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整治规范

二O一五年十一月

前言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十二五时期重污染高耗能行业深化整治促进提升的指导意见》(浙政发〔2011〕107号)、《浙江省工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2014-2017年)》(浙政办发〔2014〕61号)、《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加快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改善台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进一步规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参考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及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以指导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环境管理。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

本规范将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及技术发展情况适时修订。当本规范与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要求有冲突时,以新颁布的要求为准。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组织起草。由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提供技术支撑。企业的具体整治工作由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管理部门负责指导。

本规范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本规范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目录

1 整治目标 (1)

2 术语和定义 (1)

2.1 医药化工行业 (1)

2.2 挥发性有机物 (2)

2.3 清洁生产 (2)

2.4 最佳可行技术 (2)

2.5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2)

2.6 气相平衡管技术 (3)

2.7 二次污染 (3)

2.8 源头控制 (3)

2.9 末端治理 (3)

3 整治要求 (4)

3.1 源头控制要求 (4)

3.2 过程控制要求 (7)

3.3 末端治理要求 (8)

3.4 管理要求 (9)

4 信息公开要求 (12)

4.1 信息公开流程 (12)

4.2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12)

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12)

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 (13)

5 相关责任和职责 (13)

附件1 企业验收标准 (14)

附件2 推荐处理工艺一览表 (17)

附件3 信息公开表 (19)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全面解决台州市医药化工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按时、有序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要求的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设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企业有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和周边环境质量达标。

——至2015年底,医药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50%。

——至2016年底,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有效降低,建立健全VOCs污染监管体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医药化工行业整治验收,形成完善的医药化工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医药化工行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医药化工行业包括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本规范所指医药化工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2 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 种化合物。本规范的VOCs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2.3 清洁生产

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消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2.4 最佳可行技术

最佳可行技术是针对生产、生活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环境问题,为减少污染物排放,从整体上实现高水平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与某一时期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相适应,在公共基础设施和工业部门得到应用,适用于不同应用条件下的一项或者多项先进可行的污染防治工艺和技术。

2.5 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

对企业生产全过程进行控制。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监测

设备,定期监测化工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原料泄漏对环境造成的污染。

2.6 气相平衡管技术

常温常压下的一些有机物物储罐可采用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使得逸出的气相有机物在闭路中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源。

2.7 二次污染

污染物由污染源排入环境后,在物理、化学或生物作用下生成新的污染物(二次污染物)而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的再次污染。通常,二次污染的危害比一次污染严重,并由于其形成机理复杂,防治也较困难。

2.8 源头控制

应用物质材料、生产工艺或操作技能在源头减少消除污染物或废物的产生。它包括减少使用有害物、能源、水或其他资源以及通过节能和更有效地利用及保护自然资源的实践。

2.9 末端治理

指在生产过程中的末端,针对产生的污染物开发并实施有效的治理技术。末端治理在环境管理发展中是一个重要的阶段,它有利于消除污染污染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了生产活动对环境污染和破坏趋势。

3 整治要求

3.1 源头控制要求

严格执行VOCs重点行业相关产业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产业准入标准、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淘汰落后产品、技术和工艺装备。大力提升工艺装备水平,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从源头控制减少VOCs废气的产生和无组织排放,过程控制实现部分废气资源化回收利用。末端VOCs废气处理设施实现无害化处置。

1、规范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

挥发性有机化学品原则上要求储存于配备氮封、压力调节系统和相应安全装置的储罐中,并设置平衡管。

沸点低于45℃甲B类液体宜采用压力或低压储罐;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置。甲B类、乙类液体的固定顶罐应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并设置惰性气体密封保护,呼吸阀排出气体须接入处理系统,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物料进入储罐过程应有减少废气排放量的措施。

生产车间内原则上不应存放液体桶装(200L及以下)物料,宜采用中间储罐中转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2、优化进出料方式

鼓励反应釜采用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对于有毒、腐蚀、易燃、易爆以及易挥发的桶装物料,应设置物料输送小间,并设置局部强制通风设施,排风应经收集处理后再排放。易燃、易爆、易挥发的物料,除工艺要求外,不宜采用高位槽计量,宜采用定量输送方式。对于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高位槽计量的,易燃、易爆、易挥发物料的高位槽宜设置氮封设施,高位槽与中间槽、罐区储罐应设置气相平衡管,高位槽与料桶间宜设置气相平衡管,尾气应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粉体物料投料时,严禁采用敞开式人工投料,须根据物料的特性、包装方式和投料量大小选用不同的密闭投料方式和设备。

3、采用先进真空设备

原则上淘汰水冲泵,物料特别要求配置的除外,必须要求配置水冲泵的车间,不得超过两台。

优先使用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安装缓冲罐并设置两级冷凝装置。

4、提升介质传输工艺

禁止使用负压的方式输送易燃及有毒、有害液体化工物料,须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无泄漏的泵或管道输送液体物料。间歇生产单元应采用全过程氮气保护自动控制系统,单元系统内的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宜在避免交叉污染的情况下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

5、采用密闭分离设备

压滤机不得采用敞口压滤机、板框式的明流压滤机;应选用密闭式、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压滤机。可根据物料的特性

选用如过滤洗涤溶解二合一机、过滤洗涤干燥三合一机、立式全自动压滤机等。

离心机不得采用敞开式、人工卸料离心机;应采用密闭式、自动化程度较高的离心机。涉及到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物料的离心机,应选用密闭式自动卸料离心机;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选用自动卸料离心机的,应设置离心小间,并设局部强制通风设施,排风应经收集处理后再排放。

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自动下出料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

液液分离设备,建议采用连续密闭分离装置,优先采用萃取离心机、连续萃取塔等。淘汰采用普通釜式分离的设备。

6、采用密闭干燥设备

物料干燥应在密闭设备中进行,工艺条件和厂房设施允许的情况下,宜优先选用过滤洗涤干燥三合一机,以减少物料的转移,降低有害物质泄漏和有机溶剂挥发。工艺条件或者厂房层高等客观原因不适合选用过滤干燥一体机的,宜优先选用干燥效率高的双锥真空干燥机,单锥螺旋干燥机、闪蒸干燥机等。

对含有有机溶剂的物料干燥时,其排放尾气应设置冷凝装置进行回收处理,冷凝后的废气还需进行水喷淋洗涤、活性炭纤维、大孔树脂吸附、焚烧等方式处理。干燥设备的进料和出料应采取相对密闭的措施,进出料区域应设置强制通风设施,排风经除尘器除尘后再排放。含有机溶剂的物料禁止使用热风循环烘箱。

7、完善“三废”收集、处理系统

废水收集、暂存系统须采用密闭管道收集,收集装置须采用架空中转罐;废水处理系统中调节池、厌氧池、污泥压滤房产生的废气须经收集后,采用适宜的废气处理系统进行处理。

完善危险固废的包装形式,危险固废包装必须采用密封的容器或双层密封塑料袋包装,基本没有气味的危险固废堆放房间不建议设置废气收集装置。

废水处理系统液面与环境空气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VOCs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单元应加盖密闭,并收集废气净化处理。

3.2 过程控制要求

以“分质分类、资源回收”为原则,首先应根据有机、无机废气的类别进行区分,废气混合后能够进行二次化学反应或者爆炸的废气须单独收集,其次对于有机废气含卤素和非含卤素有机废气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单个生产车间(20m×45m)为例,车间的废气量建议控制在1000~2000 m3/h。

对于产生逸散有机废气的设备,宜采取密闭、隔离和负压操作措施,在确定密闭罩吸气口位置、结构和风速时,应使罩口呈微负压状态,罩内负压均匀,防止有害气体外逸,并避免物料被抽走。

医化行业工艺废气具体产生VOCs位置、污染物排放方式以及集气方式情况如下

3.3末端治理要求

根据废气的产生量、污染物的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后选择适宜的工艺路线。高浓度废气是指含量大于1%的气体,中浓度废气是指含量为1000ppm~1%的气体,低浓度废气是指气体含量小于1000ppm的气体。

高浓度有机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回收、变压吸附等技术进行回收利用,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鼓励在生

产过程中进行回收利用,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

对于中浓度有机废气,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或采用催化燃烧、直接焚烧或热力焚烧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总净化效率达到95%以上。当采用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对低浓度有机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术处理,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气的总净化效率原则上不低于75%,环境敏感的区域应提高净化效率要求。

水溶性有机废气宜采用水喷淋、碱(酸)喷淋等预处理工艺;恶臭气体宜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等净化达标排放。非水溶性组分的废气不得仅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吸收方式处理,原则上禁止将高浓度废气直接与大风量、低浓度废气混合后,采用水或水溶液洗涤、低温等离子体技术或生物处理技术等中低效技术处理。

凡配套吸附处理单元的含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应事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装置进行预处理。对于催化燃烧和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达标后排放。

3.4管理要求

医化企业废气处理方案应明确确保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

依据。

1、规范废气治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行

废气治理设施需委托有环境工程(废气)专项设计资质单位设计,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工程完成后需保留完成的技术资料。

采用喷淋处理设施应采用液位自控仪和pH自控仪等,加药槽配备液位报警装置,加药方式应采用自动加药。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催化氧化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并设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

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和出口TVOC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推广安装TVOCs 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也允许其他类型的检测器,但必须对所测VOCs有响应),并设置进出口废气采样设施。

2、环境监测

针对重点企业,建议定期开展挥发性有机废气和恶臭污染物在内的有组织排放和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测因子具体根据企业实际的有机溶剂种类、数量来确定。

针对区域性有机废气污染控制,建议建立区域在线监测系统,形成区域环境控制质量的在线监控网络。

企业或区域的VOC实时监测浓度及相关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内容及时动态对外信息公开。

3、提升日常管理水平

重点化工企业应建立年度挥发性有机物等物料平衡和分析制度,掌握废气来源和基础数据,夯实环境管理基础加强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示范性企业须率先推行LDAR(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定期检测、及时修复,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设备实施改造,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

4、规范管道及排气筒设置

废气管道走向和排气筒要规范化,废气管理走向规范、标识清楚。

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末端治理设施的进出、口要设置采用口并配备便于采用的设施(包括人梯和平台),在排气筒附近地面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严格控制企业排气筒数量,同类废气排气筒应合并。

5、开停工过程的VOCs控制措施管理要求

(1)停工退料阶段

优化停工退料工序,合理使用各类资源、能源,减少各类废物的产生和排放。生产装置吹扫过程中优先采用密闭吹扫工艺、最大限度程度回收物料、减少排放,吹扫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入全厂的末端废气处理系统。

(2)停工检修阶段

废气处理设施应在装置开工前完成检修维护;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在设备拆卸过程中残留含有挥发性有机溶剂的物料泄漏对周围大气环境的影响。

(3)开工阶段

进料前,按照开工方案要求对系统进行吹扫、试压、置换、逐项、有序的检查设备设施及工艺流程,确定开工条件,防治发生物料泄漏。进料时应将置换废气收集,送入厂区的末端处理设施进行处理。

4 信息公开要求

4.1 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认为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专家或专业机构整治绩效评估,评估合格后填报信息公开表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

备案材料如下:

1、信息公开表

2、专业评估意见

3、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4.2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

企业完成整治工作并按要求进行了信息公开视同完成整治。县(市、区)环保局定期统一公开纳入整治的企业名单及整治进展,接收社会监督。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4.2.1 VOCs相关监测报告

1、监测内容

(1)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

(2)处置设施进、出气口VOCs浓度和风量。

2、监测步骤及要求

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

(1)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现场采集相关样品;

(2)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公司进行分析。

(3)监测时的环境风速小于3m/s;

(4)生产设备及污染处置设施正常运行30min开始监测;

(5)监测频次至少保证2次以上;

(6)建议对特征VOCs污染物及TVOCs均做监测;

(7)监测指标能够核算处理设施VOCs去除率;

4.2.2 文字及图件资料

(1)信息公开表及企业VOCs治理达标承诺书;

(2)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3)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4)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及记录保存制度);

(5)整治工作总结报告及绩效表、评估意见;

5 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当地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附件1 企业验收标准

附件2 推荐处理工艺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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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附件1 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 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浙江省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及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年度整治目标,通过实施VOCs污染整治行动,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排放量大幅削减,区域环境质量得以改善。 ——至2015年底,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60%。 ——至2016年底前,涂装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到80%。 ——至2017年底,全面完成涂装行业VOCs污染整治,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排放水平大幅降低,VOCs污染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8年底,形成完善的涂装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2 整治要求 2.1 总体要求 2.1.1 加强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料。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份、紫外(UV)光固化涂料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限制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420g/L的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2.1.2 加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储存。对所有有机溶剂和含有有机溶剂的原辅料采取密封存储和密闭存放,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相关规定;减少使用小型桶装涂料、稀释剂,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2)规范原辅料调配与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内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原辅料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转运路径。 (3)规范原辅料使用与回收。禁止敞开式涂装作业,禁止露天和敞开式晾(风)干(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涂、辊涂、淋涂等作业应采用密闭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淋涂作业应采取有效措施收集滴落的涂料,涂装作业结束应将剩余的所有涂料及含VOCs的辅料送回调配间或储存间。 (4)调配、转运、使用与回收过程中产生的废涂料桶、废溶剂、水帘废渣等危险废物,应符合危险废物相关规定。 (5)使用先进设备和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推广应用自动连续化喷涂线。大件喷涂可采用组件拆分、分段喷涂方式,兼用滑轨运输、可移动喷涂房等装备。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无空气喷涂、空气辅助/混气喷涂、热喷涂等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 一、总体要求 (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

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 (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的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问管道收集,存在VOCs和恶臭污染的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 (四)企业应提出针对VOCs的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采用焚烧(含热氧化人吸附、吸收、微生物、低温等离子等方式处理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3、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可安装TVOCs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PID)、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等,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五)企业在VOCs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TVOCs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的TVOCs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的考核依据。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TVOCs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的重要依据。 (六)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VOCs污染控制的相关工作。需定期更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4— 附件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氯有机物、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 3)和细颗粒物(PM 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全面加强VOCs 污染防治工作,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全面加强VOCs 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以PM 2.5和O 3为特征污染物的大气复合污染形势依然 严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全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PM 2.5浓度下降30%以上, 二氧化硫(SO 2)、二氧化氮(NO 2)、可吸入颗粒物(PM 10)浓度也大 幅下降,但PM 2.5浓度仍处于高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远超过国家环 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以下简称国家二级标准);同时,重点区域O 3浓度呈现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秋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2013-2016年,第一批实施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74个城市O 3浓度 (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上升10.8%;2016年338个地级及以上城市中,59个城市O 3浓度超过国家二级标准;京津冀、 长三角区域O 3浓度超过或接近国家二级标准。

从PM 2.5和O 3 的前体物控制来看,近年来,全国SO 2 、氮氧化物 (NOx)、烟粉尘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VOCs排放量仍呈增长趋势,对大气环境影响日益突出。VOCs排放还会导致大气氧化性增强,且部分VOCs会产生恶臭。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好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污染防治工作。 二、总体要求与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地区为主要着力点,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推进VOCs与NOx协同减排,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面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和政策支持保障,因地制宜,突出重点,源头防控,分业施策,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地区、重点行业VOCs污染减排,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治理重点 (一)重点地区。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成渝、武汉及其周边、辽宁中部、陕西关中、长株潭等区域,涉及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广东、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等16个省(市)。 (二)重点行业。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5—

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中国科学院广州化学研究所分析测试中心 谢小姐---136---6236--5104 中科检测作为中国科学院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其中生态环境事业部专业从事“生态环境检测、鉴定和评估工作”,充分发挥技术领先与服务专业的优势,可为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全流程技术服务,多年来,中科检测为生产、科研、贸易、政府管理、诉讼、技术引进、商务仲裁等活动提供了大量优质的分析测试技术和客观公正的评估鉴别服务,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分析测试共性技术支撑。 服务内容: ●土壤环境调查、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污染场地治理与修复效果监测评估; ●重点企业隐患排查 ●LDAR(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环境风险评估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 ●在产企业土壤与地下水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LDAR(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 ● VOCs减排及监测一站式解决方案 ●固体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危险废物鉴定、管理与综合利用全过程解决方案 ●工业固废综合利用评价与鉴定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与鉴定 ●企业碳排放测算及评价 ●环境健康安全与评价 ●有机污染物及重金属监测分析 ●环境有毒有害物质模型分析与评估

●地球物理勘探 ●协助责任单位完成其他相关备案程序。 工作内容 企业“泄漏检测与维修”(LDAR)项目的评估应依照以下流程(图1)开展。 图1 LDAR项目评估流程

LDAR现场检测流程图 一、技术评估依据和过程 1.1. 评估依据 1.2. 评估过程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 2.1. 评估范围 2.2. 评估内容 三、评估结论 3.1. LDAR项目建立 3.1.1 实施范围完整性 3.1.2组件标识及描述规范性 3.2. 检测与维修情况 3.2.1 仪器校准和示值漂移数据 3.2.2检测数据有效性 3.1.3检测数据准确性

贵州省人民医院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公告药品

贵州省人民医院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公告药品 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和《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我院临床用药需求,经“贵州省人民医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确定了《贵州省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目录》。经医院研究决定进行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议价目录 《贵州省人民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直接挂网药品第三次议价采购目录》(详见附件)。 二、议价对象 欢迎目录中的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投标人)踊跃参与议价工作,并必须具有相应产品的合格资质,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议价过程中,药品生产企业务必确保议价对象为该企业产品的全权代表,对所有操作负责。 三、采购周期 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如国家及省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变动,按国家及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执行。 四、议价方式 依托“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网址略),采用网上议价方式进行。本院组织二个议价组分别与对应的生产企业进行议价(分组情况详见附件)。 五、议价时间 2020年11月10日;上午09:00至12:00;下午13:00至15:00。 六、议价流程 (一)议价的发起。议价组在议价工作开始后,向目录中的相应投标人发出议价邀请(议价序号从低到高的顺序发起议价)。 (二)投标人的报价及议价组的还价。投标人在网上收到议价邀请后,须在30分钟内响应并进行第一轮报价,逾期未作出响应的视为投标人自动放弃。议价组接到报价后,将根据药品质量、临床疗效、挂网最低价及在我省的上一轮中标价等因素进行回复,接受投标人报价则议价成功,不接受投标人报价的议价组可进行还价,并给出还价原因,议价组在进行第一轮还价时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投标人议价响应截止时间。投标人接到议价组的还价后,必须在响应截止时间就议价组所还价格作出响应,接受则议价成功,不接受则可继续进行下一轮报价和阐述,超过响应截止时间未响应的视为自动放弃,议价程序终止。每个议价产品,

(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剖析

宁环发…2012?163号 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大气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切实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形成PM2.5和光化学烟雾的前驱物,也是增加温室效应、加剧平流层臭氧消耗的主要污染物。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可以有效控制灰霾及光化学烟雾污染、降低区域PM2.5浓度,是实施“蓝天工程”、全面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园区要充分认识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防治工作,促进区域空气质量的根本改善。 二、及时组织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各区县、园区要按照省大气办《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大气办…2012?2号)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开展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 对园区和其它重点区域,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整治;对重点工业行业,要进行排查,筛选确定重点排放源,建立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名录,逐步进行治理;对餐饮油烟、加油站油气、机动车尾气污染、服装干洗等重点生活源,要采取措施,加大治理力度。 三、加大资金投入,落实经费保障 各有关单位要统筹安排各项资金,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方面投入力度。要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要求,落实专项工作经费,保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现状调查、监测监控能力建设、科学研究等工作有序推进,重点用于工业污染治理、交通污染治理、面源污染治理,以及区域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能力建设。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对实施先进技术进行改造或治理的企业予以支持和奖励,支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档案 从今年起,各区县、园区要根据《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登记表》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建立专门档案,并予动态更新。企业因产品结构调整、工艺和装备改造、新上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以及停产关闭等导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发生变化的,在对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同时,应将相关材料一并收集整理并归档。市直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档案由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 对2011年以来实施整治的企业,要补充建立治理档案,测算其整治前后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 档案一式两份,属地环保部门、企业各一份存档备查。2013年起,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

ICS13.080 Z 50 备案号:31296-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811—2011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Screening Levels for Soil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f Sites 2011-08-09发布2011-12-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2) 5 监测 (5) 参考文献 (10)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友亚、李发生、李立新、黄海林、曹云者、颜增光、张超艳。 II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用于住宅用地、公园与绿地、工业/商服用地等不同土地利用类型下土壤污染物的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及使用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潜在污染场地开发利用时是否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的判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本。 GB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 GB/T 14550 土壤质量六六六和滴滴涕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 17134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5 土壤质量总砷的测定硼氢化钾-硝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6 土壤质量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8 土壤质量铜、锌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39 土壤质量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0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 KI-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7141 土壤质量铅、镉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HJ 491 土壤总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 605 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7.4 土壤和沉积物二噁英类的测定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 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EPA Method 200.7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测定水和废物中的金属和痕量元素(Determination of Metals and Trace Elements in Water and Wastes by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 Atomic Emission Spectrometric) EPA Method 200.8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测定水和废物中的痕量元素(Determination of Trace Elements in Waters and Wastes By Inductively Coupled Plasma - Mass Spectrometry)EPA Method 1613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四至八氯代二恶英和呋喃(Tetra- through Octa-Chlorinated Dioxins and Furans by Isotope Dilution HRGC/HRMS)EPA Method 7196 比色法测定六价铬(Chromium, Hexavalent (Colorimetric)) EPA Method 7473 热解齐化-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固液态介质中汞的含量(Mercury in Solids and Solutions by Thermal Decomposition, Amalgamation, and Atomic Absorption Spectrophotometry)EPA Method 8015 气相色谱/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测定非卤代有机物(Nonhalogenated Organics using GC/FID)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DB11-T783-2011)

ICS 13.080 Z 50 备案号:30559-2011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T 783—2011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Contaminated Sites Remediation Validation 2011-04-28发布2011-07-01实施

DB11/T 783—2011 目次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要求 (2) 5 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 (3) 6 采样布点方案制定 (4) 7 现场采样与实验室检测 (6) 8 修复效果评价 (6) 9 验收报告编制 (6)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t 检验方法 (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t分布临界值表 (10)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报告编写提纲 (13) I

DB11/T 783—2011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姜林、唐丹平、张丽娜、李立新、朱笑盈、黄海林、梁竞、王军玲、王琪。

DB11/T 783—2011 污染场地修复验收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污染场地修复验收的内容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污染场地范围内的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修复效果的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B11/T 656 场地环境评价导则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场地site 某一地块范围内一定深度的土壤和地下水。 3.2 污染场地contaminated site 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或处理危险废物等活动,造成场地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达到对其居住和工作人群健康产生的不良影响以及或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不利影响超过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 3.3 原位修复in-situ remediation 不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空间位置、仅在污染的原地点采取一定工程措施的修复方式。常用的原位修复技术包括生物通风、土壤淋洗、气相抽提、空气注射等。 3.4 异位修复ex-situ remediation 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到邻近地点或其它地点采取工程措施的修复方式,包括原地异位修复和异地异位修复。常用的异位修复技术包括生物堆、泥浆反应器、热解吸等。 3.5 1

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议价细则

2009年北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 《集中议价目录》集中议价细则 一、集中议价原则 1、科学评估、集体决策,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2、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综合评价。 3、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用药差异,满足不同人群的用药需求。 二、集中议价流程 1、集中议价报价。

合格的《集中议价目录》品种投标人进行网上议价报价。所有投标人必须参加首次网上报价,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 2、报价数据分流。 报价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直接进入成交候选品种目录;报价不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进入价格谈判程序。 3、网上价格谈判。 投标人通过互联网采取网上再次报价形式进行价格谈判。价格谈判报价不能高于集中议价首次网上报价。未参加价格谈判报价的,以集中议价网上报价为最终价格谈判报价。 价格谈判结束后,以服务器记录的投标人网上价格谈判截止时间的报价为投标人的最终报价,监督小组对最终报价刻录光盘,封存备查。 4、谈判数据分流。 价格谈判后,报价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直接进入成交候选品种目录;报价不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进入专家定性投票程序。 5、专家定性投票。 对于价格谈判后报价仍不符合成交参考价的品种,进行专家定性投票,票数超过半数的品种进入成交候选品种目录;票数未超过半数的品种淘汰。 6、专家签字确认。 集中议价专家委员会在确认成交候选品种后,所有集中议价专家均应在书面集中议价报告上签名。 三、集中议价专家委员会的组成 1、集中议价专家委员会分为若干个专业组,每组应由9-25人组成(具体人数应为奇数),包括经管、质量监督、药学、临床等专家,其中药学专家不少于评审专家人数的2/3。 2、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从专家库中按照采购药品的特点和工作要求,采用分层随机的方式抽取集中议价专家。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

摘要:气液降膜是工业中常见的传热传质过程,在很多领域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在湿空气透平( HAT) 循环的主要部件饱和器中,也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回顾了降膜分别在气体剪切力下以及由界面相变引起的热非平衡状态下的流动稳定性及传热传质的发展现状和研究进展,总结了气液降膜流动已有的理论和实验结果,并展望了气液降膜流动技术的发展前景。 1、引言 污染物进入环境中后,存在着吸附、分配、溶解、降解、挥发等多种环境行为,其中挥发是一种重要过程。特别是一些有机污染物,如低相对分子质量和高蒸汽压的有机化合物,以及一些相对分子质量高而溶解度小的有机农药等,它们进入水体后造成水污染,因其挥发又很快造成空气污染。这种液-气的相变是水污染处理中上常见的现象,因此,液-气相变的分析就显得尤为重要。 根据热力学理论, 实际的相变过程是经历一系列非平衡态的不可逆过程, 它是在两相间化学势差Δμ驱动下实现的, 在相变中, 物质只可能从化学势高的一相向化学势低的一相转化。

除了萘、苊、二氢苊的通量方向全年都是从湖水到大气外,其它主要化合物都是从大气进入水体,各化合物交换通量的季节变化特点大部分都是在夏季达到最大值,在冬季交换通量降到最小值,但唯一例外的是芴,其交换通量却是在夏季降到最低值,由于各化合物在气、水相中的含量差别,以及各个化合物的扩散能力大小的不同,从而各化合物在交换通量的量上也有差别,如最大通量值是菲,其次为萘、荧蒽、蒽、芘、芴、二氢苊和苊等,多环芳烃的交换通量除了受到化合物本身的理化参数的决定外,气象条件一定影响也至关重要,如风速的加大与温度的升高都将加大多环芳烃的交换通量。 甲胺磷在水- 气界面挥发动力学研究 挥发是农药在农田环境中迁移转化的一个重要途径,在水-气界面的挥发无疑会对水汽两相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为了根除农药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的危害,研究农药的挥发规律意义深远。通过实验研究温度、气流量和挥发时间对甲胺磷在水-气界面的挥发行为,同时初步建立甲胺磷在水-气界面的挥发动力学模型。 甲胺磷挥发量与温度的关系 甲胺磷质量浓度为100.0 mg·L-1,气流量为1.5 L·min-1,条件下,对其挥发量随温度的变化实验研究。可以看出,气流量相同,挥发时间相同的条件下,升高温度对挥发量的提高有较明显的影响,温度升高会大幅加快挥发速率。可见,温度是影响甲胺磷挥发量的重要因素。

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操作办法

附件1 全面实施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操作办法 一、挂网公开议价范围 1.纳入《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版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不包括:实行政府定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以及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国家谈判药品及其仿制药、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纳入医保支付并实行个人定额自负的药品。 2.列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的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及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的仿制药,仍按原办法进行申报。 二、受理机构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是受理生产企业申报药品基础信息、登记药品挂网公开议价采购的工作机构。 三、新申请挂网公开议价药品 (一)申报条件 新申请进入本市挂网公开议价的药品按照“拾遗补缺、鼓励创新、实际需求”的原则,进行申报: 1.流标药品:医保目录顺序号下无企业中标或挂网的品种,经申报公布后直接进入议价流程; 2.已纳入临床紧缺药品目录的药品:经申报公布后直接进入议

价流程; 3.其他药品: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①新申请挂网公开议价药品须在15省市中有10个(含)以上省市采购价,方可进入议价流程; ②由本市3家三级公立医疗机构或5家二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或10家一级(含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实际用药需求提出采购申请(《新申请药品采购申请表》见附件2)。所有提出采购申请的公立医疗机构议价确认并完成首次采购后,该药品方可对其他医疗机构开放议价。 (二)网上申报 药品生产企业需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申报新申请药品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具体申报步骤如下: 1.注册并登录“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基础信息登记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812786052.html,),上报基础信息、相关证照及十五省市采购价信息。“十五省市采购价”指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正在执行的采购价。十五省市采购价格信息证明图片上传至药品明细信息“其他情况”一栏(按PDF格式上传至第六栏)。 2.注册并登录“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挂网登记系统”,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8812786052.html,),进入相应子模块(低价药,儿童用药,毒麻精放品种与疫苗类,临床紧缺药品仍按原模块进行申报;其余“2017版医保目录”范围内药品按“全面议价新申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 公告2013年第31号2013-05-24实施) 一、总则 (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防治环境污染,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促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供各有关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参照采用。 (三)本技术政策提出了生产VOCs物料和含VOCs产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消费各环节的污染防治策略和方法。VOCs来源广泛,主要污染源包括工业源、生活源。 工业源主要包括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VOCs原料的生产行业,油类(燃油、溶剂等)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VOCs为原料的生产行业,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含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生活源包括建筑装饰装修、餐饮服务和服装干洗。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制药工业以及机动车排放的VOCs污染防治可分别参照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四)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在工业生产中采用清洁生产技术,严格控制含VOCs原料与产品在生产和储运销过程中的VOCs排放,鼓励对资源和能源的回收利用;鼓励在生产和生活中使用不含VOCs的替代产品或低VOCs含量的产品。 (五)通过积极开展VOCs摸底调查、制修订重点行业VOCs排放标准和管理制度等文件、加强VOCs监测和治理、推广使用环境标志产品等措施,到2015年,基本建立起重点区域VOCs污染防治体系;到2020年,基本实现VOCs 从原料到产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过程减排。 二、源头和过程控制 (六)在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行业,鼓励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原油的转化和利用效率。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工艺排气、废气燃烧塔(火炬)、废水处理等过程产生的含VOCs废气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防止或减少跑、冒、滴、漏现象;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2015.3.30

污染场地挥发性有机物调查与风险 评估技术导则 编制说明 编制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中心 2015年3月

目录 1.必要性、目的、依据与技术路线 (1) 2.国外技术导则调研 (6) 3.导则技术要点说明 (12) 4.参考文献 (40)

1.必要性、目的、依据与技术路线 1.1必要性 场地以土地为主要载体,是人类生活、生产和建设等活动的必要基础。由于土壤的特殊性质,污染物在其中迁移、转化和降解的速度十分缓慢,累积在土壤中的持久性污染物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作用来消除,并且可能会在土壤中与其他物质发生作用,进而产生新的污染物。因此,即使在场地上的生产建设活动终止以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场地内还可能存在遗留的污染问题。 土壤污染的遗留问题对场地未来的规划、开发和利用会造成很多不利影响,特别是重污染的工矿企业等搬迁后遗留的场地,未经过场地环境评价和后续的修复治理,就直接用作人类密切频繁接触的用途,如住宅、公建、公园、农业用地等,极易造成对人类和动植物健康安全的危害。 为确保搬迁企业遗留场地再开发后居民的健康,原国家环保总局于2004年颁布了《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通知要求关闭或破产企业在结束原有生产活动,改变土地利用性质时应对场地土壤和地下水进行监测调查,对于受污染区域应制定土壤整治方案。2006年,原国家环保总局组织相关单位开展了《场地环境调查技术规范》、《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和《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的起草编制工作,以为我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目前这些技术导则初稿编制工作已完成,正处于征求意见及报批阶段。为了推进污染场地风险评估管理政策的落实,北京市环保局于2007年颁布了《场地环境评价导则》(试行),并于2009年对该导则进行相应修订,使其更符合北京的场地特征及人文现状,并更具有实操性。 但是,实际应用过程中发现,现有导则推荐的评估方法过于保守。在计算土壤或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健康风险时,现有导则主要基于土壤或地下水介质中的VOCs浓度,利用三相平衡及非饱和带迁移模型推算暴露点浓度,这种方法在国外已被公认过于保守,制定的修复目标过严,易导致场地过度修复,浪费不必要的修复资金。 由于VOCs的易逃逸特性,采集具有代表性的VOCs污染土壤或地下水样品是确保评估结果准确性的重要保证。现有导则中对于含VOCs土壤样品的采集,仅提到需采用非扰动采样器进行采样,并将样品迅速转移至加有甲醇的样品瓶中

关于解决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问题的提案

关于解决药品集中采购“二次议价”问题的提案 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二次议价”问题,现阶段在全国各地具有一定的普遍性。所谓的“二次议价”,是指在省级采购平台以招投标为主要形式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之后,医疗机构购药时继续与企业谈判压价的现象,大多地区要求降幅10-15%,部分地区要求降幅达30%-50%。“二次议价”问题的普遍存在,不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也不符合招投标基本商业规律,已经成为新的商业贿赂方式。 一、产生“二次议价”问题的原因 1.中标药品价格虚高。政府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主要采取成本加成定价法,但由于企业生产实际成本难以全面掌握,使得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仍远远高于企业的成本价和市场的实际交易价格。据媒体披露,安徽省太和县是全国最大的药品集散地,可以买到国内外4000多家药厂生产的25000多种药品,此地销售的药品价格远远低于一些大城市医院的中标价。如氨曲南,这种药品市场上卖5元,中标价却为50.3元,有10倍空间。由于省级招标平台上一些药品的价格虚

高,给医疗机构二次议价提供了空间和可能性。 2.医院掌握议价选择权和药品销售垄断权。政府集中采购允许多家中标,医院作为药品使用的主渠道,同类同质产品太多导致多家药企再次竞争,医院就有机会利用“二次议价”来弥补因取消药品加成而导致的利润损失。 3.政府对公立医院的补偿不足。公立医院改革的一项重点内容,是取消药品加成,破除以药补医。并通过提高服务价值、政府补贴、医院内部强化管理来弥补因取消药品加成带来的收入减少部分。但事实上,政府补贴量很小,医院仍然需要自己挣钱养活自己,需要源源不断创收,因此对“二次议价”乐此不疲。 4.国家监管惩处力度不够。“二次议价”属于暗箱操作,是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隐秘行为,监管难度较大。同时,国家虽然多次出台药品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但监管力度不足,缺乏相应的惩处法规及措施来约束规范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二次议价”行为。

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挥发性有机物

空气污染的罪魁祸首:挥发性有机物 以PM2.5为代表的细粒子污染,已成为我国目前城市空气污染中最重要的污染源,并渐渐为大众所了解。然而人们不知道的是:在PM 2.5形成之前,还有一个最最重要的前体物———VOCs(挥发性有机物)。正是它的万千变化,让细粒子污染渐趋严重。 VOCs的身影最早出现在美国洛杉矶。位于西海岸的洛杉矶,三面环山,一面临海,长年阳光明媚。然而,上世纪40-50年代,这个美丽的港口城市逐渐被阴云笼罩。人们发现,每年夏季的正午或午后,这里的天空经常会出现一片浑沌不清的浅蓝色烟雾,而远离城市1公里外的松林莫名其妙地成片枯死,柑橘减产;更多的居民开始患上各种眼疾和呼吸道疾病。到1955年,洛杉矶已有400多名65岁以上的老人相继去世。 这就是著名的洛杉机光化学烟雾事件。也正是从这一年起,美国科学家开始着手探究,究竟是谁在谋杀洛杉矶的天空及人群? 经美国科学家不懈努力,人们发现这是一种新型大气污染,是由汽车尾气和其它工业生产排放出来的大量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在阳光紫外线作用下,最终变成了让人致病或致命的毒气。 作为一种危险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此时虽然已经在美国西海岸肇事闯祸,但半个世纪后,它潜伏的身影才影影绰绰地出现在科学家视野之中。就是今天,关于大气VOCs的研究,仍属世界最前沿科学领域。 危险的信号近几年低浓度、高毒性的VOCs在PM2.5中的比重上升很快 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空气,一旦被污染,对被污染区域的所有人都将是灭顶之灾。可要在看不见摸不着的近地大气层中去准确搜寻出一个个的影子杀手,对全球科学家而言,一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之前,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煤烟型污染,即以二氧化硫的颗粒物污染为主,然而80年代之后,城市化加速,经济规模扩张,各大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也随之迅猛增长,国内的兰州、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相继出现光化学烟雾污染,引起大气化学科学家们的注意。 尤其近几年,珠三角、长三角、京津冀等经济发达地区大气污染日趋严重,灰霾天变得越来越多,这使得臭氧和PM 2 .5所代表的细粒子污染,渐渐发展为大城市和区域空气污染的首要大敌。这其中以北京地区的空气污染比较有代表性。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VOCs在大气中的含量很低,一般都在PPbv(十亿分之一体积比)级,国内现有的监测和分析手段不足,使得VOCs的研究进展相对缓慢,且早期大多数研究属于零星式研究,缺乏对污染物质有计划和系统的研究。 研究VOCs,首先要求测量和分析仪器相对精准以及大大小小所有实验过程的准确无误,常规的气相色谱/质谱仪(GC/MS)只能检测出大气中ppm级气体,比如氮气、氧气、二氧化碳等无机气体,对VOCs无能为力。 于是,大气所科学家自己动手对仪器进行研究改良。经过几年的探索,我国科学家已经研制出了一套大气痕量有机污染物两步深冷冻浓缩进样系统,并完善系列检测方法,使仪器灵敏度整整提高了一百万倍。 整体上讲,我国科学家对VOCs的研究,比欧美国家要落后10-20年,但近些年随着区域大气污染日益严重,VOCs研究进展很快,并已日渐系统化。 以前北京地区大气中,有机物(OC)在PM2.5细粒子中的比重仅20-30%,但近几年上升很快,有机物已经占到PM 2.5的30-40%,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由VOCs在大气中向颗粒物的转化。去年冬季的观测结果表明,严重灰霾天PM1.0中有机物含量达到了40%以上,而今年10月29日-11月2日强霾污染过程,PM1.0中的有机物含量已经超过了50%。这是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因为近些年尽管北京市大气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 南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附件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

“4+7”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解读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作出部署,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开展试点工作。 《方案》明确,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均可参加试点。 具体措施如下: 期内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超过部分仍按中选价进行采购,直至采购周期届满。(1)带量采购,以量换价。 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 (2)招采合一,保证使用。 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3)确保质量,保障供应。 要严格执行质量入围标准和供应入围标准,建立对入围企业产品质量和供应能力的调查、评估、考核、监测体系。 (4)保证回款,降低交易成本。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降低企业交易成本。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一直接影响 1月17日上午,上海药事所召集未中标企业进行了通气会。会议消息显示,未中标产品根据与中标产品之间的价差,决定降价比例,降价比例分为三档,分别为10%、20%、30%。这个降价幅度被认为是较为温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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