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为什么未成年人不能信教

学习材料一

未成年人为什么不能信教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未来生力军。长期以来,境内外敌对势力特别是“三股势力”千方百计地利用宗教对新疆进行渗透,其目的是分裂国家、破坏民族团结。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对学校进行渗透的险恶用心,不仅在于扩大宗教的影响,更在于与我争夺青少年、争夺下一代、争夺未来。境内外民族分裂分子和宗教极端势力利用宗教干预学校教育,引诱、唆使、强迫青少年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的现象时有出现,严重地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损害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在我国,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的法律规定,有关政策的要求,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未成年健康成长的需要,更是家长应尽的义务。

一、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未成年人信教、参加宗教活动,是违法违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1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互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

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组织、引导、支持、允许、纵容学生信教、参加宗教活动,必然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执行,影响各项教育活动的正常开展。其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3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的活动。”

1992年国家教委、国家民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民族教育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诱使学生信仰宗教,更不得在学校从事任何发展教徒的活动;绝不允许强迫任何人特别是十八岁以下少年儿童入教、出家和到寺庙学经。

从上述法律规定及政策要求,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我国实行的是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宗教不得干预国民教育和公共教育。未成年人信教、参加宗教活动直接干扰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严重地破坏了我国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引诱、强迫未成年人学经、参加宗教活动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因此,任何社会组织、团体及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不得强迫未成年人信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二、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孩子们健康成长、成就美好未来的保证

在一个人的成长历程中,未成年人的身心和智力发展都还不成熟,受外部环境影响

很大。未成年人正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是一个人确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要时期。在这个阶段,保证未成年人接受必要的教育,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确立正确的思想观念,关系到每一个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关系到每一个未成年人的前途未来。

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决定了他们信教、参加宗教活动,极易受到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思想等的影响,成为敌对势力拉拢、诱惑的对象,成为与我争夺阵地、争夺未来的工具。对于缺乏判断能力、不谙世事而又易轻信、冲动的未成年人来讲,往往被披着宗教外衣的敌对势力所宣扬的有害思想毒害,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甚至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既害了自己,也害了家庭。

当今时代是科学文明理性的时代,作为未来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者,要适应时代发展要求,确立科学的世界观,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树立现代文明意识,培养现代文明生活方式。试想:一个把大量时间用在宗教活动上和一个把大量时间用在科

学文化知识学习上的两个人,谁的素质高、竞争力强、前途光明,其结果是一目了然的。由此可见,一个知识贫乏、不懂技术、缺乏技能的孩子,是根本无法在社会上立足的,也不可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更不可能给家庭带来幸福。

三、教育未成年人不能信教,是每一个家长的责任和义务

家庭是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第一个场所,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老师,而且是长期的、甚至是终生的教师。子女从小到大都在接受家庭所给予的教育。家长会根据自己对社会的理解认识,将自己的思想观念和价值标准向子女进行灌输,教育引导他们如何做人。

作为未成年人的家长,首先是公民,而作为公民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国家法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培养子女,应该成为孩子遵纪守法、遵章守纪的榜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

教育。父母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同时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看,其世界观还未形成,还不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任何人都不能引诱、强迫他们信教。如果家长强迫他们信教,就会影响他们的学习,影响他们形成科学判断事物的能力,影响他们的行为,也触犯了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家长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使适龄未成年人依法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

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更不能迫使未成年人信教和从事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信教家长不能把自己未成年的孩子带到宗教活动场所参加宗教活动,不能强迫他们信教,更不能妨碍他们接受国家义务教育。

因此,保证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家长的义务,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不信教是每一个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

案例一

走向犯罪深渊的少年

2005年4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公安机关破获了乌鲁木齐第17中学在校学生玉某涉爆涉恐案件。

经查,玉某(维吾尔族,16岁,巴楚人)在巴楚县上学期间,就在地下非法讲经点长期接触宗教极端思想的宣传,在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下,其大量阅读有关本〃拉登的资料并以之为榜样,立志要成为一名所谓的

“对本民族有用的人”。同时,在巴楚县期间,其深受两名有宗教极端思想的化学老师的影响,还参加了由兰州大学原子核专业学生阿某组织的培训班,被灌输了大量“圣战”思想,并探讨交流了制造核武器等方面的事宜。在乌鲁木齐上学期间,玉某先后多次自制炸药、爆炸装置及包括氯气等在内的有毒气体,准备用于“圣战”,图谋实施恐怖袭击。

此案的告破,给我们每名青春年少的学生朋友敲响了警钟,警示我们非法宗教活动万不可参与,宗教极端思想绝不可碰触,否则只会令我们滑向犯罪的深渊。

案例二

黑色的童年记忆

2012年2月17日,乌鲁木齐公安机关在苇湖梁立井北社区丽景小区取缔一处非法

教经点,当场抓获教经人员4名、解救饱受身心摧残的学经儿童6名,另外发现非法书籍5本、其他宗教书籍3本、学经作业本9本、识字课本10本、非法光碟3张、拳击手套2副、用来体罚孩子的竹板1块。

经调查,自2011年12月底开始,本案犯罪嫌疑人阿某、麦某、依某三人就在丽景小区给6名儿童非法教经,观看非法光碟,还教他们用拳击手套互相对打。在学经过程中,没有按要求完成课目的儿童会被嫌疑人麦某、依某两人进行体罚,其中一名叫阿某的7岁男童被犯罪嫌疑人依某用绳子捆绑在暖气包上,造成其脚背两处严重烫伤。对不听话的孩子,犯罪嫌疑人麦某、依某还经常会用剪刀吓唬他们,说再不听话会用剪刀剪掉他们的手指。

童年对绝大多数人来讲,本应是健康成长、幸福欢乐的美好时光。但是,本案中这些受害儿童,却因为非法学经,为本该美好的童年留下了难以抹去的黑色记忆。

案例三

终身的悔恨

2005年4月26日上午10时许,有1名群众到乌市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托付给买某“看管”的9岁女儿在宏汇住宅小区被殴打和强奸。接报警后,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展开调查,当场查获两处地下非法讲经点,抓获涉嫌组织地下讲经人员4名,其中包括1名涉嫌强奸学经幼女的犯罪嫌疑人。民警在其中一处地下非法讲经点解救10名维语系学经儿童(6名男童、4名女童,最大的15岁,最小的8岁,均为疆内外来人员子女)。

经查,2004年7月,本案犯罪人玉某在地下非法讲经点诱奸了时年10岁的学经女童玛某。此后,玉某先后对另外3名学经女童祖某、茹某和阿某多次实施猥亵、强奸等行为,女童如不服从,便会遭到玉某的捆绑和殴打。2004年7月至案发,玉某先后奸污玛某4次,奸污茹某3次,奸污祖某2次,奸污阿某5次。

2005年4月26日,警方对上述解救的女童做了法医鉴定,其中玛某、祖某、茹某和阿某均有不同程度的处女膜破损和身体外伤。一段非法学经的经历,造成了终身的悔恨,本该含苞待放的花蕾,却被摧残践踏,不得不使我们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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