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应

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

编者按:保理,全称为保付代理,它是基于企业交易过程中订立的货物买卖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由商业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定义虽然明确,但在实务工作中对于保理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的判断并不简单——当事双方形式上虽签订有“保理合同”并不一定就可以成立保理法律关系,以下即是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李超法官对于相关知识点的总结与案例分析(节选自李超编著:《保理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保理与借贷的区别:

保理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借贷关系:

第一,保理商提供的资金本质上是预先支付的购买应收账款的代价,而并非纯粹的贷款;第二,保理融资是基于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保理协议,而不是借款合同;第三,保理所涉及的债权是直接基于基础合同而产生,与融资行为没有直接联系;第四,融资资金转移后,它并不在卖方的资产负债表上列为负债,债权仍指向卖方;第五,若因基础合同发生纠纷,债务人拒绝履行债务,保理商可以从剩余的款项中冲抵而自行清偿,而贷款合同形成独立债务,不能自行清偿。

(参见朱宏文:《国际保理法律与实务》,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第21页。)

从直接的表现形式来看,保理与借贷的区别在于,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而非债权人直接归还保理融资款。判断是否构成保理法律关系,主要看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保理商是经批准可以开展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和商业保理公司;以债权转让为前提;保理商与债权人应当签订书面的保理合同;

保理商应当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一项: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资信调查与评估、信用风险控制及坏账担保。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实为其他法律关系的,应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处理。保理商在开展的保理融资业务中,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合同不存在,也就无法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而欠缺应收账款转让这一前提,其法律关系就不再是保理,而是借贷。【裁判规则】保理商与债权人签订的合同名为保理合同,经审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不存在基础合同,无法实现应收账款的转让,不符合保理合同的构成要件,应按照借贷法律关系处理。【案例】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南开支行与被上诉人天津铁厂、一审被告海研公司、王某、夏津公司、绿神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索引: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津高民二

终字第0094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7月31日,建行南开支行与海研公司签订了1223052013002号《有追索权国内保

理合同》。约定建行南开支行为海研公司提供最高额度人民

币1500万元的保理预付款,用于海研公司的贸易往来或日

常经营周转,额度有效期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4年7月28日止;海研公司需按月付息,保理预付款利息计至保理预付款到期日(以《保理预付款回单》确定为准),保理

预付款利率按日计算,利率按照每笔保理预付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

另约定,在海研公司违约或危及建行南开支行债权的情况下,建行南开支行有权单方解除、中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同日,建行南开支行与王某签订1223052013002-ZB号《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王某为海研公司在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7月28日期间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等“主

合同”提供最高额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本金金额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

人应向建行南开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南开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同日,海研公司向建行南开支行提交保理预付支用单,申请支取保理预付款人民币1500万元,建行南开支行依约将该

笔款项划至海研公司银行账户,并出具了保理预付款回单,

明确了预付款支用金额、预付款到期日、执行利率等内容。2013年12月20日,建行南开支行向海研公司发出《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告知海研公司申请信贷业务1500万元将于2014年1月24日到期。2014年1月26日,海研公司向建行南开支行出具《还款计划书》,载明“自2013年7月29日至2014年1月24日我公司共欠贵行人民币壹仟伍佰万贷款,现制定还款计划如下:2014年2月28日前还款伍佰万元,其余壹仟万元分别三个月内还清,我单位将严格按照此计划执行。”海研公司于1月27日签收回执,表明已知悉通知书内容。因海研公司及天津铁厂均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建行南开支行分别与绿神公司和夏津公司签订了以下合同:2014年2月19日,建行南开支行与绿神公司签订1223052013002-1号《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建行南开支行与海研公司签署的1223052013002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绿神公司愿意为天津铁厂基于该合同而形成的对建行南开支行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本金最高额

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本金金额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天津铁厂应向建行南开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南开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还约定,绿神公司保证主合同(1223052013002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中绿神公司申请保理业务所基于的

商务合同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如果由于该基础合同使建行南开支行受到损失,则绿神公司对建行南开支行损失承担担保责任。同日,建行南开支行与夏津公司签订1223052013002-2号《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鉴于建行南开支行与海研公司签署的1223052013002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合同》,夏津公司愿意为天津铁厂基于该合同而形成的对建行南开支行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本金最高额

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1500万元的本金金额及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天津铁厂应向建行南开支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建行南开支行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等,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夏津公司保证主合同(1223052013002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中夏津公司申请保理业务所基于的商务合同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如果由于该基础合同使建行南开支行受到损失,则夏津公司对建行南开支行损失承担担保责任。截至建行南开支行原审起诉之日,海研公司尚欠借款本金14973861.72元,以及自2014年2月21日起的利息。一审裁判理由与结果:一审法院认为,建行南开支行与海研公司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借贷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建行南开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海研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虽海研公司辩称没

有收到载有合同到期日的保理预付款回单,以此否认合同到期日为2014年1月24日的事实,但因其不否认《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中所涉保理预付款回单的约定,以及签收《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并作出《还款计划书》等行为的客观存在,致使其抗辩无法成立。故建行南开支行主张海研公司应偿还借款本金14973861.72元,以及自2014年2月21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建行南开支行与王某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王某对建行南开支行的诉讼请求不持异议,愿意对海研公司的偿付借款本息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审法院亦予照准。

建行南开支行称其基于海研公司与天津铁厂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债权转让回执而获取了对天津铁厂的应收债权,在海研公司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有权向天津铁厂主张权利。首先,建行南开支行与海研公司均未能就海研公司与天津铁厂之间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举证证明;

其次,经法院委托天津市天宏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存有争议的“回执”中“天津铁厂”印章印文进行了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检材中“天津铁厂”印章印文与样本中“天津铁厂”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据此,无法证明天津铁厂与海研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及其接收该债权转让并向建行南开支行回复等事实的真实性。建行南

开支行依此向天津铁厂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天津铁厂的抗辩成立,故鉴定费用应由建行南开支行负担。建行南开支行分别与绿神公司、夏津公司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虽在合同首部载有绿神公司、夏津公司愿意为天津铁厂基于《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而形成的对建行南开支行的一系列债务提供本金最高额保证等,但在合同第六条第七项又约定了绿神公司、夏津公司保证主合同(1223052013002号《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中保理业务所基于的商务合同真实合法,不存在欺诈,如果由于该基础合同使建行南开支行受到损失,则绿神公司、夏津公司对建行南开支行损失承担担保责任等内容。因海研公司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建行南开支行造成的本息损失,绿神公司、夏津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鉴于合同双方就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绿神公司、夏津公司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建行南开支行主张绿神公司、夏津公司应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请,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海研公司偿还建行南开支行借

款本金14973861.72元,并支付自2014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

二、王某、夏津公司、绿神公司对海研公司上述履行事项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驳回建行南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1164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6643元,由建行南开支行负担1643元,由海研公司、王某、绿神公司、夏津公司共同负担115000元。鉴定费16000元,由建行南开支行负担。二审裁判理由与结果:二审法院认为,建行南开支行与海研公司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与王某、绿神公司和夏津公司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建行南开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海研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已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王某、绿神公司、夏津公司应当对海研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二审期间,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海研公司对天津铁厂是否存在基于

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涉案应收账款债权,以及天津铁厂是否在建行南开支行提交的债权转让通知和回执上加盖了公章,并由此承担还款责任。关于涉案的海研公司对天津铁厂的应收账款债权是否存在问题。法院认为,建行南开支行诉请天津铁厂偿还保理预付款的基础是天津铁厂与海研公司

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已经实际履行,海研公司基于买卖

合同的实际履行对天津铁厂享有到期债权。

根据海研公司向建行南开支行提交的《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海研公司明确说明其根据保理合同,已经履行了所转

让的应收账款涉及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发货义务,建行南开支行就涉案应收账款是作为既存债权予以受让。现天津铁厂主张与海研公司不存在涉案的买卖合同,海研公司、建行南开支行亦不能提交买卖合同的原件,买卖合同本身的真实性无法证明,增值税发票也未经天津铁厂确认,因此建行南开支行关于天津铁厂与海研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且已实际履行的主张不能成立。建行南开支行主张其系通过天津铁厂的工作人员张国某取得加盖“天津铁厂”印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

知书和回执,但经原审法院委托鉴定,上述文件中的印鉴并非天津铁厂的印鉴,建行南开支行亦不能证明张国某有权代表天津铁厂对应收账款债权进行确认,故建行南开支行主张张国某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及天津铁厂明知并且已实际承认

了海研公司将应收账款转让给建行南开支行,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是在建行南开支行与天津铁厂对于比对样本共同

确认后委托司法鉴定的,建行南开支行关于案外人天津天铁冶金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加盖“天津铁厂”印章的文件没有作为

比对样本,故导致鉴定结论缺乏客观性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在建行南开支行提交的现有证据既无法证明天津铁厂与海

研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也无法证明海研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供货义务或天津铁厂认可涉诉应收账款债权的

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建行南开支行对天津铁厂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是正确的。

由此,建行南开支行关于天津铁厂应当承担涉案应收账款还款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义】保理融资不同于借款,它的第一还款来源是债务人支付应收账款,而不是债权人直接归还保理融资款。这就要求保理商与债权人之间进行债权转让,而债权转让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基于基础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建行南开支行与海研公司虽然形式上签订了《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但经法院审查,海研公司与天津铁厂不存在涉案的买卖合同,进而也不存在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债权,建行南开支行与海研公司之间实质上是借贷关系。本案名义上的债务人天津铁厂主张与海研公司不存在涉案的买卖合同,海研公司、建行南开支行亦不能提交买卖合同的原件,买卖合同本身的真实性无法证明,因此建行南开支行关于天津铁厂与海研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且已实际履行的主张不能

成立。建行南开支行主张其系通过天津铁厂的工作人员张国某取得加盖“天津铁厂”印章的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和回执,

但经法院委托鉴定,上述文件中的印鉴并非天津铁厂的印鉴,建行南开支行亦不能证明张国某有权代表天津铁厂对应收

账款债权进行确认。在法律判断上,无法证明天津铁厂与海研公司之间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也即涉案基础买卖合同并不存在。基础合同不存在,债权转让即不能成立,但是,建行南开支行与海研公司签订的《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王某、绿神公司和夏津公司签订的《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建行南开支行依约发放贷款后,海研公司未能如期偿还借款已构成根本违约,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担保人,王某、绿神公司、夏津公司应当对海研公司所负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编 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 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 下载 保理合同示范文本(无追索权)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还款保证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金额:人民币元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性质:可循环/不可循环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届满日: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最晚使用日:无/有且为年月曰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无/ 有且为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方式处理: 提交本合同载明的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按照仲裁申请时该仲裁委员会现行有 本合同在省市区签订 标准条款 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类型。 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部补充或修改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常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鉴于,本合同甲方与债务人订立了销售合同,甲方拟向乙方转让销售合同所产生的交易债权,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 1 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述的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销售合同”指以甲方为卖方、以乙方所接受的债务人为买方所签订的《销售 合同》或其他合同(合同编号:),包括其 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原债权人”指甲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 “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 权的债务人应经乙方按其内部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但 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事 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务, 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等当 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 “转让日”指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转让日期; “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乙方作为债权人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 日止的期间; “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甲方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项目 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期;该 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 第二章转让标的 第 2 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将其作为原债权人而在销售合同项下就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中称“交易债权”),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乙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转让”)。 本条前款所定义的“交易债权”除含该款所述的款项及费用的全部债权之外,还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在销售合同项下现时及以后所享有的以下全部权利和利益(如有):(1)向债务人直接收取交易债权项下应收款项,以及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述款项最终的所有权人而保留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2)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 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要求

保理合同44835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平银()保理字()第()号 □额度内额度合同编号: 平银()字()第( )号 甲方(卖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乙方(保理商):平安银行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 鉴于甲方业务需求,就甲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本合同项下保理业务为: □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无追索权保理业务(□融资类□非融资类)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乙方通过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2.保理额度: 指在乙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乙方连续的、循环的为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甲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乙方将另行考虑甲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3.买方: 指与甲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4.商务合同: 指甲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甲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5.应收账款: 指甲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买方尚未清

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甲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6.正常回收期: 指商务合同规定的应收账款的支付期限。 7.完整转让: 指在甲方全面履行本合同和商务合同项下义务的前提下,乙方将在已核准的保理额度范围内收购甲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享有的全部或部分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全部权利。 8.信用风险: 指在买方并无任何交易纠纷之主张或抗辩,且甲方与买方间之交易及应收账款之本质均无任何瑕疵情形下,乙方无法于应收账款到期日后全额收回该应收账款所产生的风险。 9.融资款: 指乙方在根据本合同受让甲方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甲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融资方式包括预支价金和授信。 10.保理费: 指甲方因向乙方转让应收账款而支付给乙方的费用,由甲乙双方视保理业务的复杂程度和风险程度而定。 11.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 指由甲乙双方共同向买方发出《应收账款转让通知书》,通知买方应收账款已经转让的事实,并通知买方付款至本合同规定回款账户的函件。 12.应收账款回款账户 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后,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应付至如下账户: □回款账户户名:平安银行分行 账号: 开户行:平安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回款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行:平安银行分行支行/营业部 甲乙双方明确如下: (1)甲方同意在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后,接受乙方委托收取该应收账款项下款项,并以上述回款账户作为转让应收账款项下回款的唯一账户。 (2)上述回款账户仅作为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回款账户,该账户资金的转出须经乙方同意。 (3)双方同意,乙方有权随时扣收该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偿还甲方在乙方的融资或者将该账户中的资金划转至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作为甲方在乙方编号为综合授信额度合同项下债务的保证金质押担保。包括进入上述回款账户的非来源自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的款项。 □保证金不计利息; □自划转或交存之日起,保证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当日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中的以下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存款基准利率 □保证金交存期限对应的同期同档次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保理公司仅充当基金融资通道,不能成立保理合同关系(附详细裁判规则)09

“名为保理、实为借贷”:基金融资通道篇(附详细 裁判规则)|09 阅读提示 商业保理被纳入金融体制监管后,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表现出别具特色的增长势头,与之而来的商业保理合同纠纷也呈现出新颖性、专业性、复杂性的特点。由于商业保理在国内的发展尚处于成长期,诸多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以及商业实操规则尚属空白。而层出不穷的商业保理纠纷不仅给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金融、法律及互联网实务领域提出了不小的挑战。为此,应业内朋友要求,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正式开启商业保理业务规范、典型案例和风险应对策略的梳理工作,并以系列文

章进行汇总分享,期能为保理企业及相关方在更好防范业务风险、成功解决争议提供帮助。 延伸阅读 裁判要旨 商业保理公司充当融资通道角色协助出借人与借款人进行基金融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不属于商业保理合同关系。

案情简介 一、2016年9月6日,熠生公司与美臣公司签订融资协议,约定熠生公司设立契约型基金,向美臣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融资服务,美臣公司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景和保理公司。景和保理公司充当融资通道角色。 二、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期间,美臣公司及其子公司与景和保理公司签订了52份商业保理合同,以有追索权的商业保理形式向景和保理公司转让 115,474,871.98元应收账款,熠生公司向美臣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61,652,943.84元融资款。本案涉及第22号商业保理合同。 三、2017年9月12日,美臣公司发函称,熠生公司、景和保理公司未按约定发放融资款且给其子公司造成税费和手续费损失。 四、2017年10月10日,熠生公司以美臣公司及其子公司未返还融资款和拒付融资手续费为由,发函主张分别于9月21日解除商业保理合同和10月10日解除融资协议。

2019年国内商业保理合同(示范文本)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适用于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编号:特别条款

标准条款 一、定义 1.1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 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1.1.2有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且无法从买方处收回时, 可以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3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 类型。 1.1.4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 理类型。 1.1.5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6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 型。

1.1.7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 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8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 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1.1.9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 收账款。 1.1.10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 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1.1.11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 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 1.1.12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 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 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 1.1.13应收账款融资:指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保理商向卖方支付 保理首付款的行为。 1.1.14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指本合同项下保理商为卖方核定的融资额度。根 据本合同特别条款的约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 可循环额度。 1.1.15保理转让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给卖方的应收账款转 让对价。 1.1.16保理首付款:指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在已受让应收账款到期日 之前,按照一定比例向卖方预先支付的保理转让款。 1.1.17保理余款:指扣除保理首付款,保理商因受让应收账款而应支付的保 理转让款的余款。 1.1.18应收账款融资额度承诺费:指因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向保理商首次申 请应收账款融资,保理商额外收取的额度占用费用。 1.1.19保理手续费:指保理商因按照约定调查和核准额度、受让应收账款、 处理各项单据,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 部分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1.20保理首付款使用费:指保理商因支付保理首付款而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用。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新版)

合同协议模板 附件2: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参考文本) 编号: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行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 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 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 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供 保理预付款的最高限额,乙方可根据甲方申请在该额度内向甲方提供保理预付款。 6、保理预付款:指根据甲方申请,乙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预付款的已受 让合格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甲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7、保理预付款比例:指乙方就已受让的单笔合格应收账款同意向甲方支付的保 理预付款金额与该笔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8、保理预付款利息:指因乙方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而向甲方收取的资金占用 费。 9、商业发票:是指甲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 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10、应收账款管理:指乙方按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 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甲方管理应收账款的行为。除非甲方另行支付费用、并经乙方的书面同意,或乙方依自身决定向买方进行催收,应收账款的管理不包括任何形式的向买方所做的催收。11、间接付款:指对于已转让给乙方的任何应收账款,买方未向乙方指定或认可 的账户付款的情形。 12、争议:指信用风险以外的任何原因导致乙方受让的应收账款不能按时完全或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目录 第一章定义 (2) 第二章国内保理业务的申请与确认 (2) 第三章保理融资金额、用途、期限和利率 (3) 第四章融资款项的发放 (4) 第五章融资款项的回收 (5) 第六章销货方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6) 第七章违约事件与处理 (9) 第八章应收账款的回购 (9) □第九章担保 (10) 第十章情势变更 (11) 第十一章协议变更 (12) 第十二章抵销、转让和权利放弃 (12) 第十三章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2) 第十四章其它 (13)

本《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无追索权)》(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由下列双方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销货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本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称“银行”)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销货方”采用赊销方式向“购货方”(定义见下文)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并已与“购货方”签订了“商务合同”(定义见下文),“销货方”拟将“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定义见下文)转让给“银行”。 2.经“销货方”向“银行”申请,“银行”同意根据“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为“销货方”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追索权)”(定义见下文)。 3.□“银行”在此授权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负责“本合同”项下与“国内保理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中国进出口银行_______________(分支机构名称)为“本合同”项下“国内保理业务”的提供、款项收取、监督、管理所作出的一切行为均视为“银行”的行为。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中凡标有“□”之处,选择的请打“√”,不选择的请打“×”。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 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乙方: 住所: 邮政编码: 负责人: 传真: 电话: 联系人: 传真: 电话: 鉴于: 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并向乙方申请获得乙方提供的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经双方充分友好协商,甲乙双方签署本

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及本业务所用文件中,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乙方作为保理商,在甲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的基础上,向甲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该等服务包括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乙方为买方核定的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对于经乙方核准的应收账款,在该等核准应收账款因买方信用风险不能回收时,乙方承担担保付款的责任,如乙方就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已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乙方对该等保理预付款不向甲方追索。但是,若已受核准的单笔应收账款发生争议导致买方未及时足额向乙方付款,则乙方无担保付款责任,若乙方已就该笔应收账款向甲方支付保理预付款,则乙方有权无条件向甲方进行追索。 2、商务合同:是指产生应收账款的、由甲方与买方签订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 3、买方:指商务合同中购买甲方的货物或服务并负有支付价款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4、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甲方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5、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为其核定的乙方可向其提

国内保理业务融资规定规定合同

附件11: 合同编号:年保理字第号 国内保理业务 融资合同 卖方(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保理行(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制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您的合法权益,在您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您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您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您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您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您的利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七日内书面通知本行。 5、如果您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本行咨询。

鉴于甲方业务需求,就甲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乙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乙方通过与甲方协商受让甲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乙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内将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支付给甲方。 2、保理额度: 指在乙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甲方向乙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乙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甲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但在甲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乙方将另行考虑甲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甲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该额度表示乙方对受让自甲方的应收账款承担坏账风险的最大限额。对于超出该额度的应收账款,或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的所有应收账款,乙方不承担坏账风险。 3、明保理: 指乙甲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乙方指定账户付款,并由乙方取得买方收到通知的回执或其他能够证明买方已收到通知的有效证据的保理方式。 4、暗保理: 指乙甲双方不需将应收账款转让的行为通知买方的保理方式(包括虽然已通知买方但乙方未取得通知有效到达买方的证据;双方同意将该等情形视为通知未到达买方)。 5、买方: 指与甲方签订商务合同的另一方。 6、商务合同: 指甲方与各买方签订的由甲方向买方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各项合同或协议的统称,或根据上下文义,指其中的任何一份合同或协议。 7、应收账款: 指甲方与商务合同的买方之间的交易因采用赊销方式而产生的甲方对买方的尚未清偿的债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甲方根据商务合同的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扣除预付款、已付款、佣金、销售折扣等后的款项净额。 甲方向乙方转让应收账款后,乙方享有该应收账款的全部的债权及其附属权利(附属权利是指因该应收账款而获得的担保利益、留置权利、保险权益、票据利益以及其他权利);

商业保理合同模板(DOC 34页)

国内商业保理合同 (适用于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合同编号:特别条款

标准条款 一、定义 1.1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本合同的下列词汇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保理:指保理商受让应收账款,并向卖方提供应收账款融资、应收账 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还款保证中全部或部分服务的经营活动。 1.1.2无追索权保理: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无商业纠纷且无法从买方 处收回时,不能向卖方反转让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3公开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理

类型。 1.1.4隐蔽保理:指应收账款转让时,未将应收账款转让事实通知买方的保 理类型。 1.1.5直接回款保理:指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型。 1.1.6间接回款保理:指不要求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应收账款的保理类 型。 1.1.7基础交易合同:指卖方与买方签订的据以产生应收账款的合同及其全 部补充或修改文件。 1.1.8应收账款:指基于基础交易合同而形成的,卖方对买方的以人民币形 式表现与支付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 1.1.9已受让应收账款:指卖方向保理商申请转让且保理商已同意受让的应 收账款。 1.1.10应收账款到期日:指基础交易合同所规定的买方应向卖方支付应收账 款的日期,具体以《应收账款转让申请暨确认书》载明的日期为准。 1.1.11宽限期:指本合同项下约定的应收账款到期日届满后,一个不按照应 收账款已到期处理的延长期限。 1.1.12商业纠纷:指卖方与买方之间存在的有关应收账款的任何异议,包括 买方拒绝接受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货物、服务、出租资产或发票,或 对应收账款提出(包括由于第三方对应收账款主张权利而引起)扣减、抗辩、抵销或反索赔。 1.1.13信用风险:指买方因商业纠纷以外的原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已受让 应收账款到期日足额付款的风险。 1.1.14还款保证:指保理商对到期无法从债务人处收回的已受让应收账款, 承担买方的信用风险。 1.1.15担保付款:指当保理商实际承担还款保证责任时,保理商向卖方支付 无商业纠纷项下的买方应付未付款的行为。 1.1.16还款保证额度:指保理商核定的还款保证限额。根据本合同特别条款 的约定,还款保证额度可以是可循环额度或不可循环额度。可循环额 度项下,在额度有效期内,超出限额的已受让应收账款可替换额度内 已被买方清偿或已被卖方反转让的应收账款,前述已受让应收账款应 按其到期日的先后顺序进行替入,替入的已受让应收账款总额不得超 过限额,当多笔已受让应收账款在同一日到期时,替入的顺序按其发

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二○○九年七月制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行咨询。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深发保理字第号 □非额度内 □额度内额度合同名称: 额度合同编号:深发字第号 甲方(保理商):深圳发展银行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附件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甲方通过与乙方协商受让乙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甲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内将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支付给乙方。 2、保理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附件2《国内保理业务买方额度申请书》);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该额度表示甲方对受让自乙方的应收账款承担坏账风险的最大限额。对于超出该额度的应收账款,或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的所有应收账款,甲方不承担坏账风险。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

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一(一般保理-一般融资)

合同编号:xxxx(公司xxxx) 保理服务合同-附属合同一 (一般保理-一般融资) 兹就甲方与乙方签订的合同编号为之《保理服务合同(一般保理)》(以下称为“主合同”),双方同意就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应收账款,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服务并签订本《附属合同一》(以下简称附属合同),本附属合同系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一条合同关系和效力 主合同中名词定义及条款解释亦适用于本附属合同,如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属合同条款冲突时,本附属合同之效力优先。 第二条定义 (一)保理融资:系指乙方就其从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而为甲方办理融资额度提供融资之行为,乙方可以如下具体业务模式向甲方提供保理融资: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提供预付款(含代付)、汇票贴现、汇票承兑、押汇、开证、保函等。(二)未清偿保理融资款余额:系指在主合同项下及依据主合同发生的所有附属合同和具体业务协议项下,甲方应支付予乙方的所有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保理融资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实现债权及担保权利时实际发生的调查取证及追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等)及其他应付而未付款项,具体金额按照主合同、本附属合同以及具体业务协议的约定执行。 (三)保理融资申请书: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保理融资时提交给乙方的申请文件。(四)融资附件:系指甲方向乙方申请保理融资并经乙方审查同意后,甲、乙双方签署的确定保理融资具体业务模式的协议。 (五)保理融资额度:系指乙方随时通知甲方,乙方就甲方所转让的特定丁方之应收账款所设的融资额度。

(六)最高保理融资额度:系指乙方随时通知甲方,乙方就甲方转让的所有丁方之应收账款而为甲方所设的最高融资额度。 (七)保理融资比例:系指乙方就甲方所转让的特定丁方之应收账款所设的融资比例。 (八)追索权:系指乙方就其向甲方提供的保理融资,乙方要求甲方予以偿付甲方所有未清偿保理融资款余额的权利。 (九)具体业务协议:指甲方为申请使用保理融资额度,与乙方订立的、依法构成甲方与乙方之间具体业务项下的合同关系的文件及承诺(无论其名称如何),上述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具体业务的合同、协议、申请书、承诺函、乙方出具的业务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借据)等。 (十)保证金账户:指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如下账户:户名: 账号:。甲方以该保证金账户及账户内的全部款项按照本合同向乙方设定保证金质押担保。 第三条融资款项的支付 (一)甲、乙双方应签署综合授信合同及(或)贸易融资主协议约定最高保理融资额度及额度的使用。 (二)在最高保理融资额度及保理融资额度内,就乙方所受让的应收账款,于甲方提交保理融资申请书并经乙方核准时,乙方应依保理融资比率计算的金额或 乙方与甲方所约定的其它金额核定具体保理融资金额和具体业务模式,并与 甲方签署融资附件和具体业务协议办理保理融资。 (三)若有下列情况发生,乙方得不经事先通知甲方而直接停止支付任何保理融资:1.甲方在主合同项下有违约事由发生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已由乙方依主合同之约定发出;或 2.甲方及或丁方所提供的资料、信息,经乙方通知甲方系属不符乙方要求; 或 3.发生任何其它事由,乙方认为该事由的发生对甲方履行主合同(包括本附属合同在内)的能力有不利影响者。

无追索权三方保理合同

编号: 无追索权保理合同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三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所有合同条款均是三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乙、丙双方的合法权益,甲方特提请乙、丙双方对有关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甲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丙方: 住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丙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无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章术语定义 第一条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是指甲方作为保理商,在乙方将商务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的基础上,向乙方提供的综合性信用服务;该等服务包括提供保理融资款、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所谓无追索权是指在甲方在保理融资款额度内向乙方提供坏账担保责任,即在因发生丙方信用风险时,甲方不能向乙方追索已发放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应付款项,但因乙方和丙方发生商业纠纷或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丙方无法清偿时,乙方需返还因商业纠纷和不可抗力导致未清偿的保理融资款、融资款利息、保理业务手续费等款项。 2、购销或服务合同(即商务合同):指乙方与丙方签订的产生本合同项下所对应应收账款的合同。 3、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乙方转让给甲方的其与丙方在真实、合法的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唯一、具体、特定和排他的无争议合法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4、应收账款发票实有金额:指发票金额扣除乙方已回笼货款后的余额。 5、保理融资款:指根据乙方申请,甲方对经其审查同意给予保理融资款的已受让应收账款,依本合同约定按照一定比例在该等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乙方提前支付的一定价款。 6、结息日:对一次性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甲方融资发放日;按月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月的第20日;按季计收利息的,结息日为每季末月的第20日。 7、保理余款:指甲方受让的应收账款数额扣除融资本金、融资利息、逾

(完整)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池保理版)

有追索权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池保理版) 合同编号: 甲方:(保理商): 乙方(): 签署日期: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要素部分

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为签署页) 甲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一般条款 鉴于: 1.乙方已经或将不时向买方以信用方式在国内销售货物、提供服务或出租资产(以下统称 销售货物和/或提供服务和/或出租资产为“交易”),并已经或将不时与买方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租赁合同》(以下统称该合同及其任何补充或修改文件为《交易合同》)并由此形成《交易合同》项下对买方的应收账款; 2.乙方愿意将《交易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给甲方; 3.甲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受让应收账款并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催收等国 内保理服务。 4.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和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意另有所指,下列术语具有如下明确定义:(一)公开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回购情形时,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要求其回购相应的应收账款。 (二)隐蔽型有追索权国内保理:是指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保理服务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暂不通知债务人,但甲方保留在一定条件下通知或要求乙方通知债务人的权利。(三)国内保理池融资:是指根据乙方与买方的交易和结算特点,甲方对乙方转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债权实行动态余额管理,在保理融资可支付额范围内向乙方提供的一笔或多笔固定期限、固定金额的公开型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在应收账款池中的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和授信余额之间的关系满足计算公式:有效应收账款余额*保理融资款比例≥授信敞口时,甲方应乙方申请,在受让应收账款时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的行为。预付的转让价款金额可能等于融资本金金额,也可能小于融资本金金额。保理融资的期限可以超过具体每笔应收账款的期限。 1.折扣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向乙方预付应收账款转让价款时,从本金中扣除相应的折扣后再支付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折扣=应收账款金额×折扣率×折让期。 2.比例预付方式保理融资:是指以对应的应收账款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保理融资本金金额,甲方在受让应收账款时按本金金额向乙方预付转让价款,并在收回本金时收取相应利息的方式。保理融资本金金额=应收账款金额×融资比例;利息=本金金额×利率×融资期限。 3.保理融资最高额度:指甲方核定的可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款的最高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乙方可以就多笔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保理融资,甲方将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对买方资信状况进行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 4.保理融资款核定额:指甲方受让且同意给予提供保理融资的每笔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融资款比例所得之积,是乙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融资款上限。

保理业务合同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2017年7月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行。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公司咨询。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保理字第号 □非额度内 □额度内额度合同名称: 额度合同编号:字第号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传真: 负责人:职务: 乙方(卖方):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 鉴于乙方业务需求,就乙方与商务合同买方之间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国内保理业务(附件1《国内保理业务申请书》),双方经充分协商,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名词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保理: 本合同所称的保理是指甲方通过与乙方协商受让乙方与买方的商务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甲方在应收账款到期后30天内将受让应收账款的对价支付给乙方。 2、保理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保理业务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超过该额度,甲方可连续的、循环的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业务(附件2《国内保理业务买方额度申请书》);但在乙方每次申请提取额度时,甲方将另行考虑乙方当时的资信状况,并通过对买方资信状况的严格审查,在不超过已核定的额度内,决定是否同意乙方提出的申请;如同意,该次提取计算在保理额度内。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该额度表示甲方对受让自乙方的应收账款承担坏账风险的最大限额。对于超出该额度的应收账款,或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项下的所有应收账款,甲方不承担坏账风险。 3、明保理: 指甲乙双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的事实通知买方,指示其于应收账款到期日按照甲方指定

双方版《国内明保理合同》范本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二○xx年【一】月

特别提示 为了维护贵公司/阁下的合法权益,在贵公司/阁下签署本合同之前,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并确认有关事实: 1、贵公司/阁下所提交的各项资料是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不含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贵公司/阁下已经认真审阅本合同的所有条款,特别是字体加粗部分的条款,并已经充分理解其含义及法律后果。 3、本合同签署前,贵公司/阁下有权对本合同提出修改。本合同生效后,贵公司/阁下必须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主动履行义务。 4、为保护贵公司/阁下的利益,贵公司/阁下的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十日内书面通知我司。 5、如果贵公司/阁下对本合同及相关事宜有任何疑问,请向我司咨询。

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xxx 甲方(保理商):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 乙方(卖方): XXX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法定代表人:职务:【法定代表人】 鉴于:乙方作为销货方以其与购货方之间形成的应收账款,向甲方申请办理有追索权[有追索权/无追索权] 国内保理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有关用语的定义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本合同中下列有关用语的定义是: 1.1 保理: 指甲方通过与乙方协商受让乙方与其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应收账款,由甲方向乙方提供资金融通、账款催收等综合金融服务,并取得对买方收款的权利。 1.2 保理融资额度: 指在甲方核准的额度有效期内,由甲方向乙方提供保理融资的最大限额。在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只要乙方向甲方转让的应收账款的余额不低于该额度,甲方可连续地、循环地为乙方的应收账款提供保理服务。 1.3 融资金额: 指甲方在根据本合同受让乙方应收账款的前提下,向乙方提供的资金融通款项。融资方式包括预支价金和授信。

贷款保理融资展期协议

保理融资展期协议书 编号:号 甲方(保理商):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乙方(融资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联系地址: 乙方因原因,不能如期回购偿还编号为:号的《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合同》项下保理融资款。乙方申请展期,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展期申请,担保人同意继续为其提供担保,各方当事人就上述有追索权保理融资展期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方向乙方发放的保理融资款金额(大写)万元整。展期金额和期限见下表,借款人应于展期的到期日偿还全部保理融资款本息。 率为0.5‰/天(千分之零点五/天)。 第三条抵押条款 一、在抵(质)押申请保理融资情况下,抵押(出质)人承诺继续以其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财产提供抵(质)押,原与委托人签订的抵(质)押合同继续有效,并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负责重新办理抵押(质)物登记、公证及保险手续。如更换货增加抵(质)押的,新的抵押人或出质人应另行与甲方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 二、如保理融资展期后的到期日超过原抵押或质押财产保险到期日的,乙方及担保人负责抵押、质押财产的续保手续。 三、因展期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 第四条本协议是对编号为:号的《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合同》部分条款的调整和补充,除依本协议书将原保理融资回购期限展期并重新确定保理融资利率外,《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有效,各方当事人同意继续信守。

第五条本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自各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书项下保理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全部清偿时自动失效。 第六条其他条款 一、本协议书为《有追索权保理服务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二、本协议书一式肆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保理商):有权签字人: 乙方(融资方):有权签字人: 抵(质)押人(或担保人) (签章):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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