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小议行政刑法中死刑的废除 精品

小议行政刑法中死刑的废除

本文作者张剑工作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管理制度、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经济犯罪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等罪名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中补充规定的骗购外汇犯罪等。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犯罪在犯罪圈中层出不穷,大有日盛一日之趋势。

这一点在中国尤为突出,因此如何有效惩治、预防经济犯罪,已经成为刑法研究的热点之一。

死刑是以剥夺罪犯的生命为基本内容的刑罚,是整个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极端的刑罚。

但是,随着人权保护观念日益增强,人们普遍意识到死刑剥夺的是公民最为宝贵的权力——生命权,我们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死刑的认识不断深化,同时对死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必要性也发起了挑战。

在国际社会上,人权意识不断发展,使得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并逐步废除死刑的思想已经取得国际社会的共识。

当代西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已经废除了死刑,如德国、意大利、法国、美国的部分州以及我国的香港、澳门地区;有的国家虽然还有有死刑但已经不适用于经济犯罪,如俄罗斯、日本等;而保留死刑并可适用于经济犯罪的国家只占一小部分。

中国的刑罚体系中,对于不同经济犯罪可以适用从管制到死刑的不同等级的刑法措施,以此实现在具体案件中的罪责刑相适应。

但是,经济犯罪,由于其非暴力型、贪利性等特点,在行政犯中属于比较典型了一类犯罪。

我国正处于死刑废除历程中的限制适用阶段,由于特殊的国情和法律文化,在现阶段保留死刑是有必要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已经废除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