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

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摘要:宏观调控权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权力,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也必须确立一项独立的、新型的国家权力,即宏观调控权。根据宏观调控权的性质及其行使的特点,宏观调控权应仅限于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享有。

关键词:宏观调控经济权力国家权力完善

宏观调控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国家需要衡量各方面的利益与关系,制定经济发展的决策。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一体两翼”中的一翼,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宏观调控是政府作用于宏观经济领域而不直接干预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主体是政府,对象是经济关系,因此,宏观调控必须遵循经济规律,而且政府宏观调控行为必须法治化。宏观调控法尤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的原则,其在经济规律的基础之上发展出了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调控方法。宏观调控权是一种新型的经济权力,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也必须确立一项独立的、新型的国家权力,即宏观调控权。根据宏观调控权的性质及其行使的特点,宏观调控权应仅限于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享有。国家计划、金融、财政、产业政策是宏观调控的主要经济手段,各种手段的特点和属性决定了我国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要使宏观调控取得预期的目标,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宏观调控法》,并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

据“中国政府网”报道,内蒙古自治区因对国家电力体制改革和宏观调控决策执行不力,近两年投资增速居全国前列,被国务院通报批评。同时,就内蒙古新丰电厂项目违规事件,国务院责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高层作书面检查,要求其辖区内所有违规电站项目一律停止建设。

1.在宏观调控中处理中央与地方法律关系最重要的是明确宏观调控权的配置。

宏观调控权是指政府为确保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之间的平衡,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增长的目标,而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社会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的法定职权。宏观调控权是国家权力在经济管理领域的具体化,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从根本上说,宏观调控权是全体人民通过国家机构(如中央人民政府)代表人民行使的一项管理经济与社会事务的权力。

宏观调控权的配置是关乎宏观调控权行使主体的重要问题。宏观调控权作为一种权力,必须对其进行有效配置,使各类宏观调控主体的权力明晰,职责明确,这样才能更好地解决集权与分权等问题,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调控。关于宏观调控权的配置,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中央和地方均享有宏观调控权;另一种是认为只有中央才享有宏观调控权,地方不享有宏观调控权。应当说,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如何解决集权与分权,这也是我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历史上始终存在的重要问题。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就会带来很多问题,甚至形成历史上的“治乱循环”。

应当说宏观调控权只能是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享有。因为:第一,从宏观经济的角度来讲,宏观经济只能是一国范围内的宏观经济,只能是一个国家的“宏观”。只有宏观调控权集中在中央级次的国家机关,才能从国家的高度,从“全国一盘棋”的大局出发,保证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第二,从公共物品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是公共物品,而公共物品是分级次的。不同级次的公共物品从提供的效率来看,是不尽相同的。一般来说,中央级次的物品应当由中央政权来提供,而具有地方特色的物品,应由地方来提供。但如果将宏观调控作为

一项公共物品,则只能是中央级次的公共物品,其主体只能是国家的最高政权机构,而不是基层的政权机构,否则就不能说是“宏观”调控。因此,对于宏观调控权的纵向配置应当有一个合理的界定:实施宏观调控的主体,只能是国家的中央政权,而地方政权不能实施。也就是说,尽管宏观调控同微观市场主体的活动和利益相关,但它是一种中央级次的公共物品,只能由中央政权来提供。

在明确宏观调控权的划分之后,在宏观调控中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关系就需要依法进行处理,既然中央有宏观调控权,地方就应当按照中央宏观调控机关确定的计划或规划,如果地方违反了中央的宏观调控规划,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建立宏观调控的法律责任制度,主要根据宏观调控领域的特点,以宏观调控的目标为基础,按照法律责任的要素来确定。

首先,要完善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主体制度。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主体应包括受控主体和调控主体。在政府调控关系中,企业作为经济行政相对人,是最典型的受控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受控主体法律责任已得到高度重视。因此,宏观调控法律责任主体主要指调控主体。而调控主体体系庞大,所以最重要的是要将法律责任具体到个人,具体到调控主体中的具体部门、具体个人来承担,否则,特别是在决策主体领域,将无法顺利地落实宏观调控法律责任。

其次,要确立法律责任的认定制度。具体包括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等方面的内容。确立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还必须确立各种主体,包括决策主体、执法主体等各种主体各种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的分配,这样才能顺利地落实法律责任。

再次,要完善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在宏观调控领域,行政责任是相当重要的法律责任形式,但是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也应当视具体情况而采取。所以在构建宏观调控法律责任制度时,法律责任的具体形式也应当得到重视,构建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最后,要加强执法,司法制度也应完善,这样才能保证法律责任得以具体落实。

在宏观调控法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其具体目标是经济增长、币值稳定、充分就业与国际收支平衡。在经济运行中,这四个目标是相互关联并且存在着矛盾。宏观调控各项目标之间存在相互冲突的关系,与这些目标相对应的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手段由于是不同的部门制定与实施,也常常会出现作用方向不匹配,作用力度不一致的情况,甚至出现“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的自我较劲现象。如何发挥宏观调控各手段的组合效应,需要政府把握好当前国民经济运行的具体形势,确定一个主要的宏观调控目标,在这个目标指引下,各项政策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有可能实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各项政策之间需要配合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1)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之间需要配合。这两项政策是宏观调控中的两大工具,二者之间的配合基于这两项政策调节的不同点:就作用时效来说,财政政策起效的时间相对较短,对经济存在着直接的拉动效应,而货币政策的作用较为缓慢;就作用杠杆来说,财政政策主要是通过税收的增减,国债的发行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总需求,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通过影响流通中的货币量来影响社会总需求;就调节侧重点来说,财政政策对资源配置与结构优化能起到更为明显的效果,货币政策更侧重调节社会需求总量。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国家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摆脱经济危机所带来的阴影,刺激经济的繁荣与复苏。面对国际经济环境对我国造成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日前国务院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灵活审慎的宏观经济政策,主要是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税收政策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出了一系列的税收调整,如2008年11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宣布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通过这项举措应对我国贸易出口下滑的境况。这些政策分别在经济总量与结构调整方面起着相互配合的作用。(2)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需要为产业政策的实现提供支持。产业政策一词,源于日本。在下河边淳、菅家茂编纂的《现代日本经济事典》认为,“产业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府为了实现某种经济与社会目的,以全产业为调整对象,通过对全产业的保护、扶植、调整与完善,积

极或消极参与某个产业或企业的生产、经营、交易活动,以及直接干预或间接干预商品、服务、金融等的市场形成和市场机制的政策的总称。”1国家财政的投资规模和和投资结构、财政补贴与中央银行所制定的信贷利率与规模及商业贷款的政策都会对产业政策产生影响。日前全国发展改革会议指出,“着力推进经济结构改革战略性调整和企业转型升级。大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保护和发展好支柱产业、骨干产业、重要产品和重要生产能力。”针对这一产业政策,财政部应加大对支柱产业的投资规模,在税收政策上应给与这些产业优惠;中央银行应放宽对属于支柱产业中企业的信贷约束。

要避免宏观调控政策之间的矛盾对经济目标的实现造成反作用的冲击,使宏观调控达到综合协调,除了应以遵守宏观调控法原则为基础,具体来说应该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机制,这在当前经济危机的背景下尤为重要,上面已经述及宏观调控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相应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主要由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组成。宏观经济调控的决策、规划、实施、协调等工作,也是由这几个经济职能机构共同来完成的,因而有必要在组织机构上建立起综合协调的机制,才能更有效地进行宏观经济调控,以控制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其一,在制定决策时,各个部门之间应该进行沟通,向其他部门论证自己部门实施此项决策的可行性、目的及具体的实施步骤,并且说明这项政策对其他部门所产生的影响及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产业政策的制定部门必须与财政、货币的宏观调控部门进行协商,以取得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的支持。对于将要确定的政策,由相关专家及部门进行评估,明确利弊,在国务院批准此项政策后,针对此项决策将要产生的消极影响,建立一套预警方案,由此确立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及颁布流程,确保此项措施不对其他部门的决策造成破坏性作用,以致影响宏观调控整体目标的实现;其二,不同的宏观调控部门拥有巨大的宏观调控权,其使用的经济变量如利率、税率非常敏感,这些变量对价格、成本及利润的变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对经济、市场主体和普通的民众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因此以国家立法机关及审判机关为核心,针对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权力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并且各部门之间达到相互监督与制约。

本章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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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丘本著:《宏观调控法轮》,中国工商出版社,2003年版

10.邢会强著:《宏观调控权运行的

建立宏观调控综合协调制度的必要性

名字:崔银花

学号:2094052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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