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云南省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云南省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短缺药品清单

第三章集中采购流程

第四章材料申报

第五章产品报价

第六章药品评审

第七章企业及产品证明材料格式及说明

第八章集中采购合同签订流程、合同范本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

根据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云药采办[2014]1号)及附件《2014年集中采购平台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采购方案》要求,为保障我省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及供应,现就云南省2011年基本药物短缺药品进行集中补充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参加。

一、采购范围

详见本采购文件第二章《短缺药品清单》。

二、采购方式

1、本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1)按规格采购的药品,每个品规确定1家生产企业中标。同通用名、剂型、规格下:

a.潜在报价的企业数量大于等于3家,将选取技术标与商务标综合得分总和最高的为中标品种。

b.潜在报价的企业数量小于等于2家,在商务标报价基础上组织专家议价后投票,票决过半数为中标品种。

(2)按剂型采购的药品,确定1家生产企业中标。即:该生产企业报价剂型下,全部规格中标(本次特指青霉素采购)。青霉素以80万单位为代表,所有企业均以该规格报价,待中标后再对其他规格进行差比。

2、在采购期内,若上述中标品种出现不能正常供应情况,将按综合得分顺序或

得票数依次递补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其它企业同类产品。

3、采购周期:12个月。

4、本次采购的短缺药品不再纳入新一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三、投标企业

参加本次基本药物短缺药品集中采购的企业须是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药品的经营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四、资料递交

投标企业纸质资料递交时间:2014年3月17日至3月27日(工作日9时-11时,14时-17时)。

纸质资料递交地点: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二楼受理大厅。

五、具体各项工作时间安排以平台公告为准。

六、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

平台地址:昆明高新区科发路269号交易大厦6楼614室、615室

联系人:周鹏刘亚熙胡珺

联系电话:0871-********、65357873、65378911、65325352

传真:0871-********

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b8546315.html,

第二章短缺药品清单

序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

1 酚磺乙胺注射液:2ml:0.25g、2ml:0.5g

2 酚酞片剂:50mg、100mg

3 奋乃静片剂:2mg、4mg 注射液:1ml:5mg

4 呋塞米片剂:20mg

注射液:2ml:20mg

5 硫酸钡干混悬剂(Ⅰ型、Ⅱ型)

6 氯解磷定注射液:2ml:0.25g、2ml:0.5g

7 噻吗洛尔滴眼液:5ml:12.5mg、5ml:25mg

8 尼可刹米注射液:1.5ml:0.375g、2ml:0.5g

9 瑞格列奈片剂:1.0mg、2.0mg

10 维生素K1 注射液:1ml:10mg

11 香砂养胃丸(颗粒)丸剂:每袋(瓶)装6克颗粒剂:每袋装5g、10g

12 多塞平片剂:25mg

13 溴己新片剂:8mg

14 氢化可的松片剂:10mg、20mg

注射液:2ml:10mg、5ml:25mg、20ml:100mg (琥珀酸钠)注射用无菌粉末:50mg、100mg (含醋酸酯)乳膏剂:1%

(丁酸酯)乳膏剂:0.1%

15 柴胡注射液注射液:每支装2ml

16 青霉素(钾盐)注射用无菌粉末:0.25g(40万单位)、0.5g (80万单位)

(钠盐)注射用无菌粉末:0.24g(40万单位)、0.48g (80万单位)、0.96g(160万单位)

17 复方甘草片剂、口服溶液剂

18 氟轻松软膏剂、乳膏剂:0.025%

19 妇炎康片片剂:每片重0.25g、0.52g

20 普萘洛尔片剂:10mg

21 养阴清肺丸(膏、颗粒)丸剂:每丸重9g,每100粒重10g

煎膏剂:每瓶装50g、150g,每瓶装80ml、100ml 颗粒剂:每袋装6g、15g

第三章 集中采购流程

发布公告

企业下载和阅读采购文件

企业递交纸质申报资料

资质审核

同组中只有二个以下(含二个)投标产品,采取议价的方式进行评审

同组中有三个以上(含三个)投标产品,采取“综合评分”的评审方式进行评审

企业与专家面对面议价

企业进行报价

技术标、商务标评审

及综合评分

确定拟中标品种 并公示拟中标结果

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完成中标备案手续,并开展交易配送工作

第四章材料申报

一、合格企业

1 本次药品集中采购实行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与药品生产企业具有相同的投标主体资格。

2 投标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药品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药品GMP证书》等相应资质证明文件和药品注册批件;其中注射剂类、眼用制剂类(含眼内注射剂、眼内插入剂,供手术、伤口、角膜穿透伤用的眼用制剂以及眼内液体制剂)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新修订《药品GMP证书》;

(2)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企业、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药品GSP证书》,并应分别具有药品生产企业(或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出具的代理授权委托书、进口产品代理协议书,以及药品生产(注册)批件等;

(3)参加投标的药品必须具有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

(4)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内无生产、销售假药的证明材料。

(5)药品类型及奖项证明文件: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包括应用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或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单独定价及优质优价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中药保护品种等相关证明文件;

(6)生产规模大,综合实力强、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高,原料保障能力强,能持续组织生产和保障药品的稳定供应。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必须承诺保证药品

供应。鼓励就近生产,就近配送原则。

(7)被列入我省采购配送“黑名单”的企业和上轮集中采购中涉及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的,以及恶意中标未能履行中标药品保证供应承诺书并影响到临床使用的,不得参与本次招标。本采购周期内,因出现配送不达标情况,被平台冻结的产品,将在评审中受到扣分处罚。议价产品将提示专家,该企业有“被冻结”记录情况。

3、投标企业在药品集中采购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进行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投标,扰乱市场秩序;

(3)相互串通报价,妨碍公平竞争;

(4)向采购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个人行贿,牟取不正当利益;

(5)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6)在规定期限内不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或者不履行合同义务;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企业申报流程

1、申报材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和产品资质证明材料。

企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①企业基本情况表;

②申报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

③服务承诺书;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⑤企业相关材料:

a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商业企业、

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需递交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认证证书);

b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c 2013年度申报企业的增值税纳税报表复印件;

d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⑥药品生产企业委托授权书:

由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商业企业、进口产品总代理递交。

⑦国家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2)》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复印件:只需提供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首页和企业所在排名页。

产品资质证明材料包括:

①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同一生产企业、同一通用名剂型规格下只能选择一种包装品种进行报价。

②药品注册批件复印件。批准文号必须为国药准字;进口及港澳台药品应提供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

至申报截止日,药品注册批件、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过期的,必须提供已经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申请换发新批件、新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受理的证明材料。

委托加工品种:须提供效期内的申报品种委托加工批准文件复印件。

针对储存条件、有效期不同的药品,需提交省级或国家的相关批准批件。

③药品GMP认证证书复印件。

④国产药品和进口分包装药品需提供近期送检的一批投标药品的药检报告书(省检或市检)及近期三批自检报告书复印件,其它进口药品(含港澳台药品)需提供口岸药检报告复印件。

⑤政府定价品种需提供国家或云南省价格主管部门文件。市场调节价品种需提供产地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备案)文件。

⑥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包括应用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或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单独定价及优质优价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中药保护品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⑦产品说明书原件(贴于A4纸)。提供投标产品现行的国家注册标准、质量内控标准复印件及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⑧如投标产品使用本企业原料生产的,需提供相关证明。

⑨投标药品生产能力证明文件,可提供相关纳税证明材料。

⑩提供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近三个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检索报告。

注:参加投标的药品必须具有药品电子监管码统一标识。

2、申报材料格式

(1)申报材料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顺序等要求装订成册,详细要求见“第七章企业及产品证明材料格式及说明”。

(2)申报材料要完整清晰,除企业对差错处做必要修改外,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企业或其企业申报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以示负责。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其后果由企业自负。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的中文翻译文本。

3、申报材料的递交

(1)工作机构统一受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企业自行放弃。

(2)工作机构拒绝接收在规定截止时间后递交的任何申报材料。

4、申报材料的修改和撤回

(1)企业在递交申报材料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申报材料。但工作机构必须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前收到企业发出的书面申请。

(2)在申报截止时间之后,企业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补充或说明。

三、申报材料的审核

工作机构按规定组织相关部门人员对企业及产品资质证明文件的完整性、有效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确定为虚假材料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别提示:为了确保审核工作的严肃性,所有申报企业及产品的相关资质信息,均以《企业基本情况表》和《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所填内容为准。企业应准确无误填报,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因漏填误填、漏报误报所带来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本次集中采购工作,经专家审核资料后,不设澄清、补充递交资料环节。

第五章产品报价

一、报价要求

1、投标企业所报价格是指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药品供货价,药品的报价含全省配送费用及税费等其它所有费用。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格85扣和零售药店同厂同品规价格。

在评审价格过程中,如发现投标企业所报价格明显高于其他省(区、市)现行中标价格,但满足上述报价要求的,原则上予以废标,并将向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价格主管部门通报。

2、投标企业不得串通报价和恶意竞争。除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类型药品之间,不得出现剂型、规格、包装之间的投标报价倒挂。

3、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即0.001元)。未报价或报价为“0”的产品视为放弃。

4、报价按产品最小包装计量单位报价(如:片剂胶囊按瓶或盒报价;注射剂按支或瓶报价;乳胶剂、凝胶剂、滴眼剂、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乳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按支报价);口服制剂(含口服液和口服溶液)按盒、瓶或袋等报价。

5、同一生产企业同药品品规(指通用名、剂型、规格完全相同),只能选择与申报材料一致的零售包装数量进行报价。同一生产企业、同一通用名剂型规格下只能选择一种包装品种进行报价。

6、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企业不得撤回和修改其报价。

7、企业不得低于生产成本的价格报价。

8、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不同剂型规格的投标产品报价应保持合理差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除外。

9、单独定价的药品,投标企业报价不得高于最高零售价格85扣和零售药店同厂同品规价格。

10、商务标报价原则上不应高于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85扣。议价品种原则上不得高于同通用名的竞价品种,以最小规格为代表品,按发改价格[2011]2452号文件的差比价原则计算后价格。(未明确有效成分含量或规格的中成药除外)。

11、企业的报价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相应责任。

12、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价工作的,视为放弃。

二、报价形式

通过资格审核的企业在规定时间及地点递交密封的商务报价文件,由公证人员在规定时间及地点统一公开公布各企业报价,具体工作安排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网页另行通知。

第六章药品评审

一、评审程序和办法

(一)资格审查

省食药监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等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单位派员按照管理职责,并结合采购文件的要求,对参与投标的企业及产品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合格的产品进入评审工作。同组产品有3家(含3家)以上投标企业的,进入技术标和商务标综合评审;同组产品有2家(含2家)以下的投标企业的,在商务报价后进入议价评审。

(二)综合评审

1、评审专家

(1)根据基本药物目录功能主治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其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占50%以上),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13人,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2、技术标与商务标评审

(1)评审满分100分。其中技术标分数占60分,商务报价占40分。同组竞价产品按技术标与商务标综合得分由高到底顺序排列(参与排序的投标报价均应满足第五章报价要求),总得分最高的投标品种为拟中标品种。如综合评审得分相同时,价格较低的产品为拟中标。

(2)技术标分数统计原则:针对每个投标企业及产品,各评审委会成员独立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分为该投标企业及产品的技术标得

分,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3、技术标评审

技术标评审主要依据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生产规模、销售额、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

技术标评审按量化评分,总分60分。具体评审因素和标准如下:

评审要素内容及得分

新版GMP认证(10分)以申报产品通过GMP证书为依据。有GMP证书,但未获得新版GMP 证书的,得5分;获得新版GMP证书得10分。

注射剂类、眼用制剂类的企业必须取得相应新版GMP证书。

质量标准差异(4分)需企业申请并提供其他企业最新实际销售药品的说明原件:

申报产品中储存条件最优的产品,以药品说明书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储存条件变更批件为比较依据,加2分;多厂家可并列得分。

申报产品中有效期最长的产品,以药品说明书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有效期延长批件为比较依据,加2分;多厂家可并列得分。

质量检验(2分)提供申报产品现行的国家注册标准,得0.5分。

以投标产品内控质量标准为依据,高于国家标准的得0.5分。(企业需提供投标产品内控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等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提交近期三批投标药品的自检报告,且均能体现投标产品内控质量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得1分。

保障供应及伴随服务情况(10分)以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公告为准,本次短缺药品清单范围内,截止2013年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中标产品交易过程未出现“被冻结”情况的投标产品,得满分10分;上轮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未中标的投标产品,且企业提交服务承诺函,得10分。

交易过程中有“被冻结”情况的药品,得0分。

原料来源(4分)药品主要原料来源于本集团或本投标企业(需提供本集团或本投标企业原料药GMP证书或批件)的,得4分。

定点生产企业(2分)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发改委、国家卫计委文件规定内容为准,2分。

未获得定点资格的不得分。

生产企业销售金额(5分)销售额小于0.5亿元(含)得1分,每增加0.5亿元多得0.5分,最多得5分。以2013年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为依据,按上缴增值税对应的销售金额进行评价。

行业排名(5分)以国家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2012)》公布的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为依据进行评分。投标产品按药品属性分别计分。

评审要素内容及得分

1、化学药品生产企业:1-10名得5分,11-30名得4分,31-50名得3分,

51-100名得2分,101-200名得1分;未进入前200名得0分。

2、中药生产企业:1-10名得5分,11-20名得4分,21-30名得3分,31-50

名得2分,51-100名得1分;未进入前100名得0分。

3、生物生化药品生产企业:中药生产企业:1-10名得5分,11-20名得4

分,21-30名得3分,31-40名得2分,,41-60名得1分;未进入前

60名得0分。

2013年度投标产品总产量(3分)依据投标企业提交的生产能力证明文件(如生产批次、数量和纳税等证明文件),总产量最高的投标企业,得3分。

如最高总产量相同,可都得3分。

质量可靠性(2分)以2011年1月1日以来国家食药监部门公布的对生产企业药品质量抽样检验结果为依据进行评分:

无生产假药劣药记录的,2分;

企业有1次劣药(或不合格)记录扣2分,本项不得分;

有生产假药记录的,取消投标资格。

药品类型及奖项6分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包括应用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或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单独定价及优质优价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中药保护品种,每个单项加2分,多项可累加,一个投标产品最多累加得6分。

药品不良记录(2分)以企业所在地省级药监部门出具的近2年的相关证明材料为依据进行评分:

无不良记录,得2分;

未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有不良记录的,0分。

药品临床疗效(3分)由评审专家根据临床疗效评价文献资料和临床用药经验进行评价,如不能掌握足够的文献资料和临床经验,也可参照药品质量稳定性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按下列档次评分:优,3分;中,2分;一般1分。

药品临床安全性(2)提供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近三个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检索报告,无药品不良反应情况,得2分。

4、商务标评审(40分)

商务标得分按照投标报价与其最高零售价限价之间的比率(以下简称“比率”)进行评比。

商务标得分计算公式:企业商务标得分=40-15(企业产品报价比率-同组最低报价比率)÷(同组最高报价比率-同组最低报价比率)。

注:企业产品报价比率=产品报价÷最高零售限价;同组最高报价比率、同组最

低报价比率根据上述公式计算数值排序获得。商务计分过程中比率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4位,企业商务标得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商务标报价不应高于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85扣和零售药店同厂同品规包装价格。

5、技术标与商务标综合得分:综合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

综合得分=技术标分值+商务标分值。

(三)议价评审

同组产品只有2家(含2家)以下企业报价后进入议价评审,评审委员会专家组与企业进行面对面议价后,由专家进行投票,(同组)得票过半数的为拟中标产品。议价产品中标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基本药物最高零售价85扣、零售药店同厂同品规价格以及2013年以来各省根据2012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招标的同厂同通用名中标执行价格,议价不成功做废标。

三、拟中标产品公示公布

拟中标产品通过云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内,接受医疗机构、企业和社会监督。如出现拟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同期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等情况,原则上予以废标。

公示期满,省物价局对拟中标产品价格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平台正式公布中标企业及产品,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中标通知书,逾期未领取,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将依次递补参加本次集中采购的其它企业同类产品。

中标企业应将中标产品样品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企业及产品证明材料格式及说明

一、生产企业资质册装订顺序

二、产品资质册装订顺序

三、资质册装订注意事项

四、资质证明材料格式

五、资料盒样式

一、生产企业资质册装订顺序

序号材料名称具体要求

1 封面格式附后

2 企业资质册目录格式附后

3 企业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4 申报产品基本情况汇总表格式附后

5 服务承诺函格式附后

6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应有工商部门年检章,生产范围与所申报品种一

致。若有更名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

7 企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药监局颁发的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8 药品生产(代理)企业授权书及GSP证

书复印件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企业、

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提供

9 具有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近

两年内无生产、销售假药的证明材料

需提供经公证部门公证过的复印件(影印件)

10 企业2013年度全年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

(1)企业应提交本企业的纳税申报表

(2)纳税申报表上应能清晰体现公司名称

(3)仅提供部分月份的,将不被折算成全年销售

额,新成立企业除外。

11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应有质检部门年检章

12 国家工信部《中国医药统计年报

(2012)》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

业务收入排名复印件

年报企业法人单位按主营业务收入排名首页和排

名页复印件,并用下划线标注排名。按中成药、

生物制药、化学药分别提供资料。

13 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单独定

价或优质优价中成药、国家保密处方中

成药、中药保护品种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涉及到本次投标产品品

的,应同时在对应产品资料中附相关证明材料。

二、产品资质册装订顺序

序号材料名称具体要求

1 封面格式附后

2 产品资质册目录格式附后

3 申报产品基本情况表格式附后

4 产品的注册批件复印件、进口和港澳台药

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复印件,如

是委托生产的产品,请附相关批件。

药品名称、剂型、规格与参加招标采购的药品一致,

且在效期内。

5 产品GMP认证证书复印件证书被授予人应与所报药品的实际生产企业一致,其药品剂型应在认证范围内。

6 药品主要原料来源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 药检报告书复印件需提交近期一批投标药品的药检报告书(省检或市检);需提交近期三批投标药品的自检报告书

8 进口和港澳台药品需提供口岸药检报告

复印件

清晰体现检验时间和各项检验指标

9 最新的物价批文或文件复印件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批准(备案)文件

10 产品说明书原件(1)说明书应体现药品批准文号及生产厂家

(2)粘贴在A4纸上,产品说明书全文须可见。

11 药品质量标准复印件提供投标产品现行的国家注册标准、内控质量标准、国家标准等文件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2 生产能力证明文件生产能力证明文件复印件,可提供相关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3 药品信誉及获奖证明文件参考技术标评审要求提供相关投标产品类型或获奖证明资料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投标产品属于下列情况,才需填报:

国家科技进步奖等国家级奖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奖项,不包括应用上述奖项的通用技术或其他通用研究成果的药品)、单独定价及优质优价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中药保护品种

14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检索报告提供投标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近三个月的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检索报告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15 针对储存条件、有效期不同的药品,需提

交省级或国家的相关批准

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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