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意见书-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涉嫌合同诈骗案辩护意见书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检察院:

为犯罪嫌疑人X涉嫌合同诈骗一案,我受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接受X之妻N的委托,并征得X本人的同意,担任X的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辩护人查阅了侦查机关移送的本案材料,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X。本辩护人认为:铜陵市狮子山区公安分局狮公刑诉字[2014]036号《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两个方面均存在严重错误,指控X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不能成立。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错误

2013年8月7日,W为了收购安庆D矿业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名下的安徽省宿松县铜铃寨多金属详查、探矿权(以下简称“铜铃寨探矿权”),通过银行汇款支付X1500万元(人民币,下同)。2014年3月,X与安徽J矿业集团(W)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合同(探矿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案合同”),合同交易标的为股权与探矿权,受让方J集团并W通过收购X持有的铜陵Q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Q公司”)全部股权,以期实现对D公司控股,继而获取D公司名下的铜铃寨探矿权。合同约定全部收购价款为2100万元,W已付的1500万元锁定为收购定金,从而确立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方式。为了将W支付定金时间与双方签约时间达成一致,故合同双方将签约时间落款为2013年8月。

《起诉意见书》对上述事实认定为X实施了采取合同形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侵占W的财产,构成了合同诈骗罪。

概括起来,《起诉意见书》认定X实施了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基本上是基于三个错误定位,即:1、本案合同交易标的是通过受让股权方式实现收购探矿权目的,《起诉意见书》却定位于采矿权交易;2、本案合同交易系多金属探矿权转让,《起诉意见书》却定位于一个矿种黄金(虽然《起诉意见书》没有明确黄金作为交易诈骗的唯一矿种,但其运用的证据几乎全部以黄金为例);3、本案合同交易标的系探矿权,没有也不可能约定确认探矿权项下的矿种、品位、储量、开采商业价值等,而《起诉意见书》却将探矿权尚未探明就自行确认没有“开采价值”。正因为《起诉意见书》定位错误,所以导致认定事实错误。

1、本案合同交易的是铜铃寨多金属详查、探矿权,绝非采矿权。《起诉意见书》采信的安徽省黄金局1998年黄金矿产准采证、安庆市地矿局1998年重新申请采矿证、安徽省国土资源厅2002年采矿许可证等,与十几年后的本案合同交易标的探矿权完全风马牛不相及,不具有证据的关联性。

2、《起诉意见书》运用矿山开采许可证、资源税证明、2007年申请探矿权的相关书证,认定“可证实该矿山被开采过”,从而认定X实施合同诈骗行为。但是事实相反,正因为该探矿区域范围内,自90年代末持续到二十一世纪初,陆续进行了定点式而不是矿脉式、鸡窝型而不是片状型、少量而不是大规模的黄

金开采,表明该区域范围进一步扩大范围探矿的必要性,所以才有了十几年后安徽省国土厅2013年8月颁发的D公司名下探矿权证,具名探矿内容为多金属矿(并非黄金单一矿种)详查;探矿范围扩大至1.20平方公里;勘查单位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1地质队等。因此,《起诉意见书》只能自该探矿权证颁发后顺延分析本案事实性质,不应自该探矿权证颁发之前逆向认定事实。

《起诉意见书》通过采信上列证据认为“可证实该矿山被开采过”,据此认定X涉嫌合同诈骗,显然是错误的。本案合同并没有转让方X承诺该矿山没有被开采过,W也没有将其作为收购条件。W出资收购的就是上述探矿权,仅此而已。《起诉意见书》凭什么认定该矿山只要被开采过X的转让行为就构成犯罪?因此,将是否被开采过作为指控X的合同行为涉嫌犯罪的构成条件,完全是荒唐的。

3、《起诉意见书》认定X隐瞒了该矿山被开采过导致无开采价值,全部是根据过去进行过黄金开采的历史事实。但是,本案合同交易的是多金属探矿权,并没有锁定黄金为唯一矿种,交易双方更没有通过合同之外的其他形式,确立黄金为双方唯一的交易品种。《起诉意见书》罗列该矿山已进行过黄金开采,比较得出没有开采价值的结论。那么,尚未形成自探矿权证项下的进一步持续探矿活动,更没有形成最终探矿结论,《起诉意见书》又凭什么得出没有开采价值的结论?难道侦查机关为查明案件

事实,组织了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调动了探矿机械设备进行了系列探矿活动,查明了该探矿区域范围内没有开采价值吗?

本辩护人据了解,铜陵市铜矿最早开采时间距今约3000年之久,并且在同一矿山内,持续数千年仍然开采至今。因此,根据已被开采过即得出没有开采价值的结论,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而是主观随意性的自由心证方法。

4、《起诉意见书》认定X隐瞒矿山被开采过的事实要求311地质队做出降低工业品位的普查材料,与事实不符。《起诉意见书》作出此节事实认定,无非是采取将2013年1月《普查报告》(以下简称“13年地质报告”)与1990年7月《地质普查报告》(以下简称“90年报告”)进行比较。事实上,13年报告并不是经过新的地质勘探后根据探明的地质数据提出新

的勘探结论,而是对90年报告提出的地质勘探数据进行专业技术分析。两个报告专指黄金矿种而言(并非本案合同交易的多金属探矿),90年报告结论按黄金品位每吨含量9.96克、储量305公斤、当时市场价每克40余元;13年报告将90年报告提出的勘探数据黄金品位每吨含量降至2.86克、储量增至653.4公斤、2012年黄金市场价每克340元,黄金交易价格增长近9倍。并且,90年报告22年后的2013年,由于采用新的选矿工艺,故矿石加工成本大幅下降。据此可见,矿产品位含量与矿产储量具有相对性,品位偏高储量则降,品位偏低储量则升。13年报告绝非主观杜撰的数据结论,而是根据黄金市场价格数倍增长、加

工成本却大幅下降的情况,为了扩大矿产资源经济价值,防止矿产资源形成巨大浪费,针对90年报告勘探数据进行科学、专业技术分析得出新的结论,并无不妥。仅就黄金作为单一的矿产品种而言,本案合同交易的探矿权就具有相当的开采价值,何况,合同交易的探矿权并不限于单一的黄金矿种,而是多金属探矿综合品种。而《起诉意见书》却背离科学、客观的态度,断然认定“没有开采价值”,从而认定X涉嫌犯罪,缺乏事实根据。

5、《起诉意见书》运用311地质队2009年、2011年地质工作简报等书证,认定“可证实该矿山经探矿工作未发现有价值矿体”。恰恰相反,这两份简报均表述找矿工作已初见成效,该矿区发现多金属矿种,成矿条件有利,有可能发展成为有一定规模的工业矿床。正如此,311地质队的找矿成果,成为安徽省国土厅颁发的铜铃寨多金属探矿权证的科学、客观依据。

6、《起诉意见书》运用A、B等证人证言,认定“该矿山无开采价值事实”,又是一个荒唐的认定方法。如上所述,本案合同交易标的是探矿权,必须持续开展探矿工作,通过组织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队伍、调配勘探机械设备进行钻探、打井等方法探明矿产资源品种、品位、储量,继而进行科学分析方能得出有无开采经济价值的结论,若有,则据此申报批准采矿权证。而上述证人均是自然人,不通过勘探活动即出证没有开采价值,除非这些证人具有特异功能,能够眼观地下数十米有无矿产。《起诉意见书》竟以证人的主观认识与推测证明矿产资源状况,

实难令人接受。况且,合同具有合同关系相对性,合同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却证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甚至民事诉讼证据使用的。

7、由于《起诉意见书》基于上述错误定位,假设了X 的行为已构成犯罪为前提,所以将X的供述和C、D、E、F等证人关于本案合同交易过程的证言一律作为认定X实施合同诈骗

的证据,显然是错误的。

上述可见,《起诉意见书》错误地认定X涉嫌合同诈骗犯罪事实,其运用的证据缺乏客观性,相当证据缺乏关联性,其认定事实的方法不符合证据运用规则,甚至违反科学与自然常识,因此,《起诉意见书》采信的证据不能证明X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起诉意见书》适用法律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与诈骗罪的共同点,均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不同点则是合同诈骗罪的特征是以合同为特定形式。

具体到本案,X并没有以合同形式,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W的资金。

1、本案合同交易标的由两个方面构成,一是转让股权,二是通过受让股权获取探矿权。X持有Q公司股权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合法有效股权;探矿权是安徽省国土厅颁发的合法有效探矿权证,且合同注明的探矿权证号与安徽省颁发的探矿权证号完全一致。这表明本案合同交易标的,X没有虚构或隐瞒。而《起诉意见书》指控X涉嫌合同诈骗罪,缺乏该罪构成的犯罪特征。

2、本案合同转让方并没有在合同约定中承诺探矿权的矿种、品位、储量、商业价值等,受让方亦无相应的要求约定。顾名思义,探矿权对目标矿产具有或然性、可变性、不确定性,投资人对探矿未来结果须承担投资风险,如果约定确认上述矿产要素,则不是探矿权概念,而是采矿权。所以,本案合同无法也不可能约定探矿权项下的矿产构成标准与条件。而《起诉意见书》断然以“没有开采价值”的结论判定X涉嫌合同诈骗罪,其比较的根据是什么?若不存在“有开采价值”的相对性而缺乏可比性,其“没有开采价值”的论断当然是主观臆断的。

3、合同诈骗罪完全源于合同行为,合同的签订或履行,是该罪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基础形式。本辩护人经了解,除本案合同外,合同双方并没有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将探矿权的经济价值作为合同附件,也没有通过书面形式转让方进行承诺或者受让方提出要求,那么,本案合同内容依法根本不构成合同诈骗行为。退一步说,即便双方通过谈话交流作出承诺或提出要求,但最终没有在合同中约定,没有上升为合同意志,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

当然,在合同履行中,W虽支付了1500万元作为交易定金,但其依约应付的交易尾款600万元没有支付。而X依约应当交付的转让股权及探矿权证,W至今拒不依约受领。这些本是合同双方民商事纠纷,《起诉意见书》却认定为犯罪进行指控,显然混淆了罪与非罪界限。

4、《起诉意见书》将黄金矿种定位于本案合同交易标的,而合同交易的是多金属探矿权,显然不符合事实。如果该探矿区域将来探明储有其他金属矿产,那么,现今的《起诉意见书》进行提前定罪指控是不是酿成冤假错案?答案应该是明确的。

5、本案合同是采用书面形式,这是无可置疑的。W于2013年8月7日向X支付了1500万元,经过8个月与X正式签订书面转让合同(《起诉意见书》认定补签合同,与事实不符),并且将其支付的款项确认定金担保方式,表明其经过8个月的调查了解,充分认识其投资的必要性。双方设定的定金数额居然超过合同总价的71%,这在合同行为中较为罕见。但从中可见,W 要求履行合同的迫切性,若X反悔合同不交付交易标的,则依法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3000万元。根据市场运作常理,投资方对其投资目标都会进行尽职调查,尤其大额投资,为了规避投资风险至少进行专业方面的酝酿作出审慎的决策。何况,W并非矿业投资的外行,而是具有相当的专业资历。即便W没有进行必要的投资调查,也应视为合同当事人对其应当作为的放弃,不应为此转嫁给合同相对人承担。然而,《起诉意见书》为了勾兑W被骗

的事实,竟不顾本案合同采取书面形式的事实,认定所谓X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这才是不顾本案客观实际情况虚构的事实认定。殊不知,口头合同形式是合同双方根据即时清结的特点采用的,而本案合同完全是期权合同,须经相应的履行方式、履行阶段完成的,转让的股权及探矿权必须经工商、矿产主管部门变更登记才能完成交付,而进行变更登记,必须提交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目标公司申请材料等由登记部门备案。因此,口头合同绝对无法进行。《起诉意见书》置起码的常识于不顾,断然认定X利用口头合同进行诈骗,显然是错误的。

6、《起诉意见书》特表述X以150万元价格受让本案合同探矿权,却以2100万元转让给W,似乎购进价格与转让价格悬殊较大。虽然《起诉意见书》没有将此作为指控根据,但本辩护人有必要说明的是,与其它转让标的同理,购进成本价与转让价存在较高的差幅,是市场运行的正常现象,只要不在国家商品价格管控范围内,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合同是公民之间行使的私权范畴,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不能据此任意出入人罪。

以上表明,《起诉意见书》指控X涉嫌合同诈骗罪,根本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即便其采用的证据,也不能证明X的行为具有该条列举的合同诈骗罪犯罪情形。因此,其指控依法不能成立。

三、本案合同合法有效,X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本案合同是合同双方X与W酝酿至少8个月签订的,是双方协商一致、意思表示真实的协议。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管理性或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零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W不全面履行其合同付款义务,反而滥用刑事控告权意图追回其已付款项,致使合同相对人X身陷囹圄,实质是其反悔合同。而《起诉意见书》混淆了罪与非罪,对X进行了不应有的刑事指控,应予纠正。

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的刑事诉讼任务之一。本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提出上述辩护意见,请贵院审查并充分行使法律监督权,对X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保障本案处理充分体现公平与正义。

辩护人:

安徽承义律师

事务所律师耿建生

二〇一

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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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直律师协会优秀专业律师荣誉榜为了推动和促进律师的专业化水平,2008年4月,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在评审工作小组民主投票选举下,选举出2007年度优秀专业律师19人。为表彰优秀专业律师2007年度的工作业绩,现将优秀专业律师名单公布如下: 刑事专业:汪波克、高振华、吕俊 民事(含涉外)专业:李明、朱宏文、陈嗣云、舒军 行政法专业:何松庆、毛洪辉 公司与证券专业:唐满、张震宇、厉健、章晓洪、蒋政村、朱亚元 知识产权专业:罗云、黄伟源 建筑与房地产专业:朱欣、赵全强 汪波克律师 汪波克,男,1955年出生,1988年毕业于浙江广播电视大学法律专业,大专学历。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综合法律部负责人。该律师主要擅长刑事辩护领域的法律事务。2007年在刑事专业领域办理了为犯罪嫌疑人洪某涉嫌滥用职权罪案辩护,洪某被判免予刑事处罚。该律师办理的多起刑事案件均取得了良好的办案结果和较好的社会影响。 高振华律师 高振华,男,1974年6月出生,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擅长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在2007年度中,高振华律师共计办理各类刑事案件15起,其中已结案件11起,辩护工作成效显著。在11起已结案件中,经过成功辩护最终当事人被宣告无罪或被判处缓刑的案件就有9起,比例达到81.8%,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吕俊律师 吕俊,女,1972年出生,毕业于浙江师范大学中文系,现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浙江省省直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全国法律援助形象代言人、中央电视台《法律帮助热线》随行律师、中国法学会会员。该律师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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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写作方式及范例 一、概念及作用法律意见书是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综合性的书面文件,其内容包括向咨询者提供法律依据、法律建议以及解决问题的方案。律师以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方式解答法律询问,应当注意为咨询者提出的法律问题作出准确、肯定、有法律依据的回答,为咨询者的决策提供具体、明确、可靠的参考意见。目前,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使用对象是针对外国来华投资的中国法人(即三资企业)出具法律意见。二、格式、内容及写作方法目前有关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中尚未颁布法律意见书的写作格式。法律意见书是改革开放后出现的一个新文种。就当前各地的使用情况看,基本形成了如下一种写作模式。(一)首部 1.标题在文书顶端居中标明“法律意见书”字样。 2.致送单位(或人)的称谓在标题的下一行顶格写明接受文书的单位名称或人的名称。如:“××有限责任公司”“尊敬的××国××××先生(女士)”“××董事长”等。3.说明解答内容的缘起和依据要求用简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么内容,即就提出的什么问题予以答复,这是法律意见书的开头部分。(二)正文这部分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部分。正文通过法律、法规来详细解答询问人所提出的问题。一般而言,这一部分需要进行严密的论证,科学的分析,从而给询问人一个圆满的答案。正文的内容既可单列一项,就问做答,也可以分为若干个问题,用分题标号形式一一作答,具体如何写,要根据询问人所提问题的多少来决定。(三)结尾正文写完之后,一般应另起一段,用几句话对所述问题进行总结,加以概括,起到归纳全文的作用。最后在文末右下角写出律师的工作单位、职务及姓名,并注明制作日期。三、注意事项撰文前首先要做好调查工作,即针对提出的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寻找有关法律依据,参阅有关文件、规定、批件,到实际部门进行实地调查、查询等。?答复要准确,法律依据充分。在出具法律意见书之前,必须做好先期准备工作,寻找出有关适用的法律依据,对问题经过梳理、分析、比较对照,从中归结出正确的答案,做到合理合法,切实可

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2年公司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承义证字[2011]第072号 致: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是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资格,受芜湖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指派李鹏峰、张云燕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发行人拟于2012年发行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或“债券”)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律师依据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发行本期债券的法定资格及条件进行了调查,查阅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及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必要的询问和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即其已经提供了本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字或印章均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均与正本材料或者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

中国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律师认定某些事项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的有关批准和确认。 本律师仅就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资信评级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意味着本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的必备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提呈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申请发行本期债券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申请本期债券发行所涉的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发行本期债券的批准和授权 1、2011年5月16日,发行人召开了总经理办公会议,同意公司发行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8亿元的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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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对《章程》进行的修改。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增加的内容(共64条) (一)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增加了“独立董事”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70条至第79条,共10条。分别详细规定了独立董事的产生程序、工作时间、履职要求、失职情形界定、出席会议、关注事项、工作提议、发表意见、工作条件、报酬津贴等具体内容。 (二)根据新的监管规定,增加了“外部监事”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112条至115条,共4条。分别详细规定了外部监事的产生程序、工作职权、参会履职及相关报酬等事项。 (三)根据新的监管要求,增加了“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内容并单独列为一节,第128条至130条,共3条,分别详细规定了监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以及新设立的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的职责等内容。 (四)将“内部审计”的内容单独列为一节,第170条至173条,共4条。分别详细规定了审计制度、审计部门、审计活动、审计考核等具体内容。 (五)将“信息披露”的内容单独列为一节,第174条至176条,共3条。分别详细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工作主体、工作原则、保密义务等内容。 (六)将“员工管理”的内容单独列为一章,第200条至203条,共4条。分别详细规定了员工管理方面的权益保护、用工规划、员工招聘、薪酬制度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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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度中国百强律师排行榜(排名不分先后) 1李玉麟广东一麟律师事务所 2王亚林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3李庄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 4张勇北京北元律师事务所 5孙仁荣上海市孙仁荣律师事务所 6金占良北京市冠平律师事务所 7王才亮北京市才良律师事务所 8王雪华北京环中律师事务所 9童平宇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 10王维嘉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 11宋建中内蒙古建中律师事务所 12王凡江苏同仁律师事务所 13袁裕来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 14王天举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15薛云华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16陈友兵北京市佑天律师事务所 17周雷北京齐致律师事务所 18陈卓伦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19刘信平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 20陈少先北京市恒烁律师事务所律师21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22张显峰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 22魏东四川汇韬律师事务所 23周正江苏诺金律师事务所 24蒋敏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25何悦天津何悦律师事务所 26郑筱荷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27张培义山西元升律师事务所 28吴革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

29何延法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30杨建伟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31李家有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32唐有良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33颜湘蓉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34窦万民江苏同瑞律师事务所 35张栋河南金研律师事务所 36林影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 37陈海航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 38刘彦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 39王向兵广东金卓越律师事务所40苏跃龙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41陈志华北京陈志华律师事务所42刘宏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 43俞卫锋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44王祖国甘肃金城律师事务所 45侯建文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 46孔建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47辛尚毅宁夏金天平律师事务所48刘彦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 49央金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 50孙忠仁贵州北斗星律师事务所51李君海南方圆律师事务所 52孙长江辽宁四洋律师事务所 53宋振江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54王广仁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55杜丽娟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 56李文革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57胡云飞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58吴国章福建扬民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制度,加强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统计信息,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银监办发〔2016〕160号)、《浙江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浙江省(宁波市除外)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本实施细则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依申请 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 第三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交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 理部门负责。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不得将备案登记权限下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受理、初审等工作。省金融办负责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依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当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本实施细则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在完成分类处置后再申请备案登记。 第五条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监管工作实际,按照依法、准确、公开、高效的原则为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第二章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19352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Model legal opinion on company establishment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标准版) 公司设立法律意见书范文 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引言)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致: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________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以下简称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司的特聘法律顾问,就发起设立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股份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 二、股份公司的设立方式 三、股份公司的发起方式 四、股份公司发起人与股份公司的关系 五、股份公司章程(草案) 六、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七、股份公司的股份设置和股本结构 八、股份公司拥有或者使用的主要资产状况

九、股份公司的工商、税务守法状况 十、股份公司的涉讼状况 十一、结论意见: ________ 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签字) __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_ 日 说明: 1 、文书的含义及作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并且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了较有限责任公司严格得多的标准。因此,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必须按一系列的条件准备好各种文件,并上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在上报材料中,往往需要律师对一系列的文件进行法律上的审核,并且就其合法与否出具法律意见,而且该法律意见文件也要作上报材料,这就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事实上,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过程中,律师的作用远不止出具一份法律意见书,往往还参与发起人的协议、章程、以及其他重要合同、决议的起草工作。只有经过认真起草各种协议并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2 、文书制作要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书一般要写明以下要点:(1 )引言。引言部分要写明委托人(一般为股份有限公司筹委会)和被委托人(即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委托事项,以及制作法律意见书的依据、用途和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2 )股份有限公司各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要对各发起人进行介绍,并出具其是否具有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的法律意见。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排名最新发布

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 【编者按】:本次全国十大律师事务所的排名的依据是行业内影响力、人数规模、胜诉率、客户满意度、律师平均执业年限、履约能力等,结合各大机构发布的调研报告等综合评定,仅做参考。 第一、恒略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海淀区) 恒略律所是典型的后起之秀,虽然品牌创立时间不长,但近两年频繁在在各大榜单上胜诉率和好评率排名靠前,诉讼业务是其强项。恒略律所内部有征地拆迁团队、房产律师团队、刑事辩护团队、合同纠纷团队、医疗纠纷团队等诉讼业务领域的专门团队研究院。恒略律师事务所也是目前发展最快的律师事务所。 第二、京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京师律师事务所虽然创立于上世纪90年代,但是其发展最快的是最近的5年,律师人数由百余人的团队迅速扩张到突破千人。也是公司化运营律师事务所的先驱者,其从成立以来一直秉持着朝着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电商化方向,并且朝着这个方向不断改革。 第三、盈科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盈科专注于全球化法律专营机构盈科全球网络覆盖81个国家的140个国际城市,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业务范围涵盖国际贸易、海外投资、公司、资本证券、投融资与并购等专业领域。不仅如此,盈

科近些年在国内诉讼业务上也有所展进,分别成立了不同的诉讼团队。 第四、金杜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金杜是司法部最早批准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国内领先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金杜在全球拥有2400多名律师,分布于世界各地28个城市,借助统一的全球平台,协助客户了解当地的挑战,应对地域性复杂形势,提供具有竞争优势的商业解决方案。 第五、大成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朝阳区) 大成作为WSG(世界服务集团)中国区唯一成员,虽然北京总部人口不及京师,但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执业律师人数超过7000人。专长于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 第六、中闻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创立于2001年的中闻律师事务所作为新世纪律师行业的开拓者,近些年频频展现它的影响力,虽然名称不及以上各位响亮,但其在律师行业内部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其对律协的发展的推动作用得到了行业认可。 第七、君合律师事务所(总部:北京市东城区) 君合是中国最早设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专长于提供一流的商业与诉讼法律服务,典型的老牌律所,人气聚集。同时也是两大国际律师协作组织Lex Mundi和Multilaw中唯一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成员。

省直律师事务所全面依法治国教育考试试题

省直律师事务所全面依法治国教育 考试试题 单位:姓名: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0分) 1、1921年7月23日至8月初,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在()召开。 A.上海、嘉兴 B.上海、天津 C.北京、上海 D.北京、广州 2、标志着我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的重要会议是()。 A. 党的八大 B. 党的九届二中全会 C.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D.党的十二大 3、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面对十分复杂的国际形式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着力()。A.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 B.调增长、稳结构、促改革 C.稳增长、促结构、调改革 D.促增长、调结构、稳改革 4、()确立了毛泽东在党中央和红军的领导地位,成为党的历史上一个生死攸关的转折点。 A.通道会议 B.黎平会议 C.两河口会议 D.遵义会议 5、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

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将每年( )定为国家宪法日。 A.十二月四日 B.十月二十日 C.九月二十日 D.九月三十日 6、()是一切法治社会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也是落实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必然要求。 A.用权受监督 B.职权由法定 C.违法受追 D.有权必有责 7、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 A.第十三次 B.第十四次 C.第十五次 D.第十六次 8、1945年(),日本代表在投降书上签字,日军128万人向中国投降。至此,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结束,世界反法西斯战争也胜利结束。 A.9月2日 B.9月3日 C.8月15日 D.8月16日 9、关于法律职业道德,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基于法律和法律职业的特殊性,法律职业人员被要求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具有高于其他职业的职业道德品行 B.互相尊重、相互配合为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这就要求检察官、律师尊重法官的领导地位,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 C.选择合适的内化途径和适当的内化方法,才能使法律职业人员将法律职业道德规范融进法律职业精神中 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包括提高法律职业人员道德认识、陶冶法律职业人员道德情感、养成法律职业人员道德习惯等 10、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

法律意见书范文

律师法律意见书范文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首部:标题、编号等(二)正文,具体包括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一、法律意见书的结构 法律意见书(Legal Opinion)有可能涉及到各种事项,因而具体内容可能各不相同,但法律意见书的基本内容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首部:标题、编号等 (二)正文,具体包括 1.委托人基本情况; 2.受托人(即法律意见书出具人)基本情况; 3.委托事项; 4.委托人提供的相关资料; 5.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 6.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 7.法律法理分析; 8.结论; 9.声明和提示条款。 (三)尾部 1.出具人署名盖章及签发日期; 2.附件。 二、法律意见书内容的基本要求 (一)首部,即标题,实践中一般有两种写法,一是直接写“法律意见书”;一是具体写明法律意见书的性质,例如:“关于××银行贷前审查的法律意见书”。此外还可以有法律意见书的编号。 (二)正文。 1.第1项和第2项主要是指法律意见书涉及的主体,即列举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事项。委托人是指委托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当事人;受托人是指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人,包括律师和公证员。应将两者的身份事项列举清楚,根据一般法律文书对于身份事项的要求,至少应包括,如果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话,依次应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所以及身份证件号码;如果委托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法人代表或负责人、住所、证照号码。受托人应写明律师/公证员姓名、执业机构、执业证件号码。 2.第3项即委托事项:应当写明就何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第4项和第5项分别为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和受托人独立调查获得的资料:各类资料和相关事实应如实写明,如果有附件的应当另行注明。 4.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法律规定不需要具体到条款,只需要说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名称和颁发机关及施行日期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第5项内容有时在法律意见书中是空缺的,这是因为律师和公证员在出具某些法律意见书时没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一般只有在律师和公证员有义务去调查和获取其他资料时,这部分内容才可能出现在法律意见书中,而这种义务有可能来自委托方的要求,也有可能源自法律的直接规定。 5.法律分析部分:法律分析是法律意见书的主体,应当对于事实和法律规定

中伦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二零零八年九月

https://www.360docs.net/doc/8512102011.html,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中心01楼12/13层 邮政编码:100022 12/F-13/F, Building 01, China Merchants Tower, No. 118 Jianguo Road, Beijing 100022,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电话/ Tel: (8610) 6568-1188 传真/ Fax: (8610) 6568-1838 / 7317 (12/F) 传真/ Fax: (8610) 6568-1022 (13/F)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致: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原名称为“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现已更名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于2008年3月19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及《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并根据中国证监会2008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431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本所律师现根据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永拓”)出具的京永审字(2008)第13004号《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以及自原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下简称“期间”)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变化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于原律师工作报告和原法律意见书中未发生变化的内容,本所律师将不在本补充法

浙江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发布日期:2008-09-30 浏览次数:1704 字号:[ 大中小] 省直:(区号:0571) 浙江人地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潮王路119号7楼 邮编:310014电话:85237300 传真:85237300 主任:金君芳 金君芳郑筱荷沈明敏苏全生韩达震张明炎顾坚平童卫国舒德利曹实践吴小芝姚非非陈加曹王森洪沈林山黄卫东杜归真何嘉川 浙江万马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平海路38号马可波罗酒店17楼1001室 邮编:310006电话:87169669 传真:87169822 主任:徐敏 徐敏吴春黎胡平曹亮贺俊骆颖 浙江大宇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46号宁波大厦7楼 邮编:310007电话:88250126 传真:88250127 主任:陈权 陈权秦光军罗富荣刘争时周小霞赵允玲於晴刘朝军林学飞徐亮张峻吴玉峰张秋涛黎枫俞静尧陈小雷钱春梅陈能达郭海林斯淑芳 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杭州市求是路8号公元大厦北楼20层 邮编:310013 电话85055613 87206801 传真:85055877 87206789 主任:郑金都 郑金都谢春林李静朱亚元杜会云魏飞舟游弋吴宏明陈嗣云蒋政村费立峰柴善明楼一萍陈志远姚建彪田暐刘成林高振华孟德荣杨建章王晓宇许罕飚赵箭冰金伟文王红燕陶礼钦张琦叶飞周德海张永锋王斌陈其一褚锐君杨捷陈晓亮张林利姚利萍项山卫万剑飞胡燕林商金玉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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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模板

法律意见书模板 下文是关于法律意见书模板,结合意见书相关要求进行范本书写的,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法律意见书模板 某某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批准、合法设立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从事法律服务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现本所应贵司要求,指派本所律师就贵司与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的相关问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2、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起诉贵司的《民事起诉状》; 3、贵司出具的《关于我司与江苏A公司货款纠纷案的后续处理意见报告》; 4、贵司出具的《A财务情况》; 5、贵司向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出具的质保金《收据》; 6、贵司向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售后服务费《收据》;

7、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增zhí shuì发票。 8、双方XX年7月的对账单。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增zhí shuì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贵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业经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目前仍在诉讼一审阶段。 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直向贵司供应手机及配套产品,贵司尚欠自200X年X 月至200X年X月22日期间的货款99580元,且其已于200X 年X月10日后停止供货,贵司应予归还质保金XX0元。综上,贵司应合计返还其119580元。 为证明以上事实,江苏A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增zhí shuì发票和一张售后服务费《收据》作为证据。 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诉称:江苏A电讯实业有限公司在与贵司的长期业务往来中于XX年6月18日扣留其10000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657号文核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原药业”、“发行人”或“公司”)向9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5,213.203万股,发行价格为5.7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297,152,571.00元,募集资金净额283,320,438.97元。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作为丰原药业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发行人本次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的合规性进行了核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人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公司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出具本报告。 一、本次非公开发行的批准情况 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16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上述议案经公司于2012年3月6日召开的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拟向包括控股股东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数量不超过5,218万股新股。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于2012年10月1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无条件通过。2012年12月1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发的《关于核准安徽丰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65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5,218万股新股。 二、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过程 作为发行人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在发行人取得上述核准批复后,组织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 (一)认购邀请书发送过程

并购法律意见书样本.doc

并购法律意见书范本 致: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 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或________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范围如下: 一、根据________律师事务所与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签订的《律师聘请协议》,________律师事务所审核以下(但不限于)事项后给出相应的法律意见,并给出最终法律意见。 1.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的主体资格; 2.________公司(或企业)出让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

资产)的主体资格; 3.本次收购协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4.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二、________律师事务所仅就与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收购________公司(或企业)股权(或资产)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就以下事项发表声明: 1.________律师事务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是基于________公司(或企业或自然人)已向________律师事务所承诺,______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所有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均为真实可靠,没有虚假、伪造或重大遗漏。对于________律师事务所审核的文件原件的真实性,________律师事务所没有再作进一步的核实。 2.________律师事务所经过认真审核,证实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和原件一致。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所排名区域榜单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律所排名区域榜单 《2015年度LEGALBAND中国客户指南:区域榜单》现已发布,本次榜单覆盖中国大陆31个省份和直辖市,专业领域主要为商事法。领先律所的完整榜单详见下文,如您对排名有任何疑问或者意见,请联系我们中国区调研团队。 安徽 商事法 第一梯队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 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北京 银行与金融 第一梯队 环球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方达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润明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 观韬律师事务所 公司并购 第一梯队 方达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嘉源律师事务所 君合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通商律师事务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环球律师事务所 汉坤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柯杰律师事务所

第三梯队 达辉律师事务所 德恒律师事务所 国枫律师事务所 观韬律师事务所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争议解决 第一梯队 方达律师事务所 环球律师事务所 汇仲律师事务所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君合律师事务所 金杜律师事务所 天同律师事务所 中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梯队 安杰律师事务所 通商律师事务所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第三梯队 达辉律师事务所 国枫律师事务所 观韬律师事务所 海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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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浙江省律师事务所律师聘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 地址: 乙方(受聘人)姓名: 居民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管理规定,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就聘用应聘事项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本合同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本合同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为止。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岗位。甲方经考核,同意聘用乙方为甲方的职律师;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职律师岗位工作,完成该岗位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内容。 三、劳动报酬。按下列第项确定: (一)乙方试用期的月工资为元,试用期满的月工资为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 乙方工资的增减,奖金,津贴、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等,均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二)双方协定: 四、乙方受聘期间的权利。

(一)了解对律师的权利义务有影响的甲方规章制度,对相关规章制度的补充、修订享有建议权; (二)享受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三)取得规定的报酬及福利待遇; (四)因甲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乙方的利益,可以要求甲方赔偿; (五)遭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要求解除本合同; (六)享受法定权利和双方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乙方受聘期间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法》以及律师职业纪律规定,接受甲方的日常管理; (二)按时完成承办的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 (三)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利益,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爱护甲方的财产; (四)仅由甲方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甲方指派开展律师业务; (五)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 六、甲方聘用期间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督促乙方依法执业、依法纳税; (二)乙方完不成工作任务或工作目标,甲方有权提议修改聘用合同的部分内容;遇到法定或约定的解除(终止)合同的条件出现,可以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的违法、违纪或者其它不当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有权拒绝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规范的不当请求。 七、甲方聘用期间的义务。 (一)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 (二)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条件; (三)维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四)对乙方违法违纪和不当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刑事法律意见书的写作基础 导读:一、刑事法律意见书的种类 根据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刑事法律意见书主要有以下几种: 1、立案阶段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刑事立案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起点,对辩护工作至关重要。当前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为了其办案的需要而非法剥夺辩护律师会见权的现象屡见不显。因此辩护律师在该阶段就应撰写“对于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意见书”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辩护律师可以代为其提出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因此这时就需要撰写“申请取保候审的法律意见书”。 2、审查批捕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通常当案件侦查到一定阶段后,公安等侦查机关会将案件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而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强制措施不仅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继续羁押,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了案件的走向,根据羁押遵循比例的原则,犯罪嫌疑人如果不被批准逮捕,审判阶段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就会很高,所以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 3、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起诉书中

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审查起诉阶段作为刑事诉讼的一个承前启后的阶段,一方面表明公安等侦查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另一方面决定案件是否移送审判机关起诉,是以何处罪名起诉,是否可以改变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而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因此在该阶段辩护律师应当撰写“申请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申请改变起诉书中认定罪名、认定从轻量刑情节、改变强制措施的法律意见书”。 4、审判阶段开庭前阐明初步辩护意见、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 律意见书 案件移送到审判阶段后,如果是比较复杂的`刑事案件,主审法 官在开庭前往往要召集公诉人、辩护人召开庭前会议,目的是为了控辩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或听取双方对某些专门问题(如非法证据排除)的意见。因此,在此阶段辩护律师就需要撰写“初步辩护意见的 法律意见书”、“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法律意见书”。 二、刑事法律意见书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刑事法律意见书由于在不同诉讼阶段所提的意见不同,格式和主要内容也不尽一致,但通常情况下应当具有以下几部分: 1、题目: 法律意见书的题目撰写应当开宗明义,直接阐明辩护目的与意图,不应仅写上“法律意见书”。 如:“对XX涉嫌XX罪一案公安机关限制律师会见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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