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

鲁煤安监中局发〔2007〕33号

关于下达山东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2007年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属矿业集团公司、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各煤矿企业:山东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007年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已由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煤安监人字[2007]21号文)审查确认,现分解下发给你们,望各单位严格按照鲁中监察分局分解下达的培训计划,及时组织人员参加培训。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及国家煤监局《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安[2005]66号)等有关规定,按培训计划规定的人数、班次,及时选送煤矿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或复训班学习。分局将进一步加大培训执法监察力度,将对“三项岗

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培训计划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

二、根据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提高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准入标准的通知》(鲁煤安监人字[2007]33号文)精神,我省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将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的新的资格标准。各单位组织人员参加安全资格培训时,要按规定认真填写统一的《准入审查表》,并向泰山安培训中心提供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

三、如单位培训计划需要调整或变动,请及时与鲁中分局和泰山安培中心沟通。泰山安培中心位于泰安市虎山路202号,山东省煤矿泰山疗养院院内。联系人:王向军,联系电话:0538-*******、138********。

附件:1、鲁煤安监人字[2007]21号文

2、2007年培训计划分解表

3、安全资格准入审查表

二七年二月十二日

〇〇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

鲁煤安监人字〔2007〕21号

关于确认山东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007年安全资格培训计划的通知

鲁中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你辖区煤矿企业编报的2007年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需求及山东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007年安全培训计划已经省局审查确认。根据企业培训需求及我省培训机构规模和分布,确定由山东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承担你辖区2007年煤矿企业中除“煤矿及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分管安全的副矿长;集团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总工程师、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安监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现将泰山煤矿安培中心2007年安全资格培训计划下达你分局,请结合以下要求落实好年度培训计划。

一、按照《2007年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及企业培训需求,细化培训范围和人员,尽快分解落实到所属区域有关煤矿企业。

二、严格按照国务院446号令和国家安监总局《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总局3号令)及国家煤监局《关于明确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范围的通知》(煤安监调查字[2005]66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督促煤矿企业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界定范围和培训周期的要求及时选送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和再培训,杜绝迟训、漏训现象。

三、督促山东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培训质量。严格按本通知确定的范围和培训计划、培训大纲和规定学时组织培训,并结合辖区煤矿的实际设计培训教学内容,积极探索培训规律,创新教学手段,突出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配合监察部门搞好考核,规范颁证和管理工作,切实保证培训质量,圆满完成培训任务。

附件: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007年安全资格培训计划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培训计划通知

抄送:山东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

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2007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一

山东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007年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汇总表

说明:1、“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等(包括副总工程师);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具体指:集团安监局除局长外所有管理人员,省属煤矿安监处、市县属及乡镇煤矿安全科(安监站)的正副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员”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地测等职能部门副科长以上负责人;

4、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区队长具体指:国有、省属、市县属及乡镇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副职以上负责人;

附件二

山东泰山煤矿安全技术培训中心2007年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汇总表

说明:1、“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等(包括副总工程师);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具体指:集团安监局除局长外所有管理人员,省属煤矿安监处、市县属及乡镇煤矿安全科(安监站)的正副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员”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地测等职能部门副科长以上负责人;

4、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区队长具体指:国有、省属、市县属及乡镇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副职以上负责人;

新矿集团2007年1-8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

肥矿集团2007年1-8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

莱芜市2007年1-8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

宁阳县2007年1-8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

其它煤矿2007年1-8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

新泰市2007年1-8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表一)

济南市2007年1-8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表二)

新矿集团2007年8-12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

说明:1、“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等(包括副总工程师);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具体指:集团安监局除局长外所有管理人员,省属煤矿安监处、市县属及乡镇煤矿安全科(安监站)的正副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员”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地测等职能部门副科长以上负责人;

4、"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区队长"具体指:国有、省属、市县属及乡镇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副职以上负责人。

肥矿集团2007年8-12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

说明:1、“分管安全生产副职”指:分管安全生产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副局长、副矿长等(包括副总工程师);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具体指:集团安监局除局长外所有管理人员,省属煤矿安监处、市县属及乡镇煤矿安全科(安监站)的正副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员”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地测等职能部门副科长以上负责人;

4、"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区队长"具体指:国有、省属、市县属及乡镇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副职以上负责人。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具体指:集团安监局除局长外所有管理人员,省属煤矿安监处、市县属及乡镇煤矿安全科(安监站)的正副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员”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地测等职能部门副科长以上负责人;

4、"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区队长"具体指:国有、省属、市县属及乡镇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副职以上负责人。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具体指:集团安监局除局长外所有管理人员,省属煤矿安监处、市县属及乡镇煤矿安全科(安监站)的正副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员”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地测等职能部门副科长以上负责人;

4、"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区队长"具体指:国有、省属、市县属及乡镇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副职以上负责人。

其它煤矿2007年8-12月份煤矿安全资格培训计划分解表

2、"煤矿安全监察人员"具体指:集团安监局除局长外所有管理人员,省属煤矿安监处、市县属及乡镇煤矿安全科(安监站)的正副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3、“职能处科室负责人员”指: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生产、技术、通风、机电、运输、调度、地测等职能部门副科长以上负责人;

4、"煤矿采掘、机电运输、通风区队长"具体指:国有、省属、市县属及乡镇各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等区队副职以上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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