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如何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如何减少工程结算纠纷

关于减少工程结算纠纷的探讨

0引言

工程建设项目本身一次性、复杂性和大额性的特点,决定了工程造价控制是项目管理四大控制中,最容易出现纠纷的管理过程。造价管理本身受到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的交叉影响,且此类影响本身具有不易界定责任的特点。同时,在工程实施各阶段中,受宏观环境、项目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影响,造价是动态变化的过程。这也加剧了结算纠纷出现的可能性。最后,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经济利益是对立的,存在此消彼涨的内在因素,这是结算分歧出现的内在原因。本文试图从项目建设方管理者的角度,分实施阶段,探讨如何减少结算纠纷的出现。

1概述

工程造价的构成元素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一般来讲,其中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措施费是工程造价的基础元素,其他费用一般是在这些基础费用的组合基础上,按照一定费率计取的。因此,结算纠纷最重要的来源,就是人工费、机械费、材料费和措施费这四大部分。

从造价纠纷产生原因来看,造价纠纷的来源主要包括:合同对价格调整因素的约定不明确或有歧义、大额工程变更未及时定价、工程延期、质量安全问题、发承包双方对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理解不一致等。

造价纠纷的产生元素和基本原因贯穿于建设工程从招投标到结决算的全过程,加强过程管理和控制是减少结算纠纷产生的有效办法,只有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提前规划,将纠纷杜绝在萌芽之中,在招投标和合同签署阶段,考虑各种可能产生分歧和纠纷的情况,严格明确招投标中涉及到造价的细节,合同中务必明确价格调整的各种因素,才能最大程度上,减少纠纷出现的可能。

2从过程管理中减少纠纷出现的可能性

2.1 施工图设计

施工图设计中要尽可能明确所有的设计细节,给出量化的设计图纸,忌泛泛的表述。例如,“地面做法参考工程所在地通用做法”、“保温材料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xx或xx”,这类表述,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清单编制机构对此就会产生理解上的偏差,如果按照一般性的做法编制清单,在实际施工中,就可能产生不适于当地实际需求,从而产生变更,而地面或道路涉及面积大,造价高,从而产生大额工程变更,对工程造价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甚至引发结算纠纷产生[2]。

除BOT、EPC等总承包模式外,普通发承包模式下,施工图设计应在招投标之前完成,三边工程对造价、质量、进度的控制均不利,也易产生纠纷,严重时可能会产生纠纷无法解决,进而诉诸法律,甚至施工单位退场等。

2.2 招投标及合同形成

招投标阶段是工程造价形成明确金额的重要阶段,包括招标清单编制、招标文件起草、合同主要条款拟定、招标、开标、评标、合同签署等阶段。

2.2.1工程量清单

应最大程度确保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工程量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必须要经过复核,尤其是关键性的主材,建设单位造价工程师要对招标清单进行复核。

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不但包括工程量的准确性,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也是产生结算纠纷的重要原因。此外,需要对工程量的全面性进行最终复核,严格避免漏项[1]。

2.2.2 招标文件

通常来讲,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合同主要条款,其中最重要的是合同计价方式和合同价格的调整方式。

一般认为,固定总价合同有利于甲方控制造价,固定单价则量价分离,风险分担,更公平。从建设单位出发,更倾向于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但实际操作中,固定总价合同下,如果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或者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变化,施工单位仍然会不遗余力地去争取索赔。如果无法取得相应的索赔,则可能通过其他方式来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是以质量为牺牲,则建设单位反倒得不偿失。因此,固定单价合同,相对来说更公平,也更合理,这也是国家清单计价规范推行单价合同的原因。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一般包括: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及物价的变化、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电停水累计超过8小时等,除此之外,还需规定风险范围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

近年来,受物价上涨等宏观因素影响,各地造价主管部门多次出台人工费的价格调整文件,从而使得项目结算时就人工费是否调整产生了较多的造价分歧和纠纷。由于造价部门的文件,一般都规定:“合同有规定,按合同规定执行,合同无规定,参照文件执行”。这里,就存在一个纠纷点,在调价条款中未勾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有规定来理解。因此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签署合同时除对上述调整因素进行明确外,对人工费是否参照造价主管部门的文件进行调整进行明确规定,则可以避免此类分歧。

其次,近年来,主材价格也是起伏不定,混凝土价格呈缓慢上涨趋势,钢材价格则振荡起伏。因此,材料价格的风险也必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进行明确。否则,材料价差调整也是一个结算纠纷产生点。建议可对材料价差按照2013年清单计价规范,或按照5-10%的风险范围进行分担,机械费亦类似。

除此,建议在合同签署阶段,对工程变更和签证单的调价认定进行期限约定,按月结算变更。避免在整体结算阶段积压变更较多,增加了事实认定和价款计算的难度。

2.2.3 招标

招标阶段需要重视现场踏勘及答疑,许多项目不重视这个环节,导致报价的措施费不准确。

评标阶段,有条件情况下,甲方应尽量派一名评标委员,对清单报价的准确性进行核实,防止低报价高索赔或不平衡报价等情况。

2.2.4 合同签署

因合同主要条款在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签署合同时仅需对部分细节进行确认。合同是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定文件,必须对合同的每个字句进行认真研读和评审,评审需要财务、法律、工程、安全等人员进行综合会审,最大程度上降低风险[3]。

书面的合同文件必须要保证各方一致,同时要送交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合同是发生纠纷时,法院认定的有效力的合同,应予充分重视。

2.3 工程建设

工程建设阶段,发生结算纠纷的可能因素包括:大额工程变更或签证、工程延期、质量

安全问题、造价部门调价文件、材料价格大幅波动等。值得提醒的是,所有能够产生造价变化的事宜,必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报送建设及监理单位。

2.3.1 大额工程变更

大额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签证单等。传统的做法是变更实时发生,项目结束时统一结算。这种方式简单易行,但增加了不确定性,可能引发结算时对变更事实审核计算困难,进而造成纠纷。大额变更发生后,28天内进行审核与计算,并在当期工程款中进行支付,避免积压到项目结束后统一结算。

2.3.2 工程延期

工程延期也是工程项目建设中较普遍的现象,一般合同也会约定延误的处罚方式及额度。值得注意的是,合同应明确延期的责任划分,不应一概而论,将延期责任全部推向施工单位。

2.3.4 质量安全问题

对于施工中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也存在纠纷可能。例如可归结为甲供材料不合格、施工工艺有误、工人技术水平差、管理不善等。对于有争议的质量问题归因,应当书面报告,必要的话,进行第三方鉴定。

2.3.5 市场价格变动

对于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调整文件,可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是否参照执行。

对于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建材价格信息,如有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偏差,施工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出具书面报告,详述具体情况,以作为结算依据。双方应在合同中对此进行时限约定。

对于造价信息网不包括的建材价格信息,如与合同价格偏差超过约定风险范围,应各方共同进行书面的认质认价,确定后,进行相应调整。

2.4 结算编制、审核与谈判

结算报告由施工单位编制完成后,一般需要监理、建设单位进行联合复核,部分项目还会请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复审。

审核首先是结算材料真实性,其次是工程量计算的准确性,第三是价格的合理性,第四则是规范条文的适用性。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较价格的审减,对于工程量的审减,对造价的影响更大,而对方也更易于接受。

谈判要利用合理的谈判技巧、准确的专业知识、合情合理的双赢策略,最终达到期望的结算价款。一味地压低价格、或者采用拖延战术,只能激化矛盾,扩大纠纷,甚至对簿公堂。

32013版清单规范对减少结算纠纷的作用

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与2008版规范相比,进一步加强了清单计价的推广力度(1.0.4 非国有资金项目宜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08版为可采用),明确了发承包双方的风险分担范围(3.2),强调了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应采用单价合同(7.1.3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08版为“宜采用单价合同”),工程量偏差的调价原则(第9部分)等。

从新版清单计价规范的制定导向来看,进一步明确了工程量清单计价在工程计价中的核心作用,量价分离的市场原则得到加强,风险合理分担的导向也将成为行业的基本共识。从上述原则来看,如果发承包双方严格执行新版清单计价规范,则能够最大程度上减少甚至避免结算纠纷。

4结语

作为企业经营主体的发承包双方,在满足底线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任何一方均不愿产生合同纠纷或发生诉讼。但工程结算纠纷的出现仍层出不穷,根源上还在于建筑市场本身波动性大、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层次不齐、合同条款不够准确严密、建设周期长,不可预见性因素多,造价变动性因素多等。

从项目管理者的角度来看,就需要在建设初期对各类造价风险进行预测和评估,详细设计,加强招标与合同准确性和严密性,建设过程中实施过程管理、事前管理、动态管理的方法,控制工程造价的同时从源头上减少或杜绝结算纠纷的出现。

竣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竣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一、项目背景 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其中车间,框架2层,其它综合楼,五层,建筑高度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不含室内橡胶地板、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墙及塑钢窗)、给排水系统,不含电气及塑钢窗工程。合同包干价11,262,元,建设时间为:2008年05月-2009年03月,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4,440,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178,元。 二、案例分析 (一)审计过程 1、整理送审资料 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

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 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 3、现场踏勘 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 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 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 5、核对工程量

(总财字〔2012〕165号)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开滦集团公司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有效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促进集团公司建设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集团公司印发的《开滦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开滦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严格工程建设程序管理的若干规定》、《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开滦集团公司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建设监督检查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控股公司要比照本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法》所规范的通过施工形式形成固定资产实体的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改造)、扩建、迁建、恢复等内容,其他工程项目价款结算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五条各级财务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职责范围内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查、复核与监督管理。 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计量与支付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配备合格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会计核算业务,办理工程项目业务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及会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熟悉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八条发、承包单位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应由发承包双方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含协议)。所订立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相符,各方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在发、承包双方认可的基础上,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九条发、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调整方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质保金比例一般应不低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九、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十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 一、固定单价。即工程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 呕心沥血整理word1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一、项目背景 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8968.95m2,其中车间3896.57m2,框架2层,其它综合楼5077.75m2,五层,建筑高度19.8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不含室内橡胶地板、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墙及塑钢窗)、给排水系统,不含电气及塑钢窗工程。合同包干价11,262,000.00元,建设时间为:2008年05月—2009年03月,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4,440,443.14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178,443.14元。 二、案例分析 (一)审计过程 1、整理送审资料 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

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 3、现场踏勘 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 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 按照有关行规、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 5、核对工程量 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双方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组织参与本项目的各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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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期延误工程造价纠纷典型案例 报送单位:江苏众信工程投资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作者:舒和珍 一、案例背景: 本工程为新建办公用房工程,建设规模:地上框架三层,建筑面积3498平方米。工程范围及内容:施工图及招标范围内的土建安装工程。本工程为固定单价合同,合同价3666700元;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1、图纸变更及基础隐蔽工程以现场签证单按实量结算,政策性文件按实调整;2、材料价格执行[2007]20号文。合同总工期180日历天。工程于2008年1月开始招标,与2008年3月签订施工合同。具体开工时间以监理签发《开工报告》为准。2010年1月,建设单位委托某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该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咨询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及委托人的要求对该工程结算实施了三阶段审核并完成结算审核初步成果,提出初审意见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召集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咨询单位等相关单位对工程初步审核结算书进行会审核对、交换意见,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在对合同的理解、签证等存在几个较大的分歧。 二、争议焦点: 1、签证单中应建设单位要求,室内楼梯扶手全部改用不锈钢扶手等,合同款是否可以进行调整,怎么调整。 2、原合同价其他调整因素、设计变更或甲方变更所发生的工程价款的调整问题。 3、因建设单位拖延开工时间(正式开工5月中旬),使材料价从3月份到5月份上涨了13%,2008年4月份政府性调整了人工单价,争议焦点针对材料涨价和人工调整是否能补偿。 4、因工程资金未到位,主体结束后工程被迫停工9个月,争议焦点是脚手架闲置费、门卫等现场看护费用是否补偿。 三、分析与结论 鉴于观点分歧较大,争对上述几个焦点问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经过几轮协商,最后达成一致意见。 1、本工程属于固定单价合同,签证单中室内楼梯扶手全部改用不锈钢扶手是应建设单位要求,也相当于是甲方变更,专用条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根据同期价格信息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及发包方确认后执行。 2、因原业拖延等种种原因,工程迟迟未能开工,实际开工于2008年5月,其中恰逢江苏省建设厅于2008年4月颁布“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自2008年4月1日期执行,4月1日前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认为:即然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政策性调整已经包括在风险范围之内,该风险应当由施工单位

竣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 竣工结算审计案例分析一、项目背景建筑面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 框架3896.57m28968.95m2,其中车间积,五层,建筑5077.75m22层,其它综合楼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19.8高度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外装饰不含室橡胶 地板、不含电气及塑钢、给排水系统,墙 及塑钢窗)元,,000.0011,262窗工程。合同包干价月,03月-2009年2008建设时间为:年05,44014,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78),变更增加3含合同包干价443.14元( 元。443.14 二、案例分析(一)审计过程 1、整理送审资料

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资料Word . 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 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 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 3、现场踏勘

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 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 按照有关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资料Word . 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 5、核对工程量 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双方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组织参与本项目的各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等以协调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核实,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补充资料。本项目在审核过程中补充了桩基检

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有哪些

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有哪些? 【2010年11月上下半月VIP会员免费更新下载】450份4.9G 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有哪些?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一)工程价款结算的重要意义 所谓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承包商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依据承包合同中关于付款条款的规定和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建设单位(业主)收取工程价款的一项经济活动。 工程价款结算是工程项目承包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主要表现在: (1)工程价款结算是反映工程进度的主要指标。 (2)工程价款结算是加速资金周转我国工程价款结算方法有哪些?的重要环节。 (3)工程价款结算是考核经济效益的重要指标。 (二)工程价款的主要结算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我国现行建筑安装工程价款结算中,相当一部分是实行这种按月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建筑安装工程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5.结算双方约定的其他结算方式 (三)工程预付款及其计算 1.预付备料款的限额 预付备料款限额由下列主要因素决定:主要材料(包括外购构件)占工程造价的比重;材料储备期;施工工期。 一般建筑工程不应超过当年建筑工作量(包括水、电、暖)的30%,安装工程按年安装工作量的10%;材料占比重较多的安装工程按年计划产值的15%左右拨付。 2.备料款的扣回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备料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T=P—M/N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中间结算)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业主)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即中间结算)。 工程进度款支付过程中,应遵循如下要求: 1.工程量的确认 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电力工程项目部岗位职责

电力工程项目部工作职责 一、部门职责 (一)经营部职责 1、负责工程合同的执行、更改和修订的联络,并及时向公司及项目经理汇报。 2、负责按授权范围与业主讨论磋商,签订备忘录或补充合同。 3、按单项工程施工图以及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设计,及时编制施工图预算和工程预 算。 4、每月发生的现场签证、代用、设计变更等,必须及时在当月内编制完成,并按时报批。 5、负责工程项目的对内对外预结算工作。 6、负责对施工队伍的管理,对分包队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能力等,执行严格的审查、审批制度。按分包合同样本起草分包合同。 7、实事求是的做好项目的统计报量工作,真实反映项目部的施工生产经营情 况。 8、严格规范计划、统计的管理工作,保证统计计划的及时、完整、准 确。 9、及时收集经营结算资料,并且建立相应的台账、档案。 10、主要材料价格的审核。(二)财务部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制度,确保财务工作的合法性。 2、建立健全各种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财务工作程序执行。 3、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证项目部资金和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4、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核算、考核和控制,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5、建立健全各种财务账目,编制财务报表,并利用财务资料进行各种经济活动分析,为项目领导决策提供有力依据。 6、参与项目部工程承包合同和采购合同的评审工作。参与项目部与施工队及物资供应商结算。

7、会计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安全、有效。 8、加强内部管理和培训,提高本部门工作人员素质。(三)工程部职责 1、负责工程项目从工程施工准备开始直至交工的全过程施工管理工作。 2、根据实际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降低成本措施、项目质量计划及施工周、月计划。 3、制定安全技术生产措施,编制劳动力、材料、构件、大型机械设备的使用计划,组织实施。 4、组织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规划和管理协调,包括场地整平、控制网测设、临时 道路、给排水、供电和大临区域的划分,沉降观测和测量管理等工作。 5、组织项 目经理部技术人员进行施工图纸自审、会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交底技术解答。在施工中对各工序进行书面技术交底,参加各工序的检验和工程验收,对工程 的每一分项及分部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评定记录。 6、组织各专业中间交接的检查、验收等工作。做好不合格品的控制和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 7、负责做好工程半产品和成品的防护及交付过程中的防护。 8、负责日常工作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配合质量监督和监理单位 的联合检查工作。 9、负责项目部范围内技术性文件和资料的统一管理。 10、负责组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实施。 11、开展QC小组活动和统计技术的推广应用。(四)物资部职责 1、贯彻上级有关物资管理制度,制定和执行本项目各项物资管理细则。 2、主要参与物资市场调查,搞好市场预测,推荐合格物资供应商。 3、编排物资计划,组织采购,随时掌握材料库存、消耗情况,保证施工用料。 4、负责物资现场管理,做好进场、入库物资的计量、验收、标识、保管、防护、发放、核算核销,做到财、卡、物三相符。 5、负责工程所需周转料的计划、购量、租赁管理。 6、负责材料责任成本的控制,定期开展材料成本分析活动。 7、制定物资节约措施,分解并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节约 指标。 8、建立健全各类物资管理台帐,及时上报各项物资统计报表。(五)办公室职责 1、办公室对项目经理负责,负责项目经理部的文件管理、人员管理、行政、后勤 服务等工作。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

工程价款结算案例 案例一 〖背景〗某综合楼工程承包合同规定,工程预付款按当建筑安装工程产值的26%支付,该工程当年预计产值325万元。 〖问题〗 该工程预付款应为多少? 〖答案〗 工程预付款=325万元×26%=84.5万元 案例二 [背景] 某建筑工程的合同承包价为489万元,工期为8个月,工程预付款占合同承包价的20%,主要材料及预制构件价值占工程总价的65%,保留金占工程总费的5%。该工程每月实际完成的产值及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额见表9-1。 表9 -1 某工程实际完成产值及合同价款调整增加额 [问题] 1.该工程应支付多少工程预付款? 2.该工程预付款起扣点为多少? 3.该工程每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及累计拨款分别为多少? 4.该工程应付竣工结算价款为多少? 5.该工程保留金为多少?

6.该工程8月份实付竣工结算价款为多少? [答案] 问题1 工程预付款=489万元×20%=97.8万元 问题2 工程预付款起扣点 = 万元万元54338%658.97489?=?? ? ??- 问题3 每月应结算的工程进度款及累计拨款如下: 1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25万,累计拨款25万。 2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36万,累计拨款61万。 3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89万,累计拨款150万。 4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110万,累计拨款260万。 5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85万,累计拨款345万。 因5月份累计拨款已超过338.54万元的起扣点,所以,应从5月份的85万 进度款中扣除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超过部分=(345-338.54)万元=6.46万元 5月份结算进度款=(85-6.46)万元+6.46万元×(1一65%)=80.80万元 5月份累计拨款=(260+80.80)万元=340.80万元 6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76万元×(1一65%)=26.6万元 6月份累计拨款367.40万元 7月份应结算工程进度款=40万元×(1-65%)=14万元 7月份累计拨款381.40万元

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某工程结算审核争议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称承包人)通过投标承包了扬州市某学校(以下称 业主)的食堂、浴室单位工程。工程建筑面积为9447㎡,基础为预应力管桩和桩承台,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甲乙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工程计划于08年11月6日开工,实际于08年12月11日开工,09年8月25日如期竣工。我方于2010年9月20日接受业主委托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结算审核。结算过程中在质量扣款、合同赶工措施费、生活水电费扣除、施工 中变更签证部分的措施费是否计取等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争议焦点】 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是否应按合同协议中工程质量为“合格”确保 “琼花杯”精神执行; 2、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问题; 3、签证中零星用工单价80元/工日是否合理;、 4、生活水、电费如何扣除; 5、施工中变更签证部分措施费是否应计入; 【简要评析】 1、质量扣款(按质论价)问题 合同协议中规定工程质量标准定为合格,确保“琼花杯”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则按招标文件中相关精神扣除合同价的5%。承包方认为工程于09年9月竣工验收,要隔一年即到2011年才能评“琼花杯”,现在结构工程已被评为“优质结构工程”和“安全文明工地”已具备“琼花杯”条件,故不好扣除。我方认为“琼花杯”除结构工程必须是优质、市级安全文明工地必要条件外,还有外观质量、 反映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业主推荐报告相关资料等相关条件,承包方认为评“琼花杯”条件已具备并不充分。但承包商为申报已付出相应的人力和物力。本着有法(合同)可依、有法必依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业主、施工方三方多次沟通协商后,按合同价的5%暂时扣除,待工程“琼花杯”评定后一周内由业主将这部分 费用返还给承包商。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 Document on settlement management measures of cons truction projects in 2020 编订:JinTai College

2020年关于建筑工程结算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了建设工程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 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16个结算典型争议案例 导语 关于工程结算,实操时问题颇多。 这里以16个实际案例,展示工程结算争议的处理方法,希望能为大家带来一些参考和启发。 案例1结算计价方式引发的分歧 工程完工后,乙方依据后来变化的施工图做了结算,结算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结算价是1200万元,另外还有200万元的洽商变更(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少材料和作法变更也无签字)。咨询公司在对此工程审计时依据乙方结算报价与合同价格不符,且结算的综合单价和作法与投标也不尽一致,另外施工图与投标时图纸变化很大,已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了。

因此决定以定额计价结算的方式进行审计,将结算施工图全部重算,措施费用也重新计算。得出的审定价格大大低于乙方的结算价。而乙方以有清单中标价为由,坚持以清单方式结算,不同意调整综合单价费用和措施费。双方争执不下,谈判陷入僵局。这种分歧应如何判定? 答:首先此工程未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结算条件,应在办理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报告后再明确结算的方式,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本工程招标时按照清单报价的方式招标,并且甲乙双方合同约定按照清单单价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具有法律效力,那么在工程结算时就应该遵守双方合同的约定,咨询公司作为中介机构是无权改变工程的结算计价方式的。 材料和作法变更无签字不能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应该以事实为依据:如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质量检验批、影像资料、双方的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文件。如果乙方又不能提供这些事实依据,甲方有权拒结相应项目的变更费用。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时,甲乙双方应该及时办理相应手续,避免工程以后给结算时带来的扯皮。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合同中应该有约定出现变更时变更部分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和办法:如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参考近似的清单单价、双方现场综合单价签证等。再是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有一张表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若干问题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城市基础建设规模迅速发展,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各类矛盾层出不穷,进入诉讼领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此类案件大多涉及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及工期延误等问题,并与拖欠民工工资、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关系民生、稳定和发展大局的多种元素揉合,日益成为法院审判工作关注的重点和难点。这类案件争议标的额巨大、专业性强,往往需要专业机构对工程款、工程量进行评估鉴定,由此确定最基本的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事实。因此专业的工程造价鉴定在此类案件中占有重要因素,甚至是一定程度上的决定性因素。1但从司法实践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下简称建工案件)的司法鉴定存在费用高、效率低、定论难等诸多问题,已逐渐成为此类案件欠拖不决、服判率低的制肘因素,直接影响到法院的权威和公信。本文以成都中院审理的建工案件涉及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评估问题为分析标本,旨在提出完善现行建设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制度的建议,以求抛砖引玉。 一、建工案件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四难”现象 应该说,我国为规范建筑市场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制体系,上至全国人大通过的《建筑法》、《合同法》,下至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各项规

章和政策,甚至行政机关还制定了规范各类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指导建筑市场的参与者。但事实证明,在繁荣的建筑市场背后,还存在着大量无资质揽工程、无书面合同做工程、工程质量不高、“烂尾楼”、工程款拖欠等非正常现象。由此引发工程量结算、工程款支付的诉讼,就需要专业机构对此进行评估鉴定。司法实践反映出建工纠纷案件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存在四难现象。 (一)因鉴定费用畸高,放弃申请,导致举证难 绝大部分建工纠纷案件都是因为发包方拖欠建筑承包方或实际施工 人的工程款而引发。从一般的举证责任来讲,作为原告的实际施工人或承包方有义务提供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和数量的证据,司法实践中,原告方或根据合同的约定或根据实际发生的一些往来凭据做出工程决算并作为 证据提供,而被告则往往以证据系原告单方提供而不予认可或不予质证。此时,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时,2法院只能要求原告提出司法鉴定的申请。由于鉴定费用高昂,本来就是被拖欠工程款的弱势方原告常无力承担该费用而不得不放弃申请。一旦原告不申请司法鉴定,法院难以查清案件事实,实体正义很难实现,即使以举证不能做出判决也没有真正解决纠纷,特别是在涉及拖欠民工工资的建工案件中,甚至埋下更严重的隐患,所谓司法的终决功能也无从实现。如在甲公司诉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整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报告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案例分析 主将老师:何丹怡 如何做好工程造价鉴定工作 一、司法鉴定的概念和特点 二、司法鉴定与传统的结算审核的区别 三、鉴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其处理方法 四、报告的格式 五、总结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是指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建筑工程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造价纠纷进行分析、研究、鉴别并做出结论的活动。 特点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是工程造价纠纷案调解和判决的重要依据,客观、科学和准确的鉴定结论,直接关系到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在建筑工程诉讼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与传统的结算审核业务的比较

三、司法鉴定的难点和处理方法 1.材料价格的确定 工程项目中采用的材料数量、种类、品牌、型号繁多,且市场上同品种、同品牌、同型号的材料价格也都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更何况不同品牌和不同型号的材料了。 在工程审价中,材料的价格确定主要是看双方合同的约定、工程造价信息、双方签证确认的价格、经建设单位确认的材料发票或供货合同(如果材料发票和供货合同未经建设单位的确认,仍不能做为结算和司法鉴定的依据)等;在司法鉴定项目中,没有约定的材料价格很难再达成一致意见,而材料价格却是影响造价的主要因素,定价难但又很重要,因此对于材料价格的取定就显得非常关键。根据我们的实践工作,材料价格的确定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有约定、无约定、约定不明。 ● 有约定。分两种情形: ● 情形一双方对确认的单价无异议,即从约定。 如:合同约定采用施工时期的信息价做为结算价,缺少部分采用签证价,且双方对信息价和签证价均无异议的。 ● 情形二价格确认后有异议例: 背景:合同约定“材料结算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没有的双方签证确认”。其中,600*600抛光砖,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市场参考价为54元/m2,但没有具体品牌;实际使用的是600*600鹰牌抛光砖,双方签证价为105元/m2(未含采保运杂费)。被告(建设方)认为,按双方签证价格高出了信息价的90%,不同意支付,要求执行信息价格。 问题:105元/m2 的价格该不该给? 鉴定分析:由于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不注明品牌,与实际使用的鹰牌砖没有可比性;其次鉴定机构无法了解600*600鹰牌抛光砖价格的签证背景。因此,鉴定依据的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证单价进行计价。 约定不明依据合同约定条款无法确定材料价格例: 背景:按合同约定的材料单价结算原则:“材料价格执行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信息价,信息价没有的,由双方按市场实际签证确认。”某项目采用886系列1.5厚的铝合金门窗,按合同约定应该采用信息价,结算时发现造价信息间断公布铝合金门窗的信息价,施工期间正好没有公布,也没办理签证手续。 问题:如何确定铝合金门窗的价格 鉴定分析:由于施工期间没有886系列信息价,但有90系列的信息价。经分析比较(详见对比分析),两种系列的铝材用量相差不大,则参考了90系列的单价;但在信息价中又找不到对应规格的价格(1.6.*2.1),鉴定工作人员又在90系列的基础上,查找规格最齐全的年份(与施工时间相差一年),经比对(见下表分析),同规格的价格都很接近,因此,对于施工期间没有对应规格的单价,直接套用了此前1年的90系列的价格。 系列替代90—886 铝合金消耗量 年份替代(规格不全)施工年份次年—施工期间 886B系列推拉窗重量分析

工程结算中的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中的案例分析 1、某工程(为定额计价)合同约定基础按实结算,结算时发现其基槽开挖宽度大于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即按基础底宽加工作面),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了分歧,建设单位认为,其超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的,属于施工措施,按合同”超出设计部分不予计量”的规定,只认可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量.而施工单位则认为,既然合同约定为”按实结算”,就应按实际开挖的基槽宽度结算。 请问: (1)、什么叫”按实结算”?怎样理解? (2)、本工程的基槽该怎样结算? 答:(1)、按实结算是指按规范要求施工,完成某项成活实际消耗的工作量或费用。

(2)、基槽结算首先要看超挖部分发生的原因,如果超挖部分是业主原因或不可抗力造成的,则需要办理设计变更或进行签证,施工后按实际发生量结算。如果是由于施工方的原因,则可认为其没有按规范要求施工,应按规则结算。 2、有一个工程的结算工作,变更和签证很多,涉及签证的计算现在理解上有分歧,分歧如下:增加某项工作签证费用53000元,但没有注明是否包括了全部费用,因此在计算时是计入直接费内参加计取利润、税金,还是直接计入税前造价,或者直接计入税后造价?另外因为对甲方有个优惠8%,请问签证部分是否还要优惠? 答:(1),签证是针对实际发生的费用,一般签证只需另外计取税金,即直接计入税前造价。 (2) 、签证部分是否优惠要看合同约定,如果有约定则按合同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需要甲乙双方进行协商。一般来说,优惠是针对该项目而言,而签证也包含在单项工程总造价内,所以也需要优惠。 3、有一工程,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的独立基础挖土方的描述如下: “挖基础土方三类土基础类型:独立基础层底面积:1.8m*2.0m挖土深 度:2.7m,弃土运距:自行考虑地下水位:-1.2米”。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均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发承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和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各级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地方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第六条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一)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四)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八)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九)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方式:(一)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二)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三)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工程结算审计案例分析 一、项目背景 某研究所科研试验配套综合楼工程,建筑面积,其中车间,框架2层,其它综合楼,五层,建筑高度米,桩基础,包含科研、试验、联调、库房、办公等主体结构、屋面工程、室内外装饰(不含室内橡胶地板、外墙铝合金玻璃幕墙及塑钢窗)、给排水系统,不含电气及塑钢窗工程。合同包干价11,262,元,建设时间为:2008年05月—2009年03月,本项目结算审核结果为:总造价14,440,元(含合同包干价),变更增加3,178,元。 二、案例分析 (一)审计过程 1、整理送审资料 对建设单位的送审资料进行整理,备齐审计依据。本项目收集整理了以下资料: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图纸会审记录、施工单位投标文件、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施工组织设计、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设计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工作联系函、施工图及竣工图、开、竣工报告、桩基检测报告及验收记录、施工日志、地基验槽记录及其他与造价有关的文件; 2、熟悉并甄别送审资料

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对上述送审资料进行熟悉,然后进行甄别,初步判断哪些资料会引起工程造价的变化,对此类资料重点分析与审核,对与造价无关的资料如:预应力工程施工方案、开、竣工报告(建设单位明确表示不追究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为备查资料留用; 3、现场踏勘 根据上述送审资料及对项目的了解,同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一起对施工现场进行踏勘,核对实际施工情况与合同包干内容是否相符,并有针对性的拍照取样,填写施工现场勘察记录单,作为审计依据; 4、计算工程量、确定初审造价 按照有关行规、法规文件及对本项目掌握的情况和资料进行工程量计算,核实工程内容,重点审核现场签证单及设计变更单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从而确定初审结果; 5、核对工程量 与施工单位核对工程量,对无争议的项目双方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对有争议及依据不充分的项目,尤其是现场签证单,组织参与本项目的各个单位如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现场负责人等以协调会的形式进行沟通与核实,又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资料。本项目在审核过程中补充了桩基检测报告、地基验槽记录、施工日志等,同时召开协调会四次,有争议项目的工程量解决后再次填写工程量核实记录单;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火电建设工程投资管理的需要,规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实现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是指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进行约定,以及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拨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价款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是指参与集团公司火电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完成所承包的工作,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项目法人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第四条:本办法中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是指由项目法人编制的,反应水电建设工程全部建安投资的总结性文件(见附件)。 第五条:本办法中工程结算范围为同意批准概算建安工程项目下的工程改造款结算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独资或融资(含间接控股)建设的新、扩、改建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的主要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 (二)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 369号。 (三)《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 260号。 (四)《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华电工[2003] 204号。

(五)《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程序(A版)》(中国华电工[2005] 508号。 (六)《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电工程执行概算实施办法(A版)》(中国华电工[2005] 1236号。 (七)关于发布《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店里工程建设招标系列范本》的通知(中国华电工[2005]878号)。 (八)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国华电审[2003]345号)。 (九)关于印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基本建设竣工决算编报的规定》的通知(中国华电财[2003]505号)。 (十)《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火力发电工程设计导则》(A版)(中国华电计[2005]877号)。 第二章工程结算的管理 第八条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是活力建设工程结算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工程结算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二)协调工程结算活动中的重大争议和纠纷。 (三)批复工程竣工结算超批准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及相应基本预算费的火电建设工程竣工结算总报告;对竣工结算控制在执行概算建安工程费用及相应基本预备 费之内的竣工结算总报告进行核备。 (四)负责汇总、总结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为完善《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造价控制标准》(工程量部分)积累资料。 (五)负责检查、指导集团公司火电建设工程结算管理工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典案例110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经 典案例110例) 案例110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汇编二00八年二月 1 案例1:某大厦幕墙施工合同纠纷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工程基本情况该工程为一栋高层商业大厦的幕墙外装饰工程,原告为承包商,被告为发包方。原、被告双方于1997年经公开招标后签订了单价施工合同,中标单价为合同单价,结算工程量按实计,合同工期120天。原告与该大厦主体施工单位签订了工程

配合协议,约定配合费为工程总造价的3%。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以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向法院提起诉讼。二、委托鉴定容及鉴定资料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该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定资料:委托书、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书、起诉状、答辩状、施工图、开竣工报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资料。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原、被告对配合费的支付、幕墙铝材品牌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等产生争议。四、鉴定说明工程量计算:依据送资料按实计算。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被告称代原告支付总包单位的配合费,因原告未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鉴定造价中未扣除,法院庭审调查后按相关合同约定裁定。原、被告均未提供幕墙铝材品牌的证据材料,鉴定造价未调整铝材材料单价,鉴定人给出被告提供的两种率材价差和铝材用量,供法院裁定时参考。五、案例评述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工程款的支付应按合同条款履行,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应及时通知原告作出修改。评述1、原、被告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价含配合费,但未对施工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约定,原告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配合费协议对配合费及其支付进行了约定,从合同关系上讲,施工配合费应原告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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