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费归税务局征收后,这几类人员可以不交社保

社保费归税务局征收后,这几类人员可以不交社保
社保费归税务局征收后,这几类人员可以不交社保

云帐房致力于智能财税软件系统、精准获客商机、营销转化赋能服务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72551.html, 社保归税务局征收后,这几类人员可以不交社保

测算,当前我国企业社保总费率在30%左右,不仅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而且高于大多数发达国家。对企业而言,社保费用是企业人力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保费率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盈利能力和产品的竞争力。因此,对于很多以人力成本为主要优势的中国企业而言,企业逃缴、漏缴、少缴社保的动机很强。

此前,社保费的征收被划分为税务部门职责之外,税务部门仅仅履行第精三方监督作用,由于涉及地域、企业信息复杂,社保经办机构没有足够的力与资源去一一核查。社保征管体制改革之后,社保缴费体系规范性提升,企业虚报社保缴费基数、漏缴少缴社保的操作空间将进一步压缩。

不过,在新政之下,以社保为切入点来节省用工成本也并非没有可能。如果企业符合下列这5种情况,就可以不考虑给员工购买社保了。

情况一:个体户外包企业业务

将生产线上的员工,以组为单位成立个体工商户,员工工资便成为了个体工商户的利润,而个体工商户是有一定限额的免税政策,同时个体工商户还可以给公司开具发票,降低成本。

云帐房致力于智能财税软件系统、精准获客商机、营销转化赋能服务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72551.html, 情况二:聘用劳务派遣人员,并由接受企业支付薪资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若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和工资发放比照自有员工处理,社保和公积金缴纳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则应支付劳务派遣员工相应费用,不论在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中均认定为工资薪金项目。派遣人员已由劳务派遣公司缴纳社保,企业可以不用为这部分人员缴纳。

情况三:非独立劳动的兼职人员

非独立劳务的兼职人员是指在不脱离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兼职人员本身有自己的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均有工作单位办理,和兼职公司无关,因此无需缴纳社保。

情况四:聘用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

一般来说大学生实习并不足以形成劳动关系,实习是大学生学习知识和实践教学的内容。无论实习单位是由学校安排,还是学生自己联系,实习目的不是获取报酬而在于获得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高校大学生与实习单位之司并未成立事实劳动关系,所以单位是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保。

云帐房致力于智能财税软件系统、精准获客商机、营销转化赋能服务https://www.360docs.net/doc/7315172551.html, 情况五: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企业不用为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返聘员工缴纳社保。

以上5种情况都是可以不用为相关员工缴纳社保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聘用相关人员。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

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的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地税局出售的饮食服务业、旅游业、娱乐业、广告业和其他收入发票。三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四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三条领购发票由本单位财务部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购买并由专人保管。 第四条财务部门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专人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如发票保管人员工作变动,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根据业务发生时间顺序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空白发票丢失,必须及时向单位领导汇报,税务机关备案,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填开发票的单位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七条各单位需要开具发票,首先由经办业务人员填写《销售发票开具申请单》(见附件),经相关手续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必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提交财务部门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开票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成文日期:2011-0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附件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

发票管理制度

第五章发票管理制度 一、自开发票管理 (一)发票领购、核销、保管 1、公司所用发票由财务部按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2、用完需核销的发票按月份汇总销售额,填写发票核销表,装订成册,并拿到税务局核销。 3、公司所领用的发票由财务部专门人员保管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不动产发票存放于各售楼部保险柜内,落实防盗措施,如果发生被盗、丢失,应立即上报主管分局(被盗应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分局会同区局发票等部门派员调查核实后,填写《发票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批,并在税局要求的对应媒体上声明作废。已缴销或使用完毕的发票,按会计档案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二)发票流程 1、根据合同内容在广西地税网录入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表,填写客户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房屋地址、房屋栋号,房间号等相关信息。认真核对,打号码应与发票号码一致,并确保各项数据的准确性。最后填开发票,加盖财务发票专用章。 2、已开好的发票,经财务人员复核无误后,领取发票人在发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财务人员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3、已开具的发票不得修改,当月未核销的发票发现有误的,可当月作废,加盖“作废”印章;当月已核销的发票或跨月的有误发票做冲红处理。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和单联填写。 二、代开发票管理 (一)代开发票范围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局颁布《增 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等法规文件,加强我公司销货发票、 , 神 购货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上级规定精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富力科商贸公司增值税发票业务的使用和管理。 三、具体内容: ㈠总则 1、我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部。财务部指定专人 负责发票的购买、使用、回收、保管和检查工作,各发票使用部门和经办人必须服从发票业务的使用和管理。 2、销货发票使用为公司财务部及下属各单位。 3、公司所使用、经手、保管发票的部门或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 ㈡销货发票 1、销货发票是公司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时向客户开具的发票。 2、销货发票的购买由公司财务部税务会计统一到税务局办理。 税务会计负责销售发票的购买、保管、发放。使用过的增值税发 票,财务部设专人登记“增值税发票使用登记表”。并在月末填报“增值税发票购、用、存情况月报表”于十日前报送税务局。 3、发票使用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开具发票并到财务部备案。人员 。 调动时,须到财务部办理变 续 手 更 4、增值税发票依据开票员开具的增值税兑换单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各项目内容正确一致,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发票专用”。

5、国家规定不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或劳务的不得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㈢购货发票 1、发票是指本公司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或接受劳务时,由销 货单位出具给购货单位的发票。 2、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如下规定; ⑴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发票”栏内所含内容(销货单位名称、 地址、电话、税务登记号、开户行及账号)必须齐全,不得省略。 ⑵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⑶增值税专用发票密码区和数字区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压线,不 得出格。 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平整无摩擦痕迹,污毁损。 3、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于每月25 日前到财务部挂账或冲账逾期 给公司造成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4、本制度与国家规定如有抵触之处,按国家规定执行;未尽事 宜,按国家规定执行。 督实施并负责解 四、本制度由总经理授权,由财务部组织制定、监 释。 五、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东营富力科商贸有限公司 二00 五年十二月八日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很详细

目的 规范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发票管理 内容 一、增值税发票种类 1、增值税普通发票(两联次)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三联次) 二、发票申购 1、财务部根据酒店的实际需要凭发票领购本、报税盘到税局领购发票;当月如发票数量超出限额,需填写《超限量购买发票申请表》再次购买。 2、发票领回后,由购票员把发票发给发票管理员,并把发票交由管理员登记保管。管理员提前盖好财务发票专用章,以备各部门领用。 三、发票领用 1、财务部根据各使用部门的实际需要,核定领换发票数量和种类,发票管理员对领用发票作好登记。原则上普通发票按50张一个单元领出,专用发票按20张一个单元领出。 2、各部门领用回本部的发票需作登记,并按规定使用,不得遗失、撕毁。如有遗失、撕毁,将按普票1000元/张、专票2000元/张处罚当事人;部门负责人负相同的责任,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税局对酒店的处罚。专票由前厅大堂副理级以上员工登记领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1、打开“防伪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填开→增值税普通/专用发票填开; 2、系统弹出发票确认窗口(核对种类、代码、号码)→点击确定(备好对应发票); 3、填写发票相关信息,带红色星号必须填写; (1)名称(发票抬头):直接输入;

(2)选“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选对应开票项目(住宿费、餐费、会议费); (3)输入数量、单价→点击“价格”转换为含税价→保存; (4)选择收款人、复核人→核对下你的价税合计,准确无误后方可打印; 注:收款人、复核人、开票人,均不可为同一人;在开票时确认打印机处于空闲状态。 4、系统弹出发票确认窗口→如需继续开票则点击“确定”; 五、增值税发票作废 属当月(系统即时作废) 1、打开“防伪开票软件”→发票管理→发票作废管理→已开发票作废”, 系统弹出“已开发票查询”窗口; 2、选择查询条件后点击“查询”按钮,选中决定作废的发票号码,双击或 者点击“查看原票”,可查看发票票面详细信息; 3、核实后决定作废此发票,点击左上角“作废”,按提示作废即可。 属跨月(开红字发票) 如该发票已抄税(即已跨月),则不能作废,必须开具负数发票进行冲 销。注意负数发票是一张新的发票。 4、增值税普通发票操作 (1)打开“防伪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 (2)进入发票填开界面→点击左上角“负数”按钮; (3)按系统提示输入需红冲的正数发票代码和号码; 5、增值税专用发票操作 (1)由营业点收银提交作废发票给财务审计跟进处理。 (2)打开“防伪开票软件”→【发票管理】→【红字发票管理】→【红字发票信息表填开】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等待1-2小时或者1-2 天审核通过后(这视乎税局审批速度);

国家税务总局令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百度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颁布时间:2011-2-14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确定。 第三条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六条发票准印证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监制,省税务机关核发。 税务机关应当对印制发票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取消其印制发票的资格。 第七条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第八条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第九条全国范围内发票换版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票换版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发票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条监制发票的税务机关根据需要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被指定的印制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印制。

发票管理制度

世纪华润商务酒店 发票管理制度(试行) 为控制酒店发票的购买、使用及回收程序,严格发票管理,特制定并执行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酒店各营业部门。 一、各岗位职责 1.收银员:负责按规定为在酒店消费的客人按消费金额开具发票,上交发票存根联;为客人兑换兑奖发票。 2.审计员:根据账单消费金额审核相对应的发票开具金额,审核发票的使用号码及回收联次,核对当日发票开具总金额。落实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情况并跟进、处理。 3.审计领班:向应收款会计提供各类发票月需求量,保管、发放各类发票,做好登记,整理回收的发票交应收款会计处;对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多开发票或丢失发票的报责任人部门主管按规定进行处罚。 4.应收款会计:汇总月度发票总金额并与当月营业额进行对比,负责开具应收款发票及会务费发票;根据审计领班提供的发票需求量,每月到税务局进行购买,对于回收的发票存根联及时整理并到税务局进行销号处理。 5、会计主管:审核酒店处理会务费发票的审批手续,审核会务费收取的税金。

6、出纳员:负责到税务局兑换兑奖发票。 二、发票预算的提报及购买 1.审计领班根据每天各收银点各类发票的需求量提报每月发票预算。 2.应收款会计根据运作主管提报的发票需求量到税务局购买发票。购买后的发票需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并将每本发票进行编号。 3.审计领班从财务应收款处领取购买的发票,做好领取登记。 4.审计领班将领取的发票盖章,准备各营业点收银员领用。 三、发票的发放、开具 1.各营业点收银台每次只能领取五十份机打发票作为周转发票,领取时需填写《发票领用、上交登记表》,注明发票起止号码、领用日期、领用人。当天营业点用完五十份发票,可到审计领班处再次领取五十份发票,但在第三次领取发票前需将第一次领取的发票存根按发票号码排序交回。 2.机打发票为无碳复写,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发票联,第三联为记账联。前台机打发票开具项目仅限于房费、餐费、复印费、打印费、会议费。财务应收款会计处发票开具项目仅限于房费、餐费、会议费、物业费、水电费。 4.开具机打发票时,必须打印发票内容,手工填写无效。收银员根据客人消费金额为其开具发票,发票金额与账单金额一致,付款单位名称、收款单位名称填写准确,开票日期不能更改。发票打印之前,收银员先检查一遍确认无误后再打印发票,确保发票打印内容准确。 5.应收款发票的开具只限于在财务应收账会计处开具,如特殊情况需经财务经理批准后在前台开具,前台开具后发票存根交应收账会计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

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 (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二)加强防伪专用品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7?1057号)要求,加强对发票防伪专用品使用的管理,完善并落实管理责任制。凡达不到防伪专用品使用管理要求的企业,一律取消其印制资格。年内对发票承印厂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以及印制等环节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改进和完善发票防伪措施。要在全国统一防伪措施基础上,分行业研究其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地区性防伪措施;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发票上印制条码或密码,提高发票防伪性能,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保管、开具、传递流程,规避增值税发票税务管理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各基层单位、机关部室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 3引用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3.3《大连港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指引》 4管理内容 4.1发票类型 4.1.1本办法指的发票包括开具、收取的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 4.2发票的领购、保管

4.2.1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4.2.2 增值税发票的领购由财务部人员负责到税务局申请领购。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4.2.3 领购的空白发票、《发票领购簿》、IC卡由财务设专人保管存放保险柜,决不能丢失。发生丢失,由保管人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4.2.4 发票由财务部税务管理会计保管,供水部门根据业务需求,可向税务管理会计申请分拨,税务管理会计通过金税系统对发票进行分拨,已分拨给供水部门的发票,由供水单位设专人保管,出现任何问题,由保管人负责。 4.2.5 任何单位及个人禁止向税务机关以外的机构和个人购买发票,一经发现违规取得发票,将依照相应金额给予处罚,触及法律法规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3发票的开具 4.3.1除少量供水业务由供水部门根据已分拨的发票自行开具发票外,其他一切发票的开具,均应由财务部完成。 4.3.2财务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大连建筑企业工程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1)”有效,供水部门开具的发票需加盖“大连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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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

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

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内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堵塞税收漏洞,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及《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对发票(含收款收据,下同)的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发票管理机构、人员、职责 第三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以下简称各局)的征收管理科是发票管理职能机构,必须配备1—2名专职发票管理员负责发票管理工作,并在税务所根据需要设立发票管理组或配备专职发票管理员。 第四条:上级发票管理机构对下级发票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征收管理科应设立发票印制、审批、领发、检查、会计、出纳、保管等工作岗位。各岗位应把工作量大小、可实行专职或兼职,但会计和出纳不得互相兼职。 第六条:发票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一、征收管理科的发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上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法规、制度、制定所管辖区内发票管理的具体办法; 2、负责有关发票管理政策业务问题的解答。负责对基层税务所、征收、稽查科、室发票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检查和考核。 3、编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领购计划和普通发票的印制计划、组织领购或印制。并做好发票的收发、保管、缴销工作、及时汇总编报有关报表; 4、办理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和付印手续。市区(不含镇海区、北仑区、开发区、大榭开发区,下同)各局应报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以下简称发票管理部)批准办理付印手续; 5、设立必要的帐薄、报表,正确核算、反映和监督发票工本管理费及有关财务收支情况,收好、管好、用好发票工本管理费; 6、负责发票保证金集中管理; 7、负责对发票定点印刷企业的日常管理; 8、有计划地组织抽查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种类的发票管理及使用情况; 9、配合其他部门查处重大发票违章案件; 10、审核印制、保管、领用环节的发票违章案件的处理工作; 11、建立发票管理档案; 12、其他有关发票管理工作。 二、发票管理组人员的职责: 1、负责实施发票管理制度; 2、负责对税务专管员发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考核; 3、审查辖区内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申请报告; 4、负责发票的领发、保管、审核、检查、缴绡; 5、及时登记发票帐薄和编报有关发票报表; 6、有计划地抽查用票人的发票使用、保管情况;

企业发票管理制度

XXXXX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XX 财字(XXXX)第XXX号签发:XXXXX 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财务部是公司发票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和设计发票的管理制度及 工作规范。财务部专设税务会计岗位对发票管理工作进行具体组织和指导。 第二条财务部归口办理公司各类发票的申购、使用、缴销及纳税申报等事务, 负责税务机关业务衔接和关系协调,保证发票运用的合法性。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发票包括增值税发票、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企业的财务收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销售发票的管理第四条遵照国家税法规定,销售发票使用应按照不同经济业务及其经济对象确 定适用范围。一般情况下,公司主要使用以下三类发票。 增值税发票: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并能够提供完整税务资料的企业单位; 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够提供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不需要进行进项 税额抵扣的消费行为;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XXXX车的直接消费者。 第五条税务会计或出纳根据需要提出发票(收据)购买申请,经财务部长核准 发票类型及购买数量后,持税控IC卡和准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购买发票。原则上增 值税发票购买每次不低于300份,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据购买各不超 过100份。 1、实行发票(收据)的管、用分离控制,内勤会计负责空白发票(或收据)的 保管,税务会计(或出纳)负责发票的出具和传递。 2、税务会计将发票(收据)购入后交内勤会计登记、保存备用。增值税发票应 放入保险柜保管。 3、税务会计制作发票时需用多少,领用多少。原则上,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应于 当日退还内勤会计。 4、出纳领用收据应履行登记手续,每次领用原则上不得超过50份,实行存根缴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四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发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统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依据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发票管理工作。 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 第五条发票的种类、联次、内容以及使用范围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 第七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第八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 (三)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税务机关应当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第九条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第十条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 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第十一条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 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第十二条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第十三条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

财务管理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2.供新。 (1)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2)审核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单》。 (3)对证件资料齐备、手续齐全而又无违反专用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发售机关可发售专用发票,并按规定价格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 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56号发文日期2006-10-17 有效性全文有效所属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改)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司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避免因增值税发票管理不善而给企业和个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使用于美华及其各子分公司。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及保管 第三条、领购条件 各子分公司的发票使用完毕后,会计应及时到所在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第四条、领购需携带资料 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首次领购提供); 2、发票专用章(首次领购及需换发《发票领购薄》时提供); 3、发票使用核定表(首次领购或中途增加发票用量时提供); 4、税控盘、金税盘; 5、发票领购薄(首次领购除外); 6、已开具的最后一张发票记账联; 7、若需要增加开票限额或增加发票用量的,则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并填写《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使用核定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领购后的注意事项 各子分公司会计领购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后,回企业后应立即将税控盘内的发票信息读入防伪税控开票软件系统中,并将领购的发票号码及类别进行核对,读入,分发,如发现发票有错误应立即退回重新领购。如未及时发现错误又开具发票了的,应立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进行任何操作。 第六条、增值税发票的保管 1、各子分公司领购的增值税空白发票,应将增值税空白发票、发票领购薄、税控盘等放入保险柜内妥善保管。 2、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应作为入账依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及时认证,认证后应将《认证结果通知书》、《认证结果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按月进行装订并归档。 3、作废发票的保管:作废发票应加盖作废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应当保存三联即全部联次(发票联、抵扣联、记账联),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应当保存两联即全部联次(发票联、记账联),如当月发票作废又已经给对方单位了,则须要求对方单位返还。 3、各子分公司会计应登记增值税发票使用情况表。 第三章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第七条、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1、增值税发票的填开是指公司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单位开具的发票,各部门业务人员在申请开具增值税发票以前,必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 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 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 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 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 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 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 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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