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法案例分析报告

广告法案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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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法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十大典型违法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案例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2:“久治不愈的糖尿病和并发症,哪里能治愈”医疗广告(广告代理公司:昆明平凡广告有限公司),该广告宣传保证治愈,使用患者的名义作证明,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3:“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4、“唐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广告主:曲靖开发区唐乐舒经营部),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内容中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夸大保健食品广告的功能,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5:“康华夜话?性情空间”医疗广告(广告主:昆明康华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拥有最新从德国引进的BAT光离子动态检测系统”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6:“攻克失眠抑郁顽症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中医治疗失眠、抑郁症、植物神经紊乱)”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中医学院附设中医医院),该广告中宣称的“科学研究表明,不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7:“治好肝病阳转阴后付款”医疗广告(广告主:云南明华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8:“治愈肝病阳转阴只收380元”医疗广告(广告主:黄土坡健民门诊部),该广告中出现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广告案例9:“新电解导融技术成功治疗前列腺疾病”医疗广告(广告主:航空门诊部),该广告中宣称的“在全国三百余家大中型医院临床应用,已让数万例患者得到康复”、“数小时达到治疗目的”的内容,无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

广告法经典案例

广告法经典案例 王泉诉东方肾脏病医院邮购药品赔偿纠纷案【提出问题】 因违法药品广告诱使患者购药,虽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但为购买药品所支出的费用经营者就是否应予赔偿? 【要点提示】 不含有诊疗服务,单纯以售药为目的所出售的药品应理解为生活消费商品,根据医方做虚假广告的事实,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认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医方承担双倍退款义务。 【案情】 原告:王泉。 被告:东方肾脏病医院。 1999年4月20日,被告在报纸上登载了《治疗肾脏病尿毒症的新希望〈东方肾脏病医院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广告,该广告对肾脏病、尿毒症的中医全息根治疗法的特点、疗效、临床应用、治疗方式等进行了介绍。原告瞧到了这则广告后,向被告进行了咨询,1999年5月13日,被告对原告的咨询用信件进行了回复,内容为其医院中医全息疗法能从根本上治疗肾脏病。2003年10月—2004年10月,原告向被告邮购20180元的“东方生力散”、“东方肾病胶囊”与“GS系列全息治疗仪”。原告服用被告提供的药品与使用了治疗仪后,病情未得到改善。2005年2月,原告认为被告的广告宣传不实,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山东省潍坊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原告的反映进行了回复,内容为:该局已对被告违反《广告法》发布的医疗、内部制剂广告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其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用40360元。诉讼中,原告撤回对报刊单位的起诉。 【审判】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刊登的广告内容与出具给原告的信件中隐含了能够根治肾病,误导了原告接受被告的治疗,使原告花费了不必要的医疗费。这种误导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医疗费的主张合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民法

违法烟草广告案例分析

江苏吴江电视台、浙江日报利用祝贺形式发布违法烟草广告案 [案情简介] 案例一: 1997年1月下旬,一群众举报江苏吴江电视台播放“沧浪亭”烟草广告。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实,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于1997年1月7日至22日每天连续两次在吴江市电视台发布“姑苏沧浪亭,吴江最钟情”、“吴江市烟草专卖局长陈玉良偕全体员工向关心支持烟草事业的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感谢,并在春节来临之际向大家致以诚挚问候”的广告。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吴江电视台利用电视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法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广告。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广告法》第42条,对吴江市电视台做出如下处罚:(1)没收广告费用16万元;(2)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计32万元。对江苏省烟草公司吴江市公司做出如下处罚:处以广告费2倍罚款32万元。以上罚款共计8万元,全部上缴国库。 案例二: 杭州卷烟厂在1995年6月6日《浙江日报》上发布“杭州卷烟厂祝贺”、“雄风再现,狮走天下”的广告。杭州卷烟厂、浙江日报社利用报纸这一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烟草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已构成了违法广告。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广告法》第42条决定:(1)责令浙江日报社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2)责令杭州卷烟厂停止发布该广告,没收广告费用3万元。 [法律问题] 我国关于烟草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法律依据] 1 《广告法》第18、42条。 2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 对本案例的分析 尽管对烟草广告的管理越来越严格,烟草经营者还是竭力地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烟草广告的表现形式也更加复杂多样。一些烟草经营者甚至想方设法规避法律发布烟草广告,以尽可能扩大烟草在社会公众中的影响,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在上述两个违法广告中,烟草经营者采用的是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间接地宣传烟草品牌、商标。案例一吴江电视台发布的广告中,出现“沧浪亭”的字样。“沧浪亭”是苏州一个园林名胜的名称,“沧浪亭”是否为卷烟名称,是该则广告能否认定为烟草广告的重要依据。据江苏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调查,“沧浪亭”确为江苏省徐州市卷烟厂注册的卷烟商标,该卷烟由吴江市烟草公司总经销,准备在电视台播出后

品牌危机案例分析报告

品牌危机案例分析

撰写人:陈艳方 专业:08市场营销 学号:0811020373 指导老师:胡礼文 前言 在瞬息万变的产品竞技场上,我们的企业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注重品牌效应。然而,市场的变幻莫测又使得企业不得不面对一个残酷的事实:那就是对品牌危机的处理。本文主要介绍了品牌危机的概念、成因和应对危机的措施,以及对危机的利用等。 品牌危机是品牌生命历程中无可回避的一种现象,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其成长过程中也大都经历过。危机并不可怕,关键的是如何利用危机,化“危”为“机”。总之,“创品牌难,保品牌更难。谁不珍惜品牌,最后只能倒牌”。品牌危机管理的本质就是品牌信任的重新恢复,希望企业能在危机中抓住契机,实现涅磐。 品牌危机是品牌生命历程中无可回避的一种现象,国内外知名品牌在其成长过程中也大都经历过。成功的品牌危机管理,不仅能使品牌度过危机,甚至还能进一步提升品牌的知名度,充分展示品牌对消费者的承诺,使品牌声誉更

隆 目录 一、什么是品牌危机..................................................................... 4 二、品牌危机的成因..................................................................... 5 三、品牌危机的内容..................................................................... 5

(一)危机预防 (5) (二)危机处理 (5) (三)危机利用 (6) 四、危机总结................................................................................. 9 五、案例分析................................................................................. 9 (一)案例一:失败的危机处理——SK—II(官司虽胜,市场犹败) (7) (二)案例二:成功的危机处理—创维勇闯”虎山行” (10) 一、什么是品牌危机 品牌危机是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由于企业自身的失职、失误,或者内部管理工作中出现缺漏等等,从而引发的突发性品牌被市场吞噬、毁掉直至销声匿迹,公众对该品牌的不信任感增加,销售量急剧下降,品牌美誉度遭受严重打

广告法案例

广告法律法规作业 广告一班董璐09132122 案例一 案情摘要:某化妆品公司为推销该公司生产的去斑霜,委托某广告公司为其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在化妆品公司用户信息反馈表中找到一位姓林的女士和姓方的男士在使用去斑霜前后的照片用于广告之中,以宣传该去斑霜的效果。广告在电视台播出后,林、方二人分别从家人和同事处得知此事。他们找到广告公司要求其采取措施使广告停止播放,并分别赔偿他们精神损失。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林、方二人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被告广告公司公开向林、方二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停止侵害,赔偿林、方二人精神损失各15000元。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中公民的肖像权问题。 我国《广告法》第25条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另外,《广告法》第47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二)假冒他人专利的;(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四)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本案中的广告公司未经消费者林某和方某的同意就将其照片用在广告之中,通过电视播放公之于众,侵犯了林、方二人的肖像权,违反了《广告法》第25条的规定。同时,擅自使用他人名义、形象,还违反了《广告法》第47条第四款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案例二 案情摘要:1996年12月某市邮电局销售一批呼机,委托某广告公司制作广告。广告公司将制作好的广告在某文摘报上刊登,广告中载明了该批呼机产地日本,价格1200元。刘某从报纸上看到后即到邮电局购买了一个。后发现所购呼机的标志上写着“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刘某认为文摘报刊登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要求返还其购机款。文摘报以呼机不是由其出售,应由邮电局负责为由拒绝。刘某遂诉至法院。经查,邮电局并未向广告公司和文摘报提供质检机构出具的呼机质量证明书。 点评:本案涉及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证明广告内容真实的相关文件的审查义务。 《广告法》第24条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一)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三)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第27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对广告主的证明文件有查验、核实的义务,证明不全或内容不实,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广告。 本案中,邮电局出售的呼机产地与广告所述不符,在其未提供广告中商品质量有效证明文件时,广告公司仍予制作广告,文摘报仍予刊登广告,造成了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后果。因此邮电局、广告公司和文摘报均有过错。《广告法》第38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本案中刘某向文摘报提出赔偿请求于法有据。文摘报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再依法解决和邮电局及广告公司之间的民事责任分担问题。

最新广告法试题及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请选出一个正确选项填在题目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1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_________年10月27日通过,并于次年2月1日起施行。( ) A、1993 B、1994 C、1995 D、1996 2、广告法的使用范围是_________在我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 A、广告主 B、广告经营者 C、广告发布者 D、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 3、___________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B、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C、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D、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A、二万 B、三万 C、五万 D、十万 5、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_________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A、广告发布者 B、广告经营者 C、广告主 D、广告经销商 6、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由_________组织广告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制定。( ) A、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B、当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C、当地省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D、当地国家级行政单位 7、《广告法》中所指的广告是________。( ) A、全部广告 B、户外广告 C、公益广告 D、商业广告 8、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_________的要求。( ) A、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B、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C、社会主义民主进程 D、为人民服务宗旨 9、广告应当具有________,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 A、艺术性 B、可识别性 C、实用性 D、独特性 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______,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A、合作协议 B、口头合同 C、书面合同 D、交易合同 二、多项选择题(请选出两个以上的正确选项填在题目后的括号内。每题1分,共20分) 1、____________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

著名广告案例分析

广告案例分析(一):“100年润发”洗发露 “如果说人生的离合是一场戏,那么百年的缘分更是早有安排。青丝秀发,缘系百年。”或许很多人还记得十年前的这句经典的广告词以及周润发经典的表演。这不仅是“百发润发”的一句广告语更是一种意境、一种美好情感的凝聚。是呵护百年,温情中展示着要树百年品牌的决心。它不仅道尽了人们对美好事物的向往,更是将意境与情感、商业与文化、品牌与明星完美的融合,堪称经典! 百年情结20年来,中国广告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在数不胜数的广告中,“百年润发”电视广告品牌形象的独特定位、商业性和文化气质的完美结合,以及给人心灵的震撼,堪称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经典之作。 “百年润发”是重庆奥妮系列产品中的一个,目前在市场已上市的有奥妮皂角、奥妮首乌和百年润发(又分青年型和中年型两种)。在“百年润发”广告里,“文化气”和“商业气”在这里天衣无缝地结合,融汇成中国情感的、中国式词汇的民族品牌,这于国产商品“洋名风”、“霸气风”形成鲜明对比,有助于记忆度的加强,辨识率的提高。 据当时一项调查显示,广告产生的所有感动几乎都来自这个情节,这支广告为企业创造了近8个亿的销售收入。 百年润发的广告案例在京剧的音乐背景下,周润发百年润发广告篇给观众讲述了一个青梅竹马、白头偕老的爱情故事:男女主人公从相识、相恋、分别和结合都借助于周润发丰富的面部表情表现了出来:爱慕状、微笑状、焦灼状、欣喜状。而白头偕老的情愫是借助于男主人公周润发一往情深地给“发妻”洗头浇水的镜头表现出来的。 白头偕老的结发夫妻,头发,这在中国历史上本身就有着深沉的文化内涵,此时配以画外音:“青丝秀发,缘系百年”,然后推出产品:“100年润发,重庆奥妮!”——把中国夫妻以青丝到白发、相好百年的山盟海誓都溶入了“100年润发”中。明星拍广告大都是一笑之后简单的推出产品,而广告中祥和朴实的他没有一句台词,时势变迁的悲欢离合,重游旧地、遥想当年的复杂情绪全靠精湛的表演,加上女演员情真、意浓、清新、毫不逊色的配合,使得爱情故事真正地溶进百年润发品牌中去,广告主题在视觉上更加完美。 在“国货当自强”的“良缘”不,人名、品名、真情浑然一体,天造地设、相得益彰,明星的“晕光”效应酣畅淋漓,百年润发的知名度得以极大地提升,在产品的优质保证不,早早地迎来了成长期。 百年润发广告策划分析: (一)广告目标——品牌百年润发——一个近乎天才的命名策划!百年,时间概念,将品

违反广告法案例

违反广告法案例 案例一: 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本公司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在一批产品宣传样本上印有“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全国用户产品质量满意、售后服务满意十佳企业”奖牌等资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际上从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和奖牌,属不真实的虚假宣传。锡山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点评:该公司有意在宣传资料上对本公司的产品认证标志和获奖情况作虚假宣传,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9条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如消费购买该公司的商品后,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增加赔偿的法律责任。三是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形象。 案例二:

宜兴市某医院在广告中声称:“本院拥有全国各大医院的著名医疗专家上百名,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经了解,该医院的规模并不大,根本达不到上述广告所称的实力和医疗能力,为了医院生计,只是外聘了一些退休医生坐诊,由于医疗水平不够等原因,所谓“医疗专家”也不断在变动。 点评:该医院以含糊其词的广告语向社会作广告宣传,故意夸大医院的医疗实力和能力,其目的是为招来更多的医疗业务,吸引患者前去就医。如果患者慕名而去就诊,花了钱,不仅看不好病,还怡误了其他治疗的时机,其后果可想而知。该医院所做的上述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广告。同时违反了《消法》第8条、第19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被误导就医后,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3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案例三: 无锡某家电商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广告中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家电获得赠券再进行消费时,该店堂告示中增加了2个附加条件:一是必须购买音响设备柜台的商品;二是必须再购买满100元,赠券才能抵冲人民币2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点评:该家电商店在媒体发布的广告中,并没有注明“买100送20”的

某公司虚假宣传一案的案例分析

某公司利用企业简介 虚假宣传一案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概况 2013年5月,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经局领导批准,对某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其办公室内放置的企业简介中标注有获得的荣誉及奖项证书:先进单位、先进集体、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第八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博览会自主创新金奖等。后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当事人并未获得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第八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博览会自主创新金奖两项荣誉,据此我局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立案查处。 二、案件经过: 经过办案人员多次的调查取证,并与有关业务科室多次探讨,最终认定当事人在其企业简介上,谎称获得“中国国际专利与名牌博览会金奖、第八届中国国际科学仪器及实验室装备博览会自主创新金奖”,通过发放企业简介在全市范围内对外进行虚假宣传,蓄意提高公司形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之规定,构成利用企业简介对其商品和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50000元。 三、不同观点: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是一种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在企业简介中所标示的内容不真实,在宣传内容上含有虚假的成份,属于《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规定中的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为了扩大影响力,提高社会知名度和自身形象,故意谎称获得金奖和专利等,使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误以为该公司形象好、社会知名度高,从而产生信任,进而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其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这是一种利用简介对企业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4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案件评析 经过讨论,我局最终采用了第二种意见。 虽然《广告法》第3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4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当事人大量印制企业简介,在社会上散发其企业简介2万多份,并在简介中对企业获取的奖项进行夸大,其行为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单纯的宣传行为,其目的是为了争取到更多的客户和交易机会,已经引起广大消费者的误解,且已实施了违法行为,所以本案适用《广

新广告法违法案例1

新广告法主要变化案例 新广告法全面修订,从原来的49条增加至75条,其中新增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的仅8条。 尽管有业内惊呼“地产广告没法做了”。但蓝房君认为,虽然规定有变化,但事实上地产广告的环境与之前相比并无变化。大家认为之前可以做、之后没法做的许多地产广告,本就是违背工商总局之前的规定的。只不过现在做类似的广告从“违规”上升到“违法”了。 重点如下: 1、适用对象从单纯的“商业广告”变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并不仅限于商业,公益广告也包括在内。 2、发布者从“组织”转变为“个人/自然人”,这就意味着,个人发布的广告信息也要进入法律的监督范围。 3、广告代言人将作为广告活动主体,广告内容为一般商品服务,需显著标识赠品、规格、期限等信息,不得代言医、药、保健等的广告,广告代言人要负刑事责任。 4、保健食品等广告中的广告词需服从“目录管制”。 5、烟草、医药广告只能在专卖店中张贴发布,禁止变相发布,禁止含有不符实际效果的承诺。 6、地产广告赠送面积必须是真实赠送面积,而非如国家规定的阳台面积半价等。

7、对内容虚假但不影响购买行为的广告,不算虚假;若广告内容无法验证真伪或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则判断为违法。 8、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广告内容从原文的“核实”变为“核对”,这就意味着以后的广告发布更为方便。 9、个人可以举报违规广告,工商部门需在7天内给出处理结果。 10、违法广告罚款金额从原来的“1.5万以下”更改为“3倍以上5倍以下”;无法确认广告中投入资金数额的广告按“不低于20万不高于100万”进行罚款;两年内违法3次以上将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并撤销相关发布者/经营者执照,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无法确认广告中投入资金数额的广告按“不低于100万不高于200万”的金额进行罚款。 Q:朋友圈转发算广告吗? A:算,只要有广告内容的。 解读:朋友圈不能随便发广告了——“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转发一下广告。”在微信群中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因为,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布广告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

新广告法案例

篇一:新广告法助手:广告法校验工具 新广告法助手:广告法校验工具 让你免触新广告法暗礁 新广告法助手开发背景 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新广告法”),并由习近平主席颁发第二十二号主席令进行公布,于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 而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堪称“史上最严”的处罚尺度震动了整个广告圈、传媒圈、法律界及至各行各业的企业主,引发了一轮又一轮轩然大波与诸多争议。 《新广告法》推行以来,各类触犯新广告法的现实案例不一而足,各种职业打假人跃跃欲试以此生财,可谓几家欢喜几家愁;还有“好到违反广告法,好到打死不让说”等各类支援文案狗的歪招与各种更换广告语词的调侃也层出不穷,插科打诨仿佛又一场全民网络g点;乃至“新广告法后美工猝死27人”等耸人听闻的消息不断,虽说只是玩笑,但也足以说明此次《新广告法》威力之强。 但如果放眼如今一片狼藉的广告局面,虚假广告充斥、肆意浮夸横行已经严重影响了如今广告行业的发展,《新广告法》的推出则势必是一件利好。 《新广告法》能够全面整顿广告市场乱象,塑造全新的广告市场生态,给消费者、给市场一个干净的环境。《新广告法》的目的不是消灭广告,《新广告法》是为了让消费者在看到广告时,联想起的不再是假大空,而是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走心服务。 因此,《新广告法》带来的新变化,当然值得所有人审慎看待与细细思量。明通传媒集团旗下社会化媒体交易平台“云自媒”更是审时度势专门组建项目组,以积极的态度与高效率完成“新广告法助手”的开发,并于9月18日完成内测与上线,为的就是帮助广告人、企业主及传播相关人员在营销与传播过程当中熟稔新广告法条文,以免不明就里的情况下触及新广告法暗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新广告法助手功能特色 1. 新广告法助手是对广告语及商业广告用途的文稿进行禁忌语词检索的智能应用工具。 2. 新广告法助手依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条文规定与内容准则。 3. 新广告法助手只对相关内容提出标识警示与避险建议,并不做出法律承诺。 4. 新广告法助手操作简便易懂,校验精准快捷,实时参考,避免违法损失。 新广告法助手使用对象 广告人、传媒人、企业品牌管理者、法律工作者、普通消费者等等。 新广告法助手校验逻辑 新广告法助手采用浏览器端描红显示,服务端进行语义分析和智能匹配的b/s机制,通过全文搜检分析,对广告法禁忌用语及特定禁止内容进行校验,并对筛查出的相关语句或内容提出使用的标识警示与规范建议。 (作者:刘点意) 本文为云自媒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出处及作者,谢谢!篇二:新广告法解读: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最新) 新广告法解读:让虚假地产广告打回原形 1、项目有多远,不得讲时间 解读:“x x分钟直抵大市口”、“与高铁站无缝对接”、“与万达广场零距离相拥”、“距x x区政府仅x x分钟路程”??在过去的楼盘广告中,这种利用耳熟能详的公共建筑、高铁站、机场等重要的交通枢纽、周边地标性建筑作为参照物,表示项目距离的手法屡见不鲜。

幼儿园教育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报告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儿童是人类文明的传递者,由于其年龄小、心智未熟、认知辨控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差,所以儿童权利在世界各国都受到格外的保护,我国也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儿童权利。尽管如此,我国儿童权益保护面临着严峻形式,尤其是近年来不断出现的留守儿童问题、流浪儿童问题、残疾儿童问题以及虐童事件,暴露出维护儿童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的脆弱一面,人们对行政主管部门松散监管的谴责、对师德师风的怀疑,及对侵害儿童行为受惩过轻的质疑,都引人深思,值得考究。 案例1 幼儿园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是否患有鸡胸、包茎等孩子的隐私容。幼儿园是否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 1、问:孩子有独立的人格和心理,任何人都不应该任意限制他们,也不应该举着各种美丽的幌子去任意揭露他们的隐私。事实证明,那样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极为不利。那么从法律上来说,孩子的隐私权保护是否有法律依据? 律师答疑: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儿童同样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

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16条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受任意或非法干涉。”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2、问:本案中怎么保护儿童隐私权? 律师解答: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建议家长立即要求幼儿园撤掉相关的体检结果,同时消除影响,若严重影响到孩子的心理,还可以法定代理人身份代表孩子就此起诉幼儿园的侵权行为。同时,作为父母,还应多与孩子沟通,开导,尽量减少孩子因为隐私被公开而造成的心理负担甚至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某幼儿园幼儿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后某家长将及幼儿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特殊商品 一、广西桂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双瓜糖安胶囊”。(药品广告) 其功能主治为“清热生津,益气养阴。用于气阴两虚证糖尿病的辅助治疗等”。广告宣称:“该药实现了口服药修复胰岛细胞,具有降糖效果好和修复胰岛细胞的功能,疗效好。轻度患者只需服用1-2疗程即可康复,中重症患者仅需2-3疗程即可快乐生活”等。 分析:该广告违反药品广告禁止性标准中的1、不得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 2、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 二、 健怡牌PM2.5专业防护口罩(医疗器械广告) 在产品外包装上宣称“微滤技术升级版,有效阻隔空气中PM2.5颗粒,过滤率达99%以上,有效阻隔空气中病毒,病毒过滤率达到99.9%”。 分析:该广告违反医疗器械广告禁止性标准中的“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的内容”这一条。 违反广告活动中应当遵守一般规则中“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和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不得胡夸或者歪曲。此条广告中所谓的病毒过滤率为99,9%,但实际检验的结果均未达到广告宣称的过滤率,构成虚假宣传。 违反总则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 三、 大溪地诺丽果汁(食品广告) 在互联网站上宣称大溪地诺丽系列果汁可治疗:哮喘、癌症、风湿、关节痛、糖尿病和对癌症的治疗作用;能使过敏症症状减轻、关节炎症状改善、哮喘症状改善、癌症症状减轻、艾滋病毒症状减轻等二十五种症疾及其改善情况,并例举对过敏症状减轻有效率达到88%、关节炎症状改善有效率80%等。 分析:1、宣传食品疗效的广告禁止发布,《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2、其广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新广告法总则第17条

违法广告案例

违法广告案例 1、“苗毅韧牌胰衡片”食品广告(广告主:云南恩红药业有限公司),该广告使用“大约有98.7%的糖尿病人病情得到控制,89%的糖尿病人胰岛功能有不同程度的恢复,持续用药6个月后,糖尿病惊现36%恢复正常”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属非药品宣传对疾病治疗作用,误导消费者,违反了《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该广告违反了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双灵固本散”药品广告(广告主:青阳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该广告以印刷品形式发布,广告宣传治愈率,并利用患者的形象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得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 3、“贝芙美”热能塑身衣。“贝芙美热能塑身衣在电视广告中宣传“又薄又保暖而且苗条”但是某位顾客买该产品之后不仅不能保暖而且还冻感冒。并且无法退货而且找不到公司。该广告违反了“电视购物节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标明推销产品的经营,销售企业名称以及有关审查比准文号”。 4、“康乐舒胶囊”保健食品广告,该广告利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进行宣传。该广告违反了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5、“攻克失眠抑郁症顽疾难关,展现高科技医学”。的医疗广告,广告主要为云南中医学医院宣传。该广告宣传“研究标明,不能睡觉只能活5天,不喝水只能活7天”的内容不相关证明材料证实。误导消费者。该广告违反了“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 6、必高鼻炎贴医疗机械广告。该广告使用“无毒高效”的绝对宣传语,未取得医疗机械广告审批的批准文号。该广告违反了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7、青海晶珠药业有限公司在2005年发布药品广告。广告中使用知名专家名义,并且贬低其他治疗肝病药品。使用“唯一”等绝对词语。该广告违反了“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8、《人之初》杂志中插页“夫妻乐思蜀”“飞毛腿”“亚当神箭”等广告宣传性生活用品。该广告违反了“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 9、《中山》杂志2003年3期封底发布徐州卷烟草广告。该广告违反了“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

广告宣传违法案例评析

广告宣传违法案例评析 2006年9月,南昌市西湖区工商局接群众举报称江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虚假,欺骗消费者。为此我局于2006年10月23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该公司属中外合资经营,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租赁;物业管理等,2000年4月24日南昌市工商局登记注册。2004年3月22日该公司与南昌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定有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遂后该公司于2005年11月与南昌世纪广告有限公司签订户外广告发布合同,并要求将“福田物业”发布在户外广告上。发布地点在西湖区带子街2号楼顶,发布时间2005年11月20日至2006年11月19日,广告费80000元人民币,至案发时已支付完毕。通过询问有关当事人和调查取证发现经查,“福田物业”标识与字样内容,是深圳市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特有的标志,也是他们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品牌。深圳福田物业是全国物业管理的知名企业。享有较高的声誉。南昌福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与深圳福田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无隶属关系。 在案件调查终结进行定性处罚时,出现“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在将“福田物业”作为广告内容进行宣传,使人误解为该物业就是深圳福田物业,是可以让人信赖的物业公司。而实际上深圳福田物业与南昌福田物业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企业,其服务体系、服务质量、水平不处同一层次,显而易见其目的是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应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罚则进行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诚实信用的原则。因为该公司在其广告内容中,突出使用“福田物业”字样及图案,而该内容是深圳福田物业的知名商标,企业品牌,深圳福田物业是全国物业管理的知名企业,在同行中享有很高的声誉,被国家建设部评为“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示范大厦”。该公司以广告的形式用南昌福田物业偷换深圳福田物业品牌,违反了广告应真实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其虚假的内容、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应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公司将“福田物业”突出使用在户外广告上,而该文字、图形是深圳福田物业公司的注册商标,这很容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解,让消费者无法真实知晓物业服务真实的情况。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信息怒,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六)项调整的范围。 在这个案例中,当事人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利用户外广告将南昌福田物业公司与深圳福田物业公司名称相混淆,将别人企业名称特有标志、商标作为自己开发小区的物业服务,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首先,从其主动动机上分析,其设置的户外广告位于南昌市繁华的闹市商区,面对着人流量最大的中山路,广告牌巨大,且位置醒目,显然是为了过往人群能很容易的看到该公司的广告,达到广告视觉的最大化的商业目的,其行为是商业经营的一部分。其次,从其本身来讲,该公司利用此物业与其彼此不相干的彼物业来混淆,实则是看重深圳福田物业在消费者中较高知名度和良好的服务,而消费者在购买房屋时更看重该小区物业良好的服务、安全的监管,是业主安居后最大的愿望。该公司以此来扩大自己开发房产的知名度,为日后的房地产开发,提高其经营收益创造条件。因此就该广告本质而言,其目的是以推销该公司商

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广告案例分析 1.“协和G3”机贬低同类产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3月,《抚顺日报》在第三版为抚顺胜天寻呼台发布一则介绍“协和G3”寻呼机广告。广告称:“协和G3机:隆重登场,夺取王位,打败天下无敌手”,“协和G3机功能无比、信息无比、储量无比、安全无比、价格无比”。该则广告发布后,引起其他品牌经销商的强烈不满。请问: ⑴《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因为《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贬低了其他品牌的寻呼机。 ⑵对《抚顺日报》发布违法广告,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广告法》第四十条,对《抚顺日报》予以没收广告费用及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2月中、下旬,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分别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家广播电台发布“唔使花钱做广告”、“做广告不用钱”的广告120次和296次;在某晚报发布“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的广告,投入的广告费共约8万元。 所谓“免费做广告”,其实是要求客户先期投资服务费用,3年后还本,利息不退。就是说,京粤广告公司是以广告客户3年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免费做广告,或不花钱做广告。请问: ⑴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

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因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含有虚假的内容。 ⑵对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和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 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责令京粤广告公司停止继续发布上述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除以全部广告费1倍的罚款。对发布上述广告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 3.“金珠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1995年10月,下岗职工李某来到南京市工商局,含泪投诉某报社广告部发布虚假广告,致使李某蒙受了经济损失。接到举报后,市工商局立即对此案展开了调查。经查,1994年10月,1995年2月华澳野生动物研究所开发部在某报社两次发布了“正宗彩色金珠熊唯我华澳独有。投资升值,70天见效”的养殖广告。并许诺,“我部包技术,包回收,养殖户不担任何风险。1年内退还押金65%,城乡人均能养,繁殖力强,年产7-9胎,每胎8-12只,70天达到回收标准,每只回收价60元,每对种熊起价才480元,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本广告长期有效,面对养殖户大量回收。”此广告发布后,当地及周边地区部分群众前去订货交定金,购回种熊进行养殖。一段时间后,第一批、第二批金珠熊繁殖成功,华澳研究所开发部按广告中的许诺全部予以了回收。在骗取这部分群众的信任后,华澳研究所开发部一方面继续发布广告,一方面利用暂时获利群众的现身说法,骗取了更多的投资者。当他们骗取了大量定金后,便逃之夭夭了。

违反广告法案例

违反广告法案例

违反广告法案例 案例一: 市某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为了宣传本公司产品,提高公司知名度,在一批产品宣传样本上印有“ISO9001:2000质量认证证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企业资信等级AAA级”、“全国用户产品质量满意、售后服务满意十佳企业”奖牌等资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际上从未取得上述认证证书和奖牌,属不真实的虚假宣传。锡山工商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改正,罚款20000元的处罚。 点评:该公司有意在宣传资料上对本公司的产品认证标志和获奖情况作虚假宣传,一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第9条规定,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和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如消费购买该公司的商品后,就构成了欺诈消费者行为,应负增加赔偿的法律责任。三是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基本商业道德,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企业形象。

案例二: 宜兴市某医院在广告中声称:“本院拥有全国各大医院的著名医疗专家上百名,能治疗各种疑难杂症”。经了解,该医院的规模并不大,根本达不到上述广告所称的实力和医疗能力,为了医院生计,只是外聘了一些退休医生坐诊,由于医疗水平不够等原因,所谓“医疗专家”也不断在变动。 点评:该医院以含糊其词的广告语向社会作广告宣传,故意夸大医院的医疗实力和能力,其目的是为招来更多的医疗业务,吸引患者前去就医。如果患者慕名而去就诊,花了钱,不仅看不好病,还怡误了其他治疗的时机,其后果可想而知。该医院所做的上述广告,明显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中“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属虚假广告。同时违反了《消法》第8条、第19条,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消费者被误导就医后,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3条规定,已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 案例三: 无锡某家电商店开展促销活动,在广告中声称:“促销活动期间购物,买100送20”。消费者在该店购买家电获得赠券再进行消费时,该店堂告示中增加了2个附加条件:一是必须购买音响设备柜台的商品;二是必须再购买满100元,赠券才能抵冲人民币20元,消费者认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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