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解读与释义

【背景解读】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是国务院2003年1月制定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时未依法取得许可的“五小”(小火电厂、小玻璃厂、小水泥厂、小炼油厂、小钢铁厂)等无证无照经营活动比较突出的问题。《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颁布施行,为工商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整顿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实施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适应的问题,主要是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的范围过宽,难以满足鼓励创业创新的需求,对工商部门与许可部门的监管职责划分也不够清晰,相关条款与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等。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文),要求进一步转变市场监管观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适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通过调整相关规定,落实国发〔2015〕62号文精神,充分巩固改革成果,优化现行市场监管体制,解决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职责交叉重叠的问题,统一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切实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

2014年12月19日,工商总局办公厅下发关于征求对《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草案)》意见的通知。

2015年6月,工商总局起草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修订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2016年2月1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年8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旧文对照】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解读释义】

由于商事制度改革已将大部分前置许可改为后置,无证必无照的情形已经发生了改变,具备了无证和无照分别处理的制度条件,为适应这一变化,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名称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同时,由于《行政强制法》没有将“取缔”作为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也没有关于“取缔”的明确定义,删去了名称中的“取缔”。

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旧文对照】

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一条完全一致。

【解读释义】

目的条款,无需赘言。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

【旧文对照】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

【解读释义】

一般性禁止条款。

在实行“先照后证”制度后,营业执照不再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唯一合法凭证,对于后置许可项目,经营者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须取得相应的后置行政许可,才能开展经营活动。故此条将无证、无照并列。

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比,此条还增加了“国务院决定”为持证持照经营的依据。因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也就是说,办法中“依法取得许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所指的“法”应限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

但是,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并不仅限于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未取得依据省级政府规章设定的许可的行为需要根据设定许可的规章来查处。

第三条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

【旧文对照】

第二十一条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

【解读释义】

一般性豁免条款。

本条第(一)项规定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明确地界定了某些不受查处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这些特殊的经营行为不再要求经营者办理工商登记,虽然没有营业执照,但属于合法经营,不受查处。与旧规定相比,“销售农副产品”取消了“农民”、“自产”这两个限定条件,同时增加了“日常生活用品”、“便民劳务活动”两个经营项目。

市场经济活动中,农副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销售其实是十分普遍的经营行为,以个人技能提供劳务服务也可以是很普遍的经营行为。但是,并非所有销售农副产品和日常生活用品的经营行为以及个人劳务服务行为都无需登记注册,无需登记注册必须具备一个共同的特别条件或法律要件,这就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从事上述经营活动,只有这种在指定场地和指定时间内从事的销售行为和服务行为才是无需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行为。这类经营行为最为典型的就是通常所称的在“早市”和“晚市”的经营行为。这一规定充分地反映了适当放宽市场管制、合理利用城乡公共空间、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便利和小额经营活动需求的改革方向和立法目的,有利于鼓励社会投资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并为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

“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便民劳务活动”的具体范围办法并未明确,但多数情况不会有争议,如有争议执法中需根据普通大众的理解来界定,并适当从宽把握为宜。工商总局起草的修订草案曾规定为“除食品、药品外的日常生活用品”,将食品、药品排除在日常生活用品之外,国务院公布的正式稿去掉了食品药品除外的规定,具体如何把握还需在实践中等待工商总局的解释。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是依法可以“无证”或“无照”的情形。需要注意的是依法“从事无须取得许可”的行为如果没有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仍然属于“无照”经营行为。

依法无需“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主要是指律所、非营利性医院和非营利性学校等,这些机构取得许可后无需办理营业执照。但营利性的医院和营利性的民办学校、培训机构等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这里的豁免已经依然是“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如前所述,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有所出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

【旧文对照】

新增条款

【解读释义】

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没有地方政府职能的规定,但是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多个社会管理领域、众多行管管理部门,需要政府统一领导,牵头抓总、协调指导、齐抓共管,实践中各地政府也都建立了联席会议等制度进行协调。尤其是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工作的意见》(综治办〔2010〕44号)要求,各地都建立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党委政府领导,综治办、工商局以及公安、财政、文化、卫生、国土、建设、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农业、环保、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市场审批、登记、建设、管理部门参加,办公室设在工商局。《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将实践中的做法进行上升到法规的正式规定。

第五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七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

【旧文对照】

第四条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解读释义】

这三条是关于无证无照查处部门的规定。

按照“取缔办法”的规定,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统称无照经营,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同时许可审批部门亦可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商事制度改革后,实行以“先照后证”为主的制度,“取缔办法”中无照无证查处区分不明确的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商事制度改革和营造宽松创业创新环境的需求。因此,“查处办法”对接“先照后证”商事制度,在法规名称上将无证和无照并列,明确区分了无证经营和无照经营,实行无照经营和无证经营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查处的制度。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有效期届满,擅自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为无证经营。

经营者依法只须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已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但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为无照经营。

无证经营包括三种类型:一是无证有照,只有营业执照没有许可证;二是无证无照,既无许可也无营业执照;三是无证无需照,没有许可证,但有关行业不需要取得营业执照,如律师事务所等。其中第五条规定的为包含无证有照、无证无需照两种,第七条规定的为无证无照。

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对无证经营实际上仅仅规定了无证有照、无证无照两类,比《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范围的要窄。依照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都负有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行为的职责,这一体制对发挥工商部门贴近市场的优势,有效打击违法经营行为起到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审批制度的改革,上述体制也逐步呈现出一些问题:一是部门职责不清。在多个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无证无照、无证有照的过程中,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一旦出现问题也难以追责。二是法律责任负担不平衡。由于工商部门和许可审批部门分别依据现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查处无照行为,导致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部门查处时承担不同法律责任。三是许可审批部门重许可、轻监管,甚至只许可不监管的情况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问题,《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按照“事实行为类型化”的方法,合理区分了“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无证无照经营”三种情形,分别确定了其查处机关:对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无证经营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负责查处无证经营的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由规定的部门查处。对既无证也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无证经营的规定予以查处。明确工商部门和许可部门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权限、厘清职责,有利于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制。克服了此前规定“偏重无照经营、轻视无证经营”的制度缺陷,从而,避免了此前行政监管职责不分、职责冲突、互相推诿、无人负责,百姓投

诉无门、监管无效的情形,较好地贯彻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对监管授权模糊之处,采取了“事前补充授权”的方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实现监管无缝衔接。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查处部门或者查处部门规定不明确的行政许可,统一授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

值得注意的时,工商部门并不是可以从此不再过问无证经营。第五条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无证经营行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根据目前的实际,这些规定不明确的无证经营行为,最后很有可能还是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工商部门、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工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后,有专门执法力量的,由其牵头负责查处;没有专门执法力量或执法力量不足的,应充分发挥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骨干作用,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可依法提请工商部门牵头共同予以查处。”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管理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因此“查处办法”没有具体涉及无固定场所的摊贩的监管查处职责。

另外,第六条规定无照经营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未直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能是立法层面上第一次对基层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回应,因为基层多数都合并为市场监管局,工商局已经不存在了。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旧文对照】

第六条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条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解读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查处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通报等协同监管措施。

关于信息共享,对工商部门来说就是要履行“双告知”职责。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

由于旧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七条被删除,对于许可监管部门如何向工商部门进行信息共享,目前还没有比较具体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只是笼统规定:“2016年底前,地方政府要初步实现工商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区分涉密信息和非涉密信息,依法实施对企业信息在采集、共享、使用等环节的分类管理,依法予以公示,并将有关信息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通过构建双向告知机制、数据比对机制,把握监管风险点,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规定许可事项的专项法规如有信息共享规定按照其规定执行。

对于线索通报,可根据当地的具体规定执行,及时采取书面通报为宜。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

【旧文对照】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依法查处。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解读释义】

本条是关于举报的规定。与旧办法相比,本条有如下变化:一是接受举报的部门由工商部门扩大为所有的查处部门;二是列举了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举报的方式;三是明确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四是删除了举报奖励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

【旧文对照】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

【解读释义】

强调督促、引导,调节管控力度,避免一概取缔的简单化执法。要包容监管、温情监管,监管过程中也是服务过程,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转变政府职能,不仅要从过去以“审批”为主转向以“事中事后监管”为主,更要转向以“优化服务”为主。针对海滩网红美食“阿大葱油饼”的事件,李克强总理曾批示有关部门,要“以小窥大”,“这些小食店都是小本生意,属于草根创业,群众口碑好,也有创新发展的意愿和社会需求。”李克强说,“对这些业态的监管,怎么把握好分寸,既执行有关规定,又扶持善待创业者?这个问题需要我们认真思考。”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

【旧文对照】

第九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解读释义】

本条是关于查处部门职权和强制措施的规定。

与旧的办法相比,新规主要变化有:一是取消了工商部门对“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查封、扣押权;二是对“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取消了“专门用于无照经营活动”的限制,理论上只要涉嫌用于无照经营就可以查封、扣押;三是对于查封“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取消了“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限制;四是明确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不的依据本条前两款行使职权。

同时,《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第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六条关于查封、扣押的有关程序性规定,由于与《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不一致被删除,查封、扣押的有关程序性规定适用《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旧文对照】

第十七条许可审批部门查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没有规定的,许可审批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解读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证经营罚则的规定。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相关法规没有规定,不能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无证经营进行处罚。这一规定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有所不同。

建设部(建法函[2005]166号)函曾就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是否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请示专门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国务院法制办经研究并征求交通部、国家工商总局意见,答复如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12项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的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无证经营出租汽车行为的处罚

没有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但是,根据第十二条的规定,许可审批部门不得再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查处无证经营行为,职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查处处罚。

关于许可的相关法规可谓浩如烟海,具体可以参阅《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的附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共计186项)。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旧文对照】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释义】

本条是关于无照经营罚则的规定。

对无照经营,工商部门首先应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如果没有上位法依据,不得依据规章等对无照经营进行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比如对于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个体工商户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工商部门可以直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处罚。

从工商部门十余年的执法实践看,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案件数量不到全部查处无照经营案件的1%,涉及行政许可的无照经营案件数量不到全部案件数量的四分之一,即将近四分之三的无照经营案件为一般违法行为。对法律、行政法规对其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鉴于其社会危害性不大,《办法》适当减轻其法律责任。第一,注意人性化、柔性执法。鉴于无照经营者多为小商人,经营设备及工具是其谋生的

生产资料,一旦予以没收将引发激烈冲突,《办法》对无照经营行为仅规定可采取“查封、扣押”其经营设备及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再规定可采取“没收工具”的法律责任,减少了执法者和违法者之间的冲突;第二,改变了此前的“罚款执法模式”。大幅降低了对无照经营者的罚款处罚标准,最高处罚额度从2万元、20万元及50万元降低为1万元,适当减轻了无照经营的经济责任。

第十四条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旧文对照】

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释义】

本条是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便利条件的规定。主要变化如下:一是只规定了对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没有规定对为无证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对为无证经营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处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二是大幅降低了罚款幅度,最高罚款由50万大幅降为5千。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旧文对照】

新增条款。

【解读释义】

本条是关于信用监管的规定。

第十六条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旧文对照】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十七条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旧文对照】

第十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解读释义】

本条是责任追究条款,虽然表述差异较大,但执法人员的责任并不改变,因为追责是依据其他法规规定进行的,本条仅是提示性规定。

请对照有关追责规定以及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等有关规定,经常自检自省。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旧文对照】

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读释义】

本条是关于两法衔接的规定。

与无证无照经营相关的罪名主要是非法经营罪,移送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

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旧文对照】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解读释义】

本条是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关系相关案件新旧法规的适用。2017年10月1日之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7年10月1日之前已开始并持续到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17年10月1日之后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适用《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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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娜丽莎作品赏析

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件艺术品能像《蒙娜丽莎》那样誉满全球,同时引来各式各样的说法和评价。我们根据瓦萨利的记载,可以确定,画中人为佛罗伦萨银行家佛朗斯柯·捷列·佐贡多的妻子丽莎。她出生于1479年,芬奇为她画像时间是1503年,正是丽莎24-27岁的时候。画中人的主要神情是“微笑”,世人称之为“神秘的微笑。”银行家佐贡多以丰厚的酬金请芬奇为夫人作画。当夫人出现在画家面前时,她身着华贵的连衣裙,梳着时髦的发式,一绺绺卷发散在双肩,身体显得丰满,眉毛齐整,两颊绯红,颈项和手臂佩带着名贵珠宝,全身充溢着纯真和天趣。 《蒙娜丽莎》是意大利著名画家达.芬奇在1503年到1507年间创作的,它代表达.芬奇的最高艺术成就,成功地塑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一位城市有产阶级的妇女形象。画中人物坐姿优雅,笑容微妙,背景山水幽深茫茫,淋漓尽致地发挥了画家那奇特的烟雾状“空气透视”般的笔法。画家力图使人物的丰富内心感情和美丽的外形达到巧妙的结合,对于人像面容中眼角唇边等表露感情的关键部位,也特别着重掌握精确与含蓄的辩证关系,达到神韵之境,从而使蒙娜丽莎的微笑具有一种神秘莫测的千古奇韵,那如梦似的妩媚微笑,被不少美术史家称为“神秘的微笑”。 除了微笑之外,就此幅画来说,更重要的是表达了达.芬奇作画时的情感及所处的社会背景。首先是微笑的神秘,有时觉得她笑得舒畅温柔,有时又显得严肃,有时像是略含哀伤,有时甚至显出讥嘲和揶揄。在一幅画中,光线的变化不能像在雕塑中产生那样大的差别。但在蒙娜丽莎的脸上,微暗的阴影时隐时现,为她的双眼与唇部披上了一层面纱。而人的笑容主要表现在眼角和嘴角上,达?芬奇却偏把这些部位画得若隐若现,没有明确的界线,因此才会有这令人捉摸不定的“神秘的微笑”。 绘画作为一种重要的艺术形式,它的主要特点表现在它是通过可以直接看见艺术形象这一点比一般的文字艺术更易于被观众接受,但它又有只能表现一个相对静止的瞬间的局限性,优秀的绘画作品善于选择人物或者事件最富有概括性和表现力的瞬间,使这固定不变的瞬间展现出可以穿越时空的美,散发永恒的魅力。达。芬奇就是敏锐地抓住蒙娜丽莎一刹那间微笑的表情描绘出她坦然的神态。你看她那轻盈的微笑,这种非人工所为的线条和韵味,让人不由的想起“风乍起,吹皱一池春水”的诗句来。 达.芬奇在人文主义思想影响下,着力表现人的感情。在构图上,达?芬奇改变了以往画肖像画时采用侧面半身或截至胸部的习惯,代之以正面的胸像构图,透视点略微上升,使构图呈金字塔形,蒙娜·丽莎就显得更加端庄、稳重。在作画时,勾起了达?芬奇对生母阿尔别的回忆,似乎从丽莎的身影中看到生母的形象,丽莎成了阿尔别拉的神秘化身。因此,大师在画丽莎时,是用真诚而纯洁的情感去描绘的,他用对母亲和情人的双重情感来尽情描绘此人的肖像。不仅如此,他还把她作为一种理想,一种美的象征,作为人类世界的欢乐和光明来描绘,他要把自己的美感和体验,用画笔传达给所有的人。文艺复兴的到来使神从神坛上走下来,成为有血有肉、有情有欲的人。 达.芬奇是处于欧州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之前是宗教统治时代。西欧人经历了一千多年残酷蒙昧的封建统治和基督教禁欲主义的精神摧残,早已丧失了思想自由和幸福生活的权利。现实生活的一切喜怒哀乐都被视为触犯上帝的天条。所以在中世纪的画像中,圣母,耶稣也好,普通人也好,总是那样呆板,僵硬,面部毫无表情。直到文艺复兴时代的到来,一切才发生了变化,使丧失已久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重点条款解读新修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条文变更内容整理如下,供参考: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 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人群也增加了,由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二、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变更为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及调整。 三、第九条修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

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读: 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改为“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四、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解读: 新《条例》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由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现状为很多地方为县级统筹)扩大至“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五、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解读: 主要变动为:原《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是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之一,原来的规定可以说只要是受到机动车事故的,无论责任在哪一方,受伤了就可以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而修改后的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纳入认定的工伤情形之中。这里面有两个重要的变化,一个变化是事故的范围扩大,由过去的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扩大到所有交通事故;另一个变化是责任主体发生变化,过去是不管是谁的责任,只有发生机动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解析(doc 9页)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86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工伤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七、第十四条第(六)项修改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九、第二十条修改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及详细解读

新《工伤保险条例》详细解读 文章来源:汉网 一、新《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新《条例》共增加了3条,修改了22条,其中实质性的修改约15条。主要内容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为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新《条例》对制度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展。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组织。 (二)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社会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的需要。至于上下班途中由于本人主要责任造成的交通事故伤害,如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酒后驾车等导致的伤亡,具有相当的主观故意且社会危害性较大,则被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并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 (四)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要求,新《条例》将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比原标准增长了2倍多。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蒙娜丽莎的微笑的科学解释”阅读答案

“蒙娜丽莎的微笑的科学解释”阅读答案 “蒙娜丽莎的微笑的科学解释”阅读答案 阅读下面短文,完成15~17题。 人们在欣赏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画家达?芬奇的名画《蒙娜丽莎》时,会感到蒙娜丽莎的微笑时有时无,对此,科学家们有不同的解释。 西班牙科学家奥特洛和帕布罗斯认为,这只是视觉误差所致,因为我们在注视她的时候,眼睛会向大脑输送不同的信息。他们是人的眼睛视物的生理学和光学原理为依据的,这与美国科学家利文斯通的依据一样。但是,他们的具体解释择与利文斯通大相径庭。他们认为,视网膜上的视锥细胞和视杆细胞在想大脑传递不同的感觉信息或图像时有事一种图像会掩盖或覆盖另一种图像,因而有时会看到蒙娜丽莎的微笑,有时却看不到。 他们让志愿者在不同的位置和角度欣赏蒙娜丽莎,并说出各自在不同位置和角度所看到图像和蒙娜丽莎的笑容变化。在距离很远时,志愿者看到的图像很微小,也很难分清其面部表情,随着距离接近,画面变大,他们开始看到笑容,画像越大,笑容越容易看到。这时中央视锥细胞与外围视杆细胞一样能向大脑传递信息。这一解释与利文斯通的解释显然不同,因为利文斯通认为外围区的视杆细胞才能感受到蒙娜丽莎的微笑。 然后,西班牙研究人员决定通过眼睛对光线明暗程度的感受,也就是视锥细胞和视干细胞的特点来观察蒙娜丽莎的微笑。研究人员让志愿者注视白色屏幕30秒后观赏画像,在注视黑色屏幕30秒后观赏画像,志愿者的感受是,他们在注视白色屏幕后更容易看到蒙娜丽莎的微笑。奥特洛和帕布罗斯认为,白屏减弱了视杆细胞的感官能力,才会让视锥细胞能够感知蒙娜丽莎的微笑,可见,视锥细胞感知蒙娜丽莎的微笑,同时视干细胞感觉到蒙娜丽莎的微笑。 美国眼科专家康茨韦奇和泰勒通研究发现,从视网膜至视觉皮质之间路径上的干扰因素也会决定人们看到的是笑容还是其他表情。如果蒙娜丽莎的嘴角边的视觉干扰增加,如同电视品目中的雪花现象,就会让蒙娜丽莎看起来像是在笑,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随着现在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越来越多的人在拼命的工作导致了很多的工伤的发生,但是一般都是有的,保险就会进行赔偿。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最新释义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新工伤保险条例释义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比如工伤与竞合问题的处理,从两部法律条文对比明显可以看到变化,《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关于补差的规定已经在《工伤保险条例》找不到了,2010年新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仍没有补差的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

例》施行之后才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解释》在《工伤 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二、工伤保险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 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 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 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蒙娜丽莎赏析

《蒙娜丽莎》赏析 16世纪,意大利文艺复兴进入全盛时期,而此时期的三位代表——达芬奇、米开朗基罗和拉斐尔都是艺术家。达芬奇作为画家的同时也是数学家、力学家和工程师,这在一定的程度上可以说是体现了那个时代人的多才多艺的杰出特点。达芬奇的代表作一般认为是《最后的晚餐》,而《蒙娜丽莎》作为一幅肖像画则同样称得上是达芬奇的代表作,这幅画所描绘的主要是一个微带笑意的妇女端庄娴静而显示出一种自在、愉悦的心情,当然,这还只是通常的一种看法,一千个人眼中确实是可以有一千个《蒙娜丽莎》的,这在今天来看是没有丝毫希奇的,也唯有如此,才能使这幅流传了数个世纪的名画充分展示出自身独特的历久而不衰的魅力来,这同样也是符合这样一个多元社会的求同存异、和而不同的要求的。下面的赏析是作为他者的某某人之一己私见,只望有意者无聊余暇时之一览,不求仁人志士之苟同。 “在带有一排柱子的阳台上,画中人物坐在挟手椅子,大体上面向着正前方。薄薄的黑沙蒙住微有波纹的粟色秀发,轻掩面颊,复盖于肩上,再由肩至肘缓慢垂落,直达交搭的双手。洋溢着奇妙,温柔,似乎在设想消除悲哀的眼,充满睿智,神秘的凝视着什么。由于她的嘴唇左角稍稍显露的阴影,呈现出所谓的“谜的微笑”。她唯一的饰物就是胞襟上的细金线刺绸,花纹是极其精致的正八角形与细长的六角形组成的体系。柔软、肉感的手,是构图的关键,由于它使得作品成为统一的整体。背景是幻想中的风景,源于作者在阿尔卑斯的深刻体验。总之,达·芬奇运用烘托的妙技将这位女性瞬间的内心活动,作了全力的描绘。 这爱姣的来源,当然是脸容的神秘,其中含有音乐的“摄魂制魄”的力量。音乐上一个旋律的片段,两拍子,四音符,可以扰乱我们的心绪以至不得安息。它们会唤醒隐伏在我们心底的意识。一个声音在我们的可以连续延长至无穷尽,并可以引起我们的思想与感觉的颤动。在音阶中,有些音的性质是很奇特的。完美的和音给我们以宁静安息之感。但有些音却恍惚不定,需要别的较为明白确定的音符来做它的后继,以获得一种意义。像音乐家们所说的,它们需要一个结论。不少歌唱家利用这美,故意把要求结论的一个音符特别延长,使听众急切等待着那答语。所谓“音乐的摄魂制魄的力量”,就在这恍惚不定的音符上。它呼喊着,等待着别个音符的应和。这呼喊即有销魂的魔力与神秘的烦躁。蒙娜丽莎的脸上,不就有这种潜在的力量,与音乐飘忽的旋律同样的那种神秘性吗? 这神秘正隐藏在微笑中,尤其在蒙娜丽莎的微笑之中!单纯地望两旁抿去的口吻便是指出这微笑,还只是将笑未笑的开端。而且是否微笑,还是疑问。口唇上的皱痕,是不是她本来面目上就有的?也许她的口唇原来即有这微微的往两边抿去的线条?这些问题是很难解答的。可是这微笑所引起的疑问还多着呢!是不是一个和蔼可亲的人的温婉的微笑,或是多愁善感的人的感伤的微笑?这微笑,是一种蕴藏着快乐的标志呢,还是处女的童贞的表现?这是不容易且也不必解答的。这是一个莫测高深的神秘。 然而吸引你的,就是这神秘。因为蒙娜丽莎的笑貌,你永远忘不掉她的面容,于是你就仿佛在听一曲神秘的音乐,对象的表情和含义,完全跟了你的情绪而转移。你悲哀吗?这微笑就变成感伤的,和你一起悲哀了。你快乐吗?她的口角似乎在牵动,笑容在扩大,她面前的世界好像与你的同样光明同样快乐。蒙娜丽莎的别样的微笑,就因为它能给予我们以缥缈,最恍惚、最琢磨不定的境界之故。

工伤解释

工伤解释 一、什么是工伤 工伤是指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劳动者在从 事工作活动或者与工作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和 或者不良因素造成的职业病伤害。 二、工伤的种类 1.按受伤程度分类一般分为轻伤和重伤。也可分为⑴轻伤; ⑵中度伤;⑶无生命危险的重伤;⑷有生命危险的重伤; ⑸危重、存活和不明。2.按致伤因素分类⑴机械性损伤: 如锐器造成的切割伤和刺伤,钝器造成的挫伤,建筑物倒 塌造成的挤压伤,高处坠落引起的骨折;⑵物理性损伤: 如烫伤、烧伤、冻伤、电损伤、电离辐射损伤;⑶化学性 损伤:如强酸、强碱、磷和氢氟酸等造成的灼伤。3.按受 伤部位分类可分为颅脑伤、面部伤、胸部伤、腹部伤和肢 体伤。4.按皮肤或粘膜表面有无伤口分为开放性损伤和闭 合性损伤。5.按受伤组织和器官多寡分为单个伤和多发伤。 三、《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 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 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工伤赔偿 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外来务工人员由于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 五、工伤的认定程序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试题答案

解读新《社会保险法》中工伤保险的变化 单选题 1.下列行业中,属于中等风险行业的是:回答:正确 1. A 银行业 2. B 房地产业 3. C 石油加工 4. D 证券业 2.在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可以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包括:回答:正确 1. A 患职业病的 2. B 工作时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 3. C 工作时间前后发生的事故伤害 4. D 鼠标手 3.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的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左右。回答:正确 1. A 0.5% 2. B 1% 3. C 1.5% 4. D 2% 4.新《工伤保险条例》的正式实施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2010年7月1日 2. B 2011年1月1日 3. C 2011年7月1日 4. D 2012年1月1日 5.关于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与旧规定的区别,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增加了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 2. B 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3. C 简化了工伤认定的处理程序 4. D 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 6.工伤保险受理的有效时间是:回答:正确 1. A 事故发生后3个月内 2. B 事故发生后6个月内 3. C 事故发生后9个月内 4. D 事故发生后一年内 7.关于新《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下列表述错误的是:回答:正确 1. A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72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B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C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 4. D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 复发的 8.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回答:正确 1. A 30 2. B 45 3. C 60 4. D 90 9.设立劳动鉴定委员会的机构是:回答:正确 1. A 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

赏析蒙娜丽莎的微笑

赏析《蒙娜丽莎的微笑》 一、介绍 电影《蒙娜丽莎的微笑》以 20 世纪 50 年代的美国为背景,故事发生在19531954 年期间的卫斯理女子学院。影片讲述了一位毕业于加州伯克利大学的艺术史女教师凯瑟琳和女学生们,在卫斯理女子学院如何通过摆脱男性强加在她们身上的身份天使和魔鬼,去追求女性独立和解放的故事。被誉为没有男子的常青藤的卫斯理女子学院,坐落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学校开设家政课程教她们如何在家中孝顺父母,如何伺候丈夫,如何关爱孩子,如何把家里收拾得整洁而明亮。其实就是把她们培养成房间里的天使,而不是让她们成为魔鬼。 弗吉尼亚伍尔夫发现,千百年来人类社会一直在父权制的控制下,父权制的思想文化传统被潜移默化地渗透到每个人的骨髓里,在它的控制下,广大妇女常常被麻痹,心甘情愿地屈从于男性,否定自我,轻视自我。女性在父权制社会中没有自己独立的身份和地位,附属于男性,她们还被男性定义为房间里天使或魔鬼。美国著名的文学家桑德拉吉尔伯特和苏珊古巴在她们的名著《阁楼上的疯女人》里写道:女性常常被男性定义为天使或魔鬼。天使和魔鬼是男人为女人创造的两种形象。他们称天使型的女人为天使或者精灵,然而称魔鬼型的女人为幽灵巫婆魔鬼。理想的妇女是被动的,顺从的,无私的,奉献的是天使般的女性;拒绝无私奉献,按自己意愿行动,有自己独立想法的则是魔鬼般的女性。天使和魔鬼都是男性对女性的幻想,是男性按照他们自己的思维来构建女性,压制和管控女性,没有考虑到女性的地位和女性的话语,这是对女性的歪曲描写。 影片中,天使与魔鬼的形象体现在女师生们身上。她们逐渐地认识到自己是被男性所构建的角色,没有自我意识,没有自我价值,为了追求独立和解放,她们坚强地与这些角色作斗争,摆脱传统价值观对她们的束缚,勇敢地去追求女性的解放。 二、追求中的天使 天使是男性心目中美好的形象,她们温顺从容,谦卑有礼,安静贤淑,完全按照男人的意愿在家中扮演贤妻良母。是强大的父权制的体系塑造出了天使,是长期的传统社会规范压制着天使,是男权的话语和凝视监控天使。西蒙德波伏娃在被称为女性的圣经《第二性》中指出:一个人不是天生成为女人,而是变成女人的。没有生理的、心理的或经济的命运能够决定人类女性在社会中的形象: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本)释义综述

《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本)释义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赔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可以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也是由于很多的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个工伤职工,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以增强每一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 — 1 —

论文:蒙娜丽莎的微笑

女性的自我解放 (教育学院 14教育技术学) 摘要:《蒙娜丽莎的微笑》是反映20 世纪50 年代美国社会生活的一部电影,该影片故事是以女性意识还没有觉醒的时期作为时代背景,讲述妇女在父亲体制的压迫下追求自我价值的电影。具有浓重的女性意识,在电影中对女性的地位以及女性意识苏醒进行生动的刻画和描述进行了强调,为我们展示了女性主义先驱如何思考与践行的生活轨迹。它所呈现出的对女性命运的关注、对女性解放道路的探索都是具有深远意义的,即使是女性社会地位有所提升的今天,这部影片对于女性如何发现自我、寻求自我发展之路无疑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蒙娜丽莎的微笑》; 女性主义;自我解放 《蒙娜丽莎的微笑》是以女性为核心的经典电影,讲述的是50多年前发生在美国马萨诸塞州卫斯理女子学院一位女教师带领有才能有个性的女学生们,努力寻找自身幸福的真正含义的故事。当时的美国社会中,妇女解放运动正在激烈开展着,但是女性的地位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性的改变。 电影中的女主角凯瑟琳·沃森刚毕业,前往著名的卫斯理女子学校教授艺术史。卫斯理女子学院开学典礼上的那段“唤醒我的心智,并将毕生奉献于知识”的仪式性表演看来颇为令人动容和鼓舞人心,也使新来的女教授凯瑟琳一度相信,卫斯理女子学院是个“培养未来(女)领袖”的地方,而事实上学校教育并没有遵守这一宗旨,学院对学生的教育并不是教他们如何去获得自己真正感兴趣的东西, 更不重视内心教育, 而是把学生的成功与否定义为以后的婚姻,学生学习的目的就是嫁个好丈夫。 20世纪50年代是婴儿遍地的“婴儿爆炸”时代,那些在战争时期工作的各个岗位的妇女们都纷纷下岗回家,重操旧业——做家庭妇女。那是的成年女子即使进入了大学,其目的主要是找一个理想的丈夫,而不是对知识的追求。幸福的家庭主妇的生活是美国的梦想,这其中的主要原因是:思想观念的保守,政府强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释义解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工伤保险是一项建立较早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的俾斯麦政府早在1884年就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新中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在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已有规定,1957年,卫生部制定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将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1994年的《劳动法》,也明确规定要建立工伤保险制度。1996年,劳动部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已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工伤保险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为4350万,其中,国有企业2711万、集体企业670万、其他内资企业367万、外资企业328万,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有19万。目前的工伤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适用范围窄,仅限于企业;立法层次低,制度推广有困难;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救治、补偿以外的项目过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不够明确,等等。因此,有必要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统一全国的工伤保险制度。2的3年4月2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根据本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工伤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运输、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的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性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制度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赔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可以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也是由于很多的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以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个工伤职工,更谈不上进一步的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以增强每一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通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制和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进一步分散了行业与单位的风险。 此外,在理解条例的立法目的时,还需弄清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关系。总体而言,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因此,工伤保险与人身伤害保险的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关系。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是保险,但二者在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筹资办法、待遇水

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由国务院于2003年4月27日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解释】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涉及的几个关键名词的解释。 1.职工。

改革开放后,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有了很大的改变。20世纪80年代后,开始在用人单位推行劳动合同制度。因此,大部分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是,在近些年发展的非公有制单位中,劳动合同的签订率还比较低,在餐饮、建筑等农民工较多的行业,往往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形式除了合同制外,还有靠口头协议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此外,从劳动关系的存续时间看,有10年以上长期的,也有几个月短期的,还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灵活的劳动关系。工伤保险是一项与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直接相关的社会保险险种。无论何种用工形式、用工期限,劳动者发生工伤的,都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本条例规定的职工,是广义上的职工,包括每个用人单位的农民工、临时工等在内的所有的劳动者。为了加大这方面的管理力度,防止工伤保险基金的减少,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经办机构的其中一项职责是核查用人单位的职工人数,防止用人单位在参保登记时少报、瞒报职工人数。 2.工资总额。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工资总额。本条例所称的工资总额,根据本条规定,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对这一概念的理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

工伤保险条例司法解释【全文】 为正确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 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 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后,发现原告或者第三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已经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 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 责任的单位。

蒙娜丽莎赏析

《蒙娜丽莎》是一幅享有盛誉的肖像画杰作。它代表达·芬奇的最高艺术成就,成功地塑造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一位城市有产阶级的妇女形象。画中人物坐姿优雅,笑容微妙,背景山水幽深茫茫,淋漓尽致地发挥了画家那奇特的烟雾状“无界渐变着色法”般的笔法。画家力图使人物的丰富内心感情和美丽的外形达到巧妙的结合,对于人像面容中眼角唇边等表露感情的关键部位,也特别着重掌握精确与含蓄的辩证关系,达到神韵之境,从而使蒙娜丽莎的微笑具有一种神秘莫测的千古奇韵,那如梦似的妩媚微笑,被不少美术史家称为“神秘的微笑”。 达·芬奇在人文主义思想影响下,着力表现人的感情。在构图上,达·芬奇改变了以往画肖像画时采用侧面半身或截至胸部的习惯,代之以正面的胸像构图,透视点略微上升,使构图呈金字塔形,蒙娜丽莎就显得更加端庄、稳重。另外,蒙娜丽莎的一双手,柔嫩、精确、丰满,展示了她的温柔,及身份和阶级地位,显示出达·芬奇的精湛画技和他观察自然的敏锐。另外蒙娜丽莎的眉毛因化学反应而不见了,背景曾有蓝天。 在达·芬奇的《蒙娜丽莎》中,女主角神秘的微笑引发了人们无限的遐想,究竟艺术家运用了怎样的技法,才将她的神态表现得如此完美?法国科学家日前宣布揭开了它的着色之谜。 这项研究由法国博物馆研究与修复中心和国家科研中心共同完成。科学家运用X 射线荧光光谱法,对包括《蒙娜丽莎》在内的7幅达·芬奇作品进行了研究。这种检测法无需从画作上提取颜料,就能将蒙娜丽莎脸上的涂料层层分解,其优点在于不会对作品造成损害。 数计学院 08125061 刘洋

根据用料的不同,研究人员将其分为9张面孔。他们发现,达·芬奇选择异常细腻的颜料和添加剂为蒙娜丽莎上色,他还在已干的颜色上添加了近乎透明的淡色,后者的厚度大概只有1到2微米,而所有颜料涂层的厚度加起来也不超过40微米。科学家们认为,正是采用了这些诀窍,画作才产生了朦胧的效果,同时也使人物变得更加立体。 蒙娜丽莎,这是一个永远探讨不完的问题。自问世至今,将近五百年,后人不知做过多少品评和揣测,留下越来越多的迷局。当今,世上有研究《蒙娜丽莎》的专著数百部,而有近百名学者将此画作为终身课题。时间的推移不会使疑团得到解决,只会随着研究的深入,将更多的疑惑留给后人。 这是一个神话,它与达·芬奇无关,完全是后人制造的。神话像雪球,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滚动,无限膨胀,最终连神话的制造者也被吞没。如今,蒙娜丽莎坐在卢浮宫一处显要的位置,隔着厚厚的防弹玻璃,每天以我们熟知的、神秘而永恒的微笑迎候数以万计的来访者。这些朝圣般的观众心中装着各式疑问,他们渴望通过这一张温柔娴静的脸庞读出答案,然而离开时却将更多的问题带走。问题是五花八门,许多与蒙娜丽莎并无关系。有人会问:蒙娜丽莎究竟是画中人的名字,还是微笑的别称?画中人究竟是银行家乔.贡多的妻子,还是伊萨贝尔王妃?此画确有真人模特,还是凭想象画成?画中人物没有眉毛,这是当年佛罗伦萨的审美时尚,还是像某人所说,其人正在怀孕,是妊娠反应?画中人是否刚经历流产的伤痛,所穿衣裳是丧服?蒙娜丽莎那令人迷惑的表情真的是微笑吗?难道不是面部麻痹症造成?蒙 娜丽莎到底是男是女?其原型是否就是达.芬奇本人?问题越问越离奇,距离画本身越来越遥远,不仅无助于解读该画,反而将人不断引向迷途。 其实,有些问题已经构成了对《蒙娜丽莎》的亵渎,只是提问者尚未觉察。蒙娜丽莎是男是女,这还用得着问吗?任何一个对性别有感知的人都不该对此产生疑问,可是有人偏要提出如此荒唐的问题。有人说蒙娜丽莎给人的感觉是中性的,至少她不会给人产生性的诱惑。试问,难道惟有性感才能构成女性美吗?如此,一幅肖像画与一幅色情照片又有多大区别?无疑,蒙娜丽莎是美的,她的美充分体现在人性美上,而不局限于女性特征;或者说,她的美已经超越了性别阻隔,但这并不等于连性别都分辩不出。对于显而易见的事实还要发出荒唐的疑问,若不是别有用心也是无聊之极了。面对一幅分明令人愉悦的肖像却偏要说甚么面部麻痹症,这简直令人愤慨。蒙娜丽莎表情是僵化的吗?瞬间的表情被定格就说成僵化,那真是荒唐透顶。微笑是难以描述的,专注中不自觉的微笑,友善的微笑,欣慰的微笑,或是略带嘲讽的微笑,那是每个人不同情绪下的感受,但笑意是毫无疑问的。至于有人感到蒙娜丽莎的微笑是常人难以企及的,因而断定此画不是以真人为模特,而是完全凭想象画成,这种论断也纯属多余。人们惊叹达.芬奇卓越的绘画技巧:画中人由面部五官到双手,再到身体的其他部分,包括衣着穿戴,每一处都那么真实可感,几乎伸手可及,这是凭空想象无法完成的。倘若没有真实人物作参照,达.芬奇纵然有天大的才气也不可能画得如此生动细腻。有人要问,画中人的眼神、她的笑意是那么遥远和不辩深意,那是其人所独有的吗?为什么今人就摹仿不出?其实这样的问题很好解答。每一个了解绘画的人都懂得,肖像画并不等同于人物原型。一幅好的肖像画首先要体现作者与表现对象间的互动;画家将自己的智慧、情感、人生理念、精神渴求等等都融铸进了画中人物,这样观众从画面上读到的肯定比真实人物要丰富的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全文解释解读 工伤保险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5号 《工伤保险条例》已经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余伟安律师】重点提示: 1、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动部1996年8月12日劳部发[1996]266号)2004年1月1日起失效。《工伤保险条例》代表了一种新的立法精神和倾向。注意两者条文差别体现的立法倾向细节。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晚于《工伤保险条例》且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该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该解释的规定。《解释》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之后才施行,这一点很多人容易忽视,其实这很关键,关系到法律理解和运用的协调问题。明白这一点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立法精神。比如说如果是在法院系统审理黎案件,参考这两个规定有冲突的地方,就应该偏向于《解释》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余伟安律师】首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利益,其次才是分散用人单位风险。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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