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行为,防范同业借款风险,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开展的人民币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下同),借入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小额贷款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

(三)同业借款金额;

(四)同业借款期限;

(五)同业借款利率、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同业借款的资金和利息清算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同业借款可在取得借出方同意后提前还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九条开展同业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借入方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借款期限、利率由借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借款双方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同业借款的计划等;(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三)双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名称、利率、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借款双方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同业借款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操作细则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本操作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O一二六月四日

重庆市大型小额贷款公司股权质押合同最终确定版

合同编号: 签约地点:重庆沙坪垻区 股权质押合同 甲方 (质权人):身份证号: 乙方 (出质人):身份证号: 为了确保(以下简称“债务人”)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自愿为借款人与甲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并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质押标的 (一)质押标的为乙方持有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质押股权金额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00)。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该收益必须存入甲方指定的以乙方名义开立的股权保管账户内。 (二)上述质押物双方协商(或评估)的担保金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整。第二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一)乙方依据上述《公司委托贷款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金额; (二)乙方依据本合同应当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实现债权和担保物权的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仲裁费、担保物保管费、鉴定费、公吿费、公证费、评估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费用)。 第三条出质人担保义务的独立性 (一)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合同任何一方与第三人之间关系的影响,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如果主合同无效,乙方仍应以已出质的权利对基于原借贷行为而新产生的债务合同予以担保;如果因乙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乙方应在质押担保范围内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二)如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约定,均不影响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 第四条出质人声明与承诺 (一)乙方出质的股权系乙方合法拥有,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在本合同签订前乙方未将该股权出质给任何第三人,也未对该股权设置其他任何权利限制。 (二)乙方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乙方对出质的权利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实施对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10―50名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10―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三)注册资本应由股东或发起人以货币资金出资,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股东或发起人单独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四)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名,且具有3年以上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经验。 (五)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七)市政府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不存在以下情况: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第八条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员工贷款业务操作程序,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结合公司《贷款管理制度》、《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及公司贷款业务实际,特制定本贷款业务操作流程。 第二章贷款顺序的划分 第二条公司贷款按先后顺序分为四个阶段: 一、贷款受理初审阶段; 二、贷前调查阶段; 三、贷款审批发放阶段; 四、贷后检查阶段。 第三章贷款受理初审阶段 第四条贷款受理初审阶段包括贷款项目初步接洽、贷款项目初步意见交换与贷款项目资料收集、客户基本资料录入与贷款项目资料移交等程序。 第五条公司业务人员与客户进行贷款意向性洽谈(原则上由贷款业务部客户经理与风险管理部业务员各一名或风险管理部客户经理和贷款业务部业务员各一名同时在场),如在场的客户经理与业务员均不同意该贷款项目,在贷款业务部经理知悉的情况下,该贷款项目结束,并将否决的基本理由向总经理做简要汇报。如参与洽谈的客户经理与

业务员均认为该贷款项目有可操作性,征得客户同意后,填写《约谈纪要》,由客户签字确认。 第六条贷款业务部参与该贷款项目洽谈的客户经理(或业务员)将《约谈纪要》(含客户自述的基本资料与贷款基本资料)上报贷款业务部经理并做陈述汇报,如贷款业务部经理认为该贷款项目存在违反原则性事项不同意该项目,则此贷款项目结束;如贷款业务部经理认为该项目可行,则通知客户经理向该贷款项目客户收集相关资料,收集齐备的资料交由贷款业务部经理进行检查,不齐全的再由客户经理继续予以补充,直至确认收集齐全为止。 第七条贷款业务部经理确认所需要的该贷款项目资料已经收集完毕后,由贷款业务部负责该贷款项目的客户经理将该贷款项目信息录入计算机,并将所收集的资料移交至风险管理部。 第四章贷前调查阶段 第八条贷前调查阶段。包括资料复核、贷款客户填写贷款申请书、贷款项目现场调查、各部门根据掌握情况撰写贷款调查报告等程序。 第九条风险管理部对贷款业务部移交的贷款项目资料进行审核,如审核过程中发现资料不齐全或资料不符合我公司要求的,退回贷款业务部进行补充或更正;特定条件下,风险管理部也可以自行接触客户索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业务会计核算工作流程

;;;;;;;;;;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业 务会计核算流程 贷款采用逐笔核贷方式发放。所谓逐笔核贷,是借款单位根据借款合同,逐笔填写借据,经信贷人员逐笔审核,一次发放,约定期限,一次或分次归还的一种贷款方式。发放时,贷款应一次转入借款单位的银行结算账户,收回时,由借款单位开具支票,通过银行转账办理。贷款利息一般按月(季)计收,个别为利随本清(即还本时同时结清利息)。 一、贷款发放的核算。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首先向公司提交借款申请书,经调查、审查、审批及贷审会审议通过后,双方商定贷款的额度、期限、用途、利率等,并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签订后,借款人应填写一式四联借款凭证。其中:第一联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信贷部门留存,第四联借据。客户在在第二联、第四联上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经风险部门审查并有权人签字,送会计部门凭以办理贷款的发放手续。 会计部门接到借款凭证后,应认真审查各栏填写是否正确,大写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印鉴是否合规,有无相关审批意见。审核无误后,应作如下处理: 填制转账支票交与客户(网银汇款或到银行柜面办理汇款转账),

依据相关凭证作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贷款――××贷款户 贷:银行存款(现金) 第四联“借据”由会计部门留存,按到期日排列保管,据以按到期日收回贷款。 二、到期收回贷款的核算。 贷款的及时收回是贷款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会计部门应经常查看借款借据的到期情况,在贷款快到期时,应与信贷部门联系,由信贷部门通知借款人准备还款资金以备按期还款。客户将还款支票(或现金)交至会计部门,若为支票,会计人员收到后先给客户打收据一张,标明“今收到××交来还款转账支票一份,出票人××,金额××,支票号码××”,及时将支票存入开户银行,待支票到账后方能予以结清贷款处理。据此填制一式三联收款凭证,其中:第一联信贷部门,第二联会计记账,第三联交客户,备注栏注明“归还×年×月×日,第×号贷款”的字样。及时对相关账务进行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短期贷款――××贷款户 记账后,应根据借款收回凭证内容,抽出原留存的“借据”,属于按分次还款计划还款的,应在借据“分次还款记录”栏批注×月×日偿还本金数,结计还欠金额,经办人员盖章后,借据继续保管;属于一次还清借款的,应将原借据退借款人。

小额贷款公司分析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及其运作模式分析报告 我们对小额贷款业务开展了前期调研,就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环境、发展态势、运作模式和风险控制等方面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意义以及运作模式、产品设计和风险控制框架。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开展委托贷款业务,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程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8〕239 号)和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的委托贷款属于甲类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在内的机构投资者,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作为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委托贷款涉及的借款人应在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开办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不受区域限制。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以办理虚假委托贷款方式变相从事非法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属于代办性质的中间业务,只能向委托人一次性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小额贷款公司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接受的单笔委托贷款金额应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下同),接受的委托人不得超过50个。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贷款质量良好,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各类融资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和比例内; 〈六〉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委托资金来源系委托人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第九条委托贷款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导向。 第十条接受的委托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第十一条一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包含在委托人收取的贷款利息内。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申请,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计划等;( 二)公司制定的委托贷款内部管理制度; (三)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四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五条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委托贷款业务报表。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取得开办委托贷款业务资格后,在本公司的主办银行开立“委托资金专户”,专门核算委托贷款业―16 ―务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精)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流程的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 (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第四节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第四节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运作模式与流程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背景意义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 小额信贷(micro credits)是国际上新兴的信贷概念。有别于传统的贷款业务,小额信贷是以低端客户为服务对象,向其提供额度小到可以控制风险的无抵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是目前国内使用的概念,按照央行试点方案的定义,单笔贷款额在贷款机构注册资金5%以下的为小额贷款。国内现行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义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背景 近年来,央行和银监会这两大金融监管机构分别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一些试行性质的规定,其中央行发布《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银监会先后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2008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在此类中央级别的规定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也相继发布了小额贷款公司试行规范,如重庆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这些中央和地方规定在小额贷款公司试运行方面做了大量尝试,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正规化、合法化作了铺垫。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在各自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取得一些共识。根据银监会、人行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我国把小额贷款公司定义为“只贷不存”的半金融机构,这是与其他国家的一个重要区别。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本次共同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是国内在开放民间融资的政策方面走出的重要一步。 近期,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中共四川省委九届六次全会作出了《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开创农村改革发展新局面的决定》,其中提出“创新金融服务农村制度。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农村金融体系,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作为具体措施之一,提出“大力发展小额信贷,鼓励发展适合农村特点和需要的各种微型金融服务”,可见小额贷款公司在省内的政策土壤基本成熟。 (三)国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态势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23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一日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其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7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依照本办法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 众存款、可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并经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金融办)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及其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类型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其中股份有限公司应采取发起设立。公司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公司类型依次组成。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操作流程 一、抵押贷款操作流程 (一)抵押物的范围 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 、抵押人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 3 、抵押人购买的预售房屋( 4 、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5 、抵押人所有的汲取设备、交通工具和其他财产( 6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抵押人应提交的材料 1 、抵押人为法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l)营业执照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副本及复印件、必备).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3)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必备)。 (5)企业章程。 (6)抵押人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必备)。 ( 7)抵押人对抵押物享有所有权、使用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权属 证明( (8)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必备》。 2、抵押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交下列材料: (1) 抵押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 (2)抵押人的居住证明《户口薄》和结婚证明。 (3)抵押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抵押担保的书面文件。 ( 4 )抵押人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三)办理财产抵押应注意的事项

l 、以共有财产抵押的(应有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2 、以集体所有制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3 、以乡镇(村)企业厂房和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有乡镇(村) 出具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4 、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抵押的,应有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据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抵押的书面决议。 5 、以承包经营企业的财产抵押的,应有发包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6 、以尚在海关监管期内的进口设备或货物为抵押物的,还应有该设备或货物的原始产地证、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运输单据、商品检验证明、主管海关审批单据及核准抵押的书面证明。 7 、以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还应有证明租赁在先的事实以及抵押人已将设定本次抵押告知承租人的书面文件。 8 、以预售房屋抵押的,应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 9 、以在建工程抵押的,应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 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证明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等辜项的书面材料;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证明建设工程价款预、决算及拖欠情况的书面材料。 10 、以机动车辆抵押的,还应有机动车登记证书。 11 、以机器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以及其他动产抵押的,还应有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以及抵押物的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担保的调查评审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操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同业借款行为,防范同业借款风险,维护同业借款各方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监管暂行办法》,制定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本操作细则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开展的人民币同业资金借款业务。第三条同业借款应遵循公平自愿、诚实守信、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借出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含50%,下同),借入方的借款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0%。小额贷款公司在月度内不得突破借款比例。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通过市金融办指定的融资平台办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同业借款应逐笔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详细约定同业借款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同业借款双方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同业借款成交日期(借款意向书可为预计日期); (三)同业借款金额; (四)同业借款期限; (五)同业借款利率、计息规则和利息支付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要求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同业借款的资金和利息清算应以转帐方式进行,不得使用现金支付。 第八条同业借款可在取得借出方同意后提前还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九条开展同业借款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开业经营半年以上;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三)经营管理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重大违法违规经营 行为; (四)借入方贷款质量较高,不良贷款率不得超过5%; (五)符合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同业借款期限、利率由借款双方自主协商确定,原则上同业借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参照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首次申请办理同业借款业务,借款双方应分别向市金融办报备以下申请材料,同时抄报区县金融办进行初审。 (一)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具备的条件、开办同业借款的计划等;(二)开办同业借款业务的股东会决议; (三)双方的《借款合同》主要内容应包括借款双方名称、利率、期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四)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区县金融办在3个工作日内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初审意见。 小额贷款公司将区县金融办出具的初审意见材料原件报送市金融办。 第十三条市金融办在收到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资料和区县金融办初审意见后,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借款双方按月于月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报送同业借款业务统计报表。 第四章附则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方案 公司领导: 根据贵州省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到贵州省中小企业局拜访咨询情况,现将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方案做如下说明: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依据 (一)国家层面 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 (二)省级层面 1、《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2008〕113号 2、《贵州省2010年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指南》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及其主管部门 (一)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在贵州省境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主管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授权贵州省中小企业局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和市场退出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未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对本地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

三、设立要求 (一)名称与组织形式的要求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应具备的条件 1、有符合《公司法》的公司章程。 2、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3、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性足额缴纳。南明区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4、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5、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6、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7、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必要设施。 8、省中小企业局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三)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2、企业法人作为出资人应具备的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企业法人代表应无犯罪记录。 (3)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贷款业务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 号》的精神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公司贷款业务始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愿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始终竖持"风险第一,效益第二"的原则,牢固树立为"三农"、个体工商户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贷款业务程序 第三条贷款业务程序如下:(一)客户申请 (二)贷款受理和调查 (三)贷款审查和审批 (四)签订合同 (五)抵(质)押登记 (六)贷款发放 (七)收取利息收入 (八)贷后管理 (九)贷款收回 第三章借款申请和贷款受理 第四条借款人申请借款须填写《借款申请书》, 同时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借款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授权书; 4.法人代表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6.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7.资信证明; 8.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9.申请借款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 10.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 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11.与借款用途有关的资料:购销协议、合作协议;

12.项目可行性报告及主管部门批件; 13.生产经营情况; 14.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等明细表; 15.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6.公司基本账户和其他账户情况; 17.近三个月的银行对账单和个人信用卡对账单; 18.水、电费票据; 19.企业和个人征信资料; 20.其他有关材料。 (二)担保人应提供的材料: 1.法人营业执照(年检)、税务登记证;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3.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4.注册资本验资报告; 5.贷款卡(密码)及贷款卡回执单; 6.资信证明; 7.公司章程及公司合同; 8 当期财务报表及近3 年的财务报表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纳税申报表等; 9.主要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银行借款明细表,应收账款账龄分析表和或有负债明细表; 10、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担保的决议; 11.公司简介和法人代表简介; 12.其他有关材料。 (三)担保方式为抵押或质押应提供的材料 1.抵押物、质物清单; 2.抵押物、质物权利凭证; 3.抵押物、质物评估资料; 4.保险单; 5.董事会同意抵押、质押的决议; 6.抵押物、质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声明; 7.抵押物、质物为海关监管的,提供海关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8.抵押物、质物为国有企业,提供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或质押的证明; 9.其他有关材料。 (四)注意事项 1.提供的材料除复印件外,同时应提供原件备验; 2.提供的材料复印件要加盖公章;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授权; 4.公司受理人可根据借款人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提供的资料进行删选和添

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业务流程(1)

一.受理客户申请以面谈方式受理客户融资申请。 二.采集贷款资料 (一)法人客户: 1借款企业“贷款申请书”; 2借款企业“企业简介”; 3企业“征信”材料; 4借款企业“公司章程”(工商局查档版); 5借款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公司借款的决议”; 6 201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报表”; 7 2011年即期的“财务报表”; 8借款企业“关于外部借入款项的说明”(含从各金融机构借入的款项); 9借款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④开户许可证⑤贷款卡; 10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签字样本④客户印鉴卡; 11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 1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及“验收意见”等文件; 13企业验资报告; 14借款企业上年度和即期(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水电费缴纳单据(复印件)。(二)法人客户担保人资料: 1担保企业的“企业简介”; 2担保企业的“公司章程”(工商局查档版); 3“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 ; 4 2010年担保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5 2011年担保企业的即期财务报表; 6关于对外提供担保情况的说明;

7担保企业材料: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8 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签字样本、客户印鉴卡; 9 借款企业上年度和即期(前三个月)的纳税证明和水电费缴纳单据(复印件); 10 拟采用抵(质)押担保方式融资的客户; 11 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 12 抵(质)押担保企业“股东会或董事会关于提供抵(质)押担保的决议”; 13 本公司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 上述报出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三)自然人客户: 1借款人的“贷款申请书”; 2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经济收入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结婚或未婚证明”的复印件; 3借款人及配偶的个人“征信”材料; 4保证人提供的材料同“2”、“3”; 5抵(质)押物权属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证、购房合同及发票等); 6借款人、保证人上年度及即期(前三个月)的水、电费及供热费缴纳单据。 7本公司要求的其它相关材料业务调查 一.受理客户提出的融资需求后,联系客户进行上门实地调查。 1、核实主体资格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是否已年检; (2)《贷款卡》是否已年检; (3)生产的产品是否在经营范围内,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标准(国家标准、企业标准); (4)特殊行业证明及环保合格证明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5)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6)是否符合国家信贷政策;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工作,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依据《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资产转让业务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是指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投资者之间,根据协议约定合规转让其经营范围内的、尚未到期资产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要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登记转让资产,以买断、回购和代理买卖等方式开展资产转让业务。 第四条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较好的公司治理、较强的风控能力和良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已取得业务准入资格。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应以书面形式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申请备案。报备材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概况; (二)资产转让方案; (三)上月度财务报表和经审计确认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四)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风控能力等情况,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 第六条在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的市外小额贷款公司,按第五条规定申请报备。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可向当地政府金融主管部门函询有关情况。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转让的具体事宜,按照经批准的《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交易规则》(试行)办理。 第八条开展资产转让的小额贷款公司,应通过重庆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等披露有关信息,并按月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向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资产转让工作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小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图

业务操作流程 第一章个人类客户授信业务操作流程 业务受理(调查岗) 一、客户申请 二、资格审查 三、提交材料 四、初步审查 撰写调查报告 一、授信调查人员根据对授信业务申请人的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 二、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三、撰写调查报告的要求: 授信审查(审查岗) 审批(审批岗) 发放 一、发放程序 二、落实授信条件 三、签订合同 四、落实用款条件 授信后管理 一、程序贷后管理主要包括对信贷资产检查→实时分类→回收→展期→不良资产管理→档案管理。 二、检查、分类 三、正常回收: 四、贷款展期 五、不良资产经营管理 第二章公司类客户授信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受理(调查岗) 一、客户申请可以是客户主动到公司书面申请授信业务,也可以是公司授信 人员向客户营销授信业务。 二、资格审查

三、提交材料 四、初步审查 调查评价(调查岗) 一、受信人的基本情况: 二、信用等级评定 三、资金用途与还款来源 四、担保措施 审核调查(审查岗) 审批(决策岗) 第三章固定资产贷款操作流程 产品定义: 产品特点: 产品功能: 产品期限: 产品价格: 适用对象及条件: 操作流程: 一、申请、受理及调查 二、项目评估 三、审查、审议与审批 四、合同签订及贷款发放 风险防范: 一、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预警信号 二、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防范。授信管理部门须加强贷后管理,密切注意借款人的一些不利于贷款安全的预警信号,及时报告,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处置措施,保护债权,防范风险: 第四章流动资金贷款 产品定义: 产品特点:

适用对象: 产品期限: 产品价格: 操作规程:流动资金贷款的基本操作程序是: 申请和受理→授信调查评价→贷款审查审批-贷款发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五章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操作流程 产品定义: 适用对象: 申请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产品用途: 产品特点: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可按下列原则来掌握: 产品期限: 产品价格: 产品风险: 操作流程:申请和受理→信用等级评定→凭《贷款证(卡)》办理贷款→临柜审查→登记和维护客户信息→账务处理和放款→贷款支用→贷后检查和管理→贷款收回。 创建信用村(组)、信用乡(镇):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流程

贵阳市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设立、审批流程 企业设立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筹建申请材料目录 (一)××市(州、地)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审查意见的函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请示 附:1、××县(市、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报告

2、××县(市、区)小额贷款公司推荐表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风险处置责任承诺书 (四)出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含企业可行性分析、筹建情况等) (五)出资人承诺书 (六)出资人协议书 附:1、企业出资人名单 2、自然人(出资)名单 3、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单 (七)股东出资能力证明(附验资报告) (八)章程(草案) (九)法律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提供) (十)法人出资人的法定代表、自然人出资人的个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由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人才中心、社区、街道盖章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县(市、区)公安部门提供) (十一)拟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信贷、内审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照片、身份证复印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十二)出资人信用记录 (注:除注明复印件要求外,其余均是原件)

二、开业申请材料目录 (一)地方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审查报告; (二)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地址、营业场所装修完成情况、营业面积、筹建工作情况等; (三)按审查申报名称提供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公司章程; (五)机构设置框架图; (六)主要管理制度汇编(主要包括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等); (七)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信贷、内审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登记表、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等; (八)公司住所、营业场所照片及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八)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消防设施合格证明(复印件); (注:除注明复印件要求外,其余均是原件) 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原件、一份复印件)。 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申请材料应严格按照目录名称和顺序装订,各要件之间应明显分隔,采用A4规格的纸张(无法规范的原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市××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申请材料”字样,申请材料内容文字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双面印制。 注:样本及资料下载地址为“中国中小企业贵州网金融直通车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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