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云政发〔2000〕212号

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一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

第四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地(州、市)、县(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第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养老保险的执法监察。

第六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年不敷支付时,按下列顺序解

(一)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时,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办法按财政

(三)

(四)

(五)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

第八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将参保单位的有关核定资料、征缴计划及变动情况通知当地负责征缴的地税部门;地税部门应根据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的缴费清册,按月向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足额征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确保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时收缴入库。

第十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个人共同缴纳。从业人员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个人缴纳。离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个人按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对拒缴、瞒报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向社会曝光。从业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计算基本养老金时,凡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每少缴1年,扣减个人月基本养老金的2

第十一条:

(一)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大于单位工资总额时,以个人缴费基数合计数作为单位缴费基数;从业人员个人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月工资为统计局统计口径规定的月个人全部工资收入,月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月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以下的,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个体工商户(含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劳动者,按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一300%之间任选一个档次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总费率为18%,其中,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缴纳10%,从业人员个人缴纳8%。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为18

(三)从业人员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到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由新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由本人按本条(二)项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基和费率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接续养老保险。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机构按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1%记入,其中,从业人员本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用人单位缴费中划入。个人帐户储存额利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存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个人帐户不作缴费记录,也不计算缴费年限,其个人帐户由社会保险机构封存,储存额继续计息。中断缴费后又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按规定累计计算。

第十四条: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从业人员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应及时向企业和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提供死亡证明,在办理有关手续后,继承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并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继承额=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储存总额120个月×(120个月—已领取月数)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在省级统筹范围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不转移基金;从业人员跨省流动时,除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帐户档案外,还应当转移个人帐

第十六条:

(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且连续在本岗位工作满5年的,可以办理退休;女年满50周岁时,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以及虽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

位工作,但连续在生产或工勤服务岗位工作不满5年的,须年满55周岁方可办理退休。管理技术岗位与生产工勤岗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岗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

(二)男年满55周岁及其以上、女年满45周岁及其以上,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的生产或工勤服务人员(上属工作岗位简称特殊工种,下同);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时,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规定年限的,按本条(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

(三)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地、州、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

(四)

(五)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从业人员,在距法定退休年龄〔即符合本条(一)项规定〕5岁以内的,经本人申请,并由企业一次性缴清其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时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10年时应支付的基本养老金:本人月实发基本养老金×12个月×(法定退休年龄+10

实际年龄)〕后,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但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在原规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再提前办理退休。以上条件因情况变化需另行规定时,

第十七条:

(一)从业人员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单位填写《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一式三份),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或主管部门不在当地的企业,直接报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退休证。城镇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劳动者符合规定退休条件办理退休的,由本人书面申请,交社会保险机构审核待遇后,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发给退休证。

(二)从事高空、高温、有毒有害、井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原实行行业统筹单位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按有关程序需报省社会保险机构审核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其他用人单位按有关程序报地、州、市劳动

(三)因工致残职工的退休,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

(四)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原行业统筹单位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其他企业按参统社会保险机构的隶属关系,由地、州、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鉴定。被鉴定职工须持本人身份证到由管辖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病情诊断。由医院出具病情诊断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诊断证明,作出鉴定结论。从业人员出生年月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职工本

第十八条:

(一)从业人员的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从业人员在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实际缴费的年限为实际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年限扣除计算)

(二)1986年10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合同制职工,其缴费年限从实际缴费之日起计算。1995年9月30日(原行业统筹单位以行业实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前从事特殊工种的人员所从事特殊工种的时间按有关规定折算的工龄(最多不得超过五年),可以视同缴费年限,但只能

(三)1995年9月30日以前,与原所在国有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自谋职业的原固定职工,若本人愿意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费率和个人帐户记录按本办法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的有关规定执行),其在原国有企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

(四)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于1995年9月30日前离职,后来重新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并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离职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未于1995年10月1日起建立个人帐户的人员,必须从199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建立个人帐户,离职前按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方可视同缴费年限。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于1995年10月1日后离职,后来重新工作,参加了社会保险,并建立了个人帐户的人员,离职前按国家规定认可的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离职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认可的工龄,凭原单位的档案证明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可视同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达到退休条件的从业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依照下

(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退休后按下列公式计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的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月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二)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本办法下发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办

=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

月过渡性养老金=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

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一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增多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年份-其间中断缴费的年限×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

月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项之和低于按原办法计算的月基本养老金的,

月过渡性调节金为从业人员1998年3月31日按老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

(三)月基本养老金,不得高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三倍;也不得低于从业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60

(四)离休人员的离休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以及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的人员,其退休后

第二十一条: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并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从业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而达不到规定退休年龄,即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的,可以办理退休,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

(一)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九条(一)

(二)属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其中:月过渡性养老金=从业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1%×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前的缴费年限(含按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年限),不享受过渡性

第二十二条: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其退出工作岗位的待遇从养老保险金或工伤保险金中支付,由伤残人员选择。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满15年的,其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缴费不满15年的,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再按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享受基本养

第二十三条:1997年7月16日缴费年限(含按规定可以视同缴费的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1995年10月1日前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基本建设及政府投资的公用设施建设征地招收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可以延伸缴费年限,按正常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费基、费率逐年缴纳,待缴费年限满15年后,按有关规定计发基本养第三十四条:从业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以及符合

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但不愿按规定延伸缴费的,在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一次性领取基本

养老金,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为:退休时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1995年9月30日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必须按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上年度全省职工月社会平均工资11%的比例(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缴费比例按现行规定执行)补缴1995年10月1日至参统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从业人员从1995年10月1日起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1995年10月1日后成立的用人单位,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之月起,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并按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基数和规定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未参加养老保险并已停产多年的城镇集体企业,按国发〔2000〕8

第二十六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后,可以根据约定,按月、季或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约定按季或年缴纳的,应当在参统当月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季、年

第二十七条:经国家和省批准实施破产的国有企业,破产前已离退休的人员,按下列公式计缴养老保险费,由清算组在清产变现资金中一次性拨付到“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实发月离退休金×12个月×年限(法定退休年龄+10年-实际年龄)。破产期间(从法院宣布破产之日起)职工在当年内(自然年度)符合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并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被兼并或与其他单位合并的,由兼并方或合并后的单位补缴其所欠缴(含借款和欠款)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对于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除特殊工种按《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提前退休的年限,不减发基本养老金外,每提前1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本养老金。减发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公式为: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及各种补贴)×(1-提前退休年限×2%)+

第二十八条:从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条件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

第二十九条: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到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每半年需提供一份由国家规定的有关机关出具的生存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此由其国内指定人按月代领基本养老金。

第三十条: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

第三十一条: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全省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幅度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省财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参加企业职工

第三十二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社会保险机构所需的各项费用均由同级财政列入

第三十三条:提倡和鼓励用人单位积极开展补充养老保险。企业为职工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费,一般不得超过本企业当年两个月的职工工资总额,所需资金在当年或历年结余工资中列支。企业选择社会保险机构经办的补充养老保险,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用人单位提供的从业人员名册和缴费金额明细,按居民身份证号码为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按规定计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实行专户储存,不进行社会调剂。从业人员转移单位时,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随其转移到新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

第三十四条: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金归从业人员个人所有,退休时由社会保险机构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或分期付给本人,从业人员死亡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全部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三十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应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逐步实

第三十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和地税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检查用人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册、工资发放表、财务会计帐册等有关资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进行劳动和社会保障执法年审,用人单位在办理工商年检时,应当提交劳动和社会保

第三十七条:《云南省企业职工退休证》和《云南省职工退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批表》统一由省劳动保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8a5481804.html,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作者: 来源:《云南教育·视界》2012年第04期 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 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继续教育、教育类培训、教育中介服务等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审批设置。 第三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负责人)应具 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校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校长(负责人)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负责人)任职应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至少配备1名专职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其 中,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负责教学的副校长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熟悉教学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兼职结合、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教师人数 应当与学校的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省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20人,州(市)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5人,县级审批的应当不少于10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教师人数应当不少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15%。 第六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专职行政、财务、教务、学生管理人员,其中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七条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有一定的招生规模。 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3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800人。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2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3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500人。

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中共河北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省(区、市)巡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有关党内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门机构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监督。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省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省委领导、分工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巡视工作纳入全省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坚持和完善省委统一领导,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省委巡视机构具体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六条巡视工作要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考察等结合,加强与有关监督部门以及专项工作检查组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章机构设置和职责。 第七条省委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其日常办事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 第八条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省纪委、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领导,以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负责同志。 省委巡视办主任由省纪委副书记兼任,设副主任若干名,其中专职副主任一名,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省委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兼任副主任。 第九条省委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厅级巡视专员、处级巡视专员和其他工作职位。其中,组长由正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由厅级领导干部担任。厅级、处级巡视专员均为领导职务。 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组长负责与分工协作相结合,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和省委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决定巡视工作年度和阶段计划、方案;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省委巡视组负责对下列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巡视: (一)市、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市、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委员会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县(市、区)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察局党员副局长;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包括省直机关、省直属事业单位、省属本科院校、省属国有或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缪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幼儿园收费实施管理。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办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收费应当体现公益性。保教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幼儿园评定等级制定。住宿费标准按照实际成本确定。 第七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根据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合理确定。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图书及设备购置费、幼儿活动及学习、生活用品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 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6) 第四章年检评估 (8) 第五章变更管理 (10)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11) 附件1 (13)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3) 附件2 (15)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5) 附件3 (17)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7) 附件4 (19)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

第四部分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实施的行政 执法事项(12项) 一、昆明市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3项)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征调人员及物质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2.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3.根据突发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可以对食物和水源采取控制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突发事件现场等采取控制措施,宣传突发事件防治知识,及时对易受感染的人群和其他易受损害的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投药、群体防护等措施。” 二、昆明市防汛抗旱指挥部(4项) 1.防汛调用物资、取土、伐木及其补偿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

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二条:“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2.采取分洪、滞洪措施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 3.水库、水电站、湖泊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审核及审批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防洪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汛期调度运用计划按下列规定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坝高50米以上或者库容50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和重要的中型以上水电站以及滇池、洱海、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泸沽湖、程海、阳宗海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省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二)其他中型水库、中型水电站和重要的小(一)型水库、小型水电站以及其他重要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地(州、市)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省防汛指挥机构备案;(三)其他小型水库、小型水电站、湖泊的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由县(市、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报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4.强制清除阻碍行洪的障碍物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范文) 县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巡察工作部署要求,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整治责任,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加强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委建立巡察制度,成立专门机构,按照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和省委、市委有关部署要求,组织实施巡察工作。 第三条巡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突出政治巡察,紧扣“六项纪律”,紧盯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三大问题”,紧抓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强化巡察监督作用,着力发现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构建上下联动的巡视巡察工作新格局,切实发挥震慑、遏制和治本作用,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

础。 第四条巡察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规依纪、实事求是,聚焦问题、注重实效,发扬民主、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县委履行巡察工作主体责任,将巡察工作纳入全市党风廉洁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总体部署,研究决定巡察工作整体部署、阶段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县委常委会每年专题研究巡察工作不少于2次;县委书记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每轮巡察情况综合汇报。 第六条成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常委、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和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巡察工作组织领导、任务安排、听取巡察情况汇报、研究巡察成果运用、对巡察组管理监督等工作。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在每轮巡察结束后,及时召开会议听取各巡察组工作情况汇报。 第七条设立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为县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办事机构,列入县委工作部门,设在县纪委,履行巡察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等职责,业务上接受上级巡察办的指导。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 (听证稿) 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提高学前教育保育教育质量,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机构设立、保育教育及对学前教育事业促进与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学前教育应当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对学龄前儿童实施符合其年龄特点的教育。 发展学前教育应当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的方针,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学前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学前教育机构或者提供资助,发展学前教育。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按照核定的编制数配齐公办学前教育机构教职工,并对配编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省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学前教育工作,对学前教育进行规划和管理,建立完善学前教育制度,制定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标准,建立学前教育质量评估体系。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备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前教育工作指导和管理,对学前教育机构设立实行审批。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和组织实施学前教育教师培养、培训规划和计划,逐步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 第八条下列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履行学前教育工作的相关职责: (一)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学前教育财政补助标准和办法,保障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二)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管理,规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教育厅主要职责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指导思想及要求) 依法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积极促进民办教育健康、科学、有序、和谐发展。 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贯彻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管理部门)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五条(审批围) 凡在我省围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依法按程序进行申报审批。 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须经学校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审批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审批主体) 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和审批权限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七条(审批权限)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厅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厅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

关于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永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 执行情况自查报告 丽江市人民政府: 根据?云南省九湖办关于对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预通知?要求,我局对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及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等进行了认真的自检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及目标责任书执行情况 五年来,县人民政府贯彻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战略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程海湖“十一五”规划和?程海湖水污染综合防治目标责任书?的各项要求,针对程海湖的环境状况提出了“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以污水防治为中心,实施好程海湖面源污染治理、螺旋藻养殖废水处理、绿化造林、小流域综合治理、流域生态水利建设五大工程,确保程海湖碧水清波和可持续发展”的思路,积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 (一)点源控制的两个项目 1.县城排污管网建设工程项目。 项目内容:新建县城至污水处理厂的截污干管13.116公里,管径DN300-DN900;在县城西北角加油站旁新建一座投资150.19万元、日提升能力6500立方米的污水提升泵站及配套设施,项目总投资为1502.40万元。项目可研由云南省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以云发改地区[2005]871号文批复,项目初步设计由云南省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云建城[2007]305号文批复。 项目进展情况:项目已按批复规模完成13.189公里截污干管埋设,具体如下: (1)县检察院沿王家河东岸向南至污水处理厂、环城南路西路标段完成4.824公里的截污干管埋设; (2)县皮防站至王家河东岸标段完成2.223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3)卷槽沟到西山路标段完成0.752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4)北二环路建设工程完成3.17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5)西山路至提升泵站段完成1.95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6)县城环西路至北二环路段完成0.27公里截污干管埋设。 2.县城及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项目。 项目内容:永胜县城及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总投资3752.99万元,其中县城部分工程概算投资2344.76万元,程海湖周部分工程概算投资1408.23万元。永胜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地点为距县城 3公里处的打靶箐谷地,设计日处理垃圾73吨,总库容33.5万立方米,工程概算投资2344.76万元;程海湖周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地点为程海镇东南侧2公里处石弯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第2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07.24 【实施日期】2014.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第2号)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于2014年4月9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7月24日 云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以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和规定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实行寄宿制的幼儿园,可以向自愿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是幼儿园收费的管理部门,依法对幼儿园收费实施管理。 第二章收费管理原则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 (云南省教育厅公告) 第 1 号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6月13日云南省教育厅第8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审批管理 (1) 第三章办学管理 (3) 第四章年检评估 (4) 第五章变更管理 (6) 第六章办学终止与机构注销 (6) 附件1 (7)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7) 附件2 (8) 云南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8) 附件3 (10) 云南省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指导标准 (10) 附件4 (11) 云南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管理,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办教育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民办教育机构,是指国家教育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历、非学历)教育机构。 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认真履行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置审批、管理和指导职责,坚持“谁审批、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积极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维护学校和广大师生的合法权益,保护办学者的积极性。 第二章审批管理 第四条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在校外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和培训,应当经学校同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举办非学历教育和培训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学许可,日常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条件负责对民办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规定如下: (一)本科学校(院)、特殊类高等专科学校(师范、医药)和成人高等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教育部审批。 (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初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教育部备案。 (三)中等专业学校(普通中专和成人中专)、自考助学机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及冠名“云南”、“云南省”或“学院”的教育机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四)普通高级中学、职业高级中学,成人高中学校,冠名“××州、市”的其他教育机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五)初等教育及以下教育机构、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六)申请设置多种办学层次的学校,按最先、最高层次审批权限审批。 (七)审批权限下放的,由被授权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审批。 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所在地教育发展的规划,布局合理。幼儿园在400米、中

[访谈]湖水清 旅游兴——《中国环境报》记者对话云南省丽江市市长王君正

和谁对话? 王君正,1963年5月出生于山东省临沂市,博士研究生学历,1988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云南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云南省昆明市委副书记、市委宣传部部长,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党组成员,现任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市长。 为什么对话? 近年来,云南省丽江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揽工作全局,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正确处理泸沽湖旅游开发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我们想了解丽江如何在旅游开发中坚持以自然为本的原则,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生态文化旅游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王君正怎么说? 保护与发展,关键在于科学合理的规划,重点在于精细的管理和服务,根本在于切实掌握好度。守护好泸沽湖Ⅰ类水质,就是保护旅游发展的生命线,也是保护云南名副其实的高原湖泊明珠,更是为今后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对话人王君正云南省丽江市市长

采访人中国环境报记者郑劲松见习记者资敏 点击一 焦点关注 丽江如何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和谐发展之路 关键思路 把自身的发展放到全国、全省的大局中思考和谋划,从实际出发,突出比较优势,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 记者:您曾说过“丽江正走向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生态和谐发展之路。”这句话应该怎样理解? 王君正:云南省丽江市是一个集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记忆遗产3项世界遗产于一身的城市,山川秀丽,民风淳朴。丽江地处青藏高原与云贵高原之间的连接部位,境内山峦高耸,峡谷深嵌,江河跌宕。金沙江流经丽江651公里,径流面积两万多平方公里,是长江中下游地区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同时也是我国生物多样性最富集的地区之一。境内分布有中国1/3以上的高等植物和动物种数,有植物1.3万多种,其中药用价值较高的中草药1000多种,是多种中药材的产地。丽江是世界上分布地海拔最高的珍稀灵长类动物——滇金丝猴的主要栖息地,也是全球景观类型、生态系统类型和生物特种最丰富、特有物种最集中的地区之一,有788种陆生脊椎动物,其中约200种属于喜马拉雅山地区——横断山区特有种。如此丰富的生物多样性在世界上均属罕见。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云南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维护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民办培训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实施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学校的设臵要适应区域社会经济发展和市场的需求,有利于职业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臵。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工作,鼓励和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发展。民办培训学校应自觉接受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负责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定期发布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组织开展评估和评优表彰,指导民办培训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

作。 州、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民办培训学校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办培训学校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进行审批。 (一)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举办初级、中级职业技能水平的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 (二)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民办培训学校,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初审推荐,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 (四)中央驻滇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培训学校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培训学校,应抄送上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行政审批的有关规定,认真办理民办培训学校审批事项。具体程序: (一)受理:举办者向相应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培训中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doc 45页.doc

培训中心施工组织设计编制说明(doc 45页)

更多企业学院: 《中小企业管理全能版》183套讲座+89700份资料《总经理、高层管理》49套讲座+16388份资料《中层管理学院》46套讲座+6020份资料《国学智慧、易经》46套讲座 《人力资源学院》56套讲座+27123份资料

《各阶段员工培训学院》77套讲座+ 324份资料 《员工管理企业学院》67套讲座+ 8720份资料 《工厂生产管理学院》52套讲座+ 13920份资料 《财务管理学院》53套讲座+ 17945份资料 《销售经理学院》56套讲座+ 14350份资料 《销售人员培训学院》72套讲座+ 4879份资料 第一章编制依据及说明 本工程为青海健翔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工程,工程位于大通县北川工业园区。我公司承蒙各方的信托和厚爱,有幸参加该工程的投标,我们在认真研究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和深入体会设计图纸的基础上,根据施工现场的地质、地貌、气候等实际情况,结合我公司的施工力量和管理模式,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本着高速、优质的原则编制。 我公司遵循“项目法”施工原则通过对劳动力、资金、机械、材料、施工方案的合理组织和安排,实现造价、工期、质量、安全的最佳组合完成工程任务。 坚持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相统一的原则,做到精心组织,精心施工、统筹管理、合理安排,以科技领先、质量为本、重诚守信、服务社会创信誉,工期树形象,安全作保证,管理创效益。 国家现行的法令、法规、地区行业颁发的安全、消防、环保、文物等管理规定;施工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施工招标评定办法》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明年3月1日起施 行 2012年11月29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抓紧实施《云南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进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全面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切实下大力气解决学前幼儿“入园难、入园贵”等问题,学前教育事业发展成效显著。2011年,全省幼儿园园数达4257所;在园(班)幼儿数达108.6万人;教职工数为54417名,其中专任教师数为32718名。截至2011年底,全省学龄前儿童入园(班)率为66.59%,其中,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44.26%,学前一年毛入园率为81.01%。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省学前教育起步晚、起点低,学前教育距离人民群众的需求仍有很大差距,是全省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为解决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诸多问题,《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规定了发展学前教育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保障措施,并从法律层面探索建立学前教育公共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同时明确规定幼儿园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也不得对幼儿教授小学的内容,

以解决当前困扰社会的幼儿“入园难”、“入园贵”及“小学化”倾向等问题。 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办园行为 针对长期以来,学前教育缺乏经费保障,幼儿园运转主要靠向家长收费的实际,该条例明确规定: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建立政府、社会、个人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机制;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新增教育经费应当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占合理比例并逐年提高;三是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逐步对农村经济困难家庭、残疾人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子女和孤儿接受学前教育给予资助。 有了经费保障后,幼儿园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以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图书、被褥、服装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以开办各种特长班、兴趣班、实验班为名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与入园相关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将采取下列措施扶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免费提供富余校舍、安排专项资金、享受公办同等待遇、以奖代补、减免租金、安排公办教师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任教等。 多措并举,切实解决学龄前儿童入园难问题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申办审批表 申办机构名称 申办机构地址 申报者(单位或个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申请日期 受理日期

云南省教育厅制 填表说明 一、填表要求 1.填表人应当认真阅读说明,严格按填表说明填写本表。 2. 填表要字迹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钢笔或碳素笔,也可电脑打印。 3. 所填各项内容需真实、准确无误。 4. 本表一式五份,学校自存一份,审批部门二份,其他相关部门一份。 二、填表说明 5.拟定名称:机构章程规定的和民政部门核定的机构名称。 6.拟注册地址:机构章程规定的机构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7.拟任法定代表人:代表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拟任负责人:代表教育机构行使职权的、按照机构章程合法拟聘的校长或行政负责人。8.办学类型: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高等学校、非学历教育等)。 9.办学内容:向审批机关申请的办学层次、形式。 10.办学规模:拟定的最大在校生规模。 11.注册资金: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准备的有合法有效证明的资金数额。 12.固定资产:申办者为申办教育机构而投入的有合法有效验资证明的固定资产总值。 13.招生范围: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应为全省范围。14.所有表格不够填写的,可自行加页。 三、报送要求 15.表1-表9在申办时报送,表10在申办机构批准设立后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再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表1申办教育机构基本情况

表2拟任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注:需提供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户籍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表3拟任负责人(校长)基本情况 职称证书及其复印件、任职资格证明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精)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71203(颁布时间) 19971203(实施时间) 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2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三章环境监督管理第四章保护和改善环境第五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合理利用和保护各种自然资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我省环境保护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湖泊、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保护和改善环境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制定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对策与综合措施,并付诸实施。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遵守当地人民政府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六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要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和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将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保护环境的费用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的预算,确保其实施。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依靠科技进步,推广无污染、少污染、低消耗、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广泛开展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和科技交流。第九条各级环保、工交、农林、水利、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的组织领导,推广环境保护实用技术,制定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计划。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列入教育规划和教学计划。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环境保护专业或者课程。各级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宣传 和监督。第十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做出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有专人管理环境保护工作。第十二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对全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

学习《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心得体会 楚雄市东城幼儿园 教师:张燕 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的学习,使我有豁然开朗、茅塞顿开之感,《条例》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共两章九条,从“总则”和“职责”两方面作了具体的描述,学前教育是我国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育教学的基础阶段,学生在这一阶段的素质直接影响着其以后的学习和成长。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人才的要求不断提高,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在当前这种教育大环境下,教育应该从小抓起,从学前教育抓起,所以在学前教育中渗透德育教育,不仅能够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三观价值,还能够促进其在知识学习中快乐成长,健康发展。加之学校领导的具体解读,现将自己对在学前教育中渗透德育教育的一些收获和感想作如下交流: 一、在学前教育中渗透德育的必要性分析 “人之初、性本善”。人在降生的初期本质都是好的,但是在后天的发展中由于道德教育的缺失和不及时渗透很容易致人走上弯路。学前教育是教育教学的基础阶段,这一阶段的幼儿心理正处于可塑时期,在此渗透德育教育,不仅能够规范幼儿的行为,塑造幼儿的人格,对幼儿自身道德品质的培养也是非常有利的。学校和教师并非学前教育的掌控者,家长也应该发挥启蒙教育的关键作用,逐渐帮助幼儿树立正确的价值思想,促进幼儿的健康快乐成长。近年来,我国的经济飞速增长,社会快速进步,在这

种大环境下,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并且在物质财富的吸引下,道德滑坡、不良行为屡屡发生,对人们的身心发展和社会的健康稳定都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如今青少年犯罪事件屡见不鲜,严重的冲击着社会的道德规范和人们的心理底线,也对当前教育教学敲响了警钟。学前教育是一个人发展的启蒙阶段,所以一个人小时候的行为和道德品质将影响其一生的发展,因此在学前教育中渗透的德育教育,塑造幼儿的优良品质,让幼儿从小就学会遵规守法、讲文明、懂礼貌,这样才能够为其以后的人生提供正确的指导,才能够防止其以后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学前教育中德育渗透的主要途径 1、全面了解学生,关注幼儿的心理动态 幼儿是学前教育的主体,幼儿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这需要教师在教学中对其多加关注,全面了解,这样才能据此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和道德品质培养规划,将德育充分的渗透到幼儿教育中来。首先,教师要了解学生的兴趣、爱好、特征、性格,了解学生对哪些学习内容感兴趣,了解学生的家庭成员,生活背景,然后在教学计划中有计划的渗透德育教育。其次,教师要了解学生现阶段的心理动态,学生学习情况以及家庭的生活情况,积极与学生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学生心中的想法,然后据此制定教学计划,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2、营造德育氛围,引导学生学会爱、表达爱 幼儿年龄较小,还没有形成完善的是非观念,但是基本的是非观念还是存在的,所以在德育教育渗透的过程中,教师首先要营造适应的教学氛围,在班级内形成关爱、理解、互帮互助的气氛,让学生能够轻松愉快的

环境管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精品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保护的决 定 http://.sina.. 20XX年12月31日10:08 云南日报 (20XX年12月1日)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XX】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环境保护形势与任务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十五”期间,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基本得到控制,重点城市、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治理不断推进,以滇池为重点的九大高原湖泊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步伐加快,环境监管能力不断提高,全社会环境意识普遍增强,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全省环境质量状况保持基本稳定,生态环境总体水平保持良好。 (二)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水环境污染严重,滇池等湖泊和一些河流水质恶化趋势没有得到根本扭转,流经城市的河流普遍受到污染,一些地区饮用水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大气环境污染负荷明显加重,二氧化硫、烟尘、工业粉尘排放呈增长趋势,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全面达标排放任务艰巨,污染控制和治理难度进一步加大。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仅分别为40.5%、41.9%,生活污水、垃圾直排江河湖库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普遍。农业生产、农村生活产生的面源污染对环境的影响日趋明显。部分区域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水土流失较为严重,全省水土流失面积达13.4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的35%。116个县市区不同程度地存在土地石漠化现象。环境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基层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能力建设薄弱。全民环境意识有待进一步增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