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呼政办字[2009]148号

【发布部门】呼伦贝尔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6.18

【实施日期】2009.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呼伦贝尔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的

通知

(呼政办字〔2009〕148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呼伦贝尔市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成立呼伦贝尔市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洪继元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

杜秉义市公安局副局长

苏日勒市国税局副局长

李长清市地税局副局长

包宝龙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员:

韩国华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兴亚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格日乐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尹成林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布日古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于再国市综治办副主任

胡长珍市审计局副局

第七讲 我国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防控战略

第七讲我国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防控战略 美国犯罪学家雷克利斯认为,犯罪是个人内在的控制能力和社会中存在的外部控制因素缺乏的结果,当一个社会的控制力量减弱时,这种情况本身就是诱发犯罪的一个直接社会因素。毒品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毒品犯罪的社会防控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毒品犯罪产生原因及条件的复杂性决定了毒品犯罪不能仅依靠打击,而更应依靠社会力量。因此,采取综合治理的社会防控对策,将打击和预防相结合,强化毒品犯罪的社会防控力度,对于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蔓延具有重要意义。本章力求在科学的社会防控战略指导下,择其要点论述如下。 一、落实联合国的禁毒战略 毒品问题作为全球性的灾难之一,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为了有效打击和控制涉毒违法犯罪活动,加强相关领域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分别于1990年和1998年召开了两次禁毒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 1990年联合国特别会议以“国际合作取缔麻醉品和精神药物非法生产、供应、需要、贩运和分销问题的联大特别会议”为题,共有包括中国在内的4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参加。会上各国代表和国际观察员就禁毒工作进展情况和禁毒经验的相关问题进行了交流,审议了全球面临的禁毒任务,并通过了关于禁毒的《政治宣言》和《全球行动纲领》,宣布1991年至2000年为联合国禁毒十年。会议认为,全球毒品之所以如此泛滥,一方面是大量不法分子从事毒品的非法生产和贩卖,从中攫取非法利益;另一方面是大量的吸毒人群的存在,这些瘾君子滥用各种毒品,为毒品贩卖提供了广泛的消费市场。正如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政策分析和公共事务部主任绍拉所说:“永久性解决这一问题唯一的途径就是回到解决毒品控制的首要原则上来,那就是本着保护公众健康的原则把毒品控制起来。”基于此,在此次会议上确立了“减少毒品非法供应”和“降低毒品非法需求

制售假发票案件思考-精品文案范文

制售假发票案件思考 制售假发票案件思考 制售假发票案件思考 “已开出近亿元的发票金额。假发票简直和真的一模一样。”**县公安局经侦中队民警指着摆在地上的一堆假发票感叹道。经过警方半年的缜密侦查,4月23日.**县一特大制售假发票案终于浮出水面。事实上,假发票的横行,早已是公开的秘密:车站、广场,传单、邮箱.或是无意中的骚扰短信……到处都是它们的魅影。窝点设在居民楼内 去年8月,**县地税稽查局在对武广客运专线中铁十六局第二项目队(**县境内)进行税务稽查时,发现了60余份假地税租赁发票,票面金额达300余万元。**县警方获悉后,鉴于案情重大,立即与县地税稽查局合作成立专案组。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去年9月23日。警方在湘潭县将非法出售假发票的犯罪嫌疑人罗某抓获,随着案犯的落网。以犯罪嫌疑人李某为首的特大制售假发票团伙终于露出真容。 民警介绍,在侦查整个**县特大制售假发票案件中,来自浙江台州的李某是其中的核心人物。民警在李某设在市一医院附近一居民楼内的制售假发票窝点内,现场收缴空白假发票20xx余份、假印章126枚、空白假证件200余个及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等作案工具。 据悉,涉票单位100余家,遍布**、长沙、湘潭等地,票面金额近亿元,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500余万元。目前,**县警方已收缴开出的假发票1000余份.上交入税款100余万元。一天开了500多万的假发票 最多的一天,李某开过500多万的假发票。一天就能获利几万。事后在接受警方讯问时,李某表示,钱这么好赚,感觉自己迟早要出事。之前,李某和自己的情妇王某想过见好就收,但面对金钱的诱惑,两人不能自拔。警方查明,以李某为首的作案团伙共5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共非法获利上百万元。 李某是浙江台州人,以前包工程失败,一次偶然的机会,得知制造假发票能发横财.决定铤而走险。带着老乡传授的技术,20xx年3月。李某来到**.不断开拓长株潭三市的“市场”。他发展了下线林风(化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假发票自查报告范本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假发票自查报告

编号:FS-DY-20353 假发票自查报告 根据财政局[2012]67号文《关于在全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发票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单位20xx年度发票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 在20xx年度中我单位在局长张作云的带领下,在本单 位内积极的加强宣传教育,要求每个人都要充分的认识到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增强纳税意识,自觉的抵制假发票犯罪行为,将检查工作纳入了日程,落实了责任人严格认真的进行自查。 二、加强监督: 在平时的工作中尽量做的细,对所有发票都进行严格 的检查,发现假发票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即使举报发票犯罪行为。 三、严肃纪律:

严格按照财政局对假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单位内采 用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不使用假发票报销费用,不序列支出情况即利用假发票滥发职工福利,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扣减单位经费预算。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以来,我局以积极主动、务实求真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现将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组建成立于1994年9月,内设16个职能处室,下辖2个直属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稽查局)和16个区地税局及其所属118个基层税务所,全市地税系统现有干部职工320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2430人,所占比例为75%。 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经济结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市地税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负责征收的税费种多达26个。主要承担国家规定的

毒品犯罪

关于毒品犯罪问题的研究 被世人称为“社会毒瘤”的毒品,严重危害着人类健康和社会安宁,毒品问题已成为困扰社会的严重问题之一。在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毒品犯罪形态的判定常出现认识不一的情况。针对毒品犯罪现状进行分析、研究,探讨打击毒品犯罪中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打击毒品犯罪对策,可以更加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 一、毒品犯罪概述 (一)毒品犯罪概念 毒品犯罪作为犯罪学上的一个概念,它与刑法学上的毒品犯罪概念相似相近但不完全相同。一般地说,它是指与毒品有关的一系列犯罪的总称。毒品犯罪既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也是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犯罪。但是当我们考查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刑法和有关禁毒立法时,均未有毒品犯罪概念的界定,而只是对毒品犯罪的种类作了具体规定,同样我国1997年《刑法》第347条虽然规定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但也没有对毒品犯罪下定义。 目前,关于毒品犯罪定义有着5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通常是一种跨国性的犯罪,对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定义,主张援用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第3条的规定,认为,在中国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1]第二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禁毒法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以及从事与上述毒品犯罪直接相关的或者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论者还认为毒品犯罪也是国际公约规定的国际犯罪。[2]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指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以及与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直接相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的行为。[3]第四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触犯《决定》,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甚至危害生命,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4]第五种观点认为,所谓毒品犯罪,就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以及与此直接有关的破坏国家禁毒活动、危害公民身心艰苦和社会治安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5]纵观上述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划分为国际上的毒品犯罪和中国的毒品犯罪,并将毒品犯罪的定义关键强调在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其不足之处在于,它没有概括出毒品犯罪的全部。第二种观点将毒品犯罪分为三类,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与其直接相关的犯罪,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这种界定,从表面上外延涵盖了所有毒品犯罪,但实际上没有周全外延,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直接相关以及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行为,其范围和犯罪种类仍不能确定。例如,盗窃毒品,抢劫、抢夺毒品的犯罪,非法持有毒品是否是属于直接相关的犯罪或者与毒品有关的犯罪?以毒品犯罪行为方式出发概括毒品犯罪定义,无法周延所有毒品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毒品犯罪是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法规,并同样可以成为犯罪嫌疑人行为是否具有刑事犯罪违法性的依据,其局限在于,毒品犯罪是违反了《刑法》及有关禁毒法规的刑事违法性,在定义的表述上,以列举毒品犯罪方式界定毒品犯罪显得冗长且无法包容所有毒品犯罪。第四种观点的根本缺陷在于其反复强调所有毒品犯罪都必须触犯《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以下简称《决定》),这将导致我国所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我国有义务予以管辖而《决定》未予规定的国际毒品犯罪被排除在毒品犯罪的范围之外。第五种观点在界定毒品犯罪时出现了一个表述失误,即“非法走私、贩卖、制造、使用毒品,种植毒品原植物”中,“非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使用毒品”是毒品犯罪的一种,显然是不妥当的。综上所述,我认为,毒品犯罪可以定义如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禁毒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二)当前毒品犯罪的特点 1、毒品犯罪的集团化、职业化趋势明显 世界上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几乎均系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从我国已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看,集团化、职业化趋势非常明显。犯罪分子结成集团、团伙,或境内外勾结,或跨省区勾结,他们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职业性犯罪体系。他们有秘密联络点存储毒品,用现代通讯手段相互联系,有专车运输毒

这两个公司厉害了,虚开发票40亿!1000余家受票企业被查!

这两个公司厉害了,虚开发票40亿!1000余家受票企业被查! 40亿,这对于普通民众来说,可能是个天文数字。 对于知道君来说,其实也是个只听说没见过的数字! 但是,有这么两家公司帮别人虚开发票高达40亿。 我们常常听到税务局宣传说,要积极纳税,遵纪守法,如有偷税漏税,必定严办。 税务严查不是说说,那虚开发票40亿的这两家公司将面临什么? 据法制晚报报道说,2家公司涉嫌为全国1000多家受票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目前,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利用提前介入侦查等方式,审结该起公安部联合国税总局等部委督办,涉案金额高达40亿的涉税大案。 此次,不仅会严查督办虚开发票的这两家公司,而且受关联的1000多家受票公司的对公账户也将面临调查。 有网友说,1000多家受票公司,法不责众啊,不至于吧? 那你就错了,受票企业不仅被查,而且连私人账户也要被查! 对此,知道君想提醒各位: 1、要养成要发票的习惯。 “老板,我这发票没去税务局领,要不我给你摸个零头,这发票就算了吧!”,作为公司的采购人员或者是会计人员一定经常听到这样的话。但是,知道君提醒:作为采购方,一定要拒绝,这个进项发票一定要,否则以后财务人员做账就麻烦了! 2、开发票是个好习惯。 做财务的都知道,营改增的推行,大大利用了增值税的抵扣链。 所以,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为了抵扣当然尽可能取得增值税发票,而对于不能提供发票的卖家,肯定不正规,生意自然做不好。 所以,开发票是个好习惯,要养成! 但是,有纳税人表示说,我不会用发票系统怎么办啊? 那知道君可以告诉你们一个小秘密,一般人知道君都不告诉的!

现在很多的财税代理记账中介公司可以帮忙“代开发票”。 此代开发票不是你经常接到的那种代开假发票的推销电话。 这里指的代开发票是指中介公司以你公司的名义、用你公司的税控盘、开给你公司的客户。 说白了,就是帮你操作一样。当然,如果你不想花钱找中介,不想买税控盘 知道君,再告诉你一个方法,你可以找税务局代开哦! 但这里有前提条件是你必须是小规模纳税人,并且季度销售额在9万块钱以下。 这样,不管你是要开普通发票还是专用发票,税务局都会帮你代开的。 好了!最后,知道君再叨叨一句,不管你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有开票这税就不能乱报,特别是别零申报。 因为,一旦你的申报额比你的开票额还低,税务局肯定查你 在金税三期上线之前,老的报税系统会提示这个月代开了多少发票,自开了多少发票,如果你报的税和开的票不匹配,系统会弹出“温馨提示”。 然而,金三之后深圳国税的新系统同步功能没有做好,只能查得到代开发票的信息,查不到自开发票的数据。而且代开发票当中哪些是作废的,哪些申请了但没去领取,也没有提醒,这样一来,很容易报错税!

2015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2015〕12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法〔2015〕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禁毒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水平,推动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更大成效,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1日至12日在湖北省武汉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及部分中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对禁毒工作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总结了近年来人民法院禁毒工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总体形势和主要特点,明确了继续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审判指导思想,研究了毒品犯罪审判中遇到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并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禁毒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现纪要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要求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近年来,在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禁毒委员会的统一部署,深入开展禁毒人民战争,全面落实综合治理措施,有效遏制了毒品问题快速发展蔓延的势头,禁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2014年6月,中央政治

假发票自查报告(精)

假发票自查报告 根据财政局[201X]67号文《关于在全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发票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单位201X年度发票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 在201X年度中我单位在局长张作云的带领下,在本单 位内积极的加强宣传教育,要求每个人都要充分的认识到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增强纳税意识,自觉的抵制假发票犯罪行为,将检查工作纳入了日程,落实了责任人严格认真的进行自查。 二、加强监督: 在平时的工作中尽量做的细,对所有发票都进行严格 的检查,发现假发票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即使举报发票犯罪行为。 三、严肃纪律: 严格按照财政局对假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单位内采

用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不使用假发票报销费用,不序列支出情况即利用假发票滥发职工福利,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扣减单位经费预算。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以来,我局以积极主动、务实求真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现将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组建成立于1994年9月,内设16个职能处室,下辖2个直属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稽查局)和16个区地税局及其所属118个基层税务所,全市地税系统现有干部职工3200人,其中本科以上学历2430人,所占比例为75%。 地税部门的主要职能是筹集财政收入、发挥税收杠杆作用调节经济结构,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我市地税工作呈现出以下特点: ——负责征收的税费种多达26个。主要承担国家规定的营业税等12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任务,承担各级政府委托代征的社会保险费等14项规费的征收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指导意见一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执行《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文件,根据我省各级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以及当前的实际情况,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实践中亟需解决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特情介入的问题 1、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本来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由于特情主动提出、多次要求、或者诱以暴利等手段引诱,从而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属于犯意引诱,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即使涉及毒品数量较大,也不宜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2、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上只有实施数量较少毒品犯罪的故意,由于特情主动提出、多次要求、或者诱以暴利等手段,从而实施了数量较大甚至达到判处死刑数量的毒品犯罪的,属于数量引诱,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死刑应慎重掌握。 3、毒品交易的犯意或者数量虽由特情提起,但被告人一拍即合,或者被告人不但没有拒绝,还积极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在短时间内即有较大数量毒品进行交易的,不宜认定为“犯意引诱”或“数量引诱”。 4、对于犯意、数量由谁提出难以明确、有否引诱因素难以排除的,可从密谋到实施毒品犯罪行为的时间长短、被告人有否前科劣迹、其社会经历等因素,认真审查特情介入对被告人行为的影响程度、被告人受到引诱的可能性。对于被告人毒品犯罪数量刚刚达到死刑标准、虽不能完全确定属于特情引诱、但可能性很大的,可按本意见第22条第(3)项处理。 5、关于“间接引诱”的问题。被告人因受特情引诱而积极实施毒品犯罪行为,其他被告人在与特情没有接触、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参与犯罪的,对两者应当区别处理。对受到引诱的被告人比照上述犯意引诱、数量引诱的处理原则处理;对没有受到引诱的被告人,应当根据其参与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法处理。 二、关于吸毒人员实施毒品犯罪问题 6、吸毒人员实施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全部认定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酌情考虑被告人吸毒的情节。 7、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其只贩卖了其中一部分,其余部分已经吸食的,应当按已查明的销售数量确定其贩毒的数量。

假发票自查报告(完整版)

报告编号:YT-FS-2568-34 假发票自查报告(完整版) After Completing The T ask According To The Original Plan, A Report Will Be Formed T o Reflect The Basic Situation Encountered, Reveal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Future Ideas. 互惠互利共同繁荣 Mutual Benefit And Common Prosperity

假发票自查报告(完整版) 备注:该报告书文本主要按照原定计划完成任务后形成报告,并反映遇到的基本情况、实际取得的成功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教训、揭露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今后设想。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根据财政局[2012]67号文《关于在全区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发票检查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现将本单位20xx年度发票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 在20xx年度中我单位在局长张作云的带领下,在本单 位内积极的加强宣传教育,要求每个人都要充分的认识到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重要性,增强纳税意识,自觉的抵制假发票犯罪行为,将检查工作纳入了日程,落实了责任人严格认真的进行自查。 二、加强监督: 在平时的工作中尽量做的细,对所有发票都进行

严格 的检查,发现假发票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联系,即使举报发票犯罪行为。 三、严肃纪律: 严格按照财政局对假发票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单位内采 用财务公开制度,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要求,不使用假发票报销费用,不序列支出情况即利用假发票滥发职工福利,侵吞国家资产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扣减单位经费预算。 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以来,我局以积极主动、务实求真的态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认真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现将我局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情况报告如下。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一、基本情况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组建成立于1994年9月,内设16个职能处室,下辖2个直属局(涉外税收管理局和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审查判断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提高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质量,依法、公正、规范地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毒品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诉讼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条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第三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上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领导和监督指导,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侦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全面、客观收集证据,检察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审查、核实证据,审判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认定、采信证据。 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和省法院相关业务部门应当加强联系沟通,积极协调解决毒品犯罪案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相关意见和措施。

第四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应由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加盖户籍专用章,必要时应通过同案犯、家属、村委会、社区(街道)或者其所在单位人员辨认等方式加以确认。 第五条应查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前科犯罪,是否构成累犯、毒品再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构成累犯、毒品再犯的证据材料应当包括前罪的生效裁判文书、释放证明等材料;材料不全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侦查机关提供。 如果前科犯罪涉及剥夺政治权利,而释放证明中未注明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变动的,必要时侦查机关应调取刑罚执行机关相关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减免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形。 对于经审查没有前科犯罪的,应当将《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等相关材料附卷,并加盖办案单位的印章,由办案人员签名,不能仅以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作为依据。 第六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系吸毒人员,应有相应证据证明,如尿检结果、证人证言、看守所出具的证明收押后毒瘾发作的情况说明、戒毒所的证明材料等,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认定。 第七条侦破报告应客观、详细、完整地反映侦破经过。对于案件来源情况,是否系特情提供线索或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获悉,如何确定犯罪嫌疑人、到案时间、地点、经过、多

自学成才伪造假发票6000万 神奇手法堪比好莱坞电影

【导语(前)】【正文】喜欢看电影的朋友一定会对美国好莱坞著名影星莱昂纳多·迪卡普里奥在《逍遥法外》这部影片中所扮演的主角弗兰多神奇的伪造技术记忆犹新,不过,您可千万不要以为那些让人眼花缭乱的造假手段只是电影里才有的故事,看完下面的这条新闻之后,你就会发现电影里面的情节有时候并不是故事里的事。 【字幕(同期声)】(20秒的电影《逍遥法外》中莱昂纳多制作假支票的片段) 【配音】前段时间,警方经侦部门在对部分物流企业账本发票进行抽查的过程中,意外的发现了两张蹊跷的发票。画面中的这两张发票来源于无锡某加油站,编号分别为25070967和25070960,令人费解的是,尾号967的发票的打印时间却比尾号960的发票打印时间早了整整13天,正是这完全有悖常理的现象引起了警方的怀疑。然而,出人意料的是,在对相关票据的序列号以及印章核实之后,一个更大的疑团却接踵而来。(做分屏特技)

【字幕(同期声)】【字幕(身份)】新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高发祥: 这个发票不假,仅仅是上面的数额,单位,包括一些吨位啦,运输单位的吨位是假的。DayangClip_20101209144233(04:26:17-04:3 7:14) 【配音】面对这两张疑点重重的发票,警方决定对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展开突击审查。 【字幕(同期声)】【字幕(身份)】新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高发祥这个物流提供了一个线索给我们,好像是有一个地方,在销售这个发票。 【配音】得知这一情况,侦查员立刻展开调查,终于在今年11月底将犯罪嫌疑人袁某等三人一举抓获。 【字幕(同期声)】【字幕(身份)】(抓捕现场30秒) 【字幕(同期声)】【字幕(身份)】新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大队长高发祥以袁某为首的家庭式团伙,制造、贩卖、销售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的参考意 见 为了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准确量刑,结合我省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我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粤高法[2002]14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现对办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摇头丸”等毒品犯罪案件有关数量量刑标准提出如下参考意见: 一、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冰毒) 鉴于我省对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毒品数量标准掌握在 150克以上,根据这一标准,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1.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50克以上不满1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3.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20克以上不满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 10克以上不满2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走私、贩卖、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的,按照刑法及《解释》的规定处理。 二、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 鉴于运输毒品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主观恶性有所不同,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25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6.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50克以上不满2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7.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不满1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8.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20克以上不满5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以上不满20克;运输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比照本意见第3项、第4项、第5项规定的相应量刑标准处以刑罚。 三、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 “摇头丸”不是独立的毒品种类,而是毒品的一种存在形式。“摇头丸”毒品含量较低,危害性较小,与一般的毒品案件应有所区别。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我省目前对于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犯罪,判处死刑的数量标准掌握在1000克以上,据此,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此类毒品犯罪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标准量刑: 9.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750克以上不满10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0.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500克以上不满75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11.走私、贩卖、制造含甲基苯丙胺的“摇头丸”300克以上不满500克,不具有法定从重情节或其

假发票常见现象分析及对策

假发票常见现象分析及对策 近年来,假发票可以说无孔不入,从各地火车站附近兜售虚假发票的现象就可见一斑。虚假发票的流通危害巨大,它为财务造假、逃税骗税、贪污贿赂、挥霍公款、侵吞国家资财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条件,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财经纪律,故每年国家均会组织发票专项检查,部署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工作。各级税务机关每年也均查处众多发票违法企业。本文仅以受票企业的角度,分析相关的税务问题,减少企业的虚假发票涉税风险: 一、常见现象 主要分为三种情况,一种为企业主动故意,第二种是被动故意,第三是被动被骗,有以下几方面: 1、有的公司存在以虚假业务、开具并取得虚假发票报销业务经费套取“现金”虚报冒领;有的企业利用假发票将一些补贴、奖励等个人收入费用化,以帮助员工逃避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利用假发票将招待费、奖金等转换成会议费、公杂费等,达到多计成本、少交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2、有的企业从个体工厂等购买商品,如手艺品等,或者是购买企业日常的耗用品,本身无法取得发票,由于在报销时无合法有效凭证,不得已从所谓的“开票公司”购买发票顶替入账。 3、有的企业在购买一些金额较低商品时图便宜随便寻找卖家,售货方本身的发票即假发票,加上购货方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财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只看领导签字,不仔细审核后附单据,不对取得发票进行发票真假进行审核和验证,造成错收虚假发票入账,在日后的税务检查中被发现的情况。 二、现象分析及对策

对第一种情况,明显属于违法行为,显然企业也明白在报销时没有发票是明显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行为,故采用了更为隐蔽的方式,即发票为真发票但无真实业务,即虚构经济业务,仅从表面来看是看不出问题的,但在一些内部人员矛盾而对其举报的案件中,一旦这些情况被深入检查,虚构的资料很容易被发现,这种情况也往往定性为企业的故意行为,不仅要补税款和滞纳金,往往会面临罚款,影响企业的形象,也会给企业带来恶劣影响,故企业应杜绝这类行为。 对第二种情况,尤其容易被税务机关检查。原因有二,一是专门从事发票买卖的开票公司很容易被公安抓获,根据相关线索很容易追踪到企业;二是很多人包括税务机关都很清楚,像购买这些东西本身就不容易取得发票,因为最原始的出售该类商品的卖家绝大多数是没有发票的,故企业计入成本的发票来源很成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是最有力的,因为核定征收企业不容易列入税务机关的检查范围,企业也不必为成本的事情购买虚假发票入账增加涉税风险。 第三种情况,即使是企业是受骗方,税务机关在认定时也顶多是认为是“善意”取得,但该发票是不允许企业进行税前扣除,也会给企业带来损失。故企业应制定严格的费用报销内控制度,加强对财务的监督管理。财会人员要严格把关:一方面财务人员应审查发票的基本构成要素是否正确填写,主要包括:开票时间、经济内容、单价、规格、数量、金额、开具发票单位盖章、经办人签字、收款人签字、发票使用有效期限等;另一方面审查发票的逻辑关系是否合理,如普通发票中发票专用章上的名称与其纳税号应存在对应关系;根据发票上记载的经济内容,审查发生业务的真实性;根据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查验总金额的正确性等。对虚假的、内容不完整的发票应拒绝入账列支。对有疑问的还可以通过网站与电话12366查询发票真伪。(来源:中华财会网)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https://www.360docs.net/doc/7716558840.html, 法律家·法律法规大全提供最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的查询服务。 法律家https://www.360docs.net/doc/7716558840.html,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毒 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缉毒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有利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现就我市范围内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刑法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毒品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行为地、犯罪实施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具体为:毒品种植地、制造地、买卖地、交接地、吸食地、藏匿地,犯罪预谋地、毒品毒资筹集地、联络信息发收地,走私、运输、贩卖途经地、目的地和毒品毒资查获地等。涉及上述犯罪地的司法机关均有管辖权。几个司法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司法机关优先管辖。 二、为有利于侦查,发现毒品犯罪线索的公安机关,在必要时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可跨地域、跨部门侦查案件。此类案件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逮捕、移送起诉;移送起诉后,受理的检察机关认为属于其他检察机关管辖的,应当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三、两个以上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联合侦查的案件,应以有利于侦查的原则,共同协商确定或由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参与侦查的公安机关依法取得的证据可在诉讼中使用。 四、各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中,要以有利于整体深入缉毒侦查的大局为原则,各司其职,加强配合,主动协商解决管辖争议。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高级法院要加强指导、协调,确保依法及时惩处毒品犯罪。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7716558840.html,/fg/detail527978.html

从一张假发票引出百万元税款的税务稽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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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张假发票引出百万元税款的税务稽查案例 【标 签】企业所得税,假发票,税务稽查 【业务主题】企业所得税 【来 源】  日前,河南省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通过对掌握的一张假发票展开深入摸排,一举查证了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09年3月,利用多种手段逃避缴纳税款的事实,共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合计154.61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将上述款项全额缴入国库。  顺藤摸瓜,假发票牵出逃税企业  根据河南省地税局建筑行业发票专项打假行动的部署,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建筑业发票的检查,取得了部分建筑公司开具伪造的建筑业发票的证据。其中,在对郑州某置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一张由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的假建筑业代开发票。根据取得的假发票线索,郑州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09年3月的纳税情况开展了全面检查。  据了解,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地税主管税务机关为金水区地税局,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经初步检查发现,该公司2007年主营业务收入为329.38万元, 但2008年主营业务收入仅为69.23万元,收入差距明显,存在严重疑点。  按照预定计划,检查人员进入该公司实施检查,调取了该公司的各种投标资料,并对财务室进行了现场检查。虽然现场未查获假发票,但检查人员调取了该公司2007年、2008年的账务资料,并从投标资料中的《已接工程项目一览表》入手,依照工程项目,结合账务资料,对各个工程项目的收入和成本进行了比对,发现项目一览表上列举的异地工程所对应的收入和成本均未在账簿上显示。  检查人员又认真核查了往来账,发现“其他应付款”账上个人名下有大量的款项往来。检查人员以此为线索,重新对原始凭证进行了核查,终于拆穿了该公司玩弄的花招。原来,该公司把收取的异地工程款,分别挂在不同的个人名下,想以此逃避缴纳税款。

2014.6.25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河南省法院公布十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件 2014年06月25日13:07 人民网北京6月25日电(张雨多甜甜)为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案件,严惩毒品犯罪分子,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职能作用,在“6.26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河南省法院对一批毒品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活动。现选取十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被告人郑克贤等四人贩卖毒品案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2年3月25日,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省东莞市购买500余克冰毒,带至平顶山进行贩卖。3月27日,钱浩与被告人吴新杰联系后携带冰毒到商丘,吴新杰积极帮助钱浩寻找买主,在张飞(另案处理)家中准备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缴获冰毒504.09克。3月28日在钱浩配合下公安机关在平顶山喜来登大酒店将郑克贤抓获,缴获毒品26.13克,其中冰毒18.52克,氯氨酮7.61克。2、2012年3月初,被告人郑克贤、钱浩从广东阿雄处携带200余克冰毒到平顶山,部分卖出,钱浩携带100克冰毒到商丘交给吴新杰,通过吴新杰将部分冰毒贩卖给他人,其中10克由吴新杰交给被告人王娜贩卖给他人。3、2012年年初,被告人郑克贤在广东樟木头镇从阿雄处购买冰毒后贩卖给他人100克。综上,被告人郑克贤共贩卖毒品800余克,被告人钱浩参与贩卖毒品700余克,被告人吴新杰参与贩卖毒品604.9克,被告人王娜参与贩卖毒品10克。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郑克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钱浩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吴新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娜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被告人郑克贤死刑的裁定部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本案二审于6月9日宣判。 二、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贩卖毒品案(以贩养吸)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1、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通过平顶山至叶县公交车贩卖给王某宝毒品4.3克,获利2000元,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2、2013年9月15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于红军、王佳佳在家中贩卖给他人毒品46.61克,获利19000元,二被告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该毒品含有海洛因成分,含量为45.1%。公安机关在于红军、王佳佳家中查获冰毒519.64克,经鉴定该物品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含量为53%;查获用以贩卖含有0.06%毒品美沙酮成分的液体30瓶,总重量为3646.72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海洛因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11.85克;在王佳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用以贩卖的含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白色粉末状物品8.79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于红军为牟取非法利益,结伙其妻被告人王佳佳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其中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528.43 克,海洛因62.76克,美沙酮3646.72克,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于红军、王佳佳在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于红军曾因犯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其主观恶性深,且所贩卖毒品数量多,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依法分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于红军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王佳佳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本案一审于6月20日宣判。 三、被告人郭飞龙运输毒品一案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郭飞龙伙同朱保国(另案处理)在缅甸小勐拉边境一宾馆内指使陈茂信、黄建康(二人已判刑)分别吞下毒品53包、42包。陈茂信和黄建康于当天上午分别乘航班飞至昆明市,当日14时30分陈茂信、黄建康同时乘坐CZ3492航班从昆明飞至郑州,当晚18时许,两人到达新郑机场后被民警抓获。后两人在郑州市公安局嵩山路分局治安四中队留置室将体内毒品排出。经鉴定,从陈茂信体内排出的毒品总重量为256.15克,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方案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地方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大单位军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级法院: 现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印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为了贯彻落实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交流毒品犯罪案审判工作经验,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月5日至7日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召开了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出席会议的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主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刑事审判庭庭长,解放军军事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也派代表参加了会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家琛于座谈会上作了重要讲话。 会议总结交流了近年来各地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经验,分析了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严峻形势,研究探讨了审理毒品犯罪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对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活动,正确适用法律审理毒品犯罪案件提出了具体意见。现纪要如下: 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壹项重要任务,坚持“严打”方针,依法从重从严惩处了壹大批毒品犯罪分子,为国家禁毒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可是,由于日趋严重的国际毒品犯罪对我国的渗透,加之国内贩毒分子于暴利驱动下疯狂实施毒品犯罪,使得我国由前些年的毒品过境国成为当前的毒品过境和消费且存的受害国。因此,当前和今后壹个时期内我国的禁毒形势十分严峻。会议认为,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于禁毒斗争中担负着非常重要的任务,壹定要从中华民族的兴衰存亡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贯彻落实1999年国家禁毒委员会于包头市召开的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充分运用刑法武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对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惯犯、再犯等主观恶性大、危害严重以及那些具有将毒品走私入境,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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