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_兼评修改后的_民事诉讼法_第20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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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_兼评修改后的_民事诉讼法_第204条

法学评论(双月刊)2008年第6期(总第152期)法律实务

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

)))兼评修改后的5民事诉讼法6第204条

刘学在* 朱建敏**

内容提要: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强制执行力,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特定标的物的执行,二者在性质上均已构成了独立的诉,必须由专门的程序加以规范。修改后的5民事诉讼法6对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作了修正,但将该制度作为前置程序予以保留,并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0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问题,这必将造成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完善实体上执行救济制度的根本之道,乃在于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同时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成功经验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主题词:执行救济 案外人异议 债务人异议之诉 第三人异议之诉

一、关于案外人异议制度的争议

5民事诉讼法6(以下简称5民诉法6)原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0理论界普遍认为,该规定存在两大问题,(1)混淆了执行救济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2)由执行机构以裁定方式解决实体问题,不符合审执分立原理,不利于对案外人、当

事人程序权益的保障。1针对存在的问题,有观点主张应当废弃案外人异议制度,构建执行异议之诉;o亦有

观点主张应对案外人异议制度进行改造和完善。

?本次5民诉法6修改过程中,针对我国的案外人异议制度具体应如何设计,亦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观点主张,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有异议的,应直接提起诉讼,由审判部门通过诉讼程序审理,执行机构不作任何审查。第二种观点认为,案外人异议涉及的问题繁简不一,而审判程序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案外人异议问题一律通过诉讼解决,将使问题过于复杂化,不仅影响执行效率,还可能给债务人拖延履行义务留下空间,不利于债权及时得到实现。因此,有必要通过执行机构的审查解决一部分问题。这种观点又细分为两种思路:一是将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前置程序,执行机构对案外人异议先进行初步审查,对执行机构的处理不服的,才能提起诉讼;二是把执行机构的审查和诉讼作为两种并列的程序,由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自主选择。三是案外人异议应先向执行机构提出,但执行机构不应作任何审查,只负责征求债权人意见,债权人同意撤销对异议标的执行的,执行法院应尊重其意愿撤销执行;反之,债权人不同意撤销执行的,案外人可以提起诉讼。

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6(以下简称5修改决133*

**

1

o?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参见江伟主编:5民事诉讼法6,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90页。参见李浩主编:5强制执行法6,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76页;牟逍媛:5完善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程序保障机制6,载5法学62005年第7期,等等。

参见田玉斌、王义宽:5论审查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法律完善6,载5山东审判62001年第5期;邵正洪:5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关于改革执行异议制度的思考6,载5法律适用62001年第8期;童兆洪、林翔荣:5民事执行救济制度刍论6,载5比较法研究62002年第3期,等等。

定6)大致采纳了第二种观点中的第一种思路。修改后的5民诉法6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执行救济制度的设计,一方面要考虑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的救济途径,另一方面也要兼顾执行程序本身的效率和效益,尽量防止因程序设计过于复杂,影响执行效率,扩大执行成本。实践中,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情形多种多样,繁简不一,而诉讼程序相对复杂,对案外人异议一律通过诉讼程序处理,在效率上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也可能会被案外人恶意利用,拖延执行。执行机构的审查程序相对简单,将执行机构审查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可以先行解决一部分案外人异议问题,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0?

然而,5修改决定6对案外人异议制度的最终定位,并不能终结人们对该项制度的争议,其修改后的内容,尽管依循上述论证思路有一定的道理,但从其他角度来看,其不合理、不科学之处亦非常明显。

二、5修改决定6未能解决案外人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

5民诉法6原第208条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制度既不同于大陆法系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也不同于其执行

异议制度。?修改后的5民诉法6第204条基本上承继了原来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增加了/案

外人、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的规定。从形式上看,修改后的5民诉法6第204条似乎融汇了案外人异议制度和执行异议之诉制度的部分内容,以期在案外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与执行效率和效益之间达到平衡。但从本质上看,新规定只是案外人异议制度与/案外人、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0之规定的简单/拼凑0,原有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的两个基本要素仍得以保留:(1)由执行机构以/审查0的方式处理案外人对实体问题的异议,并且在修改后的5民诉法6中这种审查成为案外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2)作为执行救济制度,其中混杂了审判监督程序。也因此,案外人异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实际上并未得到解决。

(一)错位、累赘的前置程序

将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不仅不利于对案外人、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未必就能提高执行效率。

首先,修改后的5民诉法6的规定实际上使得/债务人提起诉讼0依附于/案外人异议0,忽略了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独立地位。将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案外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其结果是,如果案外人不提起异议,则作为当事人的债务人即无法直接针对实体问题提起诉讼。只有在案外人提起异议,债务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法院针对异议作出的裁定不服的情况下,才有机会提起诉讼以寻求救济。更为严重的问题是,债务人依据该条规定/提起诉讼0,实际上仅限于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得到法院的认可,而债务人否认其对该执行标的享有权利之情形,以及对债务人基于其他实体法上的事由请求排除执行法院的执行之情形,则根本不能被涵盖。

其次,执行法院针对/案外人异议0作出的裁定是针对实体问题所作的裁定,对当事人、案外人的实体权益有直接的影响,但在案外人异议制度中,案外人、当事人如果对裁定不服,针对该裁定本身却没有救济途径。以裁定方式解决实体问题,其合理性首先就有待商榷,?而根据修改后的5民诉法6第204条的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无论是按审判监督程序办理还是另行起诉,对于针对案外人异议所作的裁定应如何处理,该条款均未作出交待;特别是在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或另行起诉之后法院所作的处理,证明该裁定是错误的情形下,该裁定并没有因此而得到纠正。由于立法没有规定对执行机构审查案外人异议的具体程序,再加上针对执行机构的裁定缺乏有效的救济措施,因此该审查在程序和实体上的公正性、严肃性均难以保障。但退一步讲,如果对审查程序中的裁定设置专门的救济措施,在制度设计上又有叠床架屋之嫌。134

法学评论 2008年第6期?

??赵晋山:5赋予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6,载5人民法院报62007年12月7日。参见江伟主编:5民事诉讼法学原理6,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35页。

参见江伟、肖建国:5民事执行制度若干问题的探讨6,载5中国法学61995年第1期。

再次,将执行机构的审查作为案外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意味着在诉讼之前增加了一个环节,未必有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如前所述,将执行机构的审查和裁定作为前置程序的重要理由在于,认为/审判程序往往比较复杂,如果案外人异议问题一律通过诉讼解决,将使问题过于复杂化,影响执行效率0。但就案外人而言,其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时,只要其认为有理由和根据,一般是不会轻易放弃权利主张的,因此,即使执行机构裁定驳回案外人异议,其一般也会进一步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这样一来,5民诉法6第204条设置前置程序的立法初衷便难以实现。因为,较之于直接赋予案外人诉权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制度,前置程序之后再提起诉讼的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如果诉讼的结果是认定案外人的异议确实有理由,则前置程序的设置显然不利于对案外人权益的及时保护,增加了其维权的诉讼成本;如果是认定案外人的异议确实无理,则前置程序的开启与运作显而易见地不是简化了程序和提高了执行效率,而是使程序更为复杂、执行效率更为低下。再就当事人的角度而言,其如果对前置程序中所作之裁定不服并提起诉讼,那么与直接赋予案外人诉权的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程序制度相比,显然更不利于执行效率的提高。况且,对于案外人异议的前置审查程序之期限,5民诉法6第204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0,这一审查期限在表述上也存在歧义,即是指必须在15日内审查完毕?还是只要在15日开始进行审查即可,而作出裁定的期限可超出15日的限制?如果是后一种理解,则其对执行效率的影响更为突出。

最后,法院经前置程序审查后作出的中止执行的裁定,其效力很可能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根据5民诉法6第204条的规定,经审查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而/中止0并非是最终的处理,如果对该裁定,当事人并未表示不服,不知中止执行要到何时为止?而当事人表示不服后,该中止裁定又应如何处理?均不得而知。

(二)模糊、尴尬的审判监督程序

在执行救济制度中规定审判监督程序是我国特有的做法,/通常情况下,在案外人异议中需要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的执行依据主要是交付特定物的法律文书。0/如果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判决、裁定本身有错误,比如误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判决债务人将该财产交付债权人,这实际上涉及到执行依据本身是否存在错误的问题,案外人对执行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以最终确定对该标的物能否执行。0?此时以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案外人异议可能的优势在于,既解决了案外人对于执行标的的实体争议,同时又能一并纠正原判决、裁定中的错误。但事实上,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一并审理案外人异议的问题很难说会提高程序的效率和效益,相反,这种/囫囵吞枣0的做法遗留了两大问题:

一方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方式模糊、复杂。5民诉法6对执行救济制度中如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没有直接的规定。根据5民诉法6中/审判监督程序0一章的规定,再审可因以下几方面的原因而启动:(1)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从而提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2)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3)本院院长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4)当事人提出确有理由的再审申请。通常情况下,无论是以上述何种方式启动审监程序,最初均离不开当事人的申请或申诉。但如果进一步具体分析则不难发现,就案外人异议的情况而言,当事人根本不可能主动申请再审:债权人不会也不能申请再审,因为原判决、裁定对其有利;债务人也不会申请再审,因为在误将案外人财产作为债

务人财产的情况下,原判决、裁定对其也是有利的。à至于案外人,因为其不是本案的当事人,无权就原判

决、裁定直接申请再审。剩下的可能途径就是:(1)案外人提出异议,执行机构经审查认为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如果执行法院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同一,执行机构可直接向本院院长汇报,然后再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如果执行法院不是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那么还需执行法院与作135刘学在等: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

?

à前注?,赵晋山文。事实上,/误将案外人的财产作为债务人的财产,判决债务人将该财产交付债权人0的情况似乎难以纳入修改后5民诉法6第179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当事人也无法直接以这一理由申请再审。

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沟通,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的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再审。

á(2)由案外人向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本院院长或者人民检察院申诉。以这两种方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且不说其操作的规范性难以保障,其中所绕的弯子以及所耗费的时间亦是难以估量的。这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而言,显然造成了很大的障碍。

另一方面,案外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的地位亦难以界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时,案外人是否可以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参加诉讼,其在诉讼中处于什么地位?对于这些问题,5民诉法6均未规定。司法实践中,法

院决定再审后,案外人一般都没有参加诉讼,更谈不上处于何种诉讼地位的问题。 l u 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

因为案外人对再审案件涉及的标的物应该有独立的实体权利请求权,不允许其参加诉讼,其实体利益以及程

序利益均难以保障。理论上有观点认为,案外人应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l v 这一主张有一

定的道理。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根据修改后的5民诉法6第186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在这两种情况下,再审程序均应适用二审程序,即使允许案外人以有独立请求人的身份参加到再审程序中来,其也将会失去上诉利益。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5民诉法6虽然对案外人异议制度进行了修正,但未能也无法真正解决问题。我们认为,无论是债务人排除执行名义之执行力的请求还是第三人排除对执行标的物之执行的请求,在性质上均

已构成了独立的诉, l w 必须通过专门的诉讼程序加以规范。但修改后的5民诉法6所规定的案外人异议制度

仍将审判监督程序与/另行起诉0的程序相掺杂、将对案外人救济的程序与对当事人救济的程序相混合,并试图以一个简单的条款涵盖执行异议之诉的诸多程序上的问题,在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必然面临难以解脱的困境。要建立规范、有效的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必须废除/审判与执行不分0、/执行救济与审判监督混淆0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确立执行异议之诉制度。

三、确立执行异议之诉的若干问题

(一)第204条规定的/提起诉讼0的疑点

第三人、债务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要件、程序等应是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的核心内容,但修改后的5民诉法6仅仅以第204条一个条文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其不足之处除了上文指出的未能解决修改前案外人异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外,尚有以下一系列问题有待厘清:

第一,该条规定的/案外人0与修改后的5民诉法6第202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0是什么关系? l x 在执行

依据确认的是不特定物或者确认的虽是特定物但该特定物灭失的情况下,执行机构需要自行确认执行标的物,如果误将他人的财物确认为债务人的财物并加以强制执行,此时从形式上判断该他人既符合第202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0的条件,也符合第204条规定的/案外人0的条件,具体应如何确定其救济途径?是两者

只能任选其一,还是可以并用?有观点认为,第三人异议之诉与声明异议(执行异议)得并行之。 l y 我们以

为,如果允许两者并用,则既有程序被滥用的嫌疑,也可能发生裁定与判决分歧的问题,两者只能任选其一。立法或司法解释对此应当予以明确。136

法学评论 2008年第6期

á l u

l v l w l x l y 根据修改后的5民诉法6第201条的规定,判决、裁定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执行法院有可能并非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在这种情况下由哪个法院按照再审程序办理?就此,现行5民诉法6亦没有规定。考虑到通常情况下,再审案件要么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审理,要么由上级法院审理,而执行法院为第一审或与其同级的法院,所以我们认为,如果执行法院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非同一法院,逻辑上仍应由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院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参见王洪光:5强制执行救济论6,载陈光中、江伟主编:5诉讼法论丛(第5卷)6,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34页。

参见常怡主编:5民事诉讼法学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75页。

参见杨与龄:5强制执行法论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6、200页。该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参见前注 l

w ,杨与龄书,第202页。

第二,该条规定的案外人、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是否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立法例中的/执行异议之诉0?对于这一问题,有观点认为,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依照该条提起诉讼的,在性质上应理解为

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例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0。 l z 但严格来讲,我们认为该条规定的/提起诉讼0并不等于

案外人异议之诉和债务人异议之诉。首先,该条规定的当事人可提起诉讼之内容,在含义和适用情形等方面与债务人异议之诉存在根本区别,故当事人依该条提起的诉讼,不可能属于债务人异议之诉。其次,依该条规定,案外人提起诉讼必须以案外人的异议和执行机构的审查为前提,只有在对执行机构审查后所作裁定不服的情况下才可以提起诉讼,而大陆法系中案外人异议之诉不存在这样的限制条件,因此案外人依该条提起的诉讼尽管具有/案外人异议之诉0的某些特点,但并非典型的案外人异议之诉。最后,案外人必须在执行机构审查后所作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而大陆法系中的/案外人异议之诉0只要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即可以提起,二者在此问题上亦明显存在区别。

第三,可以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包括债权人?如果不包括债权人,那么其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时,应如何救济?从条文字面的内容看,案外人、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那么,作为当事人的债权人当然可以提起诉讼。但仔细分析,这里可以提起诉讼的主体应是债务人而不包括债权人:债权人不必提起诉讼以排除执行名义的执行力,亦不必提起诉讼以排除对具体标的物的执行,因为执行程序是因债权人申请而启动的,保护的是债权人自己的利益。概而言之,债权人的权益在确定的判决中已经得到了维护,就特定的诉讼标的,债权人已不具备诉的利益。撇开我国民诉法确定的以案外人异议制度为核心的实体上的执行救济制度是否合理不论,在现有的框架下,债权人对中止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其适当的救济方式似乎应是按照5民诉法6第202条的规定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和申请复议。

第四,该条中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0据此可知,该条中涉及的执行依据是判决、裁定。换句话说,该条所规定的/提起诉讼0,是指在对判决、裁定执行时,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执行机构作出裁定后,案外人或当事人不服,且/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0,从而/提起诉讼0。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如果是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驳回异议,后续救济程序应如何进行?于此情形下,显然不可能依据该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0,也无法根据该条/提起诉讼0。

第五,案外人、当事人依据该条提起诉讼,应由哪个法院管辖?案外人、当事人能否针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提起诉讼?执行机构对案外人的异议进行审查和裁定的期间,以及提起诉讼以后的案件审理期间,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应如何处理(是否应停止执行)?对案外人、当事人提起的诉讼应适用什么程序审理、如何裁判?等等。对于这些问题,修改后的5民诉法6均未规定,但其又是执行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以上讨论表明,第204条将/案外人、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0的内容掺杂于案外人异议制度之中,因而与本来意义上的执行异议之诉存在区别,但也应注意到,本次5民诉法6的修改已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执行异议之诉的借鉴,并且如前文所言,要完善实体上的执行救济程序,确有必要废弃内容含混、定位不清的案外人异议制度,确立完整的执行异议之诉制度。故立法上有必要以大陆法系有关执行异议之诉的立法和学理为参照,合理地对/案外人、当事人提起诉讼的0有关问题进行规范。

(二)执行异议之诉的要件与程序

关于执行异议之诉的类型,理论上有一些争议。大陆法系理论和立法上一般认为执行异议之诉包括债

务人异议之诉和第三人异议之诉(案外人异议之诉), l {我国学者一般也只认同这两种基本类型, l |故下文讨

论主要针对这两种类型而展开。

1.异议之诉的主体137刘学在等: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

l z l {

l |参见王飞鸿、赵晋山:5民事诉讼法执行编修改的理解与适用6,载5人民司法62008年第1期。由于分配异议之诉不涉及本执行之执行名义的实体权利纠纷,因此大陆法系通说不将其归入一般意义上的执行救济

制度。参见翁晓斌:5民事执行救济制度6,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1-163页。

就债务人异议之诉而言,其原告应为执行债务人,亦即执行名义确定的债务人或其继受人,或其他因执行名义效力扩张而受强制执行之人。债务人有数人时,是否作为异议之诉的共同原告,应视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而定。债务人怠于提起异议之诉的,执行债务人之其他债权人能否代位起诉?理论上有不同意见:(1)否定说认为,强制执行法为公法,其赋予执行债务人执行异议之权为公权;民法为私法,其赋予其他债权人的代位权为私权,故不可代位起诉。(2)肯定说认为,民法上可代位行使之权利并未

限于/私法之权利0,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亦非身份权,故其他债权人可代位提起异议之诉。 l }我们以为,代

位权虽为私法上的权利,但其行使方式有两种,即径行方式和诉讼方式, l ~其他债权人代位提起执行异议之

诉是其行使代位权的恰当方式。债务人异议之诉的被告应为执行债权人,即执行名义确定的债权人或其继受人,或其他因执行名义效力扩张而得请求执行之人。

就第三人异议之诉而言,原告应为就强制执行标的物,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利的第三人。所谓/第三人0,具体指执行当事人以外之人,亦即执行名义效力所不及之人,包括权利所有人及对于该所有人的财产有管理及处分权之人。在判定提起异议之诉的第三人是否适格时应注意:(1)与执行当事人之一造就执行标的物有共同权利义务关系者,亦不失为第三人。(2)执行标的物属于数人共有者,得由共有人中之一人,单独提起异议之诉。标的物为共同共有者,应取得其余共同共有人全体的同意或由共同共有人全体共同起

诉。 m u (3)债务人仅就特定范围内财产负责,若对此范围外之财产执行,债务人亦得基于第三人地位提起异议之诉。例如在限定继承时,若对债务人所有的其他财产执行,债务人即得提起异议之诉,此异议之诉在性

质上属于第三人异议之诉。 m v (4)第三人的债权人可代位提起异议之诉,理由同债务人异议之诉部分的论

述。

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的被告,目前有三种立法例:(1)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m w (2)既可以债权人为被告,也可以债权人和债务人为共同被告; m x (3)以债权人为被告,在债务人否认其权利时,始得以债务

人为共同被告。 m y 我们倾向于第三种选择,因为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直接目的在于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

其于执行债务人没有直接关系,只有在债务人否认第三人的权利时才有必要将其列为共同被告。此时的合并属于排除强制执行之诉与以债务人为被告的确认之诉或给付之诉的合并。

2.异议之诉的事由

就债务人异议之诉而言,其目的在于请求以判决排除执行名义的执行力,故必须要有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才能提起。消灭事由包括使请求权的全部或一部绝对消灭的事由和相对消灭的事由。绝对消灭的事由如,清偿、提存、抵销、免除、混同、解除条件成就、和解、撤销权或解除权之行使、消灭时效完成、免除债务之法律施行等;相对消灭的事由如,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等。妨碍债权人请求的事由是指可使执行名义所载请求的一部或全部暂时难以行使的情况。如债权人同意延期、债务人为同时履行之抗辩、债务人对请求之

标的行使留置权,权利滥用或违反诚信原则等。

m z 就第三人异议之诉而言,其目的在于请求以判决排除对标的物的强制执行,所以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物必须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所谓/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0系指就执行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其他足以阻止物之交付或让与之权利0,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典权、质权、留置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抵押权和占有权等。在判定何种权利可以排除强制执行时应注意:(1)应依该权利在实体法上的性质、效力及执行的目的或方法而确定,凡第三人在执行标的物上所存在的权利无忍受强制执行的法律上理由者,无论是否物权,均可提起异议之诉。例如,被执行之标的物即便属于债务人所有,但第三人对于执行标的物有占有使138

法学评论 2008年第6期

l }

l ~

m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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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w

m x

m y m z 参见林昇格:5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6,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76-277页。前注?,江伟主编书,第900页。参见前注 l w ,杨与龄书,第202页。参见前注 l },林昇格书,第266页。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1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8条。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0第15条。参见前注 l

w ,杨与龄书,第191页。

用收益的权利存在,且已取得占有人的地位,无论其占有是基于物权或债权,一旦其权能因执行而受到侵害

者,均得提起异议之诉。 m {(2)并非所有权皆可作为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以下几种情况下第三人即不得提

出异议之诉:第三人将其所有物设定抵押的,执行机关对抵押物之执行;债务人将已设定抵押权之标的物让与第三人,该让与并不影响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在给付判决中令他人将某物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的,第

三人在实际取得所有权之前,不得主张排除对该物强制执行的权利。 m |(3)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应以

现实存在者为限。如其权利仅有实现的希望,例如第三人主张的权利所附停止条件尚未成就或始期尚未届

至,或仅能证明或主张执行标的物非债务人所有者,均不能排除强制执行。

m }另需特别注意的是,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的事由在发生期限上有一定的限制。执行依据如果是判决书、诉讼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的,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的事由必须发生于执行名义成立后,执行名义成立前债务人有实体上的异议事由可以直接提出抗辩或者通过上诉等方法获取救济,不必另行起

诉。在大陆法系诉讼理论上,判断执行名义成立一般以/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0为基准时。 m ~我国5民诉法6

未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我们以为,诉讼上执行名义之成立应以/二审言词辩论终结0作为确定基准时较为允当,仲裁裁决之成立则以/仲裁言词辩论终结0作为确定基准时为妥。如果执行依据为经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的,此种执行名义成立前,如有债权不成立或消灭或妨碍债权人请求之事由发生的,债务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因为此种场合下债务人事先不存在主张实体上抗辩事由的机会;同此理,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的事由既可以发生于执行名义成立前也可以发生于执行名义成立后。

3.异议之诉的适用范围

在大陆法系立法和学理上,债务人异议之诉,不问执行名义的种类及其内容为金钱债权,或交付特定物或其他请求,凡对于执行名义所载的请求有异议事由的,原则上均可起诉。但对于宣告假执行的判决、督促支付令以及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则不得适用,理由是:(1)宣告假执行的判决,虽与确定终局裁判有相同的执行力,但仍为未确定的判决,债务人如有实体上异议的事由,可以直接提起上诉,以谋求救济,不必另行提起异议之诉;对于督促支付令,债务人可直接提起异议,导致支付令失效。(2)假扣押、假处分之裁定,仅仅以保全实体法上请求权的执行为目的,并非直接以请求权本身为内容,债务人如对请求权本身有争执,可直接声请法院令债权人于一定期间内起诉。如假扣押、假处分的原因消灭或其他情事发生变化的,债务人可以声请法院撤销,亦不必提起异议之诉。

第三人异议之诉,仅适用于对财产权的执行,不适用于对行为的执行。凡认为对标的物的执行影响了其合法权利的,第三人均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至于异议之诉所排除的执行名义的种类、执行名义所载请求的内容,为终局执行抑或保全执行,以及执行标的物为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在所不问。

我国的先予执行制度的功能与大陆法系的假执行具有某种相似性,财产保全制度的功能则类似于大陆

法系的假扣押和假处分,只是在开始方式、时间、保全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别。 n u 故债务人异议之诉应不适用

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具体理由在于:(1)财产保全裁定的目的在于保障判决的执行,债务人如有实体上的异议事由可以在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抗辩,由法院作出裁判,诉前财产保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申请人不起诉的,人民法院直接解除保全,债务人无需另行提起异议之诉。(2)虽然我国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不能上诉,但先予执行裁定是在诉讼过程中、终局判决前作出的,债务人如有实体上的异议事由,同样可以在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由法院在本案判决中直接作出裁判即可,债务人亦无需另行提起异议之诉。第三人不在本案的诉讼之中,对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不存在债务人那样的救济机会,故第三人异议之诉应适用于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和多数情况下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但对需要/立139刘学在等: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废弃与执行异议之诉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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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 n u 参见陈荣宗:5第三人异议之诉6,载杨建华主编:5强制执行法、破产法论文选辑6,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141页。参见邹川宁:5民事强制执行基本问题研究6,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119页。参见前注 l w ,杨与龄书,第204页。参见前注 l w ,杨与龄书,第192页。常怡主编:5比较民事诉讼法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68-469页。

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0和/立即制止某项行为0的先予执行不能适用,因为第三人异议之诉不适用于对行为的执行。

4.异议之诉的管辖

异议之诉的管辖涉及到两个问题,(1)异议之诉由哪个法院管辖。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

地区的立法均规定,执行异议之诉由执行法院管辖。 n v 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便利。有观点认为,为兼顾执行效

率和诉讼公正,在执行法院与作出执行名义的法院不一致的情况下,为避免异议之诉的判决与原判决在事实

认定上相矛盾的情况出现,应由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负责异议之诉的审理。 n w (2)异议之诉由审判机构

审理还是执行机构审理。在我国现行的执行体制下,执行机构的设置以及执行权的配置保留了执行庭的裁判职能,执行法官与审判法官都有同样的裁判资格,从实践看执行机构可以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之诉。但从审执分立的规律来看,我们倾向于由审判机构组成合议庭审理异议之诉。

5.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

债务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执行力,若强制执行程序已终结,即无排除强制执行名义执行力的可能,再提起异议之诉已无必要,故债务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应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这里所谓强制执行程序终结,是指整个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如果仅仅是对某一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终结,但价金不足以清偿执行名义所载之债权的,债务人仍可以提起异议之诉。执行名义成立后,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时,债务人能否提起异议之诉?理论上有争议,德国、日本均允许债务人于强制执行开始前提起异议之诉,我国台湾地区在实务上持反对态度。我们倾向于认为,执行程序开始前亦可以提起异议之诉,因为:(1)从理论上看,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执行名义的执行力而非撤销已为执行之处分,异议之诉是独立于强制执行程序外的新的诉讼,应当可以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提起。(2)从实践来看,执行名义成立后,债权人随时都有可能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随时有受强制执行的危险,准许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提起异议之诉亦有必要。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后,债务人如有实体上的异议事由,则只能提起损害赔偿或不当得利之诉。

第三人异议之诉的目的在于排除对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若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终结的,即使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已无实益。故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期限亦应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之前,这里的/强制执行程序终结0,应指对于执行标的物个别之强制执行程序的终结而言。对个别执行标的物之强制执行程序,如已终结,则虽整体的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第三人提起/异议0之诉已无实际利益,只能对债权人提起损害赔偿之诉。执行名义成立后,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时,第三人能否提起异议之诉?大陆法系民诉法理论上一般认为第三人异议之诉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提起。但对于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其标的物自始确定,并于标的物取交债权人或解除债务人占有使归债权人占有时,其程序即为终结。为保护第三人之利益,似应认第三人

知其所有之物为执行名义所载之标的物者,即得提起异议之诉。0

n x 6.异议之诉对执行程序的影响

大陆法系民诉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债务人、第三人提起异议之诉时,原则上不停止强制执行,但法院因必

要情形或依申请定相当并确实之担保的,可以停止强制执行。 n y 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规定也

遵循了这一原则。 n z 这主要体现了强制执行法效率优先的原则。贯彻/异议不停止执行原则0,可以避免少

数人利用异议之诉拖延、阻碍执行程序的进行。

7.异议之诉的审理裁判

异议之诉的审理依通常的诉讼程序审判即可,并根据异议之诉是否合法、异议之诉是否有理由作出裁判。 n {(责任编辑:许康定)140法学评论 2008年第6期

n v n w

n x n y

n z n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828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8条;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0第14、15条。

李祖军:5契合与超越)))民事诉讼若干理论与实践6,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09页。前注 l

w ,杨与龄书,第209页。参见前注 l w ,杨与龄书,第195页。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75条;日本民事执行法第36条;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执行法0第18条。参见前注 l w ,杨与龄书,第195、210页。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怎么写?下面是给大家收集的执行异议之 诉起诉状范文,供大家阅读与参考。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文1 原告: 住所: 被告: 住所: 诉讼请求: 1、判令对车辆许可执行; 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xx年月日,原告收到贵院送达的执行字第号《执行裁定书》。原告认为贵院根据案外人被告对该案中部分执行标的提出执行异议而作出的“中止对异议人所有的车辆(以下称“争议车辆”) 的执行”的裁定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一、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下称“B公司”)并非被告;原告依法取得争议车辆的抵押权。 根据已生效的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和民终字第号民事 判决书中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争议车辆的所有权人是B公司而非被告。 原告为B公司向厦门M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而接受B公司以登 记在其名下的争议车辆作为抵押的反担保在年发生,且争议车辆依

法办理了抵押登记。依照物权法等有关规定,原告善意取得争议车辆抵押权。 二、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初字第号案件的民事判决结 果不足以否定原告就争议车辆的抵押权,且该案事实认定明显有误、审理违反法定程序。该判决不应作为采纳被告执行异议的合法依据。 1、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争议车辆因存在挂靠合同则车辆实际归被告所有”。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物权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的规定,则该判决的内容不得 对抗原告善意取得之争议车辆抵押权。 2、该案事实认定错误。在前述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中均已查明争议车辆系B公司自有,而非他人挂靠,尤其是该事实业经刑事案件的侦查核实。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仅以被告出示的无 法确认真实性的挂靠合同便认定挂靠关系,与事实不符。 3、该案审理程序违法。因B公司没有偿还原告代还银行的借款,原告于年月日即起诉了B公司,并于年月日申请法院对包括争议车辆在内的担保物作了财产保全。从被告据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民 初字第号案件的案号可以清楚判断该案起诉在原告起诉B公司之后,当时争议车辆在车管所既有抵押登记又有法院的诉讼保全查封,该两案的诉讼结果与原告显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原告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事实上原告对该案一无所知,直到近日收到上述《执行裁定书》。因此,该案件程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诉权。

案外人异议相关法律及解释

案外人异议相关法律及解释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三百零三条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后,未中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执行法院对第三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的执行异议,应予审查。第三人不服驳回执行异议裁定,申请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对人民法院驳回其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再审,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百二十三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驳回其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四百二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再审后,案外人属于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依照本解释第四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理。 案外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的,人民法院仅审理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对其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内容。经审理,再审请求成立的,撤销或者改变原判决、裁定、调解书;再审请求不成立的,维持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第四百六十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应当在该执行标的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第四百六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经审查,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驳回其异议;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的,裁定中止执行。 驳回案外人执行异议裁定送达案外人之日起十五日内,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标准 肖利波律师2017/11/22 08:49 最高法院法官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 裁判标准 作者王毓莹,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具有实体权利以及实体权利是否足以阻却执行,为该类诉讼审理和认定的核心问题。但是目前来讲,《民事诉讼法》、执行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等对此均未作明确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下列几类情况,因为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审判实践中亦经常出现,争议较大: (一)以不动产为执行标的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实体权利认定。 审判实践中,主要表现为以房屋为执行标的的执行案件。该类案件在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件中所占比重是最大的,而因涉及房产纠纷,往往又具有很强的政策性、民生性,审理难度更大。主要在以下几个问题上存在争议: 1、借名买房中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实践中,由于限购、限贷、逃避债务、规避税收或基于身份关系(如夫妻或父母子女)等原因,存在借名买房的情况。在案外人借用被执行人的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登记的情形下,法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的,应当如何处理,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物权变动登记生效和公示公信原则,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因此,对案外人停止执行的请求应当不予支持。另一种意见认为,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案外人对房屋享有事实上的所有权,其权利应当优先于申请执行人享有的一般债权,即使案外人对于因限购、逃避债务、规避税收、获取贷款等原因而借名登记具有过错,但其所应承担的只是行政管理上的责任,而不致在私法上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对案外人主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停止执行的,应予支持。 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理由是:第一,在借名买房情形中,借名人与出名人通常会相互约定,借名人以出名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办理产权登记,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限仍归借名人享有。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契约,只在其内部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不能据此认定借名人是不动产物权的所有权人。借名人可以请求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其享有的是债权请求权,而非物权,其不能阻却执行。第二,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设立或转让物权,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果。因此,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借名登记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的申请执行人。第三,借名登记合同是借名人与出名人之间的合意,借名人对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本身具有过错,而且借名协议通常是为了规避国家法律与政策,对由此产生的风险理应自行承担。综上,对借名人要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2、以房抵债的债权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以房抵债的权利人主张停止执行能否获得支持,在实践中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要以房抵债协议是真实的,且签订于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并已经实际占有的,就应当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利益。另一种意见认为,物权以登记为公示公信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我们倾向于第一种意见,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而以房抵债的权利人对于涉案房屋进行了实际占有,具备准物权的性质,其应优先于普通债权。 3、被拆迁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的处理

执行异议申请书精选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康健,男,汉族,1973年10月24日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贵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轩超群与被执行人宫继成、王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号:】,贵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即: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房产,当作被执行人王刚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对异议人房产(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的执行,包括强制进行评估和拍卖等。 事实与理由 异议人康健与被执行人王刚双方经中间人俞保华介绍于2008年6月26日签订《契约》一份,约定被执行人王刚将其位于亳州市谯城区赵元前街32号西边两间上下三层新建未装修的楼房出售给异议人,合计面积252平方米,该楼房与王刚自用的楼房相邻,且房屋结构独立,异议人向其支付房款人民币300,000元,当日,异议人已向被执行人王刚付清了全部房款,被执行人也已将上述房屋交付给异议人,之后异议人对该楼房进行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后由于被执行人王刚超面积建房,导致双方未能办理变更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

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综上所述,异议人在贵院查封系争房产之前就已经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楼房至今长达八年以上,贵院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王刚的自有位于赵元前街32号东边两间上下三层房产时将异议人的财产也列入评估拍卖范围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2016年10月23日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在2007年修订《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并没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制度,之前如遇有案外人提出异议,均根据修订之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由执行员进行审查,以程序性的审查来处理案外人提出的异议。该条规定存在诸多问题,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首次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一救济制度。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概述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就是在民事执行中,案外人认为其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而不当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案外人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继续执行的一种的救济方式。(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特点 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所拥有的一种诉权。即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认为法院的执行行 为侵害了其实体权利,通过诉讼程序,来请求法 院停止对执行标的的执行。第二,案外人 执行异议之诉只能在特点的时间内行使。即提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时间只能在执行程序开始 之后,而尚未结束。如果执行程序尚未开始或已 经结束,该诉权则不能行使。第三,案外 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需要有足以停止对执行标

的执行的充分理由。如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拥有所有权或其他物权权利等。(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的区别案外人执行异议,就是案外人对执行行为有所不服,提出异议,请求执行机关在程序上纠正执行行为的一种救济方式。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与案外人执行异议均属于执行救济措施,均是为案外人提供救济,但二者还是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案外人执行异议是为了保护案外人程序上的权利;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为了保护案外人实体上的权利。第二、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法,损坏其合法权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提起是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损害了其实体权利。第三、案外人执行异议是由法院执行局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是由法院民事庭审理后进行裁判。第四、案外人执行异议只是进行形式审查,一般采用书面审查或听证方式审查后,以裁定的方式作出结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则应进行实体审理,须依民事诉讼程序开庭审理,最后以判决方式作出结论。(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性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设立,主要是为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I I I I 风险提示: ■I I I I II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 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 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 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 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I I I I !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 1、确认被告申请执行第三人处的 ____________ 的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并停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

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本期解读: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1757 更新时间:2008-4-9 9:51:00 本站文章谢绝转载,否则法律后果自负! 本期解读: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条确立了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是由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修改而来。 一、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弊端 原《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该条赋予了案外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权利,但也存在很多弊端与不足。 首先,案外人的实体权利,由执行员进行审查判断,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案外人就其实体权利与相对人进行辩论的权利,显然不利于案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驳回案外人异议的裁定不能上诉或复议,即使案外人对裁定不服,也没有后续的救济方法。再次,中止执行仅是执行程序的延缓和阻却,有悖于权利保护的彻底性要求。最后,因执行异议对原裁判提起再审,经再审认为原裁判并无不当并向法院提出书面说明的,应恢复执行。此时,案外人的权利实际上并没有获得保障。 二、案外人异议的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案外人。 这里的案外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认为法院对某一项或几项财产的执行侵害其实体权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亦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 (二)必须在强制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 异议申请人(案外人):***,男,1961年3月**日 出生,汉族,户籍地:**省**市**区南***幢606室。现住(送达地):***区5幢1081室。身份证号:33030***。联系电话:1***。 申请执行人: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201室。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68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 被执行人:上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17-0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546**99;手机(杨总)188**199。 被执行人: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号一层A-D室、二层、三层。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101**31709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联系电话:021-546**9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异议人作为案外人就贵院在原告上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有限公司及被告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间(20xx)奉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办理过程中将本人位于上海市虹口区

同丰路***室房屋错误查封提出异议。 异议请求:请求奉贤区人民法院立即中止执行,并解除对上海市虹口区同丰***室房屋的查封。 事实与理由: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日查封了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室房屋。该房屋事实上已经于20XX年7月就通过上海***有限公司出售给了异议人,并已经实际使用至今。买卖双方于20XX年7月17日即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付清了全部房款,于20XX年10月11日交付使用。异议人20XX年7月到上海市虹口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该房屋产权证时才知道此房屋已经于20xx年就被法院查封。 异议申请人认为,本人在原、被告成讼之前就已经与上海***有限公司完成了该房屋的买卖交易,并已实际交付使用。现法院在没有通知异议人,没有调查清楚该房屋现状的情况下就查封该房产,影响了异议申请人对该房屋产权证办理权利的行使,应当立即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现异议申请人已通过合法渠道取得了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过错,法院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起诉状 原告: 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 被告:,男,汉族,197 年3月3日生,住西安市长安区某某街道,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确认等财产为原告所有,并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争议财产已经归原告所有 原告与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已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未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调解书的约定,某某应当支付原告人民币155万元本金和违约金及相关逾期履行滞纳金。原告随后向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和原告三方于2016年7月**日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2016年7月11日将位于等财产全部交付给原告所有,用于抵偿所欠的房屋租金及违约金155万元。所有财产于2016年7月11日均已交付完毕。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以及《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法成

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上述财产已归原告所有。 二、(2016)陕**执异**号《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应法律错误 被告因与某某、西安***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据该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长安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向长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于2016年7月13日提出查封申请,随后法院做出了准予查封的(201*)陕**执**之一号执行裁定书。原告在得知此情况后立即向长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在申请执行异议时,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原告与某某和西安万鸿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和解协议书和财产移交清单、民事调解书、房屋租赁合同,积极履行己方的举证义务,而贵院仅仅以某某与万鸿酒店未到庭、原告的证据未能质证为由,否认了原告和解协议书的效力,驳回了原告的异议申请。原告也是应该被保护的一方,原告已经履行了举证义务,其他人不出庭而使证据得不到质证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来承担。综上所述,原告签署和解协议书与移交清单的时间先于被告提出查封申请的时间,被告申请查封之时,上述财产的所有权已合法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申请查封。故在对基本事实的认定上,人民法院认定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原告对上述财产享有合法权利,并且足以排除被告对该财产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请求贵院查明案件,作出公正判决。

执行异议制度论文

执行异议制度论文:浅谈执行异议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异议是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就对该执行标的的强制执行提出不同意见。 一、现行执行异议制度的提出条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应具备以下条件: 1、案外人须提出申请。 2、提出异议的主体限于案外人。 3、必须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主张自己的实体权利。 4、必须在案件的执行程序结束之前提出,即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时间必须是在案件执行期间。 二、现行执行异议制度存在的现状 我国民诉法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赋予了相关案外人保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权利,对于纠正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是向执行员提出的,由执行员进行审查,案外人不能通过诉讼解决,削弱了该制度在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方面的功能: 1、案外人因其实体权利遭受侵害而提起保护其权利的主张,本质上应是一个独立之诉,案外人应当有权诉请人民法

院通过审判程序来解决,而我国民诉法对执行异议制度的规定,案外人是不能通过诉讼解决的,这显然与诉权的基本理论不符。另外,案外人向执行员提出异议,由执行员对该异议进行审查,这种“审查程序”在法律上居于何种地位,案外人在这种“审查程序”中又享有何种程序上的权利,都不能从理论上予以说明。 2、如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执行标的物是法律文书确定的标的物,根据民诉法规定中的“理由成立的”,可以“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但是不能变更或撤销原判决,从法律上讲该判决仍然是有效的,依照判决既判力的理论,原判决仍有现实的执行力。另外,如果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入再审后,案外人可否参加诉讼,如果可以参加,其在诉讼中又处于什么地位,这些法律都没有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决定再审后,案外人一般都没有参加诉讼,更谈不上处于何种地位。有学者认为,再审程序提起后,提出执行异议的案外人,符合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条件的,应在诉讼中处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诉讼地位。这种观点有一定道理,但是如果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以提起再审程序为条件,这与第三人制度的法律特征不符,在理论上也难以自圆其说。另外,如果再审程序是二审程序,案外人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再审判决为终审判决,实际上就剥夺了其提起上诉的权利,这与民事纠纷的基本原则也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对实体权利的救济措施,体现了裁判权对于强制执行程序的介入。下面橙子为大家精心整理了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______(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二: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年月日附:证据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的授权委托书篇三: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河北华正公路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29号,法定代表人闫纯德,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X。 在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河北省华正国际企业集团,就(1997)长经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院错误查封了异议人的土地房屋,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解除对异议人土地、房屋的查封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民事判决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用)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号原告(执行案外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申请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第三人(被执行人):×××,……。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与被告×××、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因涉及……(写明不公开开庭的理由)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被告/第三人×××(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诉讼地位和姓名或者名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2.……(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概述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 ×××辩称,……(概述被告答辩意见)。 ×××诉/述称,……(概述第三人陈述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2.……(写明法院是否采信证据,事实认定的意见和理由)。

本院认为,……(围绕争议焦点,根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和相关法律,对当事人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请求或确权请求进行分析评判,说明理由)。 综上所述,……(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支持进行总结评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以上分项写明判决结果) 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判决不得对执行标的执行的,写明:)本院(××××)……执异……号执行异议裁定于本判决生效时自动失效。

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人: 被异议人: 被异议人: 申请事项: 1、请求立即撤销XXX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1821执50号《民事裁定书》; 2、请求立即解除对房屋【粤房地产权证号:】的查封、拍卖、变卖。 事实与理由: 一、异议人是(2018)粤XXX执XX号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是被执行人,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执行财产。 异议人根据执行案件法官发给异议人的微信得知:BBB起诉时称其与AAA之间的民间借贷发生在异议人与AAA结婚之前,案涉债务属于AAA婚前个人债务,BBB也没有将异议人列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异议人是执行案件的案外人、不是被执行人,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被执行财产。BBB的《申请书》却要求人民法院违法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异议人认为人民法院应该依法驳回BBB追加异议人为被执行人的申请。 二、案涉房屋属于异议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AAA与异议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案涉房屋属于异议人个人财产、不属于AAA与异议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三、zhixing《民事裁定书》存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民事裁定书》虽然记载为“经查,登记在被执行人AAA之妻名下的房屋(粤房地产权证号:)房屋一套属其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事实上,贵院在作出《民事裁定书》之前,并没有向异议人、案涉房屋房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案涉房屋的权属,也不了解异议人与AAA签订《财产约定协议书》的内容,该裁定认定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客观事实不符、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十四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异议人

-----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

执行异议起诉状范本 原告:_________ ,性另U : _______ , 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 日出生,________ 族,职 业: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____ 农场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负责人: 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被告:_________ ,性另U : _______ , ________ 年 ______ 月_____ 日出生,________ 族,职 业:____________________ ,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联系电 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 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 请求事项 1、要求立即停止对位于__________ 县房权证 _________ 镇字第_________号_______ 平方米、 _______ 平方米商服用房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 2、要求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 事实与理由 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将其位于镇住宅楼私产,房产证号县房权证镇字第 号_____ 平方米、_________ 平方米商服用房以总价款 __________ 万元出卖给原告,合同签订后 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被告将诉争房产交付给原告占有至今,根据《合同法》第130条、60条及《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 效力的规定。原告已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没有登记只是物权未设立,被告________ 应当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___________ 农场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被告 __________系执行案件的被申请人,在执行程 序中被告__________ 农场作为申请人向 _______________ 法院申请对原告具有所有权的房产 (位于_________ 镇住宅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私产,房产证号____________ 县房权证镇字第号平方米、平方米商服用房)申请执行,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异议,贵院于年_月_日作出()—执字第号 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但是裁定并没有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答辩状(1) 答辩人:厦门公司 住所地: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厦门公司与上诉人执行异议纠纷案,一审受理及审理程序合法,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均正确,其判决结果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答辩人现针对上诉请求及其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受理及审理本案的程序合法。 答辩人以上诉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乎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不需分别起诉。 首先,本案为执行异议诉讼,诉讼是针对执行裁定。 正是因为一审法院裁定中止对本案争议车辆的执行,答辩人才就执行裁定诉请许可执行。 其次,本案当事人间之争议法律关系为执行裁定的效力争议而不是争议车辆的物权关系争议,因此提起执行异议诉讼不会违背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再者,本案起诉并未实际损害上诉人的程序权利,上诉人的执行异议在同一份裁定书中出现,且裁定的事由是相同的,分别起诉有悖于诉讼效率原则,浪费司法资源,徒增当事人诉累,缺乏起码的必要

性。 总之,本案起诉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及相关规定,一审法院受理本案程序上完全合法。 被上诉人未能充分理解何为执行异议诉讼之诉讼标的,其上诉状中所称之相关理由毫无法律依据。 二、一审认定"被告(上诉人)对申请执行事项提出异议,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审查原告(答辩人)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正确"完全正确。 一审判决作出此项认定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案诉争车辆同为原判决之诉讼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 如何处理呢?自然是"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这可由民诉法意见第258条印证:执行员"......在执行上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可提出书面意见,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篇 (487字) 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贵法院在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与被执行人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号调解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误将案外异议人的___________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 请求事项 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 事实与理由 …… 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

行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果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及最高法院《民诉法适用意见》第257条、最高法院《执行若干问题规定》第73条对执行异议也作了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异议人(签名盖章) 年月日 附:证据___________份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三: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343字)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灯塔信用社,所在地辽源市人民大街987号。

负责人:唐建忠,主任。 事实与理由: 被执行人辽源市意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分别于XX年2月5日、XX年12月2日总计从异议申请人处借款72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XX年2月5日至XX年1月2日、XX年12月2日至XX年6月3日,以其所有的位于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对上述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基与以上理由,贵院在执行中涉及辽源市南康街072107号、070874号、071525号房产将损害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贵院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异议申请人:辽源市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Written objection to execution 编订:JinTai College

执行异议书(案外人提出异议用)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案外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 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以上写明异议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写明案由)一案,××××人民法院(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关)(××××)……号民事判决(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异议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写明执行标的)不服,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写明异议请求)。 事实和理由: …… 此致 ××××人民法院 附:生效法律文书×份 异议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说明】 1.本文书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 百二十五条规定制定,供案外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时用。 2.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住所。另起 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3.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 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男, 申请请求: 一、请求贵院依法终止(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并解除对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的查封措施。 事实与理由: 贵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铭麒与被执行人陈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案号为(XXX)浙XXXX执XXX号,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申请人招商银行账户为6XXXXXXXXXXXXXXXXXXX4中的XXX万元,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与事实不符,现提出异议,理由如下: 一、执行程序违法 贵院申请执行的依据为李XX与陈X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生效判决书【案号:】,被执行主体为陈X而非申请人陈某某,然而贵院在没有任何针对申请人的生效判决文书的基础上而对申请人的招商银行账户采取了保全措施,并且也未向申请人送达过任何法律文书,作为该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个人银行账户被贵院强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也未得到贵院告知的权利救济方式,贵院的执行行为完全剥夺了宪法赋予申请人财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申请人认为贵院的执行程序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

二、执行行为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贵院保全申请人账户的XXX万元与(XXX)浙XXXX执XXX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即便存在关联系,那申请人获得的9-1号房屋的拆迁安置款中被执行人陈X可获得的拆迁安置款金额也不足XXXXX元。 因被执行人陈X与李XX在XXX年X月XX日协议离婚,经兰溪市民政局准许,离婚协议在该局备案留存,双方的离婚协议中确定将位于9-1号的房屋以及房屋内所有家用电器和家居设备归申请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陈X儿子)所有,被执行人陈X与李XX离婚后即搬离该房屋此后一直未在该房屋居住,而被执行人陈X与申请执行人李铭麒的民间借贷发生的时间为XXX年,申请人认为陈X个人对外的借款行为与申请人无关,且9-1号的房屋的拆迁安置款应当归申请人陈某某个人所有。 即便该房屋拆迁安置款与被执行人存在关联,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测量评估,申请人家中宅基地实际占地面积为XXXX平方米+XXX平方米=XXX平方米,其中老屋的宅基地为陈X母亲XXX所有。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标准,申请人家庭的安置人口为肆人,即人均XXXX÷4=XXX平方米;因申请人为独生子女且未婚,因此申请人获得的份额为贰份,被执行人陈X和李XX 各占壹份。再按照拆迁办法规定可选择安置房面积为占地面积的4倍计算,即被执行人陈X实际拥有土地拆迁补偿面积为XXX×4=XXX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陈X在XXXX监狱服刑,无法购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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