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 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

了青霉素,严重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这是导致发生医疗事故的直接原因;

这次事故给患者造成了人身损害结果。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使小任发生过敏反应,并导致小任死亡,这是违法行为的后果;

过失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小张的过失行为,是小任死亡的原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损害后果严重。

以上四方面,构成了医疗事故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因而,我们认为案例中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

1、某男,从事接触汞作业,3年后,出现口腔炎临床表现。去某省级医院就诊,尿汞测定超过正常上限值,经诊医生给该人开了“漫性汞中毒”的诊断书。

请问:该诊断书是否有效?为什么?(15分)

否。

(1)职业病诊断应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而因此省级医院不知是否被批准。

(2)诊断职业病,应该综合分析以下因素

1)病人职业史;

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3)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评价结果等

此案例不满足以下条件,所以无效。

1.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它因素后,应诊断为职业病。

2.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该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职业病医师集体诊断。

3. 职业病诊断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某市药监部门对位于该市某中医门诊部一楼药房进行检查,发现400余袋紫色、棕色、黑色的药丸,外包装塑料袋上无任何标示,以及60多瓶褐色水剂一批。药房处方上,记录有1号、5号、6号记录。这些无文号的药剂是该门诊部肝病和耳鼻喉专科用药。经查,这些无字号的药丸是所谓的“转印排毒丸”,是在门诊后的注射室里分装的。

1、案例中的中医门诊部是否可以配置制剂,为什么?

2、我国法律规定医疗机构配置制剂的调剂有哪些?

3、医疗机构制剂的管理有那些要求?

某病员因低热头晕在亲属陪同下去卫生院就诊,接诊医师甲通过翻看眼皮,以手触摸额头的方式对病人进行了简单的检查后,认为其发热需要静脉输液,即开处方给予输液处理。2小时后,病员家属发现病员气喘、抽搐,随即大声呼叫医生、护士,但该医生已不在位(不到下班时间),另一位医生乙叫实习期的护士学员王丽(化名)拿强心药和急救药品,但药房关门,管理药房的药师丙也未在岗,医生乙见病人情况危急,随时有可能停止呼吸,为挽救病人生命安全,在征得病人亲属同意后,医生乙带领王丽为病人做了一场风险较大的急救手术,但期间王丽因紧张导致动作缓慢、反应迟钝,延误了手术的部分进程,但两人还是勉强完成了手术。术后10分钟左右,病人病情突然又出现反复,急需用药,但药房仍然无人,不久病员死亡。

1.在本案中,病人的最终死亡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责任由谁来承担?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10分)

2.假定医生乙与王丽所作手术导致病人死亡,单就他们二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王丽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11分)

医事法学期末复习重点

卫生政策与立法期末复习重点 一、名词解释 1、医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医疗服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P1) 2、医事法学:是研究医事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一门法律学科。(P5) 3、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机构。(P33) 4、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见课件285) 5、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P263) 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指专门的组织对医患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事件所涉及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损害后果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专门性的问题进行技术性判断,进而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确定事故等级及责任程度的专门性活动。(P204) 7、医疗服务合同:是指医疗服务的提供方以其拥有的医学理论知识和技术、经验及其他可调动的医疗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诊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为解决患者特定的健康问题而与前来就诊的患者订立的实施具体医疗行为的协议。(P229) 8、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像、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P130) 9、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P320)

北京大学法学院医事法研究方向

北京大学法学院医事法研究方向 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 根据《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课程设置)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计划。 一、培养目标 本方向注重于培养具有良好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能够熟练运用医学和法学的理论和方法,针对医疗卫生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医事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胜任医事法各领域工作的高级法律专业人才。为了达到这一目标,要求参与本计划的法律硕士研究生在完成法律硕士学习计划的基础上,修完本方向所要求的专业必选课和高级专业课程,参加本方向要求的社会实践任务,并能够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之下完成毕业论文。 二、课程设计 (一)法学基础理论和研究生公共课程(共32学分) 注:以上课程应该在第一学年完成 (二)本专业培养方向的必选课程(共13学分)

注:以上课程应该在第二学年完成。 (三)本专业培养方向的高级专业课程(共9学分) 关于专业高级课程的有关说明: 1、卫生法学总学时48,3学分 本课程为面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医事法学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专业高级课程。学生在学习掌握了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之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卫生法学的基本理论、卫生立法与执法、卫生行政诉讼与复议以及各种卫生法律制度有深入地了解,基本掌握卫生法学的理论和方法,具备一定的科研和实践能力。 师资来源:本院教师。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讨论以及必要的教学实践。 考核方式:期末论文为主,但是期中需要上交一个案例分析方面的论文,而且必须是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例。 2.侵权法 48学时,3学分 本课程为面向北京大学法学院医事法学研究方向硕士研究生开设的专业高级课程。学生在学习掌握了法学基础理论课程之后,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对侵权法的基本理论、研究方法、最新发展有深入了解,在此基础上,能够进一步对侵权法加以研究,并能够利用课程所学分析和解决一般侵权行为、尤其是医疗事故等实际问题。 师资来源:本院教师。 教学方式:课堂讲授、讨论以及必要的教学实践。 考核方式:期末论文为主,但是期中需要上交一个案例分析方面的论文,而且必须是实践中实际发生的案例。

动物卫生法学复习资料

1、名词解释 1具体行政行为: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以特定的或个别的事项为对象,予以具体的处置,并只对特定的对象发生法律效力的动物卫生行政行为。 2实体法:是指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内容或者法律保护的具体情况的法律。 3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动物卫生行政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单位或个人所实施的行政制裁。 4代执行指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该义务可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能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由第三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义务人支付。 5动物卫生行政: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依法对动物防疫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6动物防疫监督员:经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颁发证件的专业执法人员。 7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其职责范围之内为执行和适用动物卫生行政法,依法对特定对象采取的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单方面的行政行为。 8行政争议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争议。9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 10官方兽医:指由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 二选择题 1某市海关因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时,该公司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赔偿的部门是()A A.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 B.当地人民政府 C.海关总署 D.实施违法处罚的责任人 2以行政机关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D 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D.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3下列属于行政法特殊渊源的是()D A.地方性法规 B.行政规章 C.宪法 D.法律解释 4下列各项中,有关行政违法的正确表述是()B A.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法学基础部分案例分析 案例一 北京一位医学博士,面对被氨水烧伤眼睛的病人,在没有角膜来源的紧急情况下,未经死者家属同意,于夜深人静时潜入医院太平间,摘取了一位女干部的眼球,使两位眼看就要失明的患者重见光明。死者在火化前接受整容时,被发现眼球是假的。于是,责任医生被公安部门拘留。该医学博士该负什么责任为什么 案例二 2007年11月21日4点左右,肖志军带着已有9个多月身孕的妻子李丽云来到北京朝阳医院京西分院,要求治疗感冒。医生经过诊断,发现肺炎已经导致产妇的心肺功能严重下降,必须马上进行剖腹产。起先李丽云不同意手术,病情加重陷入昏迷后,无法自主表达。此时,肖志军拒签手术单。医院已经免费让孕妇住院,但肖仍不同意签字。并拒绝相告李丽云其他亲属的联系方式。在请示主管部门后,医生只能动用药物急救。21日晚上7点20分,22岁的孕妇因为严重的呼吸、心肺衰竭而不治身亡。该事件中所涉及的医疗机构在法律上是否存在过错 案例三 2011年5月31日是世界卫生组织发起的第24个世界无烟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是世界卫生组织第一个具有国际法约束力的全球性公约。我国政府积极参与了《公约》的缔结过程,于2003年11月10日签署了。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7日批准了该公约并交存批准书,90天后《公约》在我国生效。按照与公约相配套的实施准则,缔约申请国需在公约生效后5年内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公约》第八条关于防止接触烟草烟雾的规定,我国有义务防止公民“在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室内公共场所或其他公共场所接触烟草烟雾”。意味着在公共场所禁烟,也即“预防被动吸烟。据2010年全球成人烟草流行调查显示,在我国有亿非吸烟者遭受二手烟暴露,公共场所是遭受二手烟暴露最严重的地方。5月26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布了《2011年中国控制吸烟报告》。报告中指出,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在我国并不是轻而易举之事。我国现有的吸烟者总数超过3亿,同时根据2010年度的调查,我国人群知晓二手烟会引起成人心脏病、儿童肺部疾病

卫生法 案例

案例一有苍蝇的炸糕? 2000年10月24日下午5时左右.有人到天津市红桥区卫生局公共卫生监督所投诉,称昨日在某炸糕分店购买了6个炸糕.在食用时发现其中1个炸糕馅中有1只死“苍蝇”,要求调查处理(在随投诉带来的样品中肉眼可见死苍蝇1只,其肢体完整并清晰可辨)。投诉人以怕“证据丢失为由,把有苍蝇的炸糕带走。卫生监督员在受理举报后的第2天前往经营单位调查核实。在当事人操作间内发现视野内可见l~2只苍蝇,并且2扇打开的窗户无防蝇设施。 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并经过议决定如下:根据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操作问窗户无防蝇设施,视野可见1~2只苍蝇,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改正,拟处500元罚款;并就炸糕馅中“苍蝇”一事,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拟处1000元罚款的决定。11月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针对“馅中有苍蝇”的真伪向区卫生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并愿提供现场开展摸拟实验以证其所辩。卫生监督机关本着尊重事实、执法公正的原则采纳当事人的陈述,并派卫生监督员在该单位进行了现场实验。在炸糕馅中各加入死和活苍蝇,按照其制做过程(180℃~200℃,15min油炸)加工后,掰开寻找苍蝇几乎难以辨认,模糊不清,只见到既无翅膀也无腿、爪的类似豆皮的异物。表明炸糕经加工制作后不可能存在完整苍蝇的事实。为此当地卫生局和卫生监督所再举行合议并决定:维持责令改正,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撤消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处以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营单位诚恳接受处罚并依法履行了处罚决定,至此本案告终结。 案例二不幸的果子狸 2003年12月9日,刘某经批准取得了某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颁发的“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许可证载明养殖种类为果子狸。12月14日,刘某从外县购进果子狸种苗31只,共花费50900元。2004年1月8日,由于当地省疾控中心对市场上采集的果子狸进行检测,发现果子狸粪便中有大量的冠状病毒,与人类身上相关的病毒有高度的同源性,存在着野生动物传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可能性。于是,省卫生厅、林业厅等部门联合下法律一份内部文件,要求对果子狸饲养场所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2004年1月19日,县林业局、卫生局、卫生防疫站及当地乡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刘某驯养的31只果子狸进行了宰杀和销毁处理。为此,刘某将联合执法的县卫生局、林业局等四个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判令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5万余元。该执法活动有哪些违法事实? 1.没有出具任何法律文书 2.没有检测果子狸的带菌情况 3.无视“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二条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行政机关应当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卫生法学案例

毛某,女,12岁,因间断性呕吐到某医院就医。其亲属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医生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错误诊断为急性胃炎,十个小以后,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毛某最终死亡。 案例分析 1、医生的违法行为? (a)违反《职业医师法》所规定的第一条义务要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的义务,以及第二条义务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医生先是以做CT检查危险等为借口,未予必要的检查,在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象之后,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医生的两次不做检查行为表明医生并没有遵守这两条义务。 (b)违反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义务。案例中女孩亲属在就诊时向医生说明了病情,并要求详细检查,但医生并没有尊重患者家属的这一要求,而是自己一意孤行,最后造成严重后果,医生没有做到关心尊重患者。 (c)违反医师执业规则中的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当女孩出现生命垂危现

象,医生仍没有为其做必要的检查,直至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时正常治疗而失去抢救生命的机会。医生的不作为与女孩的死亡有直接的因果联系。 (d)根据规定,医生违反卫生部门规章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造成医疗责任事故,将要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2、该案例属不属于医疗事故? (a)医院医生属于取得国家认定资格的医疗专业技术人员,为医疗事故主体。 (b)医院医生有违法行为。医生在听了家属说明的病情后,不但没有做必要的检查,并且还错诊为急性胃炎,这违反了诊疗规范、常规。 (c)造成了患者人身损害的不良后果。本案例中,医生的误诊造成了毛某因脑部肿瘤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死亡的严重后果。 (d)医院医生主观上存在过失。因为医生的疏忽大意,没有给患者及时检查而误诊病因,才导致此医疗事故的发生。(c)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医生的误诊行为是因,毛某的最终死亡是果,误诊行为造成了毛某的最终死亡。 因此,该案例属于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的分级原则,该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为一级医疗事故。

卫生法学大题

一、名词解释 1 .卫生法 2 .卫生法律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7 .法律事实 8 .法律事件 9 .法律行为 10 .合法行为 11 .违法行为 12 .患者自主原则 13 .公平原则 14 .生命健康利益 15 .行为 16 .物 17 .智力成果 18 .卫生权利 19 .卫生义务 20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 二、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四)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有哪些? (五)简述卫生法的分类及我国的现状? 三、论述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 (二)论述卫生法的特征? (三)论述卫生法的基本原则? 参考答案 一、名词解释 1 .卫生法: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 .卫生法律关系:指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管理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3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是指用以调整卫生关系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它是卫生立法的基础,卫生司法的依据,卫生活动的准则。 4 .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卫生法律关系中享有卫生权利和承担卫生义务的人。 5 .卫生法律关系的客体:卫生法律关系主体的卫生权利和卫生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6 .卫生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卫生权利和承担的卫生义务。 7 .法律事实:指能够引起卫生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实。 8 .法律事件:指能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又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特定社会现象。 9 .法律行为:指基于人们的一致表示并可以发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10 .合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的符合卫生法律规范,能够产生行为人预期后果的行为。 11 .违法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实施卫生法律规范所禁止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2 .患者自主原则:患者自己决定和处理卫生法赋予的患者权利。 13 .公平原则:指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配置卫生资源,协调卫生保健活动,以便普遍能得到卫生保健。 14 .生命健康利益:是人身利益的一部分,包括人的生命、身体、生理功能等,它是人的生命健康权的客体。 15 .行为:卫生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行使权利和义务主体履行义务的活动。 16 .物:指现实存在的,能够被人所支配利用,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17 .智力成果:指人们脑力劳动所创的成果,属于精神财富。 18 .卫生权利: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根据自己的遗愿实现自己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19 .卫生义务:是卫生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依照卫生法规定,为了满足权利主体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0 .保障社会健康原则:本质上是协调个人利益与社会健康利益的关系,它是世界各国卫生法公认的目标。 二、简答题 (一)如何理解卫生法的概念? 卫生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和保护人体健康活动形成的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层含义: 1 .卫生法调整的对象是卫生社会关系: 卫生社会关系包括卫生组织关系、卫生行政关系、卫生民事关系、卫生发展关系等。 2 .卫生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的卫生法是由一系列调整卫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所构成的,包括:卫生法律、卫生法规、卫生规章等。 (二)简述卫生法的调整对象? 卫生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因预防和治疗疾病,改善人们生产、学习和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而产生的以及它们内部所发生的卫生社会关系。包括: 1 .卫生组织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2 .卫生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关系 3 .卫生民事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4 .卫生发展活动方面的法律关系 (三)简述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

文献检索学生版

中医药文献检索 绪论 一、本学科出现的学科背景 1、科技文献激增知识爆炸信息危机 2、中医药方面文献分布日益分散各学科相互渗透新兴学科 3、藏与用的矛盾载体类型 文献检索――指从众多的文献中迅速而准确地查找出符合特定需要的文献或某一问题的答案。 目的:获得情报 二、中医药文献检索的意义 1、促进文献资源的开发 中医药文献信息资源需要文献信息检索技能这把金钥匙 2、提高科研效率 1988年国家科委明文规定,所有科研项目在立题审查和成果鉴定时,必须有情报部门出具该项目的检索查新报告。反映该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可行性。 3、培养新型人才的需要 4、信息意识的培养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三、学习方法 课堂讲授+检索实习+上机实践 第一章中医药文献概论 一、文献概述 信息:事物运动状态和运动方式的反映。 知识: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实践中所获得的认识和经验的总和。 情报:知识经传递而起作用的部分。 文献:用文字、图像、符号、声频、视频等手段记录下来的一切知识的载体。 文献――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 构成文献必须具备四个要素:知识、载体、记录方式、出版形式。 载体:甲骨文的龟甲,竹木片,纸张,磁带,胶卷,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 记录方式:手写,印刷,机录,光感等。 出版形式:图书、期刊、专利说明书等。

信息、知识、情报、文献之间的关系 二、中医药文献的演变历史 中医药文献:知识范畴属于中医药学领域的文献 中医古籍 辛亥革命(1911年) 中医现代文献 中医药古籍:以抄写和雕版印刷为主要记录手段而形成的医药文献。 1. 秦汉三国以前 《黄帝内经》引用古代医书21 种 殷墟出土的甲骨文,3000多年历史 两汉,竹简、帛书广泛使用《黄帝内经》、《神农本草经》、《伤寒杂病论》 2.两晋、隋唐时期 ⑴开始有组织的编撰医书 公元610年 隋太医博士巢元方《诸病源候论》 公元657年 唐太医署医官苏敬《新修本草》 ⑵出现综合性著作 唐 孙思邈 《千金要方》《千金翼方》 ⑶涌现不少专科著作 晋代 皇甫谧 《针灸甲乙经》 唐代 昝殷 《经效产宝》 隋唐 《颅卤经》 3.宋金元时期 印刷术 金元四大家:寒凉派 刘完素 火热论《素问玄机原病式》 攻下派 张从正 攻邪论《儒门事亲》 补土派 李杲 脾胃论 《脾胃论》 文献 记录 记录 情报 知识 事物 信息 产生 大脑加工 传递利用 传递利用

齐二药案例教学参考材料

案例: “齐二”假药案件震惊全国 李宇阳 2006年4月22日和4月24日,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住院的重症肝炎病人中先后出现2例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至4月29日、30日又出现多例相同病症病人,引起该院高度重视,及时组织肝肾疾病专家会诊,分析原因,怀疑可能是患者新近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引起。医院停止使用该药,并上报广东省卫生厅和广东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采取紧急控制措施:封存中山三院所有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并抽样送检;紧急通知全省药品经营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停止销售和使用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来自广东省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责成黑、粤、陕三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批产品的销售地)查封了该批产品。责成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生产并进行产品抽检。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同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对齐二药所有亮菌甲素注射液就地封存,对其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要求企业立即通知经销商及医疗机构停止亮菌甲素注射液的销售和使用。 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员前往广州市中山三院,实地调查并向卫生部通报此事件。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采取了控制措施,封存了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相关药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 5月5日,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省稽查局人员赴现场开展全面调查和检查。 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品检验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暂停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的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暂停销售和使用。 5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三个调查组,分别由司长带队前往广东省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赴江苏省调查二甘醇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前往齐齐哈尔市查明事件原因。 5月1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关于停止销售和使用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所有药品的紧急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齐二药”生产的所有药品就地查封、扣押。江苏省12日要求紧急封存、停用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丙二醇。 此案发生后,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的指示,2006年5月20日,由监察部牵头,公安部、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参加的调查工作组,会同黑龙江和江苏省政府,对齐二药制售假药案件进行了深入调查。经查,江苏省泰兴市不法商人王桂平以中国地质矿业总公司泰兴化工总厂的名义,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注册证等证件,于2005年10月将工业原料二甘醇假冒药用辅料丙二醇,出售给齐二药。齐二药采购员钮忠仁违规购入假冒丙二醇,化验室主任陈桂芬等人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未将检测图谱与“药用标准丙二醇图谱”进行对比鉴别,并在发现检验样品“相对密度值”与标准严重不符的情况下,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

1、病员男 40 岁 , 身体健康。某日中午饭后骑自行车去离家约 3000 米处的办公室上班,途中,被一飞驰而来的车撞倒,立即被送附近三甲医院救治。经 CT 扫描显示,病员伤势较严重,必须立即进行全麻手术,否则性命难保。在全身麻醉过程中,病员突发呕吐,护士急忙用吸引器进行救治,一度好转。但手术中继发呕吐,护士用同样方法救治,未见好转,进而面部出现紫绀,呼吸困难,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尸体解剖检查发现:病员系饱腹,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发出呕吐,反流,呕吐物误吸入气管,窒息而死。 请问:该案例是否是医疗事故?为什么? 该案例不是医疗事故。 因为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而此案例中医护人员遵守了以上的法律法规,这种意外事故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护人员在诊治过程中处理不当造成的,而是由于患者自身在危急状态时由于刚吃完午饭,导致在全身麻醉情况下发生呕吐,反流以至误吸入气管窒息死亡,所以该案例不属医疗事故,而且也符合法规中关于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规定,即紧急情况下,患者病情异常,体质特殊造成的。 2、某日,病人小任自带青霉素到当地医务室找自己的护士朋友小张帮忙注射。小张不同意,要求小任做皮试。小任百般要求小张帮忙不做皮试注射,并谎称:“我前两天刚用过青霉素,不必做皮试,出了问题我自己负责。”小张信以为真,帮小任注射了青霉素。结果发生过敏反应。患者在转院途中死亡。 试问该案例中小张的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请说明原因。 构成医疗事故。 ①具有医疗事故的主体。护士小张是医务室(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是实施医疗过失行为的行为人和责任人,形成这次医疗事故的主体。 ②具有医疗事故侵害的客体。患者小任是这次医疗过失行为侵害的客体。 ③主观方面: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了青霉素,主观心态是听信小任的谎话而违反了护理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行为。 ④客观方面:小张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小张在无做皮试的情况下给病人小任注射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国家级教材规划申报指引

附件四: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国家级教材规划申报指南(本科部分) 计算机类 指南号课程名称指南号课程名称 B0806201 大学计算机基础B0806216 信息处理基础 B0806202 Visual Basic 程序设计B0806217 计算机绘谱设计 B0806203 计算机程序设计基础B0806218 计算机音频编辑 B0806204 C++ 程序设计B0806219 计算机音序制作 B0806205 Java程序设计B0806220 数字化录音基础 B0806206 计算机网络B0806221 新媒体艺术概论 B0806207 数据库技术及应用B0806222 平面计算机辅助设计 B0806208 计算机软件技术基础B0806223 三维计算机辅助设计 B0806209 计算机硬件技术基础B0806224 动画计算机辅助设计 B0806210 单片机原理及应用B0806225 展示艺术计算机辅助设计 B0806211 计算机辅助设计B0806226 环境艺术计算机辅助设计 B0806212 程序设计基础B0806227 染织服装计算机辅助设计 B0806213 网页设计B0806228 产品造型计算机辅助设计 B0806214 多媒体技术应用B0806229 商业插图计算机辅助设计 B0806215 社会统计学分析及应用基础

生物医学工程类 化工与制药类 基础医学类

预防医学类 临床医学与医学技术类

口腔医学类 中医学类 法医学类

护理学类 (高职高专部分) 食品药品管理专业(专业代码5304) 临床医学类专业(专业代码6301)

医事法学期末提纲(答案版)

医事法学期末复习提纲(答案版) 2014·11·15晚整理,问号部分请补充。 关于医事法学这门课程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主要讲什么,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研究对象:医事法律规范 主要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医事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医事法学体系 医事法的制定和实施 医事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 国外医事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 如何运用医事法学理论来解决医药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 学科性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从医学角度来看,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从法学角度来看,医事法学属于法律科学中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科学范畴) 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与法学 (二)与医药卫生科学 (三)与医学伦理学 (四)与卫生政策学 (五)与卫生事业管理学 (六)与法医学 【该部分见书P3】 重中之重是他的法律关系,医事法律关系,其类型(包括组织关系,管理关系,服务关系,构成要素),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1)产生前提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 (2)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事前调整)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事后调整);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部门法律关系 (3)构成要素: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自然人和法人);内容(法律权利和义务);客体 (4)法律关系的运动:(1)产生:指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变更: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部分或全部的变化 (3)消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医事法律关系: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医事法的调整对象:(一)医事组织关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药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医事管理关系: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医事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以期达到控制和消灭疾病,提高人民健康水平,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目的纵向的行政管理体系 (三)医事服务关系:医药卫生行政机关、医疗卫生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医疗预防保健服务、医药卫生咨询、医药卫生设施服务等活动横向的社会关系(医疗法律体系)

判例教学法对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的启示

判例教学法对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的启示 美国判例教学法为美国培养大批杰出法律职业人才。我国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法存在该教学方法地位不高、案例教学流于形式、教学案例的来源较为混乱、教学机制不成熟等问题。我国应借鉴美国判例教学法的成功经验,应从以下四方面着手建设我国的案例教学法:在教材安排上,应组织编排高质量的案例教材,加强师资力量,合理安排教学过程,以培养学生的职业技能为主要目标。 标签:判例教学法;卫生法专业;案例教学法 一、美国判例教学法概况 (一)研究概况 美国的法学教育领先世界,其中有個重要因素在于其采用了判例教学法。它为美国培养了一批批杰出的法律职业人才。判例教学法是由兰德尔在1870年至1895年执掌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期间推行的教学方法。后来由其接班人艾姆斯改革并推广了判`例教学法,并编写了《票据法判例教科书》。到1910年这一方法在整个美国取得了统治地位。但美国法律界对判例教学方法一直有批判之声。如霍姆斯就认为兰德尔思想的弱点在于其将法律作为一个逻辑统一体,事实上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著名的社会法学创始人庞德在批判兰德尔的同时,肯定了判例教学法作为一种方法的合理性。以弗兰克为首的现实主义者对判例教学法进行了全面批判,直指判例教学法理论的学术化与实践化,科学训练与职业训练相脱节的内在矛盾。美国法学界在对判例教学法进行批判的同时,也在对它进行改造,所有的改造都指向一个方向:协调法律教育中学术化倾向与职业技能的实践化倾向的矛盾。经过改造,形成了临床法律教育法、问题教育法和实际训练法等新的判例教学教学法[1]。 (二)基本特征 1.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 博登海默认为:“法学乃是整个社会生活的一部分,它绝不存在于真空之中。法学并不是社会科学中一个自足的独立领域,能够被封闭起来或者可以与人类努力的其他分支学科相脱离。”[2]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都认为法律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学科。所以,法律教学应注重实践。此外,法律教育的一个重要功能是在社会中塑造出一个“法律者阶层”,他们中有法官、法学家、律师、企业中的法律顾问、金融组织的法律从业者等。这样的阶层只能由经过训练的有基本相通的思维方式和言语系统的人构成。若只进行抽象理论的教育,不可能形成这样的群体。 判例教学法在早期曾追求法律原则逻辑自足性,可是判例法是建构在经验主义基础上的。在判例中有许多现实因素需要把握。完全切断理论与现实联系、剔

医事法学论文

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方执业诊疗权的冲突分析 ——基于知情不同意的思考 摘要: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生执业诊疗权的伦理目的是一致的。但当患者知情不同意时二者必然发生冲突。本文通过对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合理性考量,由浅至深的分析了冲突产生的原因,并针对不同的医疗行为和情境,对患者自主决定权和医生执业诊疗权加以规制,积极寻求冲突的制衡点。 关键词:患者自主决定权;医生执业诊疗权;知情不同意 前言 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家属拒绝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而导致孕妇胎儿双亡和手术延误伤及生命的案例时有发生。在医疗救护中,患者享有知情同意权,医生负有救死扶伤的义务,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医生在履行救死扶伤义务的同时又要尊重患者的自主决定权,当患者知情同意后医方履行执业诊疗义务时,二者是一致的,而在发生患者的自主决定权与医方的执业诊疗权不完全一致甚至患者拒绝治疗时,就会发生不良后果。①我们不禁思考:患者的自主决定权有无限制?当患者知情不理解、知情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意味着医方可以不履行救死扶伤的义务?对此我们应针对不同的医疗行为和情形提出不同的冲突解决方案,一方面不能一味地追求患者权利自主以防止医方实施防御性医疗,同时又要防止医生执业诊疗权的滥用以致演变成过度医疗。 一、患者自主决定权与医方执业诊疗权概述 (一)患者自主决定权的内涵 1、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概念辨析 患者自主决定权,是指患者对与自己的身体、生命相关的自己决定权。具体来说,是指临床上医生对患者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要求医生必须向患者提供充分的说明资料,包括这种方案的益处、危险性及可能发生的其它意外情况,并以此建立诊疗方案,使患者能自主自由的做出决定,接受或不接受这种诊疗。 ①鲍作臣:《患者知情同意权与医生决定权的现实冲突与解决对策》载《中国医院》,2011年第3期,第9页。

卫生法学 典型案例分析

卫生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 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1、病历书写不规范;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分析:本案焦点在于医院未经当事人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二、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知情权包括: 1、了解权 2、被告知权 3、拒绝权与同意权 本案中患者张某在接受被告医生治疗时,应当属于知情同意权的保护范畴。被告医生给张某治疗时,是否侵犯了其知情同意权,取决于医生的行为是否具备侵权构成要件,即侵犯张某知情同意权的违法行为,加害人的过错,损害结果及侵犯知情同意权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A是否存在侵犯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患者张某在接受治疗时有对自己的疾病的病因,诊断方法,治疗原则以及可能的预后有知情的权利,因此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可侵犯。 B加害人的过错本案中被告医生手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牙齿打磨过度,且多磨了11颗牙齿,存在侵犯患者张某知情同意权

医事法律作业

一、单项选择 1、对医事法律概念的含义科学的理解应该是()A,指由全国人大所制定的专门医事(卫生)法律 B,泛指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医药卫生法律法规 C,指一切法律法规中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规范 D,构成医事法律的最小功能单元。 2、按照泸州市卫生局的安排,由市人民医院在承担2003年市卫生局全体职工体检任务,该活动从医事(卫生)法律关系上属于() A,隶属型卫生管理法律关系 B,平权型医事服务法律关系 C,卫生行政法律关系 D,既有纵向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横向医事服务法律关系 3、下列有关医事法学发展历史说法错误的是: A 、我国商代就出现了医事管理法律制度 B、我国周代出现了世界上最早的病历记录和报告制度 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医事法律 D 、《伊丽莎白济贫法》是最早的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医事法规

4、下列关于医事法律规范说法正确的是: A、医事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 B、在一定情况下,医事法律制度也可以成为医事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 C、从理论上讲,《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与《民法通则》应属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D、医事法律文件是医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5.下列关于医事法律关系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医事法律关系的成立必须以现实存在的某中社会关系为前提 B、医事法律关系是医事关系更为科学的表述,二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 C、医事法律事实是医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根据 D、在医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中至少有一方必定是国家医药卫生管理机关或从事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6、对医事法律的效力错误说法是() A、包括医事法在时间上的效力,在空间上的效力及对人的效力

卫生法学案例分析题

患方故意欠费地处理 年月号晚上,岁地北京市民张月香因突发心脏病被家人送到市某医院心血管诊疗中心,当时老人胸闷,病情危急,经心电图等检查,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而家人只带了三千元医药费,时间就是生命,张月香马上被送入绿色通道,这是目前在很多家医院都开展地一种为简化冠心病患者急诊抢救地流程,即对危及生命地心源性患者不收住院押金,实行先救人后交费地方式,立刻组织进行手术,最后手术成功,老人转危为安,未出现任何并发症.然而就在病人日渐康复地时候,其家属却违背承诺,拖欠医疗费用,开始医院多次向病人家属催交欠款,都被推托费用正在由外地地家属邮寄中.月号上午,趁着医生护士抢救其他病人地时候,张月香在家人地安排下,自行离开医院.对经自己和同事们精心救治而恢复健康地患者,竟以恶意欠费地态度对待救自己一命地医院,医生们无论如何也想不通.院方认为对于这种故意欠费地病人,医院在催交欠款无效地情况下,将诉诸法律.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案例分析作为医疗机构中地医务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为患者看病是一种劳动地付出,同时,他们除利用自己地医学知识为患者看病外,对于患者疾病地检查和治疗,还要涉及到检查设备和药物地应用,这些都是需要一定地费用地.因此,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是需要为医生地劳动和自己地治疗付出费用地. 另外,有法律界地学者提出医疗服务合同行为地概念,将医疗机构中看病缴费地现象解释地更为清楚.医疗服务合同规定了医患双方地义务,即医方尽力给患者提供优质地医疗服务,患方看病需缴费.如果患方拒绝缴费,就属于赖帐,有地甚至具有恶意欠费地行为,这些将给医院造成强烈地打击. 在这个案件中,患者经过医院地治疗,得以康复,但却拒绝缴纳相关地诊疗费用,很明显这是属于故意欠费地行为,这一行为给医院造成了巨大地损失.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案例一 刘某,女,岁,以“孕周+先兆子痫”为主诉于年月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毫升,该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地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地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地从中心血站进血地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地全套七项检验合格地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地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问题: 、本案情况能够构成医疗事故?为什么?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构成医疗事故地情形有哪些?本案属于哪种情况? 、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地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案: 本案情况不构成医疗事故.因为医疗事故有五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合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为过失、出现损害结果、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而本案中,医疗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主观方面无过失,所以不符合医疗事故地构成要件.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地,不属于医疗事故:

医事法学期末提纲(答案版)

医事法学期末提纲(答 案版) https://www.360docs.net/doc/7318046887.html,work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mpany.2020YEAR

医事法学期末复习提纲(答案版) 2014·11·15晚整理,问号部分请补充。 关于医事法学这门课程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主要讲什么,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研究对象:医事法律规范 主要研究:医事法的产生及其发展规律 医事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基本原则、医事法学体系 医事法的制定和实施 医事法学和相关学科的关系 国外医事法学理论、立法和司法实践 如何运用医事法学理论来解决医药卫生改革和医学高科技发展中的新问题学科性质:新兴边缘交叉学科(从医学角度来看,医事法学属于理论医学的范畴;从法学角度来看,医事法学属于法律科学中有关医药卫生问题的应用科学范畴) 与其他学科的关系:(一)与法学 (二)与医药卫生科学 (三)与医学伦理学 (四)与卫生政策学 (五)与卫生事业管理学 (六)与法医学 【该部分见书P3】 重中之重是他的法律关系,医事法律关系,其类型(包括组织关系,管理关系,服务关系,构成要素),产生,变更,消灭。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产生前提条件:法律规范的存在 (2)种类:调整性法律关系(事前调整)与保护性法律关系(事后调整);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部门法律关系 (3)构成要素: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自然人和法人);内容(法律权利和义务);客体 (4)法律关系的运动:(1)产生:指在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某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2)变更: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发生部分或全部的变化 (3)消失: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医事法律关系:由医事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的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的医药卫生管理监督和医药卫生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医事法的调整对象:(一)医事组织关系:用法律条文的形式将各级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药卫生组织的法律地位、组织形式、隶属关系、职权范围以及权利义务等固定下来,形成合理的管理体系和制度 (二)医事管理关系:国家医药卫生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医事工作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调节和监督等活动,以期达到控制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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