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业税收优惠支持研究

创业投资业税收优惠支持研究

在现代世界经济中,科学技术进步是推动一国生产力发展和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创业投资把高新技术产业作为主要的投资对象,运用金融支持实现技术进步,其发展应该得到政府的支持。同时,创业投资本质上是一种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它不应该由政府主办。这样的特点,决定了政府对创业投资给予税收支持的必要

性。

一、对创业投资业给予税收优惠的理论基础

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方式,税收优惠是一国税收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创业投资业主要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特点,决定了创业投资行为一方面是出于经济主体追求利润的动机,另一方面也具有生产公共物品的特性,需要政府采取税收优惠等措施来矫正“市场失灵”的现象。给予创业投资业税收优惠,可以产生如下效应。

1、收入效应。税收优惠对纳税人产生收入变化的效应,从而影响纳税人的收入支出。第一,税收优惠对创业投资者的收入效应。税收优惠会提高创业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增加其可支配的生产要素,提高投资能力。第二,税收优惠对被投资企业的收入效应。这表现为提高被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率,从而增加研发投入,扩大企业规模,加速科技成果实现产业化的进程。

2、替代效应。税收优惠会对纳税人的选择产生影响。第一,税收优惠对创业投资者的替代效应。表现在投资者增加对优惠税率的高新技术项目的投资,从而扩大创业项目的资金来源。第二,税收优惠对被投资企业的替代效应。被投资企业会减少课税或重税商品的生产量,而增加无税或轻税商品的生产量。第三,税收优惠对科研人员的替代效应。优惠的个人所得税率,会激发科研人员从事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积极性,增加科研劳动和经费的投入。

总之,税收优惠通过降低纳税人税收负担的方法,达到降低高新技术的研发成本、刺激研发投入的目的。同时,税收优惠也更加注重政府引导和市场力量的结合,更加符合市场经济运作的要求。

二、我国税收政策对创业投资业的制约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

蒙牛风险投资案例分析

蒙牛风险投资案例分析

蒙牛风险投资案例分析 小组成员:许倩倩 何佳飞 田琳琳 王萍萍 翟利娟 胡娟 孙飞

这时,风险注资还未开始,壳公司架构搭建已经完成,壳公司的结构和预计注资完成后的股权结构如下图。 这样设置壳公司结构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避税,一方面是为蒙牛将来上市做准备 ②风险投资的进入 2002年9月24日,在完成了壳公司结构搭建后,风险投资正式开始。 第一步,股本结构准备:中国乳业开曼公司扩大股本1亿倍,即从原来的1美元扩大到1亿美元,共计1亿股,并将股本分为A类股5200股和B类股99999994800股。其中,A类股每股拥有十票投票权,B类股每股拥有一票投票权,另外规定了AB类股票的分红权,中国乳业同时规定,金牛公司和银牛公司原先持有的1000股为A类股。这些关于投票权和分红权的规定为双方之后的对赌协议提供了条件。 第二步,注资过程开始:摩根士丹利、鼎辉和英联三家风险投资机构以530美元/股的价格,分别投资17332705美元、5500000美元、3141007美元,认购了中国乳业公司32685股、10372股、5923股的B类股票,合并持有B类股票48980股。三家金融机构总计为中国乳业开曼公司注入资金2597.3712万美元。 第三步,注入蒙牛公司资产:中国乳业将得到的全部资金以增资的方式,转移给毛里求斯公司,毛里求斯公司使用这笔资金(2597.3712万美元)购入内蒙古蒙牛66.7%的股份。中国乳业是毛里求斯公司的母公司,因此,中国乳业间接成为了蒙牛乳业最大的股东 第四步,股权分配,金牛公司与银牛公司以1美元/股的价格,分别投资1134美元、2968美元认购了1134股和2968股的A类股票,加上以前各自持有的500股旧股,“金牛”与“银牛”合计持有A类股票5102股。第一轮注资后,蒙牛股份的股权结构如下

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科技创新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指引汇编 目录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2)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2) (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6) 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 (18) (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18)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20) (三)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22) (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26) 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 (28) (一)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28) (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 (30) (三)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31) (四)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37) (五)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37) (六)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48) 四、科技创新型人才和投资者税收优惠政策 (48) (一)科研机构创新人才税收优惠 (49) (二)对提供资金、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助力的创投企业、金融机构等给予税收优惠 (53) (三)科技创新企业投资设立的税收思考 (54)

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 (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 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 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

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 见 常办发〔2011〕37号 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常发[2011]18号)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在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引进和培育等方面的有效作用,加快引进一大批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积极助推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加速发展,现就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企业 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或分支机构。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多渠道引进境内外创投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开展创投业务。在我市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的内资创投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实收资本不足部分可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可以根据投资进度5年内分期注入认缴出资。 市设立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参股设立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面向市内外,区分不同产业门类,优选一批实力较强、业绩优良的知名专业创投企业,与市人才工作职能部门签约,约定每年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数量。对签约创投企业选定投资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签约创投企业共同投资。 二、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 发挥创投企业在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引进、评审、投资、管理和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引进和成长。

农业企业涉农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企业涉农税收政策汇总 一、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81号)。 (三)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7]83号)。 (四)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财税[2008]56号,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附件3)。 (六)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财税〔2017〕58号第四条)。(八)自2017年12月l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7]77号)。 二、个人所得税 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 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 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

创业投资公司盈利模式分析

关于建立私募股权投资顾问(投资)公司的若干建议 (绝密) 一、目前私募股权投资的市场形势分析 1、目前,私募股权投资行业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也是该类公司大发展的时期。但是,管理层已经注意到了这一问题,正在加紧相关法规的起草工作,预期在一年以后,法规将出台。 2、一旦法规出台,行业的发展将会受到严格的法律限制。一个行业的发展,往往在法规出台前,存在较大的空间,比如,注册资本方面,目前100万甚至更少的资金即可注册成立一家顾问公司,3000万的资金,即可注册成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一旦法规出台,注册一家投资管理公司的资金预计将需要10000万元。 3、目前,私募股权投投资类公司仅深圳就存在约300家左右,全国的是数字就更大了。之所以存在如此大量的类似机构,主要原因在于该行业存在巨大的发展机会,尤其是创业板的正式启动、以及中小板的成功运作,为风险投资的退出,提供了渠道。大量成功的案例(少则30倍、多则100甚至上千倍的投资回报率),是吸引大量资金纷纷进入这个行业的主要原因。 4、该行业的盈利模式具备很大的吸引力。首先,投资类公司可按募集资金的2%/年的费率收取投资管理费;其次,一旦所投项目成功,还可提取不超过20%的费率提取投资收益分成。如果能成功募集3个亿的资金,那么,每年可提取600万的管理费。而且,按目前的行业惯例,所募集的资金的存续期限可达6年,可以长期存在并计提投资管理费。投资顾问类公司,则可收取顾问费。事实上,建立该类公司的盈利模式,业内人员看重的并非上述管理费,而是通过参与项目的随投,获取更大的资本利得。 二、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开展的要点 1、人才是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开展的重要资源。该类人才必须具备如下基本素质:有运作项目的专业素质和丰富经验;具备寻找项目的人脉资源;具备强烈的对成功的追求的意愿和热情;具备项目运作上市的经验和证监会等上层人脉关系。 2、好的项目资源。好的项目,是指可以在3年左右上市的项目。 3、资金。根据经验,如具备上述条件,资金是最容易募集的资源。之所以将资金放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开展要点的最后,是因为市场最不缺的是资金,而是好的项目,以及好的策划。 三、核心人员及其资源优势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全国各地设立投资合伙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为各地区对以合伙制设立的股权基金的税收优惠: 一、 【区域】江苏南京 【依据】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金融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1]73号) 【优惠政策】 1、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合伙企业募集资金的规模,在合伙企业存续期内,分期予以合伙企业委托管理方补贴:募集资金10-20亿元的,最高给予5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20-40亿元的,最高给予8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40-60亿元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60-100亿元的,最高给予1200万元补贴;募集资金达到100亿元以上的,最高给予1500万元补贴。 2、对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自然人普通合伙人,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自然人有限合伙人,其从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3、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自获利年度起,缴纳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8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40%给予补助。 4、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缴纳营业税形成地方留成财力部分,前两年按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50%给予补助。 5、对新注册成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地方留成财力部分按40%给予补贴。 二、 【区域】广东深圳 【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0〕103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府办〔2010〕100号) 《关于印发<深圳市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资金申请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府金发〔2011〕5号) 【适用条件】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以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并且满足以下条件:

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19日出处:新华网作者:中共中央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发表日期:2008年2月1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中共中央国务院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支持发展“一村一品”。” 3、《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发表日期:2009年5月1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 (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

创业计划书投资分析

创业计划书投资分析 创业计划书投资分析篇一:商业计划书投资分析 篇一:全国挑战杯金奖创业计划书投资分析部分 9.1 股本结构和规模2-3家风险投资公司入股,以便筹资,化解风险。 9.2 资金来源及运用 公司成立初期共筹集资金365万。其中风险投资238万,我公司投资73万元,短期借款200万(一年期利率6.15),用作流动资金;在公司运营的2、3、4年,我们将在此基础上增加200万至500万的短期借款,以此改善现金流动状况并达到较合理的资产负债比。 资金主要用于租用和购买生产性固定资产(105万),以及生产中所需的直接260万):明细如下: 投资收益与风险分析 主要假设:公司的设备、原材料供应商的信誉足够好,设备到货、安装、调试在4—6个月内完成,生产中能够保证产品质量; 租赁厂房,选址在河南宜阳县工业园园区,厂房入租即用。 投资现金流量表投资净现值 n npv=∑(ci-co)t(1+i)-tnpv=875.91(万元) t=1 银行短期借款(1年期)利率为5.85%,。考虑到目前资

金成本较低,以及资金的机会成本和投资的风险性等因素,i取12%(下同),npv=875.91(万元),远大于零。计算期内盈利能力很好,投资方案可行。 内含报酬率 根据现金流量表计算内含报酬率如下: n npv(irr)= ∑(ci-co)t(1+irr)-t=0 irr=50.09% t=1 内含报酬率达到50.09%,远大于资金成本率5%,主要因为本产品优质低价,使得销售利润率较高,而且,前5年内市场增长性很好。篇二: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 商业计划书投资建议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 关于商业计划书 商业计划书(business plan),是公司、企业或项目单位为了达到招商融资和其它发展目标之目的,在经过前期对项目科学地调研、分析、搜集与整理有关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一定的格式和内容的具体要求而编辑整理的一个向读者全面展示公司和项目目前状况、未来发展潜力的书面材料。商业计划书是包括项目筹融资、战略规划等经营活动的蓝图与指南,也是企业的行动纲领和执行方案。 商业计划书的格式与内容 商业计划书的编写格式还是相对标准化的,这些格式涵盖了一个商业计划最需要回答问题的层面,得到了众多专

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要点难点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创投税收优惠新政要点难点解析(老会计人的经验) 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2、《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 写在前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5月14日发布了《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该文正式取代了去年4月发布的《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成为一份全国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极大地体现了国家财政、税收层面对双创事业的支持。 本次55号文,较之去年的试点政策而言,在内容方面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性变化,仅是将试点政策实施的八个地区扩展为全国。经过一年左右的试点,相信税务总局方面已经采集了不少的市场数据,在此基础上将此办法向全国推行,未做更改,应当算是比较有自信了。 不过实际当中可能还有一些概念认知上可能存在的偏差,以及进行税收核定程序方面,部分程序可能在55号文中也并没有完全体现,笔者试撰写本文,供各位实践中前行的读者鉴阅、斧正:内容概要 法律地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适用范围:创业投资基金及天使投资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 适用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基金及天使投资人 减持政策: 【抵扣应纳税所得】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满24个月,纳税主体可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生效时间:2018年1月1日(天使投资人政策部分生效于2018年7月1日) 难点解析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

1、主体: A、公司型创业投资基金; B、合伙型创业投资基金的法人合伙人及个人合伙人; C、天使投资人(天使投资人的部分逻辑基本一致,下文为表述方面,不单独描述了。天使投资人其实是没有主体资格要求的,没有任何一个部门在做“天使投资人”的资质,换句话说,从事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的个人,都可以是“天使投资人”) 2、主体必要条件 上述主体还需满足特定必要条件: A、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评析:在国内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相对比较好理解。实行查账征收,将一部分地区按照核定征收来给部分投资机构定制的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是违反现行税法规则的)给拒之门外了。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大概能想到的原因是,税收优惠不及于“自己的公司”这么个理念。不过“发起人”的概念在55号文中并没有进行定义。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仅股份有限公司有“发起人”的概念,但绝大部分初创科技型企业,初始都不会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那么就存在两个问题:(1)、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了初创企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创业投资基金成为初创企业(股份公司)的发起人,是否属于此处的定义。笔者认为从政策的语境来看,可能应该并不属于;(2)、创业投资基金与创始人共同新设初创企业,成为初创企业(有限公司)的创始股东,是否属于此处的定义。笔者认为,从政策的语境来看,可能应该属于。准确的来说,此处的“发起人”可能是“创始股东”更为合适一些。具体的概念的区间,可能需要在实践中去和税局Argue了。 B、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评析:发改委的《创投管理办法》仍在生效,且有相当比例的早期创投基金,均按照《创投管理办法》的要求在各地金融局备案,也是不容忽视的一只创投力量。依照《私募监管办法》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创业投资基金”,也属于本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序列。但“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是一个很有趣的事情。程序上,想要证明达到这一要求无非有二:(1)自证,即由申请人自行向税务机关证明其达标,如此,这个标准相对是比较宽松的,笔者所想,能够提供目前在金融局或者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系统截图之类的东西即可;(2)旁证,或有权机构证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复习进程

一、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二、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财税[1995]52 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创业投资案例分析

不确定性决策 案例一: 美国维萨公司的营销战略与万事达卡公司的竞争策略 (1)乐观主义管理者 大中取大选项(使最大的可能收益最大化)——乐观:好中选好。 上表可选择:1400、1800、2400、2800万美元,最后设定2800万美元。 (2)悲观主义管理者 小中取大选项(使最小的可能收益最大化)——悲观:差中选好。 上表可选择:1100万美元、900万美元、1500万美元、1400万美元,最后设定1500万美元。 (3)“遗憾”最小化管理者 大中取小选项——遗憾:最高当中选最低。根据上表计算得: 万美元、700万美元。大中取小选项会使最大化遗憾最小化。通过选择应为:700万美元收益的遗憾。 案例二: 2013年广州苏宁电器营销战略与国美电器股份竞争策略 (1)乐观主义管理者 大中取大选项(使最大的可能收益最大化)——乐观:好中选好。

上表可选择:33亿元、21亿元、31亿元、37亿元,最后设定37亿元。(2)悲观主义管理者 小中取大选项(使最小的可能收益最大化)——悲观:差中选好。 上表可选择:18亿元、9亿元、19亿元、27亿元,最后设定27亿元。(3)“遗憾”最小化管理者 大中取小选项——遗憾:最高当中选最低。根据上表计算得: 大中取小选项会使最大化遗憾最小化。通过选择应为:6亿元收益的遗憾。 案例三: 某项风险投资项目建设问题如下损益值表 1)按“大中取大法”决策方法选择一决策方案。 2)按“小中取大法”决策方法选择一决策方案。 3)按“最小最大后悔法则”决策方法选择一决策方案。 解: (1)按“大中取大法”决策方法选择方案为: 建设大型项目的最大收益为:200万元 建设中型项目的最大收益为:150万元 建设小型项目的最大收益为:100万元 在各最大收益中再选取最大,最大值为200万元,所以选择建设大型项目。(2)按“小中取大法”决策方法选择方案为: 建设大型项目的最小收益为:—20万元 建设中型项目的最小收益为:20万元 建设小型项目的最小收益为:60万元 在各最小收益中选取最大,最大值为60,所以选择建设小型项目。 (3)按“最小最大后悔法则”决策方法选择方案为: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题解答 为更好的鼓励和扶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实施,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将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实施。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先后发布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现就相关热点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合伙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

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三、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须具备哪些条件 1.依照《》(,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投企业和合伙创投企业; 2.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3.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须具备哪些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或合伙创投企业,且不属于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发起人; 2.符合《暂行办法》规定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 3.投资后2年内,创业投资企业及其关联方持有被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比例合计应低于50%。 五、享受优惠的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须具备的条件 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区别

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的区别 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与风险投资(risk capital)两者有密切联系,但本质上并非同一事物。创业投资指人们对较有意义的冒险创新活动或冒险创新事业予以资本支持,这里的venture有一种主动的意思。与此相对应,风险投资指人们在投资活动中承担不可预测又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以期获报酬,这里的risk没有主动的成分。 从历史发展上来看,创业投资概念起源于15世纪。当时英国等国家的一些富商纷纷投资于开拓与发现新殖民地和商业机会的远洋探险,首次出现“venture capital”这个词。19世纪,美国一些商人投资于油田开发、铁路建设等创业企业,“venture capital”一词广为流传。而risk capital则是随着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的发展,在各种投资工具层出不穷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因而国外学术界倾向于将创业投资与风险投资加以严格区分:“创业投资” ( venture capital)特指投资于创业企业的资本形态,与“非创业投资” (non- venture capital)即投资于相对成熟企业的资本形态相对应;“风险投资”(risk capital)则泛指所有未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投资形态,与“安全投资”(security capital)即已做留置或抵押担保的资本形态相对应。 风险投资也叫“创业投资”,一般指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作为成熟市场以外的、投资风险极大的投资领域,其资本来源于金融资本、个人资本、公司资本以及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就各国实践来看, 风险投资大多采取投资基金的方式运作。 风险投资具有与一般投资不同的特点,表现在: 1)高风险性。风险投资的对象主要是刚刚起步或还没有起步的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企业规模小,没有固定资产或资金作为抵押或担保。由于投资目标常常是“ 种子”技术或是一种构想创意,而它们处于起步设计阶段,尚未经过市场检验, 能否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有许多不确 定因素。因此,高风险性是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 2)高收益性。风险投资是一种前瞻性投资战略,预期企业的高成长、高增值是其投资的内在动因。一旦投资成功,将会带来十倍甚至百倍的投资回报。高风险、高收益在风险投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来。 3)低流动性。风险资本在高新技术企业创立初期就投入,当企业发展成熟后, 才可以通过资本市场将股权变现,获取回报,继而进行新一轮的投资运作。因此投资期较长,通常为4~8年。另外,在风险资本最后退出时,若出口不畅,撤资将十分困难, 导致风险投资流动性降低。 从本质上来讲, 风险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在投入资本并进行有效使用过程中的一个支持系统,它加速了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壮大了高新技术产业, 催化了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这是它最主要的作用。当然,对于整个国家经济而言, 风险投资在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促进产业机构的调整、改变社会就业结构、扩大个人投资的选择渠道、加强资本市场的深度等方面都有重要的意义。 先说私募股权投资吧: 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发行股票,和是否上市无关.不过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流动性较好相对风险较低,比较受投资者欢迎,所以融资数量较多;未上市的股份公司发行的股票融资数量较低. 股权融资按融资的渠道来划分,主要有两大类,公开市场发售和私募发售。所谓公开市场发售就是通过股票市场向公众投资者发行企业的股票来募集资金,包括我们常说的企业的上市、上市企业的增发和配股都是利用公开市场进行股权融资的具体形式。所谓私募发售,是指企业自行寻找特定的投资人,吸引其通过增资入股企业的融资方式。

创业投资的市场定位

创业投资的市场定位 市场一、“风险投资”范式对创业投资市场定位的双重误解 由于“风险投资”范式不是结合“创建企业”这种特定意义上的创业实践,而是望文生义地从“风险”角度来理解所谓“风险投资”,所以,在市场定位上,也出现了以下两方面的误解。 1.在行业选择上简单化地将之与高技术产业相联系 国内不少的权威人士就认为,既然是“风险投资”,而高技术产业自不待言充满着风险,因此,“风险投资”无疑便是对高技术产业的投资,以至于人们常常是将“高技术产业风险投资”连在一块儿说的。由于高技术产业往往是与创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不少权威人士又将所谓“风险投资”总结为“帮助创新者创业,创中华之业”,或是“创新与金融的结合”。 应当说,创业投资与高技术产业以及技术创新确实具有较高的相关性。但作为严谨的学者,仅仅满足于相关关系的认识是远远不够的。科学的使命则在于透过表面的相关关系,深入揭示事物与事物之间的必然因果关系。而若是我们能够较为深入地理解创业投资,就会发现:创业投资必然地与“创建企业”或“企业重建”活动联系在一起,却并不必然地与高技术产业以及技术创新相联系。尽管现代创业活动多基于技术创新,但无论是从历史上看,还是从现实看,都有不少基于技术含量并不高但市场需求较大的产品创新或是营销模式创新而创建伟大企业的范例。相反,一些技术含量虽高但很难创造现实的市场需求的高技术却未必适合于创业和对其进行创业投资。另一方面,一些即使是投资于高技术产业的活动也并不都是所谓“风险投资”。例如,投资于一家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已经相对成熟的高技术上市公司,就不属于所谓“风险投资”之例。即使是对一家未上市的高技术企业,如果其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配合自己的产品开发战略,更好地服务于自已的产品经营,则同样不属于所谓“风险投资”的范畴,而只能说是战略投资。 按照笔者所总结出的企业制度三层次模型,“创新”和“创业”是两个并不完全等同的概念。创新包括产品创新、营销模式创新和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创新等三个层面的创新;但其中只有涉及到了“企业组织管理体系创新”或“企业组织管理体系重建”,才能真正称得上是“创建企业”这种意义上的创业活动。因此,仅仅是支持一般意义上的创新活动,还很难称得上是创业投资。就此而言,创业投资的理念应是“帮助创业者创业”,创业投资的本质应当是“创业与金融的结合”。 2.在投资阶段选择上想当然地将其与研究开发阶段联系在一起 由于“风险投资”范式简单化地将所谓“风险投资”与高技术产业相联系,所以,在投资阶段选择上也就往往想当然地将“风险投资”与研究开发阶段联系在一起。在“风投论者”看来,只有高技术研究开发才是潜藏着最大失败危险的风险领域,所以,唯有研究开发投资才是“风险投资”。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并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导作用。因此,从税收角度提出发展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建议,对于加强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制定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而是主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来体现的。主要有2000年10月农业部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2004年与2005年中央1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壮大;但同时也存在着税收政策运行中的不足,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产品范围与标准界定不清,进项税额难抵扣。按照税法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外购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简单加工后形成的初级农产品再销售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实行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并按收购发票票面金额的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对农产品的解释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实际上,这个初级产品还包括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经简单加工而成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或附产品。一方面由于农产品注释范围界定不清,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购免税农产品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或操作不便;另一方面农产品简单加工与精、深加工无明确区分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农产品简单加工后的产品类别归属,这也很容易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执行政策的不一致。 二是农产品深加土企业税负偏高,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产成品,如果不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则视为工业品按17%计提销项税额,如棉花加工成棉纱,黄豆加工成豆酱或酱油。由于这些产品的加工原材料属子适用13%税率的农产品,由此造成深加工产品税率与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的差异。表面上看来,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享受了初级农产品的抵扣优惠,但实际上却由于“高征低扣”成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于其他企业,显然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是深化农产品的加工程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因此政府需要采用一定手段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以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是农产品加工出口的退税率偏低,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执行的是5%或13%的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同时,由于农产品加工中所含的大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过窄等因素,客观上造成了出口农产品实际承担税款,降低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出口退税资格审批及程序的复杂性,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和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战略风险投资博弈模型分析

战略风险投资博弈模型分析 本文此处将通过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处于成长阶段创新企业的活动的分析和研究,提出信号传递博弈模型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通过信号传递博弈模型来分析企业向风险投资公司传递信号(企划书)对价值评估结果的影响,给风险投资公司进一步量化风险和预期投资收益提供思路和参考。 4.1 如何对风险投资目标企业进行价值评估 目前国际上对一个成熟的企业的价值评估一般分为以下五个步骤:分析历史绩效、预测绩效、资本成本评估、连续价值评估、计算并解释结果。这几个步骤有些因为创新企业还远未成熟而无法进行,比如历史绩效分析时很可能财务数据不健全,目标市场价值权数选取时也因为主观预测成分很大而具有很大风险性;最重要一点,由于创新企业急需要注入大笔资金才能继续生存和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必须在尽量短的时间内作完考查工作,因为时间价值可谓创新企业的生命价值,错过发展时机肯定是要牺牲的。在这尽量短的时间内,创新企业需要一定的融资技巧,而且有很强的信息优势,风险投资公司除应在投资合约中对其进行约束之外,也要根据自己的观察结果给企业定价,以作为谈判和投资的基础。本文拟引入信息经济学中信号传递博弈模型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风险投资公司结合以往投资经验和统计结果对相应估计结果进行调整,以便客观评估企业的价值及是否值得投资。作为创新企业经营者一方面应利用信息优势影响评价结果,另外对企业有初步的估价以免在价格谈判中贱卖了企业,所以该模型对谈判双方都具有一定的实际价值。 4.2 信号传递博弈模型介绍 信号传递模型(Signaling Games)是一种比较简单但有广泛应用意义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这类博弈中,有两个参与人,i= 1,2,参与人1称信号发送者,参与人2为信号接受者;参与人1的类型是私人信息,参与人2的类型是公共信息。博弈顺序如下: (1)“自然”首先选择参与人1的类型θ∈Ω,此处Ω={θ1,…,θK}是参与人1的类型空间,参与人1知道θ,但参与人2不知道,只知道参与人1属于θ的先

创业政策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哪些 创业投资项目普遍具有失败概率高、投资的周期通常较长、年收益率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等特点,因而各国普遍对创业投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我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一直备受税务界和经济界人士的关注,现结合我们操作过的几个成功案例和目前的有关税收法规政策予以清理和解读,相信会对企业界人士有所帮助。 解读一、创投企业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创投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企业是依法设立和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二、企业按比例抵扣的投资额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三、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解读二、如何设立创业投资企业? 一、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创业投资企业须向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含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管理部门备案。 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 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 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 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 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 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 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 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 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二、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 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 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 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 类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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