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文漫谈公证案例选材

肖文漫谈公证案例选材
肖文漫谈公证案例选材

漫谈公证案例文学的选材

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肖文

公证案例文学写作在创作素材的选定方面有一定技巧。作家魏军的《法制文学与创作》一书强调法治文学写作要:“对社会生活观察和感受,有分析的选择和提炼,乃至加工和改造,客观地反应出来,不能机械地撷取和自然主义描写。”浙江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刘德生的《案例评析写作的几点体会》强调:“不是每一个真实的案件都能写成精品案例,这有一个发现和选择的过程。要善于发现、选择好的案源,善于找准发现的渠道。”案例选材是公证案例创作的基础。

一、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案例

关于案例选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规定选择:“(一)社会广泛关注的;(二)法律规定比较原则的;(三)具有典型性的;(四)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五)其他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刘德生法官认为要善于发现选择好的具备如下六种情形的案件:“一是新类型案件;二是疑难复杂、适用法律困难的案件;三是社会效果突出的案件;四是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五是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六是上述多种情形交叉的案件。按照这一思路去找,有可能事半功倍。”公证案例选材与法院案例选材大道相通,但有自身的特点。

(一)具有历史史料价值的案例是公证案例的重要选材之一。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说过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案例对中国公证文化的传承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中国公证的历史通过案例得以薪火相传。如果没有公证案例的历史记载,中国古代公证活动将会无声地侵淫泯灭在历史的岁月里。

西周时期的青铜器“三年卫盉”盉盖内铸铭文132字,记述了官员裘卫用玉器及礼服向贵族矩伯换取田地的经过。恭王三年(公元前919年),裘卫作了一件铜盉(即温酒器),铭文记述了裘卫与贵族矩伯进行土地交换的全过程。因为涉及土地转让,事情重大,裘卫便把此事向周王的执政大臣汇报,官方派司法官员司徒、司马、司空出席现场,实地踏勘,主持田地移交仪式。这是已知并被法史专家公认的中国最早的国家公证活动记录,孔庆明等主编的《中国民法史》称:“官方的出席,有公证的意义。”

南宋时期的诉讼判例汇编——《名公书判清明集》为研究南宋中后期的法制史提供了珍贵史料。历史学家戴建国博士通过对《名公书判清明集》等宋史资料研究,发现书铺的公证证明行为在宋代司法审判中作用重要,即书铺是宋代的公证机构。他在《宋代的公证机构——书铺》一书中指出这是:“宋代书铺可视为我国现代公证制度的雏形。”中国最早的民间公证机构活动通过古代司法案例的形式得到了保全。

(二)具有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特点的案例是公证案例另一重要选材。具有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特点的公证案例都是公证实务中的复杂案例,经办公证员如果具备敏锐

的创作感觉,将公证实务经验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将会对整个行业产生积极的业务指导意义。这样的案例会受到当事人的称赞,能树立公证的公信力、反映公证员的职业素养、经得起历史检验,是公证宣传活生生的实例,是公证理论研究的生动素材,是公证实务领域应当参考的模范案例,是体现公证员智慧与积淀的经验载体。

(三)服务民生、关注民生的案例,体现了公证机构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社会价值,也是公证案例选材的重要内容。服务民生、关注民生的案例能体现党的司法为民理念,是讲政治的好案例,是公证案例中永恒的经典。

涉及民生的案例都是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例,凡涉及维护重大公共利益、保障弱势群体权利或者普通利益群体众多的案例都与基本民生相关联。比如公证参与重大事故善后处理的案例。发生重大事故,造成死亡人数众多,会在国际及国内社会产生严重负面影响,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事故的妥善处理问题。又如对特殊弱势群众实施法律援助的案例。法律援助制度考问的是一个社会制度的良心。用公证援助的手段帮助群众解决法律上的困难,是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再如公证参与“三农问题”(指农业、农村、农民)的解决。“三农问题”关系到社会稳定、国家富强、现代化建设的成败。“三农”公证,虽然事情复杂,矛盾严重,收费偏少,但能为党分忧,为政府解难,能真正体现公证的社会治理价值。

二、能见证重要历史事件或还原历史真实的案例是全社会都特别关注的焦点案例

俗话说电光易失,石火难存,历史的河流不可重复。对正在发生的重大历史,公证因其独特的法定证明力和崇高的公信力可以保全记录历史的真实;对于已经发生的重要历史,公证可以通过保全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来还原历史的真像。此类见证历史的公证,对于普通公证员来说,机遇难求,必须要有高度的写作敏感。

二〇〇三年中国开始实施载人飞船太空发射计划,世界关注,全国注目。北京市公证处派公证员参与了“神舟”五号载人飞船搭载物保全公证,这样的公证事项肯定是社会媒体聚焦的热点。当年十月十六日“神舟”五号载人飞船顺利着陆,经过公证的飞船搭载物品安全回归。为此,北京市公证处公证员熊凌、徐敏撰写了《公证的“太空之旅”承办飞船搭载物保全公证小记》,记者费志勇、方承荣、张伟嘉也以此为题材撰写了《公证为“神舟”护航》的文章,这两篇公证案例同时刊登在二〇〇三年第六期《中国公证》上,公证见证保全了中国太空飞船的发展史。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日本极右势力否认侵华战争的罪行,战争老兵东史郎反省罪行,对外公开出版了见证日军疯狂罪行的《东史郎日记》。东史郎在半个世纪后,以亲身经历,反省本罪,对日本极右势力的打击无疑十分沉重。《东史郎日记》中有一段日军伍长桥本光治在南京将无辜路人装进邮袋,浇汽油焚烧,并将手榴弹拴在邮袋上沉湖引爆的残杀记载,引起

了极右势力的恶毒攻击。

极右势力的蛊惑下,桥本光治以“日记记述不实”、“毁损名誉”为由,恬不知耻,状告东史郎。由此,引发了考验日本司法界道德和良知的“东史郎日记”案。东京地方法院以“日记记载从常识判断不自然”等为由作出了“东史郎支付五十万日元名誉损害赔偿”的判决。随后,东史郎上诉东京高等法院,并多次与律师到南京调查取证。为了模拟当时的加害现场,中国的爆破专家决定按日记的记载,实施手榴弹爆炸试验。通过试验,还原了真实的现场,证明东史郎日记记述的事实可以发生。南京市公证处为此出具了十份物证保全公证书,社会媒体对该公证案例进行了广泛报道。这种能还原重大历史事实的公证案例肯定是案例创作的绝佳素材。

三、对公证实务有指导意义的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案例是行业杂志和业内人士特别喜爱的案例

在日常的业务工作中遇到以前没见过的新颖性案例,或者有学术争议性,或者有疑难性的公证申请,行业戏称为“疑难杂证”。办理这些公证事项,需要公证员的创新精神。创新的前提是思路创新,思路决定出路,创新体现公证员的智慧。

(一)全国行业首例或当地行业首例创新型案例

当地或全国首例公证实务,意味着此类实务的公证立法不完善,公证员在处理时没有先例可循,如何办理存在极大争议,而率先办理此类公证,会对行业产生重大指导意义。因此,该类型案例是行业刊物和业内公证员所特别钟爱的案例。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山东省泰安市岱宗公证处根据当事人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征得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的同意后,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涉案古董、书法物品办理了保全证据公证,破解了法院执行工作的新难题,解除了利害关系人双方的后顾之忧,避免了矛盾冲突,化解了执行风险并取得了圆满的社会效果。这既是全国首例刑事案件涉案古董、书法物品公证保全,也是行业新颖性公证。

当时,岱岳区法院执行局向岱宗公证处咨询:对一起特殊刑事案件的涉案物品能否办理证据保全公证?法院执行工作中引进公证监督的做法,在民事执行案件中数量较多,公证保全介入刑事执行案件极为罕见。法官要求公证处介入保全刑事案件物证,公证员感到大惑不解。

原来泰山石膏公司职工赵某疯狂痴迷于古董淘宝热潮,挪用公司货款共计五十余万元,购买了大量古玩、书法。事发后,赵某被岱岳区法院判除有期徒刑,涉案古玩物品因鉴定、识别、保管存在巨大潜在风险,公安部门没有查封,继续存放在犯罪分子家中。案件终结后,受害单位多次要求执行判决,变卖涉案物品。为防止涉案物品被偷换、损坏、转移,法院研究决定对涉案物品进行司法执行,交受害单位暂时保管,待赵某出狱后协商处理。为避免执行风险,要求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公证监督司法执行。

对于这件复杂稀奇的公证申请,公证处内部引发了不同的争议。首先,对公证能否介入司法执行案件存在争议。个别公证员认为:公证介入司法执行的法律依据不足,法理根据不充分。公证权监督司法权无法理依据。多数公证员认为:“一切权力皆需监督”是基本法理。法院执行权从理论上讲,不是司法审判权,而是司法行政权。公证监督司法行政执行,法理上无理论限制。

其次,关于公证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否适格存在争议。部分人提出:公证员不是古董鉴赏行家,办理古董证据保全存在专业技术障碍。多数公证员的主流意见是:办理古董证据保全是对古玩数量、外表特征的保全,不是对古董真伪及价值的技术鉴定。公证员不得以是行业首例业务就拒绝办理。

最后,关于该项公证的申请人存在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法院。因为本公证事项是法院执行局提出的,法院是公证当事人。另外一种相反观点认为:公证的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公司,而不是法院。本案保全的古玩与法院无直接的利益关系,古董的存毁、偷换、转移与泰山石膏公司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故公证申请人应当是受害人泰山石膏公司。

事后,该处撰文《用公证的“眼睛”破解执行法官的难题》发表在二〇一二年第五期《中国公证》杂志上。该公证申请人先后去过其他公证处咨询,均以业内没有先例为由,予以婉拒,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的成功办理及良好的社会效果说明:执行阶段刑事案件涉案物品证据保全,在征得法院同意后,可以办理公证。这是对整个行业有指导意义的新型公证案例。

当地首例新颖型公证案例,如果取得良好社会效果,具备新颖性特点,也是公证案例创作的好素材。二〇一一年三月江苏省镇江公证处办理了全省首例遗体DNA保全证据公证,死者的两非婚生子获赔六十万元。曹某与女友吴某同居多年,并育有两个儿子,后曹某因车祸死亡,事故民警告诉曹先生的家人:因未办理结婚证,两个儿子在法律上与死者没有直系亲属关系,难以获得抚养费赔偿。为了给孩子讨个说法,吴某要求在孩子和尸体之间进行“滴血验亲”,并向江苏省镇江公证处申请遗体DNA物证保全公证。在遗体上提取DNA样本做亲子鉴定,此类公证,在江苏省属首例,全国也少见。考虑到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公证机关建议由曹某的父母作为遗体DNA保全证据公证的申请人,申请此项公证。亲子鉴定结果确认了死者与吴某两个孩子的父子关系,两非婚生子获的巨额损害赔偿金,社会效果良好,《江苏晨报》予以报道,社会媒体进行了广泛转载。

(二)有学术指导意义的疑难案例

在公证理论界有学术争议的案例,公证员如果成功地办理了此类公证,这就是有学术指导意义的好案例。比如,证据保全案例中,现场物证遭到破坏,证据保全公证如何办理?公证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前提是原始物证状态完整。如果物证现场已被破坏,公证员还能否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这在公证理论界是个有争议的话题。一种观点认为:此时,公证员应以中

立性为原则,撤离被破坏的物证现场。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被保全的物证已不复存在,再奢谈现场证据保全公证,无疑是纸上谈兵。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员除了恪守中立性原则外,还应遵循法的公平、正义原则,关注弱势群体。如果原始物证现场有充足的旁证证明,可以公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旁证来还原原始物证现场。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两位面色忧愁的果农,匆匆来到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申请对承包的林场保全证据。他们介绍说: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两人合伙承包了山东省某果树研究所八亩山林地及二十余亩荒山地,承包期至二〇〇九年一月。在承包期间,两个农民家庭十余口人,起早摸黑,辛勤开垦,投资上百万元,平整了二十余亩荒山,种植了大量经济林木。经过十年植育,昔日乱石草枯的荒山披上了葱郁的绿装。二〇〇九年承包期满,发包方既没与承包方续签合同,也没有要求承包方迁离。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三日,果树研究所以土地有国家规划为由,要求在两天内迁走全部苗木。承包人要求双方协商预留合理期限。三月十五日果科所雇佣大型挖掘机及大量社会人员进入发包林地现场,强行对承包林地进行了破坏性平整。这是个学术争议极大的公证案例。

首先,在公证处内部,两种意见迥然不同。一种观点认为:该公证事项不适格。两位果农的承包期已满,按照合同法,双方权利、义务已终止,且该地被列入城市建设规划,属于发生了不可抗力情景。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法律关系除受合同法调整外,还应受物权法的调整,公证可以办理。本案发包方与承包方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有争议情况下,任何一方不得对另一方物权实施强制力。发包方擅自强行铲伐的行为应属不妥,果农的合法权益应当保护。

其次,在办证过程中,面对破坏的现场物证,如何办理,成为另一个现实难题。按照与申请人的约定:现场清点工作由物价局资产评估科的同志进行,监督工作公证员负责。三月十六日一早,公证员来到果农承包地时,发现整个山坡机械工程车轰鸣震天,尘沙飞扬,残枝断木遍地。围观拾荒的市民熙熙攘攘。物价局的李科长在半山坡上不停的徘徊,摇头叹息:“晚了!晚了!”现场林木状况已大部分被破坏。物价局以现场破坏,无法清点为由匆匆离开。两家承包人,老少十几口人站在现场悲痛欲绝,泪水涟涟。现场的巨大变故已超出了公证员的预想,主动撤离,中止办证似乎是公证员明哲保身的明智之举。本着法的公平、正义的理念,两位公证员决定留下来,尽最大努力,对现场物证状况进行抢救性证据保全。

虽然经过一上午的努力,对现场物证状况及残存的果树、苗木数量品种进行了保全,但整个证据链条仍不完善、充分。当听说两个果农在十四日找了朋友、邻居对果园苗木进行了清点、录像后,公证员当即敏锐地意识到通过旁证可以还原真实的现场物证状况。公证员对四名清点人及摄影师单独进行了询问。在大量艰苦取证基础上,为当事人出具了一份物证保全公证书及五份证人证言公证书,这六份公证形成了一条完整严密的证据链,从法律角度还原了被破坏果园的真实状况,当事人凭借公证书顺利地申请了财产评估鉴定,法院据此判决

侵权方承担了巨额赔偿金六十余万元。

随着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剧,弱小的公民物权在强大的公权面前,权利物证弹指间灰飞烟灭的现象不断发生。这为现代公证人提出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对己破坏的物证现场,公证员如何保全证据?是知难而退,独善其身,还是与时俱进,另辟蹊径。本案公证员对当事人负责,对法律负责,关注民生,对现场从整体到局部进行了详实踏勘、录像,并对残存的果树、苗木数量、品种进行了清点,加之对当事人自力救济的证据进行了法律审查,监督完善,从而充实了整个证据链条,维护了果农的合法权益。该案例被二〇一〇年第五期《中国公证》选登。

四、以参与突发事件处理、进行法律援助、服务“三农”的案例是的关注民生的案例,是司法为民的光彩案例

(一)突发事件案例

众所周知,全国公证队伍人员稀少,人轻言微,在法律职业共同体中地位不高,但如果在特大突发性灾害事件发生时,公证员能挺身而出,通过公证的手段,帮助政府排忧解难,有所作为,就会产生地位。例如:一九八五年一月十八日晚,中国民航5109次航班434号客在济南市着陆时失事,共计三十八人遇难,其中外国乘客三人,香港乘客三人。事故处理组要求济南市公证处根据国际惯例,迅速出具死亡及火化公证。这是公证事业恢复以来,全国首例飞机失事公证。济南市公证处服务大局,日夜加班,及时出具了遇难者家属所需的相关公证证明。受到国际友人的赞誉,也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评价。

事后,司法部给该处记集体一等功,奖励进口警用吉普车一辆。《人民日报》等报纸给与了隆重报道,在公证对于社会还是陌生名词的年代,对公证的作用进行了一次生动宣传。这种重大突发事件公证对于公证机构来说可遇不可求,公证员必须有政治敏锐力,抓住机遇,实现自身价值。

二〇〇九年七月五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发生了震惊中外的群体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分裂分子疯狂地打砸抢烧杀,无辜死亡的各族群众达一百五十六人,受毁损的房屋七百九十一户,被砸烧车辆共计1325辆。“7·5事件”成为新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造成人员伤亡最多、财产损失最严重、社会影响最大的一次暴力犯罪事件。

为了依法、及时进行善后赔付和抚恤金发放,“7·5事件”指挥部要求受害人或其亲属提供相关的公证证明。在一个半月的时间里,乌鲁木齐市中信公证处、诚信公证处、法诺公证处、米东公证处和亚心公证处等六家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没有双休日,每天工作12个小时以上,累计接待咨询三千余人次,审核确认死者亲属身份四百余人次,出具公证书一百余份,涉及继承权、声明书、协议书、委托书等多种公证事项。事件善后处理完结后,无一人提出异议。

新疆公证员体现出了不畏艰险,顾大局,讲政治的优秀素质。公证机构在善后工作中扮

演了极为重要的角色,以实际行动为党分忧,为政府解难。这个优秀的公证案例事迹以《危难中凸显公证人本色——记“七·五”事件中的新疆公证人》为标题刊登在《中国公证》二〇〇九年第十二期上。

(二)法律援助案例

有人说:“每一个看似不起眼的普通法律援助案件背后,都有一个曲折动人的司法为民的法律故事”,泰安市岱宗公证处通过为普通农民工李国良实行公证法律援助的故事,对这句话进行了深动诠释。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农民工李国良领着一个五岁的儿子来到了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将已故妻子名下的一套房产过户到孩子名下。通过交谈,公证员了解到他的家庭困难问题。

李国良是泰安市岱岳区房村镇西住村村民,长期在城市打工,以厨师为业。二〇一一年九月年仅三十余岁的妻子张海燕患乳腺癌医治无效死亡。在泰城妻子张海燕名下有房产一处,系妻子生前,主要由妻子父母出资购买。李国良的岳父、岳母担心其以后再婚,幼小的外孙经济上无所依靠,多次敦促女婿将女儿名下的房产过户到外孙李佳骏名下。为解除两位老人的后顾之忧,善良的李国良同意将房产过户到儿子身上。为此,特申办继承权公证。

由于妻子重病治疗,花去了家庭的全部积蓄,百分之二的继承公证费用成为特困打工家庭的重大难题。公证员觉得他的家庭情况特殊,帮助他偿试申请法律援助。经过沟通协调,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破例为他出具援助通知书。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当公证员将一摞公证书递交到申请人手中时,李国良感动颇深,激动地说:“公证处不仅在法律上解决了我们的家庭困难,又在经济上提供了减免救助。这使我们在城市里打工的弱势群深深体验到了党和政府的法律阳光。”

事后,李国良抱着一块印着鲜红党徽的感谢牌匾来到泰安市司法局,表达对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泰安市岱宗公证处的感激之情。山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李邦喜处长在《谈谈公证法律援助的三个问题》一文中深刻地指出:“开展公证法律援助,让弱势群体平等享受法律的阳光,就是关注民生、服务百姓的最大体现”。这个《让法律援助的阳光照耀在农民工的身上》的感人案例刊登在二〇一二年第六期《中国公证》上。

(三)“三农”案例

“三农”案例是公证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十八大报告强调“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二〇〇四年以来,党和政府连续十年聚焦“三农”,这为公证服务“三农”带来了新使命、新课题,也为公证社会价值实现提供了新机遇。公证惠及“三农”的案例同样是公证案例的重要选材,这给那些工作在基层的县域公证处公证员带来了创作的广泛素材。多年来,《中国公证》杂志对涉及“三农”的案例始终保持着高度的关注。

二〇〇五年第三期《中国公证》杂志刊登了七篇公证服务“三农”的优秀论文、案例。这分别是:1、《“三农”公证检验我们的奉献精神》;2、《让公证成为农村稳定的良药》;3、

《农村有一片新天地》;4、《公证是农民的“定心丸”》;5、《一份公证书稳定了一个村》;6、《因为有了“三农”公证》;7、《如何做好农业大省的“三农”公证工作》。在国家级刊物上一次选登上七篇公证服务“三农”的论文、案例实属罕见,这也说明“三农”公证案例的重要性。《中国公证》杂志的编辑在编者按中写道:“服务‘三农’,既是广大公证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推动县域公证工作向纵深发展、全面盘活基层法律服务资源的必然要求。”

河北省公证员协会撰写的《公证是服务“三农”的有效法治形式》一文说:“公证积极服务‘三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效化解了诸多矛盾纠纷,保证了中央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河北省涉农公证业务领域不断拓展,已“成为支撑全省公证事业发展的半壁江山。”关于涉农公证的重要性,河北省公证员协会举例说:“石家庄市平安公证处曾坚持三天两夜现场监督桥西区方村村委会换届选举,情绪对立、竞争激烈的村民在公证员宣布选举结果真实有效的刹那,对公证处报以雷鸣般掌声。”河北省公证员协会通过个案展现了现代公证制度在服务“三农”活动中的社会维稳价值。

另一个服务“三农”的优秀案例是巫山县公证处介入生态移民建设。巫山县是三峡移民重点县。由于宣传工作不到位,移民工作存在消极抵触情绪。公证介入后,公证员深入乡村,设置临时办证点,方便群众,现场宣传生态移民的国策及国家扶贫政策,同时说明公证法律监督政府政策落实。该县公证处制定落实“六个到位”措施,思想认识到位、后勤保障到位、人员配比到位、时间保障到位、沟通宣传到位、便民服务到位,使政府迁得安心,百姓搬得放心,移民工作顺心。将党和政府得民心,顺民意的生态移民建设落实到实处,受到当地政府和广大移民的广泛赞誉。该案例以《巫山县公证处公证介入生态移民建设的探索和启示》为题,刊登在二〇一三年第八期《中国公证》上。

结论:公证案例文学积淀了历史的厚重,既是公证员办证经验的积累,也是公证历史的记载。公证案例能再现历史的真实,能体现公证员解决疑难实务的法理智慧火花,能反映公证为民的动人故事,所以我们需要那些能见证重要历史事件,或者对公证实务有指导意义的新颖性、学术性、疑难性,或者在关注民生方面有典型性的案例。

案例分析

案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诉瑞士工业资源公司"案 原告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技公司)受浙江省温州市金属材料公司的委托,于1984年12月28日与美国旭日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9000吨钢材的合同。之后,旭日公司因无力履约,请求中技公司同意将卖方变更为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以下简称瑞士资源公司)。瑞士资源公司于1985年3月14日向中技公司发出电传:"货物已在装船港备妥待运","装船日期为1985年3月31日",并要求中技公司"将信用证开给挪威信贷银行(在卢森堡),以瑞士工业资源公司为受益人"。同年3月26日,瑞士资源公司又向原告发出电传:"所供钢材可能由我们的意大利生产厂或西班牙生产厂交货",并告知了钢材的价格、交货日期等。1985年4月1日,瑞士资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考赫授权旭日开发公司董事长孙道隆,由其代表瑞士资源公司与中技公司在原合同的基础上签订了《合同修改协议书》,约定将钢材的数量由原定的9000吨增至9180吨,价款为229.5万美元不变,瑞士资源公司应在接到信用证后两周内装船待运。 1985年4月19日,中技公司通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出了以瑞士资源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229.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信用证载明:钢材"从意大利拉斯佩扎装运至温州,最迟期限为1985年5月5日,不允许分批装运,不允许转船运输","受益人必须保证所发的每件货物都与合同中的约定完全一致。"随后,瑞士资源公司将全套单据通过银行提交中技公司。提单签发日期为1985年5月4日,载明装运人为瑞士资源公司,并由其在提单上背书。由瑞士资源公司开具的销货发票载明,钢材数量为9161吨,货款为2290250美元。同年6月1日,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上述货款汇付瑞士资源公司。此后,原告因未收到上述钢材,从1985年7月起连续十余次以电传、函件向瑞士资源公司催询和交涉。但瑞士资源公司拒不答复,或以种种托词进行搪塞。经原告一再催促,瑞士资源公司才于9月5日回电称:"中国港口拥挤,船舶将改变航线","最迟抵达日期预计为1985年10月20日。"届时,原告仍未收到钢材,遂去电指责被告(瑞士资源公司)的欺诈行为,并声言要"将此事公诸于众"。被告于同年10月30日致电原告,全盘推卸自己作为合同卖方和货款受益人的责任。为此,原告遂于1986年3月24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货款2290252美元,赔偿银行货款利息951032.66美元,经营损失2048033.16美元,其他费用(包括律师费、调查费、佣金费等)301928.39美元,合计5591244.21美元,并申请诉讼保全。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准许了原告的诉讼保全措施,裁定冻结被告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托收货款4408249美元,查封了上述托收项下的全套单据。后经审理查明,被告在意大利和西班牙既无钢厂,也无钢材;其向原告提交的意大利卡里奥托钢厂的钢材质量检验证书、重量证书和装箱单均系伪造的。以被告以托运人并经其背书的提单上载明的装运船"阿基罗拉"号,于1985年内并未在该提单所载明的装运港意大利拉斯佩扎停泊过,从而证明被告并未将钢材托运装船,所提交的提单也是伪造的。被告在答复原告催问的电函中所称"中国港口拥挤"和"船舶将改变航线"的情况也纯属虚构。因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瑞士资源公司应偿还中技公司钢材货款2290250美元;并赔偿钢材货款的银行货款利息873784.58美元,经营损失1943588.25美元,国外公证和认证费、国内律师费29045.77美元,共计5136668.6美元。诉讼费13311美元,原告承担1082.18美元,被告承担12228.82美元。 瑞士资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称:双方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中有仲裁条款,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准许诉讼保全,冻结上诉人与本案无关的货款不当;上诉人被诉有欺诈行为并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在不同的法院对上诉人提出重复的诉讼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规定,禁止间接损失,

公证处授权委托书(模板)

. .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性别),______年__月____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性别),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我们,委托人_______和_______系夫妻关系,我们是座落于辽宁省沈阳市_____区_______路____号___(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沈房权证____字第_______号,登记卷号:________)房产的所有权人,现因我们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特委托全权代替我们办理与该房产有关的如下事项: 1、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到贷款银行办理该房产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的一切手续,领取注销抵押凭证并到房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2、代为签署《房屋抵押合同》,代为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领取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到房产抵押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注销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4、领取上述注销抵押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5、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代为办理该房产的产权交易、更名、过户、查档等与出售上述房产有关的一切事宜; 6、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回答上述房产产权(或抵押)登记询问笔录并代替原房主签署房产承诺书; 7、如上述房产地址、面积与实际不符,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更改并领取地址、面积更正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 8、代为办理该房产《土地使用证》的更名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9、代为到当地税务部门交纳该房产交易时所产生的各种税费并在契税、营业税、个税、印花税等税费单上签字确认,同时办理、领取该房产的《契证》; 10、代为办理(或放弃)该房产二手房资金监管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1、代为办理该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土地使用证》的挂失、补办手续; 12、代为办理该房产室内的水、电、煤气、有线(数字)电视、宽带网、电话、物业、采暖等配套设施更名手续; 13、代为协助买房人办理该房产的银行交易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并协助买房人到房产抵押部门(或担保部门)办理该房产的抵押(担保)手续、领取他项权利证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14、代交各种费用、代为开立银行放款账户、代为收取银行放款、代为收取售房款; 15、上述房产如遇动迁,受托人有权代替委托人办理该房产的动迁(回迁)手续及相关事宜、代为签署《拆迁协议》、代为开立银行账户并领取动迁补偿款。 16、代为到房产部门办理该房产非金融抵押的一切手续并签署相关文件; 17、有关上述房产出售的未尽事宜,受托人可以全权处理。 本项授权为我们二人真实意思表示,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期间所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我们均予同意,其引发产生的相应权利和义务由我们承担。 委托期限:从即日起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理完毕止。 受托人无转委托权。 委托人:委托人: 二O一年_____月_____日

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作业 1.有一份CIF合同,我国某出口公司A出售1000吨苹果给美国某公司B,货物在装船时经公证行验明完全符合合同规定,并出具了相关证明。但在买方收货时发现,苹果已全部腐烂变质。买方因此为由拒绝收货,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试分析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2.某出口合同规定,A按CFR条件出售1000吨小麦给B。由于A按散装货出售,在装运的3000吨小麦中,有1000吨是运给B的,另外2000吨运发给另一家进口商C的。计划将这3000吨小麦在到达目的港之后再分发给B和C。在运输途中,由于海上风险,货物损失1000吨。卖方宣称卖给A的1000吨小麦已经在途中灭失,按照CFR术语的解释,这个风险应该由进口商B负责。但是B不同意,并坚持要A交货。试分析孰是孰非? 3.我某公司按FOB条件出口玉米3000公吨,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准分批装运,临近装船期,我货物尚分散在各地,一时难以全部集中到一个港口,于是只好分别在青岛、烟台两港各装1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问这样做是否符合来证要求?为什么? 4.我国某出口商A出口一批水果罐头,在与外商签订合同时规定由我出口方制定唛头。因此,合同订立后我出口方立即备货,并且将自制唛头刷好于外包装。但是距装船前不久国外进口商寄来了信用证,里面又指定了唛头。分析此情况下我出口方应该如何处理。 5. 某公司以CIF价向外商出口一批季节性较强的货物。双方在合同中规定:卖方须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迟于12月1日抵达,买方有权撤消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必须将货款退还买方。问这一合同的性质还属于CIF合同吗?为什么? 6.北京某外贸公司按CFR马尼拉价格出口一批仪器,投保的险别为一切险“仓至仓”条款。我方将货物用卡车由公司仓库运到黄埔港装船,但途中有一辆卡车翻车,致使车上所载部分仪器损坏。问对此项损失应由哪方负责?保险公司是否应给予赔偿? 7. 我某公司以CFR价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后即以电报形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对方没有收到此通知,因而未及时投保,结果船在运输途中沉没,货物全部损失,买方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此事系我方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引起的,又该如何处理? (第1页共1页)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伪造公证处公证书案例 四十三条规定,“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所以,诚信公证处与黄河公证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魏瑞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借款这一重大的民事活动,未采取审慎的态度来规避交易风险,在办理借款时对借款人疏于了解、核实,特别是原告魏瑞和郝鉴雄、景佩娜一起到公证处申请公证,交付借款时,在未对借款人进行充分核对情况下,将款直接交付给了郝鉴雄,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己的损失有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况,魏瑞承担损失的40%为宜,即自行承担135 408元,诚信公证处承担魏瑞损失的50%,计款169 260元,黄河公证处承担其损失338 520元的10%,计款33 852元。关于王晖是否有过错。由于王晖与郝鉴雄已经签订房屋买卖意向合同,王晖将相关资料交予对方属于正常的促成交易行为,其未参与公证的任何环节,也无任何抵押贷款的意思表示,对魏瑞的损失不应承担责任。因魏瑞起诉公证处请求公证处承担因公证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系公证损害赔偿纠纷,景佩娜涉嫌诈骗案件被取保候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应在刑事案件侦破后根据其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故要求景佩娜承担赔偿责任,可待刑事案件查清后另行起诉。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二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169 260元; 二、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瑞赔偿款人民币33 852元; 三、驳回原告魏瑞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900元由原告魏瑞负担 3 160元,被告邯郸市诚信公证处负担3 950元,被告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负担790元(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待判决生效后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邵新来审判员吴少永代理审判员李欣二_x0007_0一_x0007_0年十一月三日书记员刘畅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 一、二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 (七)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公证处工作考核细则

公证处工作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推动全县公证行业的发展,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促进全县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特制定考核细则如下: 一、组织机构建设 100分 1、依据《公证法》和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内部机构与人员(40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专门业务部(室)且职责明确(30分)。 2、认真搞好公证处年度考核和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材料合格,上报及时(30分)。 二、队伍建设 200分 1、政治理论学习。公证处用于政治理论学习时间每月不少于4小时,有学习计划,有学习记录(40分)。学习笔记不少于10000字,每少2000字扣5分;心得体会不少于三篇,每少一篇扣5分。 2、业务培训。制定业务培训和年度具体实施计划,公证员参加职业培训的时间不少于40学时,且有学习记录(40分),学习无记录扣5分,无故不参加上级业务培训的出现一人次扣5分。 3、党组织建设。认真落实“三会一课”制度,搞好党员教育管理,有支部活动记录、民主生活会记录、党员评议记录(40分),有活动没有记录的扣10分。 4、遵纪守法。开展对公证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评查,并建立执业档案,年内未发生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和事,无投诉(80分)。未建立执业档案扣30分,每出现一人次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投诉的扣20分。 三、制度建设 300分

1、依据《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证处实际,在业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六制度(80分),每缺一项扣10分;在政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十二项制度(120分),每缺一项扣10分。 2、各项制度汇编打印成册,发放每位工作人员遵照执行(50分)。 3、工作流程等基本工作制度上墙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50分)。 四、业务建设 300分 1、业务研讨。建立重大公证事项研讨议事制度,有详实记录(20分),无记录的扣10分。执业公证员年内报送1篇论文、1个案例、1条信息(80分),每缺1次扣5分。 2、业务发展指标。公证处制定年度发展指标,全面拓展公证业务和服务领域,业务量和业务收费每年递增10%以上。年度工作有计划,半年、年终工作有总结。(60分)查看年初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底收费登记,没有工作计划扣20分,达不到10%,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5分,半年、年终无工作总结扣10分。 3、质量管理。严格办证流程管理和公证文书质量监控,审批及时,程序合法,公证质量合格率达到100%(50分)。抽查档案,发现一处不合格扣10分;公证员年内完成法律援助任务(30分),多完成1件加5分,少完成1件扣10分。 4、档案管理。管理制度上墙,档案室卫生清洁,档案橱摆放整齐有序,各种登记簿齐全,有专人管理(35分)达不到要求,每出现一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

公证处常见公正类型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公证事项类有: 1.合同公证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主要包括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抵押贷款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等。公证机构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对合同订立各方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程序的合法性、完整性加以核查并证明。 2.继承公证 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的法律制度。继承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具有继承被继承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3.委托公证 委托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当事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依法证明其真实、合法的活动。但并非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委托,涉及身份关系的行为,诸如结婚、离婚、遗嘱等依据法律规定不得委托。 4.声明公证

声明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民事、经济活动中所作出的公开的意思表示。它表现为书面形式,即声明书。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声明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声明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声明公证的意义在于,通过公证机构证明声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实,防止他人伪造、篡改或者冒名顶替,使接受声明书的当事人消除疑虑。 5.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接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6.遗嘱公证 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证明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真实、合法的行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分为自书、代书、口头、录音、公证遗嘱五种形式。公证遗嘱是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制作的遗嘱,属于独立的遗嘱形式。其制作程序、要求和效力都有别于其他形式的遗嘱。 7.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公证 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doc

赠与合同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于1993年结婚,婚后于1994年、1996年分别生育女孩小曾、儿子小王。后因感情破例,于2006年协议离婚。根据协议第三条约定,共有房屋属原告的一半份额原告同一处分其女儿小曾、儿子小王共同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原告无房居住仍在该房第三层居住。2006年5月26日,被告以原告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原告交出房门及大门钥匙,并将原告赶出大门。在原告离开后,被告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原告无法进入该房屋,原告遂诉至法院。 [案情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通过赠与的方式已对房屋作了处分,丧失了房屋的所有权,当然丧失了居住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协议离婚时,虽然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法律行为。不够成合同法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原告对房屋享有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告在与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告可以通过行使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撤销赠与,维护其对房屋的

所有权。 「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原告所有的房屋赠与自己子女,该种行为是否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因赠与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较随意,即可以是口头上赠与,也可以以书面方式的赠与。据此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在离婚协议中将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因没有子女在协议上签字而使得赠与合同不成立的说法不能成立。所谓的签字只是能证明当事人意识一致的体现,因赠与合同属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现形式上具有灵活性,法律没有要求受赠与人要做出书面的意识表示;另外对于受赠与人小曾(14岁)、儿子小王(12岁)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要其对接受赠与的行为做出书面的表示,太过苛刻,故

房产公证协议书范例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婚前房产公证书样本?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 婚前房产公证协议书 ( )__字第__号 兹证明__(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__年月__日在 __(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__(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婚前房产协议,并在婚前房产协议上签名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协议双方的行为和协议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__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__公证处 公证员:__(签名) __年__月__日篇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买卖合同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经甲、乙双方协商,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甲方有坐落在××镇××街××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共一层,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号)及该房占用范围内的一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一并出售给乙方,达成合同如下: 一、成交价款为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00元)。 二、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付清上述成交价款。 三、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使用证移交给乙方,并应于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前将上述房屋移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过户手续,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 公证书

2019年公证处个人工作总结

2019年公证处个人工作总结【1】公证处个人工作总结在局领导和部门领导的正确带领下,与同事们的齐心协力、共同努力、大力支持与密切配合下,使我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对于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力于工作的事不做,对于违法的事坚决不干。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方面 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并且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xx重要思想、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提高了自己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全心全意为局里的大事小事服务、处处事事以集体利益为重,增强了责任感和自觉性。在工作中,通过学习和实践科学发展观,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 二、工作方面 1、电话方面:对待上级部门的来电,问清什么事,什么要求,及时向领导汇报。对待北京的来电,问清什么事,都是让他们通过QQ号发邮箱给我,节约了传真纸。对待其他单位或个人来电,问清什么事,礼貌回答,和单位相关的事情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通知开会,每次都是按照领导的要求及时准确地通知。通知各县(市)上报材料,每次都是先把文件看清楚,准确地回答各县(市)的凝问。 2、接待方面:始终坚持文明礼貌待客,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为单位树立了良好形象。积极做好接待客人的后勤工作,确保客人的食宿和考察等。

3、协助方面:服从局领导和部门领导安排,积极协助文秘、人事等相关工作;其他单位每次使用我们单位的大厅,按照部门领导的安排积极协助,保障了卫生环境,安全等。 4、外出方面:注意自身安全,礼貌问事,仔细听别人讲文件的要求和目的,不知道的事情,及时给相关负责人打电话问清,有效地落实了工作任务。5,其它方面:实事求是,从不乱说话,乱造谣。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积极及时落实局领导和部门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 (二)全力协助部门领导的工作。 (三)继续加强学习和实践,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沟通能力。 (四)维护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 (五)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2】公证处个人工作总结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万名干部入乡驻村扶贫开发定点帮扶的工作安排,油隘村第一书记按照整村推进的目标要求,坚持不等不靠,积极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定点帮扶工作。第四季度第一书记联系相关单位修建完成板必屯入屯道路3公里,那贯屯内道路硬化1。1公里,并争取板新、那浦屯屯内道路硬化工程和礼那屯、那凌屯、板可屯入屯公路硬化工程年内开工建设;发动群众开展养猪、牛、羊、山鸡等,全村新增养殖山鸡8066羽;开展劳务输出宣传,全村外出务工人员增至800人;联系结对帮扶单位对贫困户进行慰问和扶持,给结对帮扶户送去猪苗15只,慰问结对帮扶户10户,约合人民币2万元;积极主动配合扶贫办工作,全村完成了危房改

某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管理规定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某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规 定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5353某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规定 Some Provisions on Notary Translation of a Notary Office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公证处公证翻译若干规定 为提高公证翻译工作效率,确保公证文书及被证明文书的翻译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公证翻译应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翻译格式翻译各种公证文书,无规定格式的文书,应力求做到译文的语法、表述、用词准确无误。 二、翻译人员应做到认真细致,防止差错。翻译人员发现被翻译文书的中文有差错应及时通知承办人员予以更正。 三、当事人要求翻译外文名或增加别名的,翻译人员应根据主办公证员或审批人的出证意见翻译。 翻译工作日 (一)高校成绩单、判决书、调解书、审计报告等字数多、内容复杂的被证明文书,经接待人员征求翻译人员意见后,

确定翻译工作日,并可根据情况,在出证之前提前翻译; (二)英文翻译为半个工作日; (三)小语种翻译为一个工作日; (四)翻译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的,应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审批人或主办公证员。 四、翻译人员应做好各种小语种译文中的数字、日期、性别、姓名的校对工作,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本处委托的翻译机构更正并做好每次的纠错记录。 五、因翻译差错发现一次扣5元,累计3次扣lOO元。因翻译人员的过错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翻译任务,导致对外承诺期限不能兑现一次扣100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六、因本处翻译人员的翻译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并引起索赔的,按本处制定的错证索赔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请输入您公司的名字 Foonshion Design Co., Ltd

法律案例分析

刑事案例评析 定罪:刑事还是民事 1、基本原则:罪刑法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适用类推\\一般不具有溯及力 2、构成要件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表现为法律保护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犯罪客体的明确有助于判断犯罪的类型 犯罪客观方面: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行为、危害结果(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犯罪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不满16岁) 完全负负刑事责任年龄(16岁周岁以上) 精神障碍: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醉酒的人:生理醉酒负刑事责任、病理醉酒属于精神疾病 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的行为所持的一种状态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过于自信能够避免。 意外事故: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3、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发生致人死亡、重伤或公私财产遭受重

大损失的结果 客体为公共安全 4、故意杀人罪: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构成:主体为一般主体(14岁以上) 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结果不做要求 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量刑:施以何种刑罚 1、基本原则:罪刑相适应 各种罪行轻重不同,处罚轻重也不同 同一种罪名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 我国的刑罚种类: 主刑:管制(3个月以上、2年以下);拘役(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无期徒刑;死刑(包括死缓)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死刑和无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有期、拘役附加附加剥夺政治权利1-5年);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 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定的量刑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 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立功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公证处(公证员)工作总结

在为期二周的区公证处公共服务实训期间,我虚心的学习公正处的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群众的工作能力,努力的完成领导交给我的任务,这一切都使我获益良多。我发觉在公证处里工作的同事们,不管是公证员还是助理更或者是档案管理人员,他们对工作的态度都非常认真,都会都兢兢业业的认真完成自己的工作,从来不马虎大意。他们那份对待工作认真严谨的态度让我从心里敬佩。 一、录入文件 文件录入工作也许是最简单的,但是我从来不大意,都会认真去做,那些要录入的文件虽然看上去不多,但每份也要在电脑前弄上半天,因为公证文书要不得半点马虎。 二、起草公证书 在后期我被调到外面帮忙,也发现一个案件由开出到结尾都有许多的东西需要我们去学习,去认知。同时我更加明白,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谨记认真与细心二字。在这一周里面,我终于可以试试自己起草公证书了,记得其中有一件继承案,当时我把案子拿到手时觉得很棘手,因为有涉及到转继承的问题,所以起草的时候每有不懂的地方我都会请教别人。直到最后公证书起草好了,别人提醒我要再次自己核对当事人的资料。这时我发现问题了,当事人称自己已故的丈夫是被继承人的独生子,然而我翻查被继承人的户口簿复印件,却发现事实与当事人所说的有相当大的出入。再次打

电话复核时,当事人才老实交代出真实情况。此次分析案情使我对起草公证书有了更深的认识。亦令我清楚明白到,作为一个公证人员,要时刻保持理智以及细心认真,更加不可以不懂装懂,马虎了事。 三、卷宗整理 实训期间,我还熟悉了卷宗交接、公证书盖章、副本制作、查卷等工作。卷宗交接是一项既细致而又繁琐的工作,需要熟悉公证工作的各个流程,仔细的将各个流程中的卷宗分门别类,分清轻重缓急,同时科学的安排时间,认真、准确地完成交接工作。在对公章的使用和保管上,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公章的使用,做到严格限制使用范围,不乱用、滥用;公章的保管,做到妥善、安全,不随意乱放,使用后立即上锁。在受理副本制作的申请中认真审核申请人的身份,尤其是关于财产的公证。 此次实习,是我一生中宝贵的经历,它再一次给了我一次磨练,一个价值的指向,让我明白了公正工作需要的是一个冷静的头脑和一颗公正的心。“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自强不息,厚积薄发,我将在自己岗位上挥洒更多汗水,尽心履职,,勤奋工作,,以做出更好的业绩,来回报领导和同事的厚爱。

公证处公证费用标准

公证处公证费用标准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每个地区的收费标准不一样,具体的收费还是要按照当地的情况来看,以下仅供参考。也可上PC端“法信公证云”进行了解,可进行线上公证预约】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 1000 5、票据拒绝证书 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 8、证明经济合同: 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 (1)50万元以下部分收3‰,不足200收200; (2)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收2.5 ‰;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收2‰ ; (4)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收1.5‰ (5)2000万元至5000元部分收1‰; (6)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收0.5‰ (7)1亿元以上部分收0.1‰。 9 其它经济合同 (1)2万元以下的收1%,不足50元按50 元收取; (2)2万元至5万元部分收8‰; (3)5万元至10万元部分收6‰; (4)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收5‰; (5)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收4‰; (6) 10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收3‰; (7)200万元至300万元部分收2‰ (8)300万元至400万元部分收1‰; (9)400万元以上部分收0.5‰. 10 证明民事协议 200,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 11 证明收养关系:生父母共同送养 500 生父母单方送养; 800 其他监护人送养 1000 12 证明财产继承、赠与、遗赠 2% ,最低 200 13 提存公证 0.3%,最低100。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14 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3 ‰ 15 遗嘱 200

《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2007年至2012年自考案例分析题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证与基层法律服务实务试题(课程代码:00925) 六、案例分析题 1、甲为美国公民,欲收养我国孤儿乙。乙居住在A市的福利院。现欲办理收养公证。 问:(1)何地公证处有管辖权?为什么? (2)该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重点审查的内容和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2、任某购买化肥时向刘某借款5000元,并写下借据,承诺一年后偿还。一年后刘某索要借款时,任某否认借款事实,并称刘某所持借据是伪造的。为要回借款,刘某来到当地基层法律服务所,委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佟某做为代理进行诉讼。佟某接受委托,与刘某订立了委托代理合同。 问:(1)具体说明佟某接受委托的条件是什么? (2)诉讼中发生哪些情况会导致佟某的代理权消灭? 3、公民杨林于2005年9月25日向A市公证处申办继承公证,要求继承其父杨大顺在遗嘱中指定由其继承的祖传古玩及其他遗产。公证员张凡在办证时没有认真审查杨林提供的杨大顺的遗嘱,便出具了公证书,使杨林获得了杨大顺的全部遗产并挥霍。2007年3月28日,杨林的哥哥杨森偶然得知杨林伪造了父亲的遗嘱,张凡未认真审查就出具了公证书,于是杨森要求公证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问:(1)公证处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什么? (2)若公证处承担了赔偿责任,但杨森认为赔偿数额太少,你将对杨森作出怎样的建议? 4、文某与武某系东西住邻居。2005年3月,文某将自家院墙下端掏一洞口,作水路从武某家院内通过。武某发现后将洞口堵上。同年10月,文某又将洞口掏开,武某便紧贴文家院墙垒起一砖墙,堵住洞口,文某后将砖墙推倒。期间,两家为此争吵不断。2006年1月11日,文某、武某共同请求当地基层法律服务所调解纠纷。基层法律服务所受理并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后,于同年1月19日为双方正式主持调解。 问:(1)主持调解纠纷按怎样的步骤进行? (2)若此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并直至2006年4月18日该纠纷仍未调结,应如何处理? 5、赵岩,男,36岁,个体工商户,住×省×市×街××号。张涛,男,38岁,无职业,住×省×市×街××号。2006年3月25日,赵岩与张涛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赵岩将10万元人民币借给张涛,年利率为10%,还款期为2007年3月25日前,逾期不还需支付违约金2万元。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但还款期届满后,张涛分文未还。2007年4月15日,赵岩又向该公证处申请办理执行证书,要求张涛在2007年5月25日前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公证处依法审查后认为符合出证条件,欲出具公证书。 请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写明制作执行证书应注明的主要内容。

公证服务案例

一、公证服务案例 二、案例基本信息: 公证事项:委托公证 公证机构名称:湖南省冷水江市公证处 公证员姓名:罗英 公证日期: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供稿:湖南省冷水江市公证处罗英。 审稿:湖南省冷水江市公证处李再新。 检索主题词:被拘押人委托行为公证办理方式。 三、案例正文 案例标题:冷水江市公证处开启量身定做便民办证新模式 案例简介: 林**是福建厦门人,因涉嫌网络赌博被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并关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被逮捕前林**在福建省厦门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现因方方面面的原因,欲出售该套房产,因林**在押,林**的妻子卢**找到林**的辩护律师商量出售房产的途径,林**的辩护律师提议自己去冷水江市看守所找到林**签名办理一份委托书,委托其妻子卢**办理出售房产的相关手续,该委托书由律师见证,并办理《律师见证书》,后卢**咨询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称凭《律师见证书》不能办理过户登记,必须产权人到现居所地(现羁押地冷水江市看守所所在地)公证处办理委托书公证才能办理相关出售手续,卢**找到了我处要求办理委托公

证事宜。 值班公证员跟卢**交流称:委托人被关押于看守所,而根据看守所相关规定,公证员是不能进入关押场所的,公证员无法进入看守所,面见委托人,该委托公证事项无法办理,卢**听后即慌了神,立即打电话给林**的辩护律师,并提议由辩护律师陪同公证员去看守所见林**,到看守所提人由律师负责,公证员需跟律师一道进入看守所面见林**,由林**在委托书上签名.按手印即可.值班公证员见此情况比较特殊,马上将此情况报告处里,处里经研究认为: 一、公证员随同林**的辩护律师一道进入看守所办理公证程序违法。首先,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行使的是辩护权,其带公证员会见犯罪嫌疑人是对辩护权的滥用,管理较为严格的看守所也不允许无关人员(包括公证员)进入。其次,公证员利用看守所的管理漏洞进入看守所履行公证员职责,其行为和身份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的规定。 二、委托人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其所委托处分的财产有可能是涉案财产,公证处在没有了解基本情况的前提下,即违规办理委托公证,有协助犯罪嫌疑人转移财产的嫌疑,如果委托处分的财产确为涉案财产,承办公证员则有可能承担涉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的法律责任。 三、办理被拘押人财产处理委托公证的唯一方式是经办案机关同意,了解其财产是否为涉案财产,委托人能不能对其财产进

公证处的成立

公证处的成立 一、公证处成立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二章第六条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第七条规定:公证机构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在设区的市、直辖市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公证机构。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二、公证处成立的基本条件: 根据我国《公证法》第八条规定: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三、成立公证处所要提交的材料: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建,逐级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申请设立公证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1)设立公证机构的申请和组建报告;(2)拟采用的公证机构名称;(3)拟任公证员名单、简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符合担任公证员条件的证明材料;(4)拟推选的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情况说明;(5)开办资金证明;(6)办公场所证明;(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审批内容及程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审批时,应当依法审查如下内容: (1)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 (2)该公证机构的设立是否符合公证机构设立的规则,即《公证法》第七条的规定。 (3)该公证机构是否已经具备了《公证法》所要求的四项条件 (4)报送的主体是否正确。即是否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逐级报送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批准设立或者不予批准设立的决定。对于准予设立的,颁发公证机构职业证书;对于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在决定中告知不予批准的理由。批准设立公证机构的决定,应当报司法部备案。 公证机构执业证书,是公证机构享有公证证明权的标志,没有公证机构执业证书,不得以公证机构的名义从事公证证明活动。公证机构应当按照公证机构执业证书载明的权限办理公证事项,不得逾越此范围。 五、

司法经典案例分析

明月何时照我还?田永能否顺利拿到学位证。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 案情: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老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有关考试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并根据“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 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年至1996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 但1998年6月田永毕业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但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田永诉称,其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订了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其所在的系,以其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他认为被告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其请求法院确认被告行为违法,并责成被告为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为其办理毕业派遣手续。 分析:1、本案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 2、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 3、人民法院对该案应作出怎样的判决?为什么?1、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2、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3、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 4、驳回原告田永的其他诉讼请求。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