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无形资产免税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免税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免税规定

转让无形资产免税规定

1.个人转让著作权免税规定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4]002号

2.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免税规定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财税字[1994]002号

3.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税规定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

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对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转让方(或受托方)应分别反映货物的价值与技术转让、开发的价值,如果货物部分价格明显偏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条的规定,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计税价格。

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财税字[1999]273号

4.取消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税审批后的后续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二条第三款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资企业、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业务申请免征营业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再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报当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予以取消。取消审核手续后,纳税人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的书面合同仍应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将认定后的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文件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查。主管地方税务局要不定期地对纳税人申报享受减免税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进行检查,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取消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追缴其所减免的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国税函[2004]825号

5.林地使用权转让免税规定

单位和个人将其拥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并取得货币、货物或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如果转让的人工用材林是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规定,可免征营业税。

国税函[2002]700号

6.股权转让免税规定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2)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3)《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九条中与本通知内容不符的规定废止。

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财税[2002]191号

7.企业产权转让免税规定

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2]165号

8.保险公司划转业务免税规定

对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需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划转到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由于上述不动产所有权转移过户过程中,并未发生有偿销售不动产行为,也不具备其他形式的交易性质,因此,对保险分业经营改革过程中,综合性保险公司及其子公司将其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划转过户到因分业而新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契税。

国税发[2002]69号

9. 29届奥运会组委会免税规定

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收入和销售门票收入,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

财税[2003]10号

10.免税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的界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中免征营业税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是指自然科学领域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业务。

财税[2005]39号

无形资产管理规定

无形资产管理规定 篱—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公司无形资产管理,对公司在经营无形资产过程中实施有效的监督和调控,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实现无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无形资产为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 第二章无形资产的确认与计量 第三条公司外购、自创形成的无形资产及通过接受捐赠、调拨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界定为公司所有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均属公司。 第四条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可被证实流入企业,并能在评估中合理估计和确认。 第五条无形资产按形态和性质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知识型:专利技术、驰名商标、计算机软件; (二)权利型:土地使用权、矿产开采权、租赁权、特许经营权、房屋的开发经营权、房屋使用权、转让权; (三)行为权利型:烟草专卖权、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建筑与锅炉的设计、购销合同; (四)资源型:商誉权、人力资源权; (五)外购型: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和各种特许权; (六)投入型:专利权、商标权、厂商名称、技术秘密和各种特许权; (七)有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有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著作权的期限为作者终生及死后五十年、合同规定的年限、租赁权; (八)无期限:商誉权、技术秘密、商标权虽然规定有效期为十年,只要企业不放弃其权益,可以多次续展,成为永久无形资产; (九)法定型: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十)公司内部无形资产的界定:冠名权、图形、徽标、形象标识、配方、企业名称、发明工艺、品牌。 第六条无形资产计价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公司按购入方式采取两种计价方法: (一)单独购入的,按买价(含进口税和不能退还的购货税款)、法律服务费、中介机构的评估费计价; (二)无形资产随同其他资产—同购入的,按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公允价值相对比例确定。第七条无形资产根据来源不同,按以下标准进行确认及初始核算: (一)购入无形资产,应以实际支出的总价款作为入账价值,包括价款、律师费、评估费等支出; (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应以投资各方协议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应按捐赠方提供的有关凭据金额或评估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四)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债务人的账面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五)通过非货币性交易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 (六)自主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

无形资产评估练习及答案

无形资产评估练习及答案 1、术语解释 (1)无形资产(2)商誉 2、单项选择题 (1)某企业的预期年收益额为320万元,该企业的各单项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为1200万元,其中专利权价值为400万元,该企业所属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为10%,适用本金化率为10%,其商誉的评估值为()万元。 a、800 b、400 c、2000 d、2400 (2)某甲(承租人)1999年1月和某乙(房主)签定了一房屋租赁合同,原租金为200元 / 月,每半年的第1个月初支付一次,租期为5年,某甲于2000年1月(尚未支付房租)转让该房屋的租赁权,经调查同类房屋2000年1月的市场租金为250元 / 月,折现率为10%。该租赁权的转让费接近()元。 a、1900 b、2000 c、2400 d、12000 (3)下列公式能够成立的是() a、销售收入分成率 = 销售利润分成率 / 销售利润率 b、销售利润分成率 = 销售收入分成率 / 销售利润率 c、销售利润分成率 = 销售收入分成率 * 销售利润率 d、销售收入分成率 = 1 - 销售利润分成率 (4)某企业的预期年收益额为16万元,该企业各单项资产之和为60万元,企业所在行业的平均收益率为20%,以此为适用本金化率计算出的商誉价值为()万元 a、10 b、20 c、30 d、40 (5)某企业5年前获得一项专利,法定寿命为10年,现对其进行价值评估。经过专家估算,截止到评估基准日,其重置成本为120万元,尚可使用3年,则该项专利的评估价值为()万元 a、45 b、50 c、60 d、72 (6)用成本法评估某项专利技术,已知在开发该专利的过程中耗费材料费用20万元,工资费用30万元,管理费用5万元,专用设备费10万元,营销费用5万元,咨询鉴定费5万元,其直接成本为()万元 a、75 b、50 c、65 d、20 (7)下列阐述中正确的为() a、商誉是能够离开企业而单独存在的 b、商标可以转让其使用权,但不能够转让其所有权 c、商标可以转让其所有权,也可以转让其使用权 d、商誉是产品的标志 (8)对无形资产进行转让、投资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无形资产() a、可以确指 b、附着于有形资产 c、技术成熟度高 d、可带来超额利润 (9)某企业两年前引进一项专有技术,重置成本为100万元,预计尚可使用5年,该技术产品设计生产能力为年产1000件,现在准备将40%的生产能力转让出去,由于竞争对手的增加,使得该企业减少收益的现值为30万元。该技术转让的最低收费额接近()万元 a、70 b、59 c、30 d、101

公司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与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固定资产的范围、标准和内容 第一条固定资产的确认标准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一)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且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运输工具、仪器仪表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主要设备、工具和器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不作为固定资产的备品备件等,如数额达到或超过固定资产标准,其实物比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三条为了明确划分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内容,便于核算和监督,公司制定《固定资产目录》,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章固定资产折旧及方法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折旧方法,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公司现行政策如下:公司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等均按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净残值率(3%))/预计使用年限*100% 第五条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确定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如下表)。 第六条公司有关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需经董事会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因更新改造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然后按照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八条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确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按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九条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应当采用与自有应计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第十条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按照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第十一条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对于当月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对于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按月编制“固定资产折旧计算表”,正确计提,不准多提、少提或漏提,保证及时足额提取各项折旧。 第三章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二条公司应于年度终了前组织专业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及使用单位相关人员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保证卡实相符,账卡相符,账账相符。 第十三条盘盈的固定资产,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四章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十五条无形资产的取得必须符合国家法定规定,并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包括评估价)计价。

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核算

无形资产转让及其应交营业税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商誉等。企业所拥有的无形资产,可以依法转让。企业转让无形资产的方式有两种:是转让其使用权,二是转让其所有权。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即无形资产出租而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主要表现为出售无形资产此外也包括用无形资产抵偿债务、用无形资产换入非货币性资产等。用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其相应的会计账务处理方法不同。 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营业税应纳税额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纳税率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营业额×税率、转让无形资产的营业税税率5%。由于不同方式转让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处理不同,相应地转让无形资产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也不相同。 一、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营业税的账务处理 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仅仅是将部分使用权让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出让方仍保留对该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而仍拥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受让方只能取得无形资产的使用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而无权转让。在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情况下,由于转让企业仍拥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因此不注销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计入其他业务支出。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应交的营业税属于与转让有关的支出,因而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例如:A公司与H企业于2002年底达成协议,A公司允许H企业2003年使用其某一商标.H企业于2003年每月月初向A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50000元。则A公司的相关账务处理为: 每月月初收到商标使用费时: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00 同时计算出应缴纳的营业税(50000×5%),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其他业务成本 25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2500

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问题梳理

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问题梳理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无形资产的外购、研发、处置、投资过程中发生的涉企业所得税问题,一方面立足于现行财税法规进行梳理归纳给出税务处理解答,另一方面结合财会处理、转让定价、反避税调查等实例给出税收筹划建议。 【关键词】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税务处理;转让定价; 传统的经济理论认为生产要素包括劳动力、土地、材料、能源和资本,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知识这一投资回报率越来越高的要素,引领全球经济发展模式发生重大变革。时至今日,经济增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依赖于知识的生产、扩散和应用,以智力成果为主要内容的无形资产日益蓬勃,更是成为步入知识经济时代的一大标志。 在我国,随着新《公司法》将无形资产的最高出资比例提高到70%,无形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超过50%的企业不断出现,同时无形资产的类型也在被不断的创新。由于针对无形资产的税收立法并不完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也存在着各种不一致之处,在众多无形资产涉税处理过程中,企业与税务机关摩擦甚多。 本文旨在当前全球知识经济背景下,以我国立法现状为前提,对企业无形资产涉企业所得税问题进行简要归纳讨论,并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企业无形资产涉税现状 1.无形资产的定义与类型 无形资产概念的形成与发展是与技术的进步和发展紧密相连的,虽然对其价值的认识大体相同,但对其定义的界定却并未统一。 在会计领域,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将无形资产定义为“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 在税法领域,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新实施条例)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无形资产的定义关系到一项资产应否被确认为无形资产。单从财务与税务上讲,这个标准便影响着一项资产的摊销年限、加计扣除、征收类型、税收优惠、应纳税核定等一系列问题。但从上文可见,无形资产在各规定中并无统一法律定义。举例而言,比较会计准则与税法全文可发现,会计准则由于强调无形资产的可辨认性,便将税法视作无形资产罗列的商誉排除在外。 除此以外,摆在企业与税务部门面前更大的难题在于,未经财税法规确认的,譬如《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列举的销售网络、客户关系、合同权益等,能否作为财税法规意义上的无形资产进行操作。 笔者认为,对此应持肯定态度,原因如下:首先,随着企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技术大环境的突破,无形资产形态从知识产权型无形资产、权利型无形资产逐渐拓宽至关系型无形资产。其次,在资产评估领域,顾客名单、经销网络等早已经常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其开发建设费用与市场价值也具有可计量性,同时并未突破财税法规中无形资产定义的范围。综上,对于客户关系、销售网络甚至其他营销性无形资产,都应予以财税法规意义上的确认。 近年来,我国立法亦注意到了无形资产的新增类型,并由相关文件确认了“营销型无形

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2)

医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无形资产的内部控制 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无形资产业务中的各种差错和舞弊,保护无形资产的安全并维护其价值,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无形资产 是指医院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资产,即能够从医院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协议、资产、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权许可或其他法律权利的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无形资产业务涉及的风险 1.无形资产业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无形资产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3.无形资产购买决策失误,可能导致不必要的成本支出。 4.无形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可能导致损失和浪费。 5.无形资产处置决策和执行不当,可能导致医院权益受

损。 6.无形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可能导致医院资产账实不符或资产损失。 (四)在建立与实施无形资产内部控制中,重点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进行控制 1.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2.无形资产取得依据应当充分适当,决策过程应当科学规范。 3.无形资产取得、自行开发并取得、使用及保护、处置报废等环节的控制流程应当清晰严密。 4.无形资产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符合基层医疗机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一)建立无形资产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同一部门或个人不得办理无形资产业务的全过程。无形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2.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审批与执行。 3.无形资产取得、验收与款项支付。

教你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法!

教你无形资产转让的税务筹划具体方法! 案例 例:M机械公司向N实业公司出售G型生产线一套,同时进行技术转让,合同总额为1800万元,其中设备款为1200万元,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含17%增值税),专用技术辅导费为100万元(含17%增值税)。因此,按照现行最新政策规定,M公司应纳营业税为:(500100)×5%=30(万元) 有人向M机械公司财务人员建议:N公司总共发生的1800万元支出款项,M公司可以接受,但对于M公司来说,对这1800万元分项订立合同意义不大。因此建议M公司销售部签订合同时,将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去,其他服务同样提供给N公司。他认为通过如此筹划,企业可以免缴营业税30万元,实现节税30万元。 不缴纳30万元的营业税,就真的实现节税了吗(为了方便,这里不再分析与此相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其实,事实并非如此。 从表面上看,以上筹划,将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合计600万元合并到设备价款中时,是少缴了营业税。但是,作为M机械有限公司而言,销售G型生产线应该按17%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如果将这笔业务的软硬件销售项目在合同上分别列示,在财务上分别核算,那么,M机械有限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为:

1200×17%=204(万元); 加上销售专有技术费500万元和专用技术辅导费100万元应缴纳的营业税共30万元,M机械有限公司合计应缴纳销售环节的税款为234万元(20430)。 而专有技术费和专用技术辅导费两项本来应该按照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在这里却缴了增值税,两项合计应缴增值税额为: 1200×17%(500100)/(117%)×17%=291.18(万元)。 通过以上操作,实际增加税收负担57.18万元(291.18-234)。 那么,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有没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从而降低甚至不缴营业税呢? 回答是肯定的。 筹划思路:作为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筹划降低或者不缴营业税。其一,销售设备的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是增值税小规模缴纳人。因为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4%,所以,如果小规模商业企业在销售设备的同时,转让有关设备的专用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服务费用,将其合并在设备价款中收取时,可以比分开收取低1%的营业税税收负担。但是这种情况比较少,操作起来也有一定的难度。 其二,销售软件的企业,在销售有关设备的同时销售相关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无形资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软件企业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超过3%时,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这显然比专门进行无形资产转让缴纳5%的营业税要优惠。 其三,境外转让无形资产。如果国内企业销售设备,而与此相关的专有技术和辅助技术的转让活动是在中国境外发生的,或者技术服务包括境内和境外服务时,由于境外服务收入可免营业税,因此,应尽可能在合同中分清楚境内外收入,否则税务机关有权划分境内外比例或全部视同境内劳务征税。对于这种情况,只要有关企业操作得适当,与转让无形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OECD范本中转让定价方法 近40年来,国际贸易迅猛发展,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快速上升,双重征税问题日显突出。为了解决各国税务当局之间、税务当局与跨国公司之间的税务争端,1963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制定并公布了《关于对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范本》。随着国际经济形式发展,《OECD范本》也经历过多次修改,使之具有强烈的时代特征和较大的灵活性,并已被大部分国家所采用。 OECD认为,跨国公司集团内的每个企业都应视为独立的实体,因此为了将独立实体法应用于集团内部交易,对集团各成员的征税必须建立在成员都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相互进行交易的基础上。但是跨国公司集团为了集团的整体利益,往往对各成员间设定特殊的有别于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条件,这不同程度的导致各国的税收利益受到影响,为了消除这种影响,OECD成员国采用了独立交易原则。这一原则得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普遍赞同和采用。 OECD范本第1章第一段第9条规定:“如果两个企业之间的商业或财务关系不同于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因此,本应由其中一个企业取得,但由于这些情况而没有取得的利润,可以计入该企业的利润,并据以征税”。因此,为了确定关联企业设定的条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OECD范本介绍了两大类的转让定价方法:价格法和利润。其中价格法包括: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利润法包括:1,利润分割法2,交易净利润法。 我国《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这些方法与OECD介绍的转让定价方法是一致的。下文就这五种转让定价方法进行详细的说明。 一、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UPM)是在可比条件下将一项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与一项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相同或类似资产或劳务等的价格进行比较,以后者来判断前者是否符合正常交易价格的方法。如果能够找到可比的非受控交易价格且有关数据非常完整,那么CUPM将是确定正常交易价格的最佳选择,因为它通常提供了对有形资产的正常交易价格最准确的衡量,适用于所以类型的关联交易。 OECD范本对CUPM的运用规定了两个条件:第一,在进行比较的交易之间或进行这些交易的企业之间存在的差异(如果存在的话),对公开市场上的价格没有实质性影响;第二,能够进行合理准确的调整,以消除此差异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因此采用CUPM的关键是如何判断两种交易具可比因素及其价格差异由哪些因素造成,进而判断如何通过调整消除此等差异。 OECD95准则中有说明:应用CUPM时,需要考虑的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因素有以下四个方面:(1) 货物可比,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2) 过程可比,包括交易的时间与地点、交货条件与方式、交易数量、售后服务等;(3) 环节可比,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4) 环境可比,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经济环境等。在实际操作中,可比性因素不能过分僵化,对可比性因素不同而产生的成交价格差异,应在核定正常交易价格时予以调整,并以调整后的价格作为正常交易价格。 CUPM应用的举例:某集团企业专门生产销售无品牌哥伦比亚咖啡豆,其关联交易为受控交易,假设市场上有一家独立企业的非受控交易在相同的时间发生,且生产销售的咖啡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宝丰集团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1 总则 1.1目的 为规范宝丰集团及各公司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职责权限,提高经营决策质量,维护公司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1.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宝丰集团及各公司无形资产的管理。 1.3 定义 本制度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宝丰集团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通常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等。 1.4 职责 无形资产作为宝丰集团及各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分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1.5.1宝丰集团资产管理部职责 1.5.1.1制定宝丰集团无形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和监督检查实施。 1.5.1.2负责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登记及日常监督核查工作。 1.5.1.3核查、指导使用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1.5.1.4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编制无形资产投资可行性分析报告。 1.5.1.5受理无形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技术鉴定申请。 1.5.1.6审核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和处置办法。 1.5.1.7组织拟订无形资产购置、转让合同或协议书。 1.5.2宝丰集团财务部门职责 1.5. 2.1负责登记归口管理的无形资产明细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 1.5. 2.2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 1.5. 2.3参与无形资产清查盘点工作,设置无形资产编码规则和分类标准。

1.5.3宝丰集团法务部门 1.5.3.1负责无形资产购置合同或协议书,审定无形资产转让合同或协议书。 1.5.3.2审定无形资产业务中涉及的其他法律文件。 1.5.4宝丰集团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职责 1.5.4.1依据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 1.5.4.2建立并及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1.5.4.3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1.5.4.4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2 管理内容 2.1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 2.1.1外购无形资产 2.1.1.1无形资产的外购要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并经充分论证和严格的审批程序,避免重复和盲目引进。 2.1.1.2无形资产使用部门详细填写“无形资产采购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审核签字。 2.1.1.3资产管理部对使用部门提出的“无形资产采购申请表”进行审核,部门 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后,交财务管理中心、法务部进行审核。 2.1.1.4按照集团授权审批权限,相关管理部门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审批。采购 部门根据批准的“无形资产采购申请表”进行采购。 2.1.1.5无形资产的验收由信息部、研发部门、使用部门、采购部、监察部和资 产管理部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 2.1.1.6信息部和使用部门对无形资产进行检查,并填写“无形资产验收单”。 一式三联,与采购合同或采购订单核对一致后,由信息部、使用部门和供货商分别签字确认,并由三方分别归档保存。 2.1.1.7验收合格后,由信息部填制“无形资产移交单”将无形资产移交给使用 部门,双方确认签字。 2.1.1.8“无形资产移交单”一式三联,其中一联由使用部门保管,一联由资产 管理部存档保存并依此作为无形资产转入的依据,一联交给财务管理中心做账务处理。

正确认识转让定价

正确认识转让定价 一、转让定价基本原理 1.什么是转让定价 假设某集团有A、B两个公司,A公司在境内,适用税率是25%;B公司在境外,适用税率是15%。A公司和B公司之间的价格由集团统一控制,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价格可以人为控制,即为转移定价。 A公司将生产的产品销售给B公司,B公司在境外以200美元的价格将产品销售给第三方。在整个交付过程中,A公司和B公司是集团内部的交易,B公司和第三方客户是集团外部的交易,集团总共取得的收入是200美元,此时就会涉及A公司和B公司间的利润分配问题。如果A公司生产产品的成本为80美元,那么在不考虑其他成本(费用)的前提下,集团总共取得的利润是120美元(200美元-80美元=120美元)。 鉴于利润是固定的,而集团内的各个实体(A公司和B公司)之间存在税负差,该集团制订出三个利润分配方案,如图1所示: 图1 三个利润分配方案 方案一,交易定价为10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00美元。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是20美元(100美元-80美元=20美元),B公司的利润是100美元(200美元-100美元=10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0美元(20美元×25%+100美元×15%=20美元)。 方案二,交易定价为12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20美元。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为40美元(120美元-80美元=40美元),B公司的利润为80美

元(200美元-120美元=8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2美元(40美元×25%+80美元×15%=22美元)。 方案三,交易定价为150美元,即A公司销售给B公司的产品定价是150美元。如果采用该方案,A公司的利润为70美元(150美元-80美元=70美元),B公司的利润是50美元(200美元-150美元=50美元),集团整体税负为25美元(70美元×25%+50美元×15%=25美元)。 综观三种方案,之所以出现上述税负差异,就是因为A公司和B公司之间交易定价的变化。对于集团来说,采用方案一获得的利润最高,采用方案三的利润最低,所以其很自然地会选择税负低的方案一。也就是说,企业通过人为控制交易定价,导致利润在A公司和B 公式之间进行转移。一旦企业出现这样的行为,中国的税务机关就会进行关注,甚至进行检查,对企业实行反避税措施。 由此可以得出,所谓转让定价,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人为地操纵定价,导致利润在关联公司之间进行人为的变化和分割等。 2.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的定义是中性的,无所谓违法或者合法。就像菜刀只是一个工具,可能被用在有益方面(如炒菜、做饭),也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无法直接定义为有益厨具还是犯罪工具。转让定价也是一样,企业定出交易价格后,税务机关可能站在自身角度进行重新分析,并依据分析结果重新调整企业的纳税行为,这被称为“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 转让定价的纳税调整主要涉及两个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国税总局调整转让定价的依据。 图2 独立交易原则

第五章 无形资产

第五章无形资产 1、某企业发生有关无形资产的经济业务如下:要求:根据上述经济业务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1)从技术市场购入一项专利权,买价300 000元,注册费、律师费等12 000元,价款均以存款支付,该项专利权购入后立即投入使用。 (2)接受甲公司以某项商标权向本企业投资,双方协调确认价值150 000元,该项商标权已投入使用。 (3)企业自行研制专利权取得成功并已申请取得专利权,本月发生研究试验90 000元,其中领用库存原材料50 000元,应付人员工资为30 000元,以存款支付其他费用10000元。另以存款支付专利登记费20 000元,律师费用40 000元。符合资本化支出的有12万元,该项专利已投入使用。 (4)企业出租商标权取得收入40 000元存入银行,以存款支付出租无形资产的相关费用10 000元,并按5%的营业税计算结转应交营业税。 (5)企业接受科研机构损赠的一项无形资产,损赠机构提供凭据确认的价值70 000元,确定未来应交所得税23 10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相关费用15 000元。 2、A企业将一项专利所有权转给B企业,取得专利转让收入600000元,该专利原价480000元,累计已摊销80000元,应交营业税5%,①作取得转让收入、结转专利成本和计算营业税额会计分录。②假如仅转让专利使用权,应付工资80000,以存款支付资料费20000元,作结转专利成本会计分录。 3、A企业2008年1月1日从B企业购人一项专利的所有权,以银行存款支付买价和有关费用共计80000元。该专利权的法定有效期限为10年,合同规定的有效期限为8年,假定A企业于年末一次计提全年无形资产摊销。2011年1月1日,A企业将上项专利权的所有权转让给C企业,取得转让收入70000元(已存人银行),该项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率为5%(不考虑其他税费)。要求:(1)编制A企业购人专利权的会计分录; (2)计算该项专利权的年摊销额并编制有关会计分录; (3)编制与该项专利权转让有关的会计分录井计算转让该项专利权的净损益。

交易净利润法(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政策之交易净利润法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其中利润率指标包括资产收益率、销售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贝里利率等。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 不同于一般的税务管理,转让定价所依据的是经济学的分析原理,即风险和收益呈正比的关系,风险越高收益越大。所以就有许多企业在对转让定价处理不好时,就会一不小心逃税漏税。 这里举一个关于交易净利润法的案例,2014年7月,北京市国税局顺利完成对某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的转让定价调查后期跟踪管理工作,补征企业所得税及利息共计1.1亿元。该案件是北京市国税局迄今为止转让定价调查后期跟踪管理补税金额最大的案件。 转让定价后期跟踪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对其实施跟踪管理。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该案件是对2012年查结案件的后期跟踪管理,前期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及利息共计6300万元。后期跟踪管理期间,调查人员重新了解该企业的主要关联交易及承担的功能风险,发现其与前期调整期间并无实质性变化。该企业存在疑点的主要关联交易仍为从其境外母公司采购核心零部件和按其销售收入3%向母公司支付技术使用费。该企业后期跟踪期间的利润水平较前期调整也并无太大变化,仍保持着较低的获利水平。而且,该企业并无自行调整的意向。 调查人员决定对其进行后期跟踪立案调整。调整选用交易净利润法,按照该企业在采购环节承担的功能风险不同,将该企业包含对外支付技术使用费在内的财务数据进行划分,采用两套可比公司的数据对企业跟踪年度不同类型的交易分别调整,通过多次协商,税企双方最终达成共识。 所以在进行转让定价筹划时,必须要仔细详细地对方案进行分析,做到合理合法的筹划才是最重要的。 在判断交易双方关联定价是否合理的情况下,首先得分析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所承担的功能(活动)、风险和拥有及运用的资产(包括有形无形资产),并考虑行业中的关键价值因素,以此作为基础来选择最为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经济分析。经济分析通常采用对标(benchmarking)的方式进行,以判断在类似情况下关联交易的结果是否与所对照的非关联交易相一致,即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标有内部对标和外部对标两种。从某种程度来说,转让定价不是一门科学,更像是一门艺术。如何阐明交易双方定价安排的经济合理性以及如何让交易双方的税务主管机关(通常涉及不同国家或不同区域的税务主管机关)接受是关键。 一般交易净利润法使用有如下几个步骤。 第一,进行功能分析,确定可比数据。税务部门首先要分析受审核的关联企业发挥的功能及承担的风险,并决定它是否拥有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然后进行第二步,找出可比的交易或可比的公司,最好是找出该关联企业与其他非受控企业进行的交易进行比较,只有当没有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1.无形资产的范围 1.1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1.1.1专利权是指政府对发明者在某一产品的造型、配方、结构、制造工艺或程序发明创造上,给予其制造、使用和出售等方面的专门权利。 1.1.2商标权是指专门在某类指定的产品或商品上使用特定的名称或图案的权利。购买他人商标,一次性支付较大,可将其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管理。 1.1.3著作权即版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对文字、艺术和科学作品亨有的专利权。 1.1.4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准许某一企业在一定期间内对国有土地亨有开发、利用、经营的权利。企业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予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1.1.5非专利技术是指公众不知道的,在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实践中已采用,而在国内外不亨有法律保护的各种技术知识和经验。企业自行开发的非专利技术,其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全部列作当期费用。从外部购入的,应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予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1.1.6商誉是指一家企业由于所处地理位置优越,或由于信誉好而获得客户的信任,或由于组织得当、生产经营效益好,或由于技术先进、掌握了生产的决窍等原因形成的无形价值。企业只有在兼并或购买另一个企业时才能进行商誉的核算。

2.无形资产的计价 2.1 无形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2.1.1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金额入账。 2.1.2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无形资产,按合同约定或评估确定的价值记账。 2.1.3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在开发过程中的试验费用,申请专利登记费用,以及聘请律师费用先计入当期损益,待试制成功申请专利时,再将所发生的费用予以资本化,作为无形资产核算。 2.1.4商誉的价值可以按购买者付给卖者价款总额与买进企业净资产总额之间的差额计算。 3.无形资产的摊销 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在其有效期限内摊销。在我国有关法律、规章中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摊销,无规定的,按预计使用年限或不高于10年的期限分摊。 4.无形资产转让、投资的财务处理 4.1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而获得的收入,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处理,同时注销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将其摊余价值和应缴纳的税费作为其所有权的转让成本,通过“其他业务支出”核算。 4.2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获得的收入与转让所有权的收入同样处理。转让使用权后的无形资产仍作为公司的资产进行管理,保留其账面价值,并继续进行无形资产的的摊销。 4.3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应按评估确认或双方协商的价值作为长期投资入账价值,其与无形资产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或“营业外收支”

无形资产转让处理方案

无形资产转让处理方案方案 名称无形资产转让处理方案 受控状态 编号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考证部门 无形资产转让主要有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转让和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转让两种方式。 一、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的账务处理 出售无形资产是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的主要形式,应当注销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即无形资产账面余额与相应的已计提减值准备),并于实现销售时,按实际取得的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该无形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同时,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按无形资产的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或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科目。 [例一]A企业在对外转让某项专有技术时,经双方确认的转让价格为10万元,价款已收存银行。该项专有技术的账面余值为12万元,已计提减值准备5万元,应交纳相关税费为8 000元。则A企业转让该项专有技术所得的收益为2.2万元[10万元-(12万元-5万元+0.8万元)=2.2万元],应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100 000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50 000 贷:无形资产——专有技术120 000 应交税费8 000 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22 000 [例二]B企业在对外转让某项专利权时,经双方确认的转让价格为70 000元,价款已收存银行。该项专利权的账面余值为90 000元,已计提减值准备25 000元,应交纳相关税费为5 500元。则该企业转让该项专利权损失为500元[70 000元-(90 000元-25 000元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

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及反避税策略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使境内外企业面临新的税收环境,也让税务部门面对越来越多的新问题。通过对新形势下转让定价避税手段进行剖析,对加强并扩大反避税的力度和效果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转让定价避税的主要方式 所谓转让定价又称“转移价格”,是指有关联的企业之间进行产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时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根据双方意愿,制定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以实现避税。转让定价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的策略,使企业应纳的流转税变为利润而转移,以此避税;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收入,以此避税;其涉外企业利用国内不熟悉国际行情避税,诸如:高价进,低价出,转移利润规避税收;抬高进口设备价款,从中避税;利用投资者身份承包工程,任意抬价,从中获利。 2、关联企业间通过增加或减少利息的方式转移利润,达到避税的目的。作为关联企业间的一种投资方式,贷款比参股有更大的灵活性。 3、关联企业间劳务提供采取不计收报酬或不合常规计收报酬方式,根据“谁有利就倾向于谁”原则,转移收入来避税。如:在所得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为低税负企业承担费用;在营业税问题上,高税负企业无偿为低税负企业提供服务。 4、关联企业间通过有形或无形资产的转让或使用,采用不合常规的价格转移利润进行避税。因为无形资产价值的评定缺乏可比性,很难有统一标准。因而,与其他转让定价方式相比,无形资产的转让定价更为方便、隐蔽。如: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蔽在设备价款中,规避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用工程承包应纳的税收避税,将劳务费用向材料价款转移,将包工包料工程分订两个合同,规避材料应纳税税款。 5、通过对固定资产租赁租金的高低控制;利用国家之间折旧规定的差异;售后租回,将投产不久的设备先出售再租回使用,买卖双方对同一设备都可享受首年折旧免税,承租方还可享受租金扣除的优惠,以此转让定价,影响利润,进行避税。 6、利用关联间关系费用承担来转让定价。如企业的广告性赞助支出通过关联企业来支付,由关联企业承办本应由自身企业主办的各种庆典、展销活动等,最后通过资产置换或债务豁免、长期占用预付货款或预收账款形式来弥补。 7、连环定价法。即参与转让定价的关联企业不是单个境内公司与境外公司之间,而是延伸到境内几家关联公司之间,经过多次交易,把最后环节因转让定价的避税成果分摊到各中间环节,从而掩盖转让定价的实质。即所谓的“两头在外”或“一头在外”的公司,从而使连环定价避税更显隐蔽性。 二、判断转让定价避税的相关标准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7277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Intangible asset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控制目标 (1)规范无形资产的管理行为,避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风险; (2)防范无形资产管理中的差错和舞弊; (3)明确职责权限,降低经营决策、资产管理风险。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无形资产管理。 (二)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1.不相容岗位分离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分离; (2)无形资产的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分离; (3)无形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分离; (4)无形资产业务的审批、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分离。

2.经办和核算无形资产业务人员的素质要求 (1)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 (2)熟悉无形资产的用途、性能等基本知识; (3)符合公司规定的岗位规范要求。 3.部门具体职责 (1)总经理办公室:审核无形资产购置方案;审核无形资产相关法律文件。 (2)经办部门:提出无形资产购置方案;组织实施无形资产业务取得过程;组织无形资产验收;办理无形资产处置;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定期对无形资产安全、适用性进行检查。 (3)财务部:建立无形资产台账;对无形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参与无形资产的验收、检查、处置工作;定期进行无形资产清查盘点;监督、指导管理部门对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无形资产取得与验收控制 1.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管理 (1)公司无形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调整、审批、执行等环节,按《预算控制制度》执行; (2)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并综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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