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合同

船员外派劳务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HS(2012)001

甲方(代理方):福州市鼓楼区大华船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船员):崔英雨

身份证号: 131126************

通讯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电话: 132********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自愿委托甲方联络和介绍雇主,代办有关手续,甲方为乙方物色船

东并推荐乙方出国(境)劳务工作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推荐乙方前往HAISTAR SHIPPING LIMITED(以下简称船方)TRANS PACIFIC轮工作,

担任

二副职务,船舶航区:东南亚。乙方自愿以劳务方式接受甲方推荐前往船方的该船舶上工作,并

无异议地接受本合同的有关条款。

乙方一旦上船任职,即视为船方的雇员,双方发生直接的雇佣(劳务)关系。

二、船员外派条件和证件

1、乙方必须承诺并保证自己所具备的专业技术和身体素质能够胜任所拟任的工作,并能取得卫生部

门核发的有效的《健康证明书》,费用乙方自付。

2、乙方必须政治审查合格,无刑事、民事犯罪记录。

3、乙方必须持有符合船舶航线要求的各种有效证件。乙方所需的外籍证书高级船员由甲方代办,费

用由船东负责,若船员没有完成合同回来,则费用由乙方承担。普通船员自付。

三、乙方的服务期限

乙方的服务期(自登船之日起至离船之日止按实际天数计算)为 1.5 月。如服务期满时,而船舶

在航行中或停泊在不适合遣返的港口,则合同期应延长至下一个适合遣返的港口。如因船方的原因提前终

止与乙方的合同,则甲方与乙方的合同也同时终止。如乙方要延长服务期限需得到船东与甲方的同意,经

同意后则本合同自然顺延至经甲、乙双方商定的延长期结束为止。

四、乙方的薪金、伙食、额外劳务费及支付方式

1、乙方的工资为每月2500 美元(其中基本工资美元、固定加班费美元、休假金美

元,社保费美元、合同奖美元)。乙方同意自行缴纳社保。工资由船方直接发给乙方或由船方委

托代理人将工资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

2、船员的伙食费为每人每天6 美元,此伙食费由全体船员自行支配,但甲方及船方有监督权,以

维护全体船员之福利。

3、船员之劳务费,由船东按规定在船直接发给船员。

五、乙方的劳保福利

1、船方负责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常用和急救药品,保证船员正常工作和生活。

2、乙方在外期间如发生伤、病,根据船方规定可服用船上所备之药品。因工作得重病住院急救,经

船方同意后,其住院费、治疗费由船方支付,经医生证明治疗终结却无法继续留船工作,其回国所产生的

费用由船方负责。如因乙方打架斗殴、性病、牙病、精神病、糖尿病或其它原有隐性病史等原因引起的医

疗费及其它费用由乙方自负。离船治疗期间,工资停发。

六、乙方的保险

1、乙方在服务期内的人身保险由船东负责,由船东向船东互保协会投保。乙方的保险金额为陆万

美金。如发生工伤致残或死亡,其医疗费及赔偿金按船东互保协会保险条款,由船东向船东互保协会索赔。

承保单位赔付后,甲方扣除垫付的处理费用后,其余赔款如数支付给乙方或乙方的保险受益人。乙方和乙

方家属在得到保赔金后,不得提出其它赔偿要求。如船东未投保,则船东按上述标准赔偿。

2、如乙方在境外死亡,将由船方负责按国际惯例在国外火化或按当地殡葬管理办法进行土葬并承担

相关的费用。乙方家属不能提出前往探视的要求。

3、乙方到船任职之前及离船后的人身安全自负其责。

七、登、离船地点及差旅费

1、乙方的登船地点为天津,登船时间为2012 年 5 月12 日(准确时间以船舶抵港后,船东确定为准。)

2、甲方负责乙方上下船正常行程的交通、食宿等费用,具体标准按船东规定执行。但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乙方下船的全部差旅费(包括高级船员的外籍证书费用)由乙方承担:①乙方自动要求辞职回国;②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须经船东和船舶部门领导共同确认)或乙方违反甲方和船方的规章制度或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条款而被解雇。③因乙方发生性病、牙病、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原有隐性慢性疾病并要求回国治疗。

八、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得无故取消乙方的外派劳务。

2、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在外派期间的合法权益。

3、乙方在外派期间应维护甲方和船方的信誉和利益,必须遵守船员守则,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的利益;必须遵守船舶所到国家的法律、法令。必须遵守甲方和船方的规章制度,服从船方的领导和调动安排,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刁难船方或向船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否则,船方有权辞退乙方,并由甲方或船方追索乙方的不当所得。

4、乙方不得参与ITF纠纷活动,如因此造成甲方和船方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且应退回船方被迫补发的全部工资。

5、乙方在外期间应自觉遵守涉外纪律,不擅自离船、不走私、不赌博、不贩毒、不嫖妓、不酗酒、不打架斗殴、不盗窃、不参与任何政治活动,自觉维护甲方和中国海员的声誉。如发生上述行为,由此造成甲方和船方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特别约定:在境外,未经船长批准私自离船或上岸未按时归船者,参照偷渡行为处理。)

6、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对船舶进行维修、保养和不停航检修,以确保船舶适航适货。如因乙方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停航、海损、机损、油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甲方或船方有权依据情节对当事者进行经济制裁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7、外派期间不安排公休,如遇特殊情况需离船时,乙方须事先书面向船舶领导提出申请,在征得船方及甲方同意后,由甲方派出接替人员上船并办妥交接手续后乙方方能离船,乙方下船的全部差旅费由乙方自己承担。

8、因乙方故意行为造成自身伤亡或犯罪行为(包括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责任自负。由此给甲方或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及其家属负责赔偿。

9、乙方应在离船后十天内到甲方报到,并交回由甲方代办的有关证件。乙方在船服务期间,若乙方的工资船东未能及时发放,乙方有义务及时告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乙方权益,若乙方不告知甲方,则视为乙方自动放弃,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如乙方未按时到甲方报到,甲方保留追回相关证件的权利。

10、乙方指定(身份证号码)为乙方的保险受益人,仅有该受益人有权领取乙方的保险赔偿金。

九、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

1、本合同除不可抗力外,一旦生效,签约双方必须履行,不得违约。

2、乙方如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而给甲方或船方造成损失,甲方或船方有权从乙方的工资、休假金等款项中扣款以取得补偿,不足部分,可向乙方或乙方家属继续追偿。

十、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乙方各执壹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有效期至船员离船之日终止。甲方:福州市鼓楼区大华船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乙方:崔英雨

代表:

2012 年05月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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