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强制拆迁难的几点建议[1]

解决强制拆迁难的几点建议[1]
解决强制拆迁难的几点建议[1]

一、强制拆迂对象产生的根源

强制拆迁的对象就是我们常说的“钉子户”。产生“钉子户”的根源,一是有少数人企图通过拆迁“漫天要价,一夜暴富”,甚至利用恶势力要挟拆迁人,达不到要求决不搬迁;二是部分群众认为现在国家重视保护群众利益,“只要我不同意,谁也不能强制搬迁”,从而提出过分要求;三是一些特困户的相关问题难以解决,他们在拆迁中不仅需求解决住房问题,而且要求解决生活问题,而有些问题不是拆迁人所能解决的;

四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过低,给被拆迁人生活带

来较大影响。

二、现阶段强制拆迁遇到的难题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的,经行政裁决后,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

进行听证等。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拆迁人

的合法权益,但在客观上使强制拆迁操作难度加大。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措施不到位,没有建章立制,要么不经相应的法定程序就强制拆迁,造成群众

城南房匿拆迂

上访,要么就不做强制拆迁;二是司法强制拆迁程序繁琐,期限过长,一起拆迁纠纷的处理从行政裁决到强制执行往往需要半年多的时间,严重影响拆迁进度。

三、强制拆迁难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是依法拆迁的原则遭到破坏,强制拆迁人难以执行,使拆迁项目难以结束,建设项目难以启动,使拆迁人和绝大多数已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受害的是百姓,是政府的形象,冲击的是依法拆迁的原则;二是拆迁项目临近尾声时,项目人为了使该项

目尽快结束拆迁,往往不按拆迁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对“钉子户”给予超政策安置补偿,使拆迁政策的

一致性被破坏;三是由于“钉子户”漫天要价,使拆迁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下达后,法院强制拆迁滞后,导致项目人经济损失愈来愈严重,从而产生过激行为,出现违法拆迁现象,使拆迁工作恶性循环;四是由于拆迁期限过长,建设项目迟迟无法启动,导致前期已达成协议的住户无法按时回迁,造成新的拆迁遗留问题,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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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强制拆迁难的几点建议

1。严把拆迁许可关,将强制拆迁关口前移。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46条、第47条的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既有向社会公告依职权举行听证的义务,同时也有告知房屋拆迁申请人、被拆迁人以及房屋承租人等与房屋拆迁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听证权利的义务。如果不履行有关义务,而直接给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就构成了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行政程序违法,利害关系人可以行使行政、司法救济权利,申请撤销房屋拆迁许可证。而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举行听证,无法更改建设项目规划。因此,建议通过对规划拆迁的项目进行公示、听证,广泛听取被拆迁人的建议。在拆迁许可之前就把“要我拆”变为“我要拆”,最大限度减少拆迁纠纷的发生,从而降低裁决率、强拆率。

2.疏通强制拆迁司法渠道,营造房屋拆迁良好执法环境。

2005年8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并正式施行,其中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6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这样,目前人民法院就不再受理拆迁补偿争议的案件,而只受理当事人不服行政裁决,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对行政裁决判决的结果:一是维护裁决,但若被拆迁人不配合,仍拒绝搬迁,强制拆迁的申请和执行只能在3个月诉讼期过后才能实现;二是撤销裁决,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造成拆迁裁决不到位而撤销裁决,重新进行裁决。两者都会延长拆迁期限,增加拆迁成本,使拆迁人和绝大多数已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也会给投资环境带来负面影响。建议法院在审理拆迁行政诉讼案件时建立行政附带民事的诉讼制度。即法院在审理不服拆迁裁决案件时附带解决民事争议,对于因被拆迁人不予配合致使裁决无法到位的,法院可以直接判决变更裁决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从根本上解决拆迁纠纷,而且可以节约诉讼成本,降低拆迁成本,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环境,促进社会稳定。

3.坚持以人为本,关爱有困难的被拆迁弱势群体,帮助社会救助对象改善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拆迁“钉子户”中,有一部分是特困家庭,住房面积小,又买不起房,因而采取拖延和不搬迁的办法,让政府帮助解困。对被拆迁的弱势群体的特困家庭,各级政府应建立减负和扶困救助制度,加大住房保障力度。

4.加大拆迁裁决特别是调解的力度,努力提高协调裁决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政治素质。

深入细致地做被拆迁人的思想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树立拆迁管理人员和拆迁工作人员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是拆迁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2004年全年,西安市拆迁居民、单位、个体工商户5483户,收到裁决申请书251份,下达行政裁决41份,实际强拆只有1户。截至2005年9月30日,我市共拆迁居民、单位、个体工商户11,751户,收到裁决申请书180份,下达裁决书37份,实际强拆2户。在拆迁协调裁决工作中,我们尽最大努力化解拆迁矛盾,尽一切可能降低拆迁裁决量,严格控制强拆率。对非裁决不可的,坚决保证裁决的质量,杜绝错案,谨慎使用强制拆迁手段,防止矛盾激化,确保社会稳定。通过行政裁决特别是大量的调解工作和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培训,提高了全市拆迁工作人员和拆迁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保证了拆迁安置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了拆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了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

王春敏/责任编辑

2姒12期32总第,00期 万方数据

解决强制拆迁难的几点建议

作者:易广安

作者单位: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刊名:

中国房地产

英文刊名:CHINA REAL ESTATE

年,卷(期):2005,""(12)

被引用次数:0次

本文链接:https://www.360docs.net/doc/7f13482391.html,/Periodical_zgfdc200512013.aspx

授权使用:辽宁大学(lndx),授权号:a46676c4-b4cf-44e7-a75f-9e24015624e2

下载时间:2010年11月4日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一起调解成功的强制拆迁纠纷案例 刘成义律师电话张淑霞律师电话: 前序: 拆迁安置补偿问题一直是棘手的问题,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往往会降低补偿标准,很多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但却不知道该怎么跟拆迁人去争取合理补偿,往往采用不理睬或者拖延的方法,但等来的往往是被裁决、被强拆的结果。补偿不仅没有提高,还有可能处于被动的地位。如何认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性质以及如何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便是我们应该探讨和把握的观念所在。本案中的当事人系拆迁公司趁其不在家的情况下,将被拆迁人房屋非法强拆引起的一起案例。 案情介绍: 2010年4月份,拆迁人对我的委托人胡某(被拆迁人)居住的房屋地区--海淀区前八家居民区实施拆迁工作,并委托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具体实施。按规定,胡某的房屋--前八家居民区XX 号房屋也在拆迁之列。在拆迁过程中,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及安置问题一直未达成协议。2010年12月10日,胡某下班回家后发现自己的房屋已被强拆,见此景,胡某立即报警,但近半个小时警察也没有到达现场。胡某的房屋被强拆后,第三人北京建业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找到胡某,并要求胡某立即签订拆迁协议,否则,原答应的安置补偿条件,即一处两居室回迁房、18万元补偿款也在兑现。胡某无奈之下找到本代理人寻求法律帮助。因本代理人长期从事拆迁安

置补偿纠纷业务,通过胡某的详细介绍,本代理人即为陈某出具相应的维权方案。 办案过程: 一、明察暗访,获取被强拆证据。 因胡某房屋不能证明为谁人所强拆,为此,本代理人通过与拆迁公司沟通,了解本次拆迁的内幕,确定了强拆单位,为诉讼收集了相应的证据。 二、诉讼与调解同步进行。 本代理人按法律程序,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立案的同时,令外,还通过拆迁人的代理人以及拆迁公司一而再、再而三的谈判、协商,经过漫长的过程,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维护了委托人胡某的合法权益。最终为胡某多争取到了一套一居、一套两居(3万元\平米)、五十万的补偿款。本案获得了圆满成功。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强制拆迁后面临能否获得合理补偿的问题,因而是一起棘手的拆迁补偿纠纷。在新拆迁条例出来之前,相关拆迁部门只需经过行政裁决即可达到拆迁目的,但本案中被拆迁人的房屋却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拆迁流程及途径,未通知被拆迁人的情况下,即强行拆除。拆迁人的拆除行为及流程在本案中体现的全都是违法的,拆迁公司的强制拆除行为是完全可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的。 拆迁流程:

近年全国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

近年全国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 时间地 点 当 事 人 事故原因维权方式事件结果 2003南 京 翁 彪 在没有与翁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 下,南京玄武区拆迁办强行用推土机 铲平了翁的房屋,翁彪来到拆迁办公 室用汽油。 翁彪中度3级烧伤,拆 迁办6人烧伤。 2004湖 南 嘉 禾 陆 水 德 等 “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 子”。2003年起,嘉禾县政府为进行 商贸城建设,以行政命令强制拆迁, 并要求县里的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 的拆迁工作。 从楼上投掷 石头 陆水德等拆迁户以“暴 力抗法”和“妨害公务” 的罪名被逮捕。后被释 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2005广 东 从 化 张 灿 成 广州从化市政府组织近千人的拆迁队 伍,对该市街口镇小海桥区张灿成等 人的商铺进行了暴力拆迁。 向强拆人员 泼洒农药、 淋汽油、掷 砖块 张灿成以“妨害公务 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 年六个月。 2006山 东 菏 泽 李 民 生 山东菏泽市,牡丹区兴建香格里拉广 场,以公益建设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 由于补偿偏低,李民生等居民不愿拆 迁。 上吊自杀李民生身亡 2007江 苏 苏 州 马 雪 明 一 家 苏州“金阊新城物流园”建设项目中, 马雪明以拆迁公司只补偿土地使用面 积为由拒不拆迁,苏州拆迁公司决定 强拆。 砍杀拆迁人 员致2人死 亡1重伤 马雪明以“故意伤害 罪”被判死刑;妻杨根 英判处无期徒刑;其子 马春凌判处有期徒刑 8年。 2008辽 宁 本 溪 张 剑 本溪华履房产以低廉补偿要求住户拆 迁,并以掐电线、堵水井、打砸等方 式强拆。 刺死拆迁人 员 张剑以“故意伤害罪” 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 刑5年。 2008上 海 闵 行 潘 蓉 上海机场集团兴建机场交通枢纽工 程,计划拆除潘蓉480平米的四层楼 房,潘蓉不满118万补偿。 投掷自制汽 油燃烧瓶对 抗推土机 潘蓉夫妇被判处妨害 公务罪8个月。 2009重 庆 奉 节 陈 茂 国 因修建渝宜高速,重庆奉节陈茂国 1200平米房屋被推到,双方补偿相差 22万元,老人爬上自家大树,抵御强 拆。 树上“安营 扎寨”3个 月 陈茂国及其子以涉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2009成 都 金 牛 区 唐 福 珍 成都金牛区因修筑公路强行拆除唐福 珍夫妇投资700万元的综合楼,仅补 偿为217万元,唐福珍夫妇拒绝拆迁。 楼顶 唐福珍重三度烧伤并 吸入式烧伤,不治身 亡。

强制拆除实施方案

关于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的行动方案 根据市、区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会议精神,为确保城市化工作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加大拆除违法建筑的力度,及时制止违法建筑的抢建行为,拟对×××地段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为确保此次行动顺利进行,由×××(单位)牵头、×××(单位)落实,各相关单位配合进行此次行动,×××任拆除行动总指挥。公安、城管(行政执法队)、地政监察分队、建设办、国土所、民兵应急队、供水、供电及其他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此次行动指挥部成员。 二、拆除目标。本次拆除行动的重点是建于××社区××地段的的××栋违法建筑,总建筑面积约××平方米(具体位置见附图)。 三、时间安排。 1、集中地点:在××门前集中。 2、拆除时间:××年×月××日(星期×)×时。 四、任务分工。由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各司其职,确保拆除行动顺利进行。在拆除现场,有关工作人员分4个组:警戒组、拆除组、宣传组、后勤组,

分别负责各项工作(具体分工见附表)。 1、警戒组:由公安部门及民兵应队急负责,任务是搞好拆除现场的治安警戒,警戒线内不得有与拆除工作无关的人员。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的人采取果断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2、拆除组:由×××(部门)负责,任务是组织专业队伍安全、按时完成拆除建筑物的任务。 3、宣传组:由×××(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媒体对此次强制拆除行动的全部过程进行拍摄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同时组织现场宣传工作。 4、后勤组:由×××(部门)负责,一是要在拆除现场设立拆除工作指挥部,提供必要的条件。二是要为强制拆除行动提供后勤保障工作,负责水和饭盒供应,直到拆除行动完毕为止。 参加此次强制拆除行动的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并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工作,以确保行动的顺利进行。 五、工作程序。 1、公安民警及民兵应急分队进入拆除现场,清理闲杂人员并划定警戒范围,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拆除行动现场。

某某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实施方案

×××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镇城市规划管理,全面遏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的批复》的指示,现决定依法对×××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精品文档,超值下载 拆除,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县城乡规划和城市管理局、×××人民政府。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责成×××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建筑的批复》。 二、强制拆除领导工作小组 此次强拆行动由×××镇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由×××担任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由镇拆违办、规划、国土、综治、宣传、派出所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总指挥:×××(镇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镇党委委员、×××) ×××(镇党委委员、×××) 现场指挥:××× 成员:×××、×××、×××、×××、×××为确保拆除行动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分5个组,分别负责各项工作。 (一)现场指挥组 组长:×××组员:民兵应急分队队员30名(其中10名为女性队员)、城管队员20名、工人10名职责:在强拆实施前完成警戒范围内的清理工作,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的秩序,组织相关人员完成对违法建筑内的物品进行清理和对违法建筑物进行拆除,确保现场拆违工作有序开展。 (二)现场政策宣传组 组长:××× 组员:×××、×××、×××、×××、××× 职责:在拆除现场向群众讲解国家关于合法建设和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强拆实施前后做好当事人的说服教育工作,向群众介绍城关镇关于古城改造和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规划,引导群众合法地建设和用地。 (三)宣传报道组 组长:×××

房屋强制拆迁的行政法律问题

房屋强制执行的行政法律问题 姓名:肖玉婉 班级:法学1411 学号:2014122105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全国各省市的房屋拆迁力度 也都在不断加大。中国人对于房屋有一种特殊的情怀,房屋和土地便是居民的生存之本。在我们国家由于种种原因,在很多时候群众与政府在房屋拆迁的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由于房屋拆迁而引发的群众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因此出现了强制将居民的房屋拆迁。在此情况下,探讨在房屋拆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强制拆迁的主体、强制拆迁所使用的方法与手段的合法性以及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的房屋拆迁相关法律问题十分有必要,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字:强制执行新《行政诉讼法》规定强拆执行主体的确定 正文: 一、强制拆迁的概述 (一)强制拆迁概述 1.强制拆迁的概念 强制拆迁,即强制执行,是指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作出的房屋搬迁裁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2.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的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1此举为行政强制强迁行为设置了一道屏障,政府不再极其便利地、任意地采取房屋强迁行为。房屋强制拆迁行为只能由政府申请法院执行,即使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也必须依法进行。 强制拆迁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法定条件: (1)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后果一是作出1

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实施方案操作性极强

**镇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实施方案(含应急处 置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全面遏制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决定依法对**镇辖区内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 (一)执法主体:**镇人民政府。 (二)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执行人违章建房情况 被执行人:基本情况介绍。 违法事实:**年**月,被执行人未办理《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地段搭建铁皮棚砖房等建筑物。经核实,该地围墙内占地面积约**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执法人员分别于**年**月**日在施工现场向被执行人发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年**月**日,**镇人民政府对其做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 三、强制拆除领导工作小组

此次强拆行动由**镇镇政府牵头组织,成立由**担任总指挥,**担任副总指挥,镇国土、行政执法、城建、规划、党政、农村办、宣传、公安、司法、卫生、供电、供水、消防、**村委会等相关单位组成的领导工作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总指挥:**(镇委副书记、镇长) 副总指挥:**(镇委委员) **(镇委委员) **(镇委委员) 成员:** ** … 现场指挥:** 为确保拆除行动顺利进行,领导小组下设分8个组,分别负责各项工作。 (一)综合协调组 组长:**。组员:**,**,**…任务是负责此次强制拆除工作的综合协调、分组、分工文书汇报及善后工作,检查各有关单位履行拆违工作职责情况。 (二)现场控制组 组长:**。组员:公安干警10人、巡防队员20人、消防员4人、供电分局2人、供水公司2人。任务是在强拆实施前完成警戒范围内的清理工作,维护强制拆除现场的秩序,预防和处置突发性事件。

强制拆迁违反的法律规定及行政强拆的最新条件

强制拆迁违反的法律规定及行政强拆的最新条件 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现在有很多的地方都会面临拆迁,拆迁也是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否则构成行政违法强拆是要受到法律惩处的,那强制拆迁违反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什么是行政强制拆除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强制拆迁违反的法律规定 《宪法》第13条划定:"国家保护公民的正当的收进,储蓄,房屋和其他正当财产的所有权."第39条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进公民的住宅." 《民法通则》第75条划定:"公民个人的正当财产包括公民的正当收进,房屋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城市房地产治理法》等其他国家单行基本法律也都有对房屋私权的保护性划定。 《合同法》第4条划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干与." 《民法通则》第4条划定:"民事流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老实信用的原则."那些关于拆迁纠纷须经行政裁决及强制执行的划定除了严峻违背《宪法》和《立法法》外,更直接形成了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这些基本法律的冲突,本应是无效的行政法规。 行政强拆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拆迁人房屋的强制拆迁可分为行政强制拆迁和司法强制拆迁。无论是行政强制拆迁还是司法强制拆迁,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为前提,行政机关未作出拆迁裁决的不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达不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安置补偿及强制执行问题。 2、拆迁人必须已经按房屋拆迁裁决所确定的内容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 3、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至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是否正在准备或者正在进行针对拆迁许可证或者房屋拆迁裁决等方面的诉讼,并不影响对争议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 4、如被拆迁房屋为保护性文物等,则属于事后不能补救的事项,也不能进入强制拆迁程序。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四个条件者,才能够启动强制拆迁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既可以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行政强制拆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司法强制拆迁。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及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裁决规程》)第二十五条第(五)(六)项的规定,有权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机关只能是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对建设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但如果市县政府把不符合强制拆迁条件的房屋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则这样的强制拆迁必然是违法的。因此,一次合法的行政强制拆迁,首先必须要求市、县政府的责成行为正确。

解决强制拆迁难的几点建议

□易广安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 一、强制拆迁对象产生的根源 强制拆迁的对象就是我们常说的“钉子户”。产生“钉子户”的根源,一是有少数人企图通过拆迁“漫天要价,一夜暴富”,甚至利用恶势力要挟拆迁人,达不到要求决不搬迁;二是部分群众认为现在国家重视保护群众利益,“只要我不同意,谁也不能强制搬迁”,从而提出过分要求;三是一些特困户的相关问题难以解决,他们在拆迁中不仅需求解决住房问题,而且要求解决生活问题,而有些问题不是拆迁人所能解决的;四是拆迁人对被拆迁人补偿过低,给被拆迁人生活带来较大影响。 二、现阶段强制拆迁遇到的难题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规定,拆迁当事人达不成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的,经行政裁决后,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前必须进行听证等。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客观上使强制拆迁操作难度加大。一是一些地方政府强制拆迁措施不到位,没有建章立制,要么不经相应的法定程序就强制拆迁,造成群众上访,要么就不做强制拆迁;二是司法强制拆迁程序繁琐,期限过长,一起拆迁纠纷的处理从行政裁决到强制执行往往需要半年多的时间,严重影响拆迁进度。 三、强制拆迁难带来的负面影响 一是依法拆迁的原则遭到破坏,强制拆迁人难以执行,使拆迁项目难以结束,建设项目难以启动,使拆迁人和绝大多数已搬迁的被拆迁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受害的是百姓,是政府的形象,冲击的是依法拆迁的原则;二是拆迁项目临近尾声时,项目人为了使该项目尽快结束拆迁,往往不按拆迁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安置,对“钉子户”给予超政策安置补偿,使拆迁政策的一致性被破坏;三是由于“钉子户”漫天要价,使拆迁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协议,拆迁管理部门裁决下达后,法院强制拆迁滞后,导致项目人经济损失愈来愈严重,从而产生过激行为,出现违法拆迁现象,使拆迁工作恶性循环;四是由于拆迁期限过长,建设项目迟迟无法启动,导致前期已达成协议的住户无法按时回迁,造成新的拆迁遗留问题,产生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解决强制拆迁难的 城市房屋拆迁 几点建议

较全的强制拆迁工作预案

2007年5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河坊历史街区管理委员会拆迁办公室率一大批强拆人员前往杭州大井巷53号,准备强拆86岁的老人郑小兰的祖屋,由于老人以死相抗,拆迁人员只好无功而返。5月23日,上城区又出动大批城市执法队和警察,再次准备对大井巷86岁老太进行强迁。由于郑小兰婆婆始终拒绝离开,加上围观的群众特别多,下午1点50左右,执法队和当地警察又不得不撤回。据悉,6月5日,当局将第三次对郑小兰祖屋进行强迁,并作了大量的准备,制订了周密和方案。笔者日前转辗获取了一份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制定的强迁方案,该方案对被强迁户作出了打仗作战一样的周密部署。 具体方案如下: 一、强迁案情 (一)基本情况 1.房屋基本情况:被拆迁户为占地面积120平方米砖木结构人字顶楼房。该房屋后有天井,大门为铁门保安门。 2.屋内物品:屋内物品繁杂数量不明。其中,厨房在中,房间内有家俱。 3.家庭成员:共4人,其中,1名老人(女),3名成年人。 4.安置地点:——经济适用房。 (二)现场情况 1.屋外:房屋铁门紧闭,左侧有零星杂物,有一树。离巷口不远可封锁禁行。 2.屋内:情况不详,只见大门内有一老人坐视,门前挂有反对拆迁的横幅。 二、工作分工 (一)协调组负责情报收集,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汇报;负责把握现场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指挥命令,及时调剂各组工作。负责收集现场重要证据类照片。 (二)宣传组负责强迁现场屋内照明;负责强迁工作宣传方面摄像资料的收集。 (三)督查组监督各组人员到位、环节落实、强迁进程报告.

(四)思想组负责现场接访、劝导被拆迁人、同被拆迁人谈判。 (五)公证组协助公证员做强迁工作全程公证、物品易位、房屋封存公证;联络拆迁方,并办理腾空房的交接手续,和安置房房屋钥匙封存移交手续。 (六)劝离组负责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拆迁通知书》、《强迁公告》等文书;负责指挥施工人员破门,负责对室内易燃易爆物进行检查,并及时转移;负责控制危险因素地段;负责屋内人员的劝离;负责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摄像取证。 (七)财产登记组负责屋内物品清点及造册;房屋腾空封条张贴和证据资料的摄像。 (八)腾空押运组指挥搬家公司拆卸家电、搬运物品;保障搬家公司正常搬运,协助登记造册人员做好财产登记;保障押运过程中的安全;指挥搬运人员将物品搬运至预先准备好的安置房内;负责屋内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的摄像。 三、具体步骤 (一)人员、车辆到位: 1.等待指令。 2.协调情报员向现场指挥汇报现场情况;公证组、劝离组、腾空押运组分别同公证员、施工人员、搬家人员接头,并明确任务;劝离组联络拆迁方或直接指挥水电工断电断水;腾空押运组安排人员指挥搬家车辆停放。 3. 从队伍集结开始,宣传组摄像员开始拍摄,集结完毕后,财产登记组摄像员开始拍摄被拆房屋状况等证据类资料,拍摄时要把强迁日期、被强迁户及其房屋等情况口述旁白一遍,具体如“今天是2007 年6月5日,星期三,我局根据杭[2007]××号文件要求,对(地址)××户实施强制拆迁,被拆迁户房屋为占地面积 12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人字顶房屋……” 4.协调组情报员发现被拆迁房屋门口有否障碍物,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现场指挥协调,交警在一旁待命,等强迁行动开始后将车辆拖离现场。 (二)设警戒圈,强迁开始: 1. 劝离组喊话员准备好宣读;劝离组其他人员准备好劝离人员;公证组开始拍摄照片取证,公证人员做好进入房门的准备;财产登记组、腾空押运组做好配合劝离组的准备;协调组联络好街道和拆迁方,做好易地谈判的准备;协调联络组联络救护和消防人员做好抢救的准备。

最高法规定七种情形下不能强制拆迁

最高法规定七种情形下不能强制拆迁中广网北京4月9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9日)出台司法解释,规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出台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这条司法解释出台的目的是为了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这条司法解释共计11个条文,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确立“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这条司法解释就大家最关注的“强制执行”的方式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做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同时这部司法解释还就此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来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这条司法解释中规定,征收补偿决定存在有七种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公众可以就这七点情形向人民法院充分举证。 这七种情形包括: 一、明确缺乏事实根据;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三、明确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了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产生活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 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 六、超越职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予强制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5日内将裁定送达申请机关,也就是政府机关。 司法解释中对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了法律还有条例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和附具的材料外,司法解释要求申请机关要额外提交其他的材料。这些材料包括: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和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裁量,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以及一些法律法规要求提

典型强制拆迁案例讲解

典型强制拆迁案例讲解 1.案情简介: 拆迁人是某某地铁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地铁施工临时用地建设,被拆迁人是刘先生,他的房屋位于地铁某项目的拆迁范围内,房本面积18.9平方米,另有自建房屋30平方米,共占地50平方米。拆迁当事人未就补偿安置问题协商达成一致,拆迁人向房屋管理局申请裁决。 2010年7月10日,涉案房屋被裁决进行强拆,刘先生向北京市住建委申请了复议,但复议决定维持了裁决。房管局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拆迁裁决。2010年11月10日,人民法院作了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执行庭强制拆除了该房屋。 2. 我们在承接了该案件后,针对房屋已经被强拆的情况作了如下法律分析: 1) 关于征地拆迁案件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就是评估报告的审查和领取,评估报告必须具备法定的要件才能生效,并且在领取评估报告后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应及时申请复估,如对复估结果不满可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 2) 我们之所以说,评估报告重要原因就在于评估报告在将来的裁决或诉讼中都会被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但在拆迁案件中,拆迁人不管是在评估的环节还是在送达评估报告的环节均存在违法之处,我们被拆迁人应该充分利用拆迁人的这些行为来进行拆迁案件的谈判工作。 3) 评估报告一般会存在的问题 拆迁人向被拆迁人送达的评估报告因无估价师签字而无效,房管局依据无效的评估报告做出的裁决依法应撤销。法院未对申请执行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属认定事实错误。 4) 拆迁案件审理时一般会存在的瑕疵 房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应裁定不予执行,但却错误地适用了准予强拆的法律规定。所以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给予纠正。拆迁人未与被拆迁人就拆迁补偿进行协商,但却在申请裁决时向房管局提交了造假的协商纪录,被拆迁人提供了全程录音录像进行反驳,但是法院并没有对该证据让双方进行质辩,便径行做出了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 5) 被拆迁人权利存在被剥夺的情况 在拆迁中,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要求产权调换,但是拆迁人在申请裁决时就没有给予被拆迁人产权调换的权利。 房管局在做出裁决时也没有询问或明示被拆迁人是否要求产权调换,作出的裁决同样也侵害了被拆迁人的这一法定权利,而事实上被拆迁人非常需要产权调换一处商业用房。法院更没有对涉及被拆迁人权利的这一主要事实问题进行深入调查,便作出了强拆裁定。 3、我们的建议,要想维护自己在拆迁案件中的合法权益必须重视评估报告的作用。

典型案例:一起行政强制拆迁案例的启示——关于政府强制拆迁批复的性质认定

一起行政强制拆迁案例的启示 ——关于政府强制拆迁批复的性质认定 【案情简介】2007年6月,某县董某所有的普庆路9号五间房屋所在地块经批准征收并组织拆迁。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董某未能与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拆迁人的申请,某县建设局于2008年1月作出《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董某在接到裁决之日起5日内将该房屋交拆迁人拆除。但董某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搬迁。 2008年2月19日,某县建设局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对董某的房屋进行强制拆迁。某县人民政府2008年3月30日作出《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认为:被拆迁人董某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搬迁,依《拆迁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责成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拆迁。2008年4月1日,某县建设局向董某送达通知,限其在4月15日前自行搬迁并将房屋交给拆迁人拆除,逾期不履行义务,将组织相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董某认为,县政府在其未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批准强制拆迁侵犯其私有财产权,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政府作出的《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 【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董某在未能与拆迁人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没有依法通过复议、诉讼途径寻求救济,现董某仍以裁决不合理作为拒绝搬迁的理由不成立。某县人民政府依据法规授权,批准某县建设局组织有关单位强制拆除董

某的房屋并不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据此: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最终判决,董某未按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实施搬迁,县政府依照《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某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此《行政强制拆迁批准书》合法、得当。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董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县政府实施的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行为,是否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拆迁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本案一、二审法院的分歧体现在对政府作出的强制拆迁批准行为性质的认识上。对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剖析: 一、责成强制拆迁行为并非诉讼法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可诉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行为;二是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行为;三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四是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五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以上五个方面的特征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就责成强制拆迁行为的法律属性而言,虽然具备主体、职权两个方面要素,但却在产生实际影响、司法审查可能性、必要性三个方面存在可诉性的缺陷。

行政强制拆迁实施方案2010

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 XXX工程行政强制拆迁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05号令)以及相关法规和政策,XXX综合改造工程被拆迁人XXX在拆迁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2010年X月XX日市政府下达了《责令强制拆迁决定书》(X政强拆【2010】1号),现进入强制拆迁阶段,为保证强制拆迁的顺利实施,特制定此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强制拆迁领导小组 政委:XXX 组长:XXX 成员: 成员单位: 公安、行政执法、城管、城建、国土、信访、法制办、纪检监察、司法局、消防大队、XXX办事处 现场总指挥:XXX (二)成立强制拆迁现场指挥部 政委:市拆迁办主任 XXX 指挥长:XX区宣传部部长 XXX 副指挥长:XXX副区长

市建委副主任 市拆迁办副主任 成员:各有关行政部门负责人(公安、行政执法、城管、城建、国土、信访、法制办、纪检监察、司法局、消防大队、XXX办事处书记、主任) 任务:主要负责指挥、协调市、区有关单位配合参加强制拆迁工作。 指挥部下设7个工作小组。 (三)参加单位及抽调人数(共人): 市建委(含市拆迁办)12人、XX区政府30人、XX区宣传部2人、XX区信访局2人、XX区公安分局30人(其中女干警:6人,交警4人)、XX区行政执法局30人(其中女:6人)、XX区城管局30人、XX区司法局4人(含公证处人员)、消防支队2组、市保安公司40人(其中女:10人)、120急救中心2组、新闻媒体3家,XXX公司提供铲车、挖掘机和保安40人,联系搬家公司和最少20人的搬家人员以及断水断电工作人员10人。上述抽调人员不含单位的领导。 (四)车辆及物品 指挥车1辆,消防车2辆,救护车2辆,公安备勤车4辆, 铲车2台、挖掘机2台,搬家车5辆,载重运输车10辆,钩机一台。 二、各小组成员和分工如下: (一)宣传组

哪些机关部门能够成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

哪些机关部门能够成为强制拆迁的执法 主体 核心内容:哪些机关部门能够成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对于成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需要具备什么条件?下面,法律快车拆迁安置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法律知识内容。 国务院行政法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有两个:人民法院及有关执法部门。笔者认为,人民法院不宜为强制拆迁的执法主体。人民法院现有的力量很难承担强制拆迁工作。同时,推给法院执行,还会影响、分散人民法院自身对刑事、民事及行政判决的强制执行,不利于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及本条款之规定,从表面上看,行政机关有选择权,但立法的本意是执法机关无强制执行权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法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应该自己去强制执行。从人民法院的性质与现有条件看,不宜由人民法院动用司法手段去执行房屋拆迁。拆迁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与技术性,政策性较强,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进行强制拆迁工作比较适宜。 强制拆迁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为谁?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实际操作中有的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有的是当地人民政府,有的是当地人民政府成立的综合执法部门,具体人员多是城建、规划、房屋主管部门抽调的。笔者认为,拆迁行政执法主体就是拆迁人---主管房屋拆迁工作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就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授权的建设单位。该条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这是法规对拆迁工作的部分授权,但这种授权又是不完整的,对拆迁人的表述也是不准确的。 首先,个人不能作为拆迁人。拆迁条例颁布后。建设部随之的《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就排除了个人。作为拆迁人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拆迁单位在实施拆迁时的一个或几个房屋拆迁工作人员的行为应视为拆迁单位的职务行为。个人之于组织,犹如部分之于整体,拆迁工作人员的职权实质上是拆迁单位的职权,拆迁单位的职权是由拆迁工作人员来行使,二者是一体化的。

强制拆迁流程

强制拆迁如何执行强拆五大流程全解读据了解,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在拆迁计划的过程中,将更多地人性化,更多考虑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不到万不得已时,是不能强制拆迁的。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审查→组织听证→报批→证据保全→实施 二、强制拆迁条件: 1、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并送达拆迁当事人; 2、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过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未搬迁; 3、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 4、拆迁人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的; 5、有要求必须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理由的。

三、主要收件: 1、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2、裁决调解笔录和裁决书; 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4、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5、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货币补偿资金证明; 6、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货币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货币补偿资金的监督使用证明;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报批: 具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五、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实施: 1、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2、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3、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4、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5、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6、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7、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拆迁工作流程

司法强制拆迁工作流程 (讨论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拒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 2、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征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为了进一步推进卫生防护距离居民搬迁工作,对部分不理解搬迁工作、拒不履行行政决定人员涉及房屋,拟采取司法强制执行。进入司法程序后,相关证据、材料筹备工作十分重要,为收集满足法院需求的相关材料,保证一切工作的合法性,特制定如下工作流程: 一、与拆迁户进行协商。每次进村入户做搬迁动员时,工作人员把拆迁相关内容告知拆迁户,并与其进行沟通协商。在与搬

迁户做沟通工作的同时,相关的工作人员要如实记录户主提出的相关补偿要求、在场地点、时间(精确到小时)和在场人员,并拍摄下协商时的照片、录像资料留底。协商之后,整理出协商文件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参加人员包括街道办和居委会人员,要分别签名并按手指模)、拆迁补偿方案、搬迁业主提出的补偿要求;协商文件后面附上相关照片或者录像资料。对于存在赔偿争议、未能达成搬迁协议拆迁户,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可每45天左右就其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二、限期户主签订拆迁协议书。对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仍存在赔偿争议、未能达成搬迁协议的拆迁户,向其发出《限期签订拆迁协议告知书》,下发告知书时,组织工作人员拍摄下相关照片或者录像,对于签收的用户,工作人员要保管好回执;如果拆迁户拒绝签收,要组织人员拍好发出过程录像资料或者照片,并在《限期签订拆迁协议告知书》下方注明拒绝签收,并让“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字(见证人员包括司法所人员和社区居委会人员)。告知书送达拆迁户5天之后,拆迁户如还拒绝办理,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三、制定强制拆除房屋维稳自评报告。拆迁工作结束后,对于不肯签订协议的拆迁户,制定强制拆除房屋的维稳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的内容包括该户不肯签订协议的原因、拆迁后对该户户主有何影响、如强制执行该户主会采取的维权手段或者过激行为。

近年全国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

近年全国强制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 时间地点当事 人 事故原因维权方式事件结果 2003南京翁彪在没有与翁彪达成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南京玄武区拆迁办强行用推土机铲平了翁的 房屋,翁彪来到拆迁办公室用汽油自焚。 自焚翁彪中度3级烧伤,拆迁办6人烧伤。 2004湖南 嘉禾 陆水 德等 “谁影响嘉禾一阵子,我就影响他一辈子”。2003年起,嘉禾县政府为进行商贸城 建设,以行政命令强制拆迁,并要求县里的公职人员负责各自亲属的拆迁工作。 从楼上投掷石头 陆水德等拆迁户以“暴力抗法”和“妨害公 务”的罪名被逮捕。后被释放,并获得国家赔偿。 2005广东 从化 张灿 成 广州从化市政府组织近千人的拆迁队伍,对该市街口镇小海桥区张灿成等人的商铺 进行了暴力拆迁。 向强拆人员泼洒农药、 淋汽油、掷砖块 张灿成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六个月。 2006山东 菏泽 李民 生 山东菏泽市,牡丹区兴建香格里拉广场,以公益建设为名行商业开发之实,由于补 偿偏低,李民生等居民不愿拆迁。 上吊自杀李民生身亡 2007江苏 苏州 马雪 明 一家 苏州“金阊新城物流园”建设项目中,马雪明以拆迁公司只补偿土地使用面积为由 拒不拆迁,苏州拆迁公司决定强拆。 砍杀拆迁人员致2人 死亡1重伤 马雪明以“故意伤害罪”被判死刑;妻杨根英判 处无期徒刑;其子马春凌判处有期徒刑8年。 2008辽宁 本溪 张剑本溪华履房产以低廉补偿要求住户拆迁,并以掐电线、堵水井、打砸等方式强拆。刺死拆迁人员 张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 5年。 2008上海 闵行 潘蓉 上海机场集团兴建机场交通枢纽工程,计划拆除潘蓉480平米的四层楼房,潘蓉不 满118万补偿。 投掷自制汽油燃烧瓶 对抗推土机 潘蓉夫妇被判处妨害公务罪8个月。 2009重庆 奉节 陈茂 国 因修建渝宜高速,重庆奉节陈茂国1200平米房屋被推到,双方补偿相差22万元, 老人爬上自家大树,抵御强拆。 树上“安营扎寨”3 个月 陈茂国及其子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公 安机关刑事拘留。

强制拆除的程序及文书.docx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强制拆除的程序和文书 第一部分:在拆除中的具体程序和具体文书 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1、依照《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违反城乡规划的 建筑,属于实体性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决定书》( 2)。行政相对人逾期未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 2、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使用统一的事先告知 书( 1),告知当事人相关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所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 3、当事人在事先告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的, 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做好记录。对当事人提出 的事实、理由及其证据,拆违实施部门应当在二十日内进行 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成立的,拆违实施部门应当 予以采纳;规划部门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当事人。 4、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不成立的,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责令限期 拆除的书面决定。 二、下达执法文书 1、县(区)规划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事先告

知书、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等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难以确定或者难以送达的,可以采用通告形式告知。 告知期限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十日。 2、到场下达执法文书的人员,必须是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 法证件的人员。 3、对当事人配合的,要有影像资料。 4、对当事人不配合、不签收的,一是到场工作人员要在回 执单上签字,并注明当事人拒签字样;二是将执法文书张贴 于违建当事人的门上或所修建的违法建筑物明显位置,并通 过影像资料锁定证据;三是邀请当地村组负责人到场见证送 达情况。 三、强制拆除的审批 县(区)规划部门收集资料,按照案卷卷宗制作的相关要求,制作报批卷宗,然后按程序报批。由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以 县(区)政府的名义责令城乡规划局或城市管理局组织强行 拆除。乡镇人民政府查处的违法建筑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自行决定组织强拆。四、制作拆除方案 1、市或者县(区)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违法 建筑的,应当在强制拆除的七日前发布通告。 2、各乡、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实施拆除的违法建筑由各乡、街道办事处按照县级拆违程序制作拆除方案。

强制拆迁工作预案

(一)基本情况 1.房屋基本情况:被拆迁户为占地面积120平方米砖木结构人字顶楼房。该房屋后有天井,大门为铁门保安门。 2.屋内物品:屋内物品繁杂数量不明。其中,厨房在中,房间内有家俱。 3.家庭成员: 4.安置地点: (二)现场情况 1.屋外:房屋铁门紧闭,左侧有零星杂物,有一树。离巷口不远可封锁禁行。 2.屋内:情况不详,只见大门内有一老人坐视,门前挂有反对拆迁的横幅。 二、工作分工 (一)协调组负责情报收集,并及时向现场指挥汇报;负责把握现场执行情况,根据现场指挥命令,及时调剂各组工作。负责收集现场重要证据类照片。 (二)宣传组负责强迁现场屋内照明;负责强迁工作宣传方面摄像资料的收集。 (三)督查组监督各组人员到位、环节落实、强迁进程报告. (四)思想组负责现场接访、劝导被拆迁人、同被拆迁人谈判。 (五)公证组协助公证员做强迁工作全程公证、物品易位、房屋封存公证;联络拆迁方,并办理腾空房的交接手续,和安置房房屋钥匙封存移交手续。 (六)劝离组负责向当事人宣读《强制拆迁通知书》、《强迁公告》等文书;负责指挥施工人员破门,负责对室内易燃易爆物进行检查,并及时转移;负责控制危险因素地段;负责屋内人员的劝离;负责对暴力抗法行为的摄像取证。 (七)财产登记组负责屋内物品清点及造册;房屋腾空封条张贴和证据资料的摄像。

(八)腾空押运组指挥搬家公司拆卸家电、搬运物品;保障搬家公司正常搬运,协助登记造册人员做好财产登记;保障押运过程中的安全;指挥搬运人员将物品搬运至预先准备好的安置房内;负责屋内物品,特别是贵重物品的摄像。 三、具体步骤 (一)人员、车辆到位: 1.等待指令。 2.协调情报员向现场指挥汇报现场情况;公证组、劝离组、腾空押运组分别同公证员、施工人员、搬家人员接头,并明确任务;劝离组联络拆迁方或直接指挥水电工断电断水;腾空押运组安排人员指挥搬家车辆停放。 3. 从队伍集结开始,宣传组摄像员开始拍摄,集结完毕后,财产登记组摄像员开始拍摄被拆房屋状况等证据类资料,拍摄时要把强迁日期、被强迁户及其房屋等情况口述旁白一遍,具体如“今天是2007 年6月5日,星期三,我局根据杭[2007]××号文件要求,对(地址)××户实施强制拆迁,被拆迁户房屋为占地面积 120平方米的砖木结构人字顶房屋……” 4.协调组情报员发现被拆迁房屋门口有否障碍物,立即向指挥部报告,由现场指挥协调,交警在一旁待命,等强迁行动开始后将车辆拖离现场。 (二)设警戒圈,强迁开始: 1. 劝离组喊话员准备好宣读;劝离组其他人员准备好劝离人员;公证组开始拍摄照片取证,公证人员做好进入房门的准备;财产登记组、腾空押运组做好配合劝离组的准备;协调组联络好街道和拆迁方,做好易地谈判的准备;协调联络组联络救护和消防人员做好抢救的准备。 2.宣传组摄像员继续摄像,主要拍摄被拆迁户的动向;财产登记组摄像员做好摄像准备,主要拍摄劝离组喊话员的宣读,拍摄前先拍摄一段房屋情况(最好有门牌号),并旁白“强制拆迁工作正式开始。” 3. 劝离组喊话员开始喊话,宣读文书,最后要明确:“……对你户的强制拆迁工作正式开始”;协调组、财产登记组摄像员同时拍摄劝离组喊话员宣读文书场景,财产登记组摄像员要注意文书(文书必须拍摄清楚)和双方人员的拍摄;劝离组合理搭配男女队员,等到“开始”话音一落,立即对屋内人员采取劝导或强制的方法劝离,财产登记组摄像暂停拍摄,劝离组摄像机开始对暴力抗法行为进行拍摄;财产登记组、腾空押运组准备支援;劝离组安排执法人员跟随被劝离人员,做到盯防的作用; (三)进入屋内,搬离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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