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转发[2010]2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

淮转发[2010]2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
淮转发[2010]2号(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苏教规[2010]1号))

江苏省教育厅

苏教规〔2010〕1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

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自2005年1月30日《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和2006年8月8日《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实施以来,随着民办非学历教育事业的发展,通过各地试行,现行的规定和管理办法有必要作相应的修订。为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管理职责和细化有关条款,我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联系。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主题词:民办教育非学历设置管理通知

抄送:教育部,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物价局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2010年1月12日印发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凡申请举办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申报前须经有关主管部门

审核同意。

第七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

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9.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律条款等。

(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首届筹备会议决议。包括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通过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理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董事长(理事长)及董事(理事)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七)拟聘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技术等级或专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拟聘财会人员会计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九)教学计划。包括教学目标、开设课程、学习期限、教学安排、使用教材、考核方式等。

(十)办学出资的验资报告。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审批机关收到举办者报送的正式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办学申请后,按如下程序操作:

(一)受理申请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申请材料收到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按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审批机关应当受理,并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正式设立的决定,并送达申请者。

(二)审核批准

审批机关受理办学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教育评估机构,对举办者提供的办学申请材料以及实际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进行审核评议或评估论证,由专家或评估机构出具《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

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及《审核评议意见》或《评估论证报告》,作出“批准设立”或“不予批准设立”的审批决定,并将审批决定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期限内送达申请人;作出不予批准设立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核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三)备案公告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设立决定后,应及时将批准设立决定书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将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办学类型(内容)等主要信息,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到同级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法人登记;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刻制印章、法人代码、收费备案、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能开展办学活动。

第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并由四个部分组合而成。即:行政区划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字号(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领域(教育培训内容)+机构层次名[(专修、进修、培训)学院、学校、中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在申请上报材料前要先报审批机关审核,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其字号不得与本市区域内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与终止或停用不满五年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相同或相似,不得带有中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政党、社团组织、军队编号的名称,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和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带有可能造成误解误导的文字、内容或简称,不得含有“国际”、“中国”、“全国”、“中华”、“省”、“市”、“区”、“县”等字样。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一)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个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不能按要求出具相关资质证明的;

(二)社会组织或个人自身不具备出资条件,以他人名义出资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三)办学场所不符合规定,相应的设置不达标准的;

(四)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经告知仍不修改的;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的决策组织人员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校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不具备资格,经告知仍不改正的;

(六)曾经有过违法办学行为的;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和事实。

第四章教学点管理

第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地点开展办学活动。对办学条件等符合规定要求、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管理规范、声誉较好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教学点,申请时需提交申请报告、决策机构同意设立教学点的决议和变更后的章程等材料。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教学点不是独立的办学机构,其办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管理须由设立教学点的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在不具备相应办学资质和条件的机构中设立教学点。

申请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学点,办学场所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其他办学条件参照本《设置规定》的有关标准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不得跨审批区域设立教学点。

第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教学点,应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教学点地址和教学条件、教学层次、教学形式、教学内容、教学对象、学生规模、可行性分析等);

(二)办学场所和设施的产权证明材料或《租赁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应符合设置规定要求的证明材料;

(三)教育教学、师资调配、收费和财务等统一管理的相关材料;

(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和学校财务审计报告。

第五章变更与终止

第十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变更有关内容,应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举办者。须按办学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并在进行学校财务审计清算后,由决策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等)作出变更决议,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经审批机关审核批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新举办者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申请变更举办者,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决策机构同意变更举办者的决议;

3.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和《清算报告》;

4.资产变更验资报告;

5.举办者变更的有关协议书;

6.新举办者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7.新决策机构成员名单;

8.变更后的新办学章程;

9.变更登记表。

(二)变更机构名称、办学范围需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报告和变更登记表。拟变更的新名称需先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预核。若扩大办学范围,需提供师资、设备、教学大纲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须进行离任财务审计,经决策机构同意后,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拟任新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

4.决策机构的决议;

5.变更登记表。

(四)变更决策机构组成人员。由决策机构作出变更决议,报审批机关备案。需提交如下材料:1.变更申请报告;

2.原决策机构成员签名的会议纪要;

3.变更后新决策机构组成人员资质材料;

4.变更登记表。

(五)变更校长(负责人)。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校长(负责人)的报告;

2.拟任新校长(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资格证明;

3.变更登记表。

如果校长(负责人)同时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即按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要求办理。

(六)变更办学地址。由决策机构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需提交如下材料:

1.变更报告;

2.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第四项“办学场地证明”的材料;

3.变更登记表。

对变更办学地址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以上六项变更事项不可同时进行。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一年内连续变更(一)、(二)、(三)项内容的任何二项,都应按新的办学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凡有变更项目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向审批机关提供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换领新证或由审批机关在副本上填写变更记录。涉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内容,应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办学。

(一)根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十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办学,必须做到:

(一)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二)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要求终止的,由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消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

(三)清算后的财产按下列顺序偿付:

1.应退学习者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

3.有关债务。

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终止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审批机关收回《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审批机关应将准予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及时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备案和抄告登记管理机关,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终止办学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自收到审批机关准予终止办学的批准决定书后,必须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和内容亮证办学,超出审批机关核准范围的教育活动属于违规行为;不得以联合办学名义,出租出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不得委托(授权)不具备办学资质的机构或个人招生和办班,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举办者必须先通过当地主流媒体(报刊)刊登遗失公告,15个工作日内持遗失公告和申请报告等材料到原审批机关补办。

第二十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宣传。同一内容的招生广告经备案后,在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合法存续期间的有效期为六个月。凡跨省、市招生的,需出具所在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证明原件,报招生所在地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对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依法取缔。

招生广告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内容真实,不得夸大其词、虚假承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不得缩写、简称;不得将经批准的招生广告转让或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招生广告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办学许可证副本或者批准办学文件的复印件;《招生广告备案表》和广告样稿;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准备案表格。

第二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出资,并经法定机构验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办非企业会计制度》进行年度会计核算,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上报主管部门;必须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或净收益的25%的比例提留发展基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中法定代表人、校长(负责人)和财会人员之间应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二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公示经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收取,使用规范的专用票据。学习期限在一年以内(不含一年)的,可按学习期限收取费用;在一年以上的,应按学期或学年收取费用。不得跨学年度提前收费。

学员入学后因故要求退学退费的,须向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对未成年学员,还需要有其合法监护人的签名。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收到书面申请和相关票据后,应出具签收字据,并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理退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简章)或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教育教学活动不能正常开展,导致学员要求退学退费的,须退还学员缴纳的全部费用。

(二)开学前或持有应征入伍通知书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扣除报名费和实际使用的教材资料费后,应退还学员缴纳的培训费和其余教材资料费。住宿费按实际住宿时间计算退费。

(三)开学后,持有国家各级各类承认学历的院校的正式录取通知书或因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家庭特殊困难等正当理由提出退学退费申请的,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按学员的实际学习时间计退培训费、住宿费。

(四)学员自行要求退学的,培训总课时进行到一半以内时(含一半),不退报名费、教材资料费,退还一半培训费、住宿费。超过一半的,不退费。

(五)学员未出具退学申请报告,无故旷课的,其退学费用按本条第四项的规定办理。

(六)学员在校期间因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等原因被学校劝退或开除的,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二十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学文件齐全,按照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制订教学计划、教学大纲,认真组织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课程。制订质量标准,构建有效的质量监控和信息反馈机制,加强师资队伍管理,组织各类师资培训,确保教学质量。德育和安全工作有专人负责,各类教学班都配有班主任,处理安全事故有预案。校园环境清洁卫生。办学档案需专人管理,办学资料齐全,并按年度立卷归档。有条件的,还应建立电子档案。

第二十四条县(市、区)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定期督导检查制度,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2.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4.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

5.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6.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已受理设立申请,逾期不予答复;

(二)批准不符合设置条件的申请;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五)侵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合法权益;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办学行为;对符合办学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若不补办手续或不符合办学条件,经告知仍不停止办学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公安、民政等部门依法取缔。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对已经批准的现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凡办学条件未达到本办法的设置标准的,均应通过年检、评估、督导等机制,促其在规定年限内达标。

第三十条各类中小学及其教研机构,不得举办或合作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课程补习为内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教育培训活动。实施国家认可的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考试机构,不得违法举办或与其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联合举办与其所实施的考试相关的教育培训活动或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对公办教育机构及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和《江苏省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自行废止。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附件: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一、关于举办者

(一)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经审计机构确认具备办学出资能力。公民个人办学,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公民个人和不具备本地法人资格的单位申请办学的,需提供具有本地法人资格的办学担保。担保协议应符合《担保法》有关规定,并经本地公证部门公证。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办学。

(二)需要提供办学担保的,担保资产额不能小于申请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资金,并签订担保协议和出具担保人法人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担保人最近一个月的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三)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四)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关于办学场所

(五)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和独立的办学场所,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总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相对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1500平方米(自有校舍500平方米);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舍要求独立,其校舍建筑总面积应不少于3000平方米(自有校舍1000平方米),并按照办学规模保持生均不低于1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教学面积不少于校舍建筑总面积8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租用和自有场地必须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租赁期或使用期不少于3年,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办学场所不得为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其它不适合办学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同一处。非学校场地作为办学用房的,须有消防和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安全合格证明;有食堂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供卫生合格许可证。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赁或借用给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

(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必须和教学场所的地址相一致,必须和学校章程中的地址相一致。

四、关于设备设施

(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自行购置和配备与办学层次、办学类别、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等。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常规的实验、实习设施和图书资料以自行购置为主,贵重设备资料可向其他单位租借,但应有书面协议,保持相对稳定,确保正常使用。

五、关于决策机构

(八)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

六、关于专职负责人

(九)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七、关于专职管理人员

(十)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3年以上教育或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一定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7人,其中教育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5年以上高等院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冠名为“学校”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5人,冠名为“中心”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配备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其中教学专职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

八、关于专兼职教师

(十一)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开设的高等非学历教育项目(或专业),每个项目(或专业)至少应配备1名以上具有副教授职称及以上的专职把关教师;各门课程应配备1名以上讲师职称及以上的专任教师。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聘请的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退休、退职、自行离职等人员需提供原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相关证明。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

民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

民非教育机构章程范本(仅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名称是:XXXXXXXXX。 第三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是:XXX 第四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区XX路X号。 第五条本学校(或学院)的举办者是:XXXXXX 第六条本学校(或学院)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教育局;学校(或学院)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海市卢湾区民政局。 第七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 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学校(或学院)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本学校(或学院)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X人。

第十条本学校(或学院)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或高等非学历培训)。 业务范围为:XXXXXXXXX 第三章学校(或学院)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或学院)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 第十二条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 举办者投入:XX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学校(或学院)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 第十四条学校(或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五条学校(或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或学院)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或学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六条学校(或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须经物价部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或学院)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七条学校(或学院)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

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问题及对策思考-教育文档

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问题及对策思考 我国民办中小学伴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和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我国教育教学改革的一支不可缺少的力量。社会也不断地对它提出新的呼唤,引起方方面面的关注。但从民办中小学兴起以来的二十多年来看,一直有许多问题困扰着它的持续发展,其中,教师队伍的问题,几乎成了民办中小学发展与兴旺的一个最大的"瓶颈",是解决其它问题的突破口。而这一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与对民办教育的认识和价值评判有关。 一、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宽泛的师资来源,却难以构建稳定的教师队伍 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的来源主要是:(1)XX局,XX局分配; (2)公办学校辞职教师;(3)离退休教师;(4)新分配的学生。其所占比例见表一: 从上表数字显示来看,目前民办中小学师资来源的几个方面:一是招聘退休教师和校长。这部分人年龄偏高,精力欠佳,难以胜任当前的教学重任,但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能为教育事业继续发挥力量,所占比例最大。二是从公立学校辞职的教师中引进,这是私立学校以高薪和优厚待遇"吸引"过来的骨干教师。这部分人教学好,精力充沛,是民办中小学师资队伍中的骨干力量,但也是极易被别的民办中小学"挖"走的人才。三是刚毕

业或毕业分配不久即来应聘者。他们有热情、有理想,思想新、也肯干,然而经验不足。这些教师心目中都有"此处不留人,自有留人处"的潇洒观念。四是由XX局,XX局分配到私立学校工作的教师。这部分人虽然各有特长,但这部分人多半以民办学校作为"跳板",一有机会就远走高飞,往往工作投入精力不足。以上原因促使民办教师队伍不稳定也就成了必然。故社会上流传说:"私立学校的学生天天变(指人数),私立学校的教师月月变。" (二)断层的师资结构,带来年龄老化问题突出 自1995国家教育发展中心对我国民办中小学教师的年龄进行追踪调查,调查情况见表二: 以上可以看出我国中小学民办教师队伍结构突出表现为结 构性的断层:一是高资历的教师队伍。调查表明:私立、民办学校教师学历达标率99%,中专学历占9.5%,大专学历占23%,本科学历占57%。有94%以上的人是正规大中专以上学校毕业。高级职称占75%,中级职称占8%,另有17%的人未填。二是老龄化的教师队伍。调查表明:民办中小学教师年龄在60岁以上的城市占58%。从以上两方面可以看出,以离退休和兼职人员为主的民办中小学教师队伍构成,一方面给民办学校带来了高学历与职称上的高层次,另一方面也必然带来年龄老化的突出问题。当然,很多民办中小学校本身就是由离退休教师办起来的。这些教师是有着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但这种经验与现在飞速发展的社会相比而言,不过是一些过去教育教学经验的积淀。旧框框、旧思想、

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温州市民办教育机构章程文本草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名称:第二条 地址:第三条 性质: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 社会自愿举办的民办教育短期培训机构。 第四条 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信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 本机构接受业务主管部门鞍山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鞍山市物价局和鞍山市民 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业务范围(办学类型):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第七条 本机构实 施 ××× 负责制,每届 年,届满可连任。 本机构由××× 担任第一届××× 校长,负责机构的全面工作。 第八条 ××× 对本机构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1、教学计划,内部管理制度;2、年度财 务预、决算方案;3、内部结构设置;4、聘任或解聘本机构负责人及业务部门负责人及教职员 工;5、设立、撤消、变更等方案;6、修改章程;7、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本机构设立××× 办公会,其职权是:检查本机构的情况,对校长在行使职权时 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第十条 本机构经费来源:1、自筹经费 ××万元做为办学启 动资金。 2、政府的资助或社会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的收入。 4、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本培训机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建立严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筹,保证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机构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委 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是否要求得到合理回报。 第十三条 换届或变更法人、机构名称之前,必须进行财务清算审计。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十四条 修改章程须 经 ××× 通过 15 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第十五条 本机构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 合 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校长办公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审核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十六条 本机构终止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妥善处理各项事宜。 第十七条 本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机构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 。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管理机构登记之日起生效。 更多详情请点击:中国铁路商务网淄川区民办教育机构学校章程-范本 2017-01-22 13:34 |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360docs.net/doc/7318377654.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

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制定 (一)学校申请。 民办学校拟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向注册所在地教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1、申请报告 ①学校的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名称、办学地址、法定代表人、学校类别; ②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标准、调整幅度; ③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④新建学校提交教育成本的测算、办学规模及前期投入情况说明。调整标准的学校提交近三年的财务收入和支出明细、财务报表,说明调整变动的原因; ⑤申请制定或调整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对学生负担及学校收支的影响; ⑥提供办学房屋产权证明; 2、如租赁房屋办学,需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3、有关证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招生简章。(审核原件,复印件留存) 4、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需上交一式二份,复印件要加盖学校公章。 (二)教委审核。 1、材料审核:对学校报送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证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材料予以受理,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完善,待合格时予以受理。 2、标准审核: ①学费收费标准按照“补偿教育成本原则并适当考虑合理回报的因素”的规定进行审核。需注意以下内容:A.教育培养成本包括工资、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折旧费等学校教育和管理的正常支出; B.对房屋、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教学、生活设备及设施按其使用年限分期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C.当年发生的大额修缮费用,纳入房屋及建筑设施的使用年,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逐年摊入当年教育成本。 D.教育成本不包括罚没、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及与教学无关的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E.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校服、书本费、伙食费等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能纳入教育成本。 F.合理回报应掌握适度比例,最高不超过5%。 ②住宿费收费标准依其实际住宿条件,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原则进行审核。 ③聘请具有财政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成本评审并出具的成本评审报告。 (三)发改委审批 1、区教委审核同意后,将审核意见出具正式文件报区发改委审批。 (四)批复学校 区发改委批复后,区教委将批复文件转批相关民办学校作为收费的合法依据,予以公示。 没有找到任何记录。 ?·关于印发《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309号) ?·关于制定民办中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07]974号)

教育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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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有限公司办学章程 总则 第一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兴办的目的宗旨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第一条? 学校性质: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以业余课外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 第三章第二条? 学校举办者:*** 第四章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第五章第三条学校名称:****教育有限公司 第六章学校地址:************ 第七章邮政编码:******** 第三章? 办学内容 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平民学校,贵族追求;突出个性化、特色化,融素质教育、赏识教育、成功学理论为一体,让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第五条学校办学内容

(一) 办学类型:中小学生校外辅导为主 (二) 办学层次:中小学生校外辅导培训 (三) 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四) 办学范围:******范围 (五) 招生对象:小学、中学各年级学生 (六) 计划办学规模:***的规模 第四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条学校用租借的房屋作为办学场所。出资人出资**万元作为办学设 施的装修和教学设备的添置。 第七条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设立会计帐簿和各类财务帐目, 保证会计资料的条理性、规范性、完整性。 第八条学校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 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的财产 第五章? 管理机制

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

江苏省非学历民办学校章程(样本) 专修学院(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内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教育法 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名称:盐城市亭湖区阳光英语培训中心。举办者:陈方伟,该组织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中的社 会团体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 或各人](选一)。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帮助全体英语爱好者提升英语能力;办学范围:英语培训和蒙氏教育属于文化教育类非学 历教育;办学的规模:年招生量200人(年招生量 人或年培训量人);办学的层次:初级和中级[ 初、中、 高级](选其中);办学的形式:业余面授[业余面授、全日 制授课](选其中)。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法定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设立时教学地址:租用,[自有、租用](选一),邮政编码:。

第六条依照国家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定,本教育机构在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立即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并自觉接受登记机关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组织与职权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理事会](选一)。 [董事会、理事会](选一)是本教育机构的最高决策机构。第八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 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 (选一)全体人员讨论决定。]人数7 名(要求:五人以上 单数组成)。在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选一)成员名单 报审机关备案。 第九条决策机构议事的原则:每年至少召开3次理事会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决策机构讨论 职权内的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 过。 第十条决策机构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教育教学行业分类(里面包含非学历教育教学介绍)

教育行业是一个相当笼统和抽象地概念,它包含地内容和业务比较多,甚至可以用包罗万象这个词来形容.在这里有必要对教育行业地概念进行描述,主要原因是我们不可能从事所有地教育业务,今后不应用教育行业地概念解释我们地业务特点. 教育行业指地是知识传递过程中所产生地经济行为,其包括人群是全方位地.从年龄结构分类可以简单分类为基础教育,成人教育,从学习特点分类可以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从学习方式可以分为面授式教育和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地远程学习. 下面地分析主要按照年龄阶段分类方式进行分析,并重点分析教育行政管理体制内地业务需求特点. 民办教育 民办教育是指在教育主管部门注册备案,具有固定教学场地、师资,开展中小学教育地机构.这类机构地收费相对公办中小学地收费高. 目前从事基础教育民办地机构总数量为所,在校生数为人;普通高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初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小学所,在校生数人.其中河南民办教育机构总数为所,在校生总数为人,普通高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初中所,在校生数人;普通小学所,在校生数人. 民办教育机构由于需要严格地审批和较大地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数量总数不多.另外从整体招生情况来看,由于高中阶段地公办学校数相对较少,招生情况是可观地,小学和初中绝大多数在农村.在政策方面,国家出台民办教育促进法鼓励个人或企业办学,也给了民办教育一定地政策支持. 补习类培训班 补习类培训班是相对民办教育机构而言,这类教学机构完全是由市场需求而产生地,没有在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个别机构仅在工商部门进行了注册登记,绝大多数机构工商登记. 基础教育补习类培训班补习内容较多,总体上分为文化类补习班和素质类补习班,文化类补习班在基础教育地各个阶段侧重点不一样,例如:小学阶段以英语、作文、奥数为主,初中、高中阶段就紧密配合教材进行.素质类培训以艺术类培训为主,还有各种体育项目地培训,年龄集中在小学阶段,主要是家长考虑培养学生地兴趣. 补习类培训班主要集中在城市,具有明显地地区操作特点,就郑州而言一个较大社区附近至少有家左右地各类补习培训班. 目前从事补习类培训班地企业形成较大规模地是上海昂立,其以品牌加盟地方式招募各类培训班加盟,在全国形成了一定地市场规模. 利用互联网进行地教育业务 利用互联网进行涉及基础教育业务地企业相对较多,大致可分为:网校、学科学习、教学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章程

职工教育培训学校办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培训中心定名为“职工教育培训学校”。 第二条本培训中心由宜昌集团出资举办,以 相关专业为主要任务的社会培训机构。 第三条本培训中心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培养技术人才为己任,理论教学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坚持诚信办学的宗旨,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推广应用。 第四条本培训中心自觉接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主管部门、省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培训中心地址:,邮编:。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培训中心办学的业务范围: 。 第七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层次为:人员短期培训。 第八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对象为:。 第九条本培训中心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培训中心实行培训中心主任负责制。本中心最高权利机构是省职工技协服务部,培训中心主任在省技术维护局职工技协服务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本培训中心举办者的权力与义务 1、举办者具有如下权力: (1)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请审批成立本培训中心的申请和方案,及以后本培训中心重大变更事项方案。 (2)决定本培训中心主任的任免和考核。 (3)决定本培训中心行政机构设置。 (4)监督本培训中心主任行使职权,并依照有关规定实施奖惩。对培训中心主任实行期终审计制。 (5)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培训中心教学管理、教学质量、教学效果等教学活动进行评价,以保证培训中心按照建设宗旨进行发展,确保培训质量,并维护本培训中心声誉。 2、举办者履行如下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本培训中心遵纪守法、依法办学。 (2)提供举办本培训中心的启动资金和必要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 第十二条本培训中心主任具有如下权力与义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完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促进我省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系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学院(学校、中心)。 第三条县(市、区)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合法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要,规划、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 第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

第二章设置申请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二)教育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以下统称“决策机构”)及其章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三)具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生活与安全保障设施;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育教学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体要求遵照《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对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实行属地审批,属地管理。由举办者向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中: 凡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同级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个人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向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审批机关申报。 凡申请举办冠名为“学院”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经申请机构所在地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北京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流程

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申办条件与流程 一、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条件 1、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举办者应为在本市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单位;或有本市户口,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符合北京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3、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1)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为,中学:“北京市×××中学”;小学:“北京市××区×××小学”或;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2)取名范围遵循以下原则: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150万元以上)。 5、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自有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6、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7、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 8、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幼儿园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9、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和财务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教育机构制度章程.doc

-1 - 教育机构制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大力发展教育事业,创新教育体制,使民办学校成为适应某场的法人实体,通过规范行为,使其在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良好机制中运行,根据(民法教育促进法)、(教育法)、(公司法)等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校名定为3311学校 第三条本校法定校址:3311某场南侧 第四条本学校经33某地政府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并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经济活动及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五条非营利性的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学历教育,并由33一中作为国家资产委托管理单位控股、吸纳企业及个人入股为股份制教育机构。 第六条本校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培养优秀基础人才服务。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33某地教育局,该校业务纳入教

育局管理与考核中。 登记管理单位:00教育局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2 -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八条业务范围:从事小学、初中九年义务制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优秀基础人才 第三章资本结构 第九条本校资本货币资金总额为:万元 第十条本校股份构成为:万元(其中土地亩现行评估价万元),教师20名年工资总额万元。 第十一条本校所有投入的股份资产均以资产评估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资产评估和产权界定,并出具权威凭证后方可以定为有效股金。 第十二条本校股东未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得转让其全部或一部分股金。 第十三条学校设风险抵押金,出任董事长须购风险抵押金万元,副董事长万元。 第十四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浅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浅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现状与发 展对策 浅析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现状与发展对策张军内容摘要:上海市民办中小学发展至今已有16年的历史,纵观近年来的情况,上海的民办中小学呈平稳、持续发展的趋势。然而上海民办教育在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背景下,在内涵建设、学校治理结构、法规配套建设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瓶颈问题。特别是于政府加大投入,公办学校办学条件得到改善,民办学校面临更强的竞争对手。中心城区的教育资源相对饱和,公办教育资源相对过剩,这个现象表明,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教育发展第一阶段的基本动因——政府财力与教育资源不能满足社会教育需求——正在逐渐消失,民办教育应该及时调整,步入新的阶段。面临民办学校生存环境的挑战,笔者认

为广大民办中小学必须要客观地面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停留在等待和埋怨状态,而要切实地从关注学校自身内涵发展出发,用“以人为本,改革创新”的理念强化学校的内涵发展,凸现学校的办学特色,提升学校的整体质量。只有这样,上海的民办中小学才能作为公办教育的促进者、竞争者、教育改革的试验田、素质教育的排头兵而继续存在。 1 目录一、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二、追求内涵发展是民办中小学迎接生存挑战的必之路什么是学校的内涵发展学校内涵发展的价值特征1、强调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2、注重学校的精细管理3、强化学校特色发展4、实现学校创新发展5、创建学校精神文化6、重视人在发展中的积极因素民办中小学内涵发展的基点----“以人为本、改革创新”1、人的发展是内涵发展的最终目的2、改革创新是内涵发展的必之路办学观念

更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立足点教育教学创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关键点管理创新是民办学校发展的保证点三、结束语 2 正文一、上海市民办中小学的发展现状及面临的挑战民办学校是指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它亦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学校作为社会主义教育的新生力量,从诞生到发展虽然只有短短十几年时间,但从总体上看民办教育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上海的民办基础教育从1992年首批5所民办中小学在教育改革的浪潮下应运而生以来,在规模数量、组成结构、制度管理等方面都得到较为稳定的发展。截止到2005年底,上海市民办中等学校138所,占同级学校数的%,在校生万人,占全市中学生数的%;民办小学共有19所,占同级学校数的%,在校生万人,占全市小学生

教育培训机构公司章程

XXXXX教育培训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XXX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XX省XXX市XX路XXX号 第四条公司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经营范围:英语培训:报刊、文化用品、办公用品的销售:教育信息咨询:科研文献、教育软件的研究与开发:文化活动组织策划及交流:户外拓展活动的组织及策划(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股东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驶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酬、事项,员工工资; 3.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定方

案;4.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6.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定;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8. 修改公司章程;9.其他职权。(注:由股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自定)。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任期三年。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5. 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7.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8.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条:公司经理由法定代表人聘任或者解聘。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公司章程和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任命或委派产生。 第十二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职工会;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于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所聘用的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财政部门的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

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快我省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发展,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完善对学校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浙江教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依法单独或联合(合作)举办的全 日制中学(含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和小学。 第三条民办中小学设置要适应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 会发展的要求,与本地区的各类教育事业统筹规划,有利于各类教育资源的合理布局。 第四条民办中小学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法律、法规、规章,接受政府的管理、监督、检查、评估和审计,保证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第二章设置标准 第五条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的公民,应具有政治权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有符合法律、法规的学校章程。 第七条配备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策观念强、熟悉教育业务、懂得教学规律、有组织管理能力、事业心强的一定数量的专职领导班子。正、副校长符合任职条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身体健康,年龄在70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日常工作。 第八条有数量足够、结构合理的教师,其中专职教师属普通中小学的不少于70%,属职业中学的不少于50%。教师学历合格率,民办职高在50%以上,民办普高在70%以上,民办初中在90%以上,小学在95%以上。 第九条民办中学办学规模不少于6班,班额不超过56人;民办小学办学规模不少于12班,班额不超过52人。 第十条有固定、独立、相对集中的土地和校舍。生均占地面积,中学达12平方米以上,小学达10平方米以上。生均建筑面积,中学达5平方米以上,小学达3.5平方米以上。绿化面积生均在0.5平方米以上。 第十一条民办中学应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18 个班级以上的要有25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有100米的直跑道。民办小学有操场,18个班级以上的要有60米直跑道。 第十二条学校无危房。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有卫生设施。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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