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省级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创建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省级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创建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省级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创建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省级农业综合执法示范

窗口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农专发[2012]72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2.07.17

【实施日期】2012.07.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国、省级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

(浙农专发〔2012〕72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活动的通知》(农办政〔2012〕14号)要求,现将《浙江省全国、省级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市于8月1日前将2012年度全国、省级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申报表(见附件1)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浙江省全国、省级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创建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全省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中大力开展“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以全面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为中心,以完善执法体系为基础,以增强执法能力为手段,以提高执法水平为目的,以提升服务质量为宗旨,打造一批能够切实发挥执法护农作用、展示农业部门良好形象的示范窗口单位,带动农业综合执法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二、创建对象和基本条件

农业综合执法示范窗口单位的创建对象为全省各级农业综合执法机构。

示范窗口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机构性质为经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参公管理单位。

(二)机构职责明确,综合范围面宽,运行机制顺畅,规章制度健全。

(三)在编在岗专职执法人员不少于8人,执法人员全部经过培训,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爱岗敬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群众满意度高。

(四)有独立、规范、整洁并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醒目位置有执法公示栏。

(五)有满足履行职能所需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执法取证设备,以及执法专用交通工具。

(六)执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且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七)全面履行执法职责,执

浙江省水稻生产概况和特点(浙江农业厅件)

浙江省水稻生产概况和特点 来源:《中国稻米》2006年第2期-浅淡浙江省稻米产业现状与发展对策作者:浙江省农业厅农作物管理局纪国成毛国娟陈叶平发布时间:2006-03-28 浙江省水稻种植历史悠久,早在7000年前已开始种植水稻,素有“鱼米之乡”之称,稻米是城乡居民的主食。浙江人多地少,粮食向来不宽裕,历史上就是个缺粮省份。建国后,由于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水稻生产发展迅猛,至80年代初水稻播种面积达3700万亩以上,稻谷总产达1500万吨以上,播种面积占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70%以上,稻谷总产量占全年粮食总产量的80%以上,为浙江省实现粮食自给作出了巨大贡献。90年代以后,浙江省开始种植业结构调整,水稻播种面积出现了持续下滑。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浙江率先进行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水稻种植面积继续大幅下滑,稻米产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水稻一直来是浙江省的主要农作物,也是主要粮食作物。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前一直以种双季稻为主。历史上种植面积最大的是1974年,达3833万亩,其中早稻1880万亩,晚稻1953 万亩,水稻面积占当年粮食作物总面积的73%。历史上稻谷总产量最高的是1984年,达1511万吨,占当年粮食总产量的83%。1990年前后,浙江省水稻播种面积在3550万亩左右,仍以种双季稻为主,其中早稻面积1550万亩左右,连作晚稻面积1720万亩左右,单季晚稻面积280万亩左右,水稻种植面积占粮食总面积的72%左右。 1992年以后浙江省水稻种植面积出现了持续下滑态势,主要经历了两次大的调整时期。第一次大调整发生在1992-1994年,早稻由1560万亩左右减到1240万亩左右,减了320万亩左右,晚稻面积基本稳定,仅减少120万亩。1995-1997年省政府开展了“大打粮食翻身仗”活动,水稻播种面积基本稳定,其中早稻面积曾一度略有恢复。第二次大调整发生在1998年以后的持续下降,尤其是2000年以后大幅下滑。到2003年全省水稻播种面积为1469万亩,比1990年减2106万亩,仅为1990年的41%。其中早稻仅194万亩,比1990年减1372万亩,减87.6%;晚稻1275万亩,比1990年减734万亩,减36.5%。2004年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一系列政策的扶持和市场粮价大幅回升共同作用下,浙江省水稻生产出现了重要转机,水稻种植面积扭转了连年下滑的局面。2004年全省水稻种植面积1541万亩,比上年增加72万亩,其中早稻231万亩,增加37万亩,晚稻1310万亩,增加35万亩。稻谷总产量686.94万吨,比上年增加40万吨。经过十余年大调整以后,浙江省水稻生产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1、单季晚稻成为粮食作物的主体。随着早稻面积大幅度下降,单季晚稻迅猛发展,种植面积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300万亩左右扩大到2004年的1016万亩,一跃成为浙江省粮食生产的主体作物,占当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47%,占水稻总面积的66%。 2、优质早籼发展遇阻,圆粒形早籼谷供不应求。上个世纪90年代初,针对早籼米米质差、价格低、农民不愿种、居民不愿吃的现状,把大力发展优质早籼作为发展“一优两高”农业、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措施来抓。1994年10月,省政府组织省级有关单位实施“食用优质早籼开发研究和利用”项目(简称9410计划)。通过育种攻关,选育出舟90 3、中丝2号、浙农8010、嘉育948、嘉早935、杭931、浙9248、中优早5号等优质高产早籼稻品种。为了加快优质早籼新品种的推广应用,省政府还确定上述八个优质早籼品种的收购价在合同定购价的基础上,每50公斤加价6元,实行优质优价。优质早籼面积迅速扩大,由1992年的9.44万亩,发展到1999年的504.6万亩,占全省早稻面积的48.5%。2000年以后,由于早稻面积持续大幅度下滑,早籼稻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早籼稻米主要用于粮食储备,其次用于米粉干、味精、酿酒及饲料等加工业,少量直接作口粮。全省常年粮食储备量为17.5亿公斤,由于圆粒形早籼谷较适宜储藏,储备粮的80%为早籼谷,按三年一轮换计,每年约需5亿公斤早籼谷用于储备粮轮换,约占近年全省早籼谷总产量的70%以上。因此圆粒形早籼谷成为了稀缺资源,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发布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的通知

2017年种植业主导品种目录 一、水稻(19个) 早籼稻:中早39、中嘉早17 、金早47、甬籼15、温926 常规晚粳稻:秀水134、嘉禾218、嘉58、宁88、浙粳99 杂交晚籼(粳)稻:中浙优8号、中浙优1号、深两优5814、春优84、甬优1540、甬优9号、甬优538、甬优15、甬优17 二、玉米(10个) 普通玉米:济单7号、郑单958、登海605 糯玉米:美玉7号、美玉8号、浙凤糯3号 甜玉米:金玉甜2号、先甜5号、浙凤甜2号、金银208 三、大豆(6个) 春大豆:引豆9701、沪宁95-1、浙农6号、浙鲜9号 秋大豆:衢鲜5号、衢鲜1号 四、油菜(5个) 浙油50、浙大619、浙油51、浙大622、中双11 五、西瓜(4个) 早佳、浙蜜5号、早春红玉、拿比特 六、小麦(4个) 扬麦12、扬麦19、扬麦20、苏麦188 七、棉花(2个) 中棉所63、中棉所87 八、大麦(2个) 浙啤33、秀麦11

九、马铃薯(2个) 中薯3号、东农303 十、甘薯(2个) 浙薯13、心香 十一、蚕豌豆(2个) 蚕豆:慈蚕1号 豌豆:浙豌1号 十二、蔬菜(45个) 青花菜:绿雄90、台绿1号、浙青95 花椰菜:浙017、瓯松90天、浙农松花50天 番茄:浙杂503、浙粉706、钱塘旭日、浙樱粉1号白菜:青丰1号、早熟8号、浙白6号、双耐 榨菜:余缩1号、甬榨2号 瓠瓜:浙蒲6号、越蒲1号、浙蒲8号 辣椒:浙椒3号、采风1号、衢椒1号 茄子:浙茄3号、杭茄2010 黄瓜:浙秀1号、碧翠18 南瓜:科栗1号、华栗 甜瓜:甬甜5号、哈翠、沃尔多、翠雪5号 萝卜:白雪春2号、浙萝6号 甘蓝:晓春 豇豆:之豇616、之豇108 菜豆:浙芸3号

浙江省农业厅等3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7-05-01实施】

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是指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标识。 合格证的开具、使用、查验以及相关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生鲜乳依据《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模农产品生产者是指依法经工商注册登记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家庭农场以及县级农业(林业、渔业,下同)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认定标准规定的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生产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合格证出具与使用的宣传、指导和管理工作。县级应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本辖区内开具合格证的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名录及具体的管理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指导和监督辖区内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开具与使用合格证。 第五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实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 第六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食用农产品交易后,经营者对其持有的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七条规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标准化生产,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规定开具合格证,并对合格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参考样式附后): (一)产品名称和重(数)量; (二)生产经营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盖章或签名); (三)开具日期。

浙江省智慧农业云平台解决方案

浙江省智慧农业云平台解决方案 方案名称:智慧农业解决方案 方案提供商:浙江托普云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行业:政府、企业、农业经营主体等 智慧农业是根据农业、畜牧业及林业生产实际需求及现代网络发展现状,采用顶层设计,统一规划,建设统一资源数据系统,统一平台,分部门实施,分系统建设,提供统一集成服务,统一运营维护,综合应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物联网、智能控制、智能决策、精准农业、卫星遥感等现代信息技术,导入先进的管理机制和经营模式,建立农业综合管理及服务信息系统,从而实现农业生产信息化、农业经营信息化、农业管理信息化和农业服务信息化,全产业链规划,全价值链考虑,融通城乡,达到提升增强政府部门的监管与决策效率及面向三农的服务能力、提升强化农业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农民获取知识信息达到科学种养加的能力,达到高效低碳,安全绿色,环保宜居,可持续。 一、智慧农业云平台系统概述: 托普云农智慧农业云平台旨在通过新一代物联网、大数据、3S等信息化技术有效整合省市县各级涉农资源,以顶层设计方式建成“一个标准一个中心N个应

用”,汇聚农业产业、农业“两区”、物联网、植保、农机、畜牧、农资、农经、科教等各级农业业务应用及数据,形成“大农业”数据中心,构建互联共享的“互联网+农业”信息服务体系,以最终实现科学指导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政府决策监管和社会公众服务。 二、智慧农业云平台核心功能: 1、形成省级农业数据中心 1)整合省市县各类涉农资源,建立农业数据库 2)将省技术标准分发市县,实现全省涉农数据共建共享 3)通过数据分发完成市县数据中心建设 2、农业物联网接入管理 1)整合全省物联网应用基地及生产数据,实现集中管理 2)集成多个信息系统,接入多个物联网监测点信号 3、现代农业综合管理 托普云农智慧农业云平台应用根据实际工作接入,成熟一块接入一块,各市县可以在此基础上扩建本级行政监管业务,并与现有业务系统无缝对接,不仅实现资源共享,并实现信息系统的集约化建设和统一低成本管护。 4、应急指挥和灾变预警 智慧农业云平台通过大数据分析,托网络化、可视化、空间网格化等手段,结合全省视频会议系统开展应急指挥和预警决策,实现可视化远程监控和指导处理,实现全省农业应急联动和统一指挥。 全省应急指挥系统充分与智慧农业行政监管平台相结合,在建成省级农业应急指挥中心基础上:逐步建设县级农业应急指挥中心;完善农业应急指挥网络;配置移动应急指挥终端;建立农业应急指挥基点。 三、智慧农业云平台应用情况: 目前农业云平台已整合了浙江省农业物联网、生态循环、农业产业化等共10块相关业务资源,形成了浙江省智慧农业大数据中心。 1、农业物联网:对全省物联网应用点进行集中展示和统一管控,实时掌握物联网的建设情况。 2、生态循环:对全省农业环境监控点进行不间断的进行实时监控、可视化管理和集中展示,掌握生态环境情况,实现异常预警。 3、农业产业化:整合并分析全省各特色和优势产业的分布、经营主体数量、全产业链年产值等产业数据,反映我省农业现代化整体水平。 4、种植业管理:对我省主导产业的种植总面积、总产量、产业分布、市场行情、经营主体等整体发展状况和植物保护情况进行全方位分析和展示。

浙江省农业厅(通知)

浙江省农业厅(通知) 浙农科[2001]3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浙江省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林特)局: 为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和浙江省绿色农产品的认定工作,确保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发展,进一步提高我省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特制定《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和《浙江省绿色农产品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根据《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生产粮食、油料、茶叶、水果、瓜菜、食用菌、蜂产品、畜禽产品的基地,均可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 第三条凡在本省区域内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单位(包括龙头企业、农场、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和个人均可以提出申请。 以县、乡(镇)、村区域为单位组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的,可以由该组织统一提出申请。 第四条省农业厅统一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基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产地生态环境达到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 (二)集中连片且具有一定规模; (三)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五)基地内农产品质量达到省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标准; (六)基地内农产品有注册商标; (七)有完善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实行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双重检测。 (一)基地环境检测由省农业厅委托的环境质量检测机构承担; (二)产品检测由省农业厅指定的质检机构承担。 第七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相应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自查总结报告; (三)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基地规模证明; (四)基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的自查报告; (五)注册商标的复印件; (六)执行的标准文本原件或复印件(包括生产环境质量标准、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或准则、产品质量标准); (七)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报无公害农产品基地认定以自愿为原则,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按下列程序推荐: (一)县及县以下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对资料的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受理单位签署意见报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应当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由审核单位签署意见报省农业厅。 (二)市级单位,可以向所在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1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省农业厅。 第九条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试行)等规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试 行)等规范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布部门】浙江省农业厅 【发布日期】2016.10.25 【实施日期】2016.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试行)等规范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厅有关单位: 为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提升农业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农业工作实际,现将《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试行)等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1.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 2.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3.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风纪规范 4.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文明用语规范 浙江省农业厅

2016年10月25日附件1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准则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高效便民 规范公正 权责统一 附件2 浙江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1.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公务员行为规范的规定,做到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执法严明、团结协作、廉洁公正。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权责清单实施行政执法活动,不滥用职权,不超越职权,不拖延履行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 3.严格按照法定方式、步骤、顺序、期限等程序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4.尊重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救济等法定权利。

5.实施行政执法活动,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依法需要回避的,应当回避。 6.实施行政执法活动应当仪表整洁、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用语规范、文明,不得使用粗俗、禁忌语言。 7.调查处理农业违法案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裁量合理,处理公正。 8.办理农业行政审批,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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