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使用CE认证标志

如何正确使用CE认证标志
如何正确使用CE认证标志

如何正确使用CE认证标志

1、介绍

CE认证标志是强制性的安全合格标志。按新方法指令的要求,需加施CE标志的产品,在投放欧盟市场前,必须加施CE标志。产品加施了CE标志,就意味着产品符合欧盟所颁布的有关CE标志的全部必要条件,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自由流通、投入使用,但产品加施的CE标志无商贸意义,不是质量标志,也不代表产品的生产地,也不意味着产品是欧盟制造。

2、产品加施CE标志的条件

CE合格标志并非由任何官方当局、认证机构或实验室核发,而是由制造商或其销售代理商自行制作和加贴。产品加施了CE标志,则表示加施CE标志的责任人声明该种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所规定的要求,即产品按相关指令要求,当该产品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指令要求时,则须满足所有指令要求后,方可加贴CE标志。

3、加施CE标志的必要条件

产品符合相关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

产品按相关指令的要求通过了必要的合格评定程序。

4、加施CE标志的时间

产品加施CE标志应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原则上只有在产品完成合格评定程序、并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要求后,产品才可以加施CE标志。通常,加施CE标志是在生产的最后阶段,即产品最终检查完成后。

5、加施CE标志的具体要求

CE标志的型式

CE标志是由法语“Conformite Europeenne”首字母的缩略词CE组成。其型式在93/465/EEC决定中作了统一规定,并在各新方法指令中使用。CE标志的型式必须符合下图1-1所示,其各部位的位置、比例如下:

CE字母高为20格、宽各为11格、笔划粗细为3格,圆弧部份由两个同心圆组成,即上圆直径为20格、内圆直径为14格;

“E”中间的一横线长6格,居中(即通过圆的横径计算,上下各占1.5格);

CE两字母在水平方向的相对位置正好滿足两字母的外圆重叠,重叠部份为3格(即一个字母的外圆与另一个字母的内圆正好相切)。

图1-1

附加标志

若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则应在CE标志之后加附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如有几个公告机构参与了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此时,CE标志之后可能会附有几个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当CE标志后附有识别编号,就意味着公告机构承担相关的职责

对于附加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应由公告机构自已进行或其授权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进行。CE标志和公告机构的识别编号,可分开加施,但要保持他们的联合作用。

6、加施CE标志的注意事项

CE标志应加施在产品上或产品标牌上,但在特殊情况下可施加在产品的包装或随产品附带的文件(相关指令规定的文件)上。这些特殊情况是:经过裁定不可能在产品上加施CE标志(如某些类型的爆炸物品),或现有的技术和经济条件无法加施CE标志,或无法遵循CE标志最小尺寸要求,或不能确保CE标志可见、易读、耐磨损。

CE标志应加施在容易被人看到的产品明显部位上。标志要清晰、可辩、坚固、耐磨损,除特殊情况外,CE标志不能小于5mm,禁止加施容易使第三方产生在含意和形式上与CE标志相混淆的其他标志。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

附录5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一、专用于小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厂内机动车辆限用此标志) 1.标志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抗酸脂、耐高温(170℃以上)的聚脂(PET)标签专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能够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丙烯酸类胶膜(应已附着于标志背面),其操作温度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40℃到17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标志打印:此标志签可用普通激光打印机进行打印,建议采用惠普系列激光打印机。 4.标志基本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一及图二。其中,标志内中偏右侧区域(60mm×26mm)为打印区,背景为防伪图案。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质量技术监督行徽”符合《技术监督行徽使用管理规定》(技监局法函[1995]262号)的要求,行徽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2mm。 6.《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内字体、字号、颜色、文字内容、图样、位置参数及表面加工形态以实际样品为准。

二、专用于中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限用此标志) 1.标志材料:不锈钢板或其它与特种设备使用环境相适应的硬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双面胶,操作温度应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40℃到20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项目标签及其固定材料:与小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相同。 4.《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主要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三。其中: ⑴基板尺寸为140mm×90mm,板厚0.5-0.8mm,边框线外缘尺寸为135mm×85mm,边框线粗0.5mm; ⑵项目坑尺寸为75mm×40mm,项目内容应打印在项目标签上并粘贴在项目坑内; ⑶项目标签尺寸为75mm×40mm; ⑷固定材料四块一组,每块20mm×20mm,粘接面积1600mm2,粘接设计强度大于15KG,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08-2017年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08-2017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 Special Equipment Service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7年1月16日

前言 2013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起草任务书。2014年1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起草组,在北京召开工作会议,讨论本规则的制定原则、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重点内容、以及结构(章节)框架,并且就起草工作进行分工,制定起草工作时间表,确定本规则的编制大纲。2014年9月,起草组在江苏召开起草组工作会议,提出修改意见,形成征求意见稿。2014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以质检特函[2014]49号文征求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2015年3月和6月,根据征求到的意见,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会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形成送审稿。2015年11月,特种设备局将送审稿提交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委员会审议,起草组修改后形成报批稿。2017年1月16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责任,整合了八大类特种设备管理的基本要求,统一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是一部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的综合规范。 本规则主要起草单位和人员如下: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晓雷 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汤晓英 江苏省特检院常熟分院谭伟 广东省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潘向华 锦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王文彬 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乔强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沈勇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薛金明 上海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邢丽 中国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促进会王长明 福建漳州后石电厂顾克宏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陈瑞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特种设备检验中心单洪翔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傅顶和 北京世纪华侨城欢乐谷分公司周小三 湖南张家界天门山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刘子龙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登记标志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我工区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超高压容器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我工区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由我工区评定并填写。

2、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第七条新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发放 1、已办理注册且安全状况等级核定为1级或2级的;固定式新压力容器,由地、市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超高压容器,由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发给《压力容器使用证》。 2、《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分别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和发放使用证的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各保存一份。 3、不具备注册条件的压力容器不发给使用证,经妥善处理,安全状况等级达到2级以后再发放使用证。 第三章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八条在用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携带该设备的有关资料、检验报告和填好的《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按第四条规定向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第九条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根据检验单位签发的检验报告所予评定的安全状况等级,由使用单位填写。 2、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申报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的在用压力容器,经核查有关资料和检验报告,确认《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最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起重机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共2页第1页

注:(1)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和登记机关各持一份; (2)本登记表各栏目不能存在空白,没有该项填“无此项”,或者按照填写说明填写。 共2页第2页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填写说明 a1 登记类别 本表只是在办理使用登记证时使用,填写本次办理使用登记の事由,如新设备首次、停用后启用、改造变更、过户(移装)等。 a2 设备基本情况 a2.1 设备种类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起重机械。 a2.2 设备类别、品种 按照《特种设备目录》,填写相应の类别、品种(产品质量书中应当有)。 【】前面已经讲过,起重机械の类别有十二种,品种有83个a2.3 设备名称 按照产品の实际名称填写,如果具体术语同品种一致,可以不填写,划“—”。 【】比如:产品型号为QZ20-20.5A7の通用桥式起重机,其产品名称为抓斗桥式起重机,产品品种和产品名称可能不一致。 a2.4 设备代码 设备制造单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编制の产品设备代码,该代码具有唯一性,并且不随该设备の变化而改变。如果该产品还没有实施编制设备代码,则使用单位可以空格,由登记机关按照设备代码の编制要求填写,其中制造单位代号改为登记机关の行政区划编码(会比制造单位代号多出一位)。 【】可以参照《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の要求填写: 设备基本代码按照《特种设备目录》中品种のの设备代码(4位阿

拉伯数字)编写;制造单位代码由制造许可审批机关所在地の行政区域代码(2位阿拉伯数字)和制造单位制造许可证编号中の单位顺序号(3位阿拉伯数字)组成。例如某单位の制造许可证编号为:TS2410223-2013,TS24后面の10表示审批机关为国建质检总局所在の行政区域代码,223位顺序号。 a2.5 设备型号 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の编制规定填写。 【】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上均有型号 a2.6 设备级别 按照设备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划分の级别,如A、B、C等。 【】按照174号文件の级别划分进行填写。 a2.7 固定资产值 填写该登记单位の固定资产总值(万元)。 a3 设备型式 包括主体结构型式、防爆型式、吊具型式、操纵方式等。 a3.1主体结构型式 按照起重机械具有代表性の主体结构填写。如桥式起重机为单梁、双梁等;门式起重机为双主梁、单主梁等;塔式起重机为水平变幅、动臂变幅等。可以按照起重机械型式试验报告书中の表述填写。 a3.2防爆型式 填写防爆起重机,从结构上采取の防爆型式。如隔爆型、增安型等。 【】防爆起重机中电气设备の防爆类型主要有隔爆型(标志d)、增安型(标志e)、本安型(标志b)、正压型(标志p)、充油型(标志o)、充砂型(标志q)、浇封型(标志m)、气密型(标志s); a3.3吊具型式 填写实际设置の吊具型式。如吊钩、抓斗、电磁等。 【】对于两用の,都要填写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

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一) 说明: 1.此样式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标志:式样的幅面及其文字字号、标注的尺寸为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标志: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幅面为300mm×450mm,文字字号、有关尺寸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放大。 2.按照《特种设备目录》,有设备品种的,在“设备类别(品种)”栏中填写设备品种,如锅炉中有机热载体炉的“有机热载体气相炉”、压力容器中氧舱的“医用氧舱”、起重机械中桥式起重机的“通用桥式起重机”、客运索道中客运拖

牵索道的“低位客运拖牵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中水上游乐设施的“峡谷漂流系列”、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中机动工业车辆的“叉车”等;只有设备类别无品种的,则填写设备类别,如锅炉中的“承压热水锅炉”、大型游乐设施中的“观览车类”等。 3.此式样左下方的“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特种设备。”适用于锅炉、压力容器(气瓶除外)、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标志。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为“乘客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 4.锅炉、固定式压力容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或者使用单位盖章或者签名确认的复印件悬挂或者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当无法悬挂或者固定时,可存放在使用单位的安全技术档案中,同时将使用登记证编号标注在特种设备产品铭牌上或者其他可见部位;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有驾驶室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张贴在驾驶室的挡风玻璃的右前方,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使用标志应当随容器携带,并且打印二维码。 5.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悬挂或者固定在乘客入口处或者售票处等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 6.新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办理使用登记时,由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并且加盖登记机关公章,检验机构一栏填写最近一次的检验机构名称(包括首次检验、安装监督检验、制造监督检验等);该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后,《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由定期检验机构签发,并且加盖检验专用章。

特种设备合格标志编号与张挂规则

附录6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客 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与张挂规则 一、本规则规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有关证书的编号(包括其结构和表示形式)与张挂规则。 二、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限,按照设备的不同种类,分别满足《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的具体规定;国家客运索道监督检验机构核发的《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与《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格式见附录5、7。 三、各类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必须按照下列位置要求,通过粘贴、张挂、铆钉等方式进行固定: 1.电梯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轿厢内醒目的位置上(一般应在操作板上方); 2.起重机械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设备本体醒目的位置上; 3.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驾驶室前风挡玻璃上或驾驶员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 4.客运索道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客运索道下站进站口乘客必经路段周边,乘客易于看到的明显位置上,《客运

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应张贴在客运索道下站营业室或控制室内; 5.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应固定在该设备(设施)的游客进口处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 四、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设备编号及《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合格证》的编号分为四部分:设备分类编码、地址码、日期码和排序码,从左至右依次排列,每部分中间用短线隔开。如下图所示: 每部分编码规则如下: (一)设备分类编码: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编码如下: 1.电梯 乘客电梯(含液压乘客电梯)3010 客货电梯(含液压客货电梯)3011 病床电梯(含液压病床电梯)3012 载货电梯(含液压载货电梯)3013 自动扶梯3020 自动人行道3021 其它电梯3030

特种设备标识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标识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规范XX公司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标识工作,达到统一、醒目、美观、整洁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特种设备管理。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标识管理标准 (一)字体和字号大小要求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标识应直接喷涂在特种设备的醒目位置,便于观察;字体必须统一、端正,同类型设备的字间距离保持一致,并保持横平竖直,排列整齐、美观,且要求特种设备上喷涂的标识与使用登记证编号一一对应。 2.中文为仿宋体,英文字号为正体大写。为保持美观一致,应根据模板涂刷或喷涂。 3.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标识色为红色。 (二)压力容器标识规定 1.立式、卧式安装的反应式、分离式和储存式压力容器,标识均横向喷涂醒目位置(设备铭牌上面10cm处),其字体大小根据压力容器直径确定,如下表: 2.换热式压力容器,标识均横向喷涂于醒目位置(设备铭牌上面10cm处),其字体大小根据换热面积确定,如下表: (三)压力管道标识规定 1.每个分厂(装置)质监局只出具一个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编号。 2.所有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编号喷涂位置根据工业管道标识规范进行确定,即每条管道只需在第一个管道的识别符号之前喷涂一次即可。

3.字体大小的规定:凡压力管道或保温层外径大于或等于90mm时,一律在压力管道上注字,其字体大小如下表: 4.当标识符号直接涂刷在外径小于90mm的压力管道上且不宜识别,可在所有需要识别的部位挂设标牌,标牌上应标明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编号。 (四)起重设备标识规定 起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喷涂于醒目位置,其字体喷涂大小根据额定载荷确定,如下表: (五)锅炉标识规定 锅炉使用登记证编号统一用最大号字体(500)喷涂于醒目位置。 四、本办法由设备部负责组织检查并监督实施。 五、本办法由设备部负责解释、修订。 六、本办法不适用于电梯。

特种设备定义及检验周期

特种设备定义 1. 特种设备是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和设施的总称。 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 国际上称之为“具有潜在危险的设备”、“危险性设备”、“特定危险设备”。 2. 纳入国家监察范围的原则:一是造成群体伤害;二是造成他人伤害;三是产生较大社会影响。 ▲承压类设备3种,即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机电类的5种,即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

其中,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特种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必要性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性的特种设备。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厂内机动车辆作为载人的特种设备,一旦运转失 灵,往往会造成人身伤害事故。 主要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法取得许可证方可从 事相关业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登记标志管理制度【最新版】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登记标志管理制度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容器使用的安全监察工作,提高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水平,加强统计工作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 1、《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的压力容器; 2、超高压容器。 第三条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包括登记、注册和办理使用证。 第四条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一般要求: 1、我工区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必须逐台向地、市级(或有条件的县级、下同)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

记手续;超高压容器车的使用单位,必须逐台向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经注册并领取《压力容器使用证》的压力容器,应在悬挂的《压力容器注册铭牌》上打上注册编号。 第二章新压力容器的使用登记 第五条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的申报 新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我工区必须填写《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并携带下述资料向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申报手续。 1、产品合格证; 2、产品质量证明书; 3、产品竣工总图; 4、劳动部门检验单位签发的产品制造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进口压力容器应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核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第六条新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定级与注册 1、《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中“安全状况等级”,按《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和含义》的规定,由我工区评定并填写。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2、劳动部门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在核查使用单位填写的登记表和有关资料,确认该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和《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所填写各项正确无误后,按《压力容器注册编号方法》的要求,填入“注册编号”,对该压力容器予以注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压力容器,不予注册: (1)无设计、制造资格证书的单位所设计、制造的; (2)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要求的; (3)申报资料不齐全,不能有效证明其质量合格或不真实的。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及 厂内机动车辆牌照制作规则 一、专用于小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厂内机动车辆限用此标志) 1.标志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抗酸脂、耐高温(170℃以上)的聚脂(PET)标签专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能够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丙烯酸类胶膜(应已附着于标志背面),其操作温度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40℃到17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标志打印:此标志签可用普通激光打印机进行打印,建议采用惠普系列激光打印机。 4.标志基本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一及图二。其中,标志内中偏右侧区域(60mm×26mm)为打印区,背景为防伪图案。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质量技术监督行徽”符合《技术监督行徽使用管理规定》(技监局法函[1995]262号)的要求,行徽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2mm。 6.《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内字体、字号、颜色、文字内容、图样、位置参数及表面加工形态以实际样品为准。 二、专用于中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限用此标志)

硬质材料。 2.固定材料:采用高强度、防水、耐高温、抗酸脂的双面胶,操作温度应不高于15℃,允许的使用温度应当在-40℃到200℃之间,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3.项目标签及其固定材料:与小型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相关要求相同。 4.《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主要尺寸及制作参数见图三。其中: ⑴基板尺寸为140mm×90mm,板厚0.5-0.8mm,边框线外缘尺寸为135mm×85mm,边框线粗0.5mm; ⑵项目坑尺寸为75mm×40mm,项目内容应打印在项目标签上并粘贴在项目坑内; ⑶项目标签尺寸为75mm×40mm; ⑷固定材料四块一组,每块20mm×20mm,粘接面积1600mm2,粘接设计强度大于15KG,粘接的有效期至少应保证3年。 5.《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上的“质量技术监督行徽”符合《技术监督行徽使用管理规定》(技监局法函[1995]262号)的要求,行徽等边三角形边长为18mm。 6.《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内字体、字号、颜色、文字内容、图样、位置参数及表面加工形态(表面局部深度拉丝)以实际样品为准。 三、专用于大型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温馨提示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1.使用单位应当购买和使用取得许可的企业生产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否则将面临3万元罚款。 3.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持证的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否则将面临3万元罚款。 4.使用特种设备时,应按照其工作参数正确使用,超过工作参数使用、非承压类设备作为承压类设备使用将面临10万元罚款。 5.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否则将面临3万元罚款。 6.电梯、起重机械的维护保养应当委托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否则将面临每台3万元罚款。 7.特种设备投入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检验周期至少提前一个月申报检验,获得检验合格报告后方可继续使用,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将面临每台3万元罚款。 8.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报废,不报废继续使用将面临30

万元罚款。 9.叉车、流动式起重机需经交管部门许可后,方可在交通道路上行驶,否则将由交管部门扣押设备,并面临5千元罚款。 10.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不能擅自动用,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11.使用单位应指定专人管理电梯,安装有效的紧急呼救系统,并将维护保养标志、安全警示标志、服务、投诉电话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属于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还应安装运行监控系统,否则将面临1万元罚款。 12.使用15年以上的电梯,应当经评估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否则将面临2万元罚款。 13.电梯乘客应按照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正确使用电梯,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电梯损坏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4.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使用单位应当承担首负责任,积极救治伤员并垫付费用,否则将面临3到10万元罚款。 15.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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