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种情形的所得税扣税凭据,能扣否?

10种情形的所得税扣税凭据,能扣否?合法凭据:十种情形如何把握?

谈谈合法扣税凭据的十种情形,不从理论进行分析,单讨论实际怎么掌握吧!

关于这个问题,实务中争议很大。主流观点认为:这里的合法凭据一般是指发票,但也不尽然。税务一般把握,当上游收款一方需要缴纳流转税时,这里的合法凭据必须是发票,例如建筑企业收取建筑款项,建材销售商收取建材款,由于需要缴纳流转税,因此开发企业必须取得发票;上游收款一方不需要缴纳流转税时,不需要将发票作为合法凭据,例如在境外发生的费用、拆迁补偿费、接受投资的土地。当然上述主流观点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理念借鉴了《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对营业税差额纳税“合法有效凭证”的解释。

关于“以票控税”,真个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造成税务机关经常在两难境界中徘徊。问题(一)取得“发票流向不符”的发票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例如,M公司接受某A建材公司开具的门窗发票1000万元,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发现

该批发票实际卖给了B公司,即:该批发票流向不符。经过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门窗货物实际存在,该公司实际支付给了A公司1000万元。

税务机关处理意见:

1、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8条第2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

2、税务机关在网站上提供了便捷的发票流向查询窗口,企业未在网络窗口查询,从而及时发现发票流向不符的情形,未尽到起码的注意义务。

综上:要求该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款250万元(假设门窗发票已全部进入了销售成本)。企业抗辩理由:

1、《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相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由于企业业务真实发生,因此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因此国税发【2008】80号文件、国税发【2008】88号文件与上位法抵触,应属无效。

2、M公司对A公司非法取得发票的行为并不知情,属于善意取得,没有主观故意性,因此不应承担补缴税款的责任。

3、国税发【2008】80号、国税发【2008】88号文件均强调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用以税前扣除、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并没有规定该笔业务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虽然门窗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企业提供了付款凭据、合同协议、门窗入库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业务真实发生,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分析:一般这种情形,税务机关会坚持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会特别强调企业未在网络查询,及时发现发票流向不符,因此必须缴纳税款。事实上在税务局内部也存在激烈争议,一般所得税部门倾向于只要业务真实就应当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稽查局则坚持发票形式不合规,就不允许扣除。兹事体大,总局对业务真实发票不合规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采取极端谨慎态度,不敢轻易发公告进行明确,以免滋生漏洞,对这种稽查案件往往是,企业答应补税,则顺利结案,企业闹腾的厉害,则个案解决,一案一议,不进行个案比照。

笔者建议,如果数字小,企业最后认账补税,如果数字,则采取复议、诉讼等法律救济措施,是否能够胜出,在未定之数。

问题(二):套号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众所周知,套号发票在网络中是查询不出来的,企业除了问题(一)中的3项理由,要重点加上第4个理由,企业在网络上进行了查询,网络查询结果属于真票,企业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要求企业补税与理不合。

分析:相比发票流向不符,套号发票企业要求在税前扣除的理由更加充分,更加理直气壮,如果数额较大,企业更应挺直腰杆与税务机关沟通,不惜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赢面非常大。

问题(三):取得“抬头不全”的发票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前所述,《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税务机关会引用该条款,对“抬头不全”的发票不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新疆自治区地税局甚至专门发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名称较长的单位填开发票使用规范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纳税人填开发票必须填写收付款方单位全称的规定,为了解决因纳税人单位全称较长给填开使用发票带来的不便,经研究决定,对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单位全称较长的纳税人,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可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在我区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单位全称超过30个字的纳税人,可以使用10个字以上、30个字以内(均含本数)的规范性简称。二、纳税人使用单位规范性简称前,必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向社会发布纳税人单位使用规范性简称的公告,其公告的纳税人单位规范性简称视同全称。三、凡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同意并公告使用规范性简称的纳税人单位,在填开或接收发票时,发票上填写的单位规范性简称合法有效。四、本公告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可谓“奇文共赏之”!

笔者以为,总局的这种规定失之严苛,且在一个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文件,规定这种重大税政问题,也不严肃,笔者检查的一个地方性银行,如果严格按照此规定处理,哇塞,几个亿的费用不用扣了!能执行么?敢执行么?。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企业仍可以按照上述第(一)项问题,从3个方面进行申诉,认为最终能够申诉下来的可能性也是很大的。

问题(五):《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是否可以作为合法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第34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已经作废。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问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能否作为合法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可以。财政部、总后勤部重新修订印发了《军队票据管理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全军部队执行。新修订的《规定》以国家财政票据管理制度和《中国人民解放军财务条例》为依据,针对近年来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创新管理手段、解决存在突出问题入手,重新划分了军队收费票据种类及适用范围,按照中央军委有关加强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管理的部署要求,单独设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规范对外有偿服务行为。军队收费票据机具开票,手写无效,由总后勤部按照规定的票据式样、数量和防伪技术要求统一组织印制,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

《青岛市地税局企业所得税问题解答》(青地税二函【2014】2号)第27条规定:“财政部监制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否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企业与部队有关单位实际发生真实业务,且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部队有关单位开具的由财政部监制套印“中央财政票据监制

章”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有偿服务专用票据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

分析:由上可以看出,2012年1月1日实施的《军队票据管理规定》,创立了有偿服务收费专用票据,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问题(六):接受投资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发票在税前扣除折旧?

如前所述,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关键看上游企业对该业务是否有缴纳流转税的义务,如果有,则需要发票,否则不需要。因此,接受投资的不动产是否需要发票,要看投资方以不动产作价投资,是否缴纳营业税,根据财税【2002】191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与被投资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不征收营业税,因此被投资方无需以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该问题要注意两件事儿:一是虽然总局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广东省的粤地税函【2007】703号文件答复佛山地税局,明确指出:接受房地产投资无需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二是接受投资的不动产要以评估报告和投资合同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但是评估报告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是合法的扣税凭证。例如:在股权收购中,股权溢价会以评估报告的形式显示出,但是企业不能做账:借:资产,贷:资本公积,从而垫高资产的计税基础。

问题(七):支付违约金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证?

仍然按照上游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作为标准来判断,分为四种情形:

案例1:A公司与B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收购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M公司,但最终A公司放弃收购,根据协议约定支付给B公司违约金100万元,A公司做账,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分析:股权转让本身就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因此B公司收到因股权转让而派生出来的违约金也不在缴纳营业税的范围,所以A公司无需发票作为合法扣税凭据。

案例2: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因为B公司未如期付款,A公司收取了100万元违约金,最终购销交易取消。B公司做账,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分析:因为购销交易最终没有完成,因此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记住:价外、价外,有价才有外!既然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无需缴纳增值税,那么B公司的支出无需发票。案例3:A公司销售货物给B公司,因为A公司未如期交货,B公司收取了100万元违约金,最终购销交易完成。A公司做账,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

分析:B公司在交易中属于接受货物一方,虽然最终购销交易完成,其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因此没有缴纳增值税的义务,所以不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当然有一种观点认为,要视同返利,由B公司出具红票扣减收入。

案例4:A公司销售货物,因为B公司未如期付款,A公司收取违约金100万元,最终交易完成。

分析:A公司销售货物并收取违约金,属于典型的价外费用,应缴纳增值税,因此B公司支付的100万元违约金,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问题(八):房地产企业支付给个人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是否需要发票?

根据前述原则来判断,个人取得的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目前未纳入营业税征税范围,所以无需以发票作为扣税凭证。

问题(九):老板在国外考察业务的支付是否需要发票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

这个问题,纯属瞎掰,老板住国外的酒店,那能取得境内的营业税发票,境外的酒店可莫有在中国缴纳营业税的义务,因此无需发票作为扣税凭证。可是这样的税务机关,笔者就见过两次,非说企业在境外的消费没有发票,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问题(十):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作为合法的扣税凭据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是个争议问题,详见拙作:《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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