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需要办理什么认证手续

外商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需要办理什么认证手续
外商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需要办理什么认证手续

外商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需要办理什么认证手续?

外商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首先需要办理主体资格认证手续。这是确保外资公司合法真实的前提。

吉林省吉林市工商局认真履行职能,严把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审查关,近日,对提供不符合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规定文件的两户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吉林市工商局登记受理人员发现,一户申请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时,提交的香港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不规范,其格式、签章及公证人等方面的内容与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有很大差异。于是,工商局受理人员立即与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取得了联系,并将香港公司出具的《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书》传真给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进行核对,经过核对,确认该证明文书是伪造的公证文书。对此,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特发传真件核告:“深办第10946号公证文书并非香港公司所办理的《证明书》,其格式与司法部规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的格式完全不符,中国委托公

证人名录中并无黄张淑瑜,只有黄张敬瑜,香港公司所提交的证明文书是伪造的公证文书。”

另一户拟在吉林市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其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既未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进行公证,也未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签章转递,没有附件确认本,工商登记人员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然后再予以登记。

鉴于两户香港投资者不能提供真实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规定,吉林市工商局对其做出了驳回注册登记申请的决定。通过对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的严格把关,将不规范的外国投资者主体拒之门外,切实提高了利用外资的质量水平。

来源于:https://www.360docs.net/doc/8214611639.html,

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有关规定

重要提示: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的有关事项 定义: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公司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再投资:1、注册资本已缴清;2、开始盈利;3、依法经营,无违法经营记录。 审批和登记: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鼓励类、允许类产业投资并在境内新设企业(包括与其它中国境内法人企业共同投资新设企业),且不需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或外资成分低于25%的,可直接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凡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产业、或国家对外商投资有专项规定的产业投资的,需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2、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境内投资并新设企业的,参照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3、外商投资企业可在已设立的境内法人企业投资,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被投资公司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规定》办理; 申报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设立公司,并需外资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需提供: 1、外商投资企业关于再投资的一致通过的董事会决议; 2、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注册资本已缴清的验资报告、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3、缴纳所得税或减免所得税的证明材料; 4、新设企业的其他申报材料; 5、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什么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中国投资者和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或者仅由外国投资 者投资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基本类型 依照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份和份额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将外商投资企业分为三种类型: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由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照投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比 例有法定要求;企业采取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故此种合营称为 股权式合营。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 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 为契约式合营。 外资企业 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外商出资和拥有。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其主要的法律特征是:2个以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合伙企业,以及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与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 他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合伙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的文件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 (3)审批机关批准的公司章程;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 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 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 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该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 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 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 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 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和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设立时缴付全部或部分注册资本的公司。 (8)投资者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 续的证明文件; (9)住所使用证明文件;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 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 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 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

专利-外商投资企业在华采用的专利战略

在知识产权方面,以五百强为代表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华主要采用综合性战略措施:用商标的、专利的、版权及商业秘密交叉综合立体地推进。下面来详细看看采用的专利战略。 1、跑马圈地战略 以五百强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在增加对中国投资的同时,通过大量申请专利的方式取得知识产权,利用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技术水平较低,在中国企业尚未具备与他们抗衡能力的时候抢先占据有利的地位,以建立或维持在相关领域的垄断地位。 据统计,199年7月到9月,国内企业中请的专利数量为3723件,国外企业中请的专利数量为5171件,授予专利权的国内企业为784件,国外企业为1315件。另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在高新技术领域,跨国公司的专利中请量也远远高于国内的申请量,前者在70%以上,后者在30%以下;至2002年底,国外企业累计中请中国发明专利逾17万件,占全国发明专利申请总量的52%并且自1999年开始,一些国际大公司开始加快在中国内地的专利申请,其中韩国专利申请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无线通迅、光电、TT和冷冻空调,日本则主要集中在无线通迅,光电、T,美国集中在生物科技、无线通迅等领域,当这些跨国公司在中国完成他们的专利布局后就会向国内企业发起专利攻势。 2、布阵战略

锁定潜在及未来市场,待中国企业把市场培育发展起来之后,收紧包围圈,一举收割。据了解目前全球2/3的DVD属于“中国制造”,国内的DVD的普及率也早已超过VCD,国产品牌的覆盖率占有绝对的优势,在我国的DVD产业发展到如火如茶的时候,国外七大拥有DVD 核心技术的厂商即6C联盟成员(包括东芝、日立、三菱、时代华纳、松下、JVC等)联合向我国国内的DVD整机生产厂家征收产品净售价的4%或每台4美元的技术专利使用费,而且拥有音响核心技术的杜比,DTS也在着手追索专利使用费,准备坐地收钱,中国企业在从一开始生产DVD时的核心硬件及软件都是从国外这些巨头们的手中进口,为什么他们当时不在这些核心技术中加入专利费,而是要等到中国企业把这个产业做起来后才开始出手?其目的自然显而易见。国外厂商从高端发力,从核心技术层面赚取利润的作法目前几乎已成为跨国企业的指定项目,紧随其后的将是我国的彩电生产企业及数码相机生产企业要面临的相同考验,而且相类似的问题必将源源不断的发生。 另在2004年,本田中国事务所透露,本田以“来宝”侵犯CRV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北京市高院起诉了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和其经销商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但早在00年下半年双环的SRV在广州上市时,销售商就又说过此款车在外形上与CR-V模一样,但价格才9万元钱,因此市场一定会火,可本田公司在2003年下半年至2004年年初对这款车的反应并不算激烈,只是在东风本田的CRV要下线的时候,才开始较真起来,这个案例可以从另一个方面表明本田公司在利用知识产权的武器为自己的产品大打广告牌的良苦用心。 3、采用私有协议或行业标准战略

外商投资企业法介绍

Lg400 小法考点精粹外商投资企业法海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六、外商投资企业法 Ⅰ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情形、设立的申请、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1.2组织形式:,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1.3注册资本与出资(可考性50%) 中外方的出资比例(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利技术、场地使用权。(对外国合营者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出资的条件要求、对知识产权出资的条件要求、对场地出资的规定)出资期限:合同规定一次缴清的,合营各方应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缴清;规定分期缴清的,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一般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缴清。一方逾期缴资的,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1.4组织机构 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人。监督机构 Ⅱ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2.1设立 设立的申请、申请时应提交的文件与材料、审批机关、审批的时间规定、登记机关、营业执照的签发 2.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具有法人资格的为,不具法人资格的是合伙关系 2.3投资与合作条件,出资方式灵活,可约定。 2.4组织机构与议事规则(可考性50%) 组织机构具有灵活性,管理形式多样化: (1)董事会制;(2)联合管理制;(3)委托管理制 不同组织形式对组织机构和议事规则的灵活要求 Ⅲ外资企业法 3.1设立 设立的禁止性规定,设立程序 3.2组织形式(可考性50%) 原则上为,经批准也可为其他责任形式,即合伙和独资企业 3.3出资方式和缴资期限(可考性50%) 对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的要求,对出资期限的要求,逾期缴资的后果 3.4外资企业的用地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很多人都觉得外资投资企业在国内注册都比较麻烦。下面是本人为你解答外商独资企业登记注册的程序是怎样的,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外商独资公司(外资公司)设立登记注册指南 概念: 外商独资企业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应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即采用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的;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的。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说是一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设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如分公司、办事处、代表处等。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投资方式、分配方式、风险方式、回收投资方式、承担责任方式、清算方式的不同又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也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独资企业是外资企业的一种,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其资本由一个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5、《外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申请条件: 1、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2、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国家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4)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5)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申请材料: 商务局: 1、承诺书、办理人员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2、设立申请表投资方签字; 3、可行性分析报告(包括文字及经济部分,由投资方签字盖章) 4、(1)若投资外方是公司,需开业证明、法定代表人有效证明文件(包括投资方股东名单、董事会名单、董事会授 权签字代表的决议)及资信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2)若投资外方是自然人,需身份证件复印件及资信 证明(由开户银行出具)。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商务局)

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指引 一、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外资企业审批指引 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章程及附件(外商合资的须提供合同副本);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 7、投资者营业执照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2、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3、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4、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5、真实性确认书; 16、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二、办理设立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不含1亿美元)的鼓励类、允许类、1000万美元以下(不含1000万美元)的限制类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指引审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商资函[2009]7号)。 申报材料: 1、申请书(委托中介机构办理的应有委托书)和转报文; 2、项目立项文件及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 3、合同、章程及附件; 4、技术转让(引进)文件(作价出资的,需提供)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注册地址及生产场地使用证明(经营场所证明); 7、投资各方登记注册证明或身份、履历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8、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和身份证明的公证、认证文件; 9、执行董事(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0、监事(监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 12、涉及国有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意见; 13、涉及规划、土地、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的需出具意见; 14、经营范围涉及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的应提交商务部的批复; 15、企业委托代办人办理审批手续的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6、真实性确认书; 17、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三、办理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指引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外商投资企业中国境内投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本文作者:韩启梅摘要:为了吸引外资,我国一向侧重关于外商直接投资的立法,但随着外国资本对中国经济的渗透,已发展壮大的外商投资企业已不满足于仅仅作为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的加工厂,其自身也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需求。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能否在中国境内投资,投资的条件,出资方式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成为越来越多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关心的问题。而目前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规定仅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上述规定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具有重要意义,现结合上述暂行规定谈一下本人对我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理解。 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投资条件出资方式特殊待遇 长期以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问题国家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只允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投资者的利润进行再投资,新投资的企业也往往是以境内外国投资者的名义签署新的合资合同、章程,很难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名义进行投资。实际上沿海东部地区相当数量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过多年的运营以后,出于市场、劳动力、资源配置的需要,其经营活动要向经济相对落后的中西部地区转移,而投资则是最有效的方式。 虽然《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同时,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本法。但因外商投资企业的资本的原始来源属于外资,故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并不能简单的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政策的不明朗,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为此,2000年7月25日外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再投资作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使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投资行为实现了有法可依。然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依然有诸多不同于国内企业再投资的超国民待遇或低于国民待遇的规定。因此,能否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国目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含义 根据暂行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其特点如下: 1、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以本企业的名义 因一般的生产性企业的经营范围内都没有对外投资这一项,外商投资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往往会被认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同时我国的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也未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再投资,因此,外商投资企业能否以自己本企业的名义再投资曾经一直困扰着外商投资企业。而暂行规定的出台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主体资格,即外商投资企业产生利润后,不必非得以外国投资者的名义签约再投资设立企业了,而且外商独资企业也可以进行再投资。 2、只有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公司才能进行境内投资 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公司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公司法仅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的权利。因此,只有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才有权在境内投资,而非法人式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无权以本企业的名义境内投资。 3、被投资的企业应当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同样,根据公司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公司法在赋予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向有限责任公司、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A股上市的有关法律问题 2010年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 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扩大开放领域,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鼓励外资以参股并购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和兼并重组、支持A股上市公司引入境内外战略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 业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企业债和中期票据。 近年来,证券市场的国际化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方向,不少外商投资企业立足国内市场,寻求长远发展,并迫切希望到境内证券市场发行上市。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内地上市,中国证监会曾提出了六点要求:第一,希望外方投资主体为国际知名企业;第二,产业为高新产业或中国需要发展的产业;第三,具有相当规模;第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五,具良好发展前景及其研究总部设在国内;第六,中外合作良好,具良好管理架构。这为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指明了方向。但在操作过程中还会遇到一些具体的技术问题。 一、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法律及政策依据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上市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必须是依据《公司法》组建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18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公司法》正是通过此条款实现了和相应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无缝衔接,把外商投资企业纳入了《公司法》调整的框架。 《证券法》第12条则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发行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对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并没有从所有制形态上进行限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形式,只要符合上市条件,即可在中国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这表明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在基础法律层面不存在法律障碍。 1995年外经贸部发布的《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15条 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只有股份有限公司才能作为发行人在证券市场上市公开发行股票,《暂行规定》搭建了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 市的通路。外商投资企业首先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然后在证券市场上市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的基本程序和模式。 在2001年外经贸部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暂行规定》”)中,第2条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具体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上市除了需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之外,还要求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在上市后外资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10%等。 在2002年证监会发布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则强 调了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遵循证监会有关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一般规定之外,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外国公司同中国的公司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是()。 A、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C、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D、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国内企业A由英国投资者B收购51%的股权于2005于11月9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C。经审批机关批准后,B于2006年2月16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60%的款项,于2006年4月21日支付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6年11月6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B取得C控股权的时间是()。 A、2005年11月9日 B、2006年2月16日 C、2006年4月21日 D、2006年11月6日 3、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境内企业的,下列各项中,关于被并购的境内公司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正确的是()。 A、被并购的境内公司继承有债权债务 B、并购后所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C、并购的外国投资者继承被并购境内公司的债权债务 D、由审批机关确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可向投资人分配的利润,按照一定的方式进行分配。该方式是()。 A、合营合同约定的比例 B、合营协议约定的比例 C、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 D、合营各方的意愿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A、股东会 B、股东大会 C、董事会 D、监事会 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 A、3人 B、5人 C、7人 D、9人 7、根据《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通过()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A、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 B、企业所在地的县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C、企业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 D、外国投资者的驻华机构 8、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指()。 A、企业行为主管机关 B、对外经济贸易管理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企业登记机关 9、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项目中,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视为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产品出口销售额,占其产品销售总额的()以上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经批准可以视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 A、50% B、70% C、60% D、40% 10、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 A、需要延期缴付出资 B、违约 C、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 D、外商投资企业未成立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下列文件中,可以不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证明即可有效的是()。 A、合营各方的出资证明书 B、季度会计报表 C、年度会计报表 D、企业清算的会计报表 12、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董事会有12名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符合法定要求的

山东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

山东省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政府服务,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拓展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空间”主题活动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全省外经外贸工作座谈会精神,主动适应利用外资新常态,以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密切政府和企业的联系,帮助外商投资企业解难纾困,优化服务环境,提高服务质量,改善投资环境,为高水平吸收外资打下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各市及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商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报请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并协调相关部门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实施。 三、人员构成 (一)“服务大使”原则上选自市、县(市、区)、开发区商务部门或其他经常为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的部门、单位。 (二)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发改、经信、科技、人社、国土、住建、环保、工商、金融、地税、外汇、国税、海

关)应明确一位负责人,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部门联系人”。 四、主要职责 (一)作为外商投资企业联系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窗口”,将企业诉求及时转达至相关部门和单位,并反馈诉求事项办理结果; (二)及时将有关政策信息传达外商投资企业; (三)每月汇总、上报所联系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情况。 五、运作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商务部门就建立重点外商投资企业“服务大使”制度向市、县(市、区)政府专题汇报,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可通过举办“服务大使”启动仪式扩大宣传。 (二)每名“服务大使”可以联系多家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合理诉求,做到有求必应,“部门联系人”要全力配合。 (三)建立健全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对重大问题及时会商,快速反应。属于共性问题的,要通过座谈会、培训等形式,统一辅导解答。涉及省和国家层面的,及时书面反映。 (四)“服务大使”和“部门联系人”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五)市、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对于凡是能公开的涉及外商投资的信息,要及时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外商投资企业知情、办事。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机构,负责本区域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备案管理工作。 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备案工作。 第四条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当依照本办法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备案信息,填写备案申报承诺书,不得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妥善保存与已提交备案信息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章备案程序 第五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

关于境外股东是否可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问题的调研

关于境外股东是否可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向境外质押问题的调研 一、结论: 1.境外股东可以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向境外质押 2.该质押必须经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审批机构(商务部门)的批准 3.该质押应当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的股权质押登记和外汇管理部门的对外担保登 记 二、相关依据 1.境外股东用其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不适用境内的对外担保的批准程序 规范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主要法律文件包括《外汇管理条例》、《境内机构对外管理办法》、《境内机构对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问题的通知》。上述文件中,对对外担保中担保人的界定均为“境内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而境外股东用其持有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的质押中担保人是“境外股东”,本质是一个发生于境外但涉及境内资产的担保,因此不属于通常所说“对外担保”,即也不适用上述规范境内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 而该等境外股权担保实现时,发生变更的也仅是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而并无实际的资产变动,也即无外汇进出,因此,也不适用相关对外担保核准和登记手续。境外股东将其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变现时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外汇审批、登记程序。 2.担保标的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属于中国境内资产,需要经过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审批机构(商务部门)的批准和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虽然此类型担保不属于需审批的“对外担保”,但是由于涉及境内外商投资 企业权益,必须遵守境内对外商投资企业权益变动的规制程序,否则会导致担保履行时无法实现。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主要原因导致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四)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同意将其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取得该投资者股权。”第十二条“企业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后,应将下列文件报送批准设立该企业的审批机关审查:(一)企业董事会及其他投资者关于同意出质投资者将其股权质押的决议;(二)出质投资者与质权人签订的质押合同;(三)出质投资者的出资证明书;(四)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出具的验资报告。审批机关应自接到前款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企业应在获得审批机关同意其投资者出质股权的批复后30日内,待有关批复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未按本条规定办理审批和备案的质押行为无效。” 因此,境外股东将其持有境内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时必须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经过批准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外经贸局或商务局或商务委员会)批准,并在设立的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质押备案。 3.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质押实现的注意问题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出质股权转移为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所有的,企业除应向审批机关报送第九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同时报送质权人或其他受益人获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审批机关根据上述文件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核。” 即在股权质押实现时仍然需要再次通过原批准设立该外商投资企业的商务部门的审核。 4.未经过相关审批部门登记和备案的股权质押合同的效力

试谈外商投资企业在出口中的作用

摘要 在全球一体化的背景下,外商在华直接投资随着中国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及日益与国际经济秩序接轨有了很大发展,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我国吸引外资的主要形式大量涌入。外商直接投资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不但缩小了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还为我们带来了较为先进的技术设备和管理理念、推动了产业结构升级、扩大了就业、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等方面起了极大的作用,其中最为显著的就是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拉动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出口贸易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我国外贸出口的;二是对我国贸易方式的改变增长;三是对我国出口商品结构的改善。总的来说,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促进了中国出口贸易数量的增长,改变了出口商品结构,使出口贸易方式发生了顺应国际生产趋势的变化。当然,这些影响不全是积极影响,也有消极方面的影响。像弱化产业联系、加剧地区差距、三资企业的贸易逆差以及不利于我国商品结构高级化等。 关键词:外商直接投资出口贸易积极影响

Abstract With the quickening and integrating with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day by day of paces of China's reform and opening-up, under the integrated background of the whole world, foreign businessman's direct investment in China has grown a lot, foreign businessman direct investment absorb main forms of the foreign capitals pour in in a large amount as our country. Foreign businessman's direct investment is regarded as the important capital source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not only has narrowed the fund shortfall of economic development, have also brought the comparatively advanced technical equipment and management idea to us, have promoted the upgrading of industrial structure, have expanded employment, have increased the fiscal revenues of the country, played a great role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respects such as setting-up and completion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system,etc. of our country, among them the most prominent one is the pulling function to export trade of our country. The foreign-investment enterprise has exerted an important influence on the export trade of our country, this kind of influence is mainly shown in the following several aspects: First, to foreign export of our country; Second, the change of the trade way of our country increases; Third, the improvement of the structure of export commodities of our countryGenerally speaking, foreign businessman direct investment enterprise promote growth of quantity, export trade of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 暂行规定(2015修正) 【法规类别】外商投资企业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10.28 【实施日期】2015.10.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二000年七月二十五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令2000年第6号发布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5年10月28日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以及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 外商投资举办的投资性公司境内投资,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以及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外国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按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其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条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 》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不得在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投资。 第四条被投资公司应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方可投资: 第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第七条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栏目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以下简称“《(加注)营业执照》”)。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被投资公司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三章投资保护 第四章投资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外商投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二章投资促进 第九条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 第十条制定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和建议。 与外商投资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裁判文书等,应当依法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 第十二条国家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建立多边、双边投资促进合作机制,加强投资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家根据需要,设立特殊经济区域,或者在部分地区实行外商投资试验性政策措施,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https://www.360docs.net/doc/8214611639.html,/s/blog_a32ac68601016jbi.html 文中提到几项法律可以注意一下: 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被明令废止。 《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若出现外资非正常撤离事件侵害了中方投资者或者债权人利益的,受害一方可依法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在取得胜诉判决后依据中国和相应国家签订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相关规定或依据败诉方在国外的财产所在地的法律,请求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国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对极少数恶意逃避税款,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员,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在立案后,可视具体案情通过条约规定的中央机关或外交渠道向犯罪嫌疑人逃往国提出引渡请求或刑事诉讼移转请求。 外商投资企业在华普通清算程序及注意事项 https://www.360docs.net/doc/8214611639.html,/publications/cn/publications-84.html 程强 受2008年金融危机及在华劳动力成本不断增长的影响,众多外国投资者从2009年度开始加大了在华投资企业的整合与重组,对于一些经营业绩不佳或者发展方向不明确的企业开始了清算、注销工作,然而由于部分外国投资者不了解中国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相关规定及清算中的注意事项,从而导致了清算、注销程序被长期的拖延,甚至少部分外资企业没有进行合法的清算便逃离了中国。故此,本文笔者结合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及其在长期清算事务中所总结的经验,撰写本文以供参考。 一、外商投资企业普通清算相关法规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分为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以及中外合作企业三种类型。在2008年之前,上述三种类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普通清算均应当遵照1996年7月9日所实施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相关规定办理,然而在2008年初,该办法已被明令废止。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相关规定执行,然而,由于公司法第十章仅有十一条内容,其并未就清算过程中一些具体清算流程与要求进行详细规定,因此对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算,更多的是依据实务经验及主管行政机关的要求而予以办理。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所阐述的清算仅指普通清算(包括投资方决意解散、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而予以解散等)程序而言,若外商投资企业因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则需要依照有关破产清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离的法律后果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企业在办理注销手续之前均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然而近期却出现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没有办理任何清算、注销手续,直接逃离中国的情况出现。笔者认为,作为一家合法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采取非正常撤离的方式对于企业发展显然是弊大于利的,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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