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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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正文

《×××(破产人名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管字第×号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简述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人数、各类债权总额等基本情况。另行制作《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细列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情况。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分别列明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的变价额。直接分配非货币财产的,列明非货币财产的估价额。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和未发生但需预留的费用。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须特别列明。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列明剩余的可供分配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分别列明每一顺序债权的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等。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二)分配步骤

列明分配次数和时间,拟实施数次分配的,应当说明实施数次分配的理由。

(三)分配提存

列明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的情况,以及提存分配额的处置方案。

五、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情况

(二)可供清偿的特定财产总额

列明特定财产的变价总额。

(三)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2)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3) 四、债权受偿方案 (15) 五、偿债资金来源 (18) 六、经营方案 (18)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21)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22)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23)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25)

释义 1、“FH法院”指 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 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公司”指 2016年8月12日及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 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

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前言 鉴于ZC受到控股公司集团债务危机影响,无法得到交付订单需要的配套融资,导致资金链濒临断裂,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FH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于201x年x月x日依法裁定受理ZC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指定zc有限公司清算工作组为破产管理人。201x年x月x日,NB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为ZC 破产重整法律和会计服务机构,协助破产管理人负责参及ZC重整工作中的法律、财务相关事务。 重整期间,管理人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悉心关怀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 找专长律师:劳动工伤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 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公司经营不善,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可能会导致破产。在破产之后会对公司进行清算。对于公司的破产财产是需要对债权人进行按照法律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的,那么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及顺序是什么呢? 一、《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的《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应当按照法定的顺序进行清偿。首先是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是企业拖欠的职工工资等,然后是拖欠的国家税金,然后才是对一般债权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现一个顺序的债务,那么后一个顺序的债权就不能得到清偿。如果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务,那么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清偿。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破产法》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三)破产债权。 二、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1、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3)对每一顺序的债权,破产财产足够清偿的,予以足额清偿;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例如,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后剩余的破产财产为10万元,第三顺序债权总额为100万元,则按每10元债权偿付1元的比例进行清偿。 (4)按比例分配后,无论是否有未获分配的下一顺序债权,破产分配均告结束。例如,在清偿第一顺序债权后,剩余财产不足清偿第二顺序债权,则第二顺序债权按比例清偿后,结束破产分配。 破产清算后如何分配和顺序是由法律进行规定的。简单来说就是先支付企业的破产费用,然后支付拖欠的职工工资、国家的税金,最后清偿一般的债权。在企业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时候,债权人就按照各自的债权比例进行清偿。需要注意的是,在按比例清偿债务之后,破产分配就宣告结束。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617413771.html,/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doc

★企业破产重整案例_共10篇 范文一:企业破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 ≤≥00√j≤≯ji; 。l蓄_- 企业硅产重整价值评估案例分衍 文/栾甫贵李佳 j的《企业破产法》07月1开始实施,于20年6日并且在重整560.万元。第五,01176小额普通债权,沧化的小额债权共计278 月y程序方面作了重要修改,l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破产立法在解决债务人有限财产的分配的同时,也为有生存希望的企业 提供可选择的破产方式。本文对河北沧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家,债权总额39.万元。0366 ()北沧化重整受偿额和受偿比例的确定二河 1沧化破产重整计划中的现金流入。根据河北沧化重整计. 司重整案例进行分析力图对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以借鉴的经验。 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 划以及20年和20年的年报对沧化的重整情况进行分析,0708其现金流入主要来自资产重整收入和债务人经营方案的现金流 入。 程序,对企业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希望企业通过重整摆脱困境,偿还债务以及重获经营能力。企业进行破产重整具有债务清理和企业拯救的双重目的,从而 在根本上解决债务人所面临的经济困境。本文通过分析河北沧 沧化的资产重整收入包括整体转让沧州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和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这两个控股子公司的收入。沧井化工有限公司已经被破产清算,其破产财产通过竞拍方式被河北大众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人民币10060万元竞得。沧化持有沧井化工7%的股权,5因此,沧化获得10020万元竞拍资金,全部用于偿还债务。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仍正常运营,采用市场比较法对转让收入进行计算,选择的参照企业为与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业务相似同样是沧化控股子公司的沧州沧骅化学品工业有限公司。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20年的营业收入是205533087202.8元,资产总额为860188,2371.元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是4037.。运用市场比较法计算揭阳华南沧化实业公司的价值,2将沧骅化学品工业公司的营业收入和资产总额的比值作为参照化的重整计划来计算沧化的重整和清算债权受偿比例.从数值上判断企业是否应该重整,结合沧 化破产经营情况,并总结沧 化成功的关键,为我国其他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可供借鉴的理论分析框架。 一 、

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破产财产的分配办法 【案例介绍】 1996年5月,某市(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城市)某服装厂(国有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对该厂的财产进行了清理,查清了服装厂的资产以及负债情况: 1、服装厂的总资产为2400万元(变现价值)。(1)服装厂的资产中有8处房产,领有1至8号产权证。其中1、2、3号房产已于1994年2月1日被服装厂在向工商银行借款150万元时用于抵押,该三处房产变现价值为200万元。(2)服装厂的资产中有3辆汽车为向兄弟单位借来的,3辆汽车的变现价值为100万元。(3)服装厂的资产中有5万为共青团、工会经费所购置的财产。(4)服装厂的资产中有20万元为未到期债权。 2、服装厂的负债总额为2600万元,其中税款320万元,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350万元,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100万元,对其他债权人负债1830万元。服装厂的其他债权人有8个:除工商银行外,还有债权人甲为交通银行,拥有350万元债权;债权人乙、丙、丁为企业,各拥有200万元债权;债权人戊、己为商业企业,各拥有300万元债权;债权人庚为个体户,拥有130万元债权。 3、服装厂破产后还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90万元,按照有关法规规定的标准,全部用于安置企业职工。 4、服装厂在破产还债程序中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50万元。 另外,法院查清在法院受理此案的5天内,有15户债权人通过从服装厂拿走商品抵债,或者抓紧时间从银行办理托收货款手续等方式,使自己的债权得以清偿,总金额为20万元。 法院还了解到:服装厂曾在法院对该厂破产立案前3个月时,给该厂8位领导每人无偿分发皮衣一件,并以皮衣进价的五成出售给该厂每个职工一件,因此造成资产流失12万元。 针对上述情况,服装厂、债权人、清算组和法院产生了一系列不同意见。 【几种观点】 1、法院立案后,服装厂清偿债务的行为无效;法院立案前,服装厂向本厂领导、职工分发、销售皮衣的行为有效。 2、服装厂的所有财产应当按照比例分给债权人,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也在此程序清偿。 3、服装厂应当先清偿欠职工的债、有财产抵押的债和银行的债,然后再清偿其他债。 4、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所得也属于破产财产,应当用来清偿债务。 【评析意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破产后,其财产如何分配。由于本案的当事人是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企业,所以对其财产的处理除适用《企业破产法》外,还应适用《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以及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经贸企[1996]492号)。 本争议案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 首先,为了避免破产欺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破产法》规定两大类行为为破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权的竞合与顺序位 《破产法》有关优先受偿权的情形较多,这样以来就造成了破产优先受偿的竞合现象,即:优先受偿的几种情形同时存在的情况下,究竟该由谁来优先受偿,几个优先受偿权同时存在时,其行使的顺序位如何,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做出相关的规定。 当前在《破产法》以及《民事诉讼法》中的破产程序中几个常见的优先受偿的情形有: 1、对债务人享有已经生效债权并且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在担保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债权。因为,此类债务的产生是在有担保的前提下产生的,且已经做到了公示;所以,可以享受优先受偿的权利。实务中的做法是优先于其他债权人来受偿。此之称为有担保权的优先受偿权。 2、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可优先拨付受偿。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是一种非正常的支出,若债务人能偿还的话,债权人的这笔费用也就不用支出,所以可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参加破产费用之优先受偿权。实务中,债权人参加破产的费用常常和破产费用相。 3、破产程序开始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中产生的费用,以及为破产财产进行诉讼和办理其他事务而支出的费用可以优先受偿,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4、在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可以优先受偿。因为,在破产整顿期间,新发生的债务中债权人承担了一定的风险,破产在整顿期间新欠债权人的债务应当予以优先受偿。此之称为整顿期新欠费用优先受偿权。但是,整顿期间,新欠税款,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仍应当按一般清偿程序处理。 实务中,对以上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顺序做法不尽一致,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优先于参加破产费用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整顿程序中新欠的债务受偿,有的将破产费用优先于参加破产的费用受偿,有的将整顿程序中新欠的费用优先于破产费用受偿。但是实践当中,大家形成一致意见的是都会将有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放在第一顺序位。因为,法律,法规以及现行的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优先受偿权的顺序位,使得实务中的做法较为混乱,不尽一致;所以,笔者认为应完善法律、法规关于优先受偿权顺序位的规定,以弥补这方面的空白,消除实务中的混乱状态。

企业破产重整规划方案标准范本.docx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〇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3) 前言 (4) 摘要 (5) 正文 (6) 一、 ZC 基本情况 (6)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8)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9) 四、债权受偿方案 (10) 五、偿债资金来源 (11) 六、经营方案 (12)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3)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3)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4)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5)

释义 1、“FH 法院”指NB 市 FH 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 产法》。 3、“ZC ”、“债务人”指xxx 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 的某个、部分或 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 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 SH 律师事务所和 DW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HJ 公司”指2016年 8 月 12 日与管理人签订《 zc 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 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 2.4 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 浙江 HJ 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 指zc 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 生于 zc 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FH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 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 、“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

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

新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及对策 李金泽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法律事务部 , 刘熙睿湖 南大学法学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称《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对我国现有破产法制作了重大的变革,尤其是其中有关清偿顺序的规定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新的规则不仅改变了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所确立的规则,而且冲击着《担保法》确立的优先权原则。 《企业破产法》有关清偿顺序规定的缺憾 《企业破产法》涉及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其一,破产财产的界定。《企业破产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零七条没有把担保物排除在破产财产之外,而是将“债务人财产”与“破产财产”等同起来。这意味着在宣告破产后,即使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须纳入到破产程序中,按照破产财产来管理,并且在破产清偿方面,除非法律有明确规定,已作担保物的财产不能有特别的例外,而应与其他财产统一分配清偿。其二,有担保权的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规则。在保护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问题上,《企业破产法》在第一百零九、一百一十条做了专门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有两层内容:一

是对于债权人对特定财产有担保权时,赋予其对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二是如果优先受偿权未能在特定财产上得到完全受偿的,仍可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则作为普通债权。其三,具体的破产财产清偿顺序规则。《企业破产法》有关破产清偿顺序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一百一十三条,该条确立的三种基本顺位,与旧破产法没有根本性区别;只是在一些债权范围和含义方面有所拓展或限定。其四,规定了《企业破产法》施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规则—职工债权优于担保债权受偿。为解决试行前后有关职工债权的清偿问题,破产法专门设置了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明确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正由于《企业破产法》在清偿顺序的规定方面有诸多创新和突破,尤其是在有担保物担保之债权与职工债权关系问题上的变化,而具体规定又有较强的原则性,使得有关规定存在诸多缺憾,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有担保物作担保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分配清偿时,其受偿是否优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不够明确。尽管《企业破产法》对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优先受偿性给予了高度的肯定,但是并没有就担保物的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整理稿)

30多家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 一、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例系列之一:破产重整助S*ST兰宝重生 负债累累被暂停上市 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原名长春兰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总股本为2.4亿元,其中,第一大股东为长春君子兰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大股东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发展初期,兰宝公司始终处于一个稳步前进的状态。然而,由于兰宝公司投资失败,致使其下属企业被迫停产,大量外债无力偿还。2003年至2005年连续三年亏损,亏损数额达12亿元以上,2006年5月15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兰宝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至2006年12月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亿余元,总负债为11亿余元,净资产为-6亿余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兰宝公司若不能实现转亏为盈则将面临退市风险。 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的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申请宣告兰宝公司破产,此举将本已债务缠身的兰宝公司逼到了破产与退市的死角。经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批准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吉林高院”)批准,2007年6月14日,长春中院受理了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至此,兰宝公司破产案成为了新《企业破产法》实施后我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案件。 破产程序有条不紊 2007年6月15日,长春中院在兰宝公司主持召开了破产管理人会议。2007年6 月18日,长春中院组织债权人申报债权事宜。2007年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布了已确认债权。其中,职工债权约为152.3万元,税务债权约为130.3万元,普通债权为17.23亿元。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2007年11月5日,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兰宝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公司进行重整。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重整计划中关于债权调整的基本内容为:职工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税务债权不做调整,按确认债权数额全额清偿;对于普通债权,一律按确

企业破产分配方案范本

企业破产分配方案范本 自A人民法院年月日依法裁定B企业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截止到年月日,B企业破产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财产清理、审计、评估、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特制定本分配方案。 一、破产财产分配的基本原则 1、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2、坚持用土地使用权(价值)及其不足部分以其他财产优先安置职工,保持社会稳定,保证职工基本生活需要。 3、坚持财产整体划分,有利于资产发挥效能。 4、因企业现有资产不足,坚持按法定顺序予以拨付或清偿,在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务时,按比例分配。 5、在破产财产难以变现的情况下,坚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价分配;以实物或债权的形式进行分配。 二、资产清算及评估情况 根据评估结论鉴证确认:B企业破产资产总额为元(大写)。其中,(1)货币资金; (2)应收帐款: (3)其他应收款: (4)存货: (5)固定资产: (6)在建工程: (7)用电使用权: (8)土地使用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币资金部分为银行未达。另根据(1994)国发59号文件精神,非经营性用利设施不应纳入破产财产,应在上述财产中扣除福利设施占地 XXXX平方米,价值XXXX元,福利设施房屋及设备价值XXXXX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电使用权不能纳入破产财产参与分配。另外,中国工商银行XX支行已用破产企业价值XXXX元资产抵押,经清算组审查确认,并报请A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确认抵押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亦不能纳人破产财产。扣除上述资产后,实际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为XXXX元。 三、债权申报情况 截止到年月日,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额为XXXX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xx行贷款出本息XXXX元(巳用破产企业资产价值XXXX元抵押,该部分应优先受偿,其超出部分列为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总计XXXX元,以上均经清算组依法核实确认为有效债权,可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四、破产财产分配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政策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

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清偿顺序 题要 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 热门城市:银州区律师江苏律师莱西市律师铁岭县律师浙江律师蓬莱市律师西丰县律师安徽律师平度市律师 公司破产,是我们都不愿意遇见的事情。有些企业破产之后还会剩下一些资金,或是不动产。面对这些财产该怎么分配呢?破产清算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企业遵守市场规则,安抚合作人、员工和同行的情绪。如果您置身于“破产风波”中,建议您先了解▲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清偿顺序,为您解除疑惑。 ▲一、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具体 (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

(二)、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本复习进程

企业破产重整方案范 本

XXXX有限公司重整方案 二?一七年三月

目录 释义 (4) 、八―_前言 (5) 摘要 (6) 正文 (7) 一、ZC基本情况 7 二、......................................................................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0) 三、债权分类及调整方案 (10) 四、债权受偿方案 (12) 五、偿债资金来源 (14) 六、经营方案 (14) 七、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及批准 (15) 八、重整计划的调整 (16) 九、重整计划的执行和执行监督 (16) 十、关于执行重整计划的其他事宜 (18)

释义 1、“FH法院”指NB市FH区人民法院。 2、“《破产法》”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3、“ZC”、“债务人”指xxx有限公司。 4、“债权人”指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ZC 的某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 5、“联合体团队”指由NB 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的,为ZC 破产重整提供法律和会计服务的,SH律师事务所和DW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团队。 6、“ HJ公司”指2016年8月12日与管理人签订《zc有限公司继续营业期间的合作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约定在不超过2.4亿元范围内提供资金支持的浙江HJ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7、“劳务企业”指zc有限公司采购劳务直接用于船舶建造且该劳务直接发生于zc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三十家企业。 8、“《职工安置方案》”指经2016年7月19日ZC职工代表大会,并向 FH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告,且经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的《zc有限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9、“有财产担保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10、“税款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务人所欠的税款。“普通债权”指《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普通债权。 11、“未申报债权”指在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前己成立但未依法申报的债权。 “评估机构”指为ZC 破产重整提供资产评估服务的NB 安全三江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2、“元”指人民币元,本重整计划草案中货币单位除特别注明外,均为人民币元。

(2019)浙0782破50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浙0782破50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申请人: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9年12月26日,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 附:《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9年11月14日,义乌市人民法院于作出(2019)浙0782破申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华油墨公司或破产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19年11月14日作出(2019)浙0782破申50决定书,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在法院的指导监督下,管理人依法履职,管理人对东华油墨公司财产进行了接管、调查、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定《浙江省义乌市东华油墨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一、破产债权确认情况 截至2019年12月18日,管理人审查确认的各类债权共计131,602,065.57元。其中: 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2笔,债权金额为2420万元(超过最高额抵押部分的债权列为普通债权);

简述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遇到污染防治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360docs.net/doc/7617413771.html, 简述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 核心内容:《企业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企业破产按照什么顺序进行清偿?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中明确规定了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企业破产的清偿顺序分为三个顺序,第一顺序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等补偿金的清偿;第二顺序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以及第三顺序是普通破产债权,下面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请求权的顺序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

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一顺序);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二顺序); 3、普通破产债权(第三顺序)。 在计算第一顺序的债权分配时,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按顺序清偿的规则 《企业破产法》规定分配顺序的意义在于,依据一定的法律政策确定不同类别的请求权人的受偿顺序,使顺序在先的请求权人能够优先于顺序在后的请求权人获得清偿。 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按顺序清偿必须遵守如下规则: 1、首先清偿在先顺序的债权。 2、在先顺序清偿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进行下一顺序的清偿。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破产重整计划范本 企业在宣告破产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进行重整,重整程序能否提起,决定于重整计划草案是否被债权人接纳,得到通过,或者虽未通过但内容齐备﹑切实可行,被人民法院批准。本文以某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为例,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范本,供重整人参考。 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债务人经营方案是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的重中之重。经营方案应当对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产品结构﹑市场前景等进行深入地分析和论证,找出债务人陷入濒临破产困境的原因,并以此提出解决之道。在制定经营方案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具体情况,有的放矢,提供切实可行的可行性方案。 案例: 重整期间的经营方案 (一)计划经济指标 1.酒店总体指标: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纯利润_________万元。 2.各部门任务分配 (1)餐饮: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2)客房:年营业额_________万元;年毛利率_________% 。 (二)关于房务工作方面 酒店的经济收入主要来源于三部分:一是客房收入;二是饮食收入;三是配套服务收入。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要使客房出租率上升,取决于房务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科学合理地计划与组织房务部工作的运转。加强房务工作的监督力度,保证接待服务和客房整理的质量。 2.加强员工队伍建设,提高员工综合素质。 3.开源节流,做好房务设备﹑物资的管理与控制。 4.树立天天多售房的主导思想。 5. 建立和开通客源渠道,保证月平均入住率达到85%,按月检查,与利益挂钩。 (三)关于餐饮工作方面 餐饮业是一种十分特殊的行业,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它提供给顾客的产品具有双重性,即有形性和无形性。在餐饮经营方面应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服务人员和督导层的素质培训,向客人提供一流的服务质量。 2.形成主体菜系,丰富菜肴品种,提高菜品质量﹑保证充足客源。 3. 开发﹑引进新菜体系,满足各方﹑各层次﹑各类型的服务需求,形成多功能餐饮部,完成营业额_ ________万元。 (四)关于营销工作方面 营销工作是酒店管理极为重要的一项工作,它不仅关系到酒店的经营效益,还关系我酒店的形象﹑生存和发展。营销工作重点抓以下几项: 1.加强营销队伍的领导和力量,营销工作由总经理亲自抓。 2.重新进行市场细分工作做好市场了解,熟悉市场,细分客源对象。 3.定职﹑定责﹑定任务﹑定奖惩。 4.抓紧抓好营销宣传攻势。 5.预测市场行情,把握销售良机预测销售市场,把握良好商机。

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论企业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的破产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破产财 产依清偿顺序逐一分配,前一顺序债权全部清偿之前,后面顺序的债权不予分配。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债权的,按照比例分配。那么破产清偿顺序是 怎样的呢?哪些优先清偿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依据 2007年起,《民事诉讼法》中关于企业破产部分已被修订;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 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 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 据《破产法》40条: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 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破产重整工作常见流程

破产重整工作常见流程本页仅作为文档页封面,使用时可以删除 This document is for reference only-rar21year.March

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一、公司出现《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二、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破产法7、70条) 三、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法院指定管理人。 五、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七、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八、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九、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

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破产法79条) 十、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破产法》82、84条) 十一、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破产法》87条处理。(破产法86、87条) 十二、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破产法86、88、92条) 十三、《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公司宣告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顺序

公司宣告破产后的财产分配顺序 原则: ①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原则②按法定顺序清偿原则 ③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原则 ④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原则 ⑤一次分配和多次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顺序: (1)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有藏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的,对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破产负主要责任的,对该上级的主管部门的领导人给予行政处分;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人,因玩忽职守造成企业破产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阅读: 破产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四章专门规定了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和解和整顿,具体内容有: 一、提出整顿申请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人民法院受理了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请三个月内,被申请的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被申请的破产企业进行整顿,法律规定,整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被申请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解协议草案的主要内容应有清偿债务的期限、数额及要求减免的数额请求。 三、和解协议的讨论 四、制定整顿方案 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大道的企业主管部门见到整顿公告后,应协助企业拟定整顿方案,并交企业职工大会讨论,原企业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主持整顿工作。 五、企业整顿情况的监督 六、裁决整顿结果 企业经和解整顿后,能按和解协议解决与债权人的债务纠纷,按协议清偿债务,人民法院应公告终止破产程序,恢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反之公告终止整顿,恢复破产程序。

(2018)浙0782破59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浙0782破59号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申请人: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6月30日,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制作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未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请求本院依法裁定。 本院认为:管理人提供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该分配方案(其中管理人报酬部分,本院将另行通知管理人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不包括管理人报酬部分内容)予以认可。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宣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页无主文】 附:《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草案)》 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018)运东破管字第32号 2018年11月22日,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浙江运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东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在义乌市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已完成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工作。现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运东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定分配方案如下: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破产债权的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具体情况,管理人已制作《运东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见附件一)。本《运东公司参与分配债权人表》是以义乌市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名称、债权性质与债权额为依据的。 二、破产财产情况 截止2020年6月,运东公司共取得破产财产收入414440.45元,具体情况如下:

第55讲_破产财产的变价、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实施、破产程序的终结

第十四单元破产清算程序 考点01:破产财产的变价(★)(P352) 1.在破产宣告后,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2.破产财产处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兼顾处置效率。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原则上以拍卖方式进行,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最大限度提升破产财产变价率。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置的,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者实物分配方式。变卖或者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处理。(2019年新增) 3.破产财产的变价出售必须以价值最大化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不能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挂钩,职工安置是政府应负责解决的问题,不允许以低价向购买者出售破产财产的方式换取其对职工的就业安置,以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方式解决政府的财政与工作困难。(2019年新增) 考点02: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P353) 1.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 (1)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3)职工债权(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4)纳入社会统筹账户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5)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解释1】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2019年新增) 【解释2】根据《破产审判会议纪要》的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2019年新增) 2.特殊规定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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