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法学毕业论文)

西北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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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是本人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西北政法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姓名学号20100440601所在学院民商法学院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职称

论文题目浅论夫妻共同遗嘱

一:结合本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一)国外的立法状况及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理论争议

1、共同遗嘱来源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普遍出现于中世纪。罗马法时期还没有承认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到了14、15世纪这种遗嘱的方式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当今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

(1)否定主义立法例。即完全否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法律禁止使用共同遗嘱。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有法国、日本、瑞士、匈牙利等国家。

(2)肯定主义立法例。即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允许使用共同遗嘱。例如德国、奥地利、韩国、越南等国家以及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判例。

(3)不确定主义立法例。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其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

2、在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看法不同,对其法律效力的探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肯定说。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夫妻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

第二种是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与传统的遗嘱理论相矛盾,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共同遗嘱有相关的规定。

第三种是限制说。主要从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认为一个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所立遗嘱。

(二)选题目的和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经济水平也不断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不断加强。从1985年就开始适用的《继承法》已明显不能与现在的现实生活相适应,许多现实存在的法律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引起了很多法律纠纷,也给司法工作带来了不便,夫妻共同遗嘱就是其中一个典型代表,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是大量存在的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因为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

有,所以只有在离婚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时,夫妻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共有分离出来。但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做出遗嘱处分,即使预先做出了处分,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大量阻碍,而夫妻共同遗嘱恰能解决这个问题维护夫妻财产的统一性。所以本文希望通过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研究,能对我国的法律建设有一定的帮助。而笔者选题目主要有以下意义:

1、从立法方面讲,我国的立法还没有承认夫妻共同遗嘱,使得现实生活中出现了许多相关的法律纠纷,这不利于我国继承法法律体系的完善。研究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有助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

2、从司法层面讲,由于缺乏立法的指导我国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处理不太统一,这与我国法律人人平等原则是不符合的。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研究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相应的指导。

3、从现实生活方面看,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研究有助于解决相关的法律纷,使公民生活更加和谐,使社会更加安定。

二:对有关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综述

对于完全的肯定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太合理。首先因为夫妻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相互约束的,夫妻二人未经协商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和废除其设立的共同遗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的太少,故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先死亡,而另一方又遭到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虐待、遗弃或者遗嘱继承人、受益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立遗嘱人却不能变更共同遗嘱,显然不能很好的保护存活的共同遗嘱人。其次共同遗嘱在执行上还存在许多问题。

对于否定夫妻共同遗嘱也不太符合实际。首先现实生活中一般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且在死后也不进行个人财产的析分更多的是等夫妻双方都死后才发生遗产的继承。因此夫妻共同遗嘱是有现实土壤的,仅仅应为它不符合遗嘱自由的原则就否定它是不合理的,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说过的一样“法律的本质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本质上说是对大多数公民普遍认可的经验、习惯、价值观的认同,而不是由某些人创造的符合逻辑的规则。既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法律就应该予以肯定。

对于从遗嘱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死亡人的部分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有权保留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权。看似合理但以该学说观点,当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遗嘱就变成了两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写在了同一份遗嘱上而已。这就直接破坏了共同遗嘱在遗嘱内容上的制约性,使夫妻共同遗嘱名存实亡。

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共同遗嘱应该适用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比较合适。“一般肯定为原则”是指只要夫妻双方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民事行为符合了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效的要件和遗嘱订立程序要求的原则上就应该肯定。“特例否定为例外”。当然如果订立共同遗嘱的夫妻双方仍然健在是不会存在什么特例的,因为夫妻二人可以可以协商改变、撤销和废除共同遗嘱。特例情况只存在与夫妻一方有人死亡,共同遗嘱已无法协商改变、撤销、废除的情形。特例是指存在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出现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

节严重的,此外还有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不忠实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时,存活共同遗嘱人可以变更夫妻共同遗嘱。

三:论文准备

(一)准备步骤

1.确定选题方向

2.大量查找搜集资料。充分利用周围的资源,对图书馆相关书籍和网上相关文章进行大量阅读和收集,丰富自己在这个问题方面的知识。

3.研究分析资料。通过对资料的阅读,了解夫妻共同遗嘱的国内外立法和研究的现状,对这一问题的逐步有了自己观点和想法。

4.列出论文提纲。罗列出自己要写的基本内容和提纲。

5.完成论文。

(二)工作进度

2013.10--- 2013.12 确定选题方向、决定论文题目

2013.12--- 2014.2 收集论文的相关资料、提炼观点、确定论文大纲

2014.2 --- 2014.3 拟好论文提纲、举行开题报告、准备论文初稿

2011.3 --- 2011.4 修改论文定稿、进行论文答辩

四: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思路

(一)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文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国继承法目前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的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因为立法的空白致使现实生活中与夫妻共同遗嘱相关的法律纠纷难以公平合理的解决。

(二)思路

1.比较法:通过与外国有关夫妻共同遗嘱立法体例的比较。结合我国国情与外国相关理论进行比较。

2.从理论到实际的结合:在充分了解国内外对于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与研究现状后,再结合我国国情进行实际运用。

五:论文的框架与结构

一前言

二夫妻共同遗嘱概述

(一)概念

(二)特征

(三)类型

三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选择及我国的态度

四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理论争议

五笔者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观点

(一)笔者对国内三种理论争议的观点

(二)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应该以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

(三)对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的简单解释

六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及有效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四) 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

六结语

指导教师对开题报告的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年月日

开题报告的

要求1、选题的目的及意义;

2、对选题的了解程度(阅读近三年五篇以上相关论文,

3、并写出综

4、说明论文(设计)准备

5、解决什么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思路;

6、论文的框架与结构;

7、开题报告的字数不少于2000字。

浅论夫妻共同遗嘱

【摘要】夫妻共同遗嘱是我国立法上的空白,然而在实践中却大量存在。虽然它不符合遗嘱自由原则,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的本质,应该在立法上以一般承认为原则,特殊否定为例外来对待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本文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多角度的思考和深入的剖析,以期能为夫妻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关键字】夫妻共同遗嘱;法律效力;遗嘱自由;遗嘱;继承法

Abstract: Mutual wills of husband and wife is blank on our country legislation, which exist a lot in practice.Although it violates the principle of will discretion, according to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ur country and the essence of law, the mutual wills should be admitted in common situation and be negated in exceptional situation .Through this paper, I want to make a muti-angle thinking and in-depth analysis for mutual wills, hoping to provide the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mutual wills legal system.

Key words: mutual wills of husband and wife; legal validity; will discretion; will; inheritance law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中国经济能力不断提高、公民财产收入不断增加、公民权利意识也随之增强,这让许多在继承法制定初期没有重视的问题现在开始凸显出来,本文即将论述的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就是其中典型代表。在继承法制定初期并没有得到重视,立法上也没有对夫妻共同遗嘱有清晰的界定导致实务中有关夫妻共同遗嘱争议的案件逐年增多,如何从法律上对该问题进行定位便越发紧迫起来。基于此,笔者试图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进行一系列的探讨,以期能为共同遗嘱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

一、夫妻共同遗嘱概述

(一)概念

共同遗嘱又称合立遗嘱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人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对其死亡后各自或者共同遗留的财产指定继承人继承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①共同遗嘱在表现上可分为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和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②形式意义的共同遗嘱又叫单纯的共同遗嘱,是指内容各自独立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遗嘱,记载于同一遗嘱书中。实质意义的共同遗嘱,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立遗嘱人将其共同一致的遗产处分意思通过同遗嘱表示出来,从而形成的一个内容共同或相互关联的整体遗嘱③。我们一般所称的共同遗嘱均是实质意义上的。

夫妻共同遗嘱是指夫妻因意思表示一致而共同订立同一份遗嘱,并共同在该遗嘱中对夫妻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事先处分的遗嘱形式。

(二)特征

①柏文栋、陈明霞:《共同遗嘱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0期。

②睢素利、单国军:《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研析》,载《成人高教学刊》,2008年第1卷第4期。

③刘道云:《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应否定》,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4月第237期。

夫妻共同遗嘱除了具有一般遗嘱的共同特点外还有不同于一般遗嘱的特征:1意思表示和遗嘱行为的一致性。即夫妻具有共同订立遗嘱的意思表示并完成共同订立遗嘱的行为。

2遗嘱内容的相互制约性。即夫妻意思表示之间具有拘束性,不得随意变更撤销。

3遗嘱形式的同一性。即夫妻共同遗嘱的内容需记载于一份遗嘱中。

4内容的整体性和变更与撤销的非自由性。即未经夫妻二人协商共同决定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遗嘱。

5生效时间的复杂性。即只有当夫妻二人都死亡后共同遗嘱的内容才能得以执行。④

(三)类型

根据夫妻之间遗嘱意思表示的不同可以把夫妻共同遗嘱分成四类:一是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又称相互型遗嘱,这种遗嘱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并以对方指定自己为其遗嘱继承人为前提:二是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的继承人或受赠人,又称共同指定型遗嘱,这种继承主要继承的是共同遗产;三是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约定后死者将遗产留给指定的第三人继承,又称相互加共同指定型遗嘱;四是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又称为相互条件型遗嘱,这种遗嘱形式上各自独立,但实质上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一方遗嘱撤回或失效,另一方的遗嘱也归于失效,一方遗嘱执行时,他方遗嘱不得撤回。⑤

二、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选择及我国的态度

共同遗嘱来源于西欧德、法等国的习惯法,普遍出现于中世纪。罗马法时期还没有承认这种遗嘱的有效性,到了14、15世纪这种遗嘱的方式开始在欧洲流行起来。当今世界各国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立法体例主要有三种:

1.否定主义立法例。即完全否认共同遗嘱的效力,法律禁止使用共同遗嘱。采用这种立法例的国家有法国、日本、瑞士、匈牙利等国家。

2.肯定主义立法例。即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允许使用共同遗嘱。例如德国、奥地利、韩国、越南等国家以及英、美等国家的法院判例。

3.不确定主义立法例。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在其民法典中并没有关于共同遗嘱方面的具体规定,在实践中也不承认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⑥

我国的立法状况:我国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我国长期的社会实践以及夫妻共同遗嘱的客观存在性,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承认夫妻共同遗嘱的存在。《遗嘱公证细则》第15 条规定,“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公证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公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该条规定表明了立法者对于共同遗嘱公证抱着谨慎的支持态度,但实践中已经承认共同遗嘱的存在,只是没有制订具体的操作规范。

三、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理论争议

④吴国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立法建议》,载《福建江夏学院报》,2011年10月第1卷第1期

⑤麻昌华、曹诗权:《共同遗嘱的认定与建构》,载《法商研究》,1999年6月第1卷第1期。

⑥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307期。

在我国学界对夫妻共同遗嘱的看法不同,对其法律效力的探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大概有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肯定说。该说认为:虽然继承法没有明文确认夫妻共同遗嘱,但也未排除夫妻共同遗嘱的有效性,从我国国情出发,应当确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提倡夫妻二人采用共同遗嘱的形式处分共同财产。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首先,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夫妻共同遗嘱有其存在的基础,并且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共同遗嘱大量存在。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并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基于“法不禁止则自由”的法理原则,夫妻是否设立共同遗嘱是他们的自由。最后,夫妻共同遗嘱的存在有利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统一性。法律规定我国夫妻财产为夫妻二人共同所有,所以只有在离婚或者夫妻双方有一方死亡时,夫妻的个人财产才能从共有分离出来。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无法对个人的财产预先做出遗嘱处分。提倡合立遗嘱,正好反映了这种夫妻共同财产的要求,有利于共有财产的认定和处理。⑦

第二种是否定说。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与传统的遗嘱理论相矛盾,且我国法律并没有对共同遗嘱有相关的规定。首先,夫妻共同遗嘱违反了遗嘱自由原则。依传统理论观点,遗嘱应该是具有绝对自由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成立、变更、撤销和废除应该由立遗嘱人单方意思决定不能受到除法律以外的任何限制;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在实现过程中容易遇到障碍,因为共同遗嘱一般均指定第三人为继承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立遗嘱人共同死亡的概率微乎其微,且其间相隔时间较长容易给遗产的处分埋下隐患。最后,夫妻共同遗嘱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的强行性要求不符。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共同遗嘱并不是与个人遗嘱相并行的一种遗嘱类型,它只是一种遗嘱的形式。⑧只有法律规定的遗嘱形式才有效力,法律没有规定的当然无效。

第三种是限制说。主要从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认为一个共同遗嘱人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已死亡的遗嘱人的遗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则有权保留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有权随时变更或撤销其所立遗嘱。

四、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的观点

(一)对国内三种理论争议的观点

对于完全的肯定夫妻共同遗嘱显然不太合理。首先因为夫妻共同遗嘱在内容上是相互约束的,夫妻二人未经协商不得随意更改、撤销和废除其设立的共同遗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夫妻二人同时死亡的太少,故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先死亡,而另一方又遭到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的虐待、遗弃或者遗嘱继承人、受益人不履行赡养义务,但是立遗嘱人却不能变更共同遗嘱,显然不能很好的保护存活的共同遗嘱人。其次夫妻共同遗嘱在执行过程还存在许多问题。

对于否定夫妻共同遗嘱也不太符合实际。首先现实生活中一般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且在死后也不进行个人财产的析分更多的是等夫妻双方都死后才发生遗产的继承。因此夫妻共同遗嘱是有现实土壤的,仅仅因为它不符合遗嘱自由的原则就否定它是不合理的,正如美国霍姆斯大法官说过的一样“法律的本质在于经验,不在于逻辑”,法律从本质上说是对大多数公民普遍认可的经验、习惯、价值观的认同,而不是由某些人创造的符合逻辑的规则。既然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

⑦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⑧任波:《论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载《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法律就应该予以肯定。

对于从遗嘱内容上进行限制即“共同遗嘱部分有效说”当夫妻一方死亡后共同遗嘱只对死亡人的部分产生效力,而活着的遗嘱人有权保留自己财产份额的处分权。其看似合理但以该学说观点,当共同遗嘱人一方死亡时,夫妻共同遗嘱就变成了两份独立遗嘱,只不过写在了同一份遗嘱上而已。这就直接破坏了共同遗嘱在遗嘱内容上的制约性,使夫妻共同遗嘱名存实亡变成了形式上的共同遗嘱了。

(二)对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应该以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

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我国是客观存在的,尤其在农村地区更为广泛。但是,由于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在立法上和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没有统一,学理上的也正处于讨论阶段,并且共同遗嘱也有其自身的不足之处,比如可能会限制立遗嘱人的遗嘱自由和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执行等一系列问题。所以,对待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我国继承法应当在一般肯定的前提下进行一些特例的否定。对于夫妻共同遗嘱进行一般肯定,特例否定的理由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夫妻订立共同遗嘱,是立遗嘱人遗嘱自由的一种表现,当事人自愿选择订立共同遗嘱,我们不应当否定共同遗嘱的效力。如果从遗嘱自由的角度来分析,共同遗嘱确实在某些地方违反了遗嘱自由的原则,但是不论如何,遗嘱归根结底均是民事行为,而意思自由是民事行为最重要的原则,我们应该对其尊重并予以保护。从某种角度来看,夫妻共同遗嘱同样也是民法自由的一种不典型的表现形式。正如放弃权利也是权利一样,共同遗嘱人愿意让自己的遗嘱自由受到限制也是一种权利,从广义上来说只要他们对自己权利的限制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那么他们对自己限制的行为也是一种自由。对于违反遗嘱自由原则的遗嘱不给予法律效力才是维护遗嘱自由的最佳途径,而对订立遗嘱的行为予以禁止是一种法律的限制。法律不能够简单地认定某行为无效或者有效,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法律效力问题。⑨第二,夫妻共同遗嘱虽然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实务中却大量存在,否认夫妻共同遗嘱效力显然不符合我国实际。夫妻财产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确定的划分标准,即使有在财产分割上也有很都问题。所以在处理遗产问题上,共同遗嘱仍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⑩第三,立遗嘱行为是一种民事行为,如果能够为遗产继承的解决提供一个切实有效的方法,法律就不应该干预,民众自由有选择的去适用这种方法,法律就应当加以肯定。第四,夫妻共同遗嘱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容易遇到问题,执行中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但是并非不能解决。而且,即便是存在困难,也是当事人自行选择的问题,民事法的功能在于引导而不是代替当事人做出选择。第五,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习惯风俗上各个地方可能会有不同,我们在面对共同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问题上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共同遗嘱的适用。

基于此,对夫妻共同遗嘱适用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比较合适。

(三)对一般肯定为原则,特例否定为补充的简单解释

1“一般肯定为原则”是指只要夫妻双方订立夫妻共同遗嘱的民事行为符合

⑨王丽丽:《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研究》,载《新西部》,2011年第33期。

⑩吴国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立法建议》,载《福建江夏学院报》,2011年10月第1卷第1期。

了民事行为的成立、有效要件和遗嘱订立程序上要求,那么在一般情况下上就应该肯定。

2“特例否定为例外”。当然如果订立共同遗嘱的夫妻双方仍然健在是不会存在什么特例的,因为夫妻二人可以可以协商变更、撤销和废除共同遗嘱。特例情况只存在与夫妻一方有人死亡,共同遗嘱已无法协商变更、撤销和废除的情形。“特例”是指存在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出现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或受益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此外还有遗嘱继承人或受益人不忠实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时,存活共同遗嘱人可以变更、撤销和废除夫妻共同遗嘱。

五、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构建

前面简单论述了夫妻共同遗嘱的一般问题,下面就共同遗嘱的成立、有效和生效进行阐释,以期能够较完整的进行探究。

(一)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及有效

夫妻共同遗嘱的成立、有效需具备现实有效的法律要件:在形式要件上,笔者认为夫妻共同遗嘱可采取公正形式、书面形式和代书形式,但是笔者认为不宜采用口头形式和录音形式,这是由于共同遗嘱自身条件所决定的。在实质要件上,共同立遗嘱人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拥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立遗嘱人所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其真意,且协商一致;共同遗嘱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的公序良俗;共同遗嘱人处分的应当是其合法共有财产,而且在处分共有财产时应当留出恰当的份额给需要扶养,赡养的人。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

普通遗嘱的生效时间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但在夫妻共同遗嘱中夫妻同时死亡的状况很少见,故其生效时间就会有所不同。夫妻共同遗嘱按照不同的分类生效时间也会有所差别下面我将分类论述。

1、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自己的遗嘱继承人,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人死亡共同遗嘱就开始生效。

2、夫妻相互指定对方为继承人,并规定在夫妻双方均死亡后全部遗产由子女等第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共同遗嘱,生效时间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当夫妻一方死亡时死亡一方的财产由另一方继承,第三人不具有继承资格。然后当夫妻双方都死亡时夫妻的共同遗产才由第三人继承。

3、夫妻共同指定第三人为遗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共同遗嘱。此类遗嘱必须在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才能开始生效

4、相互以对方的遗嘱内容为条件的遗嘱,只要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死亡共同遗嘱就应该认定开始有效。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如果夫妻双方健在,只要夫妻双方变更或撤销共同遗嘱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就可以对夫妻共同遗嘱进行变更和撤销。如果夫妻双方有一方已死亡,根据夫妻双方在共同遗嘱中意思表示的相互制约性在正常情况下另一方是不允许进行共同遗嘱的变更与撤销的。只有发生上述存在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出现剥夺继承

权的情形,或者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不忠实履行赡养义务等情形时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撤销共同遗嘱,若确实存在上述情形法院应准许其进行变更或撤销。

(四) 夫妻共同遗嘱的失效

夫妻共同遗嘱经变更、撤销后失去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1985年颁布的《继承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如今的现实生活和公民的权利意识,其中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就是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我们应该根据现实生活和民法、继承法的基本原则在立法上将这个问题规范化、完善化,发挥夫妻共同遗嘱的积极影响尽量避免它的弊端,以期很好的解决相关的法律纠纷。

【参考文献】

1睢素利、单国军:《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研析》,载《成人高教学刊》,2008年第1卷第4期。

2刘道云:《共同遗嘱我国继承法应否定》,载《法制与经济》,2010年4月第237期。

3吴国平:《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及立法建议》,载《福建江夏学院报》,2011年10月第1卷第1期。

4麻昌华、曹诗权:《共同遗嘱的认定与建构》,载《法商研究》,1999年6月第1卷第1期。5张平华、刘耀东:《继承法原理》,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第307期。

6刘春茂:《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7任波:《论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载《吉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0年第3期。

8王丽丽:《继承法中的共同遗嘱问题研究》,载《新西部》,2011年第33期

9张捍:《关于共同遗嘱继承中几个问题的讨论》,载《江苏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4年4月第15卷第二期。

10柏文栋、陈明霞:《共同遗嘱若干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00年第10期

鸣谢

本文在选题及写作过程中得到袁震老师的悉心指导和帮助。袁震老师在日常指导工作中认真负责,帮助我确定了选题方向和论文题目,同时推荐了许多很好的参考资料进。且在之后的指导中多次帮助我修改论文内容及体系。正是由于袁震给以的巨大帮助本文才得以顺利完成,故在此特向袁震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检查情况记录表指导教师对学生论文指导过程记录

时间讨论内容(包括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指导教师签名

毕业论文(设计)指导教师评分表学院班级姓名

评价指标评价要素(参考标准,评阅人有权根据

学术实际决定)

得分

选题意义论文选题的理论或实践

意义,以及论文对本论题

及相关问题的综述选题得当;有学术意义或实践意义;论题明确、

一目了然;论文在引言或者沿革部分对论题的

观点进行概述

10

文献掌握程度论文参考文献(论文、论

著)的丰富程度

标准为:优=10篇以上;良=7-9篇;合格=

4-6篇;差=3篇以下。评价时可以视论文对

同一作者的同类著述的引用情况多少决定。

15

引用文献可靠论文参考文献(资料)来

源的可靠性

根据论文有关资料数据的运用和学术观点等引

用情况判断。标准为:优=真实,有引注;良

=真实,但引注大多为转引;合格=真实,但

无引注;差=来源不明

10

基本观点正确论文基本观点的正确性、

新颖性、独特性

标准为:优=独特、正确;良=独特、基本正

确;合格=无错误;差=不正确

15

写作规范论文的写作方法符合规

定的写作方法具体参照规范的要求结合文字表述、文笔流畅

程度、书写格式、语法等。

15

体现作者专业功底从论文的写作方法与研

究思路评价

主要从论文写作所反应作者的专业功底进行评

价。标准为:优=扎实;良=比较扎实;合格

=基本掌握;差=论文多处出现常识性错误。

10

论文写作进程论文写作计划和实际写

作的进程

从论文写作计划进程表和中期检查情况评价15

总体评价论文整体水平的体现以上评价指标外,论文评阅人根据论文完成情

况酌定

10

论文成绩

(百分制)

指导老

师对论

文的其

他文字

意见(主

要优、缺

点)

指导教师签名:评阅时间:年月日

西北政法大学

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暨成绩评定记录表

学号姓名答辩时间:年月日评价内容具体要求分值评分

报告内容思路清晰;语言表达准确,概念清楚,论点正确;实

验方法科学,分析归纳合理;结论严谨;论文结果有

一定应用价值

50

创新对前人工作与理论有改进或突破,或有独特见解10

答辩回答问题有理论根据,基本概念清楚;主要问题回答

准确、有一定深度

30

报告时间符合要求10

论文题目:总分

答辩

情况

记录

答辩小组对论文评价意见:

答辩组组长签名:

委员(组员)签名:

指导教师评分答辩成绩总评成绩(指导教师评分×50%+答辩成绩×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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