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化妆品违法行为监督处罚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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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培训试题姓名:岗位:分数: 一、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Ⅹ,每题2分,共30分)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可以宣传疗效作用。( X ) 3、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4、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X ) 5、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储藏方法、功效成份的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 6、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7、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可以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 8、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9、严禁采购超过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10、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 11、作为保健食品或一般食品,首先必须是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基本特征,即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和卫生要求。() 12、保健品涵盖了四个方面: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这些统称保健品。() 1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14、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15、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版).

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汇总(时间排序) 199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1993年3月15日发布) 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作出了规定。 199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公布,2009年6月1日废止) 第22条、23条和45条对保健食品审批和监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次确立了保健食品的法律地位。 1996年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审批、生产经营、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卫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原料要求、感官要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卫法监发[1996]第38号) 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标识内容、标识方式、标识要求等 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7年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1997)

对保健食品的定义、产品分类、基本原则、技术要求、试验 方法和标签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 1998年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17405-1998 ) 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人员、设计与设施、原料、生产过程、 成品储存与运输以及品质和卫生管理方面的基本技术要求作出了具体规定。2000年 中国居民膳食营养素参考推荐摄入量(中国营养学会,2000 年10月发布) 对不同人群营养素的平均需要量、推荐摄入量、适宜摄入量、 可耐受最高摄入量作出了具体规定 标准化工作导则(GB/T1.1-2000) 对企业标准的编写和结构作出了具体规定 2002年 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 [2002]51号) 制定了《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 的物品名单》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并对原料的使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 送审稿〉 2009年5月31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_ (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_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 , 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并且对人体 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 有 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 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

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 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 , 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 报送产品的研发报告、配方、生产工艺、企业标准、标签、说明书、安全性及功能性评价材料等资料、样品 , 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后 30 日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并抽样送检,提出意见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家食品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培训试题 姓名:岗位:分数: 一、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Ⅹ,每题2分,共30分)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可以宣传疗效作用。( X ) 3、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4、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X ) 5、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储藏方法、功效成份的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 6、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7、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可以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 8、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9、严禁采购超过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10、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 11、作为保健食品或一般食品,首先必须是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基本特征,即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和卫生要求。() 12、保健品涵盖了四个方面: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这些统称保健品。() 1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14、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15、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二、简答题(每小题14分,共70分) 1、什么是食品?

保健食品监管问题调研报告

保健食品监管问题调研报告 我到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的一年多时间里,接待过两起因自己的亲人服用了假劣保健食品而失去生命投诉者。我永远也忘不了那两位老人饱含泪水的双眼,是那么的无奈和悲愤。由于我们没有保健食品的监督执法权,又不具备保健食品的检测资质,均移交了给相关部门处理。但这两件事却深深的刺痛和震撼着我,让我感到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除了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整顿规范药品市场秩序的职责,还要协调组织各方力量,严厉打击假劣保健食品坑害老百姓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用药安全。对此我做了相关的调查分析和思考。 一、当前保健食品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曾经同卫生和质监部门的专业同志探讨过保健食品问题,并在工作之余对xx 市的保健食品市场做了粗略的调查统计,平均每10种保健食品中,就有三分之一在产品说明、成分、功效和广告宣传中存在问题。在20xx年初,中国保健协会历时近10个月,对全国范围内(除港、澳、台外)300多个地区、涉及2025家企业2951种保健食品进行了一次史无前例的大调查。调查结果显示,有767种超过总量四分之一的保健食品为假劣产品。那么除了这两千多家企业生产的保健食品,还有多少杂牌、假劣的保健食品充盈着市场呢?当前保健品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化学药品甚至违禁药品。对于服用保健食品的人来说,它所起的保健作用需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显现出来。怎样才能使保健食品迅速见效呢?一些不法生产企业在保健食品中擅自添加药品,以求在短时间内取得较好“疗效”。保健食品里添加药品主要出现在减肥、调节血糖以及抗疲劳产品中。所添加的药品也是五花八门,且大多是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服用的处方药。20xx年5月,海口五洲保健食品有限公司送审的33个保健食品中,其中29个违规加入枸橼酸西地那非。20xx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部通报了“苦乐康”胶囊等14种保健食品因被查出含有化学药物被下令停止销售。有的利欲熏心的生产厂家不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甚至添加国家命令禁止的禁药。来我局投诉的就有一起因服

保健食品监管专题调研报告

保健食品监管专题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人们健康意识不断增强,对保健食品的需求和品质要求越来越高,保健食品市场逐步走向活跃,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关注的焦点,这就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我们对保健食品监管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目前保健食品市场监管现状 (一)保健食品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在保健食品安全方面,近年来就发生过树胶冒充蜂胶、螺旋藻重金属超标、牛皮下脚料等劣质材料冒充驴皮制作伪劣阿胶等事件,更存在减肥、睡眠等功能保健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除此之外,当前保健食品市场还存在另一个严重问题,就是虚假夸大宣传,宣传保健食品具有治疗作用,故意混淆与药品的界限,诱导消费者购买其产品。 (二)法规体系与监管工作不相匹配 当前,我国保健食品市场发展还不成熟,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相关知识了解有限,而市面上保健食品种类繁多,广告宣传四处可见,误导消费者的宣传更是屡见不鲜,这种情况下,政府有必要对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进行干预。但保健食品监管相应的法律法规却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缺乏系统的监管法律制度,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但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至今仍未出台,造成政府监管、行政执法法律依据的缺失,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难以到位,惩戒威慑作用不强。 (三)保健食品企业“多、小、散、低”,监管难度大 我区现有各类保健食品经营企业一千多家,大多规模小,分布散,购进销售缺乏科学管理,而且经营者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法律意识普遍较弱,大多数保健食品从业人员素质较低,分不清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产品批号、卫生许可证号等,不了解经营保健食品如何进行索证索票、如何进行进货验收记录等,也不清楚国产和进口保健食品如何区分,对监管部门的要求也不当回事。 (四)监管力量薄弱 保健食品原来是由卫生部门监管,在实际工作中,卫生部门只注重保健食品准入的许可,把保健食品按照普通食品进行监管,而未注重对保健食品的专项监督,致使保健食品监管基础薄弱。通过机构改革,保健食品监管这块职能划到药监部门,虽然药监部门设立了专门的保健食品监管职能科室,但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数量众多,且大多数在农村,点多面广,单凭科室里两三个人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管。另一方面,监管人员对部分经营保健食品的单位提出诸如索证索票、建立台账等工作要求时,经营者往往敷衍了事。 二、各地对保健食品监管的探索 针对上述问题,各地药监部门积极探索,扎实推进,在健全制度、创新思路、强化整治、完善体系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也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12月1日施行

保健食品说明书标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监督管理,规范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保健食品,其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说明书是指对产品注册、生产等相关信息的介绍。 保健食品标签是指保健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 第四条保健食品包装应当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应当附有说明书。如果标签上内容包含了说明书全部内容,可不另附说明书。 第五条保健食品说明书和标签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六条国产保健食品生产者应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进口保健食品国内进口商对其产品说明书和标签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保健食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以下内容和顺序书写: (一)产品名称 (二)引言 (三)原辅料 (四)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

(五)保健功能 (六)适宜人群 (七)不适宜人群 (八)食用方法及食用量 (九)规格 (十)保质期 (十一)贮藏方法 (十二)注意事项 (十三)生产企业名称 (十四)生产许可证编号(进口保健食品除外) (十五)生产企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 第八条保健食品标签应当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以及说明书中有关内容。 一个销售单位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可单独销售的保健食品,每个独立包装的保健食品应当有说明书和标签。 进口保健食品标签还应当标明生产国(地区)和国内进口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第九条最小独立销售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保健食品标志、产品名称、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贮存条件、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非独立销售的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难以标注上述全部内容,至少应标注

新保健食品基本知识

保健食品 第一部分保健食品基本知识 一、保健食品基本概念 (一)保健食品 1、保健食品的定义 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保健食品就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2、保健食品必须符合的条件 ①无毒、无害,符合应有的营养要求。 ②其功能必须就是明确的、具体的,而且经过科学验证就是肯定的。同时,其功能不能取代人体正常的膳食摄入与对各类必需营养素的需要。 ③保健食品通常就是针对需要调整某方面机体功能的特定人群而研制生产的。 ④它不以治疗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 保健食品与药品有着严格的区别,不能认为保健食品就是介于食品与药品之间的一种中间产品或加药产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药品就是治病的,而保健食品不以治疗为目的,不能取代药物对病人的治疗作用。保健食品重在调节机体内环境平衡与生理节奏,增强机体的防御功能,以达到保健康复作用。 ②保健食品要达到现代毒理学上的基本无毒或无毒水平,而药品允许一定程度的毒副作用。 ③保健食品无需医生的处方,按机体正常需要摄取。 例如以下两款产品: 表1 善存?佳维片产品信息表

表2 善存多维元素片(29)产品信息表 善存?佳维片属于保健食品范畴,功能声称只能就是“补充多种维生素与矿物质”,不允许出现“治疗”二字,消费者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购买。而善存多维元素片(29)属于药品范畴,用于预防与治疗因维生素与矿物质缺乏所引起的各种疾病。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 表3 维生素C泡腾片产品信息表

保健品法规

从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保健食品案例看法律 适用法律 法律资讯频道 2010年09月27日 09:25 法律常识 [导读]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2010年06月23日 当前食品安全执法正面临食品监管体制调整和新旧法律体系调整的双重挑战,《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施行,但《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量的部门规章尚未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调整修正,因为《食品安全法》沿用了原来暂行的食品分段管理模式,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在履行食品监管新职能时必然将面对部门职能交叉和法律依据交叉的困惑。 现以保健食品监管案例为例进行剖析。这个案例情节非常简单,某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后查实,一家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了药品成份。但就是这样一起简单的保健食品违法案件,因为监管部门职责交叉和新旧法律交替,让执法人员对如何处理案件犯了难。 首先是在案件定性方面。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前,对于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以未经批准生产为由对违法产品按假药论处。而2009年6月1日《食品安全法》施行后,根据《立法法》的“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上述违法行为应按《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的,应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处罚。但本案中药店经营的保健食品,是由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添加了药品成份,而并非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添加,仅仅是在经营环节被查处,与《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又有所不符。更为关键的是,本案中违法产品并非普通食品,而是保健食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食品安全法》出台后,《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仍在制定过程中,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尚缺少行政法规依据。当然,《食品安全法》作为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其相关规定是对所有食品的法定最低要求,在国务院出台保健食品的具体管理办法前,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同样要符合《食品安全法》对普通食品的要求。但遗憾的是,本案中的违法情形是“经营非法添加药品成份的保健食品”,而并非“生产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药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进行处理似有不妥。 由于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保健食品监管在机构改革和新旧法律交替中形成了一定的监管真空地带,对于执法中发现的保健食品违法问题,往往只能以劝导经营者撤柜来进行处理,导致对保健食品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

保健食品基本知识试卷答案

保健食品基本知识试卷 1、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管理。 2、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管理。 3、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使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4、保健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5、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 6、保健食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 7、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8、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9、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10、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批准文号、保健功能、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11、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可以使用保健食品标志 12、对审查合格的进口保健食品发放《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取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必须在包装上标注批准文号和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13、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未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企业,不得生产保健食品。 14、保健食品经营者采购保健食品时,必须索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部发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和产品检验合格证。 15、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并标明下列内容: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使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贮藏方法、功效成分的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 16、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或容易误解的名称,不得使用产品中非主要功效的名称。 17、未经卫生部按《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审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义进行宣传。 18、保健食品名称、保健作用、功效成分、适宜人群和保健

保健食品管理条例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送审稿〉 2009年5月31日... 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_ ( 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 _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保健食品 , 是指声称并经依法批准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保健食品应当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 , 具有调节机体功能 , 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 , 并且对人体 不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保健食品产品及说明书应当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纳入保健食品管理。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 , 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 经营活动 , 对社会和公众负责 , 保证保健食品安全 , 接受社会监督 , 承担 社会责任。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 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保健食品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保健食品有关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 , 引导企业依法生产经营 ,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 宣传、普及保健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条例的行 为 , 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信息 , 对保健食品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管理保健食品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由国家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需要 , 适时调整、公布保健食品的评价指导原则和功能范围。 第九条保健食品所使用的原料和辅料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公布。 第十条保健食品应当依法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取得产品注册证。取得产品注册证的保健食品应当使用国家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 营养素补充剂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性审查 , 实行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登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的申请人应当是境外合法的保健食品生产厂商。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产品的安全性和声称的功能负责。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保健食品注册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研制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公共场所行政处罚案由及依据 、违反“卫生许可证”理案: 1.适用范围: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八条、《细则》第二十二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 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 项、(第二款) 4.处罚:(一)经营者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 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 业的。 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涂改、 以注销。) 二、违反健康管理案: 1、适用范围:从业人员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即从事直接为顾客 服务工作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七条、《细则》第十条。 3、处罚依据:《公共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检测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 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2、违反的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四、违反顾客用品用具管理案: 1、适用范围: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 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2、违反条款:条例》第三条、《细则》第十四条。 3、处罚依据:《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4、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 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五、处置危害健康事故不当案: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试题 及答案 TTA standardization office【TTA 5AB- TTAK 08- TTA 2C】

保健食品基础知识培训试题 姓名:岗位:分数: 一、判断题(正确打√,错误打Ⅹ,每题2分,共30分)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有效期为5年。() 2、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可以宣传疗效作用。( X ) 3、保健食品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4、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X ) 5、保健食品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保健作用和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和适宜的食用量、储藏方法、功效成份的名称及含量、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保健食品标志。() 6、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 7、保健食品的名称应当准确、科学,不可以使用人名、地名、代号及夸大容易误解的名称。() 8、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不得暗示可使疾病痊愈的宣传,严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的宣传。() 9、严禁采购超过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保健食品。() 10、不得用治疗、治愈、疗效、痊愈、医治等词汇描述和介绍产品的保健作用。 ()

11、作为保健食品或一般食品,首先必须是食品,必须具备食品的基本特征,即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和卫生要求。() 12、保健品涵盖了四个方面:保健食品、保健用品、保健器械和特殊化妆品,这些统称保健品。() 13、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 14、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能替代药品用来治疗疾病,以免延误病情。() 15、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二、简答题(每小题14分,共70分) 1、什么是食品? 2、什么是保健食品? 3、什么是药品? 4、食品安全的定义? 5、如何识别真假保健食品? 答案 一、判断题 2、4错,其余全对。 二、简答题

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的管理办 法 1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保证保健食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 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 第二章保健食品的审批 第四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必要的动物和/或人群功能试验,证明其具有明确、稳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种原料及其产品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组成及用量必须具有科学依据,具有明确的功 2

效成分。如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能成分,应确定与保健功能有关的主要原料名称; (四)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 第五条凡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须经卫生部审查确认。研制者应向所在地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同意后,报卫生部审批。卫生部对审查合格的保健食品发给<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为"卫食健字()第号"。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食品准许使用卫生部规定的保健食品标志(标志图案见附件>。 第六条申请<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必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保健食品申请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产工艺及质量标准; (一)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四)保健功能评价报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单,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检验方法、稳定性试验报告。因在现有技术条件下,不能明确功效成分的,则须提交食品中与保健功能相关的主要原料名单; (六)产品的样品及其卫生学检验报告; (七)标签及说明书(送审样); 3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实施)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2月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6年2月26日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保健食品注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注册申请人申请,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的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等相关申请材料进行系统评价和审评,并决定是否准予其注册的审批过程。 保健食品备案,是指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依照法定程序、条件和要求,将表明产品安全性、保健功能和质量可控性的材料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 第四条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管理,以及首次进口的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健食品备案管理,并配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开展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等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和备案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受理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负责受理保健食品注册和接收相关进口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相关保健食品备案材料。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审评机构(以下简称审评机构)负责组织保健食品审评,管理审评专家,并依法承担相关保健食品备案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核查验机构(以下简称查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注册现场核查工作。 第七条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保健食品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溯源性负责,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或者备案人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与注册或者备案相关的现场核查、样品抽样、复核检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信息化水平,逐步实现电子化注册与备案。 第二章注册 第九条生产和进口下列产品应当申请保健食品注册: (一)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以下简称目录外原料)的保健食品; (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除外)。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1、索证索票制度 2、进货检查验收及记录制度 3、储存制度 4、出库制度 5、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6、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7、卫生管理制度 8、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9、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一、索证索票制度 为了确保本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把好保健品购进质量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1、业务部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保健食品购进程序,确保从合法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保健食品。 2、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企业和品种的资料索取工作,建立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初审工作;并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合同档案,签订的购货合同必须注明相应的质量条款。 3、审批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必备材料:

3.1、首营企业的审核要求必须提供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有效的《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企业质量认证情况的有关证明;销售人员需提供加盖企业原印章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签字的委托授权书,并标明委托授权范围及有效期限,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并对销售人员及其身份证原件进行审核;还应提供供货单位发票、销售清单式样和加盖的印章式样(复印件。 3.2、首营品种必须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检验报告书》或《产品合格证》,保健食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该产品所对应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GMP》。 3.3、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还同时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局或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上进行核查。因网上信息更新不及时核查不清时应电话查询。查询后应在首营审批表上作好查询记录。 4、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业务部门填报的表格及资料进行审核后,报安全管理负责人审批。 5、首营企业及首营品种的审核以资料的审核为主,对首营企业的审批如依据所报送的资料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业务部应会同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对首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并由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根据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再上报审批。 6、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必须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业务往来并购进保健品;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批要在2天内完成。 7、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将审核批准的“首营企业审批表”、“首次经营其他类审批表”及报批资料等存档备查,并将审批后的企业名称输入微机。建立合格供货方档案。资料不全或未经审批,一律不准录入。

最新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指南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指 南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指南 一、保健食品审批工作程序 国产保健食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形式审查,对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试验和样品试制的现场进行核查,组织对样品进行检验。进口保健食品,由申请人将申报资料和样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申报资料的一般要求 (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除《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及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外,申报资料应逐页加盖申请人印章或骑缝章(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加盖所有申请人印章),印章应加盖在文字处。加盖的印章应符合国家有关用章规定,并具法律效力。 (四)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的,应提交联合申报负责人推荐书。 (五)申报资料中同一内容(如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地址等)的填写应前后一致。 (六)产品名称应包括品牌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要求: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的规定。 2.反映产品的真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3.品牌名可以采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或其他名称。 4.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治疗作用以及夸大功能作用的文字。 5.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其表述应规范、准确。 6.增补剂型的产品,在命名时应采用同一品牌名和通用名,但需标明不同的属性名。 7.进口产品中文名称应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8.保健食品命名时不得使用下列内容: (1)消费者不易理解的专业术语及地方方言; (2)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如“高效”、“第×代”; (3)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4)外文字母、符号、汉语拼音等(注册商标除外);

保健食品经营规章制度

保健食品销售类经营者诚信经营规章制度 一、保健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严格审验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认真查验保健食品合格证明,确保主体资格合法,购入保健食品质量合格。并应当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数据查询栏,查验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的真实性、一致性。凡验收合格的保健食品,必须正确填写《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向供货者索取并仔细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保健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及产品标识信息等与《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核对一致。相关证明文件应当真实有效,留存的复印件应当由供货商加盖公章。对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经营者不予进货。 3、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按照保健食品批次查验保健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质量检验合格 报告。购入进口保健食品时应当查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4、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索取供货者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索取有供货者 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并保留真实地址和联系方式。 5、企业总部统一配送的保健食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索验供货者的证明文件,统一建档保存; 各连锁经营者可将总部出具的进货查验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备查。各连锁经营者自行采购的保健食品,应当按照要求向供货商索验相关证、票,并建档保存。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按供货者名称或者保健食品种类分类建档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保管期限 为自该种保健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二年。 二、保健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保健食品采购及销货记录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 实、全面、系统的记录保健食品采购、销售情况。 2、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保健食品进货凭证如实记录购进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供货商名称、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积极使用电脑记录。统一配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进行保健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发给所属相关经营企业备查,也可以采用信息化技术,联网备查。 4、未实行电子记录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设置保健食品进货台账,利用账簿记录。 5、保健食品批发经营者销售保健食品时,应当填写销售记录,载明销售保健食品的名称、规格、 数量、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购货者的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6、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查阅进货记录和检查保健食品的保存与质量状况。对临界保质期的 保健食品,应当在进货记录中做出醒目标注,并将保健食品集中陈列或者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 7、保健食品进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保健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1、保健食品经营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销售保健食品。应当树立诚信意识,严格履行保健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保证提供的保健食品符合相应的保健食品安全标准,自觉承担社会责任。销售时应正确介绍保健食品的保健作用、适宜人群、使用方法、食用量、储存方法和注意事项等内容,不得夸大宣传保健功能,严禁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保健食品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质量合格证明,主动出具销售票据等购物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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