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申请审批表(空)

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申请审批表(空)

贫困精神病患者医疗救助卡申请审批表

注:1.本表由申请人填写,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或其监护人。

2.申请人提出申请时需携带患者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复印件、疾病诊断证明及复印件、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由当地村(居)委会开具的贫困线一下经济状况证明及复印件、复印件副本装后。

3.本表及有关证明复印件由县(市、区)残联存档。

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2006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2006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2000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 (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次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区信息中心及区城乡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对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审批程序进行商议,提出了“二次报销”网上实时结算的设想。经过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服务中心和软件开发公司的努力,农村特困人员实时结算系统于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特困人员在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通过医疗救助实时结算系统,出院结帐当场即可以享受医疗救助金。特困人员得到政府医疗救助金的资助而不需要任何手续,改变了过去“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的方式,大大方便了我区的困难群众,这

大病医疗补助申请书

最新2021大病医疗补助申请书1 申请人: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申请事项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20__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___(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 申请人: 被申请人:医院,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医院院长。 申请事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事实和理由 20__年11月11日下午,申请人之子___(病人)因身体不适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并住院治疗。至11月13日下午,经检查,诊断为“肺血栓”,并将病情告知病人。至11月14日凌晨,申请人接到医院病危通知后,赶到医院时,看见病人躺倒在离病床2米远的地上,左脸有一伤口,血流至耳朵(已凝固),且手脚冰凉,已死亡。因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未及时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 一、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违反医疗常规,未给病人进行病理检查就让其住院,且至住院第二天即11月12日已经在给病人用肺血栓针(已经证实得了肺血栓,当天费用清单为证),第三天下午,才检查出病人患的是“肺血栓”,延误了病情,使病人未得到及时救治,而不治身亡。不仅如此,被申请人在明知病人病情很严重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给病人予以救治,而且直至病人死亡时,采取的均为二级护理,病房中无任何救治设备放置,且病人死亡时,并非死在自己的病床上,而是死在离自己病床2米远的地上,且脸上有血。从以上情形不难看出,院方未尽到应尽的医治和护理义务,严重违反医疗常规,对病人未给予及时救治和护理,是导致病人死亡的最直接原因。 二、被申请人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肺血栓”后,根据诊疗常规,在明知自己无医治条件的情况下,对病人未及时做出转院处理或特级护理,也未及时通知申请人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申请人(即下发病危通知书)。

7-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 京政发〔2010〕3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 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名市属机构: 现将《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二)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三)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 (四)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最新)

关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实施办法(最新) 为切实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X〕14号)、《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X〕178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X〕1号)、《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X政办函〔X〕139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供养范围 (一)具有XX市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的; 2.无生活来源的;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和视力残疾人; 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四)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认定按照我市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认定标准执行。 (五)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 2.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4.XX省、XX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口性质 农业□非农□ 属别 城市低保□农村低保□ 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 患病种类 治疗医院 是否参加合作医疗 已用医药费 (元) 合作医疗补助费用 (元) 个人承担费用 (元) 申请人家庭成员 姓名称谓年龄健康状况职业备注 申请救助理由 社区村委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乡镇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签字) 年月日 民政局审批意见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按照“申请人(户主)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初审、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进行。具体办理程序及标准: 一、申请人(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汉台区城市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或《汉中市农村医疗(大病)救助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五保对象《供养证》、优抚对象《优待证》,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它相关证件、证明(以上证件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诊断证明书、病历资料及医疗费用有效凭证,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保证》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合疗证》及当年支付报销医疗费用的有效凭证和救助凭证(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医疗救助每月审批一次,救助对象应在医疗终结(出院)后3个月内向民

政部门提出救助申请,过期不予受理。 三、区民政局原则上不接收个人送来的申报手续,对符合救助标准的手续由各镇、乡、办事处于当月20日前集中上报。 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新型合作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农合病人住院费用结算单》必须为原件,复印件一律无效(外地住院治疗的除外,但必须到区农合办加盖公章)。 五、五保人员大病住院申报程序: 1、分散供养五保户需住院治疗的本人应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入院通知、个人书面申请,交镇、乡、街道办事处审查后,报区民政局备案,患者需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确因紧急情况需立即住院的,应在一周内补办申报手续,否则按医疗救助一般对象给予医疗救助。 2、集中供养五保户需住院的,由院民所在敬老院书面报告并附诊断证明,报区民政局社救科备案,确因紧急情况需立即住院的,应在3日内补办相关手续,需到定点医院进行救治。 六、五保供养人员救助办法: 1、门诊费用救助:分散供养五保人员因病进行门诊治疗的,应持乡级以上门诊治疗发票,按发票实际数额的50%救助,最高金额全年累计不超过2000元;集中供养的按门诊费用实报实销。 2、住院费用救助:分散供养五保户因病住院的,新合疗报销后个人自付部分在10000元以内的实行实报实销,自付部分10000元以上的对超过10000元的部分按35%救助;全年累计救助不超过15000元。集中供养五保户因病住院的新合疗报销后实行实报实销。 3、分散供养五保户入院治疗费用应由本人、村组、乡镇办事处协调解决,出院后新合疗报销完结按程序进行医疗救助;集中供养五保户应由所在敬老院垫付,新合疗报销完结后按程序进行医疗救助。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10篇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10篇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1XX民政部门: 本人XX,是哪里人,由于公公XX患有胃癌于X年X月X日病亡,生前由于治疗胃癌把家庭全部积累用完,并借了XX元,本人工作工资不高,且债务累累,因此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困难人员医疗救助,恳请希给予帮助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你自己的名字 申请时间:x年x月x日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2XXX民政局领导: 您们好! 我叫陈某某,现在39岁。10岁时,父亲患癌症去世,由姑妈抚养长大。首先在XXX土产公司包瓜子,土产公司破产后由县劳动局解决了一个全民合同制劳动指标安排到XXX厦工作,没多久,XXX厦破产。之后我就随丈夫去广东东莞私人工厂打工。近几年遇到经济危机,工厂效益不好,收入低,且祸不单行,于20xx年5月突然患上腰椎结核,全身疼痛无法行走。四处借债花费了5万多元医治,终于死里逃生,却落下了目前无法根治的慢性骨结核病,需要长期服药,还需要每个月到医院复查,但是身体里面一部分骨头已坏死,丧失了劳动

能力。现病情稍有好转可以下地行走,便回亲戚家调养身体。现在,我一没有房子,二没有生活来源,儿子还在读初中,全家人仅靠丈夫一个人每月2千多块工资来维持生活,并且这几年来还欠下因住院治病借的债有2万多元未还清,再也没有多余的钱继续用于买药治病,生活十分困难。 今特请求民政局领导根据党和政府的惠民政策,能给我于绝境中送来一点温暖,酌情解决我大病医疗救助的一部分费用。盼指准,万分感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陈某某 20xx年3月5日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3 本人系***县***乡场***社区***路居民,属***对象,因本人患,医疗困难,特申请给予适当医疗救助。申请救助的主要原因:.... 申请人: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书4梁河县民政部门: 我叫李茂省,男,汉族,现年23岁,梁河县人,现居住于梁河县核桃窝村。 我自幼患先天性心脏病,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20xx年7月份以来,经常咳嗽,痰中带血,并伴有胸闷,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保障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建立和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16〕17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困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坚持分类救助、差异服务;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四)坚持城乡统筹、适度保障;

(五)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第四条自治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制定等工作;地(市)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配套措施,开展业务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负责具体审批、终止和档案建立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日常服务工作,负责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日常看护等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凡持有我区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医疗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医疗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医疗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为你整理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3篇,教你医疗救助申请书怎么写。 【第1篇】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 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xxx,姓别:x,汉族,现年xx岁,家庭其他成员x人。家住xxxxxxx。 本人因患有乳腺肿瘤,先后各在xxxx立医院、xx等多家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最终确诊为乳腺恶性肿瘤。 近一年的诊断治疗费用以及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十二万多元;目前还面临着后期的化疗治疗以及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在医院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亲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 因本人家庭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大的不到四岁,小的才10个月;家中父母年纪已大,丈夫还要照顾我以及孩子,经济收入无其他来源,家庭非常困难,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因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保守治疗。 因此,本人特向xx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此敬敬礼!

申请人:xxxx 20xx年xx月xx日 【第2篇】医疗救助申请书范文 xx县民政局各位领导: 我是xx乡xx村四组村民xxx,于19xx年参加中国共产党,于19xx年至19xx年担任村委会出纳工作,于19xx年至20xx年担任第四自然村村长,我热爱中华,始终坚定不移的拥护共产党,原为我党牺牲一切。 本人去年四月到县医院检查身体,查出有心脏病,医生建议到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做进一步检查,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检查结果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劳力型心绞痛、心功能不全、心功能三级。医院提议需及时做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医疗费用大概需要十万元左右。我家中多年积攒的积蓄当时只有三万多元,后向亲朋好友借款八万元,医院医疗费用共用去十一万一千一百七十八元,后医疗合作报销五万零三十元,换了借款后,剩余的三万元借款还未还清。但医院几次催做第二次手术,手术费用还需二万多元,因没钱一直拖着,但病情有恶化趋势,实在是没办法,所以向贵局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望贵局能给予解决部分为盼。 特此致敬! 申请人:xxx 二〇xx年x月x日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农村大病救助申请书 篇一:大病救助申请书 大病救助申请书范文 xxx人民政府民政办: 申请人:xxx,男,壮族,现年55岁,家庭其他成员5人。家 住xx镇xx村民委xx小组14号。 本人因患有肺部肿瘤,且引起胸腔大量积液,抽干后又反复发 作,先后各在xx医院、xx县中医院、xx县老医院及市医院进行检查 治疗。最终在xx州医院确诊为肺部恶性肿瘤。其中除去报销的农村 医疗合作费外其开支如下: 首先在xx医院医药费共用去玖佰捌拾元整,合币:980元。 其次在xx县中医药医药费共用去壹仟肆佰肆拾捌元肆角,合币: 元。 再次在xx老县医药医药费共用去贰仟叄佰零柒元玖角,合币:

元。 最后在xx州医药费共用去壹万壹千柒佰叁拾伍元整,合币: 11735元。 其间亲属为服侍病人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共用去叁仟陆百 元左右,合币:3600元。 病人医药费用总合币:元。交通护理费用合币:3600元。两项合币:元。 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本次治病的昂贵的医药 费用。其中大部分的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 的。现无法承担这样的大病医疗费用不得不向医院申请出院回家进行 保守治疗。现本人已经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的化疗治疗将 会开支出 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 因此,本人特向xx宝镇人民政府民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

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 感激不尽! 此敬敬礼! 申请人:xxx2011年8月30日1 篇二:新版大病救助申请书 申请书 ×××县民政局: 我叫×××,男,汉族,现年×××岁,患鼻咽癌骨转移,多年来一直四处求医,靠药物控制病情,维持生命。一直在川北医学院住院放化疗,由于不能支付昂贵的医药费,只能出院回家通过农村简单的中药治疗。放化疗已用去治疗费10万多元,对于一个农村家庭来说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已是负债累累,加上年迈的父亲患有直肠癌,孩子还在读书,鉴于我家庭的特殊困难情况,特恳请民政局给予医疗救助!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时间:×××年×××月×××日-1- 篇三: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9)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9) 农村大病医疗救助调查记录(10)

政府在社会社会福利方面的作用

由谁来提供社会福利产品? 政府实施社会保障的方法有: A.对贫困家庭的临时补助 B.个人收入税收抵免 C.医疗补助、住房补贴 D.工作保障形势:通过给一些经济困难家庭成员找工作来补助这些家庭的生活。这个工作有时更多的体现的是政府的责任,而不仅仅是一种道义上的帮助。 E.特殊情况下的特殊保障方式,这可以理解为:政府提供的社会保障是针对生活在社会中的经济困难的人,那么对不同的人来说,可能遇到各种不相同的困难,这些困难的不确定性,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政府的社会保障不是确定、一成不变的;它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的变化、完善。 为什么政府承担社会保障? 我想就此问题发表自己的一点观点。首先,我们应注意到这个问题不是很完美的,因为在现在的社会中,对“社会保障”的解释是部较模糊的,因此现实生活中社会保障并不是全由政府提供,它有部分是由企业等私人部门或组织提供的。 那既然一些私人企业可以提供社会福利产品,那在现今政府为什么不把这种权利给企业,让他们去做呢?这就是我们要讨论的问题,我认为有以下几个原因: A.经济学中,假设这些企业、个人以“经济人”的身份出现,他们在社会中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那么在社会保障中,有的保障工作让私人来做,他 们是有利可图的,比如失业保障这个模块的失业保险,医疗保障这个模块 的医疗保险,那这些方面就由私人提供形势代替了公共提供形势。但对于 像最低生活保障等类的对私人运营来说毫无利润的部分,私人企业是不可 能去提供社会保障的;但社会还是在发展,这部分由私人企业留下来的保 障空缺就只能由国家来填了。 B.国家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不敢过多地把提供社会保障的权利交给私人企业的。因为在市场经济竞争中,私营企业、个人都追求的是个人效率最大化、 利润最大化,利润最大就是好;而社会保障更多考虑的是公平,更关心的 是社会总体的福利的增长、社会的稳定。这就使得政府在考虑将提供社会 保障的权利下放给企业时不得不谨慎,因为这可能引起很多社会问题。 C.政府在一定程度上是应该为社会提供社会保障,因为政府每年都在向他的公民收税,所以提供社会保障是政府的应尽的义务。让我们换一个角度来 思考这个问题:为什么私人企业不愿提供那些没有利润的社会保障,而政 府却能承担它呢?就算政府是秉持着一种大公无私、无偿奉献的心态去提 供社会保障,那也需要有宏厚的物质基础,而这个“基础”的绝大部分就 是国家税收,那对国家来说提供社会保障就一定是没利润的吗?我们是不

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XXX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切实缓解城乡特殊困难家庭因大病造成家庭的生活难,根据阿坝州民政局、阿坝州财政局、阿坝州卫生局、阿坝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XXXXXXX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XXXX〔XXX〕XX号)精神,结合XXX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指政府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针对城乡低收入及特殊困难家庭因重特大病医疗发生医疗费用困难时给予一定资助,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负担的专项救助制度。 第三条大疾病医疗救助按照“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的指导方针,实行城乡统筹。救助标准城乡统一,救助类别城乡统筹。建立以“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临时医疗救助”相结合的医疗救助制度,着力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重特大疾病医疗的基本保障问题。 第四条城乡大病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的各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有关部门配合的负责制。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大病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负责对辖区内城乡大病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审核。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受乡镇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有关调查、评议、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县民政部门是XXXX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大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乡医疗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量力而行、救急助困、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坚持自救互助为主,政府救助为辅的原则。 (三)坚持制度统一、管理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

重大疾病救助申请书范本

重大疾病救助申请书范本 一政策依据 《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穗民[2002]123号 二资助对象 享受本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对象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失业人员、离退休人员 和在职人员不列入此资助范围; 三资助病种 所资助的病种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脑中风急性期;3、慢性肾功能性衰竭;4、 恶性肿瘤;5、急性坏死性胰腺炎;6、急性重症肝炎;7、严重脑外伤;8、危及生命的良性脑瘤;9、血液病;10、重症精神病;11、消化道出血;12、心力衰竭;13、呼吸衰竭;14、严重 的意外创伤;15、经广州市慈善医院核定的重大疾病。 四资助标准 1、医疗资助金的起付标准为500元; 2、实行总额控制,资助对象享受的医疗资助金每人每年累计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医疗资助金对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的资助比例:低保对象医疗资助额不超过80%; 五医疗资助金申请与审批 1、申请人填写《广州市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并附上医 院鉴定诊断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和街道镇审核加具意见后,送所在区民政局审批。 2、申请人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居委会、街道镇申请: 1区一级以上医院鉴定诊断证明因危急住院待确诊的,携定点医院入院通知书; 2身份证、户口簿和《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患重大疾病后,当年接受资助及使用情况。 3、区民政局根据资助申请资料进行调查复核,并与广州市慈善医疗管理办公室联系,对符合条件的,在接受医疗资助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审批医疗资助金额;对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答复申请人。 4、申请人凭批准的医疗资助申请表到广州市慈善医院治疗,应按规定交付医疗资助 起付标准金额和交付医疗费个人支付金额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城镇居民老年人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障有关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京政办发[2008]56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颁布时间】2008-12-18 【实施时间】2009-01-01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和《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关于已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暂行办法 (市劳动保障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减轻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发〔2007〕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老年人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应坚持低水平起步,在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的基础上,逐步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负担的原则;坚持以政府补助为主,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依托社区卫生和基层医疗服务,方便群众就医,降低医疗成本的原则。 第三条参加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缴费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城镇居民老年人(以下简称“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调整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解决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8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500元。 第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报销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500元。 第六条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劳动保障局发布施行。 第七条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实行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制度。 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包括加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一级以下定点综合医疗机构以及定点乡镇卫生院。 参保人员按就近就医原则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持本人《北京市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到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对疑难重症患者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不能满足基本治疗需求时,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的转诊证明,转往本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专科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有关问 题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社医发[2003]5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3-03-26 【实施时间】2003-03-26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广大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三、认真执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 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

四、用人单位制定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对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和享受医疗照顾人员给予适当照顾。 五、补充医疗保险对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等特殊疾病人员要给予政策性倾斜,报销比例不得低于患者自付费用的50%。 六、停产、半停产等特殊困难企业,确实无力支付特困职工医疗救助资金时,应当按照《关于贯彻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实施细则》(京劳社医发〔2002〕43号)规定,及时为参保人员办理社会医疗救助有关手续。 七、用人单位制定及修改的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报销参保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的费用,最迟在90日内完成审核与支付手续。补充医疗保险资金支出情况应当每半年向本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公布一次。 八、外商投资企业中方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享受本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参照《关于破产企业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医发〔2002〕46号)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管理。 九、用人单位制定或修订补充医疗保险办法后,应当在30日内将有关书面材料报送所在区、县劳动保障局;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本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执行情况报区、县劳动保障局。 十、区、县劳动保障局要加强对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指导,对本地区各单位癌症放化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以及精神病长期住院治疗参保人员的情况要实行台帐管理,逐人落实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补助情况。对企业未建补充医疗保险或虽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但无能力救助的,要及时按照规定纳入政府的救助范围。

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民政局 梅州市财政局 梅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梅州市卫生局 梅州市审计局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梅州市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城乡特困群众基本医疗,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审计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粤民助〔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城乡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对象为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城镇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人员(以下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救助,是指对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各种医疗政策性补偿、补助、减免及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后的个人自付部分,给予适当比例的补助。 第四条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 (二)公平、公正、公开; (三)家庭自救、社会资助和政府救助相结合; (四)与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施救。 第六条医疗救助标准: (一)城乡低保对象、五保供养对象、“三无”人员,全额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城镇“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支付部分及单位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和其他补助后,给予全额补助。 (三)城乡低保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住院医疗费用在扣除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支付部分及单位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和其他补助后,个人自付部分的医药费用,按比例给予救助:一级医疗卫生机构60%;二级医疗卫生机构50%;三级医疗卫生机构40%,住院医疗费用救助金额每人每年最高限额3000元。对患大病、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形,可适当提高医疗救助标准。 (四)医疗救助对象,患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疾病的,由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收治,所需医疗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自行购买药品的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二)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精神病除外); (三)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因自身违法行为所导致的医疗费用; (五)超出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 第八条医疗救助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医疗救助对象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

如何写大病救助申请书

如何写大病救助申请书 申请人:徐光福,男,汉族,现年67岁,家住平罗县头闸镇双渠八队。 本人因患有乙肝病史30多年,现已引起肝腹水,先后在平罗县医院、宁夏医科大学总院、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检查治疗,最终在宁夏医科大学总院确诊为:1原发性肝癌;2乙肝后肝硬化代偿期;3病毒性肝炎乙型慢性,花费除报销的农村合作医疗费外,其它如下:首先在宁夏医科大学总院药费共用去元;其次在上海第二军医大学东方肝胆医药费用去元;元;元;元;元,最后在县医院用去元。其间病人来去交通、住宿费共用去11735元不等。 病人除去医疗报销外共用去医药费用总人民币为元。因本人家庭经济收入非常微薄,无力承担本人治病昂贵的医疗费用,其中大部分治疗费用都是从五亲六戚和朋友中借款筹备治疗的。现无法承担这么大一笔病疗费用,不得不回家保守治疗。本人已欠下了重重债务,其中还有后期化疗将会开支出更加昂贵的医药费用。 因此,本人特向平罗县人民政府政办申请大病医疗救助,望贵单位给予本人大病的救助为谢!本人及全家老小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徐光福 2012年10月10日 如何写大病救助申请书 [篇2] 申请人:XXX,男,XXX岁,X族,XXXXXXX村民小组村民。申请事项:因病灾造成家庭困难,请求给予大病补助。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全家XX口,由于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家庭生活省吃俭用勉强度日。XXX年申请人身患肝胆管结石病,经诊断需慢调治疗,每年需要花销数千元的医疗费,至今尚未痊愈。又于XXX年患直肠瘤住院治疗XX天,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用XXXX余元,东凑西借现负债XX万元,造成申请人的后期治疗和家庭生活毫无保障,根据国家有关农村贫困户大病补助的相关规定,申请人的家庭情况符合大病补助条件。特向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给予大病补助XXXX元,以救助申请人后期治疗为盼。 申请人: XXX年XX月XX日 如何写大病救助申请书 [篇3] xx-xxx-x: 本人,男,xx岁,系市xx-x退休职工。于xx-xx年x 月患病经xx肿瘤医院诊断为胃癌,在xx市肿瘤医院手术治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全文 为保证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特制定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文是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办法最新全文, 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保证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城镇居民参加医疗保险工作,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2010〕38号),根据 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 (一)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包括以下人员: 1.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 2.参照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 3.在外埠办理退休手续未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4.支援外地建设在外地办理退休手续且回京取得本市非农业户籍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工 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就读的在册学生,以 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 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包括以下人员:

1.在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非北京生源的学生; 2.在京接受义务教育的华侨适龄子女; 3.经国家和市有关部门批准,在本市学校开设的新疆班和西藏班就读的学生,以及在北京西藏中学就读的学生; 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没有参加当地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 5.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读的学生; 6.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年龄在22周岁以下的高考复读生; 7.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原北京知青子女、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学生儿童、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 8.父母一方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的学生儿童; 9.取得《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人员的子女; (三)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居民(以下简称“无业居民”); (四)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七至十级残疾军人、城镇优抚对象以及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的见义勇为的城镇居民。 以上统称“参保人员”。 第三条普通高等院校,是指按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批准的,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统一招生考试,招收高中毕业生为主要培养对象,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及其他机构(独立学院和分校、大专班)。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第六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当年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条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企业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建立和完善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减轻广大职工医疗负担的重要措施之一。为进一步完善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94号)的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二、补充医疗保险在单位自管基础上,为扩大资金的共济能力,鼓励中、小型企业实行行业统筹或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 三、认真执行《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规定,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应当主要用于支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禁止以人均形式发给参保人员。

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篇一: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番禺区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工作汇报 为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更好地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区委、区政府不断加大医疗救助工作力度,从XX年开始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医疗救助工作以“服务城乡统筹,促进便民利民”为中心,扎实推进城乡医疗救助一体化建设和一站式服务,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明显提高。 一、基本情况 XX年,我区启动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以来,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日趋规范,充分发挥了医疗救助工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一)领导重视,形成工作合力。一直以来,区委、区政府都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工作,把关心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做为民生工程来抓。针对我区特困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约13000人),生活水平较低,特别是近年来重大疾病的发病率较高,一些贫困家庭成员患上重大疾病时没法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的问题,区委、区政府多次召开会议研究我区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专门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卫生局及区法制办等有关部门针对我区特困人

员医疗救助工作进行调研,探讨我区的实施办法,经多次反复研究,我区城乡医疗救助探讨工作取得进展,于XX年1月1日起实施《***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暂行办法》,由区财政筹集专款,用于我区的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对我区在册的城乡低保户、在乡优抚对象、特困职工、农村“五保”对象、患重大疾病的低收入家庭成员及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患者,其住院治疗费用经城乡合作医疗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剩余的治疗费用再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给予50%的资助,享受救助金总额累计每人每年最高XX0元;此外,对特困人员参加城乡合作医疗需个人缴交的费用由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全额资助。(二)强化为民,推进一站式服务。实施医疗救助初期,特困人员“二次报销”的操作是由患者自己先垫付药费,然后凭发票到民政部门“逐层”审批后再报销。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发(来自: 小龙文档网:医疗救助工作汇报)现有三个问题:一是特困人员家庭本来就经济困难,自身根本没有能力垫付药费,只能东拼西凑地向亲戚朋友借钱,有些人甚至因无法筹到医药费而不去看病;二是有些患者对医药费收据保管不善,因丢失票据而不能办理报销;三是报销的申请程序较为复杂,审批时间较长。为进一步简化特困人员医疗救助金的资助程序,使困难群众放心治病,区政府先后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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