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寿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为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工作,保障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寿光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都应按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原失地农民参保办法执行,待时机成熟后纳入《暂行办法》管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居民,不在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2)全日制在校生。

(3)正在服刑的。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以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确定。

2、缴费基数每三年调整一次,缴费基数的调整标准为前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值。

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和村集体按当年缴费基数的12%(集体补助资金由各村自行确定)缴纳,计入个人账户;财政补贴作为基础账户,按当年缴费基数的4%发放养老金补贴。

4、村集体补助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也可根据自己经济状况予以多缴。

三、缴费年龄和时间

1、16周岁至60周岁(含60周岁)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保险费。年龄界定以在本村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的12月31日为准。

2、参保人员缴费必须满15年,也可多于15年,多缴多领。按《暂行办法》规定需要补缴保险费的,补缴时以当年规定的缴费基数缴纳保险费。

3、参保人员年度缴费期为每年7月1日至12月15日。

四、参保及缴费程序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村为参保单位,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本村村民参保缴费。

2、首次参保人员,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到村委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保费。

3、参保人员续保的,持本人身份证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到村委会办理续缴手续缴纳保费。

4、村专管员负责保费收缴。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明细表》,为参保人员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并于当日将收缴的保费填制现金缴款单,存入指定的银行。严

禁迟交和挪用。办理完毕后,及时将现金缴款单、保险费收据、缴费明细表上交镇(街道)社保所。

5、镇(街道)社保所对各村交来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表、保费收据等相关材料审核无误后,填写保费汇总票据。为新参保人员填写《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加盖钢印,并及时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

6、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微机化管理。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业务指导。镇(街道)社保所根据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资料和缴费情况录入微机,建立参保档案,设立个人账户,建立养老关系。

7、镇(街道)社保所于次月5日前将办理的参保人员缴费明细汇总打印,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核存档。年末及时将参保人员所有相关资料按村进行组卷,分类装订归档。

五、个人帐户管理

1、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城乡居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确定。实行复利计息、分段计息的原则。

2、参保人员服刑期间到达领取年龄的,暂缓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待服刑完毕后,养老金待遇按其办理时的标准计发。

3、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过程中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领取证、村委会开具的证明等证件向所在镇(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实确认后,死亡次月停发养老金,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

4、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凡要求转保的,由参保人员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确认后,原缴费可按照相应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

5、参加原农保人员可继续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原缴费按照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年的缴费基数和比例折算缴费年限,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继续缴纳保险费。

6、已领取养老金的人员,达不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领取标准的应按规定予以补缴,补缴后按《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六、待遇及申报程序

1、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按照当年缴费基数,根据国发【2005】38号文件规定的计发月数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在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2、参保人员在到达领取年龄的前一个月,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证》、户口本、身份证交村专管员,填写《领取保险金待遇申请表》,统一报镇(街道)社保所,提出领取养老金申请。

3、参保人员到达享受待遇的年龄且符合条件的,经镇(街道)社保所审核确认、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后,为其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自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超过正常领取时间未及时提出领取申请的,从申领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

4、参保人员已到达享受待遇的年龄,但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按《暂行办法》规定补缴保险费(含利息),从交清次月起享受《暂行办法》规定的待遇。不选择补缴的,将个人账户的本息一次性退还本人。

5、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在指定银行为享受养老待遇的参保人员设立养老金发放帐户,按季度将养老金拨付到开户银行个人账户中。享受待遇人员可持银行存折到就近的银行领取养老金。

6、参保人员已领取完个人账户养老金且本人仍健在的,必须按要求及时开具户籍证明交镇(街道)社保所,可继续为其发放养老保险金。如未按要求开具户籍证明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待其补全证明材料后予以补发。发生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按有关规定追回全部金额外,还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转移及退保

1、参保人员因户口迁移需要转移保险关系的,本人提出申请,且迁入方接纳的,可将个人账户本息及保险关系一同转移。

2、参保人员户口迁入地未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可将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3、参保人员在本市区内转移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不动。

4、参保人员在缴费过程中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缴费证、村委会开具证明等证件向所在镇(街道)社保所提出申请,经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核定后,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

八、附则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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