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探讨对到期债权诉讼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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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到期债权诉讼保全的探讨

张国明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立案或案件审理阶段,根据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好,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一、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的区别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一样,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二者之间又存在许多不同点: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收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二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法院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二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由于到期债权与到期应得收益存在上述不同点,所以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时,一定要分清保全对象的性质,不能不加区别随意保全。否则,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影响第三人诉讼权利的行使。比如:若将到期债权反视为到期应得收益进行保全,由于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无申请复议的权利,只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则会剥夺其实际作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本应享有的对裁定的申请复议权。

二、在法院对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

如上所述,依照《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之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异议权。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61条、第63条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法院可以依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务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15日内提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法院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由此可见,根据《执行规定》,到期债权的第三人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这样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同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保全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与在执行程序中享有的权利不同。在诉讼阶段第三人仅享有申请复议权,而在执行阶段第三

人则享有异议权。由于申请复议权的行使并不影响诉讼保全裁定的效力和执行,而异议权的行使则直接导致法院法律文书效力的终止(即不得依之强制执行),所以,两种权利的法律后果不同。而且,法院对同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在两个程序中使用的文书形式也不一致,一个是裁定书,一个是通知书。而第三人对法律效力层次较高的裁定书,只享有不影响裁定继续执行的复议权,对法律效力层次较低的通知书,则享有直接导致该文书效力终止的异议权。这从司法文书体系内在的逻辑性上,也是说不通的。

笔者认为,法院在诉讼阶段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应当赋予第三人对该保全裁定的异议权,理由为:①根据《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其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而从诉讼保全到执行开始这一段时间内,法律没有再赋予第三人提出异议的权利。也就是说,该财产一经被诉讼保全,到了执行阶段其仅仅涉及如何执行的问题,第三人不可能再享有异议权了。因此,若在诉讼保全阶段不赋予第三人异议权,也就等于第三人自诉讼保全到被执行完毕,始终不享有异议权。这样,第三人的财产实际上就在没经审判的情况下被处置了,剥夺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接受审判的宪法权利。②诉讼保全阶段虽不直接转移保全标的物的物权,但由于该保全限制了物的流转,在第三人认为其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该到期债权的情况下,法院进行保全就会影响第三人对其合法财产的处置权和使用权。

③从法律体系内部规定的一致性角度考量,同为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其权利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与执行阶段被保护的程度应该一致。既然执行阶段赋予了第三人以异议权,且该异议权的效力足以使强制执行终止,那么,在诉讼阶段,也应赋予第三人享有足以对抗保全裁定的异议权。

三、对到期债权进行诉讼保全涉及的两个具体问题

1.如何对分期履行的债权进行保全。

对到期债权的保全前提当然应是债权已经到期,但有的债权由于是分期履行,履行期限是分段到期,这样,在保全时,就只能保全已到期部分,对未到期债权原则上不得进行保全。有人认为由于诉讼保全时没到期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肯定会陆续到期,此情况下如果不允许一次性将所有债权保全,而是分批多次保全,会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增加不必要的负担。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在保全之前征求第三人的意见。如果第三人对该分期债权的数额没有异议,且同意一次性将到期和即将到期的债权进行保全,为了方便诉讼,可以一次性保全;如果第三人只同意对已到期部分保全,不同意对未到期部分保全,法院应分期保全,不能一次性将未到期的同时保全。因为未到期的债权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不确定因素(如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进行了其他交易等),由此导致第三人得以行使对该债权的异议权。因此,征得第三人同意,应为对同一笔分批到期债权进行一次保全的前提。

2.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与对到期债权的执行出现冲突的协调。

在第三人对到期债权无异议的情况下,如果此债权已由某法院执行机构基于债务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而采取了执行措施,负责审判的另一法院对该到期债权采取诉讼保全时应当慎重。比如甲作为债权人起诉债务人乙欠其10万元借款。法院对此所作出的判决已生效,且执行机构已对乙下发了执行裁定,并冻结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与此同时,丙作为原告,又起诉了甲,并要求法院保全甲在乙处的到期债权10万元,乙为第二个案件的第三人,对此10万元无异议。如果审理第二个案件的法院不考虑前边已生效的执行裁定,又对该10万元到期债权进行保全,则会形成与前述执行裁定的冲突。如果第一个案件的执行机构不考虑第二个案件的保全,把10万元执行给了甲,甲可能会把该款挥霍一空,使第二个案件的执行落空。因此,法院之间应尽量避免财产保全措施与终审判决执行之间的冲突。但是,如果二者发生了冲突,从维护终审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同时适当兼顾财产保全措施的实际效果角度出发,应将到期债权所涉款项先划拨到执行机构所在法院的账户上,暂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待负责审判的法院所审理的案件

终审判决后,如债务人应当承担责任,由执行机构所在法院协助扣划。法院之间在遇到上述问题时,应积极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逐级上报上级法院协调,不应强行采取措施,或者对上级法院的协调进行推诿、扯皮。否则,就会影响法院的形象。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xxxxxxxxxxxx: 我公司由于企业名称及地址发生变更,原企业名称为“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xxxx工程有限公司”,原企业地址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x” 变更为“杭州余杭区xxxxxxxxxxx”,变更内容于2014年12月13日通过杭州市 余杭区工商局核准,相关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均已变更,现要求将公司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企业名称、企业地址理行相应的变更。 公司承诺: 一、“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所有相 关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经营收入将由“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接收。 三、“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正式告知“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 代表人及相关业务人员。 特此 xx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2014年1月8日 债务债权承诺书 项目名称: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主办单位:武汉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主办单位职能职责:市建管办负责申报资料的复审、汇总并将复审合格的资料报送省建设厅。 协办单位:各区建管站 协办单位职能职责:各区建管站负责资质变更申报企业的受理、原件的核验和初步审查,并将初审合格的申报资料报市建委建管办。 办理事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变更申报 办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变更提供以下资料: 1、《湖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原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214686003.html,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如果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时候,为了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可以申请诉讼保全。到期债权也是可以保全的,那么,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怎样的呢?今天,赢了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 所谓对到期债权的诉讼保全,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中,根据申请,对债务人已到期的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采取强制性措施,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由于对到期债权的保全涉及本案的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超越了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若处理不当,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权利。 到期应得收益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其存于相对人 处的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收得的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0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由此

可见,到期应得收益与到期债权一样,均为债权人到期的但尚未被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金钱利益,实践中容易混淆。但两者之间又存在许多不同点: (1)对象不同。到期债权的对象是债务人依据合同所应得的债权利益,而到期应得利益是债务人对其具有资本性质的投资所应获得的利益。 (2)法律规定对两者应采取的保全措施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法律规定的保全措施是裁定限制债务人支取,而对到期债权的规定则为裁定第三人不得对债务人清偿。 (3)对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法律文书种类不同。虽然法院对到期应得收益和到期债权的债务人,均采用相同的法律文书形式即裁定,但对两者的相对人或第三人所采用的文书种类则有所不同。对到期应得收益的相对人---有关单位采用的是通知书,而对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则采用裁定书。 (4)相对人或第三人对保全措施享有的法律权利不同。按现有法律规定,相对人对法院限制债务人支取到期应得收益的通知,仅有协助执行的义务,而无权利,而第三人对法院不得清偿到期债权的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第110条的规定,享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题要 标题,内容,例如: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全体股东的签字。日期,年月日。 公司在经济合作的过程中,对方公司可能出于利益的考虑会要求出具一份无债权债务的证明。那么,你知道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该如何写吗?公司又该如何管理自己的债权 债务呢?将在下文中就这两个问题一一解答。 ▲一、公司无债权债务证明范本 ▲xx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担保情况说明 xx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 2000万元减少到400万元。本公司已于2015年08月09日在手递手报上刊登了减资公告,迄今为止,无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至此,本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对外也无任何担保行为,如有遗留问题,由各股东按照原来的注册资本数额承担责任。减资后不会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承诺。特此说明。 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 2015年XX月XX日 ▲二、公司如何管理债权债务?

▲第一、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的登记造册 笔者经常发现有的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管理,混杂不堪。该什么时候履行义务,该什么时候行使权利,无人问津。往往要等到对方债权人催告履行债务时,才发现对外债务应该履行了。没有事先的充分准备,债务到期时,因难以调度经营资金和其他资源,往往造成不能立即履行债务而违约,产生额外的违约责任或经济纠纷。 而更为严重的是,债权的行使因受诉讼时效限制,很多的公司都时有发生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既便是聘请律师诉讼解决,往往也得不丧失。 要做好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首先应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登记造册,无论大小,概莫能外。 ▲第二、做好履行债务的准备工作 债务到期前,应根据债务标的大小、标的物的具体情况,做好履行前的准备工作。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杜绝无端产生违约责任的情况,而加大履行债务的负担,同时可以避免法律纠纷的产生。 ▲第三、对到期后即将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应及时催告债权到期后,往往基于往来业务单位的长期合作关系,或者考虑不想因过分追债而失去客户资源,只能电话或者上

资产保全涉及法律实务

资产保全涉及法律实务 一、担保法实务 1、保证担保与时效规定; 2、同时存在保证和第三人物的担保两种方式的债权实现; 3、借新还旧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4、债务人破产对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5、最高额抵押债权实现注意问题; 6、存在多个抵押人,放弃债务人的抵押担保对债权人的影响; 7、存在多个抵押人,债权人行使抵押权选择权; 8、抵押权设定前/后存在的租赁权对抵押权实现后的影响。 二、诉讼实操法律实务 (一)诉前保全 1、保全财产范围 (1)房产;(2)车辆;(3)存款;(4)理财产品;(5)债权;(6)工资;(7)养老保险金;(8)住房公积金;(9)股票;(10)基金;(11)投资;(12)股权;(13)合伙收入;(14)专有技术;(15)知识产权;(16)租金;(17)其他 2、保全期限 (二)简化程序快速实现债权利 1、申请支付令; 2、公证处执行证书; 3、特别程序实现担保物权。 (三)追加被告 1、配偶; 2、股东; 3、实际用款人; 4、继承人。 (四)通过调解结案,变被动为主动,实现利益最大化。 (五)诉讼权利的行使。 1、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代位权的行使; 2、恶意低价转让资产逃避债务,撤销权的行使; 3、房产部门违法办理产权证,违法行政行为对抵押权的影响。 (六)实际用款人履行义务与时效中断。 三、执行法律实务 1、申请执行的时限(调解书分期履行)。 2、抵押物被法院判决确权给第三人,撤销权的行使。 3、抵押物被法院执行给第三人,申请执行异议和复议。 4、判决生效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5、租赁权成立时间的核查。 6、利息计算截止点的法律解读。 1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注意的问题 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通常在起诉时就直接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同时,在申请财产保全时,需要提交适当的担保,如果是房产担保,保全金额高于房屋登记价格的,需要进行评估。而且有些法院对于评估报告有特别规定。申请保全前,最好先打电话到法院进行咨询,以便有效解决问题。 三、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四、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五、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六、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现实情况,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主要是被告所有、占有、享有的实物财产和财产权利。具体主要有:

财产保全范围及分类

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来源:作者:日期:10-03-23 一、可保全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明确财产的范围及“动产”、“不动产”、“其他财产”的分类,笔者想就该条款,结合诉讼保全工作的实践简单论述一下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及分类。 财产的含义,视乎不同角度便大相径庭。笔者认为民法上的财产,是具有经济利益的权利(义务)总和,除了包括传统以上的动产、不动产等有体物外,还包括工业产权、债权、资格等无形物。但是可以作为诉讼保全的财产,其范围要小得多。许多民法意义上的财产是不能进行保全的,有的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如生活必需品,有的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民法理论是不宜保全的,如继承权。根据笔者总结,诉讼保全的财产有以下特点:1、具有经济利益,比如没有经济利益的纯义务,没有保全的价值;2、可实现性,即必须可以转化为其所有人的合法利益,非法所得或违禁品不能实现其经济价值,不具有诉讼保全的意义;3、可转让性,不能在主体之间进行让与的财产不得保全,如具有特定人身属性的继承权,又如从附于主权利的从权利(担保物权)。 二、不能穷尽的列举 要对诉讼财产保全的“财产”作一个定义,既不必要也不现实。随着社会生活的提高科技手段的不断进步,可以保全的财产范围会不断拓宽。为了便于对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分类,以下就实践中出现的可予诉讼保全的财产进行一一列举: 各类帐户。是保全工作者们的最爱。存款帐户、资金帐户、证券帐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冻结资金帐户、证券帐户的若干规定》已于2005年1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1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等,是具有明显财产特征的债权,诉讼保全通过银行或证券公司协助进行,具有操作简便、可靠性强的特点。(附1-8) 动产。传统意义上的动产,就是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办公用品等等,只要是转移占有不会损坏其价值的有体物,都可以归入动产范围,实践中还查封过大树、整个鱼塘里的鱼等。动产的保全一直是一大难题,主要因为保全的方式(除了扣押)不可靠,保管财产的责任难以界定。 特定动产。航空器、船舶、车辆的保全有法律上特别的规定,传统民法又往往将其归入不动产一类,因此将其从其他动产中划分出来。(附9) 2004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实施以后,关于不动产的保全就较为详尽明晰了,不管是办了产权证的还是尚未办产权证的房产、土地,都有相应的途径办理查封。(附10) 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其中专利权、商标权的诉讼保全需要在专利局、商标局登记查封,最高院有相应的司法解释。至于著作权的保全,是指对其中财产权部分的保全,由于没有法律规定要在专门部门进行登记查封,其保全的方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大课题。著作权的范围较为广泛,早期主要限于文学艺术作品,后来扩及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计算机软件、汇编作品等,除了图书、软件的专有出版权归版权局管理外,其他作品没有专门管理机构,靠著作权人自行提起救济。笔者认为对著作权的诉讼保全,可以参考冻结债权的方式(当然著作权与债权完全是两回事),以裁定书的方式,限定著作权的转让。(附11、12)

如何书写债权债务纠纷起诉状

如何书写债权债务纠纷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或者需要确权时,根据事实和法律,向一审人民法院提交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的法律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一份债权债务纠纷起诉状应当包括标题、诉讼主体、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以及尾部几个部分。每一部分都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缺少任何一个部分都可能无法立案,某个部分的纰漏也可能导致诉讼周期变长,诉讼成本增加。下面,笔者针对债权债务纠纷起诉状的每一个部分的书写方法进行阐述。 一、标题 标题可写为“起诉状”、“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纠纷起诉状”等等,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标题没有强制性规定,实践中使用的标题也是多种多样,不一而足。只要标题不偏离案件的性质(民事案件)和纠纷的类别(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都是可以使用的。 二、首部 首部需列明该案件的主体,民事诉讼案件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一般只有原告和被告。法院立案庭主要审查起诉状列明的原、被告主体是否适格、明确。 (一)主体适格 债权债务纠纷的适格原告为债权人,适格被告为债务人。债务人需根据证据材料(借条、欠条、担保合同、发货单、买卖合同等)确定,在证据材料上留有签字或盖章的主体才是适格的被告。在确定诉讼主体时,还需考虑该主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若是公民,也要区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比如不满18周岁的公民属于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同时列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和亲属关系。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则要审查其是否有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比如分支机构、分公司就不能作为诉讼主体,而应把设立该分支机构、分公司的法人作为主体。 (二)主体信息明确、详细 确定了适格的原、被告后,还需写明原、被告的详细信息。主体为公民时,需写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主体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需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其职务、联系方式。 (三)注意担保合同纠纷特殊情形 当一个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有两个以上原告或被告时,可以“原告一”“原告二”“被告一”“被

关于债权债务起诉状范文

关于债权债务起诉状范文 债权债务纠纷,如果要起诉应该怎么写债权债务起诉状呢,以下是关于债权债务起诉状范文,供大家参考。 债权债务起诉状范文格式【1】 原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住址 被告:(身份信息),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住址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首先简述借款产生情况,和借款相关证据的产生情况。

以及约定还款日期等情况(没有的话不写)。 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拒不偿还,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起诉日期 债权债务起诉状范文【2】 原告:杨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现住某市甲区某街道xx组xx 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被告:李某,男,汉族,xx年x月xx日生,现住某市乙区某街道xx组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李某返还原告杨某欠款xx元人民币及利息xx; 2、诉讼费XX元由李某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月x日,李某因经营资金紧张向杨某借款xx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x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 到期后,李某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 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xxxx年x月x日

债权债务起诉状范文【3】 原告:*******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层****号房 负责人:*** 电话:*********** 被告:******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省**市**路**号(***办事处院内)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偿还拖欠的物业管理服务费288000元;

诉讼财产保全业务操作指引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业务操作指引 一、业务简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经济纠纷案件增多,诉讼已成为解决个人、企业之间经济纠纷的主要方式。但是恶意当事人往往在诉讼期间转移、藏匿或以其他隐秘的方式处置财产,权利人胜诉后也难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的裁判成为一纸空文,因此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成为律师和当事人的必然选择。诉讼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神情,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采取的强制措施。 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间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诉讼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二、受理条件 财产保全担保的对象为进行民事、经济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包括: 1.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出申请; 2.诉讼请求合法且有法律依据;是给付之诉。 3.证据来源清楚且能证明案件的事实; 4.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标的物确为被申请人所有(如土地使用权) 或由其享有收益; 5.企业、个人信用良好,具有偿还能力; 6.有本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 7.我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人条件 诉前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付; 2.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3.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

2018最新债权债务起诉状-书范本

2018最新债权债务起诉状/书范本 (文中蓝色字体下载后有风险提示) 原告: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性别:____,民族:____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风险提示: 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该写的一定要写,因为其事关法院审查的范围。但千万不可不加思考地乱要求,如果无相应的证据来支持你的主张,势必遭到败诉的后果,通常还会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应的诉讼费。 另外,诉讼请求应提出具体的数额,不能笼统地说赔偿原告的一切损失之类。虽然这是没有争议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诉讼请求时多多益善,比较切合实际的请求数额,不仅可以减收诉讼成本,降低诉讼风险,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调解和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减少讼累。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被告__________返还原告原告__________欠款________元人民币及利息________元; 2、诉讼费________元由被告__________承担。 风险提示: 诉状是个利剑,挑起战争。如果没有写好,那么势必倒过来伤到自己。因此,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诉讼请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是要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发生纠纷的原因、经过和现状,特别是双方争议的焦点,实事求是地写清楚。讲道理,是要进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确责任,并援引有关法律条款和政策规定。事实与理由: _______年___月___日,被告__________因经营资金紧张向原告__________借款________元用于周转,写下借条并约定___个月后一次还清欠款,利息按照银行利息支付。到期后,被告__________以没钱为由拒绝归还。故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法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风险提示: 提起民事诉讼的原告负有举证责任,要能够举出证明案情事实,支持自己诉讼主张的各种证据等等。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 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 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仅对执行到期债权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于范围狭隘,内容简疏,这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时期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在对被执行人债权的执行问题上,现行法律规范只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民诉法适用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称《执行规定》)中作了笼统的规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范围,对缓解“执行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因仅能执行到期债权,且在许多方面尚不完善,致使实践中做法不一、执行较乱。如何进一步扩展和明确被执行人可执行债权的范围,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需要,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一个亟需研究和解决的课题。 一、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现行法律规范中的缺陷 (1)异议期和履行期的重叠问题 从《执行规定》第61条看,第三人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债务履行期和提出异议期都是15日,两个期间是完全重叠的,这一规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所谓第三人异议期,是指他在法律地位尚处不确定状态时行使抗辩权的期间,此时就要求其履行义务,既有失法律的严谨性,也不利于第三人行使抗辩权。根据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原则,第三人在法律要求其

履行债务时,和其它当事人一样,理应有权在一定期间内首先提出抗辩。因此,应将异议期和履行期分开设立,这样既能体现法律的公正,也有利于第三人充分行使抗辩权。 (2)异议不审查制度的偏颇之处 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如第三人提出异议,按照《执行规定》第63条,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虽然说执行机构不能对第三人提出的实体法上的异议进行审查,但在执行实践中,第三人往往利用此规定于收到通知时即向法院随意提出异议,致使法院不能对其执行,进而直接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在执行工作中不能机械的把审判权和执行权隔离开来,在坚持“审执分立”防止滥用执行权的同时,也须制定必要的法律规范以防止第三人滥用异议权。 二、执行被执行人债权的法律完善 我国现有的关于债权执行方面的法律规范,通过执行实践,其不足和缺陷日渐显现。笔者认为,应尽快针对被执行人的整个债权,制定出较为系统的、统一的、操作性强的执行规范,以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法律制度。 (一)对被执行人自然债权的执行 被执行人的自然债权,是指被执行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尚未经依法确定的债权,它表现为到期债权和预期债权两种状态。根据自然债权的未确定性,对其执行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对自然债权的冻结。债权的冻结是指对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固定,这是一种控制性措施。债权一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即无权自主要求第三人履行,无权自主处分该

债权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 生活中我们常常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引起债务纠纷,谁都不想惹上这种纠纷,但实践中,这种纠纷案件在民间处于一种高频、高发的状态。如果你是债权人,作为原告,遭遇债务纠纷,你该怎么办?怎样才能较大程度地保障自己的利益。 首先,你需要搞清楚,债权债务纠纷的起诉流程。 包括提交诉状申请立案——法院发出受理通知——法院组织双方交换证据、被告递交答辩状——开庭审理、质证、辩论——宣布判决结果——判决生效,执行。 起诉前进行财产保全,有利于维护权益,有利于执行。 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当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2、民间借贷的债务 人出走、下落不明,法院是缺席判决还是中止诉讼取决于是否“借贷关系明确”。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法院将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不明确,事实难以查清的,将中止诉讼。因此,出借人要保留有借款合同、

借贷凭证等“借贷关系明确”的证据材料,否则一旦借款人失踪,案件将无限期“中止诉讼”。 3、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公告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限届满,债务人仍不应诉,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缺席判决;对于借贷关系无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诉讼。 此外,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的借贷纠纷案件,对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对于事实难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诉讼。 其次,你必须要尽可能提供一些真实有效的证据,这些材料包括如下几点: 1、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原告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时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予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财产保全十问

财产保全常识和技巧十问 一、进行民事诉讼为何需要进行财产保全? 答:财产保全是指为了保证将来生效民事判决能够得到切实执行,或者为及时、有效避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法律的规定,由债权人提出申请,法院依法采取的限制有关债务人财产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由于某些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诉讼与执行的行为非常普遍,特别是涉案金额较大的案件发生后,如不立即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债务人可能会迅速转移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可能会遭受严重的、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如果保全了债务人的主要财产后,债务人便可能被迫应诉,或者主动与债权人就归还债务进行谈判。因此,财产保全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的权利保障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可分为两类。一类是诉讼保全,是指在法院受理起诉后、审理完毕之前,由申请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诉讼保全在财产保全的数量中占大多数。另一类是诉前保全,是指在向法院起诉前,申请人即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诉前保全与诉讼保全最主要的差别是提出保全申请的时间是在起诉之前。但法院内部对诉前保全掌握较严,一般要根据具体情况审核,是否不采取保全措施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诉前保全必须报经法院相关领导批准。另外,债权人必须在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十五天内向法院起诉,如果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诉前保全措施。 三、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财产保全的程序主要是: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实务中,越早提交申请,对申请人越有利。 2、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费用和适当的担保。财产保全费用由法院审核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有些法院可能还会要求申请人预交一定数额的外地出差差旅费。 3、法院立案庭作出进行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将有关保全材料移交保全部门。 4、申请人应及时与保全部门负责本案保全工作的法官联系,并向其提交已掌握的与被告相关的财产线索及证明材料。 5、根据保全法官的日程安排,及时配合其完成财产保全工作。 6、保全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及时签收保全相关财产的清单和保全告知书。 对法院来说,采取保全措施有一定的时限。法院接受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但“立即”如何理解,并未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四、可以进行财产保全的对象有哪些?

债权债务三方协议范本

债权债务三方协议范本 甲方:身份证: 住址:电话: 乙方:身份证: 住址:电话: 丙方:身份证: 住址:电话: 丁方:身份证: 住址:电话: 经平等自愿协商,甲、乙、丙、丁四方就债权债务转让事 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丙方共计欠乙方RMB万元。 二、甲方自愿将其对丁方共计RMB元的到期债权(货款)让与乙方。 三、甲方将其对丁方的到期债权让与乙方的目的是为在债 权等额范围内代替丙方偿付丙方对乙方的到期债务。 四、丁方确认其对甲方RMB万元的到期债务,依据本协议,于年月日直接向乙方支付; 丁方依据本协议向乙方履行支付义务后丁方对甲方的债务 即告结清。 五、甲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对丁方的债权; 2、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要求丁方向其履行债务,如因甲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甲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丙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丙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实现对丁方的债权,如因丙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丙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之债权未能依据本协议得到有效受偿之前,丙方在原债务范围内仍承担连带偿付义务; 如丁方未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履行偿付义务,乙方有权向丙方继续主张权利。 七、丁方承诺: 1、本协议签订后丁方应按照本协议之约定如期向乙方直接履行债务; 2、如因丁方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如期实现债权,丁方应在乙方债权本金、利息及实现权利所支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的范围内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协议各方各持一份,经协议四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浅论债的保全制度(一)

浅论债的保全制度(一) 摘要:债的保全制度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它包括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债的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的特征、构成、行使、债的保全制度存在的重大意义四个方面。债的保全制度表现为两种制度,一是债权人代位权;二是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的保全制度集积极保障和消极保障于一身,可对债权不能获得实现起到预防和补救作用,现代各国均设立此种制度。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债的保全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经济交往的频繁开展,需要制定债的保全制度规范和解决大量的“三角债”问题。于是,在制定《合同法》时,专门规定了债的保全制度,填补了法律漏洞,为债权的最终实现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债的保全代位权撤销权 一、债的保全制度的基本内涵 债的保全制度,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债法中的重要内容,对于债权的实现有重大作用,也称为对外效力。它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的不当减少,给债权人权利带来损害而设置的债的一般担保形式,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这两种具体的保全形式,尽管的都是对债权进行保全,但是它们各自的方式不同,而是各自的具体内容也不相同。 什么是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例如,某甲与某乙订有货物买卖合同,甲交付了货物,乙应当履行向甲支付货款的义务。另一方面,丙向乙借款,丙应向乙返还本金和利息。如果丙不还乙的借款,就可能影响乙向甲支付货款,也就是所谓“三角债”。在这种情况下,乙应当积极向丙追索到期借款,以便向甲支付货款。如果乙怠于行使向丙追索到期借款的债权,就会对甲造成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甲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甲的名义向丙行使债权。本来在借款合同中,乙是债权人,只有乙才能向丙行使债权,所以将甲向丙行使债权称为代位权。当然,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是什么?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或者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例如:某甲欠某乙钱无力偿还,但甲还有其他财产如汽车等,本来可以用这些财产抵债,但甲将这些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卖给丙或无偿送给丙,丙也知道这种情况,那么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的行为。 二、债的保全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国外债的保全制度的产生过程 债的保全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它包括债权人代位权和债权人撤销权两部分,但是,这两个组成部分不是同时产生的,债权人代位权产生的时间较晚,而债权撤销权产生的时。债权人撤销权创建于古罗马法,而债权人代位权在古罗马时期还没有建立这一制度。 债权人撤销权在历史上又称为废罢诉权,在罗马法中也叫做“保留斯之诉”和“保利安之诉”,是债权人为维护本身的合法权益得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1]。之所以称作保留斯之诉或保利安之诉,是因为这种制度可由债权人提起的请求撤销债务人对他们实施的欺诈行为的程式诉讼方式,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第六篇《诉权》规定:“同样,债务人为了要实现欺骗债权人,将其所有物交付他人,而其物业经总督命令由债权人占有者,债权人得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名义的正当性分析-最新范文

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名义的正当性分析 摘要: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时,债权难以公示,执行机构又因审执分离原则不能对到期债权进行实体判断,易出现与真实权利悖离的情况,加之执行程序侧重对债权人的权益保护,过分追求执行效率,执行名义的正当性受到质疑,会有不当执行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因现行规定未涉及对第三人的实体救济,而对债权人的救济又不能实现预期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作用,故根据权利主体的不同赋予相应的救济途径,以期能完善现有的救济体系,方能兼顾公平与效率。 关键词: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救济;收取诉讼;债务人异议之诉;不当得利之诉 对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试行)》)第六十一条~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执行机构基于审执分离,除第三人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予以否认外,只要第三人异议就不会对第三人的财产强制执行。那么,

当第三人异议成功后,应如何救济债权人的权利?现有的代位权诉讼是否能够实现保护债权人权益的功能?当第三人不异议或异议不成立法院即可强制执行,第三人有正当排除强制执行的理由时,其是否有救济自己权利的途径?故健全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相关的救济程序,对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至关重要。 一、到期债权执行制度实体救济的缺憾 在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中,债权人未取得执行名义,就可对第三人的债权执行,会导致第三人程序保障与实现债权人权益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得探讨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实体救济确有必要。(一)到期债权执行未区分程序与实体事项。因强制执行行为系公法上行为,需要遵守法律所定的要件、方法和程序,完全遵守了法定程序的执行为则为无瑕疵的执行行为,反之,则为有瑕疵的执行行为。而对于有瑕疵的执行行为可分为违法的执行行为和不当的执行行为。前者是指执行行为违反了法定的要件、程序、方法或外观上虽然合法,但实际上违反公平正义的原则,导致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受损的行为;后者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执行的结果与债权人在实体法上权利关系义务不一致

最高院关于债权债务纠纷裁判规则汇编(上)

最高院关于债权债务纠纷裁判规则汇编 (上) 一、主债务人放弃时效届满抗辩权对担保人不生效力 主债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均享有债务人抗辩权。即使主债务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债权,放弃了原债权诉讼时效届满的抗辩权,但主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行为,不影响担保人行使抗辩权的权利。 二、实际用款人应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实际用款人向贷款人承认实际用款的,实际用款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构成共同债务人关系,实际用款人应当与名义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法律责任。 三、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转让债权有效 债权转让,债权人仅需要通知债务人即可,但是未经通知转让债权,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但法律法规对通知的具体方式没有规定。 最高院认为,只要债权人实施了有效的通知行为,债权转让就应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比如债权人以登报的形式通知债务人,该债权转让有效。 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问题 (一)债权人代位权中关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认定标准”

即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既不积极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又不通过诉讼或者仲裁方式主张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而是与次债务人通过签订延期协议,延长履行债务期限,明显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的,属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具体债务数额是否确定,并不影响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因为在诉讼中,次债务人有权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涉及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事实可以在代位权诉讼 中一并查清并加以确认,并不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三)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无效 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主动处分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次债务人如果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主动清结其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无效。 五、为延期债务提供担保后的保证责任认定 如果担保人明知借款的不断延期及逾期情况,仍在为延期履行的债务提供担保后,又以主债务系借新还旧为由主张免除担保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 六、同时约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和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有效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付款支付利息,同时约定违约责

简析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简析对第三人到期债权的执行问题 执行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等常规财产,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如何有效的执行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值得认真思考。笔者将结合本人与同事的工作经验,谈一些粗浅的认识,希望对改进执行工作有所裨益。 一、对第三人到期债权执行的法律规定考证。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 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61.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

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履行通知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其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 (2)第三人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 (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 (4)第三人违背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 62.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 63.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64.第三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不属于本规定所指的异议。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65.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 66.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

债权债务起诉状范本(标准版)

债权债务起诉状范本(标准版) Model complaint for claims and debts (Standard Version)

债权债务起诉状范本(标准版)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原告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______。 被告_______,男,______年___月___日出生,汉族,无业,住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______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______元(暂算至起诉之日);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借款期限为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借款金额为______万元,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均

由被告承担,发生争议后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后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该笔款项打到被告指定账户。借款到期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拒不履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 Designed By JinTai Colleg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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