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

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 -----------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南昌教育学院:黄士嘉 邮编:330009摘 要:国有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是产权制度的改革。当前,我国正在进行国有管理体制改革。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当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环节,国有产权管理应紧紧抓住这一新的形势,深化产权体制改革。关键词:国有资产管理;国有企业;产权;关键;改革一、引言 从1979年以来,我国开始对国有企业进行改革。经过20多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关键是产权制度的改革。 产权是一种与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利,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它侧重于对财产实体的动态经营和财产价值的动态实现。产权是交易双方权、责、利的划分,它只能形成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交易,或简称为“交易中确定的权利”。产权作为一束权利,是指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这些权利可以在一定程度和一定空间上进行分离。比如,在现代公司制企业,产权表现为股权、法人财产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一组权利束。 以产权为依托,对财产关系进行组合、调整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产权制度是即定产权关系和产权规则结合而成的且保证其实现的制度。合理的产权制度具有界定和规范财产关系,提供激励,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以及形成稳定预期等功能。 企业产权理论是指企业内部产权结构的安排,企业产权理论不是将企业简单地看作以权威、计划来配置资源的组织形式。企业中董事与经理,经理与工人之间的契约关系,仍然是一种交易,这与市场交易,市场契约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企业内部产权结构安排,同样对企业的效率产生重大的影响。 所谓改革产权制度,是指要清晰产权,界定产权边界和产权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清除原来模糊不清的状态,建设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制的财产约束机制。二、我国国有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发展的社会基础条件和经济基础条件。明确产权关系应当成为企业改革的焦点。而我国国企改革方向,则应是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权属关系明晰,利益清楚的公有产权制度。 在20年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我国对国有制产权的改革已大大拓宽了视角,实现了在不改变国有制基础上的多种形式的改革尝试,包括:改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的国有制为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国有制;改单一的国家所有制为国家控股或参股,其他经济成分参与资本组合的混和所有制等,大大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

益。但是,在改革中出现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产权主体虚设,产权边界模糊。国有企业的经营者支配的财产是国家的。 因而就形成“花的不是自己的,不花白不花;捞的不知是谁的,不捞白不捞”,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上市公司毫无限制地扩股融资,发新股卖掉的产权是国家的、集体的或其他什么机构的,对公司没有成本,而融来的钱则是用的好坏都一样,于己有利而不承担责任。 2、产权关系不顺。其表现为政府(国有大股东)的行政管理和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双重职能不清和错位,往往用非规范的行政干预,造成前者冲击后者,使企业成为政府行为的牺牲品和附属物。其结果是所有者(或其代表)对其所拥有的“自己”财产关切度低到了公有财产无人真正负责的最低限度,造成了巨大的国有资产的惊人流失。而真正关心企业利益和效益的中小股东,其合法权益却得不到保护。从以上看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以防止在产权改革中流失国有资产。三、理顺国资管理体制 搞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涉及一系列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极具挑战性和探索性。国有资产数量大,分布广,行业多,近几年重组流动情况复杂多变。据统计,截至2002年底,全国15.9万户国有及国有控股非金融类企业拥有资产总额(权益加负债)为17.84万亿元(包括非国有资产),实现利润3764亿元,上缴税金6795亿元;目前由国资委监管的196户中企业拥有的资产总额(包括非国有资产)为6.93万亿元,其中所有者权益(含少数股东权益)为2.54万亿元,2002年实现利润2384亿。国有资产如此庞大,如何理顺监管是一个很大的问题,这就要求我们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二中全会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一系列决定上来,切实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当前,必须紧紧抓住出资人到位这个关键,理顺各方面关系。主要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落实国有资本的管理、监督和经营责任。国家由管企业转向管资本,建立责权明晰的国家所有权委托代理体制,形成对每一部分经营性国有资产可追溯产权责任的体制和机制。 2、国有经济布局和企业结构要进行有进有退的调整。政府从直接管理庞大的国有企业群,转变为控股重要企业和持有股份。国有资本由覆盖各行业、各领域,向国家必须控制的行业领域集中,减少国有资本涉足企业的数量。 3、政府设出资人机构,与公共管理职能部门分开,受政府委托集中统一行使国家所有权。行使公共权利的部门不再

承担出资人职能,形成政企(资)分开的体制基础。 4、实行国家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分离。出资人机构受国家委托拥有股权,依《公司法》以股东方式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公司治理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赢亏,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出资人机构不越权干预。四、理顺国资管理,深化国企产权改革 十六大报告在谈到经济体制改革时,把“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放在很重要的位置,指出:“国家要制定法律法规,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这对于改变目前国有企业的低效率状况,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政府与国有企业之间关系的创新构造。从传统意义上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监管部门,决定了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与国有企业关系的实质,就是出资人代表与所出资企业、出资人的所有者权益(股东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之间的关系。这种建立在产权关系基础上的资产监管,既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又要有利于搞好国有企业。 一方面,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但决不能成为“婆婆加老板”,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关键是要做到职能不缺位、不错位、不越位。不缺位,就是保证出资人代表到位,保证出资人代表各项权利充分行使和所有者权益的充分实现。不错位,就是要牢牢定位于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方式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管理。不越位,就是要严格限定以股东方式履行出资人职责,充分尊重企业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经营管理权。 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同时必须接受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和其它出资人的权益。要按照产权明晰的要求,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结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在落实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下,实行产权分离。 最后,要完善国资监管的政策法规体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国资委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对管理的程序、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原则规定,但是诸如国资委和其他中央部门之间国资管理的职能划分和衔接、国务院和地方国资委之间的关系、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授权经营等

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细化。只有在健全的法律体系下,国企产权改革才能得到安全的保障。因此,制定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法规已成为当前国资工作的重要内容。五、结束语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国有企业应紧紧抓住这个有利时机,深化自身改革,特别是产权制度改革。从而在改革的浪潮中确保国有权益不受损害。参考资料:1、国务院体改办研究所课题组:《产权制度与国有管理体制改革》,《经济学动态》,2003(1)2、陈清泰:《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几个问题》,《管理世界》,2003(6)3、李毅中:《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管理世界》,2003(9)4、王豹、李淼:《外资并购与国有产权管理》,《国有资产管理》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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