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曼、BVI及百慕大公司设立之比较

开曼、BVI及百慕大公司设立之比较

开曼,英属维尔京BVI,百慕大公司设立维护之比较。

现在越来越多的企业或投资人士出于自身不同的目的选择注册海外离岸公司。目前比较热门的离岸注册地有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当地政府为了吸引外来投资,纷纷以法律手段制订并培育出一些特别宽松的经济区域,允许国际人士在其领土上成立一种国际业务公司,这些区域一般称为“离岸管辖区”或称为“离岸司法管辖区”,离岸公司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和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那么开曼群岛公司与英属维尔京群岛(BVI)公司有什么区别呢?通常来说,熟悉资本运作的业内人事都知道,大多选择注册海外离岸公司最广泛的有以下两个用途:

第一:实现海外曲线上市。

第二:进行离岸操作实现合理免税。

1、开曼群岛公司和维尔京群岛(BVI)公司一样,根据当地的法律,所有在开曼或BVI注册登记设立的公司,只要公司业务不在注册地,除了法定每年计缴的登记费用外,所有业务收入和盈余均免征各项税款。

2、注册开曼群岛公司的注册费用相对来说高一点,当地监管也相比BVI公司也规范一些,所以很多证券市场也都接受开曼公司上市。

3、注册BVI公司费用较低,股东结构相比开曼公司更保密,但不容易上市,所以如果是单纯的为了免税的话,选择注册英属维尔京(BVI)公司就可以了,如果要投资或者上市,则注册开曼群岛公司更合适。这也就是注册开曼公司费用比其它离岸公司(如BVI公司)费用高的缘故,因为开曼公司不仅能免税,还能在美国、香港、新加坡、英国等地的证券市场上市。

目前BVI/开曼/百慕大是世界上企业注册数量最多的三大离岸公司注册地。本文在此着重探讨英属维尔京群岛1984 年国际商务公司法(简称“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开曼群岛2000 年修订版公司法(简称“开曼群岛公司法”)和1981 年百慕大公司法(简称“百慕大公司法”)。本文的离岸公司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即公司大纲(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中含有标准经营范围条款的百慕大和开曼群岛的海外公司(“Exempted Companies”),以及英属维尔京群岛的国际商务公司(“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或“I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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