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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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Z3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1Z301001设工程法律体系p1

1.我国的法律体系包括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和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P1

2.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民法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题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是涮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及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采用的是民商合一的立法模式。P2

公司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招标投标法等属于民法商法。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干预经济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法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法的形式 p3

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法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条例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地方××办法、规定

地方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地方××规定、办法

国际条约

4.法的效力层级p5

宪法至上、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需要有

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备案和审查

1Z3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9

5.法人成立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P10

法人可以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两大类。非企业法人包括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

企业法人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6.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授权在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上的管理者;由于项目经理部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无法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所以,项目经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 P12

1Z3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12

7.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发生的代理。《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P13

8.建设工程的承包活动不得委托代理。建设工程代理行为多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

9.委托代理终止:

(1)代理期满或完成;

(2)取消代理关系;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P14

10.法定代理终止:

(1)被代理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单位取消指定;

(5)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P15

11.无权代理一收存在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情形之一是被代理人或者代理

人死亡。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除需符合代理的一般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别构成要件: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须本人存在过失; p16

12.四种代理的责任承担:

(1)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

(3)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

(4)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Z301040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7

13.物权的种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

权利。

(2)用益物权: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只有处分权 p18

14.物权的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15.土地所有权是国家或农民集体依法对归其所有的土地所享有的具有支配性和绝对性的权利。我国实行土地的社

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P19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因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使用国家所有的土地的权利,不包括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不动产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P20

16.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应当依法登记。

动产物权的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P21

1Z3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p22

17.建设工程债产生的根据有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

合同引起债的关系,是债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依据。 p23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p24

18.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知识产权可以分为两大类:著作权,包括邻接权;工业产权,主要包括专利权和商标权。

19.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P25

授予专利权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发明专利申请后,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要求的,自申请之日起满18个月,

即行公布。自申请之日3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进行实质审查。P27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P28

20.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等。P29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各领域创作者以及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组织。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位所有。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委托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P30 21.人民法院对申请侵犯专利权应自申请之时48小时内作出裁定。P31

1Z301070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p34

22.《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P35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3.保证方式分为:

(1)一般保证

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2)连带保证

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24.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工艺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P36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5.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用,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的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使用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上方明确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P37

26.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力移交债权人占有、将流动资产做为债权的担保。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力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款单、仓单、提单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份;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P38

27.《担保法》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

置权。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P39

28.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P39

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P40

2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P4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P42

30.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的最大区别是:保险代理人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为该保险公司推销保险产品。保险

经纪人则是受投保人的委托为其选择适当的保险公司。P43

1Z3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P44

31.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礼道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等。P45

32.行政责任按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分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法给予的一种惩戒。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P46

33.刑罚种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34.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Z3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Z3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p48

35.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

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工程无需申领施工许可证。P49

36.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1)已经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有地

(2)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有规划

(3)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地可以施工

(4)已确定了施工企业——有施工的人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图纸及技术资料——有图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有安全保证

(7)建设资金已落)——有钱(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50%,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少于合同价的30%。由银行出具资金到位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或第三方担保。)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P50-53

建设单位因故不能在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3个月内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3个月。

在建建筑工程因故中止建设单位应在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P54 1Z3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37.资质等级划分的依据

(1)注册资本——财(特级企业的注册资本金3亿元以上,企业净资产3.6亿元以上;一级企业注册资本金5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6000万元以上,二级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企业净资产2500万以上;三级企业注册资本金600万以上,企业净资产700万以上。)

(2)专业技术人员——人(一级企业具有的一级资质项目经理不少于12人。二级企业的二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12人以上。三级企业的三级资质以上的项目经理不少于10人)

(3)技术装备——物

(4)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业绩P57

38.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个资质序列,分别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

分化若干资质类别;格子纸类别按规定条件划分若干资质等级。P59

39.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

(1)施工总承包许乐特级资质,一级资质;2)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3)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4)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5)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40.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施工

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得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下列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41.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一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

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被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P65

42.建筑法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

揽工程。

1Z302023 禁止以他企业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规定。P67

43.建造师的注册: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初始注册者,可自资格证书启发之日三年内提出申请。

建造师职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三年。

44.《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以下情形不予注册情形:

(1)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2)受聘于两家以上单位;

(3)继续教育不合格;

(4)正受刑事处罚;

(5)因执业活动受刑事处罚后,不满5年;

(6)其它原因受处罚后,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后,不满2年;

(8)注册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发生过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的;

(9)受聘单位不符合条件的;

(10)年龄超过65周岁;

(11)其他。

45.注册建造师的权利:

(1)使用注册建造师的名称;

(2)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3)在本人执业活动中形成的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

(4)保管和使用本人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5)对本人执业活动进行解释和辩护;

(6)接受继续教育;

(7)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8)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述。

注册建造师的义务(7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属守职业道德

(2)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保证执业成果的质量,并承担相应责任

(4)接受继续教育,努力提高执业水准

(5)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等秘密

(6)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7)协助注册管理机关完成相关工作

1Z3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1Z302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p82

46.招标范围P82:(外国的公鸡)(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7.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P83(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

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8.招标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49.招标或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50.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的招标事宜: 1)拟定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2)审查投标人资格

3)编制标底4)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5)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6)草拟合同;7)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51.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畜肉之

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盈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52.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资格后审是指在

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5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

地点。开标有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的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有投标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咋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中予以拆封宣读。

5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为按招标文件要求密

封的。

55.评标委员会有招标人代表和有关积水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

的专业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56.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57.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评标委员委员会初审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P87

58.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

59.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

人和中标人不得在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0.禁止肢解发包的规定肢解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

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61.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

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P89

6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投标宝恒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

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6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4.投标保证金被没收的情况: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以前,投标人撤回投

标文件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投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投标人可取消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P91

65.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投标人相互串通招标、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66.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就低不就高。

联合体协议:对内有效、对外无效。

6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或其他原因

未能提交,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述原因未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P95

68.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

个工作日前确定。

69.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中标项目。

P96

7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包括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等制度。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我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71.共同承包对资质要求就低不就高;对内承担责任,对外不承担责任。

72.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

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分包需经建设单位的认可——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是违法的。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商。

73.禁止转包是指承包单位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

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74.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其他违法行为应承担的主要法律责任如下: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P105

75.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中,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

76.资质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

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的。

1Z3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77.合同的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合同权利的合同。

78.合同的成立一般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的构成要件: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结束。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79.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80.合同的内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

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P119

8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

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82.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

理意见。

83.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当事人对建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已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承包人已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P122

84.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金额和支付条件支付工程价款,是发包人的主要合同义务,也是承包人的主要合同权利。

《合同法》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旅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合同法》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85.对于“黑白合同”的纠纷,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

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86.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程欠款,不仅应当支付工程款本金,还应当支付工程款利息。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事件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未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计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87.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价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

持。

承包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可约利息、设约按同期贷款利息。

88.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具有违约行为、造成损失后果、违约行为与财产等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

约人有过错,或者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赔偿。P125

89.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

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90.赔偿损失的可预见性原则:赔偿损失不得超过反合同一方订应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违反合同可能造

成的损失。

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91.无效合同的类型: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耗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

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92.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资

质的实际施工人皆拥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

93.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嫩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P129

94.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其合同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的财产订立的合同。

95.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

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P131

96.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

销,但经受让人统一的除外。

《合同法》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97.债务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不论转移的是全部义务还是部分

义务都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

98.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

公平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99.《合同法》规定,下列情形撤销权消失: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

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100.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权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101.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当事人明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P133

102.发包人解除合同的条件: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约分包的。P134

103.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104.只要有违约行为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主要有: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停止违约行为、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或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105.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

下列情况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0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依法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工合同。P137

106.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式和其他形式。

除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外,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107.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108.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失效: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109.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P139

110.劳动报酬的制度要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即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劵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探亲假期间、产假期间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以及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1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同志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112.下列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原因。113.下列情况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114.下列情况用人单位不得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P143

11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116.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资报酬。

117.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18.《劳动法》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作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未成年工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P150

119.《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

解决。调解原则适用于仲裁和诉讼程序。

提出诉讼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0.承揽人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材料检验的义务、通知和保密的义务、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义务、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121.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做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做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做人负责;未经定做人同意的,定做人可以解除合同。

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P162

122.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123.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义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124.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对使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而定。P166

125.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26.一般认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为实践合同。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自认人之间的价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127.《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合同根据租赁标的物不同,可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根据是否约定租赁期限,可以分为定期租赁和不定期租赁。

128.租赁合同可以约定租赁期限,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P171

129.承租人的义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按照约定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有关事项通知的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损失赔偿的义务。

130.融资租赁是将融资和融物结合在一起的特殊交易方式。

融资租赁合同涉及出租人、出卖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

承租人要求出租人为其融资购买所需的租赁物,有出租人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并由出卖人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及承担瑕疵担保义务,而承租人仅向出租人支付租金而无需向出卖人承担义务。

131.出租人的义务:向出卖人支付价金的义务、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义务、协助承租人索赔的义务、尊重承租人选择权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标的物的瑕疵担保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支付租金的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租赁物的义务、租赁期限届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p174

132.运输合同可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承运人的权利:求偿权、特殊情况下的拒运权、留置权。

承运人的义务:运送货物的义务、及时通知提领货物的义务、按指示运输的义务、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义务、因不可抗力灭失货物不得要求支付运费的义务。

133.托运人的权利:有条件的拒绝支付运费权、任意变更解除权。

托运人的义务:支付运费的义务、妥善包装的义务、告知的义务。

134.收货人的权利: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运输费用。

收货人的义务:提货验收的义务、支付托运人未付或者少付运费及其其他费用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P178

135.《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预期提取的,应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136.委托人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支付报酬的义务、赔偿损失的义务。

受托人的义务:按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委托事务报告和转交财产的义务、披露委托人或第三人的义务、承担赔偿的义务。P181

1Z305000 建设工程施工环境保护、节约能源和文物保护法律制度 p183

137.所谓夜间是指晚上22点至早6点之间的期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机关、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等机动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P184

138.施工现场水污染的防治:

(1)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的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放射防护的规定和标准。

(2)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3)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4)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禁止企业事业单位使用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5)兴建地下工程设施或者进行地下勘探、采矿等话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P189

139.国家鼓励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等节能建筑材料和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在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地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扶持单位、个人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照明系统、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等太阳能利用系统。P187

140.《节约能源法》规定,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政府进行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P201

14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文物所有权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

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负责管理。P206

142.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是指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外,为保护文物单位的安全、环境、历史风貌对建设项目加以限制的区域。

《文物保护法》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Z30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p212

14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投入;

(3)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4)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

(5)特种作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6)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并考核合格;

(7)参加工伤保险,危险作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8)施工现场及用具符合要求;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10)有预防、监控措施与应急预案;

(11)有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人员和设备;

(12)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144.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其他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下属的建筑施工企业,向企业主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14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与期满前3个月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146.《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总经理或总裁等。

147.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2)编制并适时更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3)组织或参与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及演练;

(4)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交流;

(5)协调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6)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7)监督在建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8)参与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

(9)通报在建项目违规违章查处情况;

(10)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评优评先表彰工作;

(11)建立企业在建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12)考核评价分包企业安全业绩及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3)参加成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4)企业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P218

148.建设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业绩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149.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150.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的权利:

(1)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

(2)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

(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5)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

(6)请求民事赔偿权。P222

151.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1)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3)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15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施工单位三类管理人员的考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消防安全教育培训。P225

15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是为了实现安全生产,在防护上、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措施;

施工组织设计中还应当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防止施工现场人员触电和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查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154.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规定:

(1)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炸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2)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等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如果是由于监理工程师指令有误而导致施工现场停止施工,其产生的费用要由建设单位承担。

(3)施工现场临时设施的安全卫生要求;

施工现场的办公区、生活区应当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未竣工的建筑屋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对施工现场周边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5)危险作业的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6)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的安全管理;

(7)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等的安全使用管理。P232

155.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职责和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56.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是法定的强制性保险,是由施工单位作为投保人直接或者通过保险经纪公司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以本单位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当被保险人在施工作业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时,保险公司须依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收益人支付保险金。

保险期限应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应当办理保险顺延手续。P236

15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P239 15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经济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

生产经营单位指定的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应归档。P243

159.《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160.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发生事故后应当组织应急抢救工作、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P246

16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自事故发生之日30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162.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可以依法延期,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的延长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30日。P248

163.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资料;不得提出违法要求和随意压缩合同工期;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费用;不得要求购买、租赁和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用具设备等;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实施装修工程和拆除工程;

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253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64.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P256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165.政府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措施:制定完善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应当对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组织制定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抢救工作;淘汰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及受理检举、控告和投诉。

166.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的措施: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P260

1Z3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p261

167.按照《标准化法》的规定,我国的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施总承包,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P269 168.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

按图施工、不擅自修改设计,是施工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最基本要求。

如果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中确实存在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

169.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验收。P273

建设工程的返修遵守谁有过错谁承担的原则。

170.建设单位相关质量责任:依法发包工程;依法向有关单位提供原始资料;限制不合理的干预行为;依法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实行工程监理;依法保证建筑材料等符合要求;依法进行装修工程;建设单位质量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278

17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必须对下列工程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P280

172.工程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

由于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之间,是一种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为了保证客观、公正执行监理任务,工程监理单位与上市单位不能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P284

173.工程监理的依据: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技术标准,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等设计文件既是施工的依据,也是监理单位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单位据此监督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17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

现场。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17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和重大事故逐级上报时间每级不得超过2小时。

17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177.178.竣工结算、质量争议的规定: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5%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待工程交付使用1年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没用应当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178.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施工工期比合同工期提前或延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奖惩办法执行。

179.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没有提出意见,则视为认可。

180.承包人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供或明确答复,发包人有权根据已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自负。

181.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到期没有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182.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1)双方协商确定;2)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3)。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83.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调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184.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1)承包方责任处理:如果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的,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奸杀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2)发包方责任的处理:发包人提供设计有缺陷;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合强制性标准;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3)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处理原则: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影单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185.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及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有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P298

186.地基基础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基础设施和房屋建筑的整体安全可靠,必须在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予以保修,即实行终身负责制,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就是该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的质量责任年限。

187.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188.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总额5%左右比例预留保证金。缺陷责任区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

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1Z3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p301

189.法律纠纷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人身、财产或其他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对抗冲突,主要包括民事纠纷、行政纠纷、刑事纠纷。

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间的有关人身、财产权的纠纷;行政纠纷是行政机关之间或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由于行政行为而产生的纠纷;刑事纠纷是因犯罪而产生的纠纷。

190.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征: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便可依法自主做出;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建设工程领域,行政机关易引发行政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191.民事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和解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就已经发生的争议进行协商、妥协与让步并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192.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第三方作出裁决,纠纷各方都有义务执行该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的管辖权;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提起仲裁的,另一方必须仲裁。

仲裁的基本特点如下:自愿性、专业性、独立性、保密性、快捷性、裁决在国际上得到承认和执行、诉讼。P305 193.行政纠纷的法律解决途径主要有两种,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行政诉讼是法院解决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的争议;

行政诉讼为公民、法人会或其他组织提供法律救济的同时,具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原告是恒定的,即被告只能是行政机关,原告则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不可能互易诉讼身份。

194.我国法院有四级: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均受理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195.地域管辖实际上是以法院与当事人、诉讼标的以及法律事实之间的隶属关系和关联关系来确定的,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一般地域管辖;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特殊地域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共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3种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其中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P307

196.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

管辖区异议是指当事人受诉讼法院提出的该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197.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由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

198.《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由委托人的特别授权。针对

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特别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为诉讼代理人已获得特别授权,即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P309

199.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

200.民事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书证一般表现为各种书面形式文件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标等。

建设工程领域各方面处理纠纷过程中,针对有关专业问题,由法院或仲裁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鉴定结论,是法院或仲裁机构据以查明案件事实、进行裁判的重要手段之一。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为了查明案件的事实,指派勘验人员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并将查验的情况与结果制成的笔录。

201.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P312

202.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30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日。

203.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证的,经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204.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证据原件、原物,复印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事实;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205.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206.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试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证人提供的对与其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207.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可划分为4类:普通诉讼时效,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短期诉讼时效。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的时效期间为4年、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1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P315

208.《民法通则》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终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P317

《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收到起诉状,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210.开庭审理程序:法院调查、法庭辩论、法庭笔录、宣判。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听得,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21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1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的,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213.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等。

21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判行为等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P321

215.执行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方法和手段。

执行措施主要有:查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人;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强制被执行人和有关单位、公民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依法申请执行人申请,通知对被执行人负有到期债务的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216.被执行人为自然认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惊醒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须车辆;旅游、度假;

子女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217.仲裁有三项基本制度:协议仲裁制度;或裁或审制度;一裁终局制度。P325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三项内容必须同时具备,仲裁协议才能有效。

选定的仲裁委员会,是指仲裁委员会的名称应该准确。

218.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一经有效成立,即对当事人禅僧法律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由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是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案件的基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P328

219.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20.为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仲裁案件公正审理以及仲裁裁决有效执行,当事人有权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当事人要求采取财产保全及/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由仲裁委员会将当事人的申请转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及/或证据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221.仲裁庭的组成形式包括合议仲裁庭和独任仲裁庭两种,即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

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22.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可以协议不开庭。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开庭时不到庭的,或在开庭审理时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如果被申请人提出了反请求,视为撤回反请求。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节。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人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223.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享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涉外仲裁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的,均为涉外

公共关系学重要知识点汇总

一、名词解释: 公共关系:公关室一个组织为了塑造良好形象,以传播沟通为手段,对公关关系的一种持久的策略活动。 社会组织:按照一定的目的,任务和形式建立起来的社会群体和社会集团。 公众:指与特定的公关关系主体相互联系、作用的个人,群体或组织的总和,是公关传播沟通对象的总称。 传播:指的是人类社会中的信息传递、收受、交流、分享与沟通的过程。 人际传播:指的是个人与个人间一对一直接的信息交流沟通方式。 大众传播:传播者借助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出版物、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将大量复制的同一信息,传播者分散的社会大众。 知名度:指一个组织被公众知晓、了解的程度,以及组织社会影响的广度,它是评价组织名气大小的客观尺度。 美誉度:是指一个组织获得公众欢迎、接纳、信任的程度,是评价组织声誉好坏的社会指标。 名誉度:社会组织所获得的特定荣誉,这种荣誉代表着一种既定的社会和经济地位。 组织形象:社会组织及其行为,通过传播媒介在公众心目中的一种综合反映,亦即公众对组织的全部看法和综合评价。 公关策划:社会组织公关人员为了实现某一公关目标或解决某种公关问题,对即将开展的公关工作进行主题构思,方案设计,策略谋划的思维运作过程。 礼仪:人们在社会交往中形成并得到共同认可的各种行为规范,它是以一定的程度方式来表现律己,敬人的行为。

二、简述题 (一) 1、人类早期的准公关的表现及特点? 政治生活中:告知、劝服、宣传意识及其实践活动;民心、民众、舆论意识及其实践活动;联盟和危机意识及其实践活动 经济生活中:交流意识;招牌意识 人们日常交往中:形成了以人和修睦为中心的人际关系处理观念体系 表现:自觉程度上:明显自发性,盲目性 其发挥作用的社会领域和规范:带有强烈政治色彩,伦理色彩 2、现代公关兴起的主要原因?社会历史条件? 主要原因:现代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为公关提供了现实的土壤、民主政治取代专制政治是公关发展的政治前提、现代传播的长足进步为大规模开展公关提供了技术手段。 社会历史条件:现代商品经济发展(现实土壤)、民主政治取代专制政治(政治前提)、现代传播的长足进步为大规模开展公关提供了基数手段 2、试论公关在我国兴起的客观必然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公共关系事业的兴起奠定了客观基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为公关关系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3、你认为酒香不怕巷子深的观念对不对,为什么? 这种观念是片面的,a.一个产品本身质量好,有很多消费者会主动的选择它,但是并不能使效益达到最大化,如果想要达到更好的效果,对该产品进行必要的公关宣传活动是必不可少的,b.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与人,公司企业之

最新《公共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法理 ●法的概念: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综合 ●法的特征:1、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2、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3、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实施4、规定权利和义务 ●法的本质: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 法的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法与经济基础的关系:经济基础决定法,法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法与生产力的关系: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法的发展水平。法律离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无存在的可能,也无存在的必要。 ●法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作用:引导;促进;保障;制约。 ●法对微观经济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节经济活动中的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哦的各种纠纷,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法与政治的关系:法受政治制约(政治关系发展、整体改革、政治活动的内容),法服务于政治(调节阶级间、阶级内关系,维护社会关系、社会秩序;打击制裁违法犯罪,调整公共事务关系,维护公共秩序) ●法与党的政策的关系: 相同点(内容实质方面联系):阶级本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经济基础、社会目标等 区别:意志属性、规范形式、调整范围(不尽同)、实施方式、稳定性程序化程度 ●法与党的政策相互作用: 一、法的制定:1、政策是立法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2、发将政策转为形式合理效力普遍的行为规范 二.发的实施:1、政策变法,使正统,又反之约束政治活动 2、法的实施借助政策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民主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因为:民主是法制产生的依据、力量源泉,决定了法制的性质和内容 ●法的渊源的专有含义:法律规范的形式上的来源和其外在表现形式 ●法律效力等级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和地方政府)。 ●宪法:根本大法,最高法律效力 ●法律: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全国范围内生效;规范性法律文件 ●行政法规: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事务根据为宪法、法律 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凡具有规范性的也属于发的渊源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政府所在市、国批的较大市),适用本地方。 ●规章:1、部门规章:指由国务院各部委+中银+审计署+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为:宪法、法律、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2、地方规章:政府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经济特区所在市、国的较大市)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制定,区域内生效 ●特别行政区法: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由全国人大以法律规定。 ●国际条约:与民法规定不同的,适用国际条约,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畴,效力低于法律。 ●广义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法律关系三要素(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客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物、精神产品、人身、行为)、内容(权利义务) ●权利能力:能够才加一定的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主体能力; 行为能力: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无法谈行为能力。 ●法人的权利能力:生于成立,终于解体 公民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未必有行为能力,根据年龄和精神状况,分为:完全、限制、无行为能力人

临床诊断学考试重点

二、各章重点(按照课件顺序) (二)发热:当抗体在致热源作用下或各种原因引起体温调节中枢得功能障碍时,体温升高超出正常范围,称为发热。 1热型及其临床意义(选择或者名解,要注意写“此种热常见于……”) (1)稽留热:指体温恒定地维持在39—40℃以上得高水平,达数天或数周,24小时内体温波动范围不超过1℃,常见于大叶性肺炎与伤寒高热期。 (2)弛张型:指体温常在39℃以上,波动幅度大,24小时内波动范围超过2℃,且都在正常水平以上,常见于败血症、风湿热、重症肺结核与化脓性炎症。 (3)间歇热型:指体温骤升达高峰后持续数小时,又迅速至正常水平,无热期(间歇期)可持续1天至数天,如此高热期与无热期反复交替出现,常见于疟疾、急性肾盂肾炎 (4)波状型:指体温逐渐上升达39℃或以上,数天后又逐渐下降至正常水平,持续数天后又逐渐升高,如此反复多次。常见于布鲁菌病、结缔组织病、肿瘤。 (5)回归热:指体温急骤上升至39℃或以上,持续数天后又骤然下降至正常水平,高热期与无热期各持续若干天后规律性交替一次。常见于回归热,周期热,霍奇金病。 (6)不规则热:指发热得体温曲线无一定规律,常见于结核病、风湿热。 2呼吸困难病因分析(只记病因即可)。“三凹征”必考,肺性呼吸困难临床分类(类型、特点与病因) (1)病因肺源性//心源性//中毒性//神经精神性//血液性 (2)三凹征:上呼吸道部分阻塞患者,因气流不能顺利进入肺,故当吸气时呼吸肌收缩,造成肺内负压极度增高,从而引起胸骨上窝、锁骨上窝与肋间隙向内凹陷,称为三凹征,常见于气管肿瘤、气管异物、喉痉挛。 ,常见于气管肿瘤、气管异物、喉痉挛。 呼气性呼吸困难得特点就是呼气费力、呼气时间明显延长而缓慢,常伴有干啰音,常见于哮喘。 混合性呼吸困难得特点就是呼吸气都困难,呼吸频率加快变浅,听诊肺常有呼吸音异常,可有病理性呼吸音,常见于广泛肺实变与肺间质病变以及阻塞性肺气肿。 3心源性呼吸困难——左心衰得三大特点,粉红色泡沫痰——急性左心衰,酸中毒性大呼吸得常见两个疾病。 (1)左心衰竭呼吸困难特点 △活动时出现或加重,休息时减轻或缓解 △仰卧时加重,坐位时减轻(回心血量↓、膈肌位置↓)→强迫体位 △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睡时迷走兴奋性增高,冠脉收缩,心率减慢,心肌收缩力降低;卧位,膈肌上移,肺活量减少; 卧位,静脉回流量增多,肺淤血加重。 (2)粉红色泡沫痰——急性左心衰 (3)酸中毒性大呼吸(Kussmaul呼吸):常见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4思考题 △夜间阵发性呼吸困难:由急性左心衰引起。机制①迷走神经兴奋→冠状动脉收缩→心肌供血下降→心功能下降②回心血量上升→肺淤血加重 5咳嗽得音色等(选择题,老师尤其提到“金属音”),铁锈色痰——肺炎球菌大叶性肺炎,粉红色乳状痰与红砖色痰(这两个老师没提,顺带瞧瞧吧) (1)音色:指咳嗽时声音得色彩与特性①嘶哑:声带炎症或肿瘤等②犬吠样:会厌、喉部病变或气管受压③金属音调样:纵隔肿瘤、主动脉瘤、肺癌④微弱:极度衰竭或声带麻痹 (2)性质:铁锈色痰(肺炎球菌、大叶性肺炎)、粉红色乳状痰(金葡菌)、灰绿色/红砖色痰(克雷伯杆菌)

公共关系学复习要点(整理版)复习课程

1、用自己的语言描述公共关系的涵义。 公共关系是一个组织运用信息交流的手段与其相关公众之间取得相互联系、相互适应的一种管理活动; 公共关系是组织的一种管理职能,这种管理职能的本质属性就是“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管理对象是“信息”、“关系”、“舆论”、“形象”这些无形的资产;管理手段是现代信息社会的传播沟通手段;管理目标是调整组织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提升组织无形资产的价值,从而使组织整体资产增值; 公共关系重在“关系”,这种关系特指组织与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关系,不同于其他具体的社会关系,与其他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相伴随 2、公共关系学中“形象”的内涵 在公共关系学中指组织的总体特征和实际表现在社会公众中获得的认知和评价。一个组织社会形象体现了它的社会关系状态和社会舆论状态。公共关系是一种以塑造组织形象为己任的传播管理艺术。 形象的意义: 首先,“形象”其本质是重视组织信誉。 其次,公共关系将建设和完善组织形象的内涵放在第一位,然后才是形象的外观。 再次,公共关系塑造的是组织的整体形象。 最后,公关形象是通过组织的传播活动去影响公众的观念和态度而形成的。 拓展:并说明组织形象有哪些层面构成。 组织形象即组织的实际状态和行为在公众舆论中的投影、反映,亦即社会公众和社会舆论对组织实际状态和行为的认知和评价。这种认知和评价体现为组织在社会公众中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由以下八个层面构成: (1)组织的产品形象(2)组织的管理形象(3)组织的人员形象,即公众对组织的人员所形成的认知和评价(4)组织的环境形象(5)组织的文化形象(6)组织的社区形象(7)组织的标识形象(8)组织的媒介形象。 2.公共关系观念应该包含哪些观念?这些观念的内涵是什么? 公共关系观念是一种影响和制约着组织的政策和行为的经营观念和管理哲学。包括: (1)形象观念,表现为主体在决策和行动中高度重视自身的声誉和形象投资、形象管理、形象塑造,将信誉和形象视作组织的无形资产、无形财富,把树立和维护良好的组织形象作为重要的战略目标。 (2)公众观念,表现为领导者和管理者高度重视公众的利益,将公众的意愿作为决策和行动的依据,将符合与满足公众的要求作为组织的价值追求,并以此作为制定组织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政策原重要原则。(3)传播观念,表现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强烈的传播意识和沟通欲望,自觉地利用一切传播的机会和传播媒介去影响公众、引导公众和争取公众,并善于运用双向沟通的方法去赢得公众的理解、信任与好感。(4)协调观念,表现为善于调节、平衡和统一各种不同的关系、不同的利益、不同的要素,努力在矛盾中求和谐,在动态中求平衡。 (5)多赢观念,表现为将平等互利、追求多赢赢作为处理各种关系的行为准则,将自身的发展与对方和他人的发展联系起来,通过协助对方、满足他人来争取多方的共同利益。 (6)服务观念,则表现为对他人、对社会的一种奉献精神,用服务去赢得好感和信誉。 (7)危机观念,防患于未燃的意识.指在组织发生形象受损或预测到即将发生危机时,组织所采取的一系列与社会公众积极沟通、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的公共关系的传播沟通的管理活动。 除此之外,公共关系观念还包括现代的信息意识、整体意识、社会意识、竞争意识、危机意识等等。3.何为媒介公众? 媒介公众指新闻传播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报刊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及其编辑、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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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断学知识点汇总,复习资料 绪论 1、症状概念,2体格检查,,诊断学内容 第一篇常见症状 1、体征,2正常体温.稽留热、弛张热的定义,\咯血定义,4 '呼吸困难定义,6三种肺性呼吸困难表现(尤期前二种),1心 原性呼吸困难的特点 &胸痛的病因, 9中心与周围性紫组不同原因,1Q心原性与肾 原性水肿的鉴别 11、肝原性水肿表现特点12急性腹痛的常见原因 H呕血的常见原因,出血量的估计,呕血与便血的相互关系 14黄疸(和隐性)的定义,三种黄疸的鉴别,15嗜睡与昏睡的区 别,浅与深昏迷的区别 第二篇问诊 1、问诊的内容,2主诉的定义和组成 艮现病史是病史中的主体部分,由哪些组成,与既往史有何不同第三篇检体诊断 1、体检基本方法有哪些?触诊的方法有哪些?叩诊的方法,体型的分类2,常见面容,三种体位,皮肤发黄二种原因的区别,红疹与出血点

的区别,蜘蛛痣与肝掌购 艮霍纳氏征,瞳孔大小的改变,4扁桃体肿大的分度,5.颈静脉 怒张的定义 6甲状腺肿大的分度,听到血管杂音的意义,1桶状胸 义,9深大呼吸,潮式 及间停呼&胸式(男,小孩〉腹式(女)呼吸增减意吸 Id 触觉语颤.听觉语音的定义及方法,增减意义、 11、正常胸部叩诊音(4种),肺下界及移动度,1Z 三种呼吸音的 区别 H 异常支气管呼吸音听诊意义,14罗音产生机理,二种罗音的鉴 别 的综合体征。 18、震颤定义与杂音的辨证关系 H 心脏叩诊的方法,左右心界的组成,心浊音界改变的原因(左室 肥大、右室肥大肺脉高压,心包积液,左气胸及胸腔积液) 2Q 心脏听诊内容,听诊部位, 21、早搏及房颤的体征,室早及房颤的B3G 表现。二、三联律的概念。 22第一.二心音的鉴别,23.第一心音增减及第二心音增减的意义, 24钟摆律,胎心律 25.第二心音分裂的听诊特点及临床意义(正常人,二狭,RBBB DG 胸膜磨擦音的听诊特点 16肺实变、肺气肿.胸腔积液、气胸 H 心尖搏动点的位「 ,范围,左、右心室肥大及纵隔移位时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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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关系学知识点整理 公共关系是一个社会组织的公共关系管理职能。社会组织主要通过自身形象设计、双向信息传播和广泛的社会 交往,在公众中树立良好的形象并达成和谐的交往状态,为自身事业的发展创造最佳的社会环境,实现组织既定目 标。 是公众对于社会组织的总体评价,是社会组织的表现与特征在公众心目中的反映。 1. 特征与风格(内在、外在) 2?知名度与美誉度 3? 组织形象定位 1. 组织形象的主客观两重性 2. 组织形象的多维性 3. 组织形象的相对性 4. 组织形象的相对稳定性 公共关系学:是研究公共关系活动现象及内在规律的一门学科 学科包括:1?公共关系理论 2?公共关系实务 3?公共关系发展史 学科性质:以公共关系为研究对象的公共关系学是一门综合性的交叉、边缘、新兴的应用学科。 社会组织(公共关系的主体)、传播(公共关系的手段)、公众(公共关系的客体) 是指由一定的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规范,围绕一定的目标聚合而成的社会结构或团体。 1. 互利性 2?营利性(经济组织) 3?服务性 4? 公益性组织 是指个人、组织、社会之间信息的传递、接收、交流分享与双向沟通的过程。公共关系传播是指传播双方通过 一定媒介,使信息达到交换、融解。 1. 确定对象 2.拟定内容 3.安排具体形象 4.选择媒介 5.反馈效果 1. 有利于树立组织的良好形象。 2.有利于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公共关系的工作既包括与它有关系的组织内外的个人,也包括与它有关系的其他社会组织。 2. 传播的效能性 4.社会组织、传播、公众的统一协调 1.社会组织的主导性 3.公众的权威性

< 一 >、中国古代: 春秋战国时期,产生公共关系萌芽。 中国古代的公共关系思想以“礼之用,和为贵”为特征 (1) 在观念认识上,重视民众舆论,强调 “仁者” 爱人。 (2) 在行为规范上,讲究 “礼”、“信”。“礼” 就是行为的方式和沟通的手段,其核心是互敬、平等和谦和。 “信”强调知行,言行合一。 (3) 在交往方式上注重 “人和、平等、谦让”。 (4) 讲究语言传播的经验和技巧。 <二 >、古代西方: 古代西方注重现实的处理。 古希腊人对于沟通技术非常推崇。 1. 东西方人类历史上统治者都重视宣传舆论。 2.东西方社会发展中,都重 视沟通与交往。 3.早期公共关系活动零碎而不成体系。 4.20世纪初,公共关系随商品经济、民主政治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发展。 1 .萌芽阶段(巴纳姆时期): 代表事件: 便士报”、 报刊宣传运动” 代表人物:菲尼斯 泰勒巴纳姆 19世纪30年代,美国报界以《纽约太阳报》为首引领了一场 便士报”风暴。 从此美国报纸由贵族化走向了大众化。 报刊大众化引起政府部门及各类巨头的高度重视。 在巴纳姆时期,践踏公众利益的卑劣行为,损害了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完全违背公共关系的诚信宗旨,是美国 公共关系史上不光采的一页。故历史上称为“反公共关系时期” 、“公共关系的黑暗时期”。 2 .产生阶段(艾维李时期)|: 代表事件: 揭丑运动”(又称 扒粪运动”清垃圾运动”)。 代表人物:被尊为 公共关系之父”的艾维李。 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1%的人,占据财富的 54%。 资方非人性化”的行为导致社会环境的严重恶化。 1. 以事实为依据 3. 立足于有效沟通 1. 认清沟通的公众对象 3. 立足于有效沟通 1?行为主体:组织机构。 4. 本质:双向的信息交流。 2?以沟通为手段 4?坚持对社会负责的原则 2?明确沟通的主要目标 4?真诚是公共关系人员的信条 2.沟通对象:相关公众。 3?工作手段:传播沟通。 5.目标:为组织机构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可变性 3.复杂性和多样性

公共基础知识——公民道德建设基础知识重点整理

公民道德建设基础 Ch1.公民道德建设概述 §1-1公民道德的含义 2001.9.20,中共中央颁发《公民道德建设纲要》 →9.20,公民道德建设日 2006.3.8,胡,提出“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新时期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 道德——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主要是人们判别善与恶、是与非的一种基本尺度,也是人们在行为中选择应当怎样做和不应当怎样做的基本标准。 公民道德——指一个国家所有公民都必须遵守和履行的道德规范的总和,包括到的核心、道德原则、道德的基本要求和一系列的道德规范。 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爱明团勤敬,20字,十个道德规范)——我国公民应当遵守,全社会大力倡导。第一次系统的、集中地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规范被提出来。 守法: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要求,也是道德层面的要求。[对法律的自觉认同,积极自觉地学法、懂法和守法] 明礼:狭义上指讲究起码的礼节、礼仪和礼貌;广义上明礼就是讲文明,特别是注重公共场合中言谈举止的文明。 诚信:诚信道德规范既是市场经济领域中基础性的行为规范,也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 公民这十个基本道德规范,在调整公民个人与社会、与国家、与他人的关系中,各有不尽相同的功能。 守法,是公民对国家的道德责任的底线。 文明礼貌,是公民在公共场合应当遵守的最基础的道德准则。 团结,公民与公民之间的道德关系,强调公民之间的亲和力。[貌似省事考过?] §1-2我国现阶段道德建设的成绩与问题 存在的问题 ①一些人唯利是图的思想恶性膨胀,以追逐个人的私利为唯一目的。 ②由于一些人受到腐朽思想的腐蚀,把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原则,渗透到政治生活中来,导致在一些党政干部中发生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等腐败现象严重存在。 ③愚昧路后、封建迷信、歪理邪说危害严重,“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沉渣泛起。 ④在一些领域中,出现了道德失范现象,是非、善恶、美丑、荣辱界限混淆。 §1-3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义 公民道德建设的根本目的——要通过道德的说服力和感化作用,加强道德教育,培育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加强道德教育,实施“以德治国”,是保证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顺利进行的治国方略的一个重要方面。 道德是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方面。 道德的实施,不是依靠某种强制性手段,而是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人们自觉的遵守这些行为规范。道德诉诸人们的“良心”,也就是诉诸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 把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是我们党和人民治理国家的重要方略。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现实意义 ①加强公民道德建设,首先要求党政干部以身作则实践履行公民道德,树立到的示范的作用。 ②社会阶层发生新变化,要使他们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为社义生产力和其他事业作出更大贡献,就必须…… ③加强青少年和儿童的公民道德教育,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④违法犯罪分子和受到刑事处分的人,在对他们进行必要地惩罚以外,更应该对他们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进行思想上的公民教育和改造,要使他们从灵魂的深处认识到犯罪的“可耻”,培育他们的“羞耻之心”,使他们有正确的“荣辱观念”。 Ch2.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和方针原则 §2-1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纲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毛邓为指导,全面贯彻江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重在建设,以人

诊断学考点汇总

诊断学 名词解释: 1. 稽留热:是体温恒定在39-40 ℃以上,持续数天或数周24h内体温波动不超过1 ℃。见于伤寒、大叶性肺炎等。 2. 呼吸困难:是指病人主观上有空气不足或呼吸费力的感觉;客观上有呼吸频率、深度和节律的改变。可见呼吸肌参与呼吸运动,严重者呈端坐呼吸及发绀。见于支气管炎,肺炎等。 3. 莫非氏征(Murphy):检查时医师以左手掌平放于患者右胸下部,以拇指指腹勾压于右肋下胆囊点处然后嘱患者缓慢吸气,宰吸气过程中发炎的胆囊下移时碰到用力按压的拇指,即可引起疼痛,此为胆囊触痛,如因剧烈疼痛而致吸气终止。见于胆囊炎。 4. 移动性浊音:检查者自腹中部脐水平面开始想患者左侧叩诊,发现浊音时,扳指固定不动,嘱患者右侧卧,再度叩诊,如呈鼓音,表明浊音移动。同样方法想右侧叩诊,叩得浊音后嘱患者左侧卧,已核实浊音是否移动。这种因体位不同出现浊音区变动的现象。称为移动性浊音。见于肝硬化腹水。 5. 主诉:是病人就诊的主要原因,是感觉最明显、最痛苦的症状或体征,包括一个或数个主要症状及持续时间。主诉必须包括症状、部位、时间。 6. 肝颈静脉反流征:当右心衰引起肝淤血肿大时,用手压迫肝脏可使颈静脉怒张更明显。见于肝硬化。 7. 潮式呼吸:是一种由浅慢逐渐变为深快,然后再由深快转变为浅慢,随之出现一段呼吸暂停后,又开始如上变化的周期性呼吸。见于脑炎,脑膜炎等。 8. 周围血管征:由枪击音,Duroziez双重杂音,毛细血管搏动征组成,见于主动脉瓣重度关闭不全、甲状腺功能亢进等。 9. 肺型P波:P波尖而高耸,电压≥0.25mV,以Ⅱ、Ⅲ、aVF导联表现最为突出,见于右心房肥大,肺心病等。 10. 腹膜刺激征:板状腹,压痛,反跳痛组成,见于急性腹膜炎,胃肠穿孔等。 11. 抬举性心尖搏动:心尖区徐缓、有力、较局限的搏动使手指尖端抬起,见于左室肥厚等。 12. 弛张热:是指体温常在39度以上,24小时内温差超过1C°,但最低体温仍高于正常体温。常见于败血症,风湿热,重症肺结核及化脓性炎症等。 13. 三凹征:是指呼吸极度困难,辅助呼吸肌如胸部及腹部的肌肉都强力运动以辅助呼吸活动,此时虽企图以扩张胸廓来增加吸气量,但因肺部气体吸入困难,不能扩张,致使在吸气时可见胸骨上窝、两侧锁骨上窝以及下部肋间隙均显凹陷,故称“三凹症”。此时亦可伴有干咳及高调吸气性喉鸣。常见于喉部、气管、大支气管的狭窄和阻塞,当伴随出现发绀、双肺湿罗音和心率加快时,提示左心衰竭。 14. 眼眼球震颤:是一种不自主的、有节律性的、往返摆动的眼球运动。常由视觉系统、眼外肌、内耳迷路及中枢神经系统的疾病引起。

公共关系学知识点整理(00182)

公共关系学 第一章公共关系概论 公共关系:公共关系是一个组织与其相关公众之间的传播管理,其目的是建立一种与这些公众互相信任的关系。 公共关系状态:是一个组织与其公众环境之间客观上存在的关系状况和舆论状况。 公共关系活动:公共关系活动是指运用传播沟通的方法去协调组织的社会关系,影响组织的公众舆论,塑造组织的良好形象,优化组织的运作环境的一系列公共关系工作。 公共关系观念(形象观念、公众观念、传播观念、协调观念、互惠观念、服务观念):是一种影响和制约着组织的政策和行为的经营观念和管理哲学,它不仅指导着公共关系实务工作的健康发展,而且渗透到管理者日常行为的各个方面,成为引导、规范着组织行为的一种价值管理和行为准则。 公共关系具有的五个基本要素: 1、) 2、 3、公共关系的行为主体是组织机构; 4、公共关系的沟通对象是相关公众; 5、公共关系的工作手段是传播沟通媒介; 6、公共关系的过程是信息的双向交流; 7、公共关系的目标是为组织机构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公共关系相关概念: 组织——是公共关系的主体; * 公众——公共关系的对象; 传播——公共关系活动的过程和方式; 关系——组织与公众之间的联系; 舆论——社会上大多数人对组织的态度; 形象——组织在公众中的认知和评价; 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影响; 人群关系——人与人、人与群体的关系; 《 公共关系的历史与发展 古代时间——公共关系思想的萌芽,亚力士多德《修辞学》 巴纳姆时期——神话与欺骗制造假新闻“清垃圾运动” 艾维李(公共关系之父)时期——公共关系职业化 爱德华·伯尼斯时期——公共关系科学化《公众舆论的形成》,爱德华·伯尼斯公共关系思想重要特点是“投公众所好”主张 公共关系操作中的若干范畴:交际、宣传与新闻、广告、营销推广、公共事务、游说、开发、论题处理、危机管理 公共关系的五大功能:收集信息、辅助决策、传播推广、协调沟通、提供服务; .

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确保工程档 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和建中的作用, 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档发〔2006〕2号) ,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i细则? (交公路发〔2010〕65号)、?公路工程竣工文件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1〕390号)、?交通档案管理办法? (交办发〔2005〕431 号) 、?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交通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办法? ?交通档案进馆办法? (交办发(2007〕436号)、省档案局、省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 (真档发〔2009) 40号) , 以及省交通运输厅?河北省交通档案管理实施细则? (冀档发〔2008〕46号)等有关规定,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子全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高速公路大、中修工程和其它等级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是指对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 目自立项到竣工验收期问的文件材料进行全程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使用过程。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高速公路项目建设 过程中,自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评估、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交工、试运行、竣工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 并经系统整理归档的

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资料、电子文件以及其它 不同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法人, 指负责管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省 高速公路管理局(集团)和各设区市交通运输局有关单位;.项目管理执行 机构,指代表项目法人实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的管理部门。 第二章管理及职责 第六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 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 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项目法人对所辖项目管理执行机构和各参建单 位的建设项目档案进行监督、指导、咨询和检査,具有领导、监督职能。 项目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做好本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 和归档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的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整理、归档工作。建设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时, 应当在有关合同中明确 写明高速公路工程档案材料的形成.、整理及档案数字化的要求, 与工 程建设同步进行, 保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文件材料收集、立卷、归档的 及时、准确、完整、系统。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接受省级以上档案行 政管理部门的检査和指导。 第七条为提高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水平,提高管理效 率,省交通运输厅依照交通运输部?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对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实行初、中、末登记、抽査制度: (-)开工备案。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六个月内, 由项目法人负 责进行档案人员培训,对项目的档案组织领导、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安 全保管条件等方面进行前期指导。填写交通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一

公共关系学章节知识点

第一章公共关系的概念 ??公共关系的基本要素 (一)公共关系的行为主体是组织机构。 (二)公共关系的沟通对象是相关公众。 (三)公共关系的工作手段是传播沟通媒介。 (四)公共关系的过程是信息的双向交流。 (五)公共关系的目标是为组织机构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 ??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联系(简述) 从内容上看,公共关系包括了一部分人际关系 从方法上看,公共关系实务也包括了人际沟通的技巧,即面对面的情感交流和说服技巧。 ??公共关系与人际关系的区别(论述) 1.从主体上看,公共关系的行为主体是组织,人际关系行为主体仅是个人。 2.从对象上看,公共关系的对象是与组织相关的所有公众及其舆论,而人际关系则包含许多与组织无关的私人关系对象。 3.从内容上看,公共关系是一种组织的管理活动与职能,处理的是组织事务和公众事务。 4.从方式上看,公共关系十分强调运用公众传播和大众传播的方式作远距离、大范围的公众沟通,人际关系则比较局限于面对面、个体对个体的交流方式。 ??公共关系与人群关系的联系。(论述) 人群关系主要是指组织内部的人际关系,而良好的内部关系是公共关系的基础,与内部公众沟通,协调内部关系也是公共关系实务的重要内容。 ??公共关系与人群关系的区别(论述) 1.公共关系不局限于组织和群体内部的传播沟通,还包括大量的外部关系,要面对复杂的社会公众环境。 2.公共关系不局限于管理现场直接面对面的群体关系和个人关系,还需要特别关注不直接见面的、远距离的公众沟通,并十分重视公众环境的长远变化和发展趋势。 虽然公共关系和人群关系同属于组织关系范畴但它比人群关系的内容更复杂,范围更广阔。 3.“人际关系“和”人群关系“均侧重从人的心理和行为的角度来探讨人和人的关系,而公共关系则从信息传播沟通的角度研究人和人的关系。 人群关系论是人际关系学在组织应管理中的用;公共关系学又是人群关系论的进一步发展。 ??公共关系在我国的发展 (一)公共关系适应了对外开放的需要 (二)公共关系适应了体制改革的需要 (三)公共关系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公共关系适应了安定团结、社会稳定的需要 ??辅助决策(辅助决策职责-简答:练习) 1.为确立决策目标提供咨询建议 2.为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公共关系的决策咨询作用还表现在为决策建立有效的信息网络,提供各种社会信息,完善各种公众咨询渠道,开辟各种信息来源,包括广泛的外源信息和及时的内源信息,并根据决策目标将各种信息整理、归类、分析、概括、提供给最高管理层或各个专业部门作为决策的客观依据。 3.协助拟定和选择决策方案 4.从公众关系角度评价决策效果 ??传播推广(公共关系的宣传职责?问答:练习) 公共关系在组织经营管理中发挥宣传推广的作用,即通过各种传播媒介,将组织的有关信息及时、准确、有效地传播出去,争取公众对组织的了解和理解,提高组织及其产品、人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为组织创造良好的公众舆论,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主要表现在: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整理

项目档案整理规范及要求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第二部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第三部分:项目档案分类 第四部分:项目档案整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一、国家、省、市关于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规定 1、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4号:郑州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第五、六、七、十四、十五条) 2、专项验收制度:《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3、登记制度:《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4、通知制度:《关于建立郑州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通知制度的通知》 二、参建各方档案工作职责 建设项目档案是由项目管理档案、勘察设计档案、施工档案、监理档案、竣工档案等共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档案体系,分别由不同建设单位形成与整理归档,项目参建各方在档案工作中承担着不同的职责。 1、工程代建(使用)单位与各参建方:应通过合同、协议等手段规范各参建方的责权利,设立专门的档案条款,将监理、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纳入合同管理,对工程档案的范围、套数、质量、移交时间、违约责任等提出要求,明确各参建单位应承担的整理、归档责任。 2、工程参建各方: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工作人员档案意识。实行领导负责制,确定各部门及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制定可行的规章制度,对工程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确保工程档案工作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 3、工程监理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工程建设中文件收集、积累和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审核签认竣工文件;并将自身履行监理职责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经收集、整理向代建(使用)单位移交。 4、勘察、设计单位应按要求将工程建设中自身形成的档案材料经整理后及时向代建单位移交。 5、施工单位形成的档案材料种类多,数量大,应配备专人,对施工各阶段档案材料进行收集,整理,按合同要求将工程档案数量齐备、整理规范,及时向代建(使用)单位移交。 6、参建各单位在档案向代建(使用)单位移交前,要配备档案库房、装具以及采取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等控制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档案信息的安全。 三、归档的要求 归档:指文件的形成单位完成工作任务后,将形成的文件整理立卷后,按规定向有关单位移交。如:

公共基础知识总结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2.法的特征: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程序性、可诉性、权利义务性。 3.法的作用可分为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包括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作用。社会作用一方面,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维护阶级统治 ; 另一方面,体现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 4.法律关系构成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5.法的效力层次: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 6.法律制裁以惩罚为主要形式,主要包括: (1) 民事制裁。 (2) 行政制裁。 (3) 刑事制裁。 (4) 违宪制裁。 7.宪法集中体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国家的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对比关系,调整国家根本社会关系,确认和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8.宪法的特征: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 母法 )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9.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10.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的国家立法机关。 11.人大作用: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 和平问题。 12.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最高国家 权力的机关,也是国家立法机关。 13.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也是我国的政体和根本政治制度。 14.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秘密投 票原则。

2017公路水运公共基础知识重点、难点加强整理版

一章概述 1985年我国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1987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 上二者说明凡是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1990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1997年首次对公路试验检测做出管理规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出台了对人员的管理、培训文件,确定为公路、水运两种;检师、检员两种;明确了执业资格制度。 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2年出台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确定了材料、结构两专业,甲乙丙三等级,为《办法》奠定了基础。 2005年在02年的“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基础上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首次对公路水运统一要求;建立了等级评定制度;明确了等级划分原则;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以及《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增加了公路的桥隧和交通工程检测专项。 《公路水运试验检测管理办法》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的检测机构可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相应检测任务,并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为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管理及人员的素质,2007年在《办法》基础上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 《等级标准》规定了各等级的检测能力以及与之相对应的人员资格及数量、设备要求、检测用房等。其中各等级的检测能力依据《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水运工程强制性标准》。水运工程沿袭了《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 试验检测是质量、进度、费用管理的重要手段;确定新材料的使用品质;不断改进施工工艺、流程、质量;确定工程内部、外部质量,消除隐患;可分析工程质量事故原因。 质量是工程的生命;试验检测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程质量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为工程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检测数据。 试验检测的新任务:检测已建成及在建道路桥梁的健康状况,确定科学的养护方法和时间,延长寿命等。 从勘察设计到施工建设到监控养护都离不开试验检测。 试验检测的作用:

公共关系学知识点整理

公共关系学知识点整理 一.概念 1.公共关系:是组织为了获得公众的理解,信任支持和发展,对与公众相关的无形资 产方面进行的传播和管理。 2.资产:组织控制的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的财富 3.无形资产:无实物形态,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知识产权,制度管理,关系形成 的信任,信息,组织文化,创新力,品牌综合印象) 4.公关意识:是组织认识到公众影响自身发展,自觉处理好与公众的各类事务和关系, 满足其需求,获得其理解支持,自觉维护自身良好形象的意识。 5.伯斯:出生于维也纳的奥地利裔美国人,将公共关系付诸于实践与教育。著作有《舆 论的形成》《公共关系学》《舆论》,其主要理论:投公众所好。他进行公共关系咨询,也策划过著名公共关系活动。 6.艾维·:美国著名作者。“现代公共关系之父”实践:新闻代理,化解危机,创立 职业。主要思想:讲真话,坦诚。 7.巴伦姆:作为马戏团主,他承接新闻代理业务。夸不实的宣传,“公众都是该死的” 策划愚弄公众。 8.扒粪运动:1903-1912年,2000多篇揭露实业界丑闻的文章(记者揭丑) 9.社会组织:社会组织简称“组织”,是劳动分工和社会的产物,有自己既定的奋斗 目标,组织离不开部的管理分工与协作,有其特定的制度与文化,必须与环境进行整合,是具有独立地位的社会机构。 10.组织形象:公众对组织各方面的总印象,总体评价。 11.组织文化:组织共享的价值观,符号,意义,信仰,假设,期望的总和。 12.系统:系统是相互关联并组成一个整体的一组事务。 13.知名度:知名度是表示一个组织被公众知道,了解的程度,社会影响的广度和深度, 即是评价名气大小的客观尺度。 14.美誉度:指一个组织获得公众信任,好感,接纳和欢迎的程度,是评价组织声誉好 坏的社会指标,即组织社会影响的美丑好坏。 15.认可度:公众对组织观念上的认同,行为上的选择。 16.忠诚度:公众不仅认可,并且非常满意有很高的心理占位和偏爱。 17.公众:与组织直接或间接联系,正在或将会影响其形象塑造,目标实现等利益的特 定群体,个人。 18.目标公众:某项活动顺利实现所要进攻的重点。 19.首因效应:最初接触到的信息所形成的印象对人们以后的行为活动和评价的影响。 (时间长,欺骗性) 20.移情效应: 指“爱屋及乌”,把对特定对象的情感迁移到与该对象相关的人和事物 上来的现象。 21.晕轮效应:又称“光环效应”,指在人际相互作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夸大的社会现 象。(某事物有A,便有B,实则无B) 22.流行心理:指社会上相当多的人在较短时间,对某种行为方式的遵从和追求使某种 行为方式在整个社会中到处可见。 23.社会刻板印象:对某类人持有一套固定,笼统,共同的看法,并以此作为判断评判 依据。

(档案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最全版

(档案管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 整理规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和档案整理规范》 目录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项目文件的收集 6项目竣工文件的编制 7项目文件的整理和归档 8项目档案的整理和移交 时间:2003-06-0415:22:59 DA/T28—200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项目)文件归档和档案整理的要求和方法。本标准适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项目的竣工文件编制、档案整理及竣工档案验收.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予本标准。 GB/T10609.3技术用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 档发字[1997]20号国家档案局《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暂行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建设项目constructionproject 指建筑、安装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活动中,按照壹个总体设计进行施工,独立组成的,在 经济上统壹核算、行政上有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壹管理的单位. 3.2 单项工程unitofproject 指建设项目中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建成后能够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 程效益的工程. 3.3 单位工程subunitofproject 指具有独立设计文件、可独立组织施工.但建成后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的 工程. 3.4 项目文件recordsofproject 指建设项目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竣工验收全过程中形成 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包括项目前期文件、项目竣工文件和项目竣工验收文件等. 3.5 项目前期文件prophaserecordsofproject 指工程开工以前在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以及工程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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