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

*县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卫生部等十部委《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若干意见》以及《**省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加强预防工作、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我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社区卫生服务的组织与领导(一)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领导,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作为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社会发展计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搞好组织协调。(二)卫生行政部门是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的规划、队伍的组织和业务监督管理工作。(三)社区卫生服务以县及乡镇为单位组织实施。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全县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网络规划和形成双向转诊格局的要求,组织社区内有关医院和乡镇卫生院选派医务人员,在居民区开设卫生服务网点,形成基层卫生服务网络,发挥不同层次医疗机构(包括中医)的功能,注重发挥中医药资源质优价廉的特色和优势。各乡镇政府及居民委员会要积极动员群众参与社区卫生服务活动。(四)已进入社区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驻地的群众进行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和健康教育等综合的、全程的服务,并保证服务质量。企事业单位对内部职工服务的卫生机构,在县卫生行政部门的统

一规划下承担本单位职工集居地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财政、民政、规划、物价等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和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的发展。二、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和房屋(一)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所需经费,应本着国家、集体、个人相结合的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筹集:——各级政府投入必要的启动和维持资金;——主办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非营利性公益事业单位,享受国家和地方的税、费优惠政策。(三)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建设作为社区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门,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社区卫生服务用房所需建设资金计入商品房成本,产权属房产投资单位,由承租方与产权单位建设租凭关系,并按标准缴纳租金。(四)乡镇政府及街道、居民委员会应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同时鼓励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社区卫生服务提供所需设施。(五)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所需的水、电、气、热和通讯设施,有关部门应按规定给予办理。(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资产属国家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三、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来源和培训(一)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人员,主要从现有卫生机构(包括中医)在职人员中选用。(二)医疗机构要选思想作风好和技术能力强的医务人员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培养以在职培训为主,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要通过举办学习班等多种形式,逐步将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培养成全科医生。今后还应从经过系统培养的全科医学院校毕业生中来补充社区卫生服务人员。

四、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和标准(一)社区卫生服务应坚持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无偿服务相结合的服务方式。对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户实行义务性服务或者优惠服务,便民利民服务项目实行有偿服务。(二)社区卫生服务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由卫生、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核批。五、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医药费用报销问题(一)对在居住地接受社区卫生服务的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干部职工,其医疗费用应予报销。(二)凡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并享受公费医疗的干部职工和劳保医疗的企业职工,在向上级医院转诊时,须经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意。(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干部职工的公费医疗报销范围和办法,执行县卫生、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六、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一)社区卫生服务技术人员的工资按照规划定员实行全额补助,其各种补助不应低于其原在单位和科室的待遇。(二)从事和社区卫生服务的技术人员,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以不再承担到期农村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三)在国家颁布全科医生职称标准以前,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一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晋升副主任医

(技、护)师以下职称的,评定职称时参照相应级别的预防保健医师标准执行。七、社区卫生服务的监督与评价(一)由县卫生行政部门制度社区卫生服务有关的工作规范要求,各项规章制度和评价标准。(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发给卫生服务许可证后,再由民政部门办理社区服务有关手续。(三)对擅自改变性质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收回社区卫生服务证书;对有违法行为者,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四)由县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确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县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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