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滥用职权类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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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滥用职权类案件的特点及侦查方法

作者:于连国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29期

摘要滥用职权类案件是指《刑法》第九章中规定的滥用职权这一类犯罪案件的总称,具有社会危害性大、案发领域广泛、多与其他犯罪交织等特点。因此,深挖犯罪成为滥用职权罪侦查中必须重视的一个问题。

关键词滥用职权刑法犯罪

作者简介:于连国,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0-118-02

在实际侦查活动中,滥用职权类案件的查证方向必须紧紧围绕所查案件的犯罪构成展开。在明确了侦查任务后,针对具体案件确定侦查措施和方法成为破案关键:

一、因案制宜,决定立案方式

侦查滥用职权类案件往往以人立案与以事立案两种方式并存。有些滥用职权案件,检察机关受理时就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至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开始时往往只有嫌疑,需要通过初查和侦查去查明。这种案件一般采取以人立案方式。但是,也有些滥用职权案件,呈现在检察机关面前的首先是危害后果,如重大事故、在押人员被私放、犯罪分子被逃避追究、大量林木被滥伐等,犯罪嫌疑人肯定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至于具体是谁却一时难以确定,这种案件一般可以采取以事立案的方式。以人立案的方式要查明是否符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立案条件,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因而立案较慢。以事立案的方式只要分析判明该危害后果是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为的不正常因素即滥用职权行为所造成,即可予以立案,因而立案较快。以哪种方式立案,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

二、确定侦查方法

与立案方式相适应,滥用职权的侦查有顺查法和倒查法这两种方法。顺查法适用于以人立案的案件,其侦查工作按照由犯罪嫌疑人查滥用职权行为,在有滥用职权行为查危害后果的途径进行,具体方法和顺序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职责权限及超越职权的事实或所违反的法律、政策、有关规定的具体内容;查明犯罪嫌疑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查明案件的危害后果及滥用职权行为与危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查明犯罪嫌疑人应负的责任。倒查法适用于以事立案的案件,其侦查工作按照由危害后果查滥用职权行为,再由滥用职权行为查责任人的途径进行,即由事找人,具体方法和顺序是:查明重大损失或犯罪后果。如属重大事故的后果,一般首先要勘查现场,查明人身伤亡和经济损失的严重程度;发现、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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