秤、电子磅秤,应保持准确计量误差小于千分之一最大称重不得超过最大秤重量。 4、地中衡磅秤、电子磅秤校验期不超过一年。 5、压力表校验期(充装)为一年,平时发现异常情况,充装班电仪员及时送去校验。 6、磅秤使用前每天校零一次。 7、流量计每一年校验一次。 三、充装记录和气瓶、槽车档案管理制度。 3.1 充装记录有: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气瓶充装记录,槽车检查、充装记录,槽车超装卸车等,充装记录由充装站保管。 3.2 气瓶、槽车档案由生产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妥善地保管好气瓶、槽车原始资料,合格证等,保管年限为寿命期。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程规定

第11 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 (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 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四检验周期与报废年限 (一)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 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本条规定。 1、钢质无缝气瓶、钢质焊接气瓶(注)、铝- 合金无缝气瓶: (1)盛装氮、六氟化硫、惰性气体及纯度大于等于99.999%的无腐蚀性高纯气体的气瓶,每 5 年检验 1 次;

气瓶检验站质量管理手册

质量管理手册 编制: 审核: 签发人: 单位名称: 发布日期;2015.12.22 实施日期:2015.12.22

目录 《质量管理手册》修改记录 《质量管理手册》颁布令 安全质量的方针和目标 服务承诺 第一章质量手册概述 第二章气瓶检验站概况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3.1气瓶检验站组织机构图 3.3岗位职责 3.4 任命文件 第四章人员任职资格及岗位责任制 4.1站长任职资格及岗位责任制 4.2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及岗位责任制 4.3气瓶检查人员任职资格及岗位责任制 4.4气瓶档案人员任职资格及岗位责任制 第五章气瓶检验的安全管理制度 5.1气瓶建档、标识、定期检验和维护保养制度5.2文明检验管理制度 5.3安全检验管理制度 5.4对用户进行宣传教育和服务制度 5.5计量器具与仪器仪表校验制度

5.6气瓶检查登记制度 5.7档案资料保管制度 5.8不合格气瓶处理制度 5.9人员培训考核制度 5.10事故上报制度 5.11接受安全监察的管理制度 5.1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演练制度第六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6.1充装前气瓶检查与处理操作规程 6.2气瓶检验操作规程 第七章工作记录和见证材料 7.1无缝钢瓶档案记录 7.2气瓶发放记录 7.3 气瓶回收记录 7.4抽真空置换记录 7.5安全培训记录; 7.6 不合格气瓶隔离处理记录

质量管理手册修改记录

《质量管理手册》颁布令 本厂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站依据TSG Z7001-2004《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2-2004《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TSG Z7003-2004《特种设备检验与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12135-1999《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13004-1999《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和检验站的实际情况,编制《****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站质量管理手册》,本手册是本检验站质量管理体系的纲领性和法规性文件,是指导检验站建立、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的纲领和准则,各部门要认真学习、理解本手册,认真贯彻执行质量方针、目标和体系的要求,并按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体系文件,开展质量活动,确保质量和安全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本《质量管理手册》从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站长:(签字) 年月日

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练习题目0822

第7章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TSGR0006-2014《气 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一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的规定,取得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气瓶定期检验工作,并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 气瓶检验人员应当取得气瓶检验人员(QP-1)资格证书,气瓶无损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二气瓶检验机构的主要职责: (1)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且对其正确性负责;(2)对可拆卸的气瓶瓶阀等附件进行更换,更换的瓶阀应当选择具有相应瓶阀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阀门产品; (3)对气瓶表面涂敷颜色和色环,按照规定做出检验合格标志;(4)受气瓶产权单位委托,对报废气瓶进行消除使用功能(压扁或者解体)处理; (5)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延长使用期的安全评定,并对其继续使用的结论负责。 ]理解:检验单位的职责。职责中包括对可拆卸的气瓶附件进行更换,应当理解为只能进行更换,不能进行修理,同时应选择具有瓶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气瓶阀门进行更换,不能随意更换阀门。车用气瓶及其瓶阀附件,需要更换瓶阀附件时,不仅要选用通过了型式试验的瓶阀,还一定要选用与气瓶一起进行过型式试验的瓶阀,才能保证气瓶与瓶阀附件安全性能的一致性和适配性。) 三检验工作安排 气瓶产权单位或者充装单位应当及时将到期需要检验的气瓶(包括车用气瓶、呼吸器用气瓶)或者应提前检验的气瓶,送到有相应资质的气瓶定期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 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接到送检气瓶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禁止对气瓶和气瓶瓶阀进行修理、焊接、挖补、拆解和翻新。

车载气瓶的定期检验

车载气瓶的定期检验 随着现代化的进展,汽车已经走入了越来越多的寻常百姓家,汽车已成为现代生活中人们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之一。与此同时汽车也是一个流动的污染源,汽车尾气的排放物含有固体悬浮微粒、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碳氢化合物、氮氧化合物、铅及硫氧化合物等。 尾气在直接危害人体健康的同时,还会对人类生活的环境产生深远影响。尾气中的二氧化硫具有强烈的刺激气味,达到一定浓度时容易导致“酸雨”的发生,造成土壤和水源酸化,影响农作物和森林的生长。 随着人们环保意识的提高,和政府对环保的主导,清洁能源车越来越多,如CNG、LPG、电动车、太阳能车。大量的CNG、LPG车的使用也带来也许多安全隐患。如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私自“油改气”、黑作坊制造的气瓶由于价格低廉也流入市场。由于制造技术不达标,各项性能得不到保证,威胁使用者的安全。为了保障使用者和大众的安全,对CNG、LPG气瓶的定期检验也变得尤为重要。 1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必要性 2009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TSGR0009-2009《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并于当年8月1日正式实施,目的是为了加强和规范车用气瓶的安全监督管理,保障车用气瓶的使用安全。 2车用气瓶定期检验 车辆制造单位及车用气瓶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 根据检验气瓶的类型选用适用的检验标准进行检验,常用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如下: GB/T 19533-2004《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20561-200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24162-2009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T 34347-2017《低温绝热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定期检验工艺程序框图见图1所示。 图1定期检验流程图 2.1对气瓶文件资料的检查 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出厂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等)、使用说明书、最近一个周期的使用记录、上一个周期的检验报告。制造、使用信息不明或者与实体不符合时应当予以报废。对维修过的气瓶,还应审查气瓶修理合格证明文件。 2.2检验准备包括:缷瓶;外观清洗;残液、残气回收处置;置换;附件拆卸等。 2.3气瓶外观质量检查 瓶体上应该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外观是否有肉眼可见的较大的损伤。 2.4质量检查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320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气瓶的定期检验制度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气瓶定期检验标准对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出具检验报告,并对其正确性负责; 2、对气瓶附件进行维修或更换; 3、按气瓶颜色标志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去除气瓶表面的漆色后重新进行漆色与气瓶标识; 4、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 5、按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州级安全监察机构书面报告年度气瓶检验总数(含合格数、报废数)、定点检验的各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气瓶数量、检验工作情况和气瓶安全技术状况。 6、气瓶的定期检验周期、报废期限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程、标准的规定。 7、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检验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定期检验,应保证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检验安全。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做好检验记录工作。检验气瓶前,检验人员必须对气瓶内的残气、残液的安全处理

气瓶管理制度1

气瓶管理制度 为规范气瓶的收发、充装、运输、储存、使用、定期检验及报废安全,满足生产要求,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各项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一、气瓶收发管理 1、对入库前的气瓶必须严格检查,不合格的气瓶不准入库,并做好气瓶数目登记,同时对入库重瓶进行定点或不定点定时的抽检纯度和余压。 2、入库空、重瓶严格分开,以免混发并检查有无漏气,必要时可以用肥皂水进行检测,对不合格的气瓶不准发给用户,并将检验结果、质量证明书使用,保管运输有关事项通知用户,做好售后服务。 3、及时收集用户的各种反馈意见和建议,对成绩应以保留,对存在的问题注意在今后工作中给与改进。 4、禁止接收非本充装站的气瓶,避免串站充装。 二、气瓶充装管理 (一)充装前的检查 气瓶在充装之前,必须经过认真仔细的检查,以防止一切不符合要求和规定的气瓶投入充装,排除不安全因素,保证气瓶在充装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1、气瓶是否由持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气瓶是否属于制造单位或有关主管安全监察部门宣布报废或规定停用或需要复检的产品。 2、气瓶改装是否符合要求。 3、气瓶原始标志是否符合标准和规定,铅印字迹是否清晰可见。气瓶的铅印标记上的内容应包括:气瓶制造单位名称或代号;气瓶编号;水压试验压力;公称工作压力;实际质量;实际容积;瓶体设计壁厚;制造单位检验标记和制造年月;监督检验标记;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4、气瓶是否在规定的定期检验有效期限内。 5、气瓶上标出的公称工作压力是否符合欲装气体规定的充装压力。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规定如下:气体在基准温度下(20℃)的充装压力(盛装压缩气体的气瓶);按规定的充装系数充装,温度为60℃时介质压力(液化气体);限定充装量下,温度为60℃时瓶内乙炔气的压力(溶解乙炔)。 6、气瓶的颜色、字样是否符合《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 7、气瓶附件是否齐全,并符合技术要求。 8、气瓶内有无剩余压力,剩余气体与欲装气体是否相符合。

气瓶检验站管理规定(最新)

前言 为了确保钢质无缝气瓶检验的安全规范操作,根据站内具体的气瓶检验能力,技术力量和设备状况,特制定《钢质无缝气瓶检验站管理规定》,该规定是贯彻执行国家及省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条例,规程或技术文件的执行本。本站从事钢质无缝气瓶检验的全过程受此管理规定的严格控制。 一、基本情况 本站建于1976年9月,现隶属公司动力能源课,取得省劳动局气瓶充装检验许可证,2007年8月换证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气瓶定期检验资格证。检验站编号:021;检验钢印代号为F21。现有职工11人,其中3人取得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员资格证书。检验站建筑面积为300m2,固定资产60万元,年检量可达10000瓶。

关于气瓶检验站站的管理 为保证钢制无缝气瓶检验站的工作质量,依据国家安全技术法规及有关标准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气瓶检验站自2011年5月1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钢制无缝气瓶检验站工作质量手册》。 气瓶检验站责任人员任命: 检验站站长:杨承辉 安全、设备员:邱明星 技术负责人:叶志凡 检验责任人:李坤棋 水压、气密性责任人:王晨 设备安全责任人:邱明星 法人代表: 2011年5月11日

二、质管体系机构 站 长 技术负责人 检验责任人 水压、 气密性 责 任 人 设备 安全 责 任 人 三、管理承诺 1.在检验站内传达严格遵守国家有在的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规章 安全技术规范,认真履行特种设备法律、法规所赋予的职责,满足政府与客户要求的重要性。 2.完成政府质检部门下达的各项法定检验任务,并且自觉接受政府质检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检验站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相关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工作,并且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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