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v20130113-附表-买方清单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v20130113-附表-买方清单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v20130113-附表-买方清单

国内短期贸易信用保险投保单(附表)买方清单填表截至日期:___年__月__日

货币单位:万美元

说明:1、按照交易额的大小以从高到低的顺序填写。

说明:1、按照交易额的大小以从高到低的顺序填写。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发布日期】1991.09.26 【实施日期】1991.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买方信用限额审批实务处理细则(试行) (1991年9月26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发布) 第一条总公司审批买方信用限额的范围。 分公司在接到下列买方信用限额申请时,须报总公司审批: 一、除本条二、三、四、五规定的情形外,20万美元以上(含20万,下同)的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包括不同被保险人向当地分公司申请的同一买方的总数达到或超过20万美元的限额申请; 二、被保险人第一次交易的新客户,DP5万美元以上,DA、OA2.5万美元以上的限额申请; 三、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出口,或买方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联号公司时,50万美元

以上的限额申请; 四、其它情况下分公司认为有必要通过总公司进行资信调查后审批的信用限额申请; 五、经总公司特别批准的分公司在其审批权限以外的信用限额申请。 第二条分公司向总公司送审买方信用限额时应做的工作。 一、指导被保险人正确、完整地填写“买方信用限额申请/审批单”(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总公司),以下项目是必填的: 1.保单代码; 2.买方名称、地址、买方代码(新客户除外); 3.出口商品; 4.合同金额; 5.出运计划:包括发运批次、间隔,首末批出运时间,最高一次出运金额等尽可能详细的情况; 6.支付条件,包括支付方式和信用期限; 7.申请金额。 “限额申请/审批单”必须由被保险人签字、盖章。 二、对尚无买方代码的新客户,须同时填报、国外客户资信卡”,其中买方名称、地址必须用英文字母填报,保单代码和填卡日期也是必填项目。 三、填报“买方信用限额送审附表”。 此表用于分公司向总公司补充和明确一些有关买方、被保险人及其交易的情况,如买方是否是被保险人的新客户,是否是被保险人的外派机构,是否承保过,是否有拖欠,市场行情等。分公司应就表内所有问题向保户了解后填写清楚,并填明分公司的审批意见。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相互交叉的一个重要经济领域。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一直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并且从2001年开始才进入专门化的阶段,因此在政府监管,经营体制和出口企业的投保意识等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都有了较大变化,比如出口退税和关税体制改革、外汇储备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长期升值等。故如何在新的贸易环境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有效的政策工具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在第二部分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概述,然后依次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经营原则以及各国成功的经营模式,随后将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出口保理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分别是出口信用保险在宏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在其中将出口信用保险额与我国出口贸易总额之间做了实证分析。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分别是存在于我国出口贸易保险中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和建议。第八部分为结论。【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贸易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建议【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F752.62;F842;F224【目录】:摘要6- 7ABSTRACT7-101、绪论10-141.1选题背景10-111.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11-141.2.1国内研究现状11-121.2.2国外研究现状12-131.2.3本文的研究思路13-141.2.4本文的研究方法142.出口信用保险的概述14-212.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14-192.1.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4-162.1.2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162.1.3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16-192.2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研究19-212.2.1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比较19-202.2.2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保理的比较 20-213.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21-273.1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21-223.1.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试办阶段21-223.1.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多格局时代223.1.3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专业化阶段223.2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22-273.2.1出口信用保险将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作为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知识交流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出口信用保险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性保险,它的主要特点是: l、不以盈利作为经营的主要目标。 出口信用保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因此,在政府的支持下,各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开诚布公地宣称其经营目标是保护本国出口商的利益,为出口商扩大出口提供安全保障。以实现国家整体经济利益的要求。但是,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并不意味着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不讲究经济效益。相反,出口信用活动中的高风险要求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严格控

制风险,加强管理,力求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收益。 2、风险高,控制难度大。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是出口商的 收汇风险。造成出口商不能安全收汇的风险主要是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一般包括买方所在国实 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买方所在国实行进口管制,买方的许可证被撤销;买方所在国或有关的第三国发生颁布延期支付命令;买方国战争、骚乱、暴动或其他非常事件等。 商业风险通常包括买方无力偿还 债务或买方破产;买方收货后拖欠货款;

货物出运后买方违约拒绝收货或拒绝 付款等。除了上述的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以外,由于出口商所在国与买方所在国分属不同的国家,彼此在政治、经济、外交、法律,以及经营作风、贸易习俗等方面相差甚大,由此造成买方违约的原因非常复杂。正因为如此,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仅出险的概率大,而且很难控制。 3、政府参与的程度高。 由以上两个特点所决定,出口信用保险是由政府支持和参与的一项政策 性很强的险种。政府对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和参与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财务上鼎力相助。为了充分

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对国家出口的促进 作用,各国政府通过贷款、设立赔款准备金、票据贴现和再保险等方式,向出口信用保险注入大量的资金。 第二,规范经营和管理。许多国家在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开办伊始或办理 过程中,颁布专门的法律或有关政令,对办理出口信用保险的宗旨、经营目标和方针政策、财务核算办法、机构、人员的设置及归属等都有明确规定,以便使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符合本国利益,达到支持出口的目的。 第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许多国家政府专门设立由有关政府部门,如外交、工业、贸易、中央银行、财政等官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指南 一、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概述 何谓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政府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保障企业收汇安全而开设的政策性保险,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经营此项业务的专业机构。在出口货物、技术、服务以及海外投资等相关外经贸活动中,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向中国信保提出投保申请,中国信保出具保险单(或签订保险协议);当国外债务人所在国家发生政治风险或国外债务人发生商业风险,导致出口企业或相关银行(被保险人)的应收帐款难以安全收回时,中国信保(保险人)按照保险单(或保险协议)规定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按照信用期限长短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为360以内)的收汇风险,主要用于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帐OA等商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以及信用证项下的出口。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主要产品有综合保险、统保保险、信用证保险、特定买方保险和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一)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和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或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其特点是既承保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也承保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的收汇风险,保险金额高,承保范围大,保险费率低。 (二)统保保险 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行业 dell

目录 一、中国信保公司简介 (1) 二、组织机构 (2) 三、业务介绍(2013-11-19) (3)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3) (1)概述 (3) (2)综合保险 (4) (3)特定买方保险 (5) (4)特定合同保险 (7) (5)买方违约保险 (9) (6)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险单 (11) (7)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单 (13) (8)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14)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6) (1)概述 (16) (2)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19) (3)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9) (4)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20) 3、海外投资/租赁保险 (21) (1)概述 (21) (2)海外投资(股权)保险 (23) (3)海外投资(债权)保险 (23) (4)海外租赁保险简介 (24) 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27) 5、资信服务 (29) 6、担保 (29) 7、信保融资 (31) 8、理赔服务 (32) 9、更多业务 (33)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 (33)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前风险保险 (34) (3)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 (35) (4)外派劳务保险 (36) (5)进口预付款保险 (38) 四、典型案例 (39) 1、浅析出口商的定位分化与合同义务 (39) 2、浅析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及行使条件 (41) 3、一宗拒收案件的启示 (45) 4、赔前迅速介入以减少损失 (47) 5、警惕出口贸易中间商诈骗出新招 (48) 6、整合资源促认债发挥优势助减损 (51) 7、西班牙买方申请破产案件的启示 (54) 8、从老买家转移订单后拖欠案的启示 (57) 9、理赔业务案例 (58)

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消息_风险入股_温州鞋_出口_保险.doc

从“温州鞋”透视出口信用保险_商务指南频道案例分析_保险信 息_风险投资_温州鞋_出口_保险 据媒体报道俄罗斯当地时间3月28号俄方强行拉走了一批八千万的温州鞋,因为涉及一些问题被扣了,后来报道说是涉案的27家企业里没有一家购买出口信用保险?从出口的环境来说没有出口信用保险跟被扣有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在为企业承担的风险中有一部分是我们承保海外国家的。就是海外进口商所在国家的政治方面的一些风险。政治风险我们可以在一般的保险中理解成为“抗力”就是一般保险公司不可抗力之外是不保的。政治风险包括什么呢?当那个国家打仗、叛乱、革命了导致进口商没办法履行合同,包括海外国家颁布了一些法律、条令禁止去汇出外汇,禁止进口货物等等等等,就是买卖双方都没办法控制的事情。这是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一个保证之内的。这是保证范围之内的其中一个大项,就是买方所在国家的政治风险我们是有保证的。政治风险包含的大致内容,简单理解政治风险就是进口商国家的风险,它的爆发是买卖双方没有办法控制的。由于这个风险的发生造成了买家进口商没办法付钱给中国的出口企业,这个风险是我们来承担的。对于温州鞋在俄被扣事件,我们采访了专家陈日湘,他谈到:第一,我国现在是全世界上一个出口大国,我们从政府、到协会、到企业也在不断提

倡“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希望出口企业能够逐渐逐渐调整我们的产业结构,使我国能够从一个简单的加工的模式变成一个树立品牌,通过品牌来经销的模式。希望通过这样的宗旨来实现从贸易大国变成贸易强国。因为这个可能跟我们产品的附加值比较低也有一定的关系,但是我们是在不断调整产品的结构真正树立中国的品牌,不要使中国的品牌再全世界市场中属于低端市场、低价产品的印象。第二,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目前也在不断提高我们的宣传力度,使中国企业能够认识出口信用保险,但是在推广和宣传出口信用保险中也碰到一些问题。出口企业觉得投保信用保险非常好,但是会增加它的成本。可能中国企业衡量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时候收益和成本的时候可能会过于考虑成本这块的事情。希望出口企业能够对出口信用保险能够有一个确切的认识。第三,今年开始我们中国的已经开始受到了欧盟和美国的一些非贸易壁垒的制裁。这是今年开始我们国内的纺织品行业碰到的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针对这个情况为企业制订了一些预防的措施,也想为出口企业采取一定的风险保障措施,最大程度保障我国出口企业出口的利益。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 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委托代理文件填写指南

委托代理协议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适用
委托人: XX 公司(贵公司企业名称) 受托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第一条 委托事项 根据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保险合同(保单号为 SCH012345 )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同意将 立案号 xxxxxxxxxx 项下的应收账款(以下称为“委托债务”),委托受托人或受托人转委托的第 三方(如追账公司或律师事务所等追偿渠道,以下称为“追偿渠道”),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有付款 责任的买方/开证行(以下称为“债务人”)追偿,委托事项的具体信息见附件《委托事项明细表》。 第二条 委托人义务 1、委托人保证在委托受托人后,不再就上述委托事项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追偿;如委托 人在委托受托人之前已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追偿,委托人有义务在委托受托人之前告知受托人并 向受托人提供已撤销原委托的书面证明及原受托人的书面确认。 2、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提供能够充分证明与委托事项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所有法律文件, 包括但不限于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提单、装箱单、报关单、商品质量检验证书、买卖双方/ 银行间主要往来函电及案情说明等。委托人保证提供给受托人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并保证根据受托人追偿需要及时补充文件或提供其他必要协助。委托人保证向受托人签发作为本 协议必要附件的英文授权书《COLLECTION TRUST DEED》一份以及《委托事项明细表》一份,并在 必要时根据受托人指示提供直接授权追偿渠道的相关文件。 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未经受托人书面同意,委托人不得就委托事项主动与债务人联系或 与其达成任何形式的和解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处置委托事项所涉及之货物;如债务人就委托事 项主动与委托人联系协商,委托人保证及时告知受托人,并向债务人书面声明本协议项下之委托 事项。 4、委托人同意债务人将追回款直接汇至受托人指定账户。若债务人直接将还款汇至委托人账 户,委托人保证在收到款项的 5 个工作日内通知受托人,并向受托人提供其收到还款的书面证明 文件。委托人保证在收到受托人书面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受托人应得部分款项汇至受托人指定 账户。 第三条 受托人义务 1、受托人应对委托事项单独建档,并指派专人负责。本协议生效后,受托人应结合其专业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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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出口信用保险.doc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 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 (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 (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 2.1可保风险 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一般情况下保障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出口收汇风险。 ---适用于出口企业从事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 结算方式自中国出口或转口的贸易。 承保风险 ---商业风险——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单证相符、单单相符时开证行拖欠或在远期信用项下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买方或开证行所在国家、地区禁止或限制买方或开证行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或信用证款项;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或撤销已颁布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内战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或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买方支付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损失赔偿比例 ---由政治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拖欠等其它商业风险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90%。 ---由买方拒收货物所造成损失的最高赔偿比例为80%。 产品功能 把握贸易机会,扩大业务规模。 提升信用等级,增加融资渠道。 强化信用管理,减少呆坏账款。 利用补偿功能,确保持续发展。 综合保险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它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直接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 适保范围 货物、技术或服务从中国出口或转口; 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销(O/A)等; 付款期限:一般在180天以内,亦可扩展至360天; 有明确、规范的出口贸易合同。 承保风险 包括政治风险和商业风险。 政治风险指买方所在国家(地区)相关的国家风险,包括: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 ?开证银行被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禁止或限制汇兑货款;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延期付款令,造成货款迟付; ?开证银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使开证银行无法履行付款义务;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docx

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我国某进出口贸易公司向A国出口水果罐头,付款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货物出口商为该批次货物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了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担的商业风险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货物运抵A国后,收货人向当地法院起诉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同时申请止付令,A国法院依据该申请审查后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扣押信用证项下的全部货款。我国某出口贸易公司以发生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承保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拒绝承兑”通过法院向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索赔;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未发生“开证行拒绝承兑”为由,拒付保险金。一审于20XX年9月7日受理,并于20XX年12月13日和20XX年8月23日两次开庭,20XX年9月30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起诉,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于20XX年3月20日作出判决维持原判。 一、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解释的路径 案例所涉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法院裁判的关键是要查明开证行在止付令这一司法强制措施下未支付货款的行为是否构成了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担的商业风险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换言之,即原告只需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顺利实现索赔的目的;反之,作为被告的中国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只需要证明A国法院发出止付令造成开证行未支付货款的行为不属于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保险人承保范围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即可获得法院的支持驳回原告的诉求。实际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正是集中在这一问题上。“原告认为,开证行在收到其货物单证并放货给开证申请人后,无合理理由而未支付货款,造成其损失,属于“开证行拒绝承兑”的情形,被告应当对损失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在法院向开证行发出止付令的情况下,开证行不负有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义务,开证行未支付货款不属于开证行拒绝支付”訛譹具体而言,问题回到了对《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第二条中的“开证行拒绝承兑”的解释上,即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如何解释的问题,最终要回答的是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 (一)适用合同法规则的解释路径案例所涉及的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则是法院裁判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的一种可能途径,但合同法的相关规则仅提供了备选的一种解释方法。在适用合同法提供的解释规则之前,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首先要寻找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这一原则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体现出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合同总则需同时满足“分则部分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条件。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在合同法分则中没有明文规定这一点毋庸置疑,“其他法律是否也没有明文规定”即意指是否有可适用的特别法提供的解释规则。我国至今为止没有专门的出口信用保险法律法规,因此没有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知识储备 目录 一、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概述............................ 错误!未指定书签。 1.1 定义............................................................................................... 错误!未指定书签。 1.2 适用范围....................................................................................... 错误!未指定书签。 1.3 基本法律关系............................................................................... 错误!未指定书签。 1.4 内贸险的功能...............................................................................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内贸险产生的背景及发展现状...................... 错误!未指定书签。 2.1 内贸险产生的背景.......................................................................... 错误!未指定书签。 2.2 内贸险发展现状 ..............................................................................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操作流程——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为例.........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一)风险评估...................................................................................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二)投保...........................................................................................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三)保单鉴定...................................................................................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交纳保费...................................................................................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销售申报................................................................................... 错误!未指定书签。 (六)损失报告...................................................................................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七)索赔/赔款................................................................................. 错误!未指定书签。 四、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项下应收帐款融资——以平安保险公司为例错误!未指定书签。 4.1概念.................................................................................................... 错误!未指定书签。 4.2 操作模式........................................................................................... 错误!未指定书签。 4.3 业务流程:....................................................................................... 错误!未指定书签。 4.4 内贸险项下融资业务契约关系分析............................................. 错误!未指定书签。 五、附件............................................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一:《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错误! 未指定书签。 附件二:《关于做好中小商贸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费补助工作的通知》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三:关于中小商贸企业内贸信用险补助政策若干问题的解释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四:《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可能损失通知书》............................. 错误!未指定书签。 附件五:《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索赔单证明细表》............................. 错误!未指定书签。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险程序 理赔追偿 填写《投保单》《保险单》填写,提交材料 及时通报 《兴趣函》《意向书》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打破常规-创新举措-提高效率-中国信保不断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学习资料

打破常规创新举措提高效率中国信保不断扩大出口 信用保险覆盖面 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仍在持续加深和蔓延,在对外贸易领域,一方面表现为国际市场需求萎缩,造成“订单减少”,另一方面信用环境恶化,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收汇风险加大,导致部分出口企业有订单不敢接,交易严重下滑,中国对外贸易的不确定和不稳定因素进一步增加。出口信用保险作为符合世贸组织(WTO)规则的贸易促进措施,是保障中国企业收汇安全、促进出口成交的重要政策工具,在“稳外贸、促增长、保就业”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温家宝总理在2009年3月《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努力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时,明确要求“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2009年5月27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把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作为稳定外需的6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一,并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安排。即提高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率,2009年安排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840亿美元;降低保险费率,建立和完善出口信用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机制;落实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保险专项资金安排。 由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把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作为

当前中国进一步稳定外需政策措施首先安排,这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发展史上的第一次,也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政策性职能的突出体现。 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由于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发达经济体市场严重萎缩,经济景气与信心指数迅速走低,国际经济特别是贸易市场,出现了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低迷状态。国际贸易量也大幅度下降,一些国家。行业和企业流动性不足,经营困难,企业破产、倒闭急剧增加,严重影响着中国出口企业的生存与安全。与此同时,世界大多数商业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调低了主要贸易国的主权评级。提高信用风险级别,收紧信用交易额度,提高保险费率,压缩了国际贸易的信用空间,而各国官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在政府的支持下,纷纷加大了对本国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作为中国唯一的政策性保险机构,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保持对外贸易稳定增长的要求,为保障中国企业的出口收汇安全,保持和扩大企业出口能力,提高出口企业的国际市场应对能力。果断作出了“抓住机遇,积极应对”的决定,迅速调整了业务策略,制定积极的应对措施,加强了对国际贸易市场的监测、跟踪和评估,定期为中国企业发布风险预警,强化对出口企业的信用风险服务,并向社会郑重承诺。实行积极的承保政策,不收缩信用限额,不缩小保险责任范围,不提高保险基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第一章适保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 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

款义务; 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

出口信用保险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出口信保现况及发展策略

出口信保现况及发展策略 一、云南出口信用保险展开现状 出口信用保险是一个国家为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和支持本国企业对外经济合作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营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它诞生于19世纪末的欧洲,在英国和德国萌芽,已有逾100年的发展历史,作为符合国际规则和通行做法的间接支持出口和投资的贸易举措,是世界各国促动外经贸发展的重要政策,是各国公共财政职能的延伸。当前,通过信用保险支持的出口贸易占了世界整体出口贸易的15%;欧洲国家的平均比例是20%~25%,个别国家甚至达到了40%。出口信用保险也是我国《对外贸易法》确定的发展外贸的三大政策之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于2001年12月18日正式运营,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信保云南分公司)于2004年12月15日揭牌运营,在云南经营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出口信用保险服务云南、支持云南的窗口和平台,全面经营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信用保险、担保、理赔、国际商账追收等业务。 亿美元;累计向企业支付赔款达6465万美元;配合银行支持企业融资累计达80多亿元人民币;协助云南企业调查海内外买家资信累计达5835户,积极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充分发挥促动云南外经贸发展的政策性作用。2010年云南分公司承保出口贸易及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风险金额达17.5亿美元,同比增长42%,其中:承保一般贸易出口的风险金额达11.34亿美元,支持云南实施海外投资重大项目的风险金额达5.88亿美元,增强了企业展开出口贸易及对外投资与经济合作的信心和水平;受理出口贸易可能损失案件37件,向企业支持赔款及正在处理向国外追讨货款1367万美元;积极搭建融资促动平台,大力支持企业融资,协助企业获取银行融资25.2亿元人民币,其中,协助企业获取出口贸易项下无担保、无抵押物、不占用原有授信额度的银行融资5.9亿元人民币,增强企业承接订单的水平,协助企业获取银行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条款 修订版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条款 保险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保险类别: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条款版本:短期/主险/综合保险3.0修订版 第一章 适保范围 第一条 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 (一)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一般应包括合同主体、货物种类、数量、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及付款条件等主要内容; (二)以信用证或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信用期限不超过三百六十天;其中,信用证应为按照约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开立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本保单有效期内按销售合同约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 2.买方拖欠货款; 3.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 2.开证行拖欠; 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 (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 (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 (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 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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