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政策及对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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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政策及对企业的影响

作者:李小平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5期

摘要:国家自2014年12月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停止征收从量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企业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规定,山

西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晋中市、运城市、临汾市、吕梁市行政区域内,洗选煤折算率暂定为85%;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洗选煤折算率暂定为75%。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相关政策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8%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的煤炭运输费用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不予从销售额中扣除。运费扣除一律以真实、合法的货物专用发票所载金额为准。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煤炭和外购已税煤炭进行混合销售或加工洗选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一并视同销售未税煤炭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用于混合洗选或者直接混合销售的,须分别核算,数字须真实、准确。在计算应缴资源税时,对当期实际使用量部分,按照收购地实际缴纳税款予以扣除。纳税人购进省内煤炭应该向销售方取得资源税已缴证明,资源税已缴证明需由购买方专人保管,销售方未能提供资源税已缴证明的,购买方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购进省外煤炭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85%(或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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