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 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

(真太阳时)。

2.6 日照标准计算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according to standard

根据国家标准或地方规定进行参数设置,选取计算起点进行建筑日照计算的方法。

一般的日照软件都提供了多种计算方法,如单点计算、等时线计算等,但是这些计算方法并不能精确的计算每个窗户的日照时数和时段,也就不能准确地反映日照计算起点的日照时间,因此本标准中提出了“日照标准计算”的概念,不是泛指一般的计算方法,而是一种能够符合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的计算方法。

2.7 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

Reference point of calculating solar access time

为计算建筑所获得的日照时间,在日照标准确定时所规定的建筑物直接获得日照的位置,北京市采用窗台面上的线或点。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住宅“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是窗台面上的一条线。而《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暂行规定》中的日照时间计算起点为窗台面的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因此本标准中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也根据选取得日照标准不同而异。

2.8 扫掠角

An angle of incidence

太阳入射光线的水平投影与外墙面之间的夹角。

在中午前后,对于东西向建筑,太阳光线几乎平行于外墙面,虽然照射到外墙面上,但室内很难获得日照。扫掠角又称入射角、进光角,与窗户的宽度和墙体的厚度有关。

2.9 日照时数

Sunshine duration

在有效时间带内,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获得日照的各时间段的累加值。

2.10 遮挡建筑

Obstructive buildings

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时数产生影响的建筑。

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工作中,确定遮挡建筑是非常关键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到计算结果。往往是多个建筑产生组合影响的建筑。

2.11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等。

该术语引自《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老年人居住建筑是一种专门的建筑类型,而现在居住着老年人的普通住宅不是老年人居住建筑,也不适用于有关的日照标准。

2.12 建模

Modeling

在计算机上建立建筑模型的简称,根据选用的图纸,对日照遮挡关系涉及到的建筑物数据进行整理和输入的工作过程。

3 一般规定

3.1 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计算与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

3.1.1 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规定,应选取相应的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和

对应的日照标准;

3.1.2 应正确设置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经纬度、最小连续日照时间、扫掠角等各项参数;

3.1.3 使用合法准确的数据,并对原始数据进行合理地建模后进行计算;

3.1.4 结果的判定应以建筑日照时间计算起点的日照时数为准;

3.1.5 建筑日照计算的结果应全面、简洁、明确,包括图纸、文字和其它必要的附件;

3.1.6 对数据、模型和结果等各种介质的资料进行保存与管理。

3.2 建筑日照计算软件应符合下列要求:

3.2.1 建筑日照计算软件必须经过市级软件产品质量检测单位测试、国家建筑工程质检单位检测与建设部科技成果评估;

3.2.2 建筑日照计算软件计算过程中时间值应精确到秒,经国家建筑工程质检单位检测,误差应小于±3分钟。

时间值是指软件开发中,其算法所采用的最小数量级,这是为了保证日照计算达到一定的精度。而误差是指软件计算结果与实测及模型实验结果之间的最大差值,这反映了数据、参数及建模准确的情况下,软件的计算结果与实际情况的差别,体现了日照计算软件的准确度。

4 数据

4.1 计算范围

4.1.1 计算范围

4.1.1.1 对于高度小于100米的建筑应按照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确定。

根据《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第四章第十三条二中规定:违法建设

和处于新建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以外的居民住房不予补偿。以及实际工作中发现计算范围按照建筑高度二倍水平距离范围确定可以确保大部分建筑的日照。

4.1.1.2 对于高度大于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应进行个案分析。

4.2 数据收集、来源与处理

4.2.1 数据收集时应从相关部门取得正式图纸资料。

相关部门指北京市城建档案馆、房产管理部门、建筑设计机构、测绘部门、建设项目申报单位等;正式图纸一般指由上述部门加盖公章的资料。

4.2.2 不同阶段选用的图纸数据次序,宜采用表4.2.2.1的次序。

按照工程建设阶段的条件变化和时效性采用不同阶段的图纸。

受当时条件所限,只有前一阶段的图纸,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展而出现了新(增加、删除、变更、细节完善等等)图纸,这时就会出现使用两种阶段的图纸计算结果不一致,

前一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在该阶段仍然是有效的,所以按照上表选择相应阶段的图纸重新进行计算。

4.2.2.1

当图纸与实际情况有较大差异或图纸数据不完整情况下,应由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或在法院监督下取得,并得到有争议双方的认可。

4.2.2.2 测量误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和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工程测量技术规程》DB11/T 339-2006中相关规定。

4.2.3 数据的处理

4.2.3.1 纸质资料的数据需经人工转换为计算机图形文件,转换后的图形文件应进行内容校核,合格后方能采用。

4.2.3.2 由设计院等单位送交的电子数据应进行内容校核,合格后方能采用。

4.2.3.3 由扫描和图片转换的计算机图形文件应进行比例及尺寸校验,再进行内容校核,合格后方能采用。

对于没有计算机图形文件的建筑,因其只有纸质蓝图或扫描图片,此时需要进行转换后才能使用。在转换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标注尺寸与转换后尺寸不符等情况,此时需要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进行内容校核。

4.3 数据内容

本节规定了在进行建筑日照计算时所必须的图纸资料和相关内容。

4.3.1 根据不同建设阶段,图纸应包括下列内容:拟计算建筑及相关、相邻建筑的总平面位置图,建筑地坪高差资料,各个建筑的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屋顶平面图。

4.3.1.1 总平面位置图:应能全面反映拟计算建筑的平面关系、地坪高差和建筑角点坐标及指北针等;

4.3.1.2 对于雨水管、排水管、天线等尺寸较小的附属物可不包含在上述图形数据文件中;后安装设备,比如热水器、天线等可不计算。

随着个性化设计的增多,建筑的屋顶附属物越来越复杂,对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产生影响,直接关系计算的准确性。在建筑日照计算工作中若全部都计算,

会存在计算量过大和收集图纸资料困难等问题。经研究建筑物高度≤30米时,其屋顶附属物宽度≤30厘米时,可以不考虑日照影响,即无需建模;当建筑物高度>30米时,其屋顶附属物宽度≤50厘米时,可不建模。

4.3.1.3 建筑平面图:应包括各层平面、户型等;

4.3.1.4 建筑立面图:应包括门窗的尺寸及位置;

4.3.1.5 建筑剖面图:应包括楼层和各层门窗、阳台的高度尺寸。

《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通则》第八章附则有相关图纸的规定,上述规定即可满足日照计算要求。

4.4 数据精度

4.4.1 所取得电子数据的尺寸标注精度应达到0.001m。

4.4.2 所取得非电子数据的总平面图尺寸标注精度应达到0. 01m,建筑图的尺寸标注精度应达到0. 01m。

建筑设计软件中制图的精度要求是0.001M ,但非电子图的总平面图精度标注多样化,且标注不全,我市规划审批要求的报批图纸标注精度为0.01m。

5 计算

5.1 日照计算步骤依次为:确定计算内容、在计算机上建立建筑模型、设置计算参数、计算并输出结果。当建筑模型发生变化或修改计算参数后,应重新计算并输出结果。

5.2 日照计算内容按计算可分成:日照标准计算、平面等时线计算、立面等时线计算、单点计算、窗体计算等,北京市采用日照标准计算。

建筑遮挡阳光在地面形成阴影,一天内满足给定的日照时间区域边缘绘制出的日照时间的连线称为平面等时线,平面等时线计算是建筑规划设计过程中对建筑物之间日照关系参照性计算,只在大面积小区粗略计算时使用;根据建筑物立面一天日照时间长度区域边缘连线,形成立面日照时间等时线,建筑立面等时线计算也是日照关系参照性计算,一般在单体建筑粗略计算时使用;根据所选的遮挡建筑对用户选择的任意点进行日照时间计算,可以输出结果到图形空间中,再加以特定参数构成北京市冬至日日照时间的计算方法;使用一个窗上的多个点作为采样点,对各楼层每一个窗体进行分析,得出建筑窗体的满窗日照时间。

以上方法没有相关日照标准作为依据。

5.3 建模

5.3.1 根据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对有日照遮挡关系的建筑进行主体建模。

5.3.2 对被遮挡的建筑应进行窗体建模、阳台建模;对遮挡建筑应进行阳台建模、屋顶建模及附属物建模。

5.3.3 建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5.3.3.1 主体建模应建立主体外墙轮廓线,赋予建筑高度,定义地坪标高,形成建筑主体。所有建筑物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5.3.3.2 窗体建模应设定被计算窗体在立面上的准确位置,以及窗宽、窗高、窗台面高,所有选择的被分析窗体应有明确的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为了日照计算结果的准确输出表达和理解,对被计算的对象窗体命名或赋以唯一的编号。

5.3.3.3 阳台建模应对所有作为遮挡建筑的阳台建模,对明显不造成遮挡的阳台可适当简化。

阳台分布于建筑体的外墙面上,因此许多阳台并不产生多于建筑体的附加的影响。例如,对于正南向建筑,南侧和北侧的一部分阳台即不会产生影响。

5.3.3.4 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等建模。

5.3.3.5 附属物建模应将所有可能造成遮挡的屋顶突出物都考虑在内,包括原建筑设计时就确定的电梯间、装饰构件等等。当屋顶突出物(如圆壳形)较为复杂时可用简单的矩形包络体代替。

在建筑日照计算中,对许多复杂精细的建筑突出物的精细建模,可能并不能提高建筑日照精度,往往还浪费大量的精力和损失计算速度。因此,对于较复杂的附属物在允许误差范围内,使用大于实际复杂附属物的包络体来替代,以简化建模

过程和提高工作效率。

5.3.4 建模误差

5.3.4.1 纸质资料和扫描及图片转换的图形数据时,在未标明明确尺寸的情况下误差应达到:平面图小于±0.5m;建筑高度小于±0.5m;室外地坪差小于±0.5m 建筑图纸资料来源很多,时间跨度很大。在标明明确尺寸的情况下按照数据精度要求使用资料,在未标明明确尺寸的情况下就需要在图纸或者屏幕上人工测量,参照1:500地形图精度表达而定。

5.3.5 建模应完整,没有冗余。

建模完整性要求是指所建的模型要完整的包括:日照计算中涉及到的各个建筑及各个建筑上对日照产生不可忽略的建筑元素。不完整的建模计算出的建筑日照结果不准确。由于建模过程数据输入修改等原因,经常会产生冗余的模型数据,这些冗余模型数据不仅影响计算速度,而且一些冗余数据直接导致计算结果不正确。

5.4 计算设置

5.4.1 选取日照标准参数

5.4.1.1 北京市住宅建筑的日照标准日为大寒日和冬至日,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时(真太阳时),日照时数大于等于2小时;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时(真太阳时),日照时数大于等于1小时;

5.4.1.2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院病房楼等的日照标准日为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16:00时(真太阳时),具体日照标准见相关规定。

在本标准中包括两种计算方法,不同计算方法适用不同要求:

一是按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 (2002

年版)进行参数设置,以底层住宅窗台面为计算起点。二是按照《北

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进行参数设置,以窗台中心点为计算起点。

5.4.2 设置地理参数

5.4.2.1 纬度设置为39度57 分;经度设置为116 度19分;

5.4.2.2 北京市为第Ⅱ建筑气候区的大城市。

5.4.3 设置计算起点

5.4.3.1 大寒日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为首层住宅窗台面,指距室内地坪0.9

米高的外墙位置;外墙面指外墙完成面,含保温层和装修层。

根据附则A,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为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也就是窗台(即距室内地坪0.9m高的水平面)与外墙(外墙主体所在的垂直面)的交线。只要计算出这条交线是否满足日照标准,就能确定这一个层是否满足日照要求。

1)落地窗或低窗的日照标准计算起点应是距首层住宅室内地坪0.9m

高的外墙位置;

2)非落地凸窗的日照标准计算起点应是外墙主体所在位置的距室内地坪

0.9m高的位置;

3)落地凸窗的日照标准计算起点应是外墙主体的延长面距室内地坪

0.9m高的位置;

落地凸窗内的空间属于室内空间,往往是居室的一部分,当住宅采用落地凸窗时,室内地面同时凸出外墙,凸出部分属于窗的优化设计,而不属于外墙,

日照计算起点仍是外墙主体的延长线距室内地坪0.9m高的位置。

4)转角窗的日照标准计算起点应选择一个朝向的窗台面作为计算起点,在能获

得日照的朝向中,一般选择窗户宽度较大的朝向;

5)阳光室、封闭阳台和落地凸窗等不应考虑在计算范围内,在日照计算时都是以外墙主体距室内地坪0.9m高的位置为计算起点。当其突出面积大于等于

6平方米时,应作为一个居住空间单独计算;

阳光室、封闭阳台和落地凸窗等都属于附属空间,等同于阳台考虑。根据附则C,最小居住空间不宜小于6㎡,当异型外墙突出部分大于等于6㎡时,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居住空间,日照计算起点不适合本情况。

6)窗户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当窗户宽度很大或者外墙为玻璃幕墙时,窗台面同时获得日照的难度就很大,室内获得日照的机会就增加。根据一般居室开间的大小,当窗户宽度超过2.4m 时,按2.4m计算。

5.4.3.2 冬至日日照时间的计算起点为居室窗台中心点(均以外墙面计)。

5.4.4 设置其它参数

5.4.4.1 在计算大寒日日照时,应设置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为5分钟;在计算冬至日日照时,应设置最小连续日照时间30分钟。

在一些情况下,日照时间呈现不连续情况,短暂日照起不到日照效果,加之软件计算精度、结果误差和日影边缘等因素,因而在大寒日日照时间计算中,小于5分钟的断续日照时间不作为有效日照时数。同理,在冬至日,太阳的入射角更小,日照计算中,小于30分钟的断续日照时间不作为有效日照时数。

5.4.4.2 应设置扫掠角为12度。

根据北京实际情况,一般窗宽为1500mm、墙厚为300mm,计算得出扫掠角

为11.3度,不考虑窗洞口、窗框位置、窗材质等因素,本标准确定扫略角为12度。

5.4.4.3 计算过程中时间精度和输出结果的时间精度应为分。

5.4.5 计算结果的判断与结论应符合下列要求

5.4.5.1 输出的结果应将真太阳时转换为北京时间;

5.4.5.2 结果的判定:大寒日以日照标准计算所取得的日照时数为准;冬至日以窗台中心点的日照时数为准;

6 结果

6.1 结果内容包括:

6.1.1 用于建模的原始数据来源与目录。

原始数据来源与目录是为了证明原始数据来源的合法性,且由于数据种类较多,将所表述的内容、数量、位置以目录的形式整理,便于备查。

6.1.2 建模后的数据应反映周边建筑环境信息,标明建筑间的距离、建筑高度、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模型、室外地坪差、指北针、图签、比例尺、图名、图例等。

以上信息是为了证明日照计算工作中所涉及到的因素,并保证资料的完整性。

6.1.3 建前日照时数和建后日照时数。

经过调查,有些日照计算只反映了拟建建筑建成后(简称建后)这一阶段的日照时数,而往往需要了解拟建建筑建成前(简称建前)的日照时数,便于对照分析。

6.1.4 以表格或文字方式表达日照时间信息:日照时数、时间段、北京时间、真太阳时。

6.2 结果要求

本节规定是为了确保计算结果完整、关联、严谨和不被更改。

6.2.1 包含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电子文档是为了存档、重新核算,纸质文档是为了查看和备查。

6.2.2 除完整表达建筑日照计算结果外,还应以附注等形式表达计算数据源、委托方及委托内容、参数设置、计算完成时间及时效性、计算依据法规、计算软件版权版本信息。

数据源是由委托方提供的数据情况以及数量;委托方及委托内容是明确委托主体和进行计算的项目名称及计算目的等;参数设置是明确参数是如何设置的,

是为了方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计算完成时间及时效性是反映工作的时间过程,有助于了解是在哪个阶段的计算结果;计算依据法规是由于本标准包含两种方法,为避免混淆而需注明;计算软件版本信息是反映所使用软件的有效性。以上信息统一整合了计算整个过程,避免了因不同时间、

不同人员对计算结果的不同理解而造成的不同结果,有利于判断结果的有效性。

6.2.3 结果的各种输出及表达形式应一致。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的一致,图文一致。

6.2.4 结果的表达应严谨,结果中的图纸需要加盖骑缝章。

6.3 审核与存档

6.3.1 结果应有计算人签字、审核人签字和计算单位公章。

6.3.2 结果应进行编号、装订、建档、备份、存档。

6.3.2.1 应将原始数据、委托书及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各一份用于存档。

6.3.2.2 结果存档时需要对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统一按照日期和序号统一编号、装订并存档。

6.3.3 便于查找、复查、电子文件的模型可重现。

对审核与存档这种程序规定的目的和这些程序中的详细规定可确保计算结果完整,以使其严肃、连续、有效。

7 附则

7.1 建筑日照计算与实际建筑日照之间存在误差。

7.2 除本标准涉及到的计算误差外,影响计算结果的因素还有施工误差、测绘误差、观测误差及建筑建成使用后的其它变化。

根据实践证明,建筑日照计算结果与实际日照之间存在这类误差,是正常的、可接受的。

7.3 因建设工程进展、周边建筑改变或图纸更新引起的变化,应重新进行计算。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审批稿

建筑日照间距控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

第四章建筑管理 第一节建筑间距控制 第七十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下(含24米)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两建筑夹角小于30度,下同)时的间距: (1)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小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小于或等于30度,下同)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的建筑高度倍。 (3)朝向既非南北也非东西(指南偏东、西在30度至60度之间,下同)的,两建筑物外墙面之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 2、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60度至9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3、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两建筑夹角为30度至60度,下同),两建筑物相对两侧外墙面间最窄处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东西侧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4、按上述三种布置方式控制时,若建筑间距小于12米的,则以12米作为控制间距。 5、山墙间距应不小于8米,山墙上开启除楼梯间窗洞之外的窗洞,则山墙间距应不少于10米。

第七十一条建筑高度24米至100米(含100米)的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布置时,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小于等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米。南侧建筑连续展开面宽大于60米时,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倍。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8米。 (2)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既非南北又非东西向布置时,间距按南北向布置时的间距的倍计算。以上间距不得小于24米。 2、垂直布置时,建筑高度不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18米;建筑高度大于60米,间距不小于22米。 按上述间距控制时,建筑山墙的连续长度不应大于16米,若大于16米,其间距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3、高度小于等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60米的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七十二条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居住建筑,在100米高度建筑的基础上,高度每增高5米,间距增加不小于1米;超过150米高度的其间距按150米高度标准控制。 第七十三条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上居住建筑与南侧建筑高度24米以下居住建筑的间距,按南侧建筑高度控制,且最小值为15米。 第七十四条文、教、卫及养老院的主体建筑之间及与其它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要求上提高10%(平行布置时文、教、卫及托养老院主体建筑在南侧的除外),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的要求。 第七十五条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文、教、卫及养老院除外)之间的间距,在同高度同型布置方式的居住建筑间距的要求上减少10%,同时需满足各专业规范要求。 第七十六条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建筑之间的间距,按其工艺及消防要求控制。 第七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计算间距: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计算间距: 大寒日、冬至日的区别 在计算日照间距时,区分了大寒日、冬至日 请问他们的区别在哪? 具体有何规定? 哪个要求更高? 以下是“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条文说明”的具体内容,希望能解答你的问题。 ========================================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 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间距计算和管理,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改建住宅、宿舍、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工程或新建、改建建设工程对以上建筑采光有遮挡的,应当计算日照间距。 第三条日照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的日照标准,下列建筑应当符合以下日照标准: (一)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获得的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累计2小时; (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时数; (三)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3小时; (四)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累计2小时;

(五)老年人居住建筑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六)托儿所、幼儿园和中小学的活动场地,累计日照时数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 被遮挡建筑日照时数在工程建设前低于以上标准的,新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降低其原来的日照时数。 第四条日照间距的计算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和布置形式,采用不同的计算方式。但以任何方式计算,都应当保证符合国家有关日照标准。 第五条平行布置条式建筑之间,遮挡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时,其与被遮挡建筑的建筑日照间距可以按照日照间距系数确定。日照间距系数分别为: (一)遮挡建筑的长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其日 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6。其中,被遮挡建筑为中小学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 1.8; (二)遮挡建筑的短边与被遮挡建筑相对时,遮挡 建筑的高度不超过12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9;高度在12米以上不超过18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8;高度在18米以上不超过24米的,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0.7。其中,被遮挡建筑为学校及托幼园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场地)和疗养院、医院病房、老年人居住建筑等时,其日照间距系数不小于1。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 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

日照间距计算

在介绍发证方法之前,笔者想详细解释一下建筑间距的计算过程以及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选取。 例1:南,北两幢住宅楼,日照间距按1:1.35控制,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5.8米,方位角18度,底层为用于休闲活动的层高3.5米的架空层,1层窗台高0.9米。南侧住宅楼设计标高±0.000相当于黄海高程6.2米,方位角16度。 1、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版)附录一第3条建筑间距计算第(2)小条的规定:建筑物北侧遮挡阳光的局部出挑(如阳台、楼梯平台、挑廊等)、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的应从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少于二分之一的可不计入,但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的,按突出部分垂直投影线计算。查看南侧住宅楼阁楼层平面图(见图2-1),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之间的局部突出部分连续长度:8.4米,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2、查看1/C轴线交1/11轴线-1/15轴线的剖面图(见图2-2),从1/C 的檐口处划一条1:1.35的日照线,可以看见该日照线在E轴线处没有遮挡,所以,日照间距应该从1/C轴线计算。 3、查看1/C轴线的檐口大样图(见图2-3),檐口日照点的建筑高度:18.9 米。 4、檐口日照点到1/C轴线的距离:0.12+0.4+0.6=0.58米 5、1/C轴线到建筑物最北侧E轴线的距离:2.1+0.3=2.4米 6、两幢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建筑间距: (18.9+6.2-5.8-3.5-0.9)×0.9×1.35+0.58-2.4=16.2835米

由上例可知,对于住宅建筑物北侧檐口高度的计算分为两种情况(见图2-4、图2-5): 1、局部突出部分的总长超过相应建筑物边长二分之一或是突出部分连续长度超过8米 图2-1 这其中又分为两种情况: (1)日照从阁楼檐口计算 查看阁楼层平面图一,建筑物局部突出连续长度超过8米,日照应该从局部突出的轴线计算。 查看阁楼层剖面图一,日照线没有遮挡,所以日照线应该从阁楼檐口计算。 (2)日照从建筑檐口计算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的距离

日照间距指前后两排南向房屋之间,为保证后排房屋在冬至日底层获得不低于一小时的满窗日照而保持的 最小间隔距离。 日照间距的计算方法: 以房屋长边向阳,朝阳向正南,正午太阳照到后排房屋底层窗台 为依据来进行计算。 由图可知:tanh=(H-H1)/D,由此得日照间距应为:D=(H-H1)/tanh; 式中:h—太阳高度角 H—前幢房屋檐口至地面高度; H1—后幢房屋窗台至地面高度。 实际应用中,常将D换算成其与H的比值,即日照间距系数,以 便于根据不同建筑高度算出相同地区、相同条件下的建筑日照间距。 如居室所需日照时数增加时,其间距就相应加大,或者当建筑朝向不是正南,其间距也有所变化。在坡地 上布置房屋,在同样的日照要求下,由于地形坡度和坡向的不同,日照间距也会随之改变。 当建筑平行等高线布置,向阳坡地,坡度越陡,日照间距可以越小;反之,越大。有时,为了争取日照, 减少建筑间距,可以将建筑斜交或垂直于等高线布置。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多层建筑(条例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多层建筑物与相邻住宅的日照间距(原位置、原面积、原高度翻建建筑物除外),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征用土地开辟新区 的,纵墙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 新建建筑物檐高的1.8倍,山墙 与纵墙相对间距不小于15米; 与新区以外相邻住宅相对间距 按本条(三)项规定执行。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曲江新区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一、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 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 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执行) 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 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 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 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 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 4、有效日照时间: 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6、采样时间间隔为5分钟,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7、分析计算方法: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总则 1.1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 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 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贝刑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 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 A.0.3的设置规定中, 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术语 2.1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 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 ' 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 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 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 平太阳时。 2.5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 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 00-16: 00时和冬至日采用8: 00-16 : 00时(真太阳时)。

工程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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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strip of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真

建筑的日照间距

建筑的日照间距

国家规定:1994年2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技术监督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规定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或大寒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两小时。 住宅日照间距主要满足后排房屋(北向)不受前排房屋(南向)的遮挡,并保证后排房屋底层南面房间有一定的日照时间。日照时间的长短,是由房屋和太阳相对位置的变化关系决定的,这相相对位置以太阳高度角和方位角表示。它和建筑所在的地理纬度、建筑方位以及季节、时间有关。通常以建筑物正南向,当地冬至日(大寒日)正午十二时的太阳高度角作为依据。根据日照计算,我国大部分城市的日照间距约为1-1.7倍前排房屋高度。一般越往南的地区日照间距越小,往北则越大。 在我们购买房子的时候应该选择那种每栋楼都不是太长的住宅小区,如果楼房的长度过长,后排低层的日照时间就会受到前排楼房的遮挡。 现代住房往往是随着街道的走向依街而建,不同走向的街道获得的日照时间也都不尽相同。在纬度较低的地区,正南正北朝向的楼群冬季得到的日照数量多,在纬度比较高的地区,比如纬度在35度以北的地区偏东南、偏西南平等布置的居住建筑,比正南向、正北向布局的

居住建筑更有利于日照。在北京一般人都认为正南正北的房子最好,可是实际上并不能完全这样说,从日照时数来看,因为纬度不同,太阳的高度角也就不一样,所获得的日照数也不同。比如:在北京这样的地理位置,对于间距系数为1.7的建筑布局来说,在冬至日,后排低层最多只能享受到大约1小时的日光照射。但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 5度以内的建筑布局却可以享受到4个小时的日光照射。 一般来说,居室建筑的最佳朝向应该是偏西南或偏东南15-30度以内,比较适宜的朝向应该是偏东南或偏西南45度以内。俗话说阳光是人类健康的源泉。在我国春联中就常常可以看到“向阳门地春常在”这句话,意思就是说一个宅地如果能经常得到阳光的照射,家人就会心情舒畅、精神愉快、健康长寿。 住宅群体组合与日照住宅室内的日照标准,一般由日照时间和日照质量来衡量。不同纬度的地区对日照要求不同,高纬度地区更需要长时间日照;不同季节对日照要求也不同,冬季要求较高,所以日照时间一般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数为标准。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3-1的规定,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我国建筑气候区划如图3-28所示。 续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相关规定

关于北京日照间距的相关规定 (2009-09-01 15:02:46) 转载 标签: 杂谈 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2002年11月7日 第一条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1、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2、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2、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3、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4、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 第八条多栋塔式居住建筑成东西向单排布置时,与被其遮挡阳光的板式居住建筑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小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塔式居住建筑长高比的长度,应按各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和间距之和计算,并根据其不同的长高比,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二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2、相邻塔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等于或大于单栋塔式居住建筑的长度时,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 第九条其他建筑遮挡居住建筑阳光时,按本章规定执行。 第十条板式建筑遮挡中小学教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的活动室、医疗病房等公共建筑的阳光时,须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三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塔式建筑遮挡中

建筑的日照间距计算

建筑的日照间距计算 在建筑小区规划设计中,往往由于建筑物布置不当,造成四周的建筑物互相遮挡,虽然建筑朝向选择较好,但室内仍得不到直接阳光。因此,在规划设计时,就必须在建筑物之间留出一定的距离,以保证阳光不受遮挡,直接照射到建筑室内。这个间距就是建筑物的日照间距。 建筑物的日照间距是由日照标准,当地的地理纬度、建筑朝向、建筑物的高度、长度以及建筑用地的地形等因素决定的。在建筑设计时,应该结合节约用地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确定建筑的日照间距。 在居住区平面规划中,建筑群体错落排列,不仅有利于内外交通的疏畅和丰富空间景观,也有利于改善日照时间。 图1 平地日照间距的计算 日照间距的计算通常以冬至日正午正南向太阳照至后栋建筑底层窗台高度O点为计算点。 1、平地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如图1所示。由公式: 可导出: 式中:H为建筑总高;H为底层窗台高;H=H-H;h—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 212s

在实际应用中,常将D值换算成与H的比值。间距值D可根据不同的房屋高度计算出。这样,可根据不同纬度城市的冬至日正午太阳高度角计算出建筑物高度与间距的比值。 2、坡地日照间距的计算公式。 在坡地上布置住宅时,其间距因坡度的朝向而异,向阳坡上的房屋间距可以缩短,背阳坡则需加大。同时又因建筑物的方位与坡向变化,都会分别影响到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一般讲,当建筑方向与等高线关系一定时,向阳坡的建筑以东南或西南向间距最小,南向次之,东西向最大,北坡则以建筑南北向布置时间距最大。向阳坡间距计算公式(参见图2(a)): 背阳坡间距计算公式(参见图2(b)): 图2 坡地日照间距的计算

(a)向阳坡日照间距关系(b)背阳坡日照间距关系 D-两建筑物的日照间距(m);H-前面建筑物的高度(m);W-后面建筑物底层窗台离设计基准点(或室外地面)高差;θ-建筑物法线面的太阳投射角;γ-建筑物法线面的地面坡度角;o,o'-分别为前后建筑物地面设计基准标高点;β-建筑方位角;h-太阳高度角;d,d'-分别为前后建筑物地面设计基准标高点外墙距离(m);A-太阳方位角;ω-建筑方位与太阳方位差角,ω=β- A0(或A0-β);d-地形坡向与墙面的夹角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冬至日日照计算时间 【篇一:某一纬度日照时间计算方法】 某一纬度太阳日照时间计算方法 当天a点所在的纬度bca弧半球日照只有ca弧,则从北极俯视图如下: 近似把地球看做球体,设赤道半径r。 所以a点 但是,我们不能无视实际情况因素,日出和日落太阳处于地平线,加上空气散射影响所以日出半小时和日落半小时几乎无日照效果,应减去1小时;除此之外出平原外的山区有山体阻挡日光,也会减少日照,如果地处丘陵山区也应减去半小时左右日照;还有海拔不同,远高于海平面地区日照比接近海平面地区长。结果,综合考虑冬至时北回归线有效日照在9小时左右。 【篇二:天正日照计算指导】 天正日照tsun7.5分析流程 二:日照基本规定: 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5.0.2.1的规定。(《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1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2、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宜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是指卧室、起居室

(厅)。(《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第5.1.1条规定) 3、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标准降低。(《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4、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1条规定) 5、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05)第4.1.3条规定) 6、老年人居住用房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 50340-2003)第3.2.6规定) 7、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应能获得冬至日日照不少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8、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少于3小时的要求(《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87)第3.1.7条规定),其活动场地应有不 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中小学教学楼南向的普通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j 99-86)第2.3.6条规定)。 9、医院病房楼应满足冬至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附表a.0.3中规定)。 10、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疗养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5.1.3条规定)

北京市建筑日照间距规定

定义 建筑间距: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外皮最凸出处(不含居住建筑阳台)之间的水平距离。规划设计时应综合考虑防火、防震、日照、通风、采光、视线干扰、防噪、绿化、卫生、管线埋设、 建筑布局形式以及节约用地等要求,确定合理的建筑间距。 遮挡建筑:指对相邻现状或规划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建筑南北向水平 距离小于自身建筑高度2倍的建筑。 被遮挡建筑:日照条件因其它建筑的建设而受到影响的建筑。 建筑间距系数:一般指在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岀现重叠的建筑之间,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 正南北或正东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只有在同期规划建设的平行相对的 板式建筑之间,指遮挡建筑与被遮挡建筑在平行相对的垂线方向上的水平距离与遮挡建筑高度的比值。) 计算建筑间距系数的范围:1、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60 -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向正东(或西)方向上板式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二层和二层以上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60度范围内时,只计算其居室窗朝 向方向上平行相对的板式遮挡建筑和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当被遮挡建筑朝向相互垂 直的居室窗数量相差10倍以上时,只计算多数居室窗所在朝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2、平房 居住建筑的居室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105度范围内时,只计算该居室正南方向上遮 挡建筑的间距系数。3、公共建筑只有在工作用房开窗位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小于45度范围 内时,计算其正南方向上遮挡建筑的间距系数。 计算日照影响建筑的范围:对拟测建筑法定时限内产生日照影响的所有建筑。 建筑的长高比:指建筑的长度与该建筑高度的比值。 塔式建筑:指各面长高比均小于1的建筑,塔式建筑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指非塔式建筑的其它建筑。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 以上时,其主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长边,次要朝向的建筑外墙称端边。当板式建筑主要朝向建筑 长度大于次要朝向建筑长度两倍以下时,其各朝向的建筑外墙均为长边。 板式建筑群体布置:指建筑主要朝向平行相对布置,鉴于没有绝对平行相对的建筑,在,可按照 群体布置的间距系数计算建筑°时)5相关建筑之间基本平行时(两建筑夹角小于 间距。 长度:指塔式建筑正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南北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和侧面长度(建筑平面剖切线在正东西方向的水平投影长度)中最长的一边。复杂形体的塔式建筑的长度,可以采 取在建筑平面中逐点剖取正面长度和侧面长度的方法取得。用“L”表示。. 遮挡建北. 侧面长度 虚线内为一般情况下计算建筑间距系数范围正面长度. 倍(含)其长度的范围。建筑物的两侧:指该建筑物东西两侧 2 建筑间距的系数 1、居住建筑间距的系数 (1)遮挡建筑为板式建筑 板式居住建筑的长边平行相对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长边之间的建 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下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群体布置时板式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

建筑日照分析计算的大致流程

一、日照建模前的分析 具体做法如下:首先,从测绘部门得到周围建筑的详细信息,包括地形图、建筑平面图、建筑高度等,其辐射范围根据周围建筑的高度和当地的日照间距系数而定(如北京地区日照间距为1.70,如周围有100米高层或拟建建筑高为100米,则辐射范围应〉= 170米)。然后,根据这些信息建立模型,作为分析的对象。最后,利用软件“群体建筑分析”功能进行分析,得出是周围建筑对待分析地块或建筑产生影响还是待分析的建筑对周围建筑产生影响。 建模前的分析是日照标准计算前必不可少的一步,通过这一步分析可以清楚的了解以下两个方面: 1)周围哪些因素对待分析地块或建筑可能产生影响; 2)待分析的建筑会对周围哪些因素产生影响。 可见,这是统筹性的关键的一步,是一个主体与客体相互转化的过程,对设计人员和规划管理部门都非常重要:设计人员可以根据这些影响因素和制约因素进行方案调整,辅助规划和建筑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则根据这些信息对城市空间和格局统筹把握,做到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辅助规划管理。 二、日照分析建模 在此建模的工程中,我们根据计算的需要,将模型分为三类:1.遮挡建筑;2.被遮挡建筑; 3.既是遮挡建筑又是被遮挡建筑。由于类型的不同,建模的要求也不相同。 1、遮挡建筑建模 由于日照计算的需要,遮挡建筑的模型要求与实际完全符合。依照建模流程建出模型(具体操作流程参见建模流程)。重点是可能产生阴影的所以建筑物组成部分,如:女儿墙、檐口、坡屋顶、转角阳台等等。 具体操作步骤: 1)主体建模 2)主体分层 3)阳台建模 4)屋顶建模(包括檐口建模、女儿墙建模、坡屋顶建模) 5)建筑物命名 2、被遮挡建筑物建模

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日照间距规定图解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业经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1日通过,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6月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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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哈尔滨市城市规划局网>>首页>>政务公开>>政策解读

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9年4月1日哈尔滨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9年6月4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规划部门职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各项工程建设有秩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制定城市规划,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的实施,由市人民政府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城市规划统筹安排城市各类用地及空间资源、部署各项建设的综合指导作用。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主管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法律、法规规定参与工程项目审查的土地、市政公用、公安、卫生、人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部门做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的城市规划。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城市规划,由所在地市、县(市)规划部门协助镇人民政府编制。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使城市的发展规模、建设标准、定额指标与本市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近期建设与远景发展,城市建设与保护耕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根据需要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编制分区规划。各项专业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分区规划,应当明确土地使用性质,环境功能、居住人口分布、容量控制指标、公共设施分布,主次于道红线位置及标高,停车场、广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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